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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97: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罪)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根据2019 年11 月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
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含有
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2.依照2020 年3 月27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规定,对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分
别不同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客观行为表现为三种类型:(1)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亦即,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造食品;(2)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3)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
售,亦即,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者直接将含有非食品原
料的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销售。
(1)通过包装材料等渗入食品中的,也属于“掺入”。
例1:在腊肉上喷洒敌敌畏等农药的,虽然喷洒时农药只是处于腊肉表层,
但由于农药能渗入腊肉中,也应评价为“掺入”。
(2)“食品”不一定要求是商店出售的。
例2:行为人将自己制造的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成立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罪。
(3)“食品”也不要求是经过加工制作的。
例3:行为人将自己打捞的有毒鱼虾拿到市场上出卖,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
也可能成立销售有毒食品罪。
(4)“食品”完全可能是活着的动物。在刑法上,活猪等将来可能被人们
食用的动物,都是“食品”。
例4: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
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
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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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过加工后才能食用的物品,即使处于加工过程中也属于“食品”。
例5: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
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应当以本罪。
(6)“食品”还包括不适合人食用的物品。
例6:将工业用油冒充食用油出售给他人的也成立销售有毒食品罪。生产,
销售仅用于毒害动物的食品,而不供人食用的,成立本罪。
2.行为主体是自然人与单位,本罪不是身份犯。
3.根据2012 年1 月9 日“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
活动的通知》,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
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对
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
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以生产、销售有
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
弃油(“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
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根据2014 年12 月24 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关于严厉打击在
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行为,构成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罂粟壳作为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长期食用易使人
体产生依赖造成瘾癖,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果行为同时构成引诱、
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则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相似之处,但本罪是抽
象的危险犯,后者是具体的危险犯。尽管如此,也不能认为二者是对立关系。生
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
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6.依照2014 年2 月20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15 号(胡林贵等人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案),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为逃避
查处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七)本章节犯罪的关系
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刑法第140 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普通法
条(对生产、销售的产品种类没有任何限定),第141 条至第148 条是关于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特别法条(对生产、销售的产品种类作了特别规定),在特
别关系的场合,原本应当采取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但第149 条第2
款采取了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本书则认为,上述法条之间的关系不是特别
关系,而是基于相互补充形成的交关系,因而属于想象竞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