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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31: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第五章不法第三节违法阻却事由)
有权-有能力-结果-现实-时间-范围-真实意志
(一)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1.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故只有承诺
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有可能阻却违法。
2.承诺虽然原则上只能由法益主体做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代理承诺。
就财产处理而言,只要存在民法上的有效授权,就可以代理承诺。
在涉及医疗行为时,如果儿童或者丧失意志决定能力的人不能做出承诺时,
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做出承诺。
(二)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1.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缺乏承诺能力。
2.就未成年人而言,不能单纯以年龄划定绝对的界限,必须联系承诺的事项)
进行判断。
例1:17 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财物以及治疗行为具有承诺能力,但不应当认为
其对出卖自己的器官具有承诺能力。
2021 年客观题:成年妇女王某欲离开原居住地,向丁谎称自己卖身救母,
需要50 万元。丁支付王某50 万元,将王某带回家。丁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罪。
2008 年客观题: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
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
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该选项错误)。
(三)承诺者不仅承诺行为,而且承诺行为的结果
只有当法益主体承诺法益侵害的结果时,才能认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法益。如
果只是承诺了被告人的行为,但没有承诺该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则不能认
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法益。
例1:甲明知乙酒后驾驶,仍然坐在乙的车上,乙交通肇事导致甲重伤,仅
此还不能认是为被害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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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
张老师采用结果无价值论,认为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被害人的承诺。
例1:某公安局派出所所长甲为了让A 有揭发他人罪行的立功表现,便安排
了一起假抢劫。甲让乙同意被抢劫,乙同意后,甲教唆丙对乙实施了抢劫行为。
甲与丙的行为均不成立抢劫罪。
例2:双方互殴时,即使双方既没有明示自己承诺轻伤结果,也没有认识到
对方的承诺,但自愿与对方斗殴的事实本身就表明双方存在承诺,所以,其中一
方受轻伤或者双方均受轻伤的,均不成立犯罪。
2019 年客观题:甲在城市里工作生活,在乡下有个房子,甲的乡下邻居乙
发短信询问甲是否可以拆除甲家的院墙。甲本想发短信回复说“不行”,不小心
发成了“行”。乙便将甲家的院墙拆掉。甲的承诺有效
(五)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
原来的承诺无效
法益主体在结果发生前的任何时间内都可以自由撤销承诺。
行为人着手实行时被害人没有承诺,但在结果发生前被害人承诺的,充其量
只能成立未遂犯而不成立既遂犯。
(六)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例1:甲同意乙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乙砍掉了甲的两个手指。这种行
为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例2:妇女只承诺与甲性交,乙冒充甲与妇女性交的,乙依然构成强奸罪。
不过,虽然超出承诺的具体范围,但对被害人而言并无法益关系错误的,应
当认为承诺有效。
例3:丙同意甲对自己实施假抢劫,前提是不造成轻微伤以上的伤害,所取
走的财物只限于手机。但甲并没有对丙亲手实施假抢劫,而是唆使乙对丙实施抢
劫,乙抢劫时没有造成丙伤害,也仅强取了丙的手机。对此宜认定丙的承诺有效,
即甲与乙的行为不成立抢劫罪。
2008 年客观题: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
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