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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七版)》
张明楷教授著
路遥解读
知识点30:紧急避险
(第五章不法第三节违法阻却事由)
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法益保护另一种法益,故其成立条件比较严格。
(一)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危险的来源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造成的危险;动物的袭击造成的危险;疾
病、饥饿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等等。
面临危险的既可能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也可能是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
但是,如果他人愿意使自己有权处分的法益遭受危险时,则不能进行紧急避
险。换言之,不能为了保护他人自愿放弃的法益而实行紧急避险。
1.对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甲的行为引起了对甲本人生命、身体等的
危险)能否实行紧急避险?
本书基本上赞成实质的二分说中的相当说:
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允许紧急避险。(1)对于行为人有意识地制造自己
与他人的法益之间的冲突,引起紧急避险状态的,可以认为制造者放弃了自己的
法益,既然如此,就不存在对自己“法益”的紧迫危险,因而不能允许制造者实
施紧急避险。(2)但是,当行为人虽然故意、过失或者意外实施了某种违法犯罪
行为,但不是故意制造法益之间的冲突,却发生了没有预想到的重大危险时,存
在紧急避险的余地。在这种情况下,对自己招致的危险能否进行紧急避险,要通
过权衡法益、考察自己招致危险的情节以及危险的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
2.至于对自己招致的针对他人的危险,则应允许紧急避险。
例1:甲的行为导致对乙的生命产生危险,甲便可以通过适当地损害丙的利
益避免对乙的生命危险。
3.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
的,属于假想避险。对于假想避险,适用假想防卫的处理原则。
(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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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避险行为。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
生或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法益正处于紧迫的威胁之中,这要根据当
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适用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
(三)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
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这样要求是因为,法益均受法律保护,如果能以不损害法益的方法保护法益,
就不允许以损害一种法益的方法保护另一种法益。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
要区别。
(四)关于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
只有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法益
的正当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
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是故意犯罪,而不
是紧急避险。
2.本书认为,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结果无价值的无罪说)
(五)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法益来保护另一种法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法
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法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
1.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时,也可能超过了必要限度。
例1:在发生森林火灾,为了防止火灾蔓延,不得已砍伐树木形成隔离带时,
如果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只要有10 米宽的隔离带即可,行为人却下令大量砍
伐树木形成50 米宽的隔离带。尽管所保护的森林面积远远大于所砍伐的森林面
积,但不能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一般来说,在进行法益衡量时,首先,要通过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判断
所损害的法益与所保护的法益在刑法中的地位(性质)。其次,在同一种法益产
生冲突时,要判断可能遭受损害的数量(为了保护财产而牺牲他人财产时,只能
通过财产的数量进行法益价值的判断)。最后,要比较被避免的危险与避险行为
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路遥方法论:性质--数量---危险
例1:如果具有抽象危险的醉酒驾驶行为挽救了他人的生命或者避免了他人
身体的重大危险,就应当阻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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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是指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
例1:绑架犯A 绑架了B 的儿子,要求B 抢劫银行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子。
B 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B 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银行职
员不能对B 实施防卫行为。银行职员不知真相对B 实施的反击,属于假想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银行职员不可能有过失,故并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