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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带读71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张明楷案例汇总(路遥整理)_刑法学张明楷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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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95: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1.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
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
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2021 年1 月20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97 号(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
事故案),重大责任事故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因果关系复杂,要准确认定涉案单
位投资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危害生产安全
案件往往多因一果,涉案人员较多,既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又有投资
人、实际控制人等,还可能涉及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投资人、实
际控制人等一般并非现场作业人员,确定其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
义上的因果关系是个难点。如果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实施了未取得经营资质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规章制度、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
和必要设施等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导致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论事故发生是否介入第三人违
规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均不影响认定其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
关系,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1.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
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根据2022 年12 月15 日“两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生
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2,李某、王某华、焦某东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重大责任事故案),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虽未采取
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但利用自己的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
业的,也可以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对于受他
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所受到强令的程度、各自行为对引发事故
所起作用大小,依法确定刑事一线生产、作业人员的责任。行为不符合本罪的犯
罪构成,但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2.本罪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情形:(1)在行为构成后述危险作业罪(包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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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正犯)的情形中,本罪是结果加重犯,即行为人对基本犯是故意,对伤亡结果
是过失。
(2)在行为不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情形中,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但“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
(六)危险作业罪
根据刑法第134 条之一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
本罪:(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
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
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
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
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1.危险作业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
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紧迫的危险,这种危险未及时消除持续
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3.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现实危险具有认识,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现实危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