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微博/B 站/小红书/抖音:路遥的刑法空间
1
《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79:共同犯罪——共犯与认识错误
(第八章共同犯罪
第十三节共犯与认识错误)
一、同一共犯形式内的认识错误
1.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
间接正犯所认识的事实与被利用者所实现的构成要件事实不一致。
例1:医生甲想杀害丙(起先住在医院A 病房),便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护
士乙,让乙给A 病房的患者丙注射。由于丙换了病房,乙到A 病房后实际上给新
来的患者丁注射了毒药,导致丁死亡。
张老师认可法定符合说,主张甲对丁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不仅如此,即使采取具体符合说,也不能排除甲对丁有杀人故意,只能认定
为故意杀人既遂。
例2:A 让无责任能力的B 盗窃C 的手提电脑,但B 却毁坏了C 的手提电脑。
如果B 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那么,A 成立盗窃未遂的间接正犯。如果
B 没有实行盗窃行为,只是单纯地毁坏了财物,则A 由于缺乏毁坏财物的故意而
不成立共同犯罪。
对于被利用者所实施的超出间接正犯者故意范围的过剩部分,间接正犯者不
承担故意犯的责任。
例3:甲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乙盗窃丙女的财物,乙在盗窃过程中强制猥亵丙
女的,甲仅承担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责任。
例4:A 利用无责任能力的B 伤害C,B 的伤害行为造成C 死亡的,A 成立故
意伤害致死的间接正犯。
2.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
对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原则上应采取法定符合说予以解决。
例1: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共同实施杀害行为时,都认为前方是丙,但实
际上杀死的是丁。这是对象错误的情况,甲与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的共同正犯。
例2: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共同实行杀人行为时,没有击中丙,却击中了
丙身边的丁。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与乙对丁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的共同正犯。
例3:甲、乙共谋杀害丙,以为丙在草丛中,共同开枪射击,但草丛中不是
丙(也没有其他人),而是丙的一只宠物狗。由于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不存在重
合的部分,甲与乙都无罪(属于不能犯)。
例4:甲、乙共谋杀害丙,都开枪向丙射击。甲打中了丙身边的宠物狗(宠
物狗的价值数额较大),乙什么也没有打中。
微博/B 站/小红书/抖音:路遥的刑法空间
2
甲与乙构成杀人未遂的共同正犯;由于过失毁坏财物不可罚,因而不成立毁
坏财物罪。
此外,共同正犯者因为打击错误致同伙伤亡的,虽然成立偶然防卫,但仍
然对被害人成立相关犯罪的正犯或者共同正犯。
例5:甲与乙共谋伤害丙,同时使用凶器对丙实施暴力,但甲在对丙实施暴
力时,因为打击错误导致乙与丙同时身受重伤。甲对乙的伤害属于偶然防卫,不
成立犯罪,但甲对丙的重伤构成正犯,乙对丙的重伤成立共同正犯。
3.教唆犯的认识错误
其中存在三种情形:一是教唆者的意思与正犯或共同正犯的意思不一致;二
是教唆者的意思与正犯或共同正犯的意思一致,但与正犯或共同正犯者的结果不
一致;三是教唆者的意思与正犯或共同正犯的意思及结果均不一致。
例1:丙与丁并排站立,甲教唆乙“杀死站在右边的丁”,乙却听成了“杀
死站在左边的丙”,开枪射击后导致丙死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是故意杀人
罪的教唆犯。
例2:甲教唆乙杀死丙,乙开枪射击丙,却打中丁(打击错误)。
张老师采用法定符合说,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例3:甲教唆乙杀死隐藏于草丛中的丙,乙开枪射击,但实际上草丛中没有
人,乙杀死的是丙饲养的狗。
甲与乙都无罪。因为过失毁坏财物不可罚,且乙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不
构故意杀人罪(属于不能犯),甲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例4:甲教唆乙打死右边的丙的狗,乙听成打死左边的丙的狗(实际上左边
为一儿童),乙开枪射击,打死了左边的儿童。
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甲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其是否成立过失致人
死亡罪的共同正犯。
一方面,乙没有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属于不能犯),根据从属性说,
甲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教唆犯。另一方面,刑法并不处罚对过失犯的教唆行
为,甲也缺乏间接正犯的故意(并非故意支配、操纵乙杀人),故甲不成立所谓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教唆犯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但是,如果在具体案件中甲的行为符合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则应认定
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正犯。否则,只能认定甲的行为无罪。
4.帮助犯的认识错误
对于帮助犯的认识错误,适用上述关于教唆犯的认识错误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