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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49:故意和过失的关系
(第六章责任第二节积极的责任要素)
1.过失与故意均属于责任形式,故二者具有相同之处,如过失与故意都说明
行为人对法益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但是,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
式,各自的具体内容不同,过失所反映的非难可能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
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
2.故意与过失究竟是对立关系,还是位阶关系或等级关系,在刑法理论上存
在争议。
张老师观点:故意与过失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位阶关系,可以将故意评价为
过失。
例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15 万元经济损失、玩忽职守造成20
万元经济损失,即使按照司法解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成立需要30 万元
的经济损失,也可以认定行为人成立玩忽职守罪,造成经济损失35 万元。
知识点50:区分间接故意和过失
(第六章责任第二节积极的责任要素)
1.如果行为人认识到了(包括被人提醒)行为具有高度的紧迫危险,仍然实
施该行为,进而造成结果的,原则上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
例1:在校大学生严某从表兄处借得一支五四式手枪和子弹70 发。某个周
日上午与同学打着玩,共发射子弹60 余发。中午1 时许,严某持枪回二楼宿舍,
其用枪对准躺在床上看书的张某比画,张某将其枪口推开。严某玩得高兴,忘乎
所以,走到窗前往外眺望,发现同学段某(与严某无矛盾)正从操场回宿舍楼。严
某先扳动保险机头,瞄准段某开了一空枪。当段某即将进入楼门时(与严某宿舍
窗户相距8 米),严某便拉动枪栓,推弹入膛,瞄准段某头部射击。一声枪响,段
某颅骨被击碎。枪声响后,严某喊了一声“坏了,打着人了”。严某即冲到楼下,
看到段某难以生还便逃走。
对于这种近距离开枪射击的高度危险行为,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例2:明知他人就在动物附近却对动物开枪射击但击中他人的,原则上应认
定为间接故意。他人离动物越近,认定开枪的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的可能性就越
大。
例3:卡车司机在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发生致人伤亡的事故的,原则上不
应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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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采取了有效的结果回避措施,原则上就可以认定行
为人没有放任结果发生。反之,如果行为人在认识到了行为危险的情况下,不采
取任何结果回避措施,通常宜认定为间接故意。
例1:被告人明知自己已感染艾滋病,医生明确告诉他,任何一次没有采取
保护措施的性关系都有使他人感染的危险。但被告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既没
有采取安全措施,也没有提示对方自己已感染艾滋病。德国法院判定被告人犯有
危险的身体伤害罪(未遂)。在我国,如若对方因此而感染了艾滋病,则应认定被
告人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但不能一概认为,只要行为人采取了措施,就仅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
人如果明知自己采取的措施不起作用时,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宜认定为间接故意。
例2:被告人李某、梁某系曾某聘请的家庭保姆,负责处理家务和照顾曾某
两岁多的儿子浩浩。某日下午5 时25 分许,李某给浩浩喂桂圆时,桂圆核卡住
浩浩喉咙无法吐出,李某、梁某二人随即将浩浩送往附近药店求治。李某怕承担
责任,向梁某提议隐瞒真相,二人遂向药店人员隐瞒了真相。随后,药房人员拨
打120 急救电话,120 急救人员向李某询问浩浩是否吃过什么东西时,李某继续
隐瞒真相。医护人员遂采取了心肺复苏术等急救措施,并将浩浩立即送往医院。
医院在对浩浩3 个小时的急救期间,多次询问李某儿童曾吃过什么东西,李某均
回答没有。直到21 时,医生发现浩浩咽喉中有异物,将其取出,但因延误抢救
时机,浩浩于同日22 时30 分死亡。
二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其一,二人隐瞒真相的动机,不能
表明其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排斥、反对态度。换言之,二行为人为了减轻个人责任,
并不排斥被害人的死亡。其二,二人在被害人的生命处于高度的紧迫危险时,仍
然没有采取说出真相这一容易采取的有效措施,从其采取的“措施”的片面和敷
衍来看,难以认为二行为人有积极救助法益的意思,也就难以否认其放任法益受
害的意思。其三,即使没有“确信”结果发生,但认识到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就满足间接故意在认识上的要求;如果二人确信结果将发生,则是直接故意。
3.应当依据相关事实,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放任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
能性的大小。
行为人虽然认识到了行为的危险,同时认识到如若危险实现自己必然是主要
或者同等被害人,且行为人并无自杀、自伤等意图时,行为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结果,原则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例1:乘客乘公交车坐过站后,为了追使司机停车而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导
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一般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行为人为了被害人的法益实施救助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损失的,如果不成
立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的(如被害人并非危险源,或者避险过当等),原则
上应认定为过失,而不能认定为间接故意。
例2:甲在林中发现野兽将要攻击乙时,为了保护乙的生命立即对野兽开枪,
却打中了乙,导致乙重伤或者死亡。甲为了保护乙的生命的意图,就可以否认甲
对乙具有杀人与伤害的故意。
在被害人的生命与身体健康能为行为人带来利益时,行为人针对被害人的生
命、身体实施的危险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原则上应认定为过失。
例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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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冶炼、建筑施工,因而发生事故导致工人死亡的,一般属于过失犯罪。当然,
对于曾经发生安全事故且有谎报、不报事故乃至任意掩埋死者尸体等情形,后又
再次实施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致人死亡的,则另当别论。
4.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应当查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是哪一个具体行为,再
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该行为可能造成结果,以及对死亡结果是什么心理状态,
而不能对全部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倘若行为人就一个行为造成结果有故意,对另
一个行为造成结果仅有过失没有故意,又不能查明哪个行为造成了结果,就只能
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例1:甲发现乙盗窃了自己的水果后,便立即乘坐出租摩托车追赶,追到乙
后,便抓着乙的衣领并扯其倒地,随后在质问被盗水果去向时,踢打乙的背部并
用脚踩乙的头部,后乙在被送往医院后因伤重不治身亡。法医鉴定表明,乙的死
因是头部右侧倒地造成颅脑损伤死亡。显然,死亡原因由第一行为造成,但难以
认定行为人“抓着乙的衣领并扯其倒地”时,对伤害结果与死亡结果是否持故意
态度。
5.由于过失与间接故意是位阶关系,所以,在行为人具有过失的前提下,即
使行为人有放任结果发生的嫌疑,但没有证据证明的,根据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
告人的原则,只能认定为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