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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10: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发生依据
(第五章不法第二节构成要件符合性)
撤回救助行为
“深井案”总结
例1:对乙没有救助义务的甲,将绳子扔给落人深井中的乙后,在乙尚未抓
住绳子时就拉回绳子,乙因无法获救而死亡。甲的行为是不作为,但由于其没有
作为义务,故不成立不作为犯。
例2:对乙没有救助义务的甲,将绳子扔给落人深井中的甲,在甲抓住绳子
后,乙拉到一半后发现是仇人便松手,导致乙未能获救。甲的行为仍是不作为,
而甲没有作为义务,故不成立不作为犯。
例3:对乙没有救助义务的甲,将绳子扔给落人深井中的乙,并将绳子的一
端系在地面的树上,在乙抓住绳子往上爬到一半后,甲发现是仇人就解开绳子,
导致乙未能获救。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认为甲的行为是作为,因而成立作为的故
意杀人罪。
知识点11: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发生依据
(第五章不法第二节构成要件符合性)
故意行为能成为先前行为
例1(2011 年客观题):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
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故意行为能成为先前行为,有利于解决正当防卫问题
例2:老彭在登上某班机后,于飞机上安装了一枚定时炸弹,想要和其他乘
客同归于尽。飞机上的其他人于飞机起飞后知悉此事,但无法找到炸弹,于是使
用暴力逼迫老彭取出炸弹并解除设定属于正当防卫。因为老彭安装了定时炸弹后,
给法益带来了危险,具有解除的义务,不解除的行为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乘
客当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迫使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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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行为能成为先前行为,有利于解决共犯问题
例3:(2014 年客观题)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
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故意行为成为先前行为,面临罪数判断问题
例1: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树木倒下时砸到他人
头部,行为人明知或者知不立即救助他人就会导致死亡结果,但未予救助。甲认
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实行并
罚。
例2:甲为了强奸而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被害人逃走時,甲为了强奸得逞
而追赶被害人,导致被害人落入水中,甲未予救助,导致被害人溺水身亡。
若认为强奸罪的致人死亡仅限于手段行为或者奸淫行为致人死亡,未予教助
的不作为显然不是手段行为与奸淫行为,对甲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强奸未遂与不作
为的故道余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本书采取这一方案);
如若认定强奸罪的致人死亡包括在强奸的机会中致人死亡,则可能认定甲的
行为仅成立强奸(致人死亡)罪;
但无论如何认定,都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