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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85:罪数——包括的一罪
(第九章罪数
第三节包括的一罪)
包括的一罪,一般是指存在数个法益侵害事实,但是,通过适用一个法条
就可以对数个事实进行包括的评价的情形。
一、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
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1.连续犯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
4.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触犯同一罪名,是指数次行为触犯同一具体
罪名,而不包括触犯同类罪名的情况。
对于侵犯个人专属法益的犯罪,尤其是其中法定刑较低的犯罪,宜采取同一
法益说。
例1:对于连续故意造成三个不同人轻伤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连续犯,而宜
认定为同种数罪且实行并罚。
对于侵犯非专属法益的犯罪如侵犯财产罪,则宜采取同种法益说。
例2:连续诈骗不同被害人的财物的,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
连续犯的处理:将连续犯以一罪论处,具有刑法上的依据。
例如,刑法第89 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状态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
了之日起计算,表明对连续犯是以一罪论处的。
二、集合犯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
犯与营业犯。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常习犯。刑法第303 条所规定的“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属于营业犯。以赌博为业意味着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赌博行为。每次
赌博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犯罪,刑法将反复实施的赌博行为类型化为一个犯
罪构成,故只成立一罪。
刑法第336 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可谓职业犯,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从事行医活动。如果不是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则不
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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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额犯、多次犯与情节犯
当分则条文根据数额较大、巨大与特别巨大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时(如
刑法第264 条),即使行为人数次实施的相同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也不需要认
定为数罪,而是包括地评价为一罪并且累计数额,适用相应的法定刑。
多次犯虽然可能是连续犯,但不等同于连续犯。当分则条文将“多次”规定
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时(如刑法第263 条规定的“多次抢劫”),或者规定对“多
次”犯罪累计数额时(如刑法第153 条第3 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
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与数额犯存在重合,即使行为
人多次实施的相同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也不需要认定数罪,而是包括地评价为
一罪。但是,当刑法将“多次”作为基本构成要件时(如第264 条的“多次盗窃”
第267 条的“多次抢夺”),则是单纯的一罪,而不是包括的一罪。
当分则条文将情节严重、特别严重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时(如刑法第310
条),使行为人数次实施的相同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也可能包括地评价为一罪,
适用升格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
四、吸收一罪
吸收一罪,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
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吸收一罪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附随犯
一个行为引起了数个法益侵害,但附随对主法益的侵害而引起的对次法益的
侵害部分,不作为处罚对象,仅在侵害主法益的犯罪的法定刑内一并考虑。
例1:开枪射击他人致人死亡,同时导致他人价值近万元的西服毁损。由于
毁财物是伴随杀人产生的结果,故仅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2.发展犯
针对同一法益的犯罪,根据其阶段性的发展形态,被设计为复数的犯罪类型
的情形。
例2:从杀人预备到着手杀人再到杀人既遂,就属于发展犯,仅认定故意杀
人既遂。
3.狭义的吸收犯
数个行为具有前后发展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
发展的当然结果或者通常结果),侵害相同法益的,从一重罪论处。
例4: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里。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但侵犯的是相同
法益,仅以盗窃枪支罪论处,不另认定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例5:伪造货币后将伪造的货币出售给知情的第三者的,仅认定为伪造货币
罪,不另认定出售假币罪。
4.共罚的事后行为
共罚的事后行为,虽然也侵害了法益且行为人具有责任,但之所以并不另行
认定为其他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侵害的法益没有超出前一犯罪的保护法益
范围。
例6:甲将盗窃的财物予以毁坏的行为,虽然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
但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本身就包括了所有权,所以,可以将事后行为包括地评价在
盗窃罪中,不另行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但是,如果乙明知是甲盗窃的他人财物,而与甲共同毁坏该财物的,乙依然
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甲的行为仅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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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后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超出了前罪的保护法益范围与程度),且不
缺乏期待可能性,又不能包括地评价在前罪之中时,则应认定为数罪。
例7: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
应将盗窃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
例8:盗窃他人生产的伪劣产品后又销售,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数量的,应当
将盗窃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例9:国有企业收受贿赂(如回扣款)归企业所有后,对此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回扣款的,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5.共犯的竞合
在一个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既实施教唆行为,又与被教唆者共同实施正犯行
为或者共同正犯行为的,或者既实施教唆行为又实施帮助行为的,又或既实施教
唆、帮助行为又实施正犯行为或者共同正犯行为的,属于包括的一罪,仅以一罪
论处。
五、狭义的包括的一罪
第一,一个行为对同一被害人造成数个法益侵害结果。
例1:以伤害故意向被害人发射散弹,导致被害人身体一处重伤、一处轻伤。
对此不实行并罚,仅以一个重罪(重伤)论处。
第二,数个行为造成一个法益侵害结果。
例2:以杀人故意,在不同时间、场所数次对同一人实施暴力,最终导致被
害人死亡。对此,仅认定一个故意杀人罪。
第三,一个行为或者数个行为侵犯多个法益主体的相同法益(不包括个人专
属法益)。
例3:甲的一次盗窃行为同时窃取了A、B、C 三人的财物;乙多次实施诈骗,
骗取了数人的财物(可能与多次犯、数额犯重合或交叉)。对甲、乙仅分别认定
为一个盗窃罪与一个诈骗罪。
第四,行为触犯选择性罪名以及类似情形。
例4:行为人非法制造毒品后又贩卖该毒品的,司法实践并不实行数罪并罚,
仅认定为非法制造、贩卖毒品罪,实质上是按包括的一罪处理的。
例5:国家工作人员先向请托人索取财物,不久后收受同一请托人给予的财
物的,仅按一个受贿罪论处。
六、混合的包括的一罪(新增)
混合的包括的一罪,是指对符合不同构成要件的数个行为(不同罪名的数罪)
应进行包括性评价的情形。
例1:盗窃行为既遂由于被被害人发现,遂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强取
了其他财物的,其中的盗窃罪与抢劫罪属于包括的一罪,仅按抢劫罪论处。
例2:行为人窃取他人所有的财物后,利用所窃取的财物骗取或者勒索财物
所有人的其他财物,被害人结局上只就一个财物存在损失的,属于两个行为触犯
两个罪名,但由于实质上指向一个财产,从一重罪论处即可。
例3:行为人盗窃了他人财物,事后(非当场)使用暴力避免财物返还的,
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包括一罪。
例4:行为人以借为名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后,在被害人要求返还财物时以
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免除返还义务的,其中的诈骗罪与抢劫罪(对象为财产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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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属于包括的一罪,以抢劫罪论处即可,不实行并罚。
例5:以欺骗方式取得欠条后采用绑架或者敲诈勒索的手段兑现欠条的,成
立绑架罪或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包括的一罪。
例6:起先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由于未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便当场以
暴力或者胁迫方法抢劫对方财物的(转化犯的一种情形),仅包括地评价为一个
抢劫罪
例7:对同一被害人由伤害转化为杀人,仅包括地评价为一个故意杀人罪。
概言之,数个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但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
且仅侵害一个法益(或者侵害的数益中一个法益能够包含另一法益)的,从一
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