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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53:犯罪特殊形态概述
(第七章犯罪特殊形态
第一节犯罪的特殊形态概述)
1.犯罪的特殊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
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终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
能继续向前发展。
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
态。
如果犯罪行为还处于可能继续向前发展的状态,则不是终局性意义上的犯罪
形态。
例1:A 以杀人故意向B 开枪,但没有打中,原本可以再继续开枪,但A 自
动放弃开枪。如若认为A 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形态就不应认为其前面的行为已经
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新增案例)
例2: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并打中乙,但随后甲心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
使乙幸免于难。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形态,不应认为前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未遂。(新增案例)
2.在基本犯中,犯罪的特殊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
经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的整体而言。
例1:行为人以伤害故意连续砍了被害人三刀,只有最后一刀造成了轻伤。
不能说前两刀是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而应说行为人的整体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罪的既遂。(新增案例)
3.但在加重犯、结合犯中,犯罪的特殊形态可能只是就加重部分、结合部分
而言。
例1:虽然作为基本犯的抢劫罪既遂,但作为加重犯的抢劫杀人(抢劫致人
死亡)可能未遂。
例2:虽然作为基本犯的拐卖妇女罪既遂,但作为结合犯的“奸淫被拐卖的
妇女”可能未遂。
4.间接故意也存在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
知识点54:犯罪预备
(第七章犯罪特殊形态第二节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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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刑法将预备行为分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
(1)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
本书认为,对于其中的“工具”应当作限制解释,而不是指任何可能用于犯
罪的工具。(新增)
例1: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后能够顺利逃跑而购买摩托车的行为,不能
认定为抢劫罪的预备犯。
例2:行为人为了购买枪支而准备了一定数量现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
买卖枪支罪的预备犯。
应当认为,只有当行为人所准备的工具是实行行为所必需的工具,且工具的
杀伤力较强(如性质上的凶器)时,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2)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
为。
(3)为了预备的预备不是预备。
由于犯罪预备是犯罪,而为了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所进行的“准备”不是犯罪
预备,故应将“为了犯罪”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
2.独立预备罪也存在未遂犯。
例1:行为人在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工具的过程中(尚未准备就绪时)被查获
的,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