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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带读28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张明楷案例汇总(路遥整理)_刑法学张明楷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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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43:事实认识错误——非难重点说
(第六章责任第二节积极的责任要素)
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之间,本书采取法定符合说。
问题是,如何解决一故意说与数故意说面临的难题,本书尝试提出介于一故
意说与数故意说之间的非难重点说。
1.在法益等价的场合,与危险结果相比,侵害结果是非难重点(第一基准);
2.发生两个侵害结果时,行为人希望发生的结果是非难重点(第二基准);
3.在行为人希望的结果没有发生,所发生的两个侵害(或危险)结果均非行
为人希望发生的结果时,则均为非难重点(第一基准的运用)。
例1:A 意欲杀甲,但一枪导致甲受重伤和乙死亡的,A 对乙成立故意杀人
既遂(法定符合说的结论),由于只有一个故意,而且非难的重点应当是造成乙死
亡的行为,所以,对甲只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二者也是想象竞合)。
例2:A 本欲杀甲,但因为行为差误,同时导致甲与乙死亡的,认定对甲成
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二者属于想象竞合)。因为甲的死亡
既是侵害结果,也是行为人所希望发生的结果,所以是非难重点。
例3:A 瞄准甲开枪射击,但子弹没有打中甲,却将乙、丙两人同时打死。
由于造成乙、丙的死亡属于非难重点,而且乙、丙的生命等价,事实上也不可能
仅认定对乙有故意或者仅对丙有故意,故应认定A 对乙、丙成立杀人既遂(想象
竞合)。由于没有打中甲,故对甲不成立犯罪;如果造成甲重伤,则对甲成立过失
致人重伤罪,与故意杀人既遂构成想象竞合。
知识点44:事实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狭义的因
果关系认识错误
(第六章责任第二节积极的责任要素)
1.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没有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
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例1: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乙的心脏,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
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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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甲为了使乙溺死而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乙摔死在井中。
例3: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
坠入悬崖身亡。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进程,并不是故意的独立认识内容,只是对结果的认
识的附属内容;至于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进程或者样态,则更不是故意的认识内
容。
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
行为也具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故意,因而成
立故意犯罪既遂。
所谓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2.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新增)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但构成要件行为的危险并没有现实化,而
是其他危险的现实化形成了危害结果,故不能将危害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例1:甲以杀人故意开枪瞄准乙射击,导致乙受伤,乙在住院治疗过程中,
医院发生火灾,乙在火灾中丧生。在本案中,不能将乙的死亡归属于甲的行为。
例2:A 出于杀人故意用刀将B 砍伤,B 在前往医院途中被交通肇事的车辆
轧死。在本案中,不能将B 的死亡结果归属于A 的行为。
例3(2023 年客观题):甲想杀小女孩乙,拿了一个有剧毒的苹果喂给乙吃,
结果乙未被毒死而是被苹果噎死,不能将乙的死亡归属于甲的行为。
显然,异常的因果流程是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问题,因而不同于狭义的因果
关系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