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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84:罪数——单纯的一罪
(第九章罪数
第二节单纯的一罪)
四、法条竞合
1.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
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换言之,法条竞合是指法条之间具有竞合(重合)关系,而不是犯罪的竞合。
只有当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如特别关系、补充关系)时,才能认定
为法条竞合关系。
法条竞合关系;并不限于形式上的此条(第x 条)与彼条(第x 条)之间的
关系;同一法条内的不同款项之间,以及同一款项内的不同构成要件之间,也可
能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例如,刑法第263 条只有一款,其中后段规定的8 项加重
抢劫与前段规定的普通抢劫,就是典型的法条竞合(特别关系)
(1)如果两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处于相互对立关系(异质关系、排他关系)
时,就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对立关系表现为属于A 概念的事项不可能也属于B
概念,反之亦然。因此,一个行为只能触犯其中一个法条,不可能同时触犯两个
法条。
例1:一般认为,规定盗窃罪的第264 条与规定诈骗罪的第266 条是一种对
立关系,针对一个行为对象或者一个法益侵害结果而言,某个行为不可能既触犯
刑法第264 条,又触犯第266 条。
(2)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两个法条处于交叉关系时,存在法条竞合
关系。A 法条与B 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存在部分重合时,就属于交叉关系。
例2:刑法第260 条第1 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260 条之一第1 款规定:“对未成年人、
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当行为人虐待的对象既是
家庭成员,又是自己负有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或者残疾人时,
就形成了交叉关系。
张老师认为,交叉关系时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而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
(3)如果两个法条处于中立关系时,也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从法条的文
字表述其内容来看:二者之间不存在对立关系、交叉关系与包容关系,但是一个
行为可能触犯两个法条时,这两个法条便是中立关系。
例3: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者既不是对立的,也不是交叉与包容的,
但是,故意杀人行为完全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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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规定盗窃罪的第264 条与规定故意杀人罪的第232 条是一种中立关系。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时,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而不能认定
为法条竞合。
(4)只有当两个法条处于包容关系时,才能成立法条竞合。
包容关系(包摄关系)表现为,属于A 概念的所有事项都属于B 概念,但反
过来则不成立。
例5:所有的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 条)都触犯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
条第1 款),但不能说故意伤害罪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所以,故意杀人罪包含
了故意伤害罪,二者存在法条竞合(相对于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第234 条而言,规
定故意杀人罪的第232 条是特别法条)。
2.常见特别关系
(1)加重成要件有不同类型。其中,有的加重构成要件成立新罪,因而与
基本犯罪成。
强奸罪是强制猥亵罪的特别法条,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是猥亵儿童的特别法
条。相对于普通抢劫而言,刑法第263 条规定的“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是特
别法条,虽然仍然认定为抢劫罪,但必须适用加重的法定刑。相对于普通强奸而
言,“二人以上轮奸”属于特别法条。
(2)减轻构成要件
刑法第280 条第1 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
印章……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条第3
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
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居民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变造、买卖居民
身份证的行为原本符合刑法第280 条第1 款,但同条第3 款对伪造、变造、买卖
居民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了低于第1 款的法定刑,因
而属于减轻构成要件,成为特别法条。
(3)结合犯的构成要件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
个犯罪的情况。结合犯相对于被结合的犯罪而言,就是特别法条。
由于规定结合犯的法条属于特别法条,所以,对于结合犯自然以所结合的犯
罪论处,即以一罪论处,而不能以数罪论处。
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适用刑法第239 条关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
人的规定,而不能适用故意杀人罪(被结合的犯罪)的规定,也不能实行数罪并
罚。
拐卖妇女的行为人又引诱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仅适用刑法第240 条的加重
规定,不再适用刑法第359 条关于引诱卖淫罪的规定。
(4)加重责任要素
与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 条即普通法条)相比,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363 条第1 款)增加了“以牟利为目的”的责任要素,后者是特别法条。
与骗取贷款(刑法第175 条之一即普通法条)相比,贷款诈骗罪(刑法第
193 条)增加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责任要素,后者是特别法条。
3.特别关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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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逻辑的包容性
(2)法益的同一性
基于法益的同一性这一实质区分标准,一般来说,分则不同章节规定的犯罪
基本上不可能是法条竞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分别为经济秩序(还包括消费者
享用合格产品的权利)与财产,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分别为货币的公
共信用与财产,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保护法益分别为财产与对国家机关的公共
信赖,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保护法益分别为财产与森林资源,报复陷害罪与滥
用职权罪的保护法益分别为公民的民主权利与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
执行,它们之间都不可能成为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而应认定为想象竞合。
法益的同一性还意味着法益主体的同一性。亦即,如果行为侵害了不同法益
主体的相同法益,也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
例1:虽然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特别关系,但是,这只是就同一法益
主体而言;一个行为同时致A 死亡和B 伤害时,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而要认定
为想象竞合。
(3)不法的包容性
存在疑问的是下列情形: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的生命,交通肇
事罪的保护法益为公共安全,医疗事故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生命、身体的安全和
国家的卫生管理秩序,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是什么
关系?
在本书看来,虽然从法益的同一性角度来说,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的保
护法益或许能够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保护法益,但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现状
来看(尤其是对部分业务过失规定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普通过失),前者的不法不
一定能包容后者的不法,将上述情形归入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会导致部分情形
处罚明显不公平。所以,本书倾向于认为上述情形属于想象竞合。
4.特别关系的处理原则
原则上采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