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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带读70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张明楷案例汇总(路遥整理)_刑法学张明楷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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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94: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
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追逐竞驶
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1)本罪行为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即可。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的道路上,
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了抽象
的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2)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抽象的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
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等。
(3)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
施。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
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追逐竞驶。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
施追逐竞驶行为的,可能成立本罪。
2.醉酒驾驶
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1)根据2013 年12 月18 日“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
精含量达到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处罚。由于醉酒驾驶型的危险驾驶罪发案率与定罪率提升到第一位,远远超过了
盗窃罪,加上因危险驾驶罪被定罪处罚后所带来的非刑罚后果极为严重,故许多
人呼吁提高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于是,“两高”、公安部、司
法部于2023 年12 月13 日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
下简称《办理醉驾案件意见》),其第4 条第1 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公安机
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第12 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
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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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克/100 毫升的。”
(2)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
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
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量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
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
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
(3)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成立教唆犯;明知他人即将驾驶机动车,而暗
中在其饮料中掺入酒精,驾驶者不知情而驾驶机动车的,对掺入酒精者应以间接
正犯论处。
3.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1: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结
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的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加重
犯)。
例2:在持续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虽有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的危险驾驶
行为,但由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无视交通信号)所引起交通事
故的,属于包括的一罪,从一重罪论处。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
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的,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3: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高速驾驶,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14 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
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
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33
条之二第1 款),以及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
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33 条之
二第2 款)。
1.本罪的暴力是广义的暴力,只要针对驾驶人员实施即可,不要求针对驾驶
人员的身体实施,更不要求达到足以压制驾驶人员反抗的程度。
2.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但对危险程度的要求低于本章其他具体危险犯的要
求。
3.2019 年1 月8 日“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
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
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
符合刑法第293 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上述指导意见还规定,对
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
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及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
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的,均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
罚。上述规定显然与刑法第133 条之二的规定相抵触,应当自然失效。
4.如果行为同时构成劫持汽车罪的,也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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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宜按交通肇事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