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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带读75_2026法考客观_名师私塾_张明楷案例汇总(路遥整理)_刑法学张明楷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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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98: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
管理秩序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本罪是身份犯,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
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
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工作人员
和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派至投资项目开展工作的人员,利用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管理权等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应以本罪论处。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成立刑法第385 条规定
的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
员,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
2.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一,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
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实施职务行为或者允诺实施或不实施职务行为作为条件,
实施受贿行为。其二,必须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
3.这里的财物不仅包括金钱和实物,而且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
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4.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限度是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
谋取了利益。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的,便应认定为允诺为他人谋
取利益。
5.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包括两种行为类型:一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国企董监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二是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民企董监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第一种类型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国企董监高。客观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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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
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1)同类营业,是指经营项目属于同一类别的营业。行为人使国有公司与
自己经营的公司从事正常交易的,不等于行为人从事同类营业,而是需要根据各
自的经营范围进行具体判断。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甲国有公司、企业的商
业机会提供给自己实际控制的乙公司,即使行为人并不直接在乙公司从事具体经
营活动,也应认定为本罪中的“自己经营”。
(2)国企董监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并且虚设交易环节,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同时构成贪污罪的,视行为数量与情节从一重罪处罚或者实行数罪并罚。
例1:A 国有公司经理甲一直自己经营与A 国有公司同类的营业(成立了C
公司),与此同时,甲还另外虚设交易环节,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即A 国有公司
原本直接从B 公司购买某产品,但甲决定由C 公司从B 公司购买该产品后提高价
格卖给A 国有公司,从而使C 公司获利、A 国有公司受损。显然,后一行为构成
贪污罪。如果贪污行为之外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构成本罪,则应当根据行
为的数量与侵犯的法益,按科刑的一罪处理,或者将本罪与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包括两种行为类型:第一种行为类型是,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任务,非法为亲友牟利,致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二种行为类型是,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
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
2.本罪为身份犯,第一种行为类型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第二种行为类型的行为主体是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
人员。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下列三种行为之一,一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
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
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
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三是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
品、服务。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成立一
罪。
4.实施本罪的行为同时触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应作为想象竞合,从一
重罪处罚(也不排除数罪并罚的可能性)。
例2:A 国有公司原本直接从B 公司购买电子产品,但A 国有公司的负责人
甲让近亲属成立C 公司,由C 公司从B 公司购买电子产品后高价卖给A 国有公司,
从而使C 公司获利、A 国有公司受损。对此,应认定为贪污罪与本罪的想象竞合,
从一重罪处罚。倘若甲在此之外还有其他非法为亲友牟利构成本罪的行为,则应
当将贪污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