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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带读41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张明楷案例汇总(路遥整理)_刑法学张明楷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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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61:犯罪中止——中止的特殊类型
(第七章犯罪特殊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
1.结果加重犯的中止
在行为人故意造成加重结果,却没有发生加重结果的情况下,应认定为结果
加重犯的未遂(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处罚
规定)。
例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杀死后立即取走财物的,成立抢劫
罪。但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与重伤,即使取得了一定数量的财物,也应
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适用刑法第263 条规定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既然结果加重犯可能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当然也可能由
于行为人自动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例2:A 以抢劫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行为,并且打算杀害被害人后立即取
走财物,在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之后,被害人求情不要杀害自己,A 便自动放弃了
杀人行为(未造成伤害),取得了被害人的财物。与单纯故意杀人时应当认定为
故意杀人中止相比,在本案中,对A 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加重抢劫的中止。由于对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所以,对A 不得适用加重犯的法定刑(或
者说,对加重犯免除处罚),只能按普通抢劫罪的既遂论处。
例3:甲为了强奸妇女而对妇女实施暴力,在暴力行为故意导致妇女重伤后,
甲自动放弃奸淫行为。这种情形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既遂与基本犯的中止。
2.部分的中止
行为人在着手实行阶段,自动放弃了已经具备的加重要素,而仅完成基本构
成要件的情形。
例1:A 以抢劫故意,持枪(显示枪支)对被害人实施胁迫行为,在还没有
压制被害人反抗时,突然觉得使用枪支不合适,就自动将枪支抛在20 多米外,
然后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进而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强取了财物。
张老师肯定部分的中止,由于持枪抢劫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损害,而应免除
处罚,故对A 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普通抢劫罪的既遂犯。
但是,如果A 持枪实施暴力或者胁迫抢劫财物枪支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后,不
再使用枪支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持枪抢劫的既遂,不成立部分的中止。
例2:A 等人明知是救灾物资而着手实施抢劫行为,由于被害人的请求,A
等人便放弃抢劫救灾物资,仅抢劫了被害人的其他财物中,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加
重犯的实施,只能以普通抢劫罪论处。
但是,如A 等人明知是救灾物资而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在取得了救灾物资(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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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后,想到抢走救灾物资会导致灾情加重,便立即将救灾物资退回,仅抢劫了
被害人的其他财物。由于抢劫救灾物资的行为已经既遂,故不得认定为部分的中
止。
例3:甲男于某日傍晚在某公园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并打算在公园当众奸
淫该妇女,在暴力压制被害妇女的反抗后,被害妇女恳求甲不要在公园当众奸淫
自己,于是,甲主动将被害妇女挟持到无人发现的附近地下室内奸淫了该妇女。
由于甲主动放弃加重的不法,符合加重犯的中止犯的成立条件。
知识点62:犯罪中止——处罚
(第七章犯罪特殊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
1.“损害”一般仅限于行为造成的实害,不包括行为造成的危险。
2.“损害”必须是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这是刑法的目的与犯罪的本质
决定的。
3.“损害”不限于物质性结果,也包括非物质性结果。
4.“损害”仅限于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而不包括对自己造成的损害。
5.“损害”必须是能够主观归责的结果,而不包括意外造成的结果。
综合上述五个内容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只有当行为符合了某种重罪的中止犯
的成立条件,同时又构成了某种轻罪的既遂犯时,才能认定为中止犯中的“造
成损害”。
例1:强奸罪的中止犯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罪的既遂犯;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犯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入室抢劫的中止犯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
罪的既遂犯;敲诈勒索罪的中止犯已经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既遂犯。
6.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仅限于中止前的实行行为造成的损害。
例2:甲将被害人锁在屋内并打开天然气后,离开现场。但后来又产生中止
之意,在室外将被害人家的门窗砸破,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却给被害人造成价
值近万元的财产损失。对此,不能认定为“造成损害”。
例3:乙向被害人的食物投放了毒药,被害人疼痛难忍,没有取得驾驶证的
乙顿生悔意,立即开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但途中过失导致汽车撞向电线杆,使
被害人身受重伤,被害人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脱险。对此,也不能认定为“造
成损害”。
在上述两例中,应认定甲、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虽然“没有
造成损害”,但另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交通肇事罪),
亦即,对故意杀人罪免除处罚,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单独定罪量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