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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82:共同犯罪——共犯人的处罚
(第八章共同犯罪
第十五节共犯人的处罚原则)
一、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在其总体性、概括性故意之内的,总体策划、
指挥下的罪行,即使不知详情,也应当承担责任。
例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求集团成员有机会就实施盗窃行为。即使首
要分子对其成员何时、何地实施具体盗窃行为完全不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虽然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事先确定、指示了集团的犯罪范围,但当集团成
员超出该范围,实施某种犯罪行为(首次犯罪行为)后,首要分子并不反对,而
是默认,甚至赞同、怂恿,导致集团成员以后实施该种犯罪的,虽然首要分子对
成员的“首次犯罪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对集团成员后来实施的相同犯罪行
为,应当承担责任。
3.在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的犯罪内容做出某种程度的确定、指示,但没有明
确限定具体目标、具体罪名等情况下,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明显超出首
要分子的确定范围,或者说,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处于首要分子确定、
指示的范围之内时,首要分子仍应承担责任。
例2: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指示成员实施盗窃行为,而没有限定盗窃的目标
等内容,集团成员盗伐林木时,首要分子仍然对该盗伐林木的犯罪承担责任。
4.在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的犯罪内容做出某种程度的确定、指示,但集团成
员发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的情况下,首要分子应当在有责的限度内承担刑事
责任。
5.如果首要分子策划、指挥的犯罪是容易转化的犯罪,那么,当集团成员在
实施首要分子策划、指挥的犯罪过程中转化为另一重罪时,首要分子原则上应当
对转化后的犯罪承担责任。
例3:首要分子策划、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盗窃行为,集团成员在犯盗窃罪的
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因而转化为抢劫罪的,首要分子一般应当对该抢劫罪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盗窃
集团的首要分子明确指示其成员在盗窃时不得转化为抢劫,则另当别论。
6.如果首要分子策划、指挥某种基本犯罪行为,但集团成员在实施基本犯罪
时造成加重结果的,首要分子也应承担结果加重犯的责任。
二、胁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由于行为人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其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减少,所以,即使
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也只能按胁从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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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起先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
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应按正犯或者共同正犯处罚。
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或者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实施了某
种行为的,不构成胁从犯。
例1:抢劫犯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令司机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抢劫行为的,
出租车司机因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
例2: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避免机毁人亡,不得已
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成立劫持航空器罪的胁从
犯。
三、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其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包括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如教唆13 岁的
人犯抢劫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即使肯定这种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但由于间接正
犯与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完全符合教唆
犯的成立条件,故应当对其适用上述规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根据共犯从属性立场,这种情况属于未遂犯的教唆犯。
例1:甲教唆乙杀人,乙着手实施杀人但未得逞(未遂犯)。
四、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由于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故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
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
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仍然成立共同犯罪。
对单位共同犯罪,应根据主体在单位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清正犯、
共同正犯、从犯,并根据相应的原则处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与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分清正犯、共同正犯、从犯,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