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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带读18(1)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张明楷案例汇总(路遥整理)_刑法学张明楷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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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28:正当防卫——对象条件
(第五章不法第三节违法阻却事由)
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这是由正当防卫的特点决定的。正
当防卫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
直接实施的,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
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者进行防卫,
就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1.共犯情境
即使在面对共同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也只能对客观上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
或者具有义务防止侵害结果发生的人进行防卫。
例1:A 在幕后唆使B 杀害C,在B 正在杀害C 的过程中,只能对B 实施正
当防卫。
例2:甲唆使乙杀害丙,乙致丙重伤后逃离现场。在甲还在现场的情况下,
丁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甲救助丙的,是针对甲的不作为的防卫,而不是针对
甲先前的教唆行为的防卫。
2.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如束缚不法侵害人的身体、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害乃至死亡;
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如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
罪工具或者手段时,如果能够起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作用,则可以通过
损毁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例1:甲故意将三辆卡车停放在乙公司车辆的必经道路上,妨害乙公司的合
法经营活动。虽然甲的作为已经结束,但应当移走车辆却不移走的不作为仍在持
续。乙公司相关人员在将三辆卡车移至路边的过程中造成车辆部分毁损的,属于
正当防卫。(新增)
3.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的,或者防卫行为造成第三者法益的损害的,
应视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如果误认
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作为假想防卫处理。
(2)甲追杀乙,乙将丙所有的花瓶砸向甲,导致花瓶毁损的,宜认定为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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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避险(就花瓶毁损而言)。
(3)甲非法将丙所有的花瓶砸向乙的头部,乙用手或者工具挡开花瓶,导
致花瓶毁损时,根据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的原理,应当直接将花瓶毁损的结果归
属于甲的行为,没有必要认定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同样,甲将丙推向乙,乙将丙推开,导致丙受伤的,也应当直接将丙的受伤
结果归属于甲的行为。
4.观点展示: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防卫行为,因为打击错误导致第三者伤
亡时应当如何处理?
例1:乙侵害甲,甲为了反击而向乙投掷石块,但没有击中乙而是导致丙受
伤,或者在击中乙的同时也击中丙,使丙受伤。
甲的行为针对乙而言,无疑是正当防卫。就对丙的伤害而言,刑法理论上存
在不同观点:
(1)甲对丙也是正当防卫。因为丙的伤害是由甲的正当防卫行为引起的结
果;即使正当防卫行为对第三者产生了违法结果,也不使其丧失正当性。而且,
既然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就应当将所发生的全部结果作为整体进行评价。
这种观点并不符合我国刑法第20 条第1 款的规定。而且,根据这种观点,
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丙必须忍受甲的防卫行为,这缺乏合理性。
(2)甲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因为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但甲的防卫行为
导致了丙的伤害结果,所以应视为一种假想防卫,阻却故意责任。
(3)甲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因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包括防卫对象的限
度。(张老师观点)
(4)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因为甲的行为不是对不法侵害本身的反击,
而是对无关的第三者的反击,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但是,紧急避险与正当
防卫的条件不同,将甲的行为一概认定为紧急避险也有疑问,因为甲的行为并不
一定符合紧急避险所要求“不得已”这一补充性要件。
(5)如果甲对丙的伤害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就认定为紧急避险;否则便成
立故意犯或者过失犯。但这种观点只能解决部分问题,实际意义有限。
(6)甲的行为类似于假想避险。
(7)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具有违法性,需要进一步
判断有无故意、过失以及期待可能性,然后决定如何处理。
知识点29:正当防卫——限度条件
(第五章不法第三节违法阻却事由)
1.刑法第20 条第2 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也指出:“认定
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
一不可。”
2.刑法第20 条第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
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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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3 款不是特殊规定,而是对如何判断防卫限度的提示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