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档>20250915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35节_2026考公资料_(01)花生十三_01系统班(2026版)花生十三旗舰班(行测+申论)_常识判断_课件

20250915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35节_2026考公资料_(01)花生十三_01系统班(2026版)花生十三旗舰班(行测+申论)_常识判断_课件

  • 2026-03-13 06:15:27 2026-02-05 11: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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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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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8 MB
文档页数
16 页
上传时间
2026-02-05 11:54:35

文档内容

26年国考常识判断 冯 泽三、人格权编 人格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2)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3)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2.姓名权和名称权 (1)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 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 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 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2)名称权(法人独有):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 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 权。3.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 识别的外部形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 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 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 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 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5.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1)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 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 信息。 (2)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 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 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 行踪信息等。四、婚姻家庭编 (一)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的。(二)可撤销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 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三)离婚 1.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 婚登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2.诉讼离婚 (1)准予离婚的情形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 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①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3.离婚的过错赔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五、继承编 (一)财产继承的概念 公民死亡以后,依据法律规定,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 一种法律制度。(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1.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人包括: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遗产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权男女平等。 (3)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 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 承。(4)其他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 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 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