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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带读16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张明楷案例汇总(路遥整理)_刑法学张明楷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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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26:正当防卫——时间条件
(第五章不法第三节违法阻却事由)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令法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从而使防卫行为成为
保护法益的适当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指导意见》指出:“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
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可以认为,这是一项实质标准。
1.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的具体判断。
刑法理论上有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临说与综合说(一般以着手
为标准判断,特殊情况以直接面临为标准判断)。
着手说、直接面临说与综合说在通常情况下是没有明显区别的学说。但是,
在一些情况下,直接面临说与着手说的结论可能存在差异。对此,应当根据正当
防卫的目的与正当化根据进行判断。
例1: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持枪杀人案件中,瞄准被害人时就是杀人的着
手。但是,当不法侵害者为了杀人而拿出手枪时,就可以进行防卫,而不是等到
瞄准时才能进行防卫,否则就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就这种特殊案件而言,
应当采用直接面临说。
一般来说,对预备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值得注意的是,甲罪的预备行
为,可能是乙罪的实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乙罪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例2: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在不法侵害人开始侵入他人住宅时,就
可以针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人住宅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不是针对杀人行为的防
卫)。
2024 年客观题:危险尚不紧迫时可以紧急避险,只有不法侵害着手时才能
正当防卫(该说法错误)。
2.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的具体判断。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或威胁之中,或者
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与犯罪既遂不是等同概念。
路遥方法论:综上,对不法侵害的时间要件,要采用实质标准,身临其境带
入案例,进行“沉浸式体验”,感受不法侵害的现实、紧迫危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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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抢劫犯使用暴力强取财物后,抢劫罪虽已既遂,但在当场对抢劫犯予
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
例2:三名不法侵害人以暴力轮奸妇女,其中一名侵害人奸淫后,因为担心
被他人发现,三名不法侵害人强行将被害人带往另一地点,欲继续实施侵害行为。
在不法侵害人将被害人带往另一地点期间,被害人与第三者均可以针对强奸行为
进行正当防卫。
例3: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的过程中,只是暂时中断暴力或者暂时被邻
居制止,仍然有立即继续实施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妻子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但如果丈夫已经熟睡,妻子杀害或者伤害丈夫的,则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3.设立防卫装置
行为人在安装时,尚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当然不是正当防卫。
设立后,没有遇到不法侵害,防卫装置没有起到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时,也
不是正当防卫(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如果装置对日常生活中的他人不存在危险,
也不可能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设立后,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损害了无辜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样不是正当防卫。
但是,设立防卫装置后,遇到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该装置针对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发挥了作用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就应认为是
正当防卫。
4.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加害与事后加害两种情形。
对于防卫不适时可能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不法侵害尚未
开始或已经结束,而故意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二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不法
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
三是意外事件,客观上不能预见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因而对不法侵
害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