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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27:正当防卫——主观条件
(第五章不法第三节违法阻却事由)
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指导
意见》也要求“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一般来说,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
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1.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
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
防卫挑拨不成立正当防卫。
2.互相斗殴
(1)相互斗殴不成立正当防卫,因为双方缺乏防卫意识。另一方面,在相
互斗殴中,双方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故不成立
正当防卫。
(2)但是,在斗殴中,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
例1:在互相斗殴中,一方明显且实际停止斗殴乃至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
继续侵害的,“斗殴”事实上已经结束,前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这已经不是
斗殴“过程中”的正当防卫了。
例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甲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乙生命受到
严重威胁的,由于乙并不承诺对生命和身体的重大侵害,甲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
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例3: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一方先动手
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
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2018 年12 月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48 号(侯雨秋正当防卫案)的要旨
指出,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
条第3 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024 年5 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25 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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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
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
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
其防卫意图的认定。(新增,2025 年客观题)
3.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
件的情形。
例1:甲故意枪击乙时,乙刚好正在持枪瞄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
乙的行为一无所知。
国外刑法理论对此有五种观点:
(1)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
卫缺乏防卫意识,且造成了侵害结果,因而成立犯罪既遂。
(2)二元论的未遂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造成
了正当的结果,缺乏结果无价值,但存在行为无价值,因而成立犯罪未遂。
(3)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虽然不要求防卫意识,
但偶然防卫是由于偶然原因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因而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
险,故成立犯罪未遂。
(4)结果无价值论的二分说认为,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
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
(5)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不要求具备防卫意识,
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张老师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