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
黄厚 厚古法考
2026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義大 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理论卷
·不负拼搏时光·
理论卷
考点覆盖 知识精讲
张翔
厚大《民法》独家主讲老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博士 民法63专题 民法 专题
学术上的“大咖”,学生口中的“民法萌叔”,文风简练,语言幽默
20多年司考(法考)培训经验,深研考试命题,以精准直击考点的风格闻名
“理论、法条、实例”三位一体的教学方法的倡导者,尤为注重体系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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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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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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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
代总序
做法治之光
——致亲爱的考生朋友
如果问哪个群体会真正认真地学习法律,我想答案可能是备战法考的考生。
当厚大的老总力邀我们全力投入法考的培训事业,他最打动我们的一句话就是:
这是一个远比象牙塔更大的舞台,我们可以向那些真正愿意去学习法律的同学普及法
治的观念。
应试化的法律教育当然要帮助同学们以最便捷的方式通过法考,但它同时也可以
承载法治信念的传承。
一直以来,人们习惯将应试化教育和大学教育对立开来,认为前者不登大雅之堂,
充满填鸭与铜臭。然而,没有应试的导向,很少有人能够真正自律到系统地学习法律。
在许多大学校园,田园牧歌式的自由放任也许能够培养出少数的精英,但不少学生却
是在游戏、逃课、昏睡中浪费生命。人类所有的成就靠的其实都是艰辛的训练;法治
建设所需的人才必须接受应试的锤炼。
应试化教育并不希望培养出类拔萃的精英,我们只希望为法治建设输送合格的人
才,提升所有愿意学习法律的同学整体性的法律知识水平,培育真正的法治情怀。
厚大教育在全行业中率先推出了免费视频的教育模式,让优质的教育从此可以遍
及每一个有网络的地方,经济问题不会再成为学生享受这些教育资源的壁垒。
最好的东西其实都是免费的,阳光、空气、无私的爱,越是弥足珍贵,越是免费
的。我们希望厚大的免费课堂能够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教育,一如阳光遍洒四方,带给
每一位同学以法律的温暖。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没有哪一种职业资格考试像法考一样,科目之多、强度之大令人咋舌,这也是为
什么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每一个法律人的梦想。
法考之路,并不好走。有沮丧、有压力、有疲倦,但愿你能坚持。
坚持就是胜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此,法治道路更是如此。
当你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你一定会面对更多的挑战、
更多的压力,但是我们请你持守当初的梦想,永远不要放弃。
人生短暂,不过区区三万多天。我们每天都在走向人生的终点,对于每个人而言,
我们最宝贵的财富就是时间。
感谢所有参加法考的朋友,感谢你愿意用你宝贵的时间去助力中国的法治建设。
我们都在借来的时间中生活。无论你是基于何种目的参加法考,你都被一只无形
的大手抛进了法治的熔炉,要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血液,要让这个国家在法治中走向
复兴。
数以万计的法条,盈千累万的试题,反反复复的训练。我们相信,这种貌似枯燥
机械的复习正是对你性格的锤炼,让你迎接法治使命中更大的挑战。
亲爱的朋友,愿你在考试的复习中能够加倍地细心。因为将来的法律生涯,
需要你心思格外的缜密,你要在纷繁芜杂的证据中不断搜索,发现疑点,去制止
冤案。
亲爱的朋友,愿你在考试的复习中懂得放弃。你不可能学会所有的知识,抓
住大头即可。将来的法律生涯,同样需要你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有所为、有所
不为。
亲爱的朋友,愿你在考试的复习中沉着冷静。不要为难题乱了阵脚,实在不
会,那就绕道而行。法律生涯,道阻且长,唯有怀抱从容淡定的心才能笑到最后。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仅仅是一次考试,它更是你法律生涯的一次预表。
我们祝你顺利地通过考试。
不仅仅在考试中,也在今后的法治使命中——
不悲伤、不犹豫、不彷徨。
但求理解。
厚大全体老师 谨识
·002·PREFACE
序言
本书的定位和特色
本书的定位是“民法理论卷”,是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部分的全部知识的
汇集,已经融入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前后,最高院所有关于《民法典》
物权、合同总则、建设工程合同、担保、侵权、婚姻、继承等方面的司法解释规定。
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部分系列用书中,本书所涵盖的知识最为全面,对知识的讲
解也最为细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民法部分的考查,一直存在着“有限的考题”
与“众多的考点”之间的冲突。这一冲突,导致“单位考点得分率低”成了民法部分
考试的显著特征。在此背景下,尽可能全面地掌握民法部分的知识,是平稳应对民法
部分考试最为可靠的方法。所以,将本书的知识作为“功底”,是我们一直以来对考
生应对民法部分考试的建议。
本书的定位是“法考用书”,以帮助考生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民法部分为写
作目的。作为一本“法考用书”,本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本书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需要的知识为内容,包括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我国民法与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以及对条文规定的逻辑演绎。相应地,与法律职业资
格考试内容关联性不大的其他问题,如制度的历史沿革、国内外理论学说、国内外立
法模式的比较分析等,则被屏蔽于本书之外。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以往的司法考试,还是现在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都会时
常出现“观点展示”的考题,即超越基本原理和条文规定的、以理论学说为答案的考
题。在历年的考试中,此类考题所占分值不超过民法分值的百分之五六,对民法部分
考试的成败无足轻重。反之,如果要主动关注此类考题,就不得不对民法中的每一个⑥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理论争议加以展开,从而增加考生百分之五六十的学习工作量,性价比过低。因此,
本书对这类考题的应对方法是,将已经出现过的“观点展示”考题,收录于本书内容
之中;对尚未考过且存在理论争议的问题,则不予关注。
第二,本书以“成品呈现”为写作方法。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部分所需要的
知识中,“交织”二字为其最大的特点:基本原理和条文交织、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条文交织、考点之间逻辑关系交织、大纲范围和超纲考题交织。针对这一特点,本书
的写作所采取的对策是,对于理论与条文之间、条文与条文之间相互交织的知识点进
行讲解,追求“成品呈现”的效果,在书中直接呈现梳理、归纳完成后的“成品”,
而将梳理、归纳的过程隐去。借此削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部分学习内容的繁杂性,
并使得本书中的知识内容得以清晰明了。
第三,本书以“以面代点”为写作方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题,所蕴含的要
素有二:一是考点,二是考法。无论是考点,还是考法,均是“点”状的。与此同
时,法律知识的讲述,则必须以制度为单位来进行,即是“面”状的。为了在“面”
的讲解中突显“点”的存在,本书在知识的讲述过程中,插入了大量的“总结”“提
示”以及“注意”,对所讲述的知识不断加以总结,对考点及考法不断加以提示,从
而避免考生在学习中发生“眉毛胡子一把抓”而不得要领的情况。
第四,本书以“原理与示例相结合”为写作方法。显而易见,法律职业资格考
试,最终摆在考生面前的是考题,而知识、考点、考法不过是做出考题的工具。这就
要求考生在知识的学习过程中,不能将知识作为抽象的逻辑来学习,而必须始终将所
学知识具体化为生活事实。为此,与本书知识讲解同步的,是作者精心安排的大量的、
具体表现知识点的示例(即本书“试一试”)。反过来讲,如果考生直接阅读知识点
下面的“试一试”,亦可对知识点加以掌握。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本书若有不足、疏漏、错误之处,敬请读者、同仁批评指正。
张 翔
2025年10月
·004·CONTENTS
目录
第 1 编民法总则
002
第1进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专题 民法基本原则/002
专题②民事权利及其私力保护/005
014
第2 讲民事主体
专题③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监护/014
专题④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021
专题⑤法 人/028
第13 讲 民事法律行为 037
专题⑥ 意思表示、实践行为与要式行为/037
专题⑦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生效与效力瑕疵/042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055
第4讲代理与诉讼时效
专题8 代 理/055
专题⑨ 诉讼时效/060
066
第5 讲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专题⑩ 无因管理/066
专题? 不当得利/069
第 2 编 物 权 法
第6讲物权法总论 074
专题? 物权概述、公示原则与公示方法/074
专题? 非基于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082
088
第 7进所有权
专题? 不动产所有权/088
专题?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之一:善意取得/092
专题6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之二:先占与添附/098
专题? 共 有/100
104
第8进 用益物权
专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104
专题? 居住权与地役权/108
111
年9 进占 有
专题 占有概述/111
专题 无权占有的返还/116
·002·目 录
第3 编债与合同法
第10讲债法总论 120
专题2 债的分类/120
专题3 债的移转/124
专题2 债的保全/132
专题25债的消灭/139
146
第11讲 合同法总论
专题26 合同概述/146
专题② 合同的订立/149
专题2合同的履行/155
专题9 合同的解除/160
专题3 缔约过失责任/166
专题③ 违约责任/167
172
第12讲 合同法分论
专题3买卖合同之一:无权处分、多重买卖/172
专题3 买卖合同之二:买卖物/175
专题34 买卖合同之三:特种买卖/181
专题? 赠与合同、民间借贷合同/187
专题36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191
专题③ 保理合同/198
专题8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202
专题39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208
专题40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212◎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专题4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218
专题 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224
第 4 编担 保 法
228
第13讲担保概述
专题43担保合同与担保责任/228
专题 4 共同担保/240
243
第14 讲担保物权
专题45 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243
专题46抵押权/249
专题4 质 权/260
专题4 留置权/264
专题49担保物权竞存/269
274
第15进担保债权
专题50 保 证/274
专题5) 定 金/283
第5 编人格权法
288
第16进人格支配
专题 人格支配/288
291
第1Z进人格保护
专题⑤ 人格保护/291
·004·自录
第6 编侵权责任
299
第18讲》侵权责任一般理论
专题⑤ 侵权责任概述/299
专题5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302
307
第19讲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专题6共同侵权与行为结合/307
专题⑤⑦ 特别侵权/310
第 7编家 事 法
331
第20讲婚姻法
专题5 亲属关系与结婚/331
专题59 夫妻财产关系/335
专题 离 婚/342
348
第21进收养法与继承法
专题⑥收养法/348
专题⑥继承法/351第一编
民法总则
偏01
第一讲
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与民事权利
张翔
(时西
专题一
01
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民事立法、司法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根
本准则。 更多法考资料加微信:skfk01
(二)功能
1.立法中的功能
在民事立法中,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构建基础。
2.司法中的功能
在民事司法中,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具有填补、解
释功能。
(1)在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为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可以填补民事法
律、民事法律行为的漏洞;
(2)在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可以提供正
确的解释方向。
3.民事活动中的功能
。
在民事活动中,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引导功能,即引导民事主体按照民法的价值观从事
民事活动。
·002·第1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二、平等原则
(一)含义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人格相互平等。
(二)平等原则的违反
1.特权与歧视。例如,某商场向社会公告,只有本地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才有权购买
本商场的至尊茅台酒。
2.出于公共利益、公序良俗需要的区别对待,不构成“特权”“歧视”,不违反平等
原则。
试一试
A机场规定,军人可以优先登机。该项规定是否违反平等原则?
回答否。该规定是出于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需要。
提 示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以“民事领域”为限,不涉及“公共领域”。 专题
①
三、自愿原则
(一)含义
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需出于自愿,且当事人需
依法接受自己选择的结果。自愿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延伸。
(二)自愿原则的违反
1.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作出与内心意愿不相符的意思表示。
2.“未经同意”的一方并未作出意思表示,故不违反自愿原则。
试一试
甲将自己的电脑交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电脑出卖给丙。乙未经甲的同意出卖甲的电脑,是
否违反自愿原则?
回答 否。甲并未作出意思表示,无所谓是否自愿。
四、公平原则
(一)含义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交易结果中的权利、义务的配置,在利益
上应当均衡。
“
(二)公平原则的违反
1.原则上,自愿即公平。一般情况下,民法对当事人交易的公平性不做实质性审查。◎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在个别情况下,如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的危难,与对方订立合同;或一方
利用格式条款与对方订立合同,因为对方当事人处于被动境地,选择余地较小,故而民法
才对民事交易的公平性加以审查。此时,才有违反公平原则之问题。
试一试
承运人在春运期间,以坐票的价格出售站票。乘客为了回家过年,别无选择、只得购买。
此项交易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回答是。乘客别无选择、只能就范,且交易的利益失衡。
五、诚信原则
(一)含义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本着遵约守信、与
人为善的主观心态与对方进行交往。 更多法考资料加微信:skfk01
诚信原则的两大要求:
张翔 遵约守信;
总 结
①与人为善。
珍
苍
(二)诚信原则的违反
1.当事人一方违反约定,未向对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一方恶意加害对方,即损人不利己。
试一试
乙因琐事多次与甲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的围
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
问题:(1)乙的行为是否违反平等原则?
(2)乙的行为是否违反自愿原则?
(3)乙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4)乙的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
回答(1)否。本题中并未出现歧视、特权等平等原则的对立内容。
(2)否。甲对乙建墙的行为并未作出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不自愿问题。
(3)否。甲、乙之间并不存在交易关系,更不存在甲别无选择、只能就范的要素。
(4)是。乙建墙的行为旨在恶心甲,违反了诚信原则中“与人为善”的要求。
六、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
(一)含义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需符合社会
的公共秩序与良好的道德风尚。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对于民事活动内容的道德要求,表明
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不仅需向法律负责,还需向道德负责。
·004·第1讲◎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违反
1.损害公共秩序
(1)公共秩序,包括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市场秩序、公共利益;
(2)由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交易,可
认定为损害公共秩序。
2.违背善良风俗
(1)违背善良风俗,包括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例如,代孕
合同、不得生育或必须生育的约定等。
(2)夫妻一方以重婚、与他人同居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目的,将夫妻共同财
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违背善良风俗。
试一试
甲、乙婚后,甲与情人丙同居。
问题:(1)同居期间,甲为了博取丙的欢心,赠与丙10万元。该赠与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2)同居期间,甲患重病昏迷。丙将甲送往医院,垫付医疗费,并日夜陪护长达1年。甲病
愈后,给丙10万元以示感激。该赠与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专题
回答(1)是。
②
(2)否。甲并非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目的。
七、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又称“绿色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需遵
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针,不得以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获取民事利益。
试一试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藏羚羊出卖给乙。经查,藏羚羊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严
禁买卖。甲、乙的买卖合同违反了何种民法基本原则?
回答 公序良俗原则与绿色原则。①因甲、乙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违反了
公序良俗原则;②国家禁止买卖藏羚羊的目的在于保护生态,故甲、乙的买卖合同也违
反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即绿色原则。
02
民事权利及其私力保护
一、支配权与请求权
(一)支配权
支配权,又称为绝对权、对世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获得支配利益的权
止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利,如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二)请求权
请求权,又称为相对权、对人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的权利,如债权。
(三)特征比较
支配权 请求权
义务人 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 相对人
权利实现方式 直接实现 需要义务人协助
排他性 具有排他性 不具有排他性
2试一试
甲、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汽车A出租给乙,1个月后交付。合同订立后第三天,汽
车A被丙偷去。现丙被找到。
张翔 问题:(1)甲能否要求丙返还汽车A?
(2)乙能否要求丙返还汽车A?
回答(1)可以。甲的所有权是物权,属于支配权,可以对任何人主张。
(2)不可以。乙的租赁权是债权,属于相对权,只能对相对人(甲)主张,不能对相对
人以外的他人主张。
二、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一)债权请求权
请 求
甲 乙
(债权)
1.含义
债权请求权,是指以债权为依据,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即“要他人东西的权利”。
在这里,“他人的东西”既包括“他人的财产”,也包括“他人的劳务”。
2.消耗物给付请求权
消耗物,如金钱、汽油等,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法律属性。因此,在任何法律关系
中,请求他人给付消耗物的权利,均属于债权请求权。
试
甲捡到乙遗失的一张100元钞票。
问题:(1)该钞票是谁的?
(2)乙请求甲返还该钞票的请求权,是什么类型?
回答(1)甲的。钞票为消耗物,占有即所有。
(2)债权请求权。乙问甲要甲的钞票,即“要他人的东西”,为债权请求权。
·006·1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二)物权请求权
请求
甲 乙
(物权)
1.含义
物权请求权,是指以物权为依据,请求对方恢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权利,即“要自
己东西的权利”。
2.权利内容
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项。
3.主张依据
物权请求权,以“我是物权人”为依据。
试一试
甲捡到乙遗失的一只羊。
问题:(1)该羊是谁的?
(2)乙请求甲返还该羊的请求权,是什么类型? 专题
回答(1)乙的。羊为非消耗物,没有“占有即所有”的问题。
②
(2)物权请求权。乙问甲要自己的羊,即“要自己的东西”,为物权请求权。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
请求
甲 乙
(占有)
1.含义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以占有为依据,请求对方恢复占有圆满支配状态的权利,即
“要自己占有的东西的权利”。
2.权利内容
与物权请求权相同,占有保护请求权也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项内
容。
3.主张依据
与物权请求权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张需以“我是占有人”为依据。
试一试
甲将电脑A出租给乙。在乙租赁期间,丙抢走了电脑A。
问题:(1)甲能否请求丙返还电脑A?
………
(2)乙能否请求丙返还电脑A?
回答(1)可以。甲可凭物权请求丙返还原物。
(2)可以。乙可凭占有请求丙返还原物。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含 义 权利内容 主张依据
债权请求权 “你把你的给我” 给 付 债 权
物权请求权 “你把我的给我” 物 权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占有保护请求权 “你把我占有的给我” 占 有
三、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请求返还原物
甲 乙
1.请求依据
(1)物权
①基于物权,可主张返还原物。此时,该请求权称为“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作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依据的物权,是“现在的物权”。
③因抵押权、地役权不具有占有权能,故不得基于抵押权、地役权,主张返还原物。
张翔
理论卷
试一试
甲将自己的机器设备A抵押给乙银行。在抵押期间,机器设备A被丙抢走。
问题:(1)甲能否请求丙返还机器设备A?
(2)乙银行能否请求丙返还机器设备A?
回答(1)能。甲可凭所有权(物权)请求丙返还机器设备A。
(2)不能。抵押权虽是物权,但不得作为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
(2)占有
①基于占有,也可主张返还原物。此时,该请求权称为“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作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依据的占有,是“过去的占有”。
③占有保护请求权,应在“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主张;否则,该请求权消灭。
试一试
甲将自己的电脑A出租给乙。在乙租赁期间,丙抢走了电脑A。现1年时间已过。
问题:(1)甲能否请求丙返还电脑A?
(2)乙能否请求丙返还电脑A?
回答(1)能。甲可凭所有权(物权)请求丙返还电脑A。
(2)不能。乙原本对丙享有的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已经消灭。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为无权占有人。
(1)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向占有人主张。向非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并无意义。
(2)占有人可以是直接占有人,也可以是间接占有人。
去梦
(3)占有人需为无权占有人,即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权人并无拒绝返还的权利。
·008·第1讲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请求返还原物
甲 乙
(凭现物权,抵押权、地役权除外) (占有)
(凭原占有,侵权之日起1年内主张) (无权)
试一试
1.甲的电脑A被乙偷去,乙将电脑A出租给丙,并向丙交付。
问题:(1)在乙、丙租期内,甲能否请求乙返还电脑A?
(2)在乙、丙租期内,甲能否请求丙返还电脑A?
(3)在乙、丙租期内,乙能否请求丙返还电脑A?
回答(1)能。乙为间接占有,且没有任何对甲拒绝返还的权利,对甲构成无权占有。
(2)能。丙为直接占有,虽享有租赁权,但因其为债权,只能对乙主张,不能对甲主张,
故丙也没有对甲拒绝返还的权利,对甲构成无权占有。
(3)不能。丙享有租赁权,可以对乙主张,对乙构成有权占有,故丙可拒绝乙的返还请求。
2.甲为乙修理电脑A,因乙不支付修理费,电脑A被甲留置。后丙从甲处偷走电脑A。
问题:(1)甲能否对丙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
(2)甲能否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专题
回答(1)不能。丙偷走电脑A后,甲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
②
(2)能。甲是电脑A过去的占有人,过去的占有可以作为甲占有返还请求权的依据。
(二)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乙
甲
1.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依据
(1)物权
基于物权,可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此时,该请求权称为“物权排除妨害请求
权”“物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占有
基于占有,也可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此时,该请求权则称为“占有排除妨害请
求权”“占有消除危险请求权”。
2.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对象
基于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相对人有两类:
(1)行为妨害人,即具体实施妨害、造成危险之人。
(2)状态妨害人,即放任妨害、危险存在的人。状态妨害人是对行为妨害人有法律上
的控制能力的人。
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甲 乙
(物权) (行为妨害人)
(占有) (状态妨害人)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试一试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每晚在房屋内练习卡拉OK直至深夜,导致楼下的丙彻夜难眠。
问题:(1)丙能否向乙主张排除妨害?
(2)丙能否向甲主张排除妨害?
回答(1)能。乙是行为妨害人,丙可基于物权或占有,请求乙排除妨害。
(2)能。甲是状态妨害人,丙可基于物权或占有,请求甲排除妨害。
(三)过错问题
1.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成立,不问相对人有无过错。
2.比较而言,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原则上适用过错原则,需以相对人的过
错为条件。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甲 乙
(不问过错)
张翔理比 侵权赔偿 乙
甲
(以过错为条件)
试一试
甲、乙房屋毗邻。一日地震,乙家的鸡飞进了甲的卧室,甲家的大树倾倒,压垮了乙家的
厨房,且堵住了乙家的大门。此外,甲家的墙体松动,乙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
问题:(1)甲对上述事件的发生有无过错?
(2)乙能否请求甲返还飞到甲家的鸡?
(3)乙能否请求甲拖走倾倒的大树?
(4)乙能否请求甲赔偿厨房的损失?
(5)乙能否请求甲加固松动的墙体?
回答 (1)无。上述事件是由地震引起的。
(2)能。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张,不问相对人有无过错。
(3)能。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主张,不问相对人有无过错。
(4)不能。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张,要区分归责原则。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损害赔偿责
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故需要以致害人有过错为前提。
(5)能。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主张,不问相对人有无过错。
四、抗辩权
(一)抗辩权的概念
抗辩权,是指请求权的义务人以请求权依据以外的事由,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
请 求
甲 乙
8
抗 辩
·010·藤11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请求权如“矛”,抗辩权如“盾”。
总 结
(二)抗辩权的意义
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未如约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不发生违约的后果,包括:
1.债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试一试
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机器设备A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甲先交货,乙后付款。
问题:(1)甲交货后,乙未如约支付价款。乙是违约还是抗辩?
(2)甲交货后,乙发现该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无法使用,遂到期未付款。乙是违约还
是抗辩?
回答(1)违约。乙不享有任何抗辩权。
(2)抗辩。甲交货不合格,乙有权拒绝付款,即主张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三)抗辩权的行使与放弃
专
1.抗辩权为民事权利,需权利人行使才产生抗辩效果,法院不会主动为当事人主张 题
2
抗辩权。
2.当事人可以放弃其抗辩权。
五、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消灭的权利。在
民法上,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拒绝权、决定权、抵销权、选择权、撤销权等,均属
于形成权。
(一)形成权需行使
当事人享有形成权后,必须通过“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否则,形成权的法律后果不能自动产生。
试一试
甲、乙订立食用油买卖合同,后甲用劣质食用油冒充优质食用油出卖给乙。合同成立后,
乙得知甲欺诈的事实。
问题:(1)乙是否享有撤销权?
(2)甲、乙之间的食用油买卖合同是否归于无效?
回答(1)是。甲欺诈乙的事实,导致乙享有撤销权。
(2)否。乙未行使撤销权,故尚未发生合同撤销的后果。
(二)行使形成权的方式
形成权是一种单方决定权,其行使不以对方当事人同意为条件。在此基础上,形成权
的行使方式包括:◎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诉讼、仲裁
法律要求以诉讼、仲裁等特定方式行使形成权的,应当依法定方式行使形成权。
2.单方通知
法律未要求以诉讼、仲裁等特定方式行使形成权的,应当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行使形成权。
3.默示
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不作为可以构成形成权之行使的,不作为也可以
作为行使形成权的方式。
(三)除斥期间
形成权不能永远存在,而应受时间的约束。在民法上,约束形成权的法律期间,即为
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可以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
2.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
3.形成权人应当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形成权;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六、权利的私力保护
张翔
(一)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较大的民事权益遭受损害,不得不对较小的民事权益所做的牺
牲。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
(1)在危险环境下,情况紧急,且别无选择;
(2)所保全的权益与所牺牲的权益之间有明显的差异,如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较大
的财产损失与较小的财产损失。
2.紧急避险的后果
(1)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由引起危险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2)在不可归责于特定人的原因引起危险时,由受益人向受损人予以适当补偿;
(3)对于紧急避险不当所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人根据其过错,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试一试
司马光与小伙伴在老王的大水缸附近玩耍。
问题:(1)小孩甲被小孩乙推入水缸,司马光急中生智,砸缸救人。老王的损失,怎么办?
(2)小孩甲因雪天地滑跌入水缸,司马光急中生智,砸缸救人。老王的损失,怎么办?
(3)小孩甲跌入水缸,司马光急中生智,砸缸救人,却发现缸里没水。老王的损失,怎么办?
回答(1)小孩乙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2)小孩甲及其父母予以适当补偿。
(3)司马光及其父母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二)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含义
粉
正当防卫,是指为避免自己或者他人正在遭受的人身或财产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
·012·第1语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人造成损害的权利私力保护手段。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即构成防卫过当。
2.防卫过当的界定
(1)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2)防卫行为未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仅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
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的,不构成防卫过当。
3.防卫过当的后果
防卫人防卫过当的,仅就造成的对方“不应有的损失”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试一试
甲正在偷乙的西瓜,乙抄起AK47冲锋枪对甲一通扫射。甲受惊吓晕倒,手臂轻微擦伤。
乙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回答 否。乙并未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三)自助保护
1.自助保护的含义
自助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时,
法律允许其通过个人的力量,对权利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强制,从而达到保护自己合 专题
法权利的目的。
2.自助保护的意义
判断是否构成自助的意义,在于区分自助与侵权:如果构成自助,则该行为不构成侵
权;如果不构成自助,则该行为构成侵权。
3.自助保护的构成要件
(1)权利受到他人侵害;
(2)情况紧急,权利人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
(3)对权利侵害人的人身、财产所采取的强制,以保留保护权利的机会为限,不应超
过限度。
需要注意的是,自助行为完成后,应尽快起诉或报警,纳入公力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但是,“尽快纳入公力救济”本质是自助行为完成后的法律要求,而非自助行为本身的构
成要件。
试一试
甲开车超速将乙撞伤。甲欲开车离去,乙奋起拦车,夺走车钥匙。
问题:(1)乙是否有权夺走车钥匙?
(2)乙夺走车钥匙,导致甲错过飞机,造成重大损失。乙是否应向甲承担赔偿责任?
…………………
(3)乙夺走车钥匙后,怎么办?
………………………………
回答(1)有权。乙构成自助。 ……………………
(2)否。乙构成自助,不构成侵权。
(3)打电话报警,纳入公力救济途径。第二讲
民 事主 体
√
专题三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
03
张翔理论卷 能力与自然人的监护
一、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1.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民法上,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有两类,即自然人与法人。
2.意义
民事主体只有拥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拥有“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不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则不能拥有“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胎儿的保护
(1)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涉及胎儿利益保护,如胎儿的继承、对胎儿的赠与、对胎儿的侵权,未来胎儿出
生的,溯及法律关系成立时,胎儿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胎儿的父母享有对胎儿的法定代理权。
胎儿时(A点) 娩出时(B点) 后 果
● 继承 活 体 溯及A点,权利即产生
●赠与 活体,后死亡 溯及A点,权利即产生+发生以孩子为被继承人的继承关系
●侵权 死 体 溯及A点,权利未产生
·014·第2谜民事主体
试一试
甲、乙为夫妻,乙怀孕。丙将一块玉石赠与胎儿,并向甲、乙交付。
问题:(1)乙尚未分娩,甲、乙能否代理胎儿受领丙的交付?
(2)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那么该玉石归属于谁?
(3)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活体,那么:
①该玉石归属于谁?
②婴儿自何时起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4)如果胎儿出生后旋即死亡,那么该玉石归属于谁?
回答(1)能。胎儿娩出之前,胎儿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胎儿行使相关权利。
(2)丙。因胎儿娩出时为死体,赠与不成立,故甲、乙应向丙返还该玉石。
(3)①婴儿。
②自丙向甲、乙交付完成时即取得。
(4)甲、乙。此时,该玉石为婴儿的遗产,由婴儿的继承人甲、乙继承。
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创设权利、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 专题
能力以人的心智程度为基础。
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要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不要求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试一试
甲今年12周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问题:(1)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老师乙的 iPhone15手机。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对
买卖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会产生影响?
(2)甲见6岁的丙落入河中,遂跳入河中将丙救了上来。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对救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会产生影响?
回答(1)会产生影响。买卖合同为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甲、乙
的买卖合同并非有效,而是效力待定。
(2)不会产生影响。救人行为是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无论甲
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不影响由此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后果。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认定
(1)18周岁以上、心智正常的自然人;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2.法律意义
(1)原则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2)由于婚姻法律行为对婚龄有特殊规定,故自然人独立实施婚姻法律行为的,需达
到婚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认定
(1)8周岁以上、心智正常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法律意义
(1)可以理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数额小、交易简单、纯获利益(如接受赠与、继承、遗赠)的民事法律行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理解;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能够理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不能理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张翔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不能理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①监护人追认的,该行为自始有效;
②监护人拒绝追认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认定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8周岁以上,但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法律意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独立实施的纯获收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能理解的,有效;不能理解的,效力待定 有 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 效 无 效
试一试
甲7岁时,爷爷送给他一块名表;10岁时,爷爷送给他一台钢琴。
问题:(1)名表赠与合同效力如何?
(2)钢琴赠与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 (1)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2)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收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光
·016·第2 讲民事主体
三、自然人的监护
在民法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负有保护、约束的义务,且依法享有被监护人的代理权。
(一)监护人资格与监护能力
1.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主体
(1)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主体包括近亲属、其他个人、有关组织;
(2)其他个人、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需经其同意。
2.监护能力
监护能力,是指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主体实际担任监护人的能力。
(1)确定依据
①个人的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
②组织的资质、信用、财产状况。
(2)监护能力的法律意义
①不具有监护能力的人,纵然有资格担任监护人,也不得担任监护人;
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经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专题
③
试一试
甲10岁时,父亲病故,其随母亲乙生活,由乙担任甲的监护人。现乙被判刑。
问题:(1)乙是否仍为甲的监护人?
(2)如果乙的父母生活拮据,那么乙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乙的父母能否担任甲的监
护人?
回答(1)是。但乙丧失了监护能力,意味着可以撤销乙的监护人资格。
(2)不能。尽管乙的父母有担任监护人的资格,但其不具有监护能力,故不能担任监
护人。
(二)监护人的确立
监护人的确立,是指依法为需要监护人而没有监护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确立监护人的法律制度。可见,监护人的确立前提是需要监护的人没有监护
人,而非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的确立,依如下框架步骤进行:
当然监护 顺序监护 机关监护
不能确立 不能确立
监护人 监护人
不能确立 不能确立
监护人 监护人
遗嘱监护、
指定监护
协商监护
确立监护人的逻辑框架◎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当然监护
(1)含义
当然监护,是指理所应当成立的监护,即无需任何法律手段、程序即可确定的监护。
(2)当然监护人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②夫妻离婚后,无论是否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均为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
③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仍为监护人。
提 示
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当然监护人。
(3)未成年人有当然监护人的,因不产生监护问题,故不涉及遗嘱监护、协商监护、
顺序监护、指定监护等问题。
试一试
甲、乙婚后,乙生子丙。丙5岁时,甲死亡。丙7岁时,乙带丙改嫁。甲父要求做丙的监
张翔
护人。甲父的主张是否于法有据?
回答 否。丙有当然监护人。
2.遗嘱监护与协商监护
(1)遗嘱监护
①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提 示 ………………………………
有权通过遗嘱设立监护人的人,其条件有二: ……………
是父母; …………………
①是监护人。
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试一试
未成年人甲的父母在国外工作,现由其舅舅担任监护人。
问题:(1)甲的父母是否有权订立遗嘱为甲确定监护人?
(2)甲的舅舅是否有权订立遗嘱为甲确定监护人?
回答(1)无权。甲的父母不是监护人,无权通过订立遗嘱来为甲确定监护人。
(2)无权。甲的舅舅不是父母,也无权通过订立遗嘱来为甲确定监护人。
②遗嘱生效后,被指定的人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适用其他监护人设立的规则。
(2)协商监护
①“为自己”的协商监护
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
·018·第2折民事主体
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第一,在被监护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该协议;
第二,在被监护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监护人无正当理由的,无权解除该协议。
试一试
甲有配偶乙和成年子女丙。甲与保姆丁订立书面协议,约定若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则由丁担任甲的监护人。
问题:(1)该协议是否有效?
(2)在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甲、丁可否解除该协议?
(3)在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丁可否解除该协议?
(4)如果丁是甲的婚外情人,该协议是否有效?
回答(1)有效。非近亲属的个人、组织,也可作为事先协商监护的监护人。
(2)可以。
(3)若无正当理由,不可以。
(4)无效。该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②“为子女”的协商监护
专题
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当然监护)的,可以与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
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来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提示
监护协议以委托方“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
委托方未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协议未生效。受托方不能依据该协议,成为监
护人。
①委托方丧失人身自由的,该协议未生效。受托方不能依据该协议,成为监护人。
3.顺序监护
(1)含义
顺序监护,是指按照法定的亲疏远近顺序来确定监护人,即由顺序在先者担任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指定监护
(1)含义
指定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有关机关在具有监
护资格的个人、组织中指定监护人。
提 示
对谁当监护人存在争议,是指定的前提。没有监护人争议的,不存在指定问题。
试一试
甲、乙婚后,生子丙。丙5岁时,甲、乙离婚,对谁与丙共同生活发生争议。甲、乙可否
申请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
回答 不可以。甲、乙之间发生争议的是抚养权,而非监护权,故未发生监护争议,不适用指
定监护。
(2)指定程序
指定监护环节,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以下两种程序:
张翔
①“一步走”程序
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
②“两步走”程序
当事人申请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
指定不服的:
第一,应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第二,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日后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法院应当按照
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5.机关监护
(1)含义
在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成年人依法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适用机关监护。
(2)机关监护人
机关监护人为民政部门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三)监护职责
1.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治权。
2.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
(1)勤勉义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应尽到谨慎管理的注意义务。监护人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忠诚义务。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四)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是指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经撤销权
的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的法律制度。
·020·第2请◎民事主体
1.撤销事由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
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撤销权人
(1)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
(2)有关组织,包括:
①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②学校、医疗机构。
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④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为行使撤销权的第一责任人。上述人员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
未及时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
3.撤销后果
(1)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消灭,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
护人;
专题
(2)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撤销监护
④
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五)监护人资格的恢复条件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是指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依法恢复其监护人资格的法
律制度。
1.身份条件
如下两种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方有恢复之可能:
(1)父母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的监护资格;
(2)子女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资格。
2.事由条件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故意实施犯罪的,其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不得恢复;
(2)在被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是否恢复监护人资格,需尊重被监
护人的真实意愿。
专题四
04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
踪人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使陷于停滞的财产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律关系得以正常运行。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需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
2.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宣告申请。
(1)身份利害关系人
①失踪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兄弟姐妹;
②对失踪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③失踪人的代位继承人。
(2)财产关系人
①原则: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为利害关
系人;
②例外: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3.法院公告
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受理失踪宣告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
张翔
告期为3个月。
4.失踪宣告
公告期满,失踪人仍然下落不明的,法院作出失踪宣告判决。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提示
宣告失踪的后果,既不变更财产关系,也不变更身份关系;
?婚姻关系一方被宣告失踪,可以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1)行使失踪人的债权,履行失踪人的债务;
(2)因代管职责引发诉讼的,财产代管人为原告或被告。
提示
财产代管人并非财产保管人;
①出于代管职责的需要,代管人有权处分失踪人的财产。
3.财产代管人违反职责的法律后果
(1)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代管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
的是,基于代管行为的无偿性,财产代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为条件。 省
·022·B2进民事主体
试一试
甲、乙为夫妻,共有房屋A。甲被宣告失踪,法院指定乙为财产代管人。
问题:(1)甲、乙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
(2)房屋A是否仍由甲、乙共有?
(3)如果乙将房屋A卖给丙,乙的行为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回答(1)是。宣告失踪并不变更身份关系。
(2)是。宣告失踪也不变更财产关系。
(3)视情况而定:①乙的行为如果是出于财产代管人职责的需要,则其为有权处分;
②乙的行为如果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无关,则其为无权处分。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1.失踪宣告的撤销条件
(1)实体条件: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
(2)程序条件:利害关系人申请。在这里,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本人。
2.失踪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失踪宣告被撤销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向本人移交代管财产,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专
题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
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拟制被宣告人死亡,来终止婚姻关系、启动继承关
系,使陷于停滞的社会关系终止或者得以运行。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
(1)原则上,下落不明需满4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需满2年;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需要下落不明
时间的经过。
上述4年、2年失踪期间的起算,与宣告失踪制度相同。
2.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
(1)身份利害关系人
①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②对被申请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③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代位继承人,具备如下条件之一的,为利害关系人:
第一,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第二,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试一试
老甲生子大甲、小甲。小甲与乙结婚,生子A。小甲去世后,因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对老甲◎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现老甲下落不明已满4年。
问题:(1)大甲是否有权申请宣告老甲死亡?
(2)乙是否有权申请宣告老甲死亡?
(3)A是否有权申请宣告老甲死亡?
(4)如果乙生活困顿,A面临失学可能,那么A是否有权申请宣告老甲死亡?
回答(1)是。被申请人的子女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2)是。对被申请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3)否。原则上,被申请人的代位继承人不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4)是。此时,不申请宣告老甲死亡就无法保护A的合法权益,A作为代位继承人,有
权申请宣告老甲死亡。
(2)财产关系人
①原则:与被申请人具有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不是利害
关系人;
②例外: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利害关系人范围对比
张翔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配偶、父母、子女
可 以
“好儿媳”“好女婿”
可 以
其他近亲属 ①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下落不
代位继承人 明,或②不宣告死亡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原则:可以
●例外:不宣告失踪不影 ●原则:不可以
财产利害关系人
响其权利主张、义务履 ●例外:不宣告死亡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行的,不可以
3.法院公告
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
期的时间长度为:
(1)原则为1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
间为3个月。
4.死亡宣告
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的,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判决。此时,被宣告人死亡
时间的确定规则是:
(1)原则上,判决作出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状一试
5
甲、乙为夫妻。2015年6月10日,甲乘船渡海发生意外。有关部门经搜救无果,于201
·024·第2诱民事主体
年6月20日宣布甲不可能生还。
问题:(1)有关部门宣布甲不可能生还后,甲、乙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
(2)乙欲申请宣告甲死亡,可于何时提出申请?
(3)如果法院于2018年2月20日对甲作出死亡宣告判决,则甲的死亡时间为何时?
回答(1)是。甲尚未被宣告死亡,甲、乙的婚姻关系存续。
(2)2015年6月20日之后即可申请,无需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
(3)2015年6月10日,即意外发生之日。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即告终止,被宣告人遗产的继承开始。
2.被宣告人未死亡的处理
(1)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
(2)在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之前,宣告死亡的判决依然有效。死亡宣告被撤销
的法律后果,并不会自动发生:
①不自动发生对被宣告人的财产返还;
②被宣告人婚姻关系不自行恢复。
(3)除此之外,依然将被宣告人按照“活人”对待。这意味着: 专题
①被宣告人的人身、财产依然受到保护;
②死亡宣告期间,被宣告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所订立的合同、遗嘱等,其效
力不受死亡宣告的影响。
试一试
甲、乙为夫妻。甲被宣告死亡后,乙与丙相恋。现甲突然归来,但尚未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问题:(1)甲、乙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
(2)如果乙与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乙、丙的婚姻是否有效?
回答(1)否。因死亡宣告并未被撤销,死亡宜告依然有效。
(2)是。
宣告死亡后,人还活着的,按死人算,还是按活人算?
0 A继承开始、婚姻终止的后果,按死人算;
总结
⑧继承开始、婚姻终止以外的后果,按活人算。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1.死亡宣告的撤销条件
(1)实体条件:被宣告人并未死亡。
(2)程序条件:利害关系人申请。在这里,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人本人。
2.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1)财产返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①返还义务人
“依照继承法”,即依照《民法典》继承编;取得被宣告人财产的人,包括继承人和
受遗赠人,为返还义务人。
提示
非“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财产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负返还义务。
“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人财产的情形有二:
第一,直接取得,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直接依照《民法典》继承编取得了被宣告人的
遗产。此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返还义务人。
试一试
甲被宣告死亡后,车A由乙继承。现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乙是否应向甲承担返还义务?
回答是。乙是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直接取得车A的人。
张翔理比 第二,间接取得,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了被宣告人的遗产后又死亡的,其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又取得了其所取得的被宣告人的遗产。此时,最后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也为返
还义务人。
提示
“间接取得”的特点是,被宣告人的财产多次流转,且每一个环节均是“依照继承法”。
试一试
甲被宣告死亡后,车A由乙继承,车B交丙抵债。
问题:(1)乙继承车A后死亡,车A由丁继承。现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丁是否应向甲承担返还
义务?
(2)车B交丙抵债后,丙死亡,车B由戊继承。现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戊是否应向甲承担
返还义务?
回答(1)是。丁是依照《民法典》继承编间接取得车A的人。
(2)否。丙取得车B并非依照《民法典》继承编,故戊继承车B不属于间接取得,无需
返还。
②应予返还的财产
应予返还的财产,为宣告死亡时被宣告人的遗产。宣告死亡时不属于被宣告人遗产
的,不属于返还范围。
试一试
甲被宣告死亡后,遗产由乙继承。乙与丙再婚后死亡,乙的遗产由丙继承。现甲的死亡宣。
告被撤销。丙是否应将其从乙处继承的全部遗产,均向甲返还? 光
回答否。只有丙所继承的、乙从甲处继承的遗产,方需向甲返还。
·026·站2计民事主体
③应予返还的范围
第一,原物在,返还原物。原物的实体在或价值在的,均属于“原物在”。
第二,原物不在,适当补偿。原物的实体不在,且价值也不在的,属于“原物不在”。
试一试
甲被宣告死亡。
问题:(1)乙继承甲的汽车A后,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现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
①丙是否对甲承担返还汽车A的义务?
②乙是否对甲承担返还汽车A的义务?
(2)乙继承甲的汽车A后,赠与丙。现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
①丙是否对甲承担返还汽车A的义务?
②乙是否对甲承担返还汽车A的义务?
回答(1)①否。丙取得汽车A,非基于《民法典》继承编。
②是。乙构成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直接取得,应负返还义务。尽管汽车A的实
体已不存在,但30万元的价值仍然存在,故乙应向甲返还30万元价金。
(2)①否。丙取得汽车A,非基于《民法典》继承编。
②是。乙构成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直接取得,应负返还义务。但因汽车A的实
专
体与价值均不存在,故乙应向甲适当补偿。 题
(2)婚姻关系
①原则上,被宣告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即无需
办理结婚手续,其仍具有婚姻关系。
②例外情况有二:
第一,配偶再婚的。被宣告人的配偶再婚的,纵然再婚后又离婚,被宣告人的死亡宣
告被撤销后,婚姻关系也不可恢复。
第二,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
(3)恶意陷人于宣告死亡的侵权责任
①含义
恶意陷人于宣告死亡,是指利害关系人明知被宣告人没有死亡,但为了继承被宣告人
的遗产,故意隐瞒此信息,导致被宣告人被宣告死亡。
②后果
该利害关系人应向被宣告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对于其所继承的被宣告人的遗产及其孳息,该利害关系
人应予返还;
第二,对其所造成的被宣告人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孽息的处理 无法返还的后果
一般的财产返还 最大返还值:原物 适当补偿
恶意陷人于宣告死亡 最大返还值:原物+孳息 赔偿损失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试一试
甲、乙为兄弟。甲被宣告死亡后,乙继承了甲的100万元存款和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
乙将所继承的汽车赠送给丙。1年后,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
问题:(1)如果乙不存在恶意隐瞒甲未死亡的情形,那么:
①乙是否应向甲返还100万元存款的利息?
②乙是否应向甲返还50万元的汽车价值?
(2)如果乙存在恶意隐瞒甲未死亡的情形,那么:
①乙是否应向甲返还100万元存款的利息?
②乙是否应向甲返还50万元的汽车价值?
回答
(1)①否。死亡宜告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只需返还原物,无需返还孳息。
②否。乙只需要适当补偿即可。
(2)①是。恶意隐瞒的利害关系人,不仅应返还原物,还应返还孳息。
②是。恶意隐瞒的利害关系人,需负赔偿责任。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张翔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
3.利害关系人中既有要求宣告失踪的,又有要求宣告死亡的,因各个申请均为有效
申请,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不告不理,告啥理啥。两个都告,宣告死亡。
总 结
专题五
05
法
一、法人的一般规则
(一)法人的独立性
1.人格独立
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上的另一种“人”。法人与包括其成员在内的所有人,
均是“两个人”。
2.财产独立
由于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法人名下的财产归属于法人,而不归属于法人以外
的、包括法人成员的任何人。
3.责任独立
由于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法人名下的债务、责任也归属于法人。法人应以其
独立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而法人以外的、包括法人成员的任何人,无需对法人独立财
·028·第2 班P民事主体
产不能完全清偿的债务承担继续偿还的责任。
4.意志独立
法人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在民法上拥有认识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心智”,即“头
脑”。法人的“头脑”就是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则是法人机关的组成部分。
试一试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问题:(1)此时,存在几个“人”?
(2)甲、乙出资于公司的财产是谁的?
(3)现公司欠丁银行100万元贷款。
①债务人是谁?
②用谁的财产偿还对丁银行的债务?
(4)公司所作出的决策是谁的意志?
回答(1)三个“人”,即甲、乙、公司。这意味着,公司与甲、公司与乙,均为两个“人”。
(2)公司的。这意味着,出资财产既不是甲的,也不是乙的。
(3)①公司。这意味着,甲、乙均不是丁银行的债务人。
②公司的财产。这意味着,甲、乙对公司的债务没有偿还责任。 专题
(4)公司的意志。这意味着,公司的法人机关依照法律或章程所作出的决策,体现的是
⑤
公司的单一意志,而非法人机关组成人员的共同意志。
(二)法人的分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分为如下类型:
1.营利法人(又称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包括:
(1)公司法人;
(2)非公司法人。
2.非营利法人(又称非企业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包括:
(1)事业单位法人;
(2)社会团体法人;
(3)捐助法人,如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场所等。
3.特别法人——承担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目的的法人。包括:
(1)机关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即居委会、村委会。
(三)法人登记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实际情况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善意第
三人而言,其与法人的关系以法人登记为准。
试一试
甲公司看到乙公司的法人登记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遂与张某订立合同 7.公司L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半年前已经更换为李某,只是法人登记尚未变更为由拒绝接受该合同的约束。
乙公司能否拒绝接受该合同的约束?
回答不能。法人登记是法人重要事项的对外公示。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
实际情况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
1.原则: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有效。
2.例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
合同无效。
二、设立中的法人
设立中的法人,是指处于设立阶段、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体。在学理上,设立中
的法人,性质为以设立人为成员的非法人组织。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法律后果的归属规则是:
(一)债务履行时,法人肃成立
张翔 合同
设立人 相对人
理论卷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法人成立之前,由设立人承
受;设立人共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由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债务履行时,法人已成立
合 同
设立人 相对人
(法人)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法人成立之后,根据设立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名义来判断承担人:
1.设立人以“设立中的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
担责任。
法人未成立 设立人承担责任
以设立中的法人名义订立合同 法人承担责任
法人成立
以设立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相对人选择
试一试
甲、乙为“华商电子有限公司”的设立人。为设立该公司,甲、乙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为未来公司营业之用。
问题:(1)如果价金支付日届满,“华商电子有限公司”尚未成立,那么谁对丙承担付款义务?
(2)如果价金支付日届满,“华商电子有限公司”已经成立:
①经查,甲、乙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是以“华商电子有限公司(篓)”的名义
·030·第2 进民事主体
么谁对丙承担付款义务?
②经查,甲、乙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是以自己的名义,那么谁对丙承担付款义务?
回答(1)甲、乙应对丙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2)①公司应对丙承担付款义务。
②丙有权选择公司或者甲、乙承担付款义务。
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一)有眼责任
1.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2.在法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法人的债务时,法人的出资人无需对法人不能偿还的债
务承担继续偿还责任。
无需偿还(有限责任)
出资人 法人 债权人
(债务人) 不足以偿还
(二)无眼责任 专题
1.非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2.在非法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非法人的债务时,非法人的出资人需要对非法人不能
偿还的债务承担继续偿还责任。
需偿还(无限责任)
出资人 非法人 债权人
(债务人) 不足以偿还
A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是“出资人”的责任,而非“出资对象”的责任;
⑧有限责任、无限责任的核心,在于“出资对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
总 结
“出资人”是否承担继续偿还责任。
试一试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A企业。现A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
问题:(1)如果A企业是公司,那么甲、乙作为A企业的出资人,是否承担继续清偿责任?
(2)如果A企业是合伙,那么甲、乙作为A企业的出资人,是否承担继续清偿责任?
回答(1)否。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即无需承担继续清偿责任。
(2)是。非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即需要承担继续清偿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是指依据法律或章程,有权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的人,其代表行为的后果由法人承受。通常,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一)法人代表与法人代理的区分
1.行为人以法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两种可能性:①法人的代表行为;
②法人的代理行为。其区分标准如下:
(1)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代表行为”;
(2)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以法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为“代理行为”。
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代表人实施 代 表
非法定代表人实施 代 理
2.代表、代理行为中的签字、盖章
(1)行为人有代表、代理权并签字,但法人未盖章或所盖印章虚假的:
①原则上,合同有效。
②合同约定应当有法人盖章的,视为要式合同。这意味着:法人未盖章的,合同不成
立;但是,合同主要义务一方已履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有效。
张翔
(2)行为人有代表、代理权,合同没有行为人签字、盖章,但有法人盖章的,合同
理
论
有效。
卷
法 人 代表、代理人 合同是否成立
未盖章 签 字 ①成立;②约定法人盖章后合同成立的,为要式合同
盖 章 未签字 成 立
(二)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两种可能性:①代表行为;②个人行为。其
区分标准如下:
1.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代表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
2.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个人行为,后果由个人承担。
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后 果
以法人名义 代表行为 法人承担
以自己名义 个人行为 代表人个人承担
试一试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乙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处借款100万元,甲
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前,张某卸任,王某继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现
借款到期,甲公司未能偿还。
问题:(1)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偿还借款?
(2)乙公司能否请求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粥
※
(3)乙公司能否请求现法定代表人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032·第2进民事主体
回答(1)有权。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为甲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为代表行为,甲公司应承担
后果。
(2)能。张某作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为个人行为,由其个人承担
后果。
(3)不能。张某作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为个人行为,王某对张某
的个人行为不承担后果。
(三)越权代表
合 同
法人甲 相对人乙
(法定代表人张某越权)
1.原则
(1)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法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相对人善意的,该代表行
为有效,法人应承担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的后果;
(2)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的无效具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性质为
缔约过失责任;
(3)法人承担合同责任或过错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越权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专题
越权代表合同的效力 法人责任 越权法定代表人责任
相对人善意 有 效 合同责任
法人向越权法定代表人追偿
相对人恶意 无 效 过错赔偿责任
2.两种越权代表
(1)违反“章程规定”的越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所越之权源于法人的内部规章制度,无证据证明相对人善意或恶意的,推
定相对人为善意,合同有效。
试一试
甲公司章程规定,不动产交易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张某未经董事会决议,
擅自以甲公司名义购买乙公司的房屋A。房屋A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 有效。违反章程规定的越权代表,推定相对人为善意。
(2)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代表
①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他人债务提
供担保的,需经公司决议。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
债务提供担保的,即构成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代表。
担保合同
公司甲 相对人乙 丙
(担保人) (债权人) (债务人)
(需决议)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②后果
无证据证明相对人善意或恶意的,推定相对人为恶意,担保合同无效。
试一试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擅自与乙银行订立抵押合同,将甲公司的房屋向乙银行设立抵押,
担保丙公司在乙银行的贷款。现甲公司以张某越权代表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甲公司可否
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回答 可以。因该情形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越权代表,故推定乙银行为恶意,抵押合同无效,
甲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3.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无需决议的情形
担保合同
公司甲 相对人乙 丙
(担保人) (债权人) (债务人)
(无需决议)
张翔国应
在以下情况下,未经公司表决程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不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
同有效: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金融机构或者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
未经授权提供担保的除外;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4)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五、法人分支机构
(一)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
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法人的派出营业机构,如分公司。
2.性质
(1)法人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的名称,可以以自己的名称从事民事活动。
(2)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没有法人资格。故分支机构的财产、权利、
义务、责任,最终归属于法人。
(二)法人分支机构与法人的关系
1.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权利行使、义务履行、责任承担也以自己
名义为之。
2.法人分支机构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和法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在效果上是相同的。
试一试
水
甲公司设立了A分公司。李四为购买A分公司的机器设备,与A分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美
·034·第2请民事主体
问题:(1)如果A分公司到期未交付货物,李四应起诉谁?
(2)如果《买卖合同》订立后,李四又与甲公司订立了《补充协议》,将《买卖合同》的内
容加以变更。《补充协议》能否变更《买卖合同》的内容?
回答(1)A分公司。《买卖合同》是A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故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是
A分公司。
(2)能。李四与甲公司订立《补充协议》,和李四与A分公司订立《补充协议》,效果相同。
3.法人债务,可以分支机构财产偿还;分支机构债务,可以法人财产、其他分支机
构财产偿还。
试一试
甲公司设立了A、B两个分公司。
问题:(1)甲公司欠付银行债务到期未还,银行可否申请法院执行A、B分公司的财产?
(2)A分公司欠付银行债务到期未还,银行可否申请法院执行甲公司、B分公司的财产?
回答
(1)可以。A、B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甲公司。
(2)可以。甲公司应对A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B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甲公司。
甲公司 专题
A分公司 B分公司
“责任连通”
六、法人分立时的债权、债务承受
债权、债务
法人甲 相对人乙
法人A、法人B
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为2个或2个以上法人的情形。法人分立前所享有的债
权、承担的债务,在法人分立后,应由分立后的各个法人享有、承担。
1.有外部约定的,从外部约定
分立后的各个法人与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外部约定的,对外连带
分立后的各个法人与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对外按照连带关系处理,
即对于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各个法人对外可享有全部债权,应承担全部债务。
3.内部约定,内部效力
分立后的各个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项内部约定不得对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主张,
其仅具有内部效力,可作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之后的内部追偿依据。
粉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⑩
试一试
甲公司欠A银行100万元,在此债务清偿前,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家公司,甲公司归于
消灭。
问题:(1)如果乙、丙公司与A银行之间约定,由乙公司承担此笔债务,则A银行能否请求丙公司
偿还债务?
(2)如果乙、丙公司之间约定,由乙公司承担此笔债务,则:
①A银行能否请求丙公司偿还债务?
②丙公司向A银行偿还债务后,可否向乙公司追偿?
回答(1)不能。外部约定,具有外部效力。
(2)①能。内部约定,不具有外部效力。故在对外关系上,因无外部约定,乙、丙公司
应对A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②可以。内部约定,具有内部效力,其表现为对内的追偿关系。
张翔③_
致努力中的你
虽然无法预知遥远的未来,
但至少可以为明天做准备。
·036·第三讲
民事法律行为
V
专题六
意思表示、实践行为与
06 专题
要式行为
一、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甲 乙
(一)含义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民法效果意思的对外表达。
(二)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由“民法效果意思”和“表示”两个要素组成。
意思表示=民法效果意思+表示。
总 结
1.民法效果意思
(1)民法效果意思,是指欲追求民法上法律后果的主观意愿,如买卖、赠与、遗嘱、
抛弃权利等意愿的表达;
(2)反之,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没有民法意义,其所表达的就不是民法效果意思,就不
构成意思表示。
2.表示
意思表示中的“表示”,是指将民法效果意思表达于外。表示的方式包括:
(1)明示。即以口头、书面等方式,表达当事人的民法效果意思。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默示。即以积极的行为,表达当事人的民法效果意思。
(3)推定。即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以纯粹的不作为,表达其民法效果
意思。
(三)法律意义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不构成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
二、合意
意思表示
甲
意思表示
(一)含义
合意,是指各行为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合意=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AIA
总结
张翔 (二)构成要件
合意的构成要件有二:
1.各行为人均需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一方未作出意思表示的,合意不成立。
伏一试
教授甲出版新书,向学生推销,在教学楼设立广告牌,写明欲购买该书的,就在笔记本上签
字。甲在广告牌上标注了书名、价格、内容简介。学生乙以为是报名参加春游,遂在笔记本上签字。
问题:(1)甲是否作出了意思表示?
(2)乙是否作出了意思表示?
(3)甲与乙是否达成了合意?
回答(1)是。出卖意愿的表达,具有民法法效意思,是意思表示。
(2)否。参加春游意愿的表达,不具有民法法效意思,不是意思表示。
(3)否。任何一方未作出意思表示的,合意不成立。
2.达成一致
(1)“达成一致”的判断标准,在于具备了各行为人“说好了”的外观;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影响合意的成立,只会导致合意的可撤销。
试试
教授甲出版新书,向学生推销,在教学楼设立广告牌,写明欲购买该书的,就在笔记本上
签字。甲在广告牌上标注了书名、价格、内容简介。学生乙在笔记本上签字。经查,乙误以为
甲在赠书,才签的字。
问题:(1)甲与乙是否均作出了意思表示?
(2)甲与乙是否达成了合意?
米
回答(1)是。甲的出卖意愿、乙的受赠意愿,均是意思表示。
·038·第31 民事法律行为
(2)是。因乙签字,双方具有了合意外观。乙的重大误解,不影响合意的成立,只会导
致合同的可撤销。
(三)法律意义
合意是双方、多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达成合意的,合同不成立。
三、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意思表示
阳合同(虚假意思表示)
甲 乙
阴合同(隐藏意思表示)
(一)虚假意思表示
1.含义: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效意思,却作出意思表示,如订立假合同。
2.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隐藏意思表示
1.含义:被虚假意思表示所掩盖的另一真实的意思表示。
2.效力: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专题
试一试
甲、乙订立汽车A买卖合同,约定甲以20万元的价格将汽车A出卖给乙。合同订立后,乙
将20万元交付给甲。经查,汽车A根本不存在,甲、乙均知道此事。
问题:(1)甲、乙的汽车A买卖合同,性质是什么?效力如何?
(2)甲、乙交易的真实意思是什么?效力如何?
回答(1)虚假意思表示,汽车A买卖合同无效。
(2)20万元的金钱赠与,其构成隐藏意思表示,合法则有效,非法则无效。
四、单方虚假意思表示(戏谑)
单方虚假意思表示,是指一方的行为具有意思表示的外观,但行为人内心并不具有民
事效果意思,典型例证即为戏谑。
意思表示
甲 乙
(口是心非)
1.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作出的是虚假意思表示的,该表示无效,行为人不
受约束;反之,按照意思表示认定。
2.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方式
(1)内容。看表达内容是否夸张、不合情理。
(2)场所。看是在公共场所还是私密场所作出的表达。
(3)方式。看作出的表达是否采取了郑重的形式。
试一试
甲表示,在其出版的著作中发现错别字的,给予奖励。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问题:(1)经查,甲是在与好友吃饭时作出的上述表示,且赏格为别墅1套/字。甲的行为是意思表
示,还是戏谑行为?
(2)经查,甲是在电视节目中作出的上述表示,且赏格为100元/字,并与主持人击掌为誓。
甲的行为是意思表示,还是戏谑行为?
回答(1)甲是在私密场合作出的表达,形式随意、内容夸张,为戏谑行为。
(2)甲是在公开场合作出的表达,形式郑重、内容合理,为意思表示。
五、实践行为
(一)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1.诺成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原
则上,民事法律行为均为诺成行为。
2.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需要完成相关标的物
的交付,才能够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A合意+交付=实践行为成立;
①标的物未交付,实践行为不成立。
张翔
在我国民法中,实践合同包括四种类型:
(1)借用合同;
(2)保管合同;
(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4)定金合同。
1.实践行为中,标的物的交付为实践合同的成立要件,而非义务的履行,故具有任意
性。合意达成后,一方不愿交付标的物的,对方不得请求、强制,也不得追究其违约责任。
2.拒绝交付标的物的一方违背了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甲欲买房,急需资金。甲欲从朋友乙处借款,并与乙订立了书面的借款合同。
问题:(1)甲与乙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
(2)乙是否承担交付借款的义务?
(3)乙未如约将借款交付予甲的,后果如何?
回答(1)否。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标的物尚未交付的,合同不成立。
(2)否。乙交付借款,在合同成立之前,故为合同的成立要件,而非合同的债务。
(3)甲不得请求乙交付借款,不得诉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得追究乙的违约责任。但是,
若甲因此遭受损失,则可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
水
1.要式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
·040·民事法律行为
事法律行为。
2.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与当事人均未对形式作出特别要求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
国民法中,原则上,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不要式行为。
原则上,形式要件未具备,要式行为不成立。
总 结
(二)要式行为中的“形式要件”
1.要式行为依法或依约所需具备的“特定形式”,不以书面形式为限,也包括完成特
定手续,如办理公证、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要式行为中的“形式要件”,仅具有形式意义,并不为交易带来实质性内容。
合 意 形式要件
交易内容 交易形式
专题
试一试
1.甲、乙订立《备忘录》,就买卖交易所有条款协商一致后,还约定双方需签订《买卖合同》,将
协商内容做系统性总结。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
回答是。双方所约定订立的《买卖合同》,仅具有形式意义,故为要式合同。
2.甲、乙订立《备忘录》,约定甲将所开发楼盘中40??面积出卖给乙,具体出卖部分,双方在
《买卖合同》中加以明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
回答 否。双方所约定订立的《买卖合同》,要明确标的,具有实质意义,故并非要式合同。
《备忘录》为预约,《买卖合同》为本约。
(三)要式行为未具备“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1.要式行为达成合意后,一方反悔,拒绝采取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另一方不得追究
其违约责任。
2.如果拒绝采取形式要件的一方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对方损失,则其应当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
实践行为
(说给不给)
●没有违约责任
●但有缔约过失责任
要式行为
(说签不签)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在要式合同中,形式要件未能具备,但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民事
法律行为成立。
A合意+形式要件=要式行为成立;
⑧合意+履行接受=要式行为成立。
总 结
试选
甲、乙进行缔约磋商,就所有条款协商一致后,约定签订合同书,合同成立。现甲反悔,
不愿意在合同书上签字。
问题:(1)后果如何?
(2)如果乙向甲交付合同价款,甲接受,则后果如何?
回答(1)乙无权请求甲签字,也无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若乙因此遭受损失,则有
权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甲应当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张翔
理论卷 专题七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07
生效与效力瑕疵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一)有效与生效的关系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即所谓“合法有效”。
2.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指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权利可以主张,义务需要履行。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未生效”
1.原则: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告生效。
2.例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却“未生效”。具体情形包括: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3)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4)遗嘱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何时生效?用“排除法”来加以把握——
A在具备上述四种情形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
总结
①不存在上述情形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概“成立即生效”。
水
·042·第3民事法律行为
试一试
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A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甲、乙在房屋买
卖合同上签字,但甲尚未向乙交付房屋A,也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甲、乙的房屋买卖合
同是否生效?
回答 生效。不具备“未生效”的四种情形,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
3.合同“未生效”的法律意义
(1)“未生效”的合同,权利不能主张,义务无需履行。
(2)“未生效”的合同,不得随意反悔。由于“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已成立,依
然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当事人不得擅自撤销、解除。
合法 生效(权利可主张,义务需履行)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未生效(权利不得主张,义务无需履行)
(三)依法需要审批的合同
1.批准前,依法需要审批的合同未生效。故当事人:
(1)不得请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专题
(2)不得随意解除、撤销。
⑦
2.批准前,合同虽未生效,但“报批义务及其违约责任条款”单独生效。一方不履
行报批义务,对方可追究报批义务人违反“报批义务条款”的违约责任。
3.法院判决履行报批义务,报批义务人仍不履行的,对方可追究其“合同”上的违
约责任。
4.批准机关未予批准的:
(1)“合同”构成履行不能,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因报批义务履行不当,导致批准机关未予批准的,对方有权:
①请求报批义务人承担“报批义务条款”上的违约责任;
②请求报批义务人承担“合同”上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以特定条件的成就或某一
期限的届至,作为生效或失效的事由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条件
1.条件的概念
条件,即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指现在尚未发生,且未来未必会发生的合法事实。
当事人约定以违法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总结
2.条件的分类
根据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的不同,其可分为两种:◎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生效条件。其法律意义在于,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
行为生效。
(2)解除条件,又称终止条件、失效条件。其法律意义在于,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
行为效力终止。
例 证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 条件成就时
延缓条件 “若出国,房出租给你” 未生效 生 效
解除条件 “若回国,出租房返还” 生 效 效力终止
3.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因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而产生不利的一方,促使条件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从而使对方产生不利的,推定条件不成就(或成就)。
(二)期限
1.期限的概念
期限,即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期限,是指现在尚未发生,但未来必然会发生的事实。
张翔 2.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期限与条件都是当事人操纵民事法律行为的工具。两者的区别在于,期限没有不确定
性,将来必定会发生;而条件则具有不确定性,将来未必会发生。
3.期限的分类
(1)始期,又称开始期限。其法律意义在于,期限届满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2)终期,又称结束期限。其法律意义在于,期限届满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
例 证 民辜法律行为成立时 期限届满时
始 期 “明年8月1日,房出租给你” 未生效 生 效
终 期 “明年8月1日,出租房返还” 生 效 效力终止
试一试
甲打算卖房,遂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飞
来了喜鹊,我就出价10万元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
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
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问题:(1)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所附的是条件还是期限?
(2)可否拟制“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飞来了喜鹊”之事实已经成就?
回答(1)延缓条件。①“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飞来了喜鹊”之事实具有不确定性;②该
事实也不具有违法性;③该事实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故该事实是延缓条件。
(2)不可以。乙并未作用于条件。
4.始期与履行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期限,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失效存在直接联系,故
可称为“效力条件”“效力期限”。履行期限不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
·044·第3 讲民事法律行为
限”的范围。由此出发,便产生了效力期限中的“始期”与“履行期限”的区分问题。
(1)始期,所约束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整体的约束力,即始期未届满的,
民事法律行为“整体上”未生效。
(2)履行期限,所约束的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特定义务的履行,具有个别的约束力,即
履行期限未届满的,“某一义务”无需履行。履行期限的法律约束力,需要以民事法律行
为的生效为前提。
提 示
始期与履行期限的区别:
当事人约定某一期限届满,合同生效的,该期限为始期;当事人约定某一期限届满,
特定义务履行的,该期限为履行期限。
?合同已经生效的,特定义务的履行期为履行期限。
试一试
2025年8月10日,甲、乙订立房屋A买卖合同,约定甲应于2025年8月20日将房屋A向
乙办理过户登记,乙应于2025年9月20日向甲一次性支付购房款300万元。2025年9月20日 专题
是始期还是履行期限?
回答 履行期限。此时,甲的过户义务已经履行,表明甲、乙的房屋A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主体、意思表示、标的
不合法,行为人意思表示中的“民法效果意思”在法律上不能完全实现或完全不能实现的
情形。
生效
附延缓条件
有效
附始期
未生效
需要审批
成立
(价值判断) 遗嘱
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判断)
效力瑕疵 可撤销
不成立 效力待定
(一)无效的概念
1.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具有根本性违法事由而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行
为人“民法效果意思”所追求效果的效力瑕疵情形。看
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根本性违法事由即可导致无效。但是,根据该违法事由是否“感
染”到行为的全部内容,无效又可区分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1)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导致整个行为均具有违法性,则该行为全部无效;
(2)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仅导致行为的一部分内容违法,而另一部分内容不具
有违法性,则该行为违法部分无效,合法部分依然有效。
试一试
甲、乙订立婚前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且自结婚之日起3年内,任何一方不得
提出离婚。甲、乙之间的协议效力如何?
回答 部分无效。此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有效,不得离婚的约定无效。
(二)无效事由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无效。
(1)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张翔
两种。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前者的,无效;违反后者的,依然有效。
理论卷
(2)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认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
效力性强制规定,强制的是“交易本身”,如禁止毒品买卖的规定。
总 结
(3)管理性强制规定的认定
①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要求“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该
“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为管理性强制规定。
管理性强制规定,强制的是“交易前提”,如未办营业执照,不得从事营业活动。
SIP
总 结
②具体化
第一,违反法律关于“未向国家缴纳税款或土地出让金,东西不得转让”之规定,对
外转让的,合同有效。
第二,违反法律关于“一方符合特定条件,方可对外交易”之规定,对外交易,对方
对其是否符合条件无审查义务或无法了解的,合同有效。
第三,违反法律关于“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交易,合同无效”之规定,从事交易的,原
则上该规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但是,一方能办理相关手续而未办理,又以未办理相
关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
试一试
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起诉前也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046·第3讲◎民事法律行为
问题:(1)该合同效力如何?
(2)开发商能办理预售许可证而未办理,又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否支持?
回答(1)合同无效。 ……………
(2)不予支持。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无效。
恶意串通
甲 乙
损害
丙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有二:
(1)主观要件: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2)客观要件:恶意串通的行为具有不正常性,如弄虚作假、行贿受贿、不合常理。
试一试
1.甲欠乙、丙的借款到期未还,且甲的财产已经不足以偿还乙、丙的借款。乙了解到这一情况后,
专
带着礼物找到甲,希望甲向自己提供抵押,甲遂与乙订立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题
回答 无效。甲、乙均知道抵押合同会损害丙的利益,且抵押合同的订立具有不正常性(行贿、
受贿),故构成恶意串通。
2.甲、乙订立房屋A买卖合同后,丙得知此事,遂向甲表示自己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与丙
订立了房屋A买卖合同。甲与丙的房屋A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 有效。尽管甲、丙均知道其房屋A买卖合同会损害乙的利益,但甲、丙的房屋A买卖合
同的订立不具有不正常性,不构成恶意串通,故为有效。
4.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5.不当免责条款。其包括: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
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2)当事人约定对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的条款。
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含义
可撤销,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人一方可以撤销其法律效力的效
力瑕疵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四种情形。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该行为被撤销之前,行为
人均需接受该行为的约束。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约束力视为自始未产生,即自始无效。 米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撤销权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性质为形成权。撤销权人必须行使该权利,
才会发生撤销的效果。
3.撤销权的行使,需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为之。以单方通知方式行使撤销
权的,视为撤销权未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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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撤销期间
(1)短期撤销期间
①在欺诈、显失公平两种情况下,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②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受胁迫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2)最长撤销期间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张翔
短期撤销期间 最长撤销期间
起 点 长 度 起 点 长 度
欺 诈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1年
显失公平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1年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 5年
重大误解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90天
胁 迫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1年
(三)可撤销事由之一;欺诈与重大误解
1.含义
(1)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
当事人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一方对重要事项的误解,对方并未对其进行欺骗或隐瞒。
甲 乙 甲 乙
(搞错) (骗、瞒) (搞错) (未骗、未瞒)
欺诈 重大误解
试一试
1.乙见甲家中喂狗的瓷碗为宋代官窑烧制的文物,遂提出购买,甲同意,双方以10元的价格成
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构成欺诈还是重大误解?
·048·第3讲民事法律行为
回答 乙对甲隐瞒该碗的文物性质,构成欺诈。
2.甲将一个陶瓷碗以1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经查,该碗为宋代官密烧制的文物,价值500万元,
当时甲、乙均不知该碗为文物。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构成欺诈还是重大误解?
回答 乙并未对甲进行欺骗或隐瞒,甲构成重大误解。
2.事由
(1)构成欺诈的事由
构成欺诈的事由为与交易有关的事项,即交易事项的欺骗;反之,与交易无关事项的
欺骗,不构成欺诈。
试一试
甲、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汽车A以8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
问题:(1)经查,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甲对乙隐瞒了汽车A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甲是否构
成欺诈?
(2)经查,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甲对乙隐瞒了汽车A曾经是甲与其前妻共有财产的事实。甲
………
是否构成欺诈?
回答(1)是。乙有权据此撤销汽车买卖合同。… ……………… 矗
(2)否。乙无权据此撤销汽车买卖合同。
……………………………⑦
(2)构成重大误解的事由
构成重大误解的事由,包括“错误”和“误解”两种情形。
①错误
第一,写错、看错价格、单位等,构成“错误”。基于此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构成重
大误解。
第二,“第三人传达错误”也构成“错误”。基于此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也构成重大
误解。
②误解
第一,对交易性质的误解,如将对方出卖的意思误解为赠与的意思;
第二,对交易对象的误解,如将他人误认为自己所欲交易的对象;
第三,对交易标的的误解,如买受人将赝品误认为真品而购买。
试一试
1.甲将一幅价值100万元的名画出卖给乙。
问题:(1)乙告知甲,该画为赝品,仅价值10万元。甲信以为真,遂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此画给
乙。乙是否构成欺诈?
(2)甲以为该画为赝品,仅价值10万元,遂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此画给乙。甲是否构成重
大误解?
回答(1)构成。交易标的属于交易事项。乙欺骗甲,构成欺诈。
(2)构成。交易标的属于构成重大误解的事由,甲对交易标的产生误解,构成重大误解。
2.甲、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的房屋。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问题:(1)乙对甲谎称,该房为学区房,周边有重点小学。甲信以为真,遂以500万元的价格购买
乙的房屋。乙是否构成欺诈?
(2)甲以为该房为学区房,周边有重点小学,遂以5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房屋。甲是否构
成重大误解?
回答(1)构成。房屋周边环境属于交易事项。乙欺骗甲,构成欺诈。
(2)不构成。房屋周边环境不属于交易性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不构成重大误解的
事由。甲对房屋周边环境产生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
欺诈的对象
欺诈的对象,
但非重大误解
的对象
欺诈、重大误解
的共同对象
3.一方不具有主体资格 更多法考资料加微信:skfk01
一方不具有主体资格,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无权
张翔
处分的情形。
(1)不具有主体资格一方,向对方隐瞒或欺骗自己没有主体资格的事实的,不构成欺诈;
(2)一方不具有主体资格,对方误以为其具有主体资格的,也不构成重大误解。
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
甲骗乙: 乙误信:
自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甲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力、代理权、处分权 代理权、处分权
甲不构成欺诈 乙不构成重大误解
试一试
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一枚钻戒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
1.设:甲有精神病。
问题:(1)如果甲对乙表示自己并无精神病,甲是否构成欺诈?
(2)如果乙误信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回答(1)否。行为能力欺骗,不构成欺诈。
(2)否。行为能力误信,不构成重大误解。
2.设:该钻戒归属于李四。
问题:(1)如果甲向乙表示该钻戒归自己所有,甲是否构成欺诈?
幽
(2)如果乙误信该钻戒归属于甲,乙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我
·050·善3 语O民事法律行为
回答(1)否。处分权欺骗,不构成欺诈。
(2)否。处分权误信,不构成重大误解。
3.设:甲以李四代理人的名义与乙订立合同,但甲并无李四的代理权。
问题:(1)如果甲向乙表示自己享有李四的代理权,甲是否构成欺诈?
(2)如果乙误信甲享有李四的代理权,乙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回答(1)否。代理权欺骗,不构成欺诈。
(2)否。代理权误信,不构成重大误解。
(四)可撤销事由之二:胁迫
1.含义
(1)胁迫,是指以给行为人一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
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的行为;
(2)胁迫既可包括心理威胁,还可包括身体强制,如强迫对方当事人签字画押。
2.界定
胁迫的本质,是通过威胁、强制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与之达成合意,强迫成交。因
专预
此,胁迫的成立,以对方当事人享有“不成交自由”为逻辑前提。
试一试
在交易中,甲对乙实施威胁。
问题:(1)甲对乙说:“你不在合同上签字,我弄死你。”乙遂签字。甲对乙是否构成胁迫?
(2)甲对乙说:“你不还钱,我弄死你。”乙遂还钱。甲对乙是否构成胁迫?
回答(1)是。因乙本有不签字的自由,故甲构成胁迫。乙有权撤销与甲的合同。
(2)否。因乙本就应当还钱,故甲不构成胁迫。乙无权撤销还钱行为。
3.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
(1)第三人欺诈的,只有在被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被欺
诈方才享有欺诈的撤销权。
撤 销
甲 乙
(知情)
欺 诈
丙
(2)第三人胁迫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不问相对
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胁迫行为。
撤销
甲 乙
(不问是否知情)
胁 迫
丙◎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第三人欺诈、胁迫的,构成侵权。被欺诈、胁迫方可请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被欺诈、胁迫方也有过错的,过失相抵。
撤销权行使条件 第三人贲任
第三人欺诈 需问相对人是否知情 可请求第三人赔偿;但被欺诈、胁迫方也有
第三人胁迫 不问相对人是否知情 过错的,过失相抵
试一试
甲收藏了一幅名画,价值100万元,乙欲购买该幅名画。丙对甲谎称:该画为赝品,价值
10万元。甲信以为真,犹豫是否出卖给乙。丙又对甲表示:如不出卖给乙,就灭甲满门。甲遂
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将该幅名画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了乙。乙不知丙的作为,现甲得知
受骗。
问题:(1)甲能否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2)甲能否以自己受丙欺诈、胁迫为由,诉请法院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
(3)甲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请法院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
回答(1)可以。丙对甲欺诈、胁迫,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张翔
(2)甲可以受丙胁迫为由,诉请法院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因乙不知情,甲不得以受丙
理
论 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
卷
(3)可以。甲对交易标的产生误解,且并非由乙造成,故构成重大误解。
案情:甲、乙订立合同过程中,丙对甲就交易标的实施欺诈。
乙知情 甲可凭第三人欺诈撤销与乙的合同
乙不知情 甲可凭重大误解撤销与乙的合同
(五)可撤销事由之三:显失公平
1.含义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的危难,使对方在别无选择、只能就范的
情况下订立明显不利于对方的合同。
显失公平
甲 乙
(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的危难) (别无选择,只能就范)
提 示
显失公平以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利用对方的危难”为内涵,故不能认为只要交
易对一方明显不利,就是显失公平。
试一试
。
甲在风景区游玩,回程时末班车已离开。开车路过的乙见状,表示愿意让甲搭乘,但需收
费200元(正常车票为30元)。甲无奈同意。甲、乙的合同效力如何?
·052·民事法律行为
回答 构成显失公平,甲有权撤销该合同,向乙索回其多收的钱。
2.醉酒签约
(1)一方利用对方醉酒,与对方所订立的明显不利于对方的合同,因该方利用了其
“清醒”的优势,故构成显失公平;
(2)醉酒方误以为是A合同,实际在B合同上签字的,是对交易性质理解错误,故
构成重大误解。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概念
1.效力待定,因行为人“权利不足”所导致。“权利不足”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无权处分;
(3)无权代理。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的效力悬而未决。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效力如何,需要行为人以外的他人追认或者拒绝。
专题
(甲)
②
追认、拒绝权人
(合同)
权利不足者 相对人
效力待定
(A) (B)
(二)效力待定事由
我国民法中,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四种类型:
01 限制民4r为能力大是您国事行为能力
是否有约束力,效力待定
02 无权代理
约束谁,效力待定
03 无秋处分
物权能否变动,效力待定
04 填多较让
债务能否转让,效力待定⑥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最终无效
(一)含义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也无效,自不待言。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最终也归于无效。
3.合同不能生效时,所发生的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行
为无效的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有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合同,尽管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备案登
记、过户登记等)或经批准机关批准,依然是无效或可撤销合同。
(二)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因该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的对方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当事人。
甲 乙
张翔 (钱) (货)
理
还给乙 还给甲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互负的返还义务,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返还现金的一方,应支付利息:
①返还现金一方有过错的,利息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②返还现金一方无过错的,利息按“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4)返还标的物的一方使用标的物的,应支付使用费。
(5)当事人主动提出利息与使用费抵销的,可以抵销。
2.赔偿损失
(1)含义。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
到的损失;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项责任的性质为“缔约
过失责任”。
(2)上限。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索赔的数额,不应超过若合同有效并
履行时无过错方可以获得的利益。
致努力中的你 因
要做一件事,就不宜把它拿来瞎想,
不然想来想去,做事的雄心力气都化了。
·054·第四讲
代理与诉讼时效
V
专题八
08 理
专题
一、代理与代理权
(一)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
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甲)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相对人
(乙) (丙)
(二)代理权的产生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够实施代理行为,并且使得该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权
限。代理权包括法定代理权与委托代理权两种类型。
1.法定代理权的产生
(1)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源自于监护人身份;
(2)家事代理权,源自于配偶身份。
2.委托代理权的产生
委托代理权的产生,分为基础行为与授权行为两个步骤: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基础行为
基础行为,是指能够导致委托人对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前提行为,如委托合同、雇佣
合同。基础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以被代理人、代理人达成合意为成立条件。
(2)授权行为
授权行为,是指在基础行为上,委托人向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授权行为是单方
法律行为,只需被代理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需代理人的同意。
一试
服装店主甲胁迫乙为其卖服装,与乙签订雇佣合同,并告知乙各类服装对外销售的底价。
问题:(1)乙能否诉请法院撤销与甲的雇佣合同?
(2)乙能否诉请法院撤销甲的授权行为?
回答(1)可以。雇佣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存在乙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2)不可以。授权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不存在乙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行为性质 法律后果
签合同 双方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权的基础
张翔
授 权 单方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权产生
(三)恶意串通的代理
1.含义。恶意串通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与相对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
2.认定
(1)对被代理人明显不利;
(2)代理人获得利益(如吃回扣、接受贿赂等)。
3.效力
(1)恶意串通的代理人、相对人应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恶意串通的代理人、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住
恶意串通的代理,以有权代理为前提。
二、无位理
1.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的代理。
2.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
擅自行使代理权的,也构成无权代理。
一)貌灾无权代理
1.含义
法考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
·056·代理与诉讼时效
2.效力
狭义无权代理,对于被代理人效力待定。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拒绝权,相对人享有
催告权、撤销权。
(甲)[追认权、拒绝权了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相对人
(乙) (丙)[催告权、撒销权]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①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狭义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有效”,即被代理人自
始承受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②被代理人行使拒绝权,狭义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无效”,即被代理人自
始不承受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专题
(甲)[追认] (甲)
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
行为人 相对人 行为人 相对人
(乙) (丙) (乙) (丙)
试一试
乙不享有甲的代理权,却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购买丙的电脑10台,总价款为5万元。
问题:(1)如果甲表示追认,丙有权请求谁支付价款?
(2)如果甲表示拒绝,丙是否丧失支付价款的请求权?
回答(1)甲。
(2)否。此时,丙可请求乙支付价款。
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不是指是否具有约束力效力待定,而是指是否约
束被代理人效力待定。
总结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告知被代理人情况,催告被代理人30日内予以追认的
权利。被代理人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拒绝。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②撤销权
相对人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撤销其与行为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试一试
乙不享有甲的代理权,却以甲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丙订立买卖合同,购买丙的电脑10台,总
价款为5万元。现甲表示拒绝,而丙判断乙无力支付价款。丙怎么办?
回答丙可以撤销该买卖合同。撤销权一经行使,乙、丙的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二:
第一,被代理人未表示追认;
第二,相对人善意,即相对人与行为人从事交易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系无
权代理。
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为单方通知,无需诉讼或仲裁。
n试一试
1.乙不享有甲的代理权,却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将劣质食用油冒充优质食用油出卖给丙。
张翔
甲
乙 丙
欺 诈
(无权代理)
问题:(1)丙享有几项撤销权?
(2)若甲表示追认,则丙享有几项撤销权?
回答(1)两项,即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的撤销权与受欺诈人的撤销权。
(2)一项,即受欺诈人的撤销权。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的撤销权因甲的追认而消灭。
2.乙不享有甲的代理权,却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合同,丙将劣质食用油冒充优质食用油出卖给乙。
甲
乙 丙
欺 诈
(无权代理)
问题:(1)乙是否享有撤销权?
(2)丙是否享有撤销权?
(3)若甲表示追认,则会对乙、丙的撤销权产生何种影响?
回答(1)是。乙享有受欺诈人的撤销权。
(2)是。丙享有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的撤销权。
·058·第4请代理与诉讼时效
(3)首先,因甲的追认,乙的受欺诈人的撤销权归属于甲,且乙可在甲的授权范围内代
理行使;其次,因甲的追认,丙的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的撤销权消灭。
(二)表见代理
1.含义
表见代理,是指存在表见事由,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
代理。
提示
A表见事由+相对人不知情=表见代理;
?相对人不知情,才会基于表见事由相信行为人是有权代理。
2.表见事由
(1)公章、证书、文件、职务、交易习惯等,均可构成表见事由;
(2)表见事由必须真实。
惰 形 规 则 虚假后果
专题
公司擅自为他人的
相对人善意的,担保有效 伪造决议,相对人可构成善意
债务提供担保
表见代理 具有表见事由的,为表见代理 伪造公章、证书、文件,不构成表见事由
试一试
1.甲公司业务员张某长期负责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业务往来,乙公司已经习以为常。张某在辞职后
的次日,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
问题:(1)张某辞职后,其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系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
(2)张某辞职后,其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系何种无权代理?
回答(1)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交易习惯可构成表见事由。
2.甲公司对其总经理张某授权,约定签订超过100万元的合同,需经董事会表决。张某擅自与乙
公司订立了200万元的合同。乙公司不知甲公司的授权,但知道张某是总经理。
问题:(1)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系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
(2)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系何种无权代理?
回答(1)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职务可构成表见事由。
3.表见代理的效力
(1)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必须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而不享有追
认权和拒绝权。
(2)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
而遭受的损失。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专题九
09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超过法定期间,义务人即享有抗辩权
的法律制度。
2.在我国民法上,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二)性质
诉讼时效制度为强行法制度,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或预先放
弃诉讼时效利益。但是,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则不为法律
张翔 所禁止。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意味着请求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问
题。例如,形成权的行使适用除斥期间,而不适用诉讼时效。
适用的权利 是否存在中止、中断问题
诉讼时效 请求权 存 在
除斥期间 形成权 不存在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
(1)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2)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3)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由此可见,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仅限于“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 适用诉讼时效
返还原物请求权 登记的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基
·060·品4 讲代理与诉讼时效
试一试
甲的房屋A、汽车B均登记在甲的名下。甲出国留学期间,乙将甲的房屋A、汽车B和电
脑C侵占。甲得知此事后,因在国外未予理会。4年后,甲学成归来,请求乙返还房屋A、汽车
B和电脑C,乙则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问题:(1)乙能否对房屋A的返还义务,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2)乙能否对汽车B的返还义务,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3)乙能否对电脑C的返还义务,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回答
(1)不能。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不能。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能。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1)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
(2)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3)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4)公司对股东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业主大会对业主的缴付物业维修资金请求权。
专题
团 体 成 员 给付请求权
⑨
公 司 股 东 缴付出资请求权
业主大会 业 主 缴付物业维修资金请求权
3.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
时效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一)法院被动适用诉讼时效
法院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以债务人被告提起诉讼时效
抗辩为条件。
1.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
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债务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
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债务人在原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
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债务人履行或同意履行的,不得反梅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
的,不得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全部履行或同意全部履行的,全部不得反悔;
总 结 ③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部分履行或同意部分履行的,该部分不得反悔。网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原则
1.诉讼时效是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故请求权的成立是起算诉讼时效的首要前提。
试一试
甲、乙为夫妻,乙被甲打伤住院。乙出院3年后向法院请求离婚,并以“实施家庭暴力导
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向甲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甲则以诉讼时效期
间已经届满为由抗辩。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
回答 否。此时,乙的赔偿请求权刚刚成立,诉讼时效期间刚刚起算。
2.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在这里,“知道或应当知
道”的对象采取“人、事结合”的原则:
(1)“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包括被侵害的程度、所造成的损失
数额;
(2)“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自己权利的人。
张翔
以上两个方面均“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诉讼时效方起算。
理
论 (二)五种诉讼时效起算的具体规定
卷
1.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计算。
3.未定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此时:
(1)债务人要求宽限期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被监护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
(1)原则: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2)例外:法定代理人的监护终止之后,新的监护人才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事实的,
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之日起计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
日起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因发生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
算,待该客观障碍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法律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即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其包括:
粥
1.不可抗力。
·062·第4 6代理与诉讼时效
2.其他障碍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
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而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试一试
甲将乙的汽车砸坏,造成损失20万元。乙知道此事后,因忙于工作,无暇顾及此事。3年
后,乙请求甲赔偿汽车的损失。乙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发生中止?
回答 是。“无暇顾及此事”并非客观障碍,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
(二)诉讼时效发生中止的时间
只有当“中止事由的影响”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时,才会发生诉
讼时效的中止。
1.中止事由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其影响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间:最后6个月的第1天; 专题
(2)待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还剩6个月。
2.中止事由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内的: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间: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
(2)待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剩余期间补足6个月。
中止事由发生时间 中止时间 中止事由消除后的剩余时间
发生于最后6个月之前,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 最后6个月的第1天
6个月
发生于最后6个月之内 发生时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被打破,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
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1.权利人“起诉”
(1)含义
作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起诉”的含义是广义的,泛指权利人通过有关机关保护
自己权利的一切行为,包括:
①权利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②权利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其他保护自己权利的申请;
③权利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④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⑤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2)权利人“起诉”时诉讼时效的中断与重新计算
①权利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之日,诉讼时效中断。
提示
在此,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即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归于消灭,取决于权利人的
“向有关机关提出保护自己权利”的行为,而与有关机关是否受理无关。
②有关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
重新计算。
③有关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
第一,诉讼时效期间自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权利人撤回起诉、仲裁申请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撤回起诉、仲裁申请之次日起
重新计算。
张翔
提 示
理
论卷
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中断时间 重新起算时间
不管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不管决定之日
找机关之日
起诉(找机关)
(撤诉不影响)
管的,管完之日;撤诉的,撤诉之次日
2.权利人请求
(1)含义
权利人请求,是指权利人直接请求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在权利人请求
的情况下,诉讼时效的中断日与重新计算日相连,即今日请求,今日中断,明日重新计算。
(2)部分权利请求的效力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
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债务人同意
债务人同意,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或其代理人重申债务存在的行为。债务人作出分期
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均可
视为债务人同意。
提 示
“债务人同意”的本质在于“重申”,换言之,只要债务人以任何方式表明债务存在的事
实,即“重申债务”,就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而无需拘泥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
表示。
·064·多4代理与诉讼时效
在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诉讼时效的中断日与重新计算日同样相连,即今日同意,今
日中断,明日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特殊情况
1.连带债权债务
对于连带债权人、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为对其他
连带债权人、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的移转
(1)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试一试
甲对乙享有债权。5月20日,甲与丙订立债权让与合同。5月30日,甲对乙的通知到达。
诉讼时效何时中断?
回答5月30日。
(2)债务承担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试一试 专题
甲对乙享有债权。8月5日,乙与丙订立债务承担合同。8月10日,甲收到征询同意的信
件。8月15日,甲对乙的债务转让行为表示了拒绝。诉讼时效何时中断?
回答8月10日。
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表示同意,与债务能否发生转移有关,而
总结 与诉讼时效能否发生中断无关。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
中断的效力。
致努力中的你
小小成就感的积累会成为
挑战新事物的勇气。05
第五讲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
专题十
张翔理地巷 10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为被管理人的利益,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管理被管理人
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为无因管理之债。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法律要件;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1.含义
法律上的义务,既包括法定义务,也包括约定义务。管理人只有在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的情况下,对被管理人的事务加以管理,方才构成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与委托
只有被管理人事先未同意管理人管理其事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方可构成
无因管理;反之,被管理人事先同意的,不构成无因管理,而构成委托。
(二)主观要件:为他人之利益
1.管理行为系为被管理人的利益,是指管理人具有“无因管理的意思”;否则,不构
成无因管理。
试一试
甲委托乙去交电费,乙误把丙的电费给交了。乙对丙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回答 否。乙交电费的行为并没有无因管理的意思。
(1)管理人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 光
※
·066·第5.近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试一试
甲、乙婚后,生子丙。甲将丙养至5岁,才知道丙是乙与丁所生。甲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回答 否。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
(2)管理人同时也有为自己利益之考量的,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试一试
甲见邻居乙的房屋失火,恐火势蔓延到自家,遂帮忙救火。甲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回答 是。管理人同时也有为自己利益之考量的,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2.在如下情况下,尽管管理行为与被管理人的意思不符,仍可构成无因管理:
(1)被管理人的意思违法;
(2)被管理人的意思违背公序良俗;
(3)被管理人获得管理利益。
(三)客观要件:管理的是他人事务
1.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是,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应为他人事务。
专题
2.管理人误信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加以管理的,由于其所管理的是自己事务,故
不构成无因管理。
试一试
1.甲见一只羊走失,捡回后找到失主丙。甲对丙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回答 是。甲有无因管理的意思。
2.甲见一只羊走失,以为该羊是朋友乙的,遂捡回,向乙返还时,方知该羊是丙的。甲对丙是否
构成无因管理?
回答 是。甲有无因管理的意思。
3.乙托甲寻找走失的羊,甲找到后,向乙返还时,方知该羊是丙的。甲对丙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回答 否。甲没有无因管理的意思,但可对乙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二、三种特殊情况下的无因管理
(一)拾得遗失物
1.原则上,遗失物拾得人具有返还意思的,构成无因管理。
试一试
甲捡到一部手机,到处寻找失主。甲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回答是。甲拾得遗失物并且想返还。
2.遗失物拾得人虽未侵占,但不具有返还意思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试一试
甲在商场捡到乙丢的手机,因嫌弃乙在商场捏方便面的行为,故将手机交到商场失物招领
处。甲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回答 否。甲虽然拾得遗失物并且想返还,但未采取最有利于失主的方式返还,不构成无因
管理。
(二)无权代理
1.如果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之考量,能够获得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可,即具
有公认性,则构成无因管理。
2.如果无权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之考量,不能获得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可,即不
具有公认性,则不构成无因管理,仍然按照无权代理定性。
试一试
1.某日下大雪,甲觉得乙冷,遂以乙的名义,从商场购买了一件羽绒服。甲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回答否。是否需要羽绒服,只能由乙自己决定。
张翔
2.乙有高血压,外出时忘记带降压药(降压药需每日服用),甲遂以乙的名义,从药店购买了一盒
理
腔 降压药。甲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回答是。甲可以判断,乙的确需要降压药。
(三)复合利益主体
在他人事务涉及复合利益主体时,被管理人的确定方法仍需立足于管理人的心态,即
管理人为谁的利益,谁就是被管理人。其判断方法是:
1.案情中已经明确管理人心态的,按照案情确定。
2.案情中未明确管理人心态的,根据外观利益确定,即推定所有人、占有人为被管理人。
试一试
甲将房屋出租给张三、出卖给李四、抵押给王五,还在保险公司投保。一日,甲的房屋失
火,乙因救火被烧伤,造成损失1000元。
问题:(1)如果经查,乙只知道房屋由张三居住,其他利益人一概不知,谁是被管理人?
(2)如果无法察知乙的主观心态,谁是被管理人?
回答(1)张三是被管理人。
(2)推定房屋所有人甲、占有人张三是被管理人。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
1.管理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被管理人损害的,负赔偿责任。
提示
水
情况紧急的,排除重大过失。
·068·第5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2.中断管理
(1)原则上,管理人可以中断管理;
(2)中断管理对被管理人更为不利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管理。
(二)被管理人的义务
1.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负担的必要债务,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
2.管理人因无因管理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被管理人适当补偿。
3.管理人无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无因管理行为的报酬,即劳务费。
管理人的付出 被管理人的义务
必要费用、债务 偿 还
损 失 适当补偿
辛 苦 无(没有报酬)
试一试
甲见乙落入河中,遂跳河救人。在施救过程中,甲、乙的脸均被对方抓破。
问题:(1)甲是否应当赔偿乙的脸部损失? 专题
(2)乙是否应当赔偿甲的脸部损失?
回答(1)否。乙的脸部损失是无因管理导致的损害,因情况紧急,甲没有重大过失。
(2)否。甲的脸部损失是因无因管理所遭受的损害,乙应向甲补偿。
(三)被管理人事后追认
无因管理后,被管理人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
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被管理人 管理人 后 果
事先同意 (无) 适用委托
事后追认 未拒绝 适用委托
专题十一
①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他人遭受损失为代价,获得利益
的法律事实。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积极要件
1.得利人获得利益。此处的“获得”具有双重含义:
(1)法律上获得,即取得了所有权;
(2)事实上获得,即现实地取得了利益。
试一试
1.甲捡到乙丢失的100元钞票。甲是否“获得”?
回答 是。甲在法律上获得,即取得了所有权,甲构成不当得利。
2.甲捡到乙丢失的羊。
问题:(1)甲是否“获得”?
(2)若甲将该羊做成了羊肉泡馍,甲是否“获得”?
回答(1)否。甲不构成不当得利,但构成无权占有。
(2)是。甲在事实上获得,表现为消费,构成不当得利。
2.受损人遭受损失。
3.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张翔
试一试
乙欠甲1000元借款未还。乙偷了丙1000元,向甲偿还借款。谁对丙构成不当得利?
回答
提宗
判断谁对我构成不当得利,看“谁占了我的便宜”,而非“我的东西在谁那儿”。
4.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均没有法律依据。
(二)消极要件
在以下情况下,纵然符合不当得利的积极要件,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1.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
试一试
甲自幼被其父母送养。甲成年后,对其生父母进行赡养。
问题:(1)甲是否有赡养义务?
(2)甲的生父母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回答(1)否。子女被送养的,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律关系消灭。
(2)否。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受领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债权性质
不当得利是一种债之关系的发生根据,受损人对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070·5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是债权请求权。受损人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是要“得利人”的东西。
试一试
甲在马路边捡到一只羊。经查,该羊是乙的。
问题:(1)甲捡到该羊后,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2)甲捡到该羊后,将其出卖,获得1000元。甲对该价金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回答(1)否。乙请求甲返还该羊是要乙自己的东西,为物权请求权,故甲对该羊构成无权占
有,而非不当得利。
(2)是。乙请求甲返还该价金是要甲的东西,为债权请求权,故甲对该价金构成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则
(一)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1.不当得利产生新物的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之原物,在不当得利期间产生了新物的,得利人应当将不当得利之原物、新
物一并返还。
得利时 返还时 返还规则
专题
A:返还
A A+a ①
a:返还
不当得利的返还,只考虑得利人的利益额,不考虑受损人的损失额。
总 结
试一试
甲将价值100元的水杯交乙保管,乙将该水杯以150元的价格出卖给丙,并获得了该价金。
甲可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多少钱?
回答150元。
2.不当得利毁损、灭失的返还范围
在不当得利期间,得利人所得的不当得利发生了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的,不当得利
的返还范围是:
(1)善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
善意得利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已经获得不当得利的人,其返还范围以返
还时的利益为限,即不负赔偿责任。
(2)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
恶意得利人,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已经获得不当得利的人,其返还范围以得利时
的利益为限,即应负赔偿责任。
得利时
返还所 语还规则
善意不当得利:A-a(不负赔偿责任)
A A-a
恶意不当得利:A(负赔偿责任)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对象
原则上,受损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但是,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
给第三人的,受损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试一试
老赵托老刘保管一幅名画。老刘死亡后,该画被小刘继承。小刘将该画出卖给王贵并交付,
王贵向小刘支付价金100万元,小刘将该100万元给了李香香。1周后,小刘知道了老赵托老刘
保管之事。
问题:(1)如果小刘将该100万元向李香香还债,老赵有权请求谁返还该100万元?
(2)如果小刘将该100万元作为生日礼物赠送给李香香,老赵有权请求谁返还该100万元?
回答(1)小刘。首先,李香香基于债权受让该100万元,对老赵不构成不当得利;其次,小
刘获得了“债务清偿”的利益,对老赵构成不当得利。
(2)李香香。首先,李香香无偿受让不当得利,应负返还义务;其次,小刘原来所得利
益已经消灭,且其为善意不当得利,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既构成不当得利又构成无因管理
张翔 一
一方(甲)对另一方(乙)既构成不当得利又构成无因管理的:
1.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则,甲应向乙返还利益。
2.根据无因管理的规则,乙应向甲偿付必要费用、债务,或适当补偿损失。
3.两相冲抵。
甲、乙是邻居,乙举家外出。现台风将至,甲看乙的房屋不敌台风,遂加固之,花费1万
元。此外,甲将乙的房屋置换下的建材出卖,获得2000元。后果如何?
回答 甲可请求乙返还8000元。
致努力中的你
就像返个世界上没有不会消散的浓雾一般,
解不开的谜题总有一天会解开。
省
※
·072·第二编
物 权 法
印 品 8第六讲
物权法总论
V
专题十二
物权概述、公示原则与
12
张翔
公示方法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体系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于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我国民法中物权的体
系是:
自物权——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他物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 权
留置权 :来
·074·物权法总论
二、物的分类
(一)主物、从物
1.含义
(1)主物,是指在两个物配合使用,能达到效益最大化时,起主要作用的物,如电视
机、汽车;
(2)从物,是指在两个物配合使用,能达到效益最大化时,起次要作用的物,如电视
机的遥控器、汽车的备胎。
2.区分意义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
(二)原物、孳息
1.含义
(1)原物,是指产生新物的物,如土地、母羊、本金、彩票、资本。
(2)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新物,如土地上所收获的农作物、母羊所生的小羊、
本金所生的利息、彩票所中的奖金、资本所生的利润。民法学上的孳息分为以下两种:
专题
①天然孳息,即根据自然规律,由原物所产生的新物,如土地上所收获的农作物、母
?
羊所生的小羊。
提 示
天然孳息作为独立于原物的物,必须与原物相分离,方能成为孳息物。
②法定孳息,即根据法律关系,由原物所产生的新物。例如,根据储蓄关系,本金所
生的利息;根据租赁关系,房屋所生的租金;根据彩票关系,彩票所中的奖金;根据投资
关系,资本所生的利润。
2.区分意义:孳息的归属
(1)原则上,孳息归属于孳息产生时的原物所有权人。
(2)在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上述原则存在例外。其中,法定性
例外主要包括:
①土地上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孳息归
属于上述用益物权人。例如,承包地上收获的农作物,并非归属于农村集体,而是归属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需要注意的是,地役权人对于供役地上的孳息,不能取得。
②买卖标的物交付后,所生的孳息归属于买受人。这一问题将在“买卖合同”一节
详细讲述。
二、基于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
(一)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具有多样性,民
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及事件,均可能引起物权的变动。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在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如基于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引起所有权的转
移、抵押权的设立,法律要求进行“公示”。
2.公示的方式有二:一是“交付”,二是“登记”。
提示
从第三人的角度以观,交付、登记所展现的是“物权的外观”,而非“物权的归属”。
试一试
1.房屋A登记在甲的名下。房屋A是甲的,还是看起来像是甲的?
回答看起来像是甲的。
2.电脑B在甲的占有之下。电脑B是甲的,还是看起来像是甲的?
回答看起来像是甲的。
(二)公示成立原则与公示对抗原则
基于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应当公示,即交付或登记。公示的法律效力,根据公示成
张翔理
立原则或公示对抗原则,有所不同。
1.公示成立原则
(1)合同的效力
①合同生效,可以引起债权关系的产生;
②受让物权的一方并未取得物权,但享有请求对方给付的债权请求权。
(2)交付、登记的效力
①如约交付、登记的,合同履行、物权变动;
②未如约交付、登记的,合同未履行、物权未变动。
试一试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A出卖给乙。
问题:(1)买卖合同订立后,甲尚未为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①乙是否取得了房屋A的所有权?
②乙是否有权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③如果甲未如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则后果如何?
(2)现甲为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①乙是否取得了房屋A的所有权?
②甲、乙的买卖合同是否得到履行?
回答(1)①否。不动产买卖的物权变动,适用公示成立原则。甲未为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物权未变动,乙不能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
②是。不动产买卖的物权变动,适用公示成立原则。不动产买卖合同具有债权效力。
③构成买卖合同上的违约,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①是。不动产买卖的物权变动,适用公示成立原则。甲为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物权变动,乙取得了房屋A的所有权。
·076·第6讲物权法总论,
②是。甲履行了过户登记的合同债务。
2.公示对抗原则
(1)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物权即发生变动。
(2)登记的效力
公示对抗原则下的公示方式均为登记。
①办理登记的,基于合同已经变动的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②未办理登记的,基于合同已经变动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试一试
甲、乙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将机器设备A抵押给乙,以担保甲对乙的借款。抵押合同订
立后,尚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问题:(1)乙是否享有机器设备A上的抵押权?
(2)乙在机器设备A上的抵押权,是否具有对抗效力?
回答(1)是。动产抵押,公示对抗。抵押合同订立,抵押权即告变动。
(2)否。该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专题
?
合同生效 公示(交付、登记)完成
公示成立 债权关系产生 合同履行+物权变动
公示对抗 物权变动 对抗第三人(交易中的第三人)
3.公示成立原则与公示对抗原则的适用
(1)以公示成立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为例外。
(2)作为例外,公示对抗的情形包括三类:
①动产抵押;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即从农村集体处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将其土地承包
经营权与第三人进行交易;
③地役权的设立。
(三)不属于公示成立与公示对抗的两种特殊情形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不仅能引起物权变动,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而且
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造册,为纯粹的行政管理手段,
不具备民法上的意义,其既不能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也不能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对抗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登 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具备对抗效力 非物权变动要件、非对抗要件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权变动
(1)交通运输工具买卖合同生效,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交付完成,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权转移,即物权变动;
(3)交通运输工具的登记,赋予变动的物权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买卖合同 交 付 登 记
交通运输工具的 对抗第
B+2效力 物权变动
所有权变动 文易中的第
试一试
甲将汽车A出卖给乙,已经向乙交付,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1)汽车A是谁的?
(2)如果甲又将汽车A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指示交付,乙的所有权能否对抗丙?
(3)如果甲欠丙借款到期未还,丙申请法院扣押了汽车A,乙的所有权能否对抗法院的扣押?
回答(1)乙的。交通运输工具买卖,交付引起所有权转移,即物权变动。
(2)不能。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丙可以善意取得汽车A。
张翔理论卷
(3)可以。丙并非交易中的第三人,乙的所有权虽未经登记,但仍可提出执行异议。
由上述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变动的“三要件”结构,可以得出如下交通运输工具的
“二元判断视角”:
(1)静态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归属之判断,以登记为依据;
(2)动态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买卖中所有权是否转移之判断,以交付为依据。
试一试
甲欲将汽车A出卖给乙。
问题:(1)乙凭什么相信汽车A归甲所有?
(2)甲、乙订立汽车A买卖合同后,乙何时取得汽车A的所有权?
回答(1)汽车A登记于甲的名下。
(2)甲向乙交付汽车A时。
综上所述,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模式,规定较为繁琐。对这一问题,仍然按照
“排除法”的逻辑予以把握,即以公示成立为原则,以公示对抗、特别规定为例外。凡是
不属于公示对抗、特别规定五种情形的,均属于公示成立的类型。
一个原则 三个例外 两个特殊
(1)动产抵押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公示成立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权变动
(3)地役权的设立
(四)“对抗第三人”的两种语境:交易模式与执行模式
※*
1.交易模式
(1)交易中的第三人,如受让标的物、接受标的物担保的人;
·078·第6讲物权法总论
(2)交易中的第三人在不知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可根据权利外观(占有、登记)
从事交易,并受到善意取得的保护,即“交易模式看外观”;
(3)所有权人没有占有、登记的,不得对抗交易中的第三人。
一般而言,在“对抗第三人”之表述中,“第三人”是指“交易中的第三人”。
2.执行模式
(1)执行中的第三人是指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人。
(2)执行中的第三人只能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能执行与债务人无关的他人的财
产。非归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纵然债务人具有所有权人的外观,债权人依然不得执行,即
“执行模式看实质”。
(3)所有权人没有占有、登记的,依然可以对抗执行中的第三人。
试一试
甲将电脑A出租给乙,并向乙交付。
问题:(1)如果乙在租期内将电脑A出卖给丙,丙不知电脑A是谁的。
①丙能否从乙处取得电脑A的所有权?
②丙善意取得电脑A的所有权后,甲的所有权能否对抗丙?
专题
(2)如果在租期内乙对丙的借款债务到期,丙欲申请法院对电脑A采取强制措施。
?
①丙能否申请法院对电脑A采取强制措施?
②甲的所有权能否对抗丙?
回答(1)①能。
②不能。甲的所有权不具有占有的权利外观,不得对抗丙。
(2)①不能。丙的债务人是乙,丙应申请法院执行乙的财产,而电脑A并非乙的财产。
②能。甲向法院证明了自己是电脑A的所有权人后,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措施,故
可以对抗丙。
三、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规则
1.形式审查
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不动产登记,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2.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
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不动产登记的赔偿责任
1.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
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四、交付
因交付而发生变动的物权,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二是动产质权⑧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的设立。
(一)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当事人基于物权变动的意思,完成标的物直接占有的转移。
1.现实交付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现实交付的构成,要求当事人具有物权变动的意思;否则,纵然动产标的物的直接占
有发生转移,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试一试
甲、乙订立电脑A买卖合同,约定甲将电脑A出卖给乙。后因甲未如约向乙交付电脑A,
乙遂诱使甲8岁的孩子将电脑A拿出并交给自己。乙是否取得了电脑A的所有权?
回答 否。甲并无交付电脑A的意思,不构成交付,乙未取得电脑A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现实交付需使受让人获得直接占有;否则,转让人未完成现实交付。
张翔理论卷
试一试
甲将5斤鸡蛋出卖给乙,交付时,由于其在乙尚未拿稳之际即放手,鸡蛋落地摔碎。摔碎
的鸡蛋是谁的?
回答甲的。因乙并未取得直接占有,故甲未完成交付行为。
2.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是一种特殊的现实交付方式,是指将动产标的物的象征物的现实交付视为动
产标的物本身的现实交付的情形。
试一试
甲将汽车A出卖给乙,并将汽车A的钥匙交给乙。乙是否取得了汽车A的所有权?
回答是。甲通过拟制交付完成了汽车A的现实交付,故交付完成,汽车A的所有权转移。
(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是指在动产标的物的占有外观不发生任何改变的情况下,仅凭当事人的意
思,引起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
1.简易交付
(1)含义
简易交付,是指在动产标的物已先行转移于对方占有的情况下,通过与对方达成合
意,引起物权变动的交付。
②买卖合同、质押合同
甲 乙
①(动产)
拾
·080·第6详物权法总论
(2)物权变动的时间
简易交付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点,为买卖合同、质押合同达成之时。
简易交付:我把你手里的我的动产,处分给你。
总 结
2.占有改定
(1)含义
占有改定,是指在一方保留动产直接占有的情况下,向对方转移动产所有权的交付。
所有权转移
甲 乙
(动产)
(2)物权变动的时间
①占有改定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点,为“转移所有权的合意”达成之时。
②“转移所有权的合意”,是指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它是你的了”的合意。其表达
方法包括:
—“它是你的了。” —“好!”
—“借我用几天。” —“好!” 专题
——“替你保管几天。”—“好!”
—“过几天还你。” ——“好!”
③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愿买愿卖的合意”,不能引起占有改定的发生。
试一试
12月10日,甲、乙订立电脑A买卖合同,约定甲以5000元的价格将电脑A卖给乙,12月
15日交付。12月15日,甲、乙约定,延期交货5天。12月20日,甲、乙约定,甲替乙再保管
5天。12月25日,甲将电脑A交到乙手中。乙何时取得电脑A的所有权?
回答12月20日。在12月20日,甲、乙之间达成了“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占有改定完成。
QQ
占有改定:我把我手里的动产,处分给你。
总结
(3)当事人可依占有改定转移动产的所有权,但不得依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否
则,视为质物未交付,物权不变动。
“动产放我这里,所有权先归你”之约定达成,所有权转移;
总结 ①“动产放我这里,质权先归你”之约定达成,质权未设立。
试一试
12月10日,甲、乙订立质押合同,约定甲将电脑A出质给乙,12月15日交付。12月15
日,甲、乙约定,延期交货5天。12月20日,甲、乙约定,乙取得电脑A的质权,甲替乙再保
管5天。12月25日,甲将电脑A交到乙手中。乙何时取得电脑A的质权?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回答12月25日。尽管在12月20日,甲、乙达成了“乙取得电脑A的质权”的约定,但因动
产质权的设立不得占有改定,甲在12月20日并未向乙交付电脑A,故乙于12月25日通
过现实交付取得了电脑A的质权。
3.指示交付
(1)含义
指示交付,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转让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的
方式,引起物权变动的交付。
甲 乙
①(动产)
②出卖、出质
丙
①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即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转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
权,转让给受让人。其表达方法包括:
张翔理
—“我把对他的请求权转让给你。”—“好!”
—“到期后我让他还给你。”—“好!”
论
—“到期后你去问他要。”—“好!”
②通知占有人。即转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之事告知占有人。该项通知到达占有人时,
占有人对受让人承担返还义务;转让人未通知占有人的,占有人仅对转让人承担返还义务。
(2)物权变动的时间
以指示交付变动物权的,当事人达成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时,物权变动。
指示交付:我把他手里的我的动产,处分给你。
总 结
专题十三
13 非基于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
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非基于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
如前所述,在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况下,适用公示原则。相应地,在非基于合
同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就存在公示原则的例外。
。
(一)基于继承取得物权
光
1.继承开始,物权即变动,无需登记或交付。
·082·第6 讲口物权法总论
2.继承人取得物权后,未经登记,向第三人处分物权的:
(1)债权合同有效;
(2)受让人不得取得物权。
试一试
老甲有一套房屋。现老甲死亡,其子甲为唯一继承人。经查,此时该房屋仍登记在老甲名下。
问题:(1)该房屋是谁的?
(2)如果甲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该房屋出卖给乙,则:
①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1)甲的。
(2)①否。甲没有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无法为乙办理登记。
②有效。
(二)基于法律文书变动物权
1.基本原理
(1)法律文书生效,无需登记或交付,物权即变动。
专题
(2)基于法律文书取得物权后,未经登记,向第三人处分物权的:
①债权合同有效;
②受让人不得取得物权。
试一试
房屋A为甲、乙夫妻共有,登记在甲的名下。现甲、乙离婚,法院判决房屋A归乙所有。
问题:(1)如果判决生效后,房屋A仍登记在甲的名下,房屋A是谁的?
(2)如果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将房屋A出卖给丙,则:
①丙能否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
②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3)如果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将房屋A出卖给丙,则:
①丙能否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
②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1)乙的。
(2)①否。乙没有将房屋A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无法为丙办理登记。
②有效。债权合同的效力,不问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3)①甲将房屋A出卖给丙,构成无权处分。丙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以善意取得房
屋A的所有权。
②有效。债权合同的效力,不问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2.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
在我国民法中,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物权形成之诉(仲裁)的法律文书,即以变动物权为内容的法律文书,如法院
将夫妻共有财产判归一方所有的法律文书,已如前述。◎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书。该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无需动产的交付
或不动产的登记,拍卖物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3)民事执行中的以物抵债裁定书。该裁定书送达债权人时,无需动产的交付或不动
产的登记,抵债物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3.不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
(1)物权确认之诉的法律文书
物权确认之诉的法律文书,是指以确定物权归属的争议为内容的法律文书。其不具有
变动物权的法律效力。
试一试
房屋A登记在甲的名下,乙认为自己才是房屋A的所有权人,遂提起确权之诉。法院判决
房屋A归乙所有。现判决已经生效。房屋A的物权是否发生变动?
回答否。法院判决确认房屋A归属于乙,意思是物权一直都是乙的。
(2)物权给付之诉的法律文书
物权给付之诉的法律文书,是指以责令债务人向债权人转让物权为内容的法律文书。
张翔理论
其不具有变动物权的法律效力。
试一试
甲与乙订立房屋A买卖合同。因乙未如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将乙诉诸法院,请求乙依
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甲胜诉。房屋A的物权是否发生变动?
回答否。此处法律文书的意义是督促乙向甲履行房屋A买卖合同,从而变动房屋A的物权。
物权形成 甲、乙共有
之诉 的财产
甲、乙对
物权确认 确认是乙的
财产的归属
之诉 物权未变动)
有争议
甲不依约 青令甲
物权给付
转让物权 转计给乙
之诉
给乙 物权木受动)
(3)以物抵债调解书、确认书
诉讼中,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法院可以确认该协议的效力,也可以出具调解.
书予以确认。
·084·第6O!物权法总论
①法院确认书、调解书的生效,不引起物权变动,不引起抵债物所有权的转移;
②法院确认书、调解书的生效,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试一试
甲借给乙100万元,乙到期未还。甲将乙诉诸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乙达成以物
抵债协议,约定乙以房屋A向甲抵债,法院对此出具了以物抵债确认书。随后,乙又将房屋A
出卖给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问题:(1)乙将房屋A出卖给丙,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2)甲能否凭以物抵债确认书,否认丙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
回答(1)有权处分。“以物抵债确认书”并非“以物抵债裁定书”,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故乙
是将自己的房屋A出卖给丙。
(2)否。“以物抵债确认书”并非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
(三)基于合法的房屋建造行为取得物权
1.办理建房手续,合法建造行为完成的,无需登记,物权即产生。
……………………………………
提 示 ………………………………
…………………………………………………… 专题
不具备合法手续的非法房屋: ……………………………………………………………………………
建造的,不能取得所有权;
①出卖的,买卖合同无效,所有权不转移;
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未设立。
2.建造人取得物权后,未经登记,向第三人处分物权的:
(1)债权合同有效;
(2)受让人不得取得物权。
试一试
甲在自家宅基地上合法建造房屋一栋。现该房屋建成,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
问题:(1)该房屋是谁的?
(2)如果甲将该房屋出卖给乙,则:
①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1)甲的。
(2)①否。甲没有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无法为乙办理登记。
②有效。
物权变动时间 未登记就处分
继 承 继承开始
●债权合同有效
法律文书 文书生效
●受让人不得取得物权
合法建造 建造完成 考◎
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四)基于房屋拆除行为消灭物权
1.拆除行为完成的,无需注销登记,物权即消灭。
2.上述规则,可以扩张适用于因“事件”所引起的房屋毁损、灭失,如地震、海啸、
泥石流等。
二、买卖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
(一)买卖预告登记
1.含义
(1)买卖预告登记,是指不动产买受人对其所买受的不动产债权的登记;
(2)买卖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阻止出卖人对买卖标的物的再次处分,以确保买受人债
权的实现。
2.效力
②处分(出卖、抵押) ①出卖
丙 甲
(买卖预告登记)
张
翔 办理买卖预告登记后,出卖人未征得买受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买卖物的:
(1)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
试一试
甲与开发商乙订立房屋A买卖合同后,办理了买卖预告登记。现乙未经甲的同意,将房屋
A出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问题:(1)丙能否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
(2)乙、丙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回答(1)否。甲已经办理了买卖预告登记。
(2)有效。丙不能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但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3.失效
(1)买卖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消灭的,买卖预告登记失效;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过户登记的,买卖预告登记失效。
(二)异议登记
1.含义
异议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登记记载事项有异议的人就其异议所为的登记。故异议登记
的目的在于宣示该不动产在权属上存在异议,进而阻止目前的不动产登记人对该异议不动
产的处分。
2.办理条件
(1)异议人需先向登记机构提出更正登记的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于异议人
的更正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086·26物权法总论
①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
②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
(2)不具备上述条件,登记机构未予更正的,异议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人申请
异议登记,无需现登记人的同意。
欲办异议登记,先办更正登记;更正登记不成,可办异议登记。
总 结
3.效力
②处分(出卖、抵押)
丙 甲 乙
(登记) (①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成立时的效力
①在异议登记成立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人处分该不动产的,性质为无权处分;
②因异议人办理了异议登记,故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该不动产;
③受让人在不能取得该不动产上的物权时,有权追究处分人的违约责任。
(2)异议登记不成立时的效力 专题
①在异议登记不成立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人处分该不动产的,性质为有权处分,受 1?
让人可以继受取得该不动产;
②异议登记不当,造成现登记人损害的,现登记人可以向异议人请求损害赔偿。
试一试
房屋A登记在甲的名下。乙认为自己才是房屋A的所有权人,遂申请更正登记。乙申请更
正登记被驳回后,于2月15日申请了异议登记,并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之诉。3月15日,甲将
房屋A出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问题:(1)如果8月15日,法院确认乙的异议登记不成立,现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则丙能否取得房
屋A的所有权?
(2)如果8月15日,法院确认乙的异议登记成立,现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则丙能否取得房屋
A的所有权?
回答(1)可以。既然法院确认乙的异议登记不成立,即房屋A归甲所有,那么甲将房屋A出
卖给丙,性质为有权处分,丙可以继受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
(2)不能。既然法院确认乙的异议登记成立,即房屋A归乙所有,那么甲将房屋A出卖
给丙,性质为无权处分。因乙已经办理了异议登记,故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A的所
有权。
4.失效
(1)异议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请求法院审理异议、确认物权的,异
议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失效的,不影响异议人确权之诉的提起。
老第七讲
所 有 权
√
14 专题十四
张翔
不动产所有权
一、房地一体化原则
1.房地一体化原则,是指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同一权利人。
其表现有二:
(1)静态表现。要拥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需要以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前提。
(2)动态表现。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应随之转让、抵押;
反之亦然。
2.静态房地一体化原则的例外
静态房地一体化原则的例外,是指不享有地权或不享有完整地权的人却拥有了房屋所
有权的情形。其条件有二:
(1)实施了出资修建的行为。
(2)未构成对他人土地的侵占,如征得了地权人的同意或土地权利的共有人之一在共
有土地上建造房屋。
在未构成土地侵占的情况下,一方盖,归一方;双方盖,归双方。
结
甲、乙公司合作开发商品房,由甲公司提供土地、乙公司提供资金,在甲公司享有使用权
的土地上修建商品房。
问题:(1)该商品房是几方出资?
·088·7l所有权
……………………………
(2)乙公司在甲公司的土地上修建商品房,是否构成对甲公司的土地的侵占?
……………………………………………………
(3)该商品房是谁的?
…………………………………………
回答(1)甲、乙公司两方出资。
(2)否。甲公司是同意的。
(3)甲、乙公司共有的。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一个建筑物及物业小区的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
有所有权、对建筑物及物业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建筑物及物业小区的共同事务享
有共同管理权的权利综合体。 更多法考资料加微信:skfk01
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
专有部分 共有部分 共同 专题
所有权 共有权 管理权
试一试
甲小区的乙物业公司擅自将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出租给丙餐饮店。乙物业公司是否侵
害了甲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回答 是。侵害业主的共有部分共有权,便侵害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叔:住宅用房改经营用房的条件
1.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2.“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包括:
(1)本栋建筑物内的所有其他业主;
(2)本栋建筑物之外的,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
不利影响的其他业主。
(二)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1.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界定
建筑物共有部分,是指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的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常见的建筑物共有部
分有二:
(1)建筑物的“外壳”,如楼顶、外墙面;
(2)建筑物的“通道”,如走廊、电梯。
2.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归属
对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与开发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归业主
共有。6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1)分摊共有部分的费用、分配共有部分的收益。
①分摊、分配的比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
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2)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依附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这意味着:
①共有部分共有权不得脱离专有部分所有权而独立取得、独立转让、独立抛弃。
②专有部分所有权转让的,共有部分共有权随之转让。此时,其他业主不享有共有人
的优先购买权。
试一试
甲购买了1号楼1808号房屋。
问题:(1)甲是否享有本楼电梯的共有权?
(2)甲能否在保留1808号房屋所有权的同时,放弃电梯的共有权?
(3)如果甲将1808号房屋出卖给乙,则:
①乙能否取得本楼电梯的共有权? ………………………………………………
张翔
②本楼其他业主作为电梯的共有人,可否主张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理论卷 ……………………………………
回答(1)是。
(2)不能。 …………………………………………………………………
(3)①能。
②不可以。
(三)业主对物业小区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
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四)车位、车库
1.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1)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另行协商;
(2)在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前提下,开发商可以对外租售。
2.占用业主共有的物业小区共有部分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此类车位所得的利益,扣除合理的成本后,应当用于业主的共有福利。
(五)业主对建筑物及物业小区共同事务的共同管理权
1.业主有权组成业主团体,管理共同事务。
(1)业主团体包括两类:
①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省
治,
·090·所有权
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2)业主与业主团体的关系
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在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1年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业主团体的表决规则
(1)参与表决人数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
业主参与表决,即“全体业主的双2/3”。
(2)一般表决事项
①事由
第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第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专题
第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②通过比例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参与
业主的双过半”。
(3)特别表决事项
①事由
第一,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②通过比例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参
与业主的双3/4”。
参会比例 全体业主“双2/3”
一般表决事项(其他) 参会业主“双1/2”
表决比例
特别表决事项(筹资、重建、改变用途) 参会业主“双3/4”
三、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邻的物权人之间,因不动产的支配而享有、承担的物权支配
效力的适当扩张、受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创设,无需当事人
约定。相邻关系所满足的是不动产支配的基本需求。◎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合理使用型相邻关系
1.情形
(1)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即一方不利用邻人土地,就无法通行;
(2)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即一方不利用邻人土地,就无法用水、排水;
(3)相邻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关系,即一方不利用邻人土地,就无法建
造、修缮建筑物或铺设管线。
2.权利与义务模式
(1)无需经邻人同意,即可直接利用其土地;
(2)对邻人土地的利用,应当采取影响最小的方式。
(二)现状维持型相邻关系
现状维持型相邻关系,即相邻建筑物通行关系。
其权利与义务模式是:
1.历史形成的相邻不动产支配格局作为既成事实,原则上应予尊重,不得擅自改变。
2.除非改变现状是基于更合理的方案。
张翔 (三)妨害排除型相邻关系
1.情形
(1)相邻截堵水流关系;
(2)相邻房屋滴水关系;
(3)相邻防险关系;
(4)相邻环保关系。
2.权利与义务模式
一方不动产支配给相邻对方造成妨碍、危险时,对方有权请求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二楼甲家的花盆掉落,将一楼乙家的汽车砸坏。甲、乙之间是否为相邻关系?
回答否。甲、乙之间为侵权关系,而非相邻关系。
专题十五
所存权的原始取得之
15
善意取得
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一)概念
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前手的意志为条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所有权。
·092·第7讲所有权
2.继受取得,是指基于前手的意志,从前手那里取得所有权。
(二)区分
1.通过转让、继承而取得所有权的,为继受取得。
2.通过转让、继承以外的方式取得所有权的,为原始取得。
试一试
甲购得红纸剪成窗花。
问题:(1)甲对于红纸为何种取得?
…………………………………………………………
(2)甲对于窗花为何种取得?
回答(1)继受取得。
(2)原始取得。
二、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处分予善意受让人的,善意受让人仍可依法取
得该物物权的法律制度。
(一)善意取得的一般条件
专题
善意取得的一般条件,是指对任何标的物发生善意取得,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
无权处分(合同)
甲 乙 丙
(所有权人) (所有权人外观)
1.处分人具有所有权人的外观
(1)所有权人的不动产,登记在处分人名下;
(2)所有权人的普通动产,在处分人的占有之下,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3)所有权人的交通运输工具,登记在处分人名下。
2.处分人向第三人实施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如为有权处分,则受让人的取得为继受取得,
与善意取得无关。
试一试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不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了抵押登记。丙能否善
意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
回答否。甲向丙抵押的是自己的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可以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而
不谈善意取得。
(2)处分人向第三人所实施的无权处分,表现为合同。
①拾得、继承,不发生善意取得;
②无偿转让、显著低价转让的合同,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
③合同无效、被撤销的,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试一试
甲将一幅价值100万元的名画托乙保管。乙死后,该画被小乙继承。丙见到该画后,以公
开小乙的隐私相威胁,要求小乙将该画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自己。小乙在将该画卖给丙半年
后,以受丙胁迫为由,诉请法院撤销了与丙的买卖合同。经查,1周前,丙坐出租车时不慎将
该画遗失,后该画被丁拾得。丁向小乙返还后,小乙将该画赠送给女友刘芬芳。
问题:(1)小乙继承该画后,该画是谁的? 更多法考资料加微信:skfk01
(2)如果买卖合同未被撤销,该画是谁的?
(3)买卖合同被撤销后,该画是谁的?
(4)丁拾得该画后,该画是谁的?
………………………
(5)小乙将该画赠送给刘芬芳后,该画是谁的?
回答 (1)甲的。继承不发生善意取得。 ………………
(2)丙的。丙善意取得该画。
(3)甲的。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丙不能善意取得。…
(4)甲的。拾得不发生善意取得。
(5)甲的。刘芬芳受赠该画,不能善意取得。
张翔理论卷
3.受让人为善意
(1)消极善意。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处分人处分了他人之物。
(2)积极善意。正是由于受让人不知情,基于处分人的所有权人外观,受让人才相信
处分人系处分自己的财产。
提示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特指不知情的受让人对处分人的所有权人外观(登记、占有)
的信赖。
试一试
甲将自己所有的玉镯出借给乙并交付,乙又将该玉镯出借给丙并交付。丁看上了该玉镯,
向丙询问。
问题:(1)如果丙称该玉镯是自己的,丁遂以市价购买。丁能否善意取得?
(2)如果丙称该玉镯是从乙处借的,丁遂询问乙,乙则称该玉镯是自己的,丁遂以市价购买。
丁能否善意取得?
回答(1)可以。基于丙的直接占有,丁可以相信该玉镯是丙的,构成善意取得。
(2)可以。基于乙的间接占有,丁可以相信该玉镯是乙的,构成善意取得。
提示
对于不知情的受让人而言,直接占有可信赖,间接占有也可信赖。
试一试
房屋A登记在甲名下,为甲、乙夫妻共有。甲将房屋A出卖给丙,告知丙房屋A为夫妻
·094·所有权
有,但表示乙同意其出卖,并向丙出示了其伪造的乙的授权书。丙以为该授权书是真实的,遂
与甲订立房屋A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问题:(1)丙能否善意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
(2)甲对乙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回答(1)不能。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是相信占有、登记,而非相信授权书。
(2)否。甲以甲、乙二人的名义卖房给丙,对乙构成无权代理。因授权书系伪造,不构
成表见事由,故甲不构成表见代理。
提示
如果受让人知道处分人占有、登记的动产、不动产并不是处分人的,或者知道是处分人
与他人共有的,则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
4.处分人向受让人交付、登记。
(1)交付还是登记?
①无权处分不动产的,处分人需为受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如过户登记、抵押登记;
②无权处分普通动产、交通运输工具的,处分人需向受让人交付。
(2)交付的方法
专题
①无权处分普通动产、交通运输工具,处分人向受让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
?
付的,受让人善意取得;
②禁止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善意取得。
试一试
甲将电脑交乙保管。
问题:(1)如果乙在将该电脑出租给不知情的丙后,乙、丙又达成该电脑买卖合同,那么丙能否善
意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2)如果乙在将该电脑出租给丙后,又将该电脑出卖给不知情的丁,且乙、丁约定,待丙租
期届满后,丁可以请求丙返还该电脑,那么丁能否善意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3)如果乙与不知情的丙订立该电脑买卖合同,约定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待该电脑由乙
使用1个月后,交付予丙,那么丙能否善意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回答(1)能。丙通过简易交付善意取得了该电脑的所有权。
(2)能。丁通过指示交付善意取得了该电脑的所有权。
(3)不能。丙不得通过占有改定善意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3)受让人获得占有、登记的法律意义
①受让人获得占有、登记,是受让人发生善意取得的时间点;
②受让人获得占有、登记,也是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时间点。
试一试
甲的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1)丙何时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
(2)如果在办理抵押登记的前一天,丙知道了该房屋并非乙所有的事实,能否善意取得该房◎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屋的抵押权?
…………………………
(3)如果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次日,丙知道了该房屋并非乙所有的事实,能否善意取得该房屋
……………
的抵押权?
………………
回答(1)办理抵押登记时。 ………………
(2)不能。丙不构成善意。
(3)能。善意是取得的要件,而不是取得的维持要件。
(二)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合同)
甲 乙 丙
(遗失) (拾得)
1.“2年能要”
遗失物被拾得人处分的,失主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失物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
请求受让人返还遗失物。
(1)在上述2年期间内,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失主,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
张翔理论卷 知道丙之日起2年内
甲 乙 丙
(遗失) (处分给丙)
(2)自失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失物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该受让人又将遗失物处分
给次受让人的,失主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失物次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次受让
人返还遗失物。
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
甲 乙 丙 丁
(遗失) (处分给丙)(2年内处分给丁)
(3)遗失物上的留置权人,可拒绝返还遗失物。
丙有权占有,可拒绝返还
甲 乙 丙
(遗失) (让丙修,不给钱) (留置)
2.“原则无偿”
(1)原则上,失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失物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有权请求受
让人返还遗失物,无需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2)在如下两种情况下,失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失物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
请求受让人返还遗失物的,应当向受让人支付取得时的费用:
①受让人通过拍卖购得该遗失物;
来
②受让人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 北京
·096·第7讲所有权
试一试
甲的电脑遗失,被乙拾得后,以合理对价出卖给不知情的电脑销售商。1周后,电脑销售
商又将该电脑以合理对价(4000元)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问题:(1)甲是否有权请求丙返还该电脑?
(2)甲请求丙返还该电脑的同时,是否需要向丙支付4000元?
回答(1)是。甲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丙之日起2年内,有权请求丙返还该电脑。
(2)是。
3. 失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遗失物受让人之日起2年期满后,没有请求受让人返还遗
失物的,受让人发生善意取得,失主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消灭。
提 示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受2年期间的限制;
?盗赃物不得善意取得;
⑥埋藏物、漂流物、失散动物的善意取得,适用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规则。
专题
(三)善意取得的后果
1.对原所有权人的影响
(1)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消灭;
(2)第三人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原所有权不消灭,善意取得的他物权成为原所有权上
的负担,即未登记、占有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试一试
甲将电脑A交乙保管。
问题:(1)乙在保管期间,将电脑A以合理对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丙能否取得电脑A的所有权?
②丙善意取得电脑A的所有权后,对甲的所有权产生了什么影响?
(2)乙在保管期间,将电脑A出质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以担保乙对丙欠付借款的偿还。
①丙能否取得电脑A的质权?
②丙善意取得电脑A的质权后,对甲的所有权产生了什么影响?
回答(1)①能。丙可善意取得电脑A的所有权。
②甲的所有权归于消灭。
(2)①能。丙可善意取得电脑A的质权。
②丙的质权构成了甲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这意味着,如果乙到期未向丙偿还借款,
丙可对甲享有所有权的电脑A行使质权。
2.对原所有权人的救济
无权处分人将所有权人之物处分给受让人,并导致受让人善意取得的,原所有权人的
救济措施包括:
(1)原所有权人可追究无权处分人的侵权责任,即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在原所有权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存在保管、借用、租赁等合同的情况下,原所有
权人可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
(3)在无权处分人获得价金的情况下,其因出卖他人之物获得的价金,构成不当得
利。原所有权人可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该不当得利。
上述救济方式,按照请求权竞合,择一主张。
试一试
甲将价值5000元的电脑A交乙保管。乙在保管期间,将电脑A以1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了不
知情的丙,并交付。
问题:(1)甲根据侵权责任,可请求乙赔偿多少钱?
(2)甲根据违约责任,可请求乙赔偿多少钱?
……………………………
(3)甲根据不当得利,可请求乙返还多少钱?
回答(1)5000元。甲的损失为5000元。
(2)5000元。甲的损失为5000元。
(3)1万元。乙的不当得利为1万元。
张翔
理论卷
专题十六
16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之
先古与添附
一、先占
先占,是指无主动产的最先占有人可取得该无主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不动产不适用
先占。
(一)无主物的确定:抛弃
抛弃行为可以产生无主物。抛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民事行为能力。抛弃行为作为一种处分物权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故要求行
为人具有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抛弃之物为无主物;
(2)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抛弃之物为遗失物。
2.客观要件
行为人要完成抛弃,就必须对抛弃物脱离占有。
3.主观要件
对于抛弃行为的实施,行为人应当具有抛弃的意思。
试一试
*
1.老板的电脑坏了,遂指示秘书将该电脑扔到垃圾站。该电脑自何时起成为无主物?
·098·7近o所有权
回答 老板具有抛弃的意思,故秘书将该电脑搬离公司时,即脱离了公司的占有,该电脑成为
无主物。
2.甲将自己多年不穿的裤子扔进路边的垃圾桶,却不知他的妻子在裤子口袋里放了一张存单。
问题:(1)裤子是不是无主物?
(2)存单是不是无主物?
回答(1)是。
(2)否。存单是遗失物。
(二)占有的构成
占有,是指占有人以占有的意思,将占有物置于自己控制范围的客观事实,是构成先
占的第二条件。占有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客观要件,即占有人将占有物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事实。
2.主观要件,即占有人具有占有此物的心态,如“据为己有”“为我所用”的心态。
试一试
陨石落在甲的承包地上,乙发现后捡了起来。
问题:(1)甲对陨石是否构成先占?
专题
(2)乙对陨石是否构成先占?
回答(1)否。甲没有占有的主观要件。
(2)是。乙兼具占有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先占为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添附
(一)添附的概念
添附,是指一方的物与另一方的物或者劳务相结合,成为一种新物的事实,包括附
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情形。
1.附合,即镶嵌,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基于物理上的力凝结在了一起,难以分割
的事实。
2.混合,即搅拌,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在了一起,难以识别的事实。
3.加工,是指一方的原材料被另一方加工为新物的事实,即一方的物与另一方的劳
务发生了添附。
(二)添附物的归属
1.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附合于不动产上的动产,归不动产权利人。
2.混合物的归属:混合物的所有权,归属于价值较大的一方。
试一试
1.甲要卖给乙10台A型电脑。甲清点失误,将11台A型电脑交付给乙。
问题:(1)多交的1台A型电脑是谁的?
(2)甲请求乙返还多交的1台A型电脑的请求权,是什么性质的请求权?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回答(1)乙的。乙基于混合取得。
(2)债权请求权。
2.甲要卖给乙10台A型电脑。甲清点失误,将10台A型电脑和1台B型电脑交付给乙。
问题:(1)多交的1台B型电脑是谁的?
(2)甲请求乙返还多交的1台B型电脑的请求权,是什么性质的请求权?
回答(1)甲的。乙不能基于混合取得。
(2)物权请求权。
3.加工物的归属:原则上,加工物归属于原材料所有人;但加工的价值远大于原材
料价值的除外。
(三)添附中利益衡平的两项原则:不当得利返还与损害赔偿
1.取得添附物的一方,因随之取得了对方之物,故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方返还。
2.擅自实施添附行为的一方,因有过错,故构成侵权,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试一试
张翔 甲将一块价值2万元的玉石交乙保管,乙将该玉石雕刻成一颗玉白菜,价值20万元。
问题:(1)玉白菜归属于谁?
(2)乙获得了甲的该玉石的价值,怎么办?
(3)经查,甲将该玉石交乙保管后,又与丙订立玉石买卖合同,将该玉石出卖给丙。因乙擅
自加工该玉石,甲无法向丙履行玉石买卖合同,向丙支付了违约金2000元。甲能否请求
乙赔偿该2000元损失?
回答(1)乙。
(2)乙向甲返还2万元不当得利。
(3)能。乙向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专题十七
1⑦ 共 有
一、共有概述
共有,是指2个或2个以上共有人,对一个共有物的一个所有权的分享。共有分为按
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一)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含义和特征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根据各自的共有份额所形成的共有。按份共有的特征是:
(1)按份共有关系的产生,不以共有人之间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2)在按份共有中,存在“共有物”与“共有份额”两种财产。前者是“大家的”,
:※.
·100·67讲◎所有权
后者是“自己的”。
甲30%
房屋A 乙30%
丙40%
共有物 共有份额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之间基于共同关系所形成的、无共有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的
特征是:
(1)共同共有关系的产生,理论上需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条件,包括夫妻关
系、共同继承关系、家庭成员关系等;
(2)在共同共有中,只存在“共有物”一种财产,而不存在“共有份额”的概念。
(二)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辨别
专题
共有人究竟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界定方式是: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可见,法律允许共有人自行约定其共有形态。
2.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
(1)如果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则视为共同共有;
(2)如果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同关系,则视为按份共有。
3.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共有份额的确定方式是:
(1)按份共有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按份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3)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之间的、不涉及共有人之外的他人的法律关系。
(一)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共有人对共有物进行处分、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是对共有人共有之物事实
上或法律上的处置,因此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规则是:
1.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共有人没有约定的:
(1)按份共有,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共同共有
①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②在夫妻关系中,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
无需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⑩
3.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
处分房屋A
甲30% 李四
房屋A 乙30%
丙40%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性质为无权处分。
(1)债权合同有效;
(2)其他共有人同意或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受让人可以取得物权;
(3)不存在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二)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
30??额
甲30% 李四
房屋A 乙30%
张翔
丙40%
1.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的,无需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2.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人对内转让其共有份额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2)按份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
张优先购买权。
是否需其他共有人同意 未经同意转让的后果
(1)无权处分;
(2)合同有效;
转让共有物 未约定,份额2/3
(3)其他共有人同意或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受让
人可取得物权。
(1)有权处分;
转让共有份额 无需同意
(2)对外转让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试
甲、乙、丙按照3:3:4的比例共有房屋A。
问题:(1)如果甲未经乙、丙同意,将房屋A出卖给丁,那么:
①丁能否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
②乙、丙能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
(2)如果甲未经乙、丙同意,将自己的30??共有份额转让给丁,那么:
来
①丁能否取得甲30??共有份额?
·102·7
所有权
②乙、丙能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回答(1)①共有物是共有人的财产,故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性质为无权处分。乙、丙追
认或丁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以善意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
②否。
(2)①按份共有人的共有份额,是共有人自己的财产,故甲构成有权处分,丁可以继受
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
②能。按份共有人对其他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的共有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3.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4.多个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按份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协商不成
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后果。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侵害其他按份共有人的
优先购买权(例如,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导致其他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未能主
张)的:
(1)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赔偿损失;
(2)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三、共有的外部关系 专题
1.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共有人基于共有物而与共有人之外的他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2.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都连带享有因共有物所产生的债权,连带
承担因共有物所产生的债务。
致努力中的你
无人问津的日子,
正是登峰造极的好时机。第八讲
用 益物 权
√
专题十八
张翔 18 上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用地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承包费,依法对其所承包的耕
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用益
物权。
(一)土地承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而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发包人为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则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其他承包人。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并同时获得对抗第三人的
效力。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
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性质为纯粹的行政管理手段,其既非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设立条件,也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抗条件。
承包她的调整与
1.承包地的调整
承包地的调整,是指在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承包土地作的
变更。承包地的调整规则是:
(1)原则上,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水
·104·号8l用益物权
(2)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
草地的,程序要件是:
①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②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③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承包地的收回
承包地的收回,是指在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承包地
的收回规则是:
(1)原则上,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2)例外情况是:
①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
户的条件。
②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
进行其他流转。
③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
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专题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8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已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在法定范围内,将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处分。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
互换,是指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互换承包地,并取得对方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承包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获得该承包地上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其物权变动,采取公示对抗的模式。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合同生效,即产生互换、转让的物权变动效力;
(2)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互换、转让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流转土地经营权
流转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通过合
同,将“土地经营权”流转予他人行使。土地经营权人有权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
收益。土地经营权具有双重法律性质:
(1)流转期限为5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性质为债权,不存在登记制度。
(2)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性质为物权,采用公示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
①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②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
依法采取抵押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采用公示成立的物权变动
模式。章
◎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生效,即产生债权效力;
(2)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即产生抵押权设立的物权变动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受如下两个方面的限制:①流转期限
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情形 物权变动的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的具体内容
(1)承包合同生效:物权变动+对抗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 特殊情形
(2)设立登记:非物权变动效力;非对抗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 (1)互换、转让合同生效:物权变动
公示对抗
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 (2)流转登记:对抗第三人
(1)抵押合同:债权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公示成立
(2)抵押登记:物权变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张翔国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享有的,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
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同一地块的地表、地上、地下,法律上为不同的国有之物,可以分别为不同主体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是自然人、法人从国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种方
式,构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级市场取得”。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1)含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
费用后取得或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划拨取得,是通过行政审批设立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方式。
(2)适用条件
划拨作为一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惠取得”方式,适用条件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
的的用地需要,且需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
(3)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办理使用权登记,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1)含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与用地人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建设用
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使用权人,由使用权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取得,是通过民事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
·106·保8 用益物权
(2)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采取公示成立的物权变动模式。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产生债权效力;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过户登记,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使用权人通过使用权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转让给他人的民事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发生在国家以外的民事主体之间,
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级市场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采取公示成立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生效,产生债权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过户登记,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与期眼届满的处理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1)条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2)提前收回的补偿
①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专题
②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1
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处理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需办理申请
延期手续,其使用权即可获得续期。
②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
至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②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
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无偿地”占有、使
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由集体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乡(镇)政府审
核,由县级政府批准。
(一)“一户一宅”原则
判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I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
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1.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1)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条件。
提示
……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中,受让人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本集体内部成员;
①符合分配宅基地的条件。
(3)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
张翔
2.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后果
(1)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转让人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19 专题十九
居住权与地役权
一、居住权
(一)概念
居住权,是指一方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
(二)设立
居住权可依合同而设立,也可依遗嘱而设立。
1.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
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采取公示成立的物权变动模式。
(1)居住权合同具有债权效力,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交付住宅,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手续;
(2)居住权登记具有物权变动效力,登记完成,居住权设立。
2.基于遗嘱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的规则。
(三)处分限制
米
1.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否则,转让、继承无效。
·108·第8讲用益物权
2.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否则,租赁无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二、地役权
(一)地役权概述
地役权,是指一方为土地支配之便利,而支配对方土地的用益物权。
①需役地物权 地役权合同 ①供役地物权
甲
②地役权 ②地役权义务
需役地A 供役地B
1.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的设立,采取公示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
(1)地役权合同生效,产生地役权设立的物权变动效力;
(2)地役权登记,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与不可分性
(1)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专题
需役地物权为主权利,地役权为从权利。
?
(2)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在需役地物权为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有的时候,每个人均享有完整的地役权。
(二)地役权合同订立后的土地处分
转让←—①需役地物权 地役权合同 ①供役地物权——转让
甲 乙
随之转让?←—②地役权 ②地役权义务—随之转让?
需役地A 供役地B
1.需役地转让的,地役权随之转让,不问地役权是否登记。
2.供役地转让的:
(1)地役权登记的,地役权义务随之转让;
(2)地役权未登记的,善意受让人无需承受地役权义务。
试一试
A地的权利人甲与B地的权利人乙订立合同,约定甲为进出A地的便利,有权在乙的B地
上驱车通行。
问题:(1)如果甲将A地上的物权处分给丙,则丙能否享有在乙的B地上驱车通行的权利?
(2)如果乙将B地上的物权处分给丁,则甲能否继续享有在丁的B地上驱车通行的权利?
回答(1)能。需役地处分的,地役权随之转移,且不问是否登记。
(2)视情况而定。如果甲的地役权已经登记,甲有权继续在丁的B地上驱车通行;如果
甲的地役权未经登记,则甲不得继续在丁的B地上驱车通行。
(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地役权是“在他人土地上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是“自己土地上权利的适当扩张”◎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 地役权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作为条件,而相邻关系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成立。
3.地役权所满足的土地支配需求为高级需求,而相邻关系所满足的不动产支配需求
为基本需求。
4.为自己土地支配之目的,在他人土地的地表上修建固定设施的,为地役权。
试一试
甲是A地的物权人,乙是B地的物权人。
问题:(1)如果甲不经过乙的B地就无法进出A地,甲通行于乙的B地,是否应经乙的同意?
(2)如果甲不经过乙的B地进出A地就不方便,甲通行于乙的B地,是否应经乙的同意?
(3)如果甲欲在乙的B地上修路驱车通行,是否应经乙的同意?
回答(1)否。甲可基于相邻关系直接通行,但需采取对乙影响最小的通行方式。
(2)是。甲需与乙订立地役权合同。
(3)是。甲需与乙订立地役权合同。
张翔
理论卷
致努力中的你
自己的活法不是别人给子的,
而是自已申取来的。
来
·110·第九讲
占 有
√
专题二十
20 古有概述 专题
一、占有的成立与消灭
(一)占有的成立
占有,是指人对物(动产、不动产)加以控制、管领的事实。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二:
1.占有的事实,即人将物置于自己控制范围的事实。
2.占有的心态,即人将物置于自己控制范围时所具有的据为己有、为我所用的主观
意思。
提 示
占有就是占有人以占有的心态占有标的物的事实。因此,占有本身的成立,与占有人对
占有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何种权利无关。
(二)占有的消灭
无论占有的消灭是否基于占有人的意思,占有消灭的时间均为占有物脱离占有人控制
范围的时间。
试一试 ………………
甲潜入乙家,拿起桌上乙的手机放入口袋后,翻窗逃离。乙何时丧失手机?
回答 甲离开乙家时。◎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占有的分类
(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权人的心态占有标的物,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1.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权人的心态占有标的物的占有。
2.他主占有,是指以非所有权人的心态占有标的物的占有。
占有人是否以所有权人的心态占有标的物,具体的判断方法是,占有人有没有日后将
占有物归还给他人的想法。
买受人占有 偷盗者占有
视情况
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 自主古任
而定
承租人占有 拾得人占有
(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张翔
根据占有人与标的物之间是否存在他人的法律阻断,占有可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直接占有,是指不以他人的直接占有为媒介的占有。
2.间接占有,是指以他人的直接占有为媒介的占有。间接占有人享有(未来的)“返
还请求权”,这是间接占有的基本特征。
出和人向承租人 出质人向质权人 出卖人向买受人 失主之物被拾得、
交付雁赁物后 交付质物后 交付买卖物后 偷抢后
承租人直接占有, 质权人直接占有, 买受人直接占有, 拾得人、偷抢人
出租人间接占有 出质人间接占有 出卖人丧失占有 直接占有,失主
丧失占有
3.占有辅助人,是指基于占有人的命令、为了占有人的利益而持有标的物的人。此
时,占有人对占有物并非间接占有,而依然是直接占有。
(三)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根据占有是否是基于前手的自愿交付而获得,占有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1.合法占有,是指基于自愿交付所形成的占有。
2.非法占有,是指非基于自愿交付所形成的占有,如通过拾得、盗抢所形成的占有。
(四)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根据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权人有无本权以及本权可否主张,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与
无权占有。 水
·112·第9讲占有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区分
(1)有权占有,是指占有人享有本权,且可向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主张的占有;
(2)无权占有,是指占有人不享有本权,或虽享有本权,但不得向返还原物请求权人
主张的占有。
有权占有=有本权可向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主张;
总 结 ①无权占有=没有本权或虽有本权,但不得向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主张。
2.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法律意义
(1)有权占有人,可以对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主张有权占有的抗辩;
(2)无权占有人,不得对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主张有权占有的抗辩。
返还原物请求权人(甲) 请求对象
乙
物 权 占 有
现在的物权 过去的占有
●有本权且可主张的,可抗辩之;
侵占发生之日起
抵押权、地役权除外 ●无本权或不可主张的,不得抗辩之。
1年内主张
专题
20
试一试
1.甲的电脑被乙偷去后摔坏,乙交予丙维修,因未付修理费,电脑被丙留置。
问题:(1)丙相对于乙,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2)丙相对于甲,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3)谁有权请求丙返还电脑?
回答(1)有权占有。留置权为物权,可对任何人主张。
(2)有权占有。留置权为物权,可对任何人主张。
(3)甲、乙均不得请求丙返还电脑。
2.甲将房屋A出卖给乙,向乙交付后,甲又将房屋A出卖给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问题:(1)乙相对于甲,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2)乙相对于丙,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3)谁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A?
回答(1)有权占有。乙有买受人债权,甲为相对人,故乙的债权可以对甲主张。
(2)无权占有。乙有买受人债权,但丙非相对人,故乙的债权不可对丙主张。
(3)丙凭所有权,可请求乙返还房屋A.
(五)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根据无权占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为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善
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
1.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分
(1)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水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A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不知;
SIX
总 结 ⑧恶意占有=无权占有+知道。
2.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法律意义
(1)在占有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善意占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恶意占有
人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无权占有期间产生费用的情况下,善意占有人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而恶意占
有人则不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
三、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直接以“占有”为依据,而无需以占有物上的“权利”为依据。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在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占有物的诉讼中:
张翔
1.如果原、被告均不能证明自己享有诉争之物上的权利,因被告占有标的物,故法
律推定被告享有标的物上的权利。
2.如果原告举证证明了标的物为自己原占有,则被告需证明自己现占有的来源;否
则,法律推定原告享有标的物上的权利。
原 告 被 告 后 果
不能证明是自己的 无需证明是自己的 推定是被告的
证明了自己的原占有 需证明自己现占有的来源 否则,推定是原告的
试一试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乙返还电脑A,并声称电脑A是自己的。乙拒绝返还,也声称电脑A
是自己的。
问题:(1)如果甲无法举出任何证据,则法院推定电脑A是谁的?
(2)如果甲证明了其于1周前占有电脑A,而乙无法证明自己对电脑A的占有来源,则法院
推定电脑A是谁的?
回答(1)乙的。
(2)甲的。…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侵害无权占有
侵害 乙
甲
(物权人) (无权占有人)
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侵害无权占有,是指一方本有权请求对方返还原物,却采取了侵害
对方占有的方式。其法律后果是:
·114·9年0占有
1.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侵害无权占有的,依然构成“占有的侵害”。
2.由于无权占有人本应返还原物,故其不得主张占有的保护。
试一试
甲的电脑被乙拾得,甲从乙处抢回电脑。
问题:(1)甲对乙是否构成占有的侵害?
……… ………………………
……………………………………………
(2)乙能否对甲主张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
回答(1)是。
(2)否。
提示
非返还原物请求权人侵害无权占有(黑吃黑):
构成占有的侵害;
?无权占有人可主张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物权人侵害有权占有
专题!
侵害
甲 乙
(物权人) (有权占有人)
1.物权人侵害有权占有的,构成“占有的侵害”。
2.由于有权占有人本就无需向物权人承担返还义务,故在受到物权人侵害的情况下,
其可以主张占有的保护。
试一试
甲的电脑被乙留置,甲从乙处偷回电脑。
问题:(1)甲对乙是否构成占有的侵害?
(2)乙能否对甲主张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回答(1)是。
(2)能。
情 形 甲侵害乙的占有之后果
乙应当向甲返还(无权占有) ①甲构成占有的侵害;②甲无需向乙返还原物
甲 的
乙无需向甲返还(有权占有) ①甲构成占有的侵害;②甲应当向乙返还原物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专题二十一
21
无权古有的返还
一、无权占有的返还规则
(一)无权占有之原物产生新物的返还规则
1.前提
无权占有之原物,在无权占有期间产生了新物。
2.规则
(1)原物,应向返还原物请求权人返还;
(2)新物,也应向返还原物请求权人返还。
占有时 返还时 返还规则
A:返还
张翔 A A+a
a:返还
(二)无权占有之原物毁损、灭失时的返还规则
1.前提
无权占有之原物,在无权占有期间发生了全部或部分的毁损、灭失。
2.规则
(1)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以返还时的范围为限,即不负赔偿责任;
(2)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以占有时的范围为限,即应负赔偿责任。
占有时 返还时 返还规则
·善意占有:A-a(不负赔偿责任)
A A-a
●恶意占有:A(负赔偿责任)
试一试
乙从甲处偷得电脑A,后出卖给丙。1个月后,甲请求丙返还电脑A,但是电脑A已经毁损。
问题:(1)在电脑A毁损之前,甲能否请求丙返还电脑A?
(2)在电脑A毁损之后,甲能否请求丙赔偿电脑A?
回答(1)能。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丙没有可以对甲主张的权利,故在电脑A上对甲构成无
权占有。
(2)视情况而定。如果丙不知道电脑A为盗赃物,则构成善意占有,无需承担电脑A毁
损的赔偿责任;反之,丙则构成恶意占有,应对电脑A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三)无权占有的费用偿付规则
无权占有的费用,是指无权占有期间,占有人为保管占有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116·9占 有
1.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偿付必要费用。
2.恶意占有人,不得请求偿付必要费用。
二、无权占有与不当得利
(一)相同之处
无权占有与不当得利的相同之处在于,均拿了人家的东西,且应予返还。
(二)不同之处
1.拿了人家的东西后,是否取得不同
(1)没取得的,构成无权占有;
(2)取得了的,构成不当得利。
2.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不同
(1)无权占有返还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或占有保护请求权;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
3.判断标准不同
(1)判断是否构成无权占有,看是否占有他人之物以及是否有可以对他人主张的
权利; 专题
(2)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看是否“占了他人便宜”。 ②
试一试
甲借给乙2000元,现借款到期。乙偷了丙1000元现金和一块价值1000元的手表,向甲还
债,并完成交付。
问题:(1)丙可请求谁还钱?
(2)丙可请求谁返还手表?
回答(1)乙。乙占了丙的便宜,对丙构成不当得利。
(2)甲。盗赃物不能善意取得。甲占有丙的手表,且没有可以对丙主张的权利,故甲对
丙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义务。
三、无权占有与无因管理
(一)指向的问题
1.无权占有期间,占有物发生毁损的,占有人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2.无权占有期间,占有物产生必要费用的,占有人能否主张返还?
(二)分析的路径
1.占有人证明自己构成善意占有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且有权请求必要费用的
返还。
2.占有人想还的,构成无因管理。
(1)占有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占有人有权请求偿付必要费用。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取得了 ①返还
不知情
拿了不该 ●不当得利 ●善意不当得利
②弄坏了不赔
拿的东西 ●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
未取得 ③费用能要
①返还
不想还 ●恶意不当得利
②弄坏了赔
●恶意占有
③费用不能要
知情
①故意、重大过
想 还
●无因管理 失,弄坏了赔
②费用能要
一试
甲请求乙返还羊A。
问题:(1)经查,羊A是李四从甲处偷去后卖给乙的,乙不知情。
张翔
①如果乙饲养羊A花费300元,乙是否有权请求甲偿付该笔费用?
②如果羊A已经被老鹰抓走,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经查,羊A是李四从甲处偷去后卖给乙的,乙知情。
①如果乙饲养羊A花费300元,乙是否有权请求甲偿付该笔费用?
②如果羊A已经被老鹰抓走,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经查,乙发现甲的羊A在李四处,遂从李四处买下,打算返还给甲。
①如果乙饲养羊A花费300元,乙是否有权请求甲偿付该笔费用…? ……………
②如果羊A已经被老鹰抓走,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回答(1)①是。乙构成善意占有。 …………………
②否。乙构成善意占有。 ……………………………
…………………
(2)①否。乙构成恶意占有。 ………………………………………………
②是。乙构成恶意占有。
(3)①是。乙构成无因管理。
②否。乙构成无因管理,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致努力中的你
只做力所能及的事,人生不会有任何改变,
所以有时逼自己一下也是必要的。
米
·118·第三编
债与合同法
e 出10
第十讲
债 法 总论
V
专题二十二
张翔三论卷 22
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意定之债,是指债权、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债。意定之债包括:
(1)合同之债;
(2)单方允诺之债,如基于悬赏广告所产生的、以赏金支付为内容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权、债务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法定之债包括:
(1)不当得利之债;
(2)无因管理之债;
(3)侵权之债。
二、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付出的是财产还是纯粹的行为,债可以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1.区分方法
(1)财物之债,是指以财产为标的的债,即债务人“付出财物”“付出权利”的债,
如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2)劳务之债,是指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即债务人“付出劳务”的债,如委托合同
之债、行纪合同之债、中介合同之债。
2.区分意义
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意义在于,财物之债存在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而劳务之债
不可能强制执行。
些
·120·第10讲◎债法总论
三、财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务人付出的财产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物之债可进而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
之债。
提 示
劳务之债中,不存在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区分。
1.区分方法
(1)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债,即可以确定标的是“哪一个”的债;
(2)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给付为标的的债,即不能确定标的是“哪一个”的债。
2.区分意义
(1)债务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特定之债即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继续履行
的义务即告免除;
(2)种类之债则不会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不得因标的物毁损、灭失
而免除。
专题
四、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2
根据当事人一方人数是否为2人或2人以上,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1.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人数均为1人的债。
2.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一方或双方人数为2人或2人以上的债。
3.债的一方为2人或2人以上,以“共同的名义”(如名称、商号)对外订立合同
时,为单一之债。
试一试
甲、乙、丙为经商营业,现欲租房。
问题:(1)如果甲、乙、丙三人作为承租人与丁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此为单一之债,还是多数人之债?
…………………………………………
(2)如果甲、乙、丙三人组建名称为“阳光料理”的合伙企业,以“阳光料理”的名义与丁
……………………
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此为单一之债,还是多数人之债?
回答(1)多数人之债。
(2)单一之债。
五、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
根据多数人一方的对外关系,多数人之债可进一步分为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
(一)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之关系的多数人一方,每一人均得对外主张全部债权,或均需对外
承担全部债务的债。◎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连带债权
甲30%
乙30% 张三
(债务)
丙40%
(连带债权)
部分连带债权人就实际受偿部分,应按照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债权人分配。
2.连带债务
甲30%
张三 乙30%
(债权) 丙40%
(连带债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可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
张翔
债权人的利益。
(1)超额履行的连带债务人,就其超额履行的部分,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但是,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超额履行的连带债务人主张。
(2)债权人享有担保权的,追偿权受此担保权的担保。
(3)债权人债权上的担保权与超额履行的连带债务人追偿权上的担保权竞存的,债权
人的担保权优先受偿。
案情:甲、乙按照4:6的比例,对张三负100万元的连带债务。乙、李四均提供房屋作为抵押,并登记。
张三(债权人)的权利
①张三对甲、乙:债权100万元
②张三对乙:抵押权
③张三对李四:抵押权
(1)甲向张三偿还100万元。
张三(债权人)的权利 甲的权利
①张三对甲、乙:债权消灭 ①甲对乙:追偿权60万元
②张三对乙:抵押权消灭 ②甲对乙:抵押权
③张三对李四:抵押权消灭 ③甲对李四:抵押权
(2)甲向张三偿还80万元。
张三(债权人)的权利 甲的权利
①张三对甲、乙:债权20万元 ①甲对乙:追偿权40万元
②张三对乙:抵押权 ②甲对乙:抵押权
先受偿 后受偿
③张三对李四:抵押权 ③甲对李四:抵押权
·122·第10债法总论
3.部分连带当事人的债务免除
(1)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
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试一试
甲、乙、丙对张三负连带债务100万元,内部约定各自比例为3:3:4。现张三免除了甲的
债务。此时,张三与甲、乙、丙的债之关系如何?
回答 乙、丙对张三承担连带债务70万元。
(2)部分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在扣除该连带债权人的份额后,不影响其他
连带债权人的债权。
试一试
甲、乙、丙对张三享有连带债权100万元,内部约定各自比例为3:3:4。现甲免除了张三
的债务。此时,甲、乙、丙与张三的债之关系如何?
回答 乙、丙对张三享有连带债权70万元。
(二)按份之债 专题
1.按份之债,是指按份债权人或按份债务人,按照自己的份额对外享有债权、承担 ②
债务的债。
2.按份之债的多数人一方内部不存在分配或者追偿的问题。
六、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一)简单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只有一种标的的债。在简单之债中,债务人只能按照一种确定的标的
进行给付,而别无选择,否则即构成债务的不履行。
(二)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存在多种标的以供选择的债。在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履行多种标的中
的任何一种,即构成债务的履行。选择之债中所存在的多种标的之间,应当具有“质”的
不同;当事人对于债务履行“量”上的灵活性约定,不构成选择之债,而为简单之债。
1.选择权
(1)选择权的归属,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债务人,即由“给付选项的
一方”择其方便者履行。
提示
当事人未约定选择权的,“给啥要啥”。
(2)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6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试一试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手机A或电脑B出卖给乙。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选择权的归属。
问题:(1)谁享有选择权?
(2)如果甲逾期未作选择,经催告仍不选择,怎么办?
回答(1)甲。当事人没有约定选择权的,由债务人选择。债务人是指给付选项的一方。
(2)选择权归属于乙。
(3)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债务标的确定。非经对
方同意,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变更。
2.选择之债的履行不能
(1)原则上,可选择的债务标的之中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
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
(2)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此时,选择权人选择履行不能之
选项的,合同构成履行不能,当事人均有权解除之。
张翔 试一试
理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手机A或电脑B出卖给乙,由乙享有选择权。及至乙行使
选择权时,电脑B已经毁损。
问题:(1)经查,电脑B因洪水而毁损。乙能否选择购买电脑 B?
(2)经查,电脑B因甲保管不善而毁损。乙能否选择购买电脑B?
回答(1)不能。
(2)能。此时,如果乙选择购买电脑B,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构成履行不能,甲、乙
均有权解除合同。
专题二十三
债的移转
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债权让与合同,约定债权人将其
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通知债务人的债的移转形式。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转让
通 知
合同
.
受让人
着
·124·第10计◎债法总论
(一)债权转让的要件
1.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债权转让合同
(1)债权转让合同成立时生效;
(2)债权转让合同一经生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即转移至受让人。
2.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而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1)通知的方式
①口头、书面通知;
②诉讼、仲裁中,起诉状副本、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债务人。
(2)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意义
①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即
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即应当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试一试
甲借给乙1万元。甲与丙订立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但未通知乙。
问题:(1)丙能否享有对乙的债权?
(2)如果乙到期向甲偿还了借款,丙能否再请求乙向自己还款?
专
题
回答(1)能。债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债权即发生转移。
(2)不能。因债权让与未通知乙,乙向甲还款,履行对象正确,乙的债务已经消灭。丙
只能请求甲向自己返还不当得利。
②因未及时通知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债务人有权请求从债权数额中扣除。
(3)通知的撤销
①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原债权人撤销通知的,需经受让人同意;
②原债权人未撤销通知,仅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为由,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
行,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的,履行对象正确,债务消灭。
(二)虚构的债权转让
1.虚构的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不承担履行责任。
2.债务人向受让人确认债权存在后,不得以该债权实际上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受让
人履行债务;但是,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债权不存在的除外。
(三)债权转让的后果
1.部分债权转让
债权人将其部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债权人、受让人对债务人形成按份债权。
2.债务未转让
在双务合同中,债权让与并不导致债务转移,债务主体不发生变化。
试一试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万元的价格将机器设备A出卖给乙。现甲将3000元价金
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问题:(1)现在法律关系如何?
(2)现在谁向乙承担交付机器设备A的债务?
回答(1)甲、丙按照7:3的比例对乙享有按份债权1万元。
(2)甲。债权转让并不导致债务的转让。
二、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在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同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
因此消灭的债务承担形式。
(一)构成要件
债务加入的通知到达债权人时,该债务加入生效;但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间内拒绝受
让人加入债务的除外。
通 知
债权人 债务人
加入债务
张翔翔论卷
加入人
(二)法律后果
1.债务加入生效后,加入人在加入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
2.加入人履行债务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的,可对加
入人主张。
试一试
甲将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在甲向乙交付机器设备后,丙向甲表示,自己
在30万元价金债务范围内,也是债务人。现价金债务到期。
问题:(1)若乙向甲偿还了50万元,丙对甲是否还有价金债务?
(2)若丙向甲偿还了20万元:
①后果如何?
②经查,甲交付的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无法使用,后果如何?
回答(1)是。乙向甲偿还了70万元以上的,丙的价金债务才会相应消灭。
(2)①丙可向乙追偿。
②因甲交付的机器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无法使用,乙可对甲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此时,丙履行价金债务,向乙追偿时,乙可继续对丙抗辩,即拒绝丙的追偿。
(三)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
1.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以“成为债务人”为内容;而保证的意思表示,则以“承
担担保责任”为内容。
2.第三人意思表示不明确的,视为保证。
活
·126·10计债法总论
提示
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我也是债务人。”
?保证的意思表示:“他不还,我还。”
三、债务转让
债务转让,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受让人订立债务转让合同,约定债务
人将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转让给受让人,且在债务承担的范围内,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
债务承担形式。
债权人 债务人
债务转让
征得同意
合同
受让人
专题
(一)构成要件
23
1.债务人与受让人订立债务转让合同。该合同成立,效力待定。
2.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合同自始有效,受让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债权人拒绝的,
债务转让合同自始无效,受让人不能成为债务人。
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对债权人进行催告。债权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未作表
示的,视为拒绝。
(二)法律后果
1.部分债务转让
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其部分债务转让给受让人的,债务人、受让人对债权人形成按份
债务。
试一试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万元的价格将机器设备A出卖给乙。现乙将3000元价金
债务转让给丙,甲表示同意。现在法律关系如何?
回答乙、丙按照7:3的比例对甲负担按份债务1万元。
2.债权未转让
在双务合同中,债务转让并不导致债权转移,债权主体不发生变化。
试一试
甲对乙享有借款债权100万元,乙对丙享有货款债权100万元。
借 款 货 款
甲 乙 丙◎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问题:(1)甲、乙、丙三方约定,丙向甲偿还100万元借款。该三方约定是什么性质?
借 款
甲 乙
债务转让
丙
(2)甲、乙、丙三方约定,丙向甲偿还100万元货款。该三方约定是什么性质?
货 款
乙 丙
债权转让
甲
回答(1)债务转让。即乙将对甲的借款债务,转让给了丙,且甲表示了同意。
张翔 (2)债权转让。即乙将对丙的货款债权,转让给了甲,且通知了甲。
四、债权转让、债务转让中的抗辩权延续
(一)前提: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
债权人 债务人 (抗辩权)
(二)债权转让,抗辩权延续
1.含义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并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可
继续对受让人主张抗辩权。
债权人 债务人 (抗辩权)
债权转让、通知
债务人可抗辩受让人
受让人
试一试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万元的价格将机器设备A出卖给乙。甲将对乙的1万元
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现价金债权到期,丙请求乙支付价金。经查,甲向乙交付的
机器设备A存在品质瑕疵,无法使用。乙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向丙支付价金?
回答 能。乙对甲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可以对丙主张。
·128·第10债法总论
2.追加第三人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对受让人主张其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的,法院可以将
原债权人列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三)债务转让,抗辩权延续
1.含义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受让人且经债权人同意的,受让人
可继续对债权人主张抗辩权。
债权人 债务人 (抗辩权)
债务转让、同意
受让人 (抗辩权)
受让人可抗辩债权人
专题
试一试
23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万元的价格将机器设备A出卖给乙。乙经甲同意,将价
金债务转让给丙。现价金债务到期,甲请求丙支付价金。经查,甲向乙交付的机器设备A存在
品质瑕疵,无法使用。丙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向甲支付价金?
回答 能。乙对甲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丙可以对甲主张。
2.追加第三人
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后,受让人对债权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法院可
以将原债务人列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四)债权转让、债务转让中的抗辩权延续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债权人、债务人均将其债权、债务转让给受让人的,债
务受让人可继续对债权受让人主张抗辩权。
债权人 债务人 (抗辩权)
债权转让、通知 债务转让、同意
债权受让人 债务受让人 (抗辩权)
五、抵销权延续
(一)前提:债务人享有抵销权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其要件是:⑩ 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债务人在另一法律关系中对债权人享有债权。
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② ② 债权②(到期)(抵销权)
甲 乙
债权① 债务①
①
(二)债权转让中的抵销权延续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可继续对受让人主张抵销权。
债务② ② 债权② (到期)(抵销权)
甲 乙
债权① 债务①
①
转让丙、通知乙 乙享有抵销权
乙可对丙主张抵销权 丙
债权①
试一试
张翔理
甲借给乙10万元,乙尚未偿还。此外,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机器设备A出卖给
论卷 甲,甲应于8月20日支付价款10万元。买卖合同订立后,乙如约将机器设备A交付予甲。
问题:(1)若8月30日,甲通知乙,其已经将对乙的借款债权转让给了丙。
①乙自何时起对甲享有抵销权?
②乙自何时起对丙享有抵销权?
(2)若8月10日,甲通知乙,其已经将对乙的借款债权转让给了丙。
①此时,乙能否对丙主张抵销权?
②若及至8月20日,甲未如约向乙支付价款,此时,乙有权向谁主张抵销权?
回答(1)①8月20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时,即享有对债权人的抵销权。
②8月30日。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时,债务人享有对债权受让人的抵销权。
(2)①否。此时乙的债权未到期,乙尚不享有抵销权。
②丙。债权转让中抵销权延续的条件已经具备。
(三)债务转让中的抵销权不延续
债务人征得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不得对债权人主张抵销权。
②
债务② 债权②一→(到期)(抵销权)
甲 乙
债权① 债务①
①
转让丙、甲同意
丙 (抵销权)
债务①
丙不可对甲主张抵销权 。
新
·130·第10P1债法总论
试一试
甲借给乙10万元,乙尚未偿还。此外,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机器设备A以10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甲。现甲未如约支付价款。
问题:(1)如果甲将借款关系中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并通知了乙。现丙请求乙偿还借款。乙能否对
丙主张抵销权?
(2)如果乙经甲同意,将借款关系中的债务转让给了丁。现甲请求丁偿还借款。丁能否对甲
主张抵销权?
回答(1)能。债权让与,抵销权延续。
(2)否。免责的债务承担,抵销权不延续。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 抗辩权延续 抵销权延续
债务转让,债权人同意 抗辩权延续 抵销权不延续
六、不得转让的债权与债务
专题2
(一)根据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与债务
根据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债务,是指因具有人身专属性,而不得与债权人、债务人
相分离的债权、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债务主要包括:
◎基于家庭身份所生
之债权、债务
◎基于社会身份所生
之债权、债务
以“特定人” 以“血汗”
为基础的债权、债务 为基础的债权、债务
以“特定身份”
为基础的债权、债务
◎基于“人身信任”所生 ◎基于人身损害所生之
之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不作为债务以及所对应 ◎劳动工资债权、债务
的债权
(二)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人、债务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
债权禁转约定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
转让、通知
受让人6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该约定具有内部效力。债权人违反约定转让债权的,应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该约定可否具有对外效力?
(1)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任何第三人。
试一试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台电脑出卖给乙,乙支付价金1万元,且双方的债权均
不得转让。
问题:(1)如果乙将请求甲交付电脑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并通知了甲。甲能否以“债权不得转让”
之约定为由,拒绝向丙交付电脑?
(2)如果甲将请求乙支付价金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并通知了乙。乙能否以“债权不得转让”
之约定为由,拒绝向丙支付价金?
回答(1)视情况而定。要看丙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甲、乙间“债权不得转让”之约定。
(2)不能。……………………………………………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与债务
张翔 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债务,不得转让。例如,主债权人在保留主
债权的情况下,对外单独转让担保权;又如,经批准而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经批
准,即与他人订立债权让与合同或债务承担合同。
专题二十四
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保全,即法律赋予债权人为自己债权的实现,保全
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充实,避免因债务人责任财产不足而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特殊法律
手段。
一、代位权
债的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又称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债
权,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直接对次债务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怠 于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代 位
代位权的法律关系
(一)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两个债权均到期。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否则,债权人主张代位权没有必要;债务人对
·132·第10债法总论
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应当到期,否则,债权人主张代位权没有可能。
(2)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下列紧急情况的,债权人可
代位采取必要行为:
①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的,债权人可以代位
向债务人的次债务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
②次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破产债权。
2.债务人构成“怠于”。
(1)债务人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即构成“怠于”;
(2)至于债务人是否以其他方式主张债权,则在所不问。
3.有损债权。
(1)有损债权实现,即债务人怠于主张债权,导致其责任财产不充实,进而导致债权
人的债权因此不能实现;
(2)题目中未明确是否有损债权的,推定为有损债权。
试一试
专题
甲对乙的10万元借款债权已经到期,乙对丙的10万元价金债权也已经到期。乙未对丙提
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未向甲偿还债务。
问题:(1)甲能否对丙提起代位权之诉?
(2)如果乙有可自由支配的现金资产1000万元,甲能否对丙提起代位权之诉?
回答(1)能。此时,推定乙对丙构成“怠于”,损害了甲对乙的借款债权。
(2)不能。题目中明确了“无损债权”的,债权人不得主张代位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规则
1.代位权的行使,以诉讼方式为之。
(1)代位权之诉的诉讼当事人
①原告:债权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要求以自己的名义。
②被告:次债务人。
③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出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
(2)代位权之诉的管辖法院
①代位权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②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管辖协议,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提起
和管辖。
2.债权人主张代位的范围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在债权人的“债权额”与债务
人的“债权额”之间。行使代位权的数额,“就低不就高”。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有担保权进行担保的,债权人也可代位行使该担保权,
即“主债权代位,担保权随之代位”。◎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代位权之诉的合并审理与中止审理
1.多个债权人均提起代位权之诉
代位权之诉
甲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乙
代位权之诉
(1)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次债务人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向各债权人履行债务。
2.债权人提起原债之诉与代位权之诉
债权人先对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后在受理该原债之诉的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
之诉的:
①原债之诉
张翔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②代位权之诉
(1)受理原债之诉的法院对代位权之诉也有管辖权的,两诉可以合并审理。
(2)受理原债之诉的法院对代位权之诉没有管辖权的:
①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提起代位权之诉;
②原债之诉终结前,代位权之诉中止审理。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
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后,债务人在受理该代位权之诉的法院向次债务人
提起原债之诉的:
①代位权之诉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②原债之诉
(1)受理代位权之诉的法院对该原债之诉也有管辖权的,两诉可以合并审理。
(2)受理代位权之诉的法院对该原债之诉没有管辖权的:
①告知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提起原债之诉;
②代位权之诉终结前,该原债之诉中止审理。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债务人或次债务人提起原债之仲裁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后,债务人或者次债务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
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之诉。
·134·第10话债法总论
①代位权之诉,首次开庭前
债权人 债务人 次债务人
②原债之仲裁
2个或2个以上债权人均提起代位权之诉 可以合并审理
有权管辖 可以合并审理
当事人向同一法院提起原债之诉与代位权之诉
无权管辖 中止后提起的诉讼
代位权之诉提起后、首次开庭前,原债之仲裁被提起 中止代位权之诉
(四)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1.对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
(1)代位权之诉中,债权人胜诉的,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在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范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
专题
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
2.行使代位权费用的承担
(1)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并可向债务人追偿;
(2)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之诉中的抗辩权
(1)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事由的,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有抗辩事由的,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在代位权之诉的诉讼过程中,次债务人还可以直接向债权人提出诉讼中的抗辩。
二、撤销权
债的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又称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向第三人不当处分财
产,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有损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不当处分
行为的权利。
不当处分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
撤 销
撤销权的法律关系
(一)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务人向第三人实施“不当处分”行为。
不当处分行为,是指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未增加的
行为,债权人不得撤销。回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试一试
甲借给乙100万元,乙到期未还。
问题:(1)若乙与丙离婚,离婚财产协议约定,乙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甲能否对该离婚财
产协议予以撤销?
(2)若乙父丙去世,乙表示放弃对丙的遗产的继承,甲能否对乙放弃继承的行为予以撤销?
回答(1)能。该离婚财产协议导致了乙责任财产的减少。
(2)不能。乙放弃继承的行为未导致乙责任财产的减少,只是导致乙的责任财产未增加。
2.不当处分行为的类型
(1)无偿处分行为
①无偿转让财产。
无偿转让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
②放弃债权担保。
张翔理 放弃担保权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
③债务人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期。
放弃债权、延长债期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
(次债务人)
第一,代位权之诉提起之前,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放弃债权、延长债期的,
债权人应当“先撤销、后代位”;否则,因第三人已非次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债务并未到期,
债权人代位权无法行使。
第二,代位权之诉提起之后,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放弃债权、延长债期的,
第三人不得以此为由对债权人提出抗辩,即债权人无需“先撤销、后代位”。
试一试
甲借给乙100万元,乙到期未还。乙、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机器设备以100万元的
价格出卖给丙,李四向乙提供保证,担保丙的价款债务的履行。丙到期未支付价款。
甲 乙 丙
担 保
李四
问题:(1)现乙放弃了对李四的保证权,甲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现乙放弃了对丙的价款债权,甲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现甲对丙提起代位权之诉。 省
·136·第10诱债法总论
①甲能否将李四列为共同被告,让其承担担保责任?
②若甲对丙提起代位权之诉后,乙放弃了对丙的价款债权,丙能否据此对甲提出抗辩?
回答(1)甲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乙的放弃债权担保的行为。
(2)甲此时尚未提起代位权之诉,故甲应先撤销乙的放弃价款债权的行为,后对丙行使
代位权。
……………………………………………………………………………………
(3)①能。主权利代位,从权利一并代位。.
②否。代位权之诉提起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放弃债权、延长债期的,对代位权之
诉没有影响。
④其他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
(2)不等价处分行为
①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未达到正常价格的70??价格向第三人转
让财产的,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债务人以超过正常价格的30??价格受让第三人财
产的,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③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纵然未突破上述70??30??价格,
也可构成不当处分。
专题
(3)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2
债务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构成不当处分。
担 保
甲 乙 丙 丁
(债权) (债务) (债权) (债务)
3.第三人恶意。
在不等价处分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两种情况下,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以第
三人“恶意”为条件,即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与债务人的交易损害了债权人的
债权。
表 现 备 注
(1)无偿转让财产 (无)
(2)放弃债权担保 (无)
无偿处分
(3)债务人放弃债权 代位前,免债或延期的,先撤销、后代位;
(4)债务人延长债期 代位后,免债或延期的,不影响
(1)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不等价处分 (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
(3)亲属交易、关联交易 相对人需“恶意”
为他人债务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需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存续期间;如果债务人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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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前,则该行为无损于债权,债权人没有
撤销权。
试一试
2016年5月1日,甲借给乙1万元。现乙的债务到期未履行。经查,2016年2月1日,乙
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丙;2016年7月1日,乙将自己的汽车赠与丁。甲可以撤销乙的哪一项赠与
行为?
回答 2016年7月1日乙对丁的汽车赠与。
5.有损债权。
(1)有损债权,是指不当处分行为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进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
因此不能实现;
(2)题目中未明确是否有损债权的,推定为有损债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规则
1.撤销权的行使,以诉讼方式为之。
(1)撤销权之诉的诉讼当事人
张翔
①原告:债权人;
②共同被告:债务人、第三人。
(2)撤销权之诉的管辖法院,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住所地法院。
2.撤销权之诉的提起时间
(1)债权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自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
消灭。
(三)撤销权之诉的合并审理
(1)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均对债务人、第三人提起撤销权之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撤销权之诉
甲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
乙
撤销权之诉
(2)债权人先对债务人、第三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后又在受理撤销权之诉的法院对债
务人提起原债之诉的:
①撤销权之诉
(对债务人、第三人)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三人
②原债之诉(对债务人) 水
·138·第10.计债法总论
①受理撤销权之诉的法院对该原债之诉有管辖权的,两诉可以合并审理;
②受理撤销权之诉的法院对该原债之诉没有管辖权的,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另行起诉。
(四)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1.一经撤销,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
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专题二十五
25
债的消灭
一、履行
(一)债务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债务抵充)
1.界定的问题 专题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债数笔,且标的相同,债务人履行了一部分,但是履行数额并不能 2
导致其全部负债的清偿。在此种情况下,需要界定的是,债务人所履行的债务,是其所负
担的“数笔”债务中的“哪一笔”?
2.规则
(1)有约定,按约定
(2)无约定,第一次看时间[到期、未到期] 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3)均到期,看担保 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4)担保相同,看主债 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5)债额相同,第二次看时间[先到期、后到期] 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6)到期时间相同,按比例抵充
(二)债务人负担一笔复合内容的债务
1.界定的问题
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担的债务只有一笔,但是该笔债务由本金(主债务)、利息和费
用三部分组成。债务人履行了一部分,但是履行数额并不能导致其全部负债的清偿。那
么,债务人所履行的债务,是其所负担的本金、利息还是费用?
2.规则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抵充。
(三)以物抵债
幽
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情形。
1.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1)性质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是为未来到期的债务提供担保。
(2)效力
协议有效。债权人可以在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的基础上,同时请求法院确认以
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3)债务到期并不履行的处理
①债权人可以依据以物抵债协议,请求法院就抵债物变价受偿。
②债权人可否优先受偿,看其是否取得了物权人地位。抵债物未交付或登记的,债权
人不得优先受偿;抵债物已经交付或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取得抵债物所有权的,该约定
因违反流质约款禁止规则而无效,但不影响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
2.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1)协议有效。
张翔
(2)债权人应当先请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协议履行的,相应范围内
f
的债务消灭。
(3)债务人未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择
一选择:既可以选择让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也可以选择让债务人履行原来的债务。
性 质 规 则
期前以物抵债协议 担 保 ①债务到期不履行,变价受偿;②能否优先,看是否交付、登记。
①债权人先主张抵债;②以物抵债协议到期不履行,债权人可以
期后以物抵债协议 抵 债
选择抵债或还钱。
试一试
5月1日,甲借给乙200万元。现乙的借款债务未履行。5月10日,乙对丙的货款债权100
万元到期,丙未能偿还。5月15日,乙、丙达成约定,丙在10日内,以房屋A向乙抵债。甲可
对丙主张何种民事权利?
回答乙对丙有何种债权,甲就可代乙对丙主张何种债权。据此,甲可诉请法院,请求丙履行
以物抵债协议。若丙未如约抵债,甲可选择丙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偿还货款。
二、提存
提存,是指在债权人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务人向法定的提存机关履行债务,以消灭
自己对债权人负债的法律事实。在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是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
(一)提存的条件
债权人迟延受领,即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导致债务人无法履
狐
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向提存机关提存。
·140·第10讲债法总论
(二)提存的效力
1.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在提存期间,提存物产生孳息的,债权人取得孳息
的所有权。
2.债权人承担提存物上的风险。
3.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但需承担提存费用。债权人向
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权的,债务人承担提存费用后,提存物向债务人返还。
4.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债权人未领取提存物的,领取权消灭。此时:
(1)原则上,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例外情况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承担提存费用后,提
存物由债务人取回。
提存中的两个“债务人承担提存费用后,提存物由债务人取回”:
提存5年内,债权人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权;
总结
?提存5年后,债权人有到期债务未向债务人履行。
三、抵销 专题
25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基于两个法律关系互负债务时,互负的债务相互充抵而归于消
灭的法律事实。
(一)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即抵销权抵销,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一方当事人可行使抵销
权,在无需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依据单方意思表示与对方债务相互充抵的抵销。
债务 ② 债权
甲 乙
债权 ① 债务
1.法定抵销的条件
(1)一组当事人,在两个法律关系中,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民法中,双务合同制度与抵销制度均涉及“互负债务”的问题,但是其各
自的含义不同:
o03
I
总 结 A一组当事人,在“一个法律关系”中互负债务,为双务合同;
?一组当事人,在“两个法律关系”中互负债务,为抵销结构。
(2)当事人所互负债务的标的、种类相同。
试一试
甲将电脑出卖给乙,乙将手机出卖给甲。
问题:(1)甲交付电脑的债务与乙交付手机的债务,可否相互抵销?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甲支付手机价金的债务与乙支付电脑价金的债务,可否相互抵销?
回答(1)不可以。
(2)可以。
(3)债权到期
在一组当事人基于两个法律关系互享同种类标的债权、互负同种类标的债务的情形
中,“债权”到期的一方享有抵销权,有权主动与对方抵销。
试一试
甲借给乙10万元,乙应于5月10日还款。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的一台机
器设备,甲应于6月10日支付价金。
问题:(1)现在是4月20日,谁享有抵销权?
(2)现在是5月20日,谁享有抵销权?
(3)现在是6月20日,谁享有抵销权?
回答(1)甲、乙均不享有抵销权。
(2)甲享有抵销权。
张翔 (3)甲、乙均享有抵销权。
2.法定抵销权的限制
(1)债务人有抗辩权。
①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但债务人主张抗辩权的除外;
②有抗辩权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不受限制。
乙有权抵销,但甲提出抗辩的除外
(抗辩权)债务② 债权②(到期)
②
甲 乙
(到期)债权① ① 债务①
甲有权抵销
试一试
张三对李四有借款债权100万元,已经届满诉讼时效。李四对张三有装修款债权100万元,
已经到期。
问题:(1)张三能否主张抵销?
(2)李四能否主张抵销?
回答(1)能。但李四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2)能。李四可以放弃自己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利益。
(2)人身侵权、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财产侵权之债。
①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
②被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不受限制。
·142·多10债法总论
乙有权抵销
债务② 债权②(到期)
侵权之债②
甲 乙
(到期)债权① ① 债务①
甲无权抵销
试一试
甲对乙有借款债权30万元,已经到期。因乙不还钱,甲愤然将乙的车砸坏(或将乙打伤),
乙的损失为30万元。
问题:(1)甲能否主张乙的还款债务与自己的赔修理费(或赔医疗费)债务抵销?
(2)乙能否主张自己的还款债务与甲的赔修理费(或赔医疗费)债务抵销?
回答(1)不能。
(2)能。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
3.抵销权的行使及其后果
(1)抵销权行使的方式,可以是抵销权人向对方当事人进行通知,也可以采取抗辩或
诉讼、仲裁的方式。
(2)抵销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3)行使抵销权的单方通知,一经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抵销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
在两个法律关系中互负的债务,在抵销范围内同时归于消灭。如果有余额,一方当事人仅
就此余额履行。
试一试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批货物以1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甲向乙交付货物后,
乙的价款债务尚未到期。此时,乙对甲的借款债权50万元已经到期3个月,利息5万元,乙催
告甲还款时支出费用5万元。现乙通知甲主张抵销。法律后果如何?
回答 乙的15万元价款债务与乙的50万元借款本金债权、5万元利息债权、5万元费用债权相
抵,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清偿顺序,乙对甲享有借款本金债权45万元。
(二)约定抵销
约定抵销,是指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在两个法律关系中所互负的债务相互充抵的抵销。
1.在约定抵销的情况下,由于存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因此,无论当事人互负的债
务标的是否种类相同、债权是否到期、诉讼时效是否届满、相应债权债务是否具有人身专
属性,均可通过抵销的约定使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归于消灭。
2.在约定抵销的情况下,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归于消灭的时间为抵销合意达成之时。
四、混同
混同,是指基于特定法律事实,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由同一个人享有和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承担。
1.混同事实
混同事实是指导致混同发生的事实。常见的导致混同发生的事实包括以下三种:
(1)转让。即向债务人转让债权或向债权人转移债务。
(2)继承。例如,债权人继承了债务人的债务,或债务人继承了债权人的债权。
(3)法人合并。例如,债权人法人与债务人法人合并后,新法人承受了原法人的债
权、债务。
2.混同后果
(1)原则上,混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试一试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本票,乙公司将该票据出质给丙公司。现甲、乙公司发生合并,甲、
乙公司归于消灭,丁公司成立。
问题:(1)丁公司成立后,甲、乙公司之间的本票债权、债务关系如何?
张翔理论卷 (2)混同于丁公司之一身的本票债权、债务是否归于消灭?
回答(1)本票债权、债务集于丁公司之一身,发生混同。
(2)否。由于本票债权现为丙公司的质权的客体,故混同的本票债权、债务并不消灭。
这意味着,丙公司的本票债权质权依然存在,并且丙公司可以基于本票债权质权,
请求本票债务人丁公司履行本票债务。
3.连带之债的混同
(1)在连带债务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归于同一人的,在扣除该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试一试
甲、乙、丙对张三负连带债务100万元,内部约定各自清偿比例为3:3:4。现张三死亡,
张三对甲、乙、丙的100万元债权由甲继承。此时,债权、债务关系如何?
回答乙、丙对甲负连带债务70万元。
(2)在连带债权中,部分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同一人的,在扣除该
债权人应当享有的份额后,债务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继续存在。
试一试
甲、乙、丙对张三有连带债权100万元,内部约定各自受偿比例为3:3:4。现张三死亡,
张三对甲、乙、丙的100万元债务由甲继承。此时,债权、债务关系如何?
回答 乙、丙对甲有连带债权70万元。
五、免除
免除,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
彩
·144·10 债法总论
1.免除是一种法律行为,故行为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免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故只需要债权人单方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可,不以
债务人的同意为条件。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间内有权拒绝。
3.免除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法律行为,故免除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债务人或其代理
人作出,方能引起免除的法律后果。
权利有特定对象的,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向该特定对象作出。
总 结
致努力中的你
专题
所谓才能,
是指让专注于某事的热情持续的能力。11
第十一讲
合同法总论
V
专题二十六
26
合同概述
张翔碧的卷
一、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对外作出的、向完成指定行为的人支付赏金的意思表示,如载
明赏金的寻物启事。
1.悬赏广告的性质为单方允诺,而非要约。
2.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性质为事实行为,而非承诺。
3.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有权请求悬赏人支付赏金,而无需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且无需以行为人事先知道悬赏广告之存在为条件。
悬赏广告的性质 单方允诺 非要约
指定行为的性质 事实行为 非承诺
赏金请求权 完成即可要赏金,不问行为能力,不问是否事先知晓 行为能力非必要
二、无名合同
(一)含义
无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四不像”合同。
(二)效力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并不因法律未作出规定而无效。
(三)法律适用
1.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
粥
2.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有名
·146·…·
第11讲合同法总论
合同的规定。
试一试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的手机与乙的电脑所有权相互交换。
问题:(1)甲、乙的协议是什么合同?效力如何?
(2)甲、乙的协议如何适用法律?
回答(1)无名合同。因其并不违反法律行为的效力要件,故有效。
(2)既可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中的一般规则,也可参照适用《民法
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则。
三、好意施惠
(一)含义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是指双方在没有产生合同法律关系意思的前提下,一方向
对方施予好处、便利。
(二)好意施惠的类型化
在民法中,搭便车、请客、陪同、无偿帮工等,均为好意施惠。
专题
(三)法律意义
1.好意施惠之约定没有法律意义,对该约定的违反,不产生合同责任。
2.好意施惠的履行,构成法律关系的,具有法律意义。
3.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
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试一试
甲与乙约定,乙搭甲的便车去机场。
问题:(1)如果甲开车去机场,忘了搭载乙,乙能否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2)如果甲搭载乙去机场,其是否应当交高速过路费?
(3)如果甲搭载乙去机场,路上撞到栏杆,致乙损害,甲是否要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甲搭载乙去机场,因甲一边开车一边刷抖音而在路上撞到栏杆,致乙损害,能否减
轻甲的赔偿责任?
回答(1)不能。好意施惠的约定,不是法律事实,没有法律意义。
(2)是。好意施惠的约定没有法律意义,并不意味着在好意施惠的履行中,施惠人、受
惠人不能与第三人产生合同关系。
(3)是。好意施惠构成侵权的,施惠人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因甲为好意施惠,
应减轻甲的责任。
(4)不能。甲具有重大过失,不能减轻责任。
四、合同的解释
(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所使用的词句存在理解分歧的情况下.将一般社◎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会观念对争议词句的最通常的理解,作为该词句含义的合同解释方法。
试一试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双方约定甲应当承担全部修缮费用,但是因“地震”引起房屋毁损的,
修缮费用由甲、乙平摊。租期内,附近的加油站爆炸,引起地面剧烈震动,房屋毁损。甲认为
发生了“地震”,乙表示反对。按照文义解释,是否发生了“地震”?
回答 否。按照文义解释,“地震”应是地壳内部的应力失衡所致,故加油站爆炸不构成“地
震”,房屋的修缮费用应由甲全部承担。
(二)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依靠合同条款之间的逻辑联系,根据当事人明确约定
的条款,推导出当事人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条款的合同解释方法。
试一试
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合同的租金条款中约定:“月租金2000元,总租金4.8万元。”按照
体系解释,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是多久?
张翔
回答 由租金条款可以推知,租期为24个月。
(三)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将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欲追求的目的作为确定合同当事人未约定或未明
确约定的条款依据的合同解释方法。
试一试
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教育培训机构保证甲在
接受乙教育培训机构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乙教育培训机构
全额退费。结果甲的高考分数仅达到去年高考的二本线,与今年高考的二本线尚差20分。甲是
否有权要求退费?
回答是。根据目的解释,“二本线”应是指今年高考的二本线。
(四)习惯、惯例解释
习惯、惯例解释,是指将存在于法律规则之外的交易习惯、交易惯例作为界定当事人
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解释方法。
试一试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的原材料,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方式。现甲主张一手交
钱、一手交货,乙表示反对,且证明了其与甲多次从事该原材料的买卖,都是先交钱、后交货。
本次买卖如何履行?
回答 根据习惯、惯例解释,先交钱、后交货。
(五)诚信原则解释
诚信原则解释,是指从诚信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诚实守信、与人为善的要求出发,确
定当事人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的内容的合同解释方法。
·148·11 合同法总论
试一试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200万吨玉米,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万
元。现乙按期交货,但短缺10公斤。甲遂请求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回答 否。根据诚信原则解释,10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不应适用于本案中乙违约的情形。
(六)不利解释
1.格式条款合同,通常解释不能的,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2.肖像使用许可合同,通常解释不能的,作不利于使用方的解释。
3.无偿合同,通常解释不能的,作不利于债权人的解释。
(七)有效解释
不同的解释影响合同效力的,作导致合同有效的解释。
专题二十七
27
合同的订立
专题
一、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一)含义
1.要约邀请,是指诱使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2.要约,是指要约人向受要约人作出的、愿意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分
1.内容明确具体者,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试一试
水果店老板甲对乙作出表示。
问题:(1)甲对乙说:“水果便宜,要不?”甲的表示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甲对乙说:“西瓜1块钱1斤,要不?”甲的表示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回答 (1)要约邀请。
(2)要约。
2.行为人未表示不愿接受约束者,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甲 乙 甲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合意达成]
A要约邀请是内容空洞的广告,不构成合同的内容。
?要约是实质的报价。
总结
承诺是对实质报价的同意。承诺生效,合意达成。◎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法定的要约邀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形构成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即一方向对方寄送的,载明商品种类、价格的法律文件。
2.拍卖公告,即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告知拍卖召开时间、地点
与拍卖物品,召集竞买人前来竞拍的法律文件。
3.招标公告,即发标人在招标开始前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告知招标时间、地点、程
序、投标人条件,召集投标人前来竞标的法律文件。
4.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即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基金前,
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的法律文件。
试一试
甲公司欲发行公司债券,公告的《债券募集办法》中言明:“本期公司债券总额10亿元,
期限为3年,年利率8??”乙公司向甲公司表示,愿意认购5亿元,但年利率需为10甲公
司同意。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债券认购合同》。及至债券到期,甲公司以《债券募集办法》
中所记载的年利率为8??由,拒绝按照10??年利率向乙公司支付利息。甲公司的主张是否于
张翔 法有据?
思 回答 否。《债券募集办法》的性质为要约邀请,《债券认购合同》的性质为要约与承诺。甲、
乙公司的关系,应按照《债券认购合同》的约定。
(四)要约的失效
1.含义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生效之后,其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归于消灭,受要约人承诺的资
格也就随之消灭。
2.事由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需要注意的是,要约的撤回,本质上为阻止要约生效,其
以要约尚未生效为前提,故要约的撤回,不属于要约的失效事由。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试一试
9月10日,甲向乙发出要约,称:“愿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A型机器设备。”9月15日,
甲收到乙的回复:“不要。”9月20日,甲又收到乙的信函:“愿以10万元的价格成交。”乙的
第二封信函的性质是什么?
回答 新要约。
二、招标、拍卖、商业广告
(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订立合同
1.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招标)或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烤
·150·第11许合同法总论
(拍卖)时成立。
2.当事人拒绝订立合同书的,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成立的后果;但是,拍卖公告、招
标规则事先明确“订立合同书,合同成立”的除外。
招标方式订立合同 拍卖方式订立合同
要约邀请 招标公告 拍卖公告
要 约 递交投标书 举 牌
承诺(合同成立) 中标通知书送达 拍卖师落槌或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
原则上,是否订立合同书,不影响合同成立;但拍卖公告、招标规则事先另有规
合同书
定的除外。
(二)商业广告
1.商业广告,包括商业宣传,既有可能构成要约,也有可能构成要约邀请。其区分
的方式,适用一般的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规则。
试一试
甲公司发布商业广告,称现有一批A型进口汽车销售,价格为30万元/辆,广告有效期为
专
2023年4月1日至5月1日。乙见此广告后,于2023年4月10日带钱去甲公司买车。甲公司告 题
知乙,该车已经售罄。
问题:(1)甲公司的商业广告,性质是什么?
(2)乙作出的买车的意思表示,性质是什么?
(3)乙能否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回答(1)甲公司的商业广告内容明确具体,且未说明不接受约束,为要约。
(2)甲公司的商业广告是要约,乙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
(3)能。乙构成承诺,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构成违约。
2.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
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性质为格式条款。这意味着:
(1)受要约人一旦与该商业广告的发布人订立合同,广告内容即自动构成合同的条款;
(2)如果发布人未实现其在广告中的允诺,将构成违约;
(3)如果发布人发布虚假广告,合同构成欺诈,相对人有权撤销。
试一试
开发商甲在广告中称,小区内有百棵百年大树。乙注重绿化环境,遂购房。乙入住后发现
大树并不存在。
问题:(1)乙能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2)乙能否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
回答(1)能。开发商甲构成根本违约,乙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而有权请求甲退房、
…………………………………………
还钱,并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2)能。开发商甲构成欺诈,乙有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而有权请求甲退房、还钱,
并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以重复使用为目的而事先制定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接
受,或者拒绝,而不得协商变更的合同条款。
单方拟制+以重复使用为目的= 格式条款。
总 结
1.单方拟制
(1)一方根据“示范文本”单方拟制的条款,是格式条款;
(2)一方单方拟制,且双方约定“其不是格式条款”的,约定无效,其依然是格式
条款。
2.以重复使用为目的
(1)“实际上并未重复使用”的、一方单方拟制的条款,是格式条款;
(2)“不以重复使用为目的”的、一方单方拟制的条款,不是格式条款。
张翔
(二)格式条款观念
1.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具有灵活、多样性。其可以表现为书面合同文本中的打印体
条款,也可以表现为店堂告示、标价单、服务细则、服务允诺、产品保修卡、构成要约的
商业广告等形式。
2.格式条款具有“自动构成合同内容”的特征。只要一方事先制定并加以公开,无
论相对人在缔约时是否看到该条款的内容,也无论在缔约时当事人双方有无重申该条款的
内容,该条款即自动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A商家对消费者的所有“规定”“政策”,均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公开就算,爱看不看。
总结
试一试
甲餐厅墙上挂有“服务允诺”,称:“10分钟内上菜,否则顾客有权不付款。”乙来就餐时,
甲餐厅对乙点的A菜未在10分钟内上桌。乙就餐完毕,才看到该“服务允诺”。乙是否有权不
付A菜的价款?
回答是。
(三)格式条款合同的效力
1.不当免责条款
(1)不当免责条款包括:
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
权利;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题
·152·围11讲口合同法总论
(2)不当免责条款的效力
①不当免责条款无效;
②不当免责条款也约束提供方的,有效。
试一试
甲在乙健身房购买健身卡。健身卡记载:“本卡使用期间为1年,任何一方主张顺延的,需
支付违约金1000元。”
问题:(1)甲在使用健身卡期间需要出国。甲主张顺延是否需支付违约金?
(2)乙健身房需要装修。乙健身房主张顺延是否需支付违约金?
回答(1)不需要。“不得顺延”之约定,对甲无效。 …………
(2)需要。“不得顺延”之约定,对乙健身房有效。
2.正当免责条款
(1)含义
正当免责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内容全部或部分免除提供一方的责任,限制了相对人
的权利,但是却尚未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条款。
(2)效力
专题
①原则上,正当免责条款有效;
27
②例外情况是,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构成合同的内容;
③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方仅以“勾选”或“弹窗”方式提示对方注
意的,不构成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试一试
甲购买乙通讯服务商的通话套餐,与乙通讯服务商订立格式条款合同。
问题:(1)如果合同约定:“甲不得变更套餐。”该条款效力如何?
(2)如果合同约定:“甲30年内不得变更套餐。”该条款效力如何?
(3)如果合同约定:“甲1年内不得变更套餐。”该条款效力如何?
回答(1)无效。该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无效。
(2)无效。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无效。
(3)乙通讯服务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有效;否则,该条款无效。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当事人双方在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理解上产生分歧的,适用下列解释规则:
1.通常解释规则,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即通常解释不能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规则,即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
条款。
四、未来订立合同的约定
当事人在A合同中约定,双方未来订立B合同的,A、B合同之间的关系存在如下两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种可能:
(一)预约(A合同)——本约(B合同)
1.条件
(1)A合同不具备交易的基本要素;
(2)A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或支付了定金。
A合同 B合同 交易
(不能支撑交易) (实质性)
2.关系
(1)预约、本约是两个合同。
(2)本约订立的,意味着预约履行。
(3)本约未订立的,意味着预约未履行。因“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本约未
能订立的,该当事人应承担预约上的违约责任。
试一试
张翔
甲开发商与乙订立《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待甲开发商开盘后,乙可优先选房,并与甲开发
居
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至甲开发商开盘后,乙选好要购买的房屋,在与甲开发商订立合
同之际,提出半价购买。因甲开发商拒绝,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问题:(1)《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2)《商品房认购书》是否履行?
(3)甲开发商能否追究乙《商品房认购书》上的违约责任?
(4)如果双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因付款方式产生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
达成一致,最终《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当事人是否应承担《商品房认购书》上
的违约责任?
回答(1)预约与本约。《商品房认购书》中没有约定要交易的房屋标的,不具备《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基本要素,不能支撑起商品房买卖交易。
(2)否。双方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商品房认购书》并未履行。
(3)能。因可归责于乙的原因,导致《商品房认购书》未履行,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否。非因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认购书》未履行的,当事
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要式合同(A合同)——形式要件(B合同)
1.条件:A合同具备了交易的基本要素。
A合同 B合同 交易
(可以支撑交易) (形式性)
2.关系
(1)A、B合同是一个合同,A合同是要式合同,B合同是A合同的形式要件。
(2)B合同未订立的,A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具备,不成立,交易不能达成。但是,
·154·第11合同法总论
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义务,一方已履行且对方接受的,A合同成立,交易达成。
试一试
甲、乙订立《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花园小区1号楼1801号房
屋”给乙,双方1周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问题:(1)《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2)如果甲、乙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果如何?
回答(1)要式合同与形式要件。《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交易的实质要件,可独立支撑交易,
《商品房买卖合同》仅具有形式意义。
(2)《商品房认购书》的形式要件不具备,买卖交易不成立。但是,《商品房认购书》中
约定的主要义务一方已履行、对方接受的,买卖交易成立。
A合同 B合同 后果
(1)A合同:预约;B合同:本约。
不健全 实质性
(2)B合同未订立,可归责的,承担A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1)A合同:要式合同;B合同:形式要件。
健 全 形式性 (2)B合同未订立的,A合同不成立,但A合同的主要义务一方已 专题
履行且对方接受的除外。
五、合同成立的地点
1.当事人约定合同签订地的,从其约定。即使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字
或者盖章地点不符,仍以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未约定合同签订地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
的地点。
专题二十(
28 合同的履行
一、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具有对待给付的关系,即一方债务的承担,系以对方债务的承担为条件,反
之亦然。进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则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债务,这就是双
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一)基本原理
1.“一组双务”认定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的义务为一组“双务”,其彼此间存在抗辩关系。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⑩
合 同
甲 乙
(债务) (债务)
一组双务
试一试
甲借给乙一部手机,乙借给甲一台电脑。后乙到期未向甲返还手机。甲能否基于双务合同
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电脑?
回答不能。甲、乙之间存在两个借用合同,故“返还手机债务”与“返还电脑债务”并非一
组“双务”。
2.等价抗辩
(1)抗辩权人的债务为可分债务时,其主张抗辩的债务数额、性质,应当与对方违约
的数额、性质相适应;
(2)抗辩权人的债务为不可分债务时,不考虑等价抗辩原则。
2试一试
张翔
1.甲以100万元的价格将100箱货物出卖给乙,双方约定乙支付全部价款后,甲交货。现乙只如
约支付了60万元。甲在交货日届满时,能否拒绝交付全部货物?
回答 不能。甲的交货债务为可分债务,适用等价抗辩原则,故甲只能拒绝交付40箱货物。
2.甲以100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双方约定乙支付全部价款后,甲交车。现乙只如约
支付了60万元。甲在交车日届满时,能否拒绝交付汽车?
回答 能。甲的交车债务为不可分债务,不适用等价抗辩原则。
3.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以抗辩权人的债务到期为前提。
(二)双务合同抗辩权之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履行顺序。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
2.权利人。双方均可以对方未履行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到期债务。
3.违约责任。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故均不得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4.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执行中的适用。原告诉请被告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同时
履行抗辩:
(1)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
(2)原告需先履行自己的债务,才能申请法院对被告强制执行。
(三)双务合同抗辩权之二: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1.履行顺序。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先后履行。
2.权利人。后履行方有权以先履行方到期未履行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到期的
债务。
3.违约责任。因先履行方已经构成现实违约,故后履行方在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同
时,还有权请求先履行方承担现实违约责任。 组
·156·第11合同法总论
(四)双务合同抗辩权之三:不安抗辩权
1.履行顺序。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先后履行。
2.权利人。先履行方有权以后履行方未来可能不履行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到期
的债务。
3.违约责任
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
同,并追究对方的预期违约责任。
抗辩权人 主张抗辩权的条件 对方的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 方 双方债务到期,且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格 无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方 对方债务到期,且未履行或履行不合格 现实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方 自己债务到期,且能证明不安事由 预期违约责任
试一试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①甲先交预付款;②乙后交货;③甲最后付余款。若乙交货
日届至,此时甲已经支付了首期款,但无力支付余款,乙是否有权拒绝交货? 专题
回答 是。首先,因甲已经支付了预付款,故乙不得依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货;其次,因甲无
力支付余款,故乙有权依不安抗辩权拒绝交货。
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债权人、债务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有如下两种可能:
(一)代为受领
1.代为受领,是指债权人、债务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但未约定第三人
对债务人享有请求权的合同。
约 定
债权人 债务人
履 行
第三人
2.在代为受领关系中,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试一试
甲为了给女友丙过生日,与乙蛋糕店订立蛋糕买卖合同,收货人一栏填写了丙的名字和住
址。在乙蛋糕店将蛋糕送给丙后,丙发现该蛋糕已经发霉变质。
……………
问题:(1)谁有权追究乙蛋糕店的违约责任?
(2)若甲要求乙蛋糕店更换,多次催促无果,谁有权解除与乙蛋糕店的蛋糕买卖合同?
回答(1)甲。乙蛋糕店与丙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2)甲。乙蛋糕店与丙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⑩
(二)利他合同
利他合同与束己合同相对应,是指根据合同约定,订立合同的人承担合同的债务,而
该方的债权则由第三人享有的合同。
约 定
债权人 债务人
履 行
第三人
(请求权)
1.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
(1)根据利他合同享有债权的第三人,有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债权。在债务人
违约时,第三人可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向第三人主张。
2.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
(1)由第三人享有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无需征得该第三人的同意。
张翔
理 (2)第三人表示拒绝享有债权,或拒绝受领债务人履行的,该合同转变为束己合同。
论
此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3.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1)利他合同的解除权、撤销权仍然归债权人,第三人不得享有;
(2)合同被撤销或被解除的,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3)第三人拒绝受领或迟延受领,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可请求债权人赔偿
损失。
对利他合同的理解:
除了“请求履行”“追究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在债务人、第三人之间展开
总 结
外,其他关系仍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展开。
试一试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汽车A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甲将请求乙支付10万
元价款的权利设定给丙。现乙的付款期间届至。
问题:(1)谁有权请求乙支付10万元价款?
(2)如果乙迟延付款,经催告仍不履行,谁有权解除与乙的买卖合同?
(3)如果在甲、乙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乙对甲实施胁迫,谁有权撤销买卖合同?
(4)如果乙向丙支付10万元价款后,买卖合同被撤销或解除,乙有权请求谁返还价款?
……………………-
(5)如果乙向丙支付价款,丙拒绝受领,怎么办?
(6)如果乙向丙支付价款,丙拒绝受领或迟延受领,给乙造成损失,怎么办?
回答(1)丙。乙未如约付款的,丙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2)甲。丙不享有解除权。
·158·………………………………
第11讲口合同法总论
(3)甲。丙不享有撤销权。
(4)甲。
(5)视为丙拒绝享有债权,利他合同转变为束已合同,甲有权请求乙向自己支付价款。
(6)乙有权请求甲赔偿损失。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
(一)合法利益第三人
1.对债务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主张代为履行的,债权人不得拒绝。
2.合法利益第三人的认定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会遭受不利的,该第三人为合法利益第三人。
(1)对“债务人财产”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①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财产权利,在因债务不履行而引起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时,
第三人的财产权利将遭受损害的,该第三人具有合法利益;
②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设立人、近亲属。
(2)对“第三担保人财产”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①对第三担保人的财产享有财产权利,在因债务不履行而引起第三担保人财产的强制
专题
执行时,第三人的财产权利将遭受损害的,该第三人具有合法利益;
②第三担保人自己。
债权人 债务人
①不能对抗强制执行的财产权利
②第三担保人自己 ①不能对抗强制执行的财产权利
②债务人的近亲属、出资人、设立人
第三担保人
试一试
甲银行借给乙公司100万元,丙向甲银行提供保证。在借款期间,①乙公司将机器设备A
抵押给张三,未办理抵押登记,②且与李四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房屋B出卖给李四,
但未交付房屋B,也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外,③丙将土地C为王五设立地役权,但未经登记,
④且将房屋D出租给赵六,尚未交付。
问题:(1)如果乙公司到期不向甲银行偿还借款,导致乙的机器设备A被执行,对张三的影响是
什么?
(2)如果乙公司到期不向甲银行偿还借款,导致乙的房屋B被执行,对李四的影响是什么?
(3)如果乙公司到期不向甲银行偿还借款,导致丙的土地C被执行,对王五的影响是什么?
(4)如果乙公司到期不向甲银行偿还借款,导致丙的房屋D被执行,对赵六的影响是什么?
(5)如果张三、李四、王五、赵六主张代乙公司履行债务,甲银行能否拒绝?
回答(1)张三的抵押权只能在甲银行对机器设备A的价值受偿后,就剩余部分受偿。因为张
三的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执行申请人。
(2)李四的买受人债权不能实现。因为李四的债权不得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王五的地役权消灭。因为王五的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4)赵六的租赁权不能实现。因为赵六未占有房屋D,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5)否。其均为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二)代为履行的后果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2.债权人享有担保权的,追偿权受此担保权的担保。
3.债权人的担保权与代为履行的第三人的担保权竞存时,债权人的担保权优先受偿。
注 意
第三担保人代为履行的,适用“第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后果。
案情:甲对乙有债权100万元,乙、李四提供房屋作为抵押。
甲(债权人)的权利
张翔 ①甲对乙:债权100万元
②甲对乙:抵押权
③甲对李四:抵押权
(1)马小芸代为履行100万元。
甲(债权人)的权利 马小芸的权利
①甲对乙:债权消灭 ①马小芸对乙:债权(追偿权)100万元
②甲对乙:抵押权消灭 ②马小芸对乙:抵押权
③甲对李四:抵押权消灭 ③马小芸对李四:抵押权
(2)马小芸代为履行80万元。
甲(债权人)的权利 马小芸的权利
①甲对乙:债权20万元 ①马小芸对乙:债权(追偿权)80万元
②甲对乙:抵押权 ②马小芸对乙:抵押权
先受偿 后受偿
③甲对李四:抵押权 ③马小芸对李四:抵押权
第三担保人代为履行的,适用“第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
专题二十九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基于合同当事人终止交易关系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
灭。合同的解除是就有效的合同而言的,无效的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160·1
合同法总论
类别1 形 式 解除方法 类别Ⅱ
约定解除条件、解除期限 条件成就、期限届满,合同自动解除 自动解除
约定解除 协议解除 协议达成,合同解除 双方解除
约定解除权
单方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权 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 (解除权解除)
特别法定解除权
一、“约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条件”的区别
(一)约定解除权
1.含义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达成的,若特定事实发生,则一方或者双方享有解除权的约定。
2.法律后果
约定解除权事由出现后:
(1)当事人享有解除权;
专题
(2)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解除。
(二)约定解除条件
1.含义
约定解除条件,是指当事人达成的,若特定事实发生,则合同解除的约定。
2.法律后果
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无需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自动解除。
约定方式 后 果
约定解除权 若A事实发生,有权解除合同 A事实发生,解除权产生;若行使之,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条件 若A事实发生,合同解除 A事实发生,合同解除
二、一般法定解除权
任何合同中,存在如下事由的,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一)楕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1.对合同的影响不同
(1)情势变更的后果: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合同履行不公平;
(2)不可抗力的后果:合同履行不能。
2.法律后果不同
(1)构成情势变更的:
①遭受不利一方有权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解除权的行使需以诉讼、仲裁方式
主张。
②一方主张变更合同,另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酌情处置。◎
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构成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为单方通知,
无需以诉讼、仲裁方式主张。
对合同的影响 法律后果 权利行使方式
情势变更 履行不公平 变更、解除权 诉讼、仲裁
不可抗力 履行不能 解除权 单方通知
(二)情势变更与正常风险的区别
1.情势变更为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的市场异动。
2.正常风险为当事人缔约时可以预见的市场正常波动。构成正常风险的,当事人不
得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例如,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
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市场变化,因可以预见,故不属于情势变更。
相同点 区 别
情势变更 不能预见
市场变化
正常风险 可以预见(正常波动或本身波动较大)
张翔
试一试
费
1.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后,甲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主张涨价。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回答 不能。原材料价格上涨是正常风险,不具有法律意义。
2.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后,因疫情导致原材料价格上涨至150甲以此为由主张涨价。甲的主张
能否成立?
回答 能。此时,原材料价格上涨构成情势变更。
(三)债务人违约
债务人违约的,在如下三种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1.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前拒绝履行
(1)含义
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前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前,所作出的拒绝履行债务
的意思表示。其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债务未到期
债权人 债务人
(明示、默示,到期将不履行)
(2)后果
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前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预期违
约责任。
2.迟延履行
※*
(1)含义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超越债务履行期限而未履行债务。
·162·多归班合同法总论
(2)要件
债务到期
债权人 债务人
(催告后)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①债务人所迟延履行的债务为主要债务。
试一试
甲与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辆汽车连同发票出卖给乙,乙支付价金10万元。现
乙如约付款。
问题:(1)如果甲向乙交付汽车后,并未如约交付发票,经乙催告后,甲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
乙能否解除汽车买卖合同?
(2)如果甲未如约交付发票,导致乙无法办理手续,汽车无法使用,经乙催告后,甲在合理
期间内仍未履行,乙能否解除汽车买卖合同?
回答(1)不能。甲所迟延履行的是次要债务。
(2)能。甲所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
②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专题
试一试
甲与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辆汽车连同发票出卖给乙,乙支付价金10万元。现
乙如约付款。
问题:(1)如果甲未如约将汽车交付给乙,乙次日能否解除汽车买卖合同?
(2)如果甲未如约将汽车交付给乙,乙等待半年时间,甲仍未交付汽车,乙能否解除汽车买
卖合同?
回答(1)不能。乙未经催告。
(2)不能。乙未经催告。
提 示
金钱债务迟延履行的,只构成迟延履行,不构成根本违约。
3.根本违约
(1)含义
根本违约,是指因债务人的违约,导致债权人的缔约目的落空,即订立合同所欲获得
的利益不能实现。
债务到期
债权人 债务人
(合同再无意义) (违约)
(2)后果
债务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债权人无需催告即可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试一试
甲欲赴A地出差,需在A地过一夜,遂事先在A地乙酒店订好客房,并预交了住宿费。但
乙酒店未如约提供客房,甲遂另寻住处,并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乙酒店退还房费。乙酒店认为,
甲并未实施催告,故不得解除合同。乙酒店的主张是否于法有据?
回答 否。乙酒店并非构成迟延履行,而是构成根本违约,甲无需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期前拒绝履行
债务人违约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债权人享有解除权
◎根本违约
(四)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
债务人承担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在如下情况下,债务人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3.履行费用过高。
张翔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在上述情况下,合同无法得以履行的,当事人双方均有权诉请解除合同。
三、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的性质为形成权,权利人必须行使该权利,才能够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原则上,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为单方通知。但是,如下两种解除权,需以诉讼或仲裁的
方式为之:
1.情势变更解除权。
2.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的解除权。
(二)相对人的异议权
1.相对人对解除权的行使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异议。
2.异议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的,为相对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
3.异议期间的法律意义
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
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四、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时间
1.通知解除的时间
粥
¥
(1)解除权人对相对人解除合同的单方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合同解除;
·164·11西合同法总论
(2)行使解除权的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
的时间从其通知。
2.诉讼、仲裁解除的时间
当事人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
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试一试
甲于2月15日对乙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与乙之间的合同。乙于2月20日收到起诉状副本。
10月20日,法院确认甲享有解除权的判决生效。甲、乙之间的合同何时解除?
回答2月20日解除。
解除条件 解除时间
通知解除 通知到达 通知到达时(或通知指定的时间)
诉请解除 诉请解除+判决可以解除 起诉状副本送达时
3.起诉又撤诉、又二次起诉
(1)一方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后又撤诉的,合同不解除。 专题
(2)该方第二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的解除时间是:
①第二次起诉之前,已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②第二次起诉之前,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支持解除主张的,第二次起诉
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到期债务,终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1)在合同解除之前,债务人已经违约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违约金
的违约责任请求权,不受影响。
(2)债权人享有担保权的,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依然有效,担保人需继续担保债权
人的赔偿损失、违约金请求权。
担保合同效力 担保人责任
主合同无效 无 效 过错赔偿责任
主合同解除 有 效 担保责任
(3)解除权人通过诉讼主张解除合同,但未主张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法院
应予释明。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专题三十
30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其中,先合同义务,是指依
据诚信原则,缔约中的当事人向对方所承担的照顾、通知、协助、保护、保密及不加害等
法定义务。
AiX 缔约中+不诚信=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总 结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一)时间要件
张翔
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原则上发生于“缔约阶段”。
2.“缔约阶段”,是指要约生效之后、合同生效之前。
试一试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如果丙公司同意与乙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乙公司就
购买甲公司的机器设备。合同订立后,在乙、丙公司战略合作关系建立之前,甲公司将乙公司的
商业秘密告知了乙公司的竞争对手丁公司。甲公司需对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回答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已成立,但未生效,此时,甲公司实施不诚信的行为,应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二)主体要件
作为一项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也需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因此,缔约过失责任
的追究与承担,必须发生在缔约双方之间。
试一试
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
惠的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
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
问题:(1)甲能否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
(2)甲能否追究丙的缔约过失责任?
(3)甲能否追究丁的缔约过失责任?
回答(1)否。甲、乙之间不存在缔约关系。
(2)否。尽管甲、丙之间存在缔约关系,但丙并无违背先合同义务的事实。
(3)能。丁构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166·摇11210合同法总论
(三)贲任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态,为赔偿损失。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行为的法定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欺诈。即当事人一方在磋商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
供虚假情况,导致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3.泄露、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4.合同无效,过错一方的赔偿责任。
5.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专题三十一
31 违约责任
专题
一、违约责任的含义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以严格责任为原则
1.债务人违约的,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过错。
2.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债务人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债务人
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来解决。
(二)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
1.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才承担违约责任。
2.在如下五种合同中,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承担,需以过错为条件:
(1)有偿的保管合同;
(2)有偿的委托合同;
(3)客运合同,在旅客随身物品损害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4)不动产抵押合同,因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责任;
(5)预约合同,因可归责于一方的事由,导致未订立本约合同的,该方承担预约合同
上的违约责任。
三、违约赔偿的范围
(一)直接利益损失
直接利益损失,又称“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已经造成的实际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损失。对于该部分损失,债权人有权基于违约责任,请求债务人赔偿。
(二)可得利益损失
1.原则
(1)可得利益损失,又称“期待利益损失”或“履行利益损失”,是指如果债务人正
确履行债务,债权人由此本可得到、却未得到的利益损失。
(2)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应以债务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为前提。
债权人 债务人 [违约]
(可得利益损失) (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
试一试
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A出卖给乙,且应于2月15日交房。乙与丙订立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将房屋A出租给丙,且应于2月16日交房,月租金2000元。现因甲向
乙迟延交房3个月,导致乙向丙迟延交房3个月,乙因此向丙支付了违约金3000元。
问题:(1)乙能否请求甲赔偿自己3000元的违约金损失?
张翔
(2)乙能否请求甲赔偿自己3个月的租金损失?
理
(3)如果甲按时将房屋A交付给乙,而乙迟延交付100万元价金3个月,甲能否请求乙赔偿
自己3个月的利息损失?
回答(1)能。直接利益损失应予赔偿。
(2)视情况而定。如果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知道乙向丙出租之事,则甲应予赔偿;
反之,则无需赔偿。
(3)能。利息损失属于债务人缔约时的合理预见范围。
2.“差价”
(1)交易差价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解除合同,并实施“替代交易”的,有权按照“替代交易”与
“原交易”的差价主张可得利益赔偿;但是,“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价格的除外。
(2)市场差价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解除合同,但没有实施“替代交易”的,债权人有权按照“合
同价格”与“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的差价,主张可得利
益赔偿。
差价损失赔偿的条件: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解约后,市场变化对债权人不利的,债权人可主张差
SIA
结
价损失赔偿。
(三)德权人迟延受领
。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
1.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判
·168·第11合同法总论
2.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四、加害给付
(一)含义
1.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债权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形。
2.加害给付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债权人对因此所遭受的损害,既可依
据违约责任寻求救济,也可依据侵权责任寻求救济,即“择一”主张。
(二)责任形态
1.债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的,可请求债务人赔偿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2.债权人主张违约责任的,可请求债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包括可得利益赔偿、违约
金、重作、更换、降价。
提示
可得利益赔偿、违约金、重作、更换、降价,为违约责任所独有。
3.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损害债权人人格权并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的,债权人主张侵权
专题
责任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主张违约责任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⑨ 基于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 加害给付+ 走侵权也可以主张。
总 结
试一试
1.甲从乙商场购买了丙厂生产的电热水壶,因其漏电,甲被灼伤。
问题:(1)乙商场是否构成违约?
(2)乙商场是否构成侵权?
(3)甲基于违约责任,能否请求乙商场赔偿医疗费?
(4)若甲灼伤严重,需截肢,甲基于违约责任,能否请求乙商场赔偿精神损害?
回答(1)是。乙商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
(2)是。乙商场出售的商品致甲损害。
(3)能。医疗费是乙商场违约给甲造成的直接利益损失。
(4)能。乙商场构成加害给付,且基于侵权责任,乙商场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
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大块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
问题:(1)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2)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3)张某基于违约责任,能否请求乙公司赔偿医疗费?
(4)张某基于违约责任,能否请求乙公司赔偿精神损害?
回答(1)是。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
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题中,不存在免责事由。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否。乙公司并无侵权行为。
(3)能。医疗费是乙公司违约给张某造成的直接利益损失。
(4)不能。乙公司不构成加害给付。张某只能基于侵权责任,请求小牛及其监护人承担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五、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债务人违约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情况下,债权人既享有
违约金请求权,又享有赔偿损失请求权。
约定违约金
债权人 债务人 [违约]
(遭受损失)
(一)吸收
违约金吸收赔偿损失。债权人应主张违约金请求权,不再享有赔偿损失请求权。
张翔 (二)调整
奥 1.债权人申请调整
违约金“低于”应赔偿的损失的,债权人可申请增加违约金。
2.债务人申请调整
违约金“过分高于”应赔偿的损失的,债务人可申请“适当减少”违约金。
(1)“过分高于”的认定
①较之于应赔偿损失额: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
②较之于标的额:违约金明显过高。
试一试
甲、乙订立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现因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
问题:(1)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15万元,而乙的损失为10万元,违约金是否过高?
(2)如果合同的标的额为100万元,而约定的违约金为40万元,违约金是否过高?
回答(1)是。违约金超过应赔偿之损失的30构成违约金过高,甲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2)是。较之于标的额,违约金明显过高,甲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2)违约金调整规则之例外
债务人恶意违约的,不得主张调整违约金。恶意违约的主要情形包括:
①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
②在债务人已经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另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中
约定违约金,债务人对该和解协议又构成违约。
(3)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不得调整的,该约定无效。
(4)法院对债务人的释明义务
①法院欲判令债务人承担违约金,债务人未主动申请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法院应予
泌
·170·合同法总论
释明;
②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
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是否“不告不理” 请求条件 请求效力 法院释明义务
债权人申请 违约金“低于”损失 “增加”违约金 无需释明
不告不理
债务人申请 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适当减少”违约金 需要释明
六、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在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又订立定金合同且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债务人违
约的,债权人既享有违约金请求权,又享有定金罚则请求权,可择一主张。
约定违约金
约定定金并交付
债权人 债务人 [违约]
1.债权人选择定金
债权人选择定金的,适用定金罚则,违约金不再适用。 专题
2.债权人选择违约金
债权人选择违约金的,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接受定金一方,向对方单倍返还。
七、定金与赔偿损失
1.背景
约定定金并交付
债权人 债务人 [违约]
(遭受损失)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主合同之外又订立定金合同,且交付了定金时,债务人违反主合
同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权人既享有定金罚则请求权,又享有赔偿损失请求权。
2.处理
债权人主张定金罚则后,其损害未能获得弥补的,有权就未弥补的损害部分请求债务
人赔偿损失。
违约金+赔偿损失 定金+违约金 定金+赔偿损失
吸收+调整 择一主张 补充式并用
债务人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责任或承受定金罚则,不能作为债务人无需继续履行的
理由。第十二讲
合同法分论
√
专题三十二
头卖合同之一:无权处分
多重头卖
张翔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支付价款,交换对方当事人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
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出卖人、买受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不动产,也包括无
形的物,如电、水、气、热力等。
、买卖中的无权处分
买卖中的无权处分,是指出卖人在没有标的物所有权,履行时也未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的情况下,将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的行为。
(一)基市框带
1.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下,买卖合同有效,即依然具有债权效力。
2.买受人取得的途径
(1)权利人追认的,买受人继受取得;
(2)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买受人善意取得。
上述买卖中的无权处分规则,可以适用于动产质押、不动产抵押。
出卖、出质、抵押
甲 乙 丙
(所有权人) (处分人) (买受人)
情 形 值权合同 买变人取得物权的途备
出卖他人之物
●权利人追认:继受取得
出质他人之动产 有效(具有债权效力)
●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善意取得
抵押他人之不动产 ※
·172·第12谁合同法分论
(二)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并存
1.无权处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并存
(所有权人)
①处分甲之物(无权处分)
甲 乙 丙
②以甲的名义(狭义无权代理)
(被代理人)
(1)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具有约束力。
(2)甲表示追认的:
①合同约束甲、丙;
②乙构成有权代理、有权处分,丙可继受取得物权。
(3)甲表示拒绝的:
①合同约束乙、丙。
②因乙系以甲的名义处分标的物,故无论是甲或乙具有公示外观,丙均不可善意取得
物权。此时,丙可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试一试
专题
甲将电脑交乙保管,乙擅自以甲的名义,将甲的电脑出卖给丙。 32
问题:(1)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无约束力?
(2)若甲追认,后果如何?
(3)若甲拒绝,后果如何?
回答(1)有。无论是从无权处分的角度,还是从无权代理的角度,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均
具有债权约束力。
(2)首先,甲追认的,买卖合同约束甲、丙;其次,因甲追认,乙构成有权代理、有权
处分,丙可继受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3)首先,甲拒绝的,买卖合同约束乙、丙;其次,因乙系以甲的名义出卖电脑给丙,
故丙不可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但可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2.无权处分与表见代理的并存
(所有权人)
①处分甲之物(无权处分)
甲 乙 丙
②以甲的名义(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
(1)合同有效,具有债权约束力;
(2)因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约束甲、丙,即甲需接受合同的约束力;
(3)丙可继受取得物权。
无权处分+狭义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表见代理
合同效力 ①有约束力;②约束谁,看追认。 ①有约束力;②约束被代理人、相对人。
物权取得 ①追认,继受取得;②拒绝,不可取得 继受取得◎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试一试
乙多次受甲之托,以甲的名义向丙出售电脑。一日,甲将电脑交乙保管,乙擅自以甲的名
义,将甲的电脑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问题:(1)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无约束力?
(2)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约束谁?
(3)丙能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回答(1)有。无论是从无权处分角度,还是从无权代理角度,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均具有
债权约束力。
(2)因构成表见代理,故约束甲、丙。
(3)能。因甲必须承担该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履行合同,故丙可以继受取得电
脑的所有权。
二、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一)普通动产多重买卖
不属于交通运输工具的动产,即为“普通动产”。在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中,每一个买
张翔理论卷
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出卖人的履行顺序如下:
1.合法占有者优先。
2.先支付价款者优先。
(1)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优先于未支付价款的买受人;
(2)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优先于后支付价款的买受人。
3.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不能取得动产的买受人,可解除买卖合同,并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二)交通运输工具多重买卖
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多重买卖中,每一个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
下,出卖人的履行顺序如下:
1.合法占有者优先。
2.过户登记者优先。
3.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
4.占有优先于登记。即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
有权转移登记的,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不能取得交通运输工具的买受人,可解除买卖合同,并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履行顺序 普通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
首 先 合法占有者 合法占有者(占有优先于登记)
其 次 先支付价款者 过户登记者
最 后 合同成立在先者 合同成立在先者
不能取得买卖物的买受人,可解除买卖合同,并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精
·174·12理合同法分论
专题三十三
33
买卖合同之二:买卖物
一、买卖物的孳息收取
(一)基本原理
民法上的一般原则是,原物所生孳息,归原物所有权人。
(二)买卖物的孳息收取规则
买卖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其收取权随标的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而转移,即标的物在
直接占有转移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物的孳息收取:不看所有看占有。
总 结
专题
试一试 63
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与乙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问题:(1)如果甲向乙交付了房屋,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乙将房屋出租给丙。谁有权收取
租金?
(2)如果甲为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尚未向乙交付房屋。现甲将房屋出租给丙。谁有权
收取租金?
回答(1)乙。
(2)甲。
(三)占有改定后的孳息收取
动产买卖中,出卖人将动产向买受人占有改定的,占有改定完成之后,该动产所产生
的孳息,由买受人收取。
试一试
甲将一只宠物狗出卖给乙,与乙约定:乙现在取得该狗的所有权,甲替乙保管半年后,向
乙返还。在甲保管期间,该狗在甲处生下3只小狗。
问题:(1)占有改定完成后,甲、乙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2)在保管关系中,保管物所生的孳息归属于谁?
回答(1)保管关系。
(2)所有权人乙。
提示
在占有改定完成后,买卖双方已不再是买卖关系,故适用一般的擎息收取规则。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知识产权转移的关系
(一)原则
在买卖的标的物上存在出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
受人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并不发生转移。
(二)例外
1.当事人另有约定,即当事人在买卖约定之外,另行达成了知识产权转让合意。
2.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品原件的“展览权”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试一试
甲创作了一幅画。
问题:(1)如果甲将该画出卖给乙,且向乙交付,但甲、乙未约定该画的知识产权转移问题。该画
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2)如果甲将该画赠与乙,且向乙交付,但甲、乙未约定该画的知识产权转移问题。随后,
甲死亡,小甲是甲的唯一继承人。该画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张翔 回答(1)甲。但展览权归属于乙。
(2)小甲。但展览权归属于乙。…
三、出卖人的品质瑕疵异议期间
(一)“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出卖人的一项主要给付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仅承担“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而且承担“交付标的物”
的义务。任何一项义务未履行,均会导致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试一试
甲从乙网商处购买A型电脑一台。甲支付价款后,乙网商与丙快递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将一台A型电脑交丙快递公司运输。
问题:(1)现在该台A型电脑是谁的?
(2)如果丙快递公司在运输途中不慎将电脑遗失,甲是否有权追究乙网商的违约责任?
回答(1)甲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予承运人的,所有权转移。
(2)是。甲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但未获得该电脑。
(二)买受人的品质瑕疵异议期间的计算
品质瑕疵异议期间,又称检验期间、保质期间。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后,
标的物质量、数量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方能够追究出卖人
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该异议期间的计算方式是: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于异议期间的约定,在如下两个方面受到
法律的干预:
(1)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
·176·第12口合同法分论
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
①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依然有效,但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
期间;
②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为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形所确定的“合理期
间”。
(2)存在法定标准的情形
当事人约定的异议期间与法定期间,就长不就短。
2.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
(1)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
间”内提出异议,但“合理期间”不得长于2年;
(2)买受人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提出异议的,之后不得提出异议;
(3)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除有相反证据
外,推定买受人已经对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并予以认可,买受人不得再对标的物的外观
瑕疵提出异议。
试一试
专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300台电脑出卖给乙,但未约定检验期间。甲将300台电 题
脑交付给乙后,乙在载明数量、型号、规格的送货单上签字。
问题:(1)次日,乙发现电脑的数量只有295台。乙能否提出品质瑕疵异议?
(2)经查,乙在送货单上签字的同时,写明“3天内完成数量清点、外观检验”。次日,乙发
现电脑的数量只有295台。乙能否提出品质瑕疵异议?
(3)1周后,乙发现电脑电路存在严重问题。乙能否提出品质瑕疵异议?
回答(1)不能。乙在载明数量的送货单上签字,推定其当时已经清点数量。
(2)能。“当时已经清点”的推定被打破。
(3)能。乙在送货单上签字,并未确认产品不存在隐蔽瑕疵。
四、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一)理解
1.风险承担
买卖关系中的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买卖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事实。由此产生的问题在于: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谁来承担损失”“买受人
是否还需要支付价金”。
“买卖风险题”的考法:
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谁承担风险?
⑨O
SI
总 结 ?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谁承担损失?(而不是“谁承担责任”)
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价金还要不要支付?例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在谁承担风险的时间内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就由谁承担损失。故风
险转移,就是卖方承担风险的时间与买方承担风险的时间的过渡点。
发生在卖方承担风险
的时间内 卖方承担损失,价金不能要
买卖标的物
毁损、灭失
发生在买方承担风险
的时间内 买方承担损失,价金还要给
(二)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规则之一:直接易手
1.直接易手的风险转移规则
直接易手,是指出卖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买卖物。
交易
出卖人 买受人
张翔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无约定的,具备如下两个要件时,发生风险转移:
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②标的物直接占有转移,即交货。
上述两个要件的发生,不问时间顺序,也不考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试一试
甲将机器设备出租给乙。在乙租赁期间,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该机器设备以100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在乙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买卖合同订立后,
乙的厂房发生火灾,该机器设备被焚毁。乙是否应当继续向甲支付剩余价款?
回答是。该机器设备已经交付,且甲、乙订立了买卖合同,风险已经转移给乙。
(3)因买受人迟延受领,导致出卖人未能按时交货的,风险转移予买受人。
试一试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及至交货日,乙拒绝收货。当晚,甲
的厂房发生火灾,该机器设备被焚毁。
问题:(1)乙是否应当继续向甲支付价款?
(2)经查,乙拒绝收货的原因,是甲交付的机器设备不符合约定。乙是否应当继续向甲支付
价款?
回答(1)是。甲、乙订立了买卖合同,且乙构成迟延受领,风险已经转移给乙。
(2)否。虽然甲、乙订立了买卖合同,但乙不构成迟延受领,风险并未转移给乙。
水
·178·312
合同法分论
2.直接易手的风险转移规则扩展
出卖人 买受人
委 托
第三人
(收货)
出卖人向买受人委托的第三人(如承运人、受托人)交付货物的,适用上述直接易手
的风险转移规则。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
买卖合同+交货=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受领迟延=风险转移
专题
出卖人向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交付
(三)买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规则之二:间接易手
间接易手,是指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直接交货的情形。
1.代办托运
代办托运,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予自己委托的第三承运人,由
承运人将货物运抵买受人处或买受人指定之处的买卖标的物交割方式。
出卖人 买受人
委 托
承运人
(送货)
(1)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承运人的交付地点的,承运人将标的物运抵该地
点,交付给买受人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试一试
甲开设网上商店,乙与甲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甲销售的A旅游鞋,收货地为乙的居住地。
合同订立后,甲将出售给乙的A旅游鞋交予丙快递公司承运。现丙快递公司在运输途中,不慎
将该A旅游鞋毁损。乙是否需支付价金?
回答 否。◎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承运人的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
人时,风险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提示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予承运人时,无论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均发生
转移。
买卖合同+交货=风险转移
买方委托
第三人收货
买卖合同+受领迟延 =风险转移
卖方向第三人
交货
目的地明确,风险不转移
卖方委托
第三人送货
目的地不明确,风险转移
张翔 2.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承担
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出卖人将由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承运人正在运输的途中货物出卖
给买受人的交易。
出卖人 买受人
标的物
运输中
承运人
(1)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一经生效,在途货物的风险即由出卖人
转移给买受人。 更多法考资料加微信:skfk01
试一试
甲公司、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公司应将机器设备A交由他人承运,并指示
其运至“广东方向”,具体地点由乙公司另行通知承运人。合同订立后,甲公司遂将机器设备A
交给丙运输公司。在丙运输公司向“广东方向”运输途中,乙公司与广东丁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将机器设备A出卖给丁公司。次日,机器设备A因泥石流毁损。
问题:(1)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支付价金?
(2)丁公司是否应向乙公司支付价金?
回答(1)是。在甲公司、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因合同并未约定明确的承运人交付地点,故
风险已经转移给乙公司。
(2)是。在乙公司、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因在途货物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故风险已经
转移给丁公司。
(2)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已经发生风险的,买受人不承担该风险。 ※
来
·180·12合同法分论
提示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后,在途货物的所有权也发生转移。
间接易手 风 险 所有权
目的地明确 不转移
卖方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 转 移
目的地不明确 转 移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转 移 转 移
(四)买卖合同风睑承担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出卖人 买受人
(违约) (承担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
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专题
试一试
甲、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金。甲逾期1年后,将房屋交付给乙。现
该房屋因泥石流毁损。
问题:(1)乙是否应当承担风险?
(2)乙是否有权请求甲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
…………………………
回答(1)是。
(2)是。
专题三十四
34 买卖合同之:特种实身
一、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作出出卖的意思表示,并将货物交买受人试用,买受
人根据试用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交易形式。
试用约定
出卖人 买受人
(一)试用买卖的界定
试用买卖具有两个特征:①在试用期间,买卖合同并未成立;②买受人最终是否购
买,完全取决于其自愿,即买受人享有“购买自由”。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试用期的界定
1.出卖人与买受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出卖人与买受人没有约定的,试用期由出卖人确定。
(三)买受人是否购买的表示方法
1.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应当以“积极”的方式向出卖人作出购买或拒绝的意思表示,
包括明示,即口头或书面的方式,也包括积极的作为。例如,买受人付款,将标的物出
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的行为,即表明购买;买受人退还货物,即表明拒绝购买。
2.在试用期届满时,买受人如拒绝购买,应以“积极”的方式表示;买受人对是否
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买 不 买
试用期内 积极表示 积极表示
试用期满时 无表示,推定购买 积极表示
(四)买受人购买或拒绝购买的后果
张翔
1.买受人一旦表示购买,即构成承诺。其法律后果是:
(1)买卖合同成立;
(2)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3)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一试
甲、乙订立试用合同,约定甲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交乙试用。乙在试用期间,将电脑出卖给
丙。乙将电脑出卖给丙,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回答 有权处分。乙的出卖行为表明乙愿意购买,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乙事先已经
占有该电脑,故基于简易交付,乙取得所有权。进而,乙将电脑出卖给丙的行为为有权
处分。
2.买受人拒绝购买的,无需支付使用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分期付款买卖
(一)分期付款买卖的概念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出卖人将动产或不动产交付予买受人,买受人按照约定分期支付
价款的买卖合同。
交 付
出卖人 买受人
(分期付款)
(二)出卖人价金债权的特殊保护
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达合同总价款的1/5,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
·182·12
合同法分论
未支付价款时,出卖人还可以选择如下两种特殊途径之一,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1.请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即剥夺买受人分期付款的期限利益。
2.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1)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
(2)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返还已付的价款,但可扣除使用费、赔偿金;
(3)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可以扣留价款不予返还的,其约定无效。
提 示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的后果,就是一般的合同解除的后果,其旨在将买卖合同双方的
财产状态恢复到履行之前的状态,即恢复原状。
三、保留所有权买卖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概述
保留所有权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占有标的物的同时,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
有权,待合同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时,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买卖。
专题
交 付
出卖人 买受人
(保留所有权)
1.保留所有权买卖与分期付款买卖的关系
(1)分期付款买卖,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保留所有权买卖,只能适
用于动产。
(2)动产买卖,是否为保留所有权买卖,或为分期付款买卖,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提示
动产分期付款买卖,未必是保留所有权买卖;
①动产保留所有权买卖,也未必是分期付款买卖。
2.动产保留所有权买卖,具有动产担保功能
在动产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之所以保留买卖物的所有权,目的在于担保买受人
债务的履行。因此,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
与动产抵押权具有相同的功能。
3.保留所有权的登记
正是由于保留所有权与抵押权具有类似的功能,因此,保留所有权的登记效力与动产
抵押权适用相同的规定,即出卖人所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人 担保权人 担保权(登记对广
动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权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买受人 出卖人 所有权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买受人让出卖人保留所有权=买受人以所有权向出卖人提供担保。
息结
(二)出卖人的取回权
1.出卖人取回权的事由
在如下情况下,买受人违约的,出卖人可凭保留所有权,取回标的物:
(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在合理期间仍未履行;但买受人已支付价金达价金总
额的75??上的除外。
违约比例 履约比例
保留所有权买卖 价金违约,比例不问,催告不履行 超过75??,不得取回
分期付款买卖 价金违约1/5,催告不履行 比例不问
试一试
甲商场与乙订立手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手机的价款为1万元,乙分10个月付清,每
月支付1000元;价款付清前,甲商场保留手机的所有权。甲商场向乙交付手机,乙正常付款5
张翔
个月后,连续3个月未支付价款。甲商场反复催要无果。
问题:(1)甲商场能否基于分期付款买卖,解除合同、取回手机?
(2)甲商场能否基于保留所有权买卖,行使取回权,取回手机?
回答(1)能。乙欠付价款已达到总价款的1/5。
(2)能。乙已付价款未达到总价款的75??
(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但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除外。
2.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方式
与分期付款买卖不同,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其所保留的标的物所有
权为依据,因而无需以解除买卖合同为前提。
(三)可受入的回频权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有权在回赎期限内主张回赎,从而重新获得对标的物的
占有,保留所有权买卖交易继续进行。买受人的回赎条件是:
1.买受人应当在回赎期限内回赎。当事人没有约定回赎期限的,由出卖人指定回赎期限。
2.买受人应当消除导致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
五向如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限内回赎的,出卖人有权将标的物另行卖予
他人,并以所卖价金扣除再卖费用、利息后,多退少补。
保窗所有权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
(1)价金违约,履约75??除外
取回条件 (2)无权处分,第三人取得的除外 价金违约1/5
(3)未完成条件 精
泌
·184·合同法分论
续表
保留所有权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
取回方式 无需解约 先解约,再取回
取回后果 不赎再卖,变价受偿 返还价金,扣除使用费、赔偿金
试一试
甲商场与乙订立手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手机的价款为1万元,乙分10个月付清,每
月支付1000元;价款付清前,甲商场保留手机的所有权。甲商场向乙交付手机,乙正常付款5
个月后,连续3个月未支付价款。甲商场反复催要无果。
问题:(1)甲商场能否基于分期付款买卖,解除合同、取回手机?后果如何?
(2)甲商场能否基于保留所有权买卖,行使取回权,取回手机?后果如何?
回答(1)能。乙欠付价款已达到总价款的1/5。甲商场基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后,可以
取回手机,扣除使用费、赔偿金后,向乙返还价款。
(2)能。乙逾期支付价款,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且已付价款未达到总价款的75??甲商
场基于保留所有权买卖行使取回权后,若乙到期不赎,甲商场可将手机再卖,以所
得价款充抵费用、利息、本金后,多退少补。 专题
4
提示
凭啥取回,按啥走。
四、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是指以当事人约定封存的样品及对于样品的文字说明,作为质量条款
的买卖合同。在这种买卖中,合同的质量条款由两部分组成:①样品;②对样品的文字
说明。
(一)样品与文字说明不一致
1.如果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则以样品作为合同的质量条款。
2.如果样品封存后外观或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
又无法查明,则以文字说明作为合同的质量条款。
(二)样品具有隐蔽瑕疵
1.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该样品不得作为合同的质量条款。
2.此时,合同的质量条款应为“通常标准”。
五、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是指作为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
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人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二手房交易,并非商品
房买卖,不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则。×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预售许可证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2.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出卖人能够办理预售许可证却未办理,又以其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商品房
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售备案登记
1.原则上,当事人是否办理预售备案登记,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2.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
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提示
当事人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该合同为要式合同。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排除适用
张翔 商品房买卖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意味着,纵然出卖人构成欺诈,买受人
也不得主张房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
同
六、供用电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二)中断供电
1.含义。中断供电,即停电,是指供电人因特殊事由而临时性断电,待该事由消除
后恢复供电的情形。
2.两种事由与两种义务
(1)主动中断供电
即因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而中断供电。此时,供电人负“事先通
知义务”。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被动中断供电
即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中断供电。此时,供电人负“及时抢修义务”。供电人未及时
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中止供电
1.含义
中止供电,即掐电,是指因用电人迟延交付电费,供电人中止供电的情形。供电人中
止供电行为的本质为供电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2.供电人电费债权的保护手段
(1)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米
(2)经催告后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由人可以中止供
·186·合同法分论
可见,用电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才是供电人“中止供电”的事由。
(3)基于供用电合同的消费合同特征,无论是用电人迟延履行,还是用电人经催告后
仍不履行,均不构成供电人享有供用电合同解除权的事由。
一方迟延支付价款,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A在其他合同中,对方享有解除权;
总结
⑧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人有权中止供电,但不得解除供用电合同。
(四)供用电合同规则的适用范围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专题三十五
35 赠与合同、民间借贷合同
专题
一、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1.赠与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赠与人、受赠人双方达成合意为成立条件。
2.赠与合同为诺成法律行为,赠与人、受赠人一经达成赠与合意,无需赠与标的物
的交付,赠与合同即告成立。
(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拒绝权、法定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
(1)要件
①已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
同,不得任意撤销。
提 示
两公(公证、公益)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②赠与物的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即“还没给”。
(2)行使方式与法律后果
①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为单方通知;
②任意撤销权一经行使,赠与合同自始无效,赠与人无需履行赠与义务,即“不给
了”。
2.赠与拒绝权
(1)要件
①赠与拒绝权,又称穷困抗辩权,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营或者家庭生活为要件;
②赠与物的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即“还没给”。
(2)行使方式与法律后果
①赠与拒绝权的行使方式为单方通知;
②赠与拒绝权一经行使,赠与合同依然有效,但赠与人可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提示
赠与拒绝权行使的后果,不是撤销赠与,而是拒绝赠与,其并不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3.法定撤销权
(1)法定撤销事由
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张翔 ①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为单方通知。
②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法定撤销期间有二:
第一,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第二,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
销赠与,其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提示
赠与人未死亡或者未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发生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法
定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①赠与人委托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撤销期间为1年。
(3)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法定撤销权一经行使,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①赠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即“要回来”;
②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的,赠与人有权不再实施财产的赠与,即“不给了”。
试一试
甲、乙约定,甲赠送给乙车A和车B。车A已经交付,车B尚未交付。现乙将甲的儿子丙
打成重伤。
问题:(1)甲能否不给车B?
(2)甲能否要回车A?
(3)丙能否行使法定撤销权? ………
回答(1)能。甲既可凭任意撤销权不给车B,又可凭法定撤销权不给车B。
(2)能。甲可凭法定撤销权要回车A。
(3)不能。甲未死亡,也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泌。
·188·第12 进o合同法分论
事 由 后 果
任意撤销权 两公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撤销赠与(合同无效) 不给了
赠与拒绝权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拒绝赠与(合同有效) 拒绝给
①严重侵害
法定撤销权 ②法定义务 撤销赠与(合同无效) 不给了+要回来
③约定义务
(三)附义务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1.附义务的赠与
赠与人先完成赠与,受赠人后履行义务。
2.附条件的赠与
条件先成就,赠与人后履行赠与义务。
……………………………………………………………………
试一试
1.甲送给乙一辆宝马车,并对乙说:“今年把法考过了。”这是什么类型的赠与?
专题
回答 附义务的赠与。
3
2.甲对乙说:“过了法考,就送你一辆宝马车。”乙同意。这是什么类型的赠与?
回答附条件的赠与。
3.遗赠扶养协议
受赠人对赠与人生养死葬,赠与人死亡后以财产相赠。
试一试
老汉和保姆约定,保姆对老汉生养死葬,老汉将别墅过户给保姆。老汉将别墅过户给保姆
后,保姆将老汉赶出家门。
问题:(1)老汉与保姆是什么关系?
(2)老汉怎么办?
回答(1)附义务的赠与关系。尽管约定中有“生养死葬”,但老汉未死就将别墅过户了,故
其不构成遗赠扶养协议,而是构成附义务的赠与。
(2)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要回别墅,但要在1年内行使该权利。
二、民间借贷合同
(一)民间借货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分为以下两种:
1.双方均为自然人的,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
2.一方或双方不是自然人的,为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
1.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需以款项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⑩
在这里,“交付”是指使借款人取得借款的支配。
试一试
张三与李四订立借款合同后,张三将借款转出,次日到达李四账户。该借款合同何时成立?
回答借款到达李四账户时。
2.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诺成合同。当事人达成
民间借贷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即可成立。
(三)民间借货合同的效力
1.借贷行为构成犯罪的,不影响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2.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
(1)以下转贷行为:
①从金融机构或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后转贷的;
②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后转贷的。
借 款 转 贷 乙
企业、公众 甲
张翔 (有效) (无效)
理 (2)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论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提 示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后果:
合同约定的利息、借期无效;
①借款已经交付的,按照不当得利返还。
(四)民间借贷的利息
1.有息与无息
(1)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推定为无息。
(2)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对利息“约定不明”的:
①自然人之间借贷,推定为无息。
②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以外的民间借贷,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推定为有息。法院应当结
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
因素确定利息。
2.禁止预扣利息。即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
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试一试
甲、乙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借期1年,利息1万元。现甲预扣利息1万元,将9万元
交付给乙。1年借款期满后,乙应向甲偿还本息多少钱?
水
回答9.9万元。
·190·合同法分论
3.民间借贷合同中“高利贷”的认定
当事人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超过部
分为高利贷,无效。
36 专题三十六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形式
1.6个月以上的租赁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租赁合同不成立,但主要义务一
方已履行、对方接受的除外。
2.租赁登记备案
(1)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为行政管理手段,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专题
(2)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
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提 宗
当事人约定房屋租赁合同需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该合同为要式合同。
(二)不定期租赁
1.不定期租赁的类型
(1)当事人未约定租期。
试一试
甲欠乙1万元。甲为了清偿债务,将房屋出租给乙,租金为2000元/月,以租金抵债。但
甲、乙间未约定租期。甲、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为不定期租赁?
回答否。
(2)约定租期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又无法确定租期的,整个合
同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
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不定期租赁的法律意义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间,
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一房数租
在一房数租,且每个租赁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各承租人均请求出租人向自己履行租
赁合同的,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对于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而言,因其与出租人所订立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故
其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普酒动严多重买 交通运输工真多重买卖 一房数租
① 合法占有者 合法占有者(占有优先于登记) 合法占有者(占有优先于登记)
② 先支付价款者 过户登记者 租赁备案登记者
③ 合同成立在先者 合同成立在先者 合同成立在先者
不能获得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张翔
(四)租赁合同的无效
1.无效的类型
(1)违法建筑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
(2)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的部分无效;
(3)租期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2.无效的后果
(1)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不得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2)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请求承租人支付房屋占
有使用费。在这里,“占有使用费”的性质为不当得利之返还。
(五)转租
转 租
出租人 承租人 次承租人
1.擅自转租
擅自转租,又称非法转租,是指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另行出租给次
承租人的行为。承租人擅自转租的:
(1)出租人有权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其解除权期间为出租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事实之日起6个月。出租人逾期未行使解除权的,视为同意转租。
(2)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擅自转租的法律后果: 。
A先解约,再要房;
※
总 结
6个月是解约的时间。
·192·12合同法分论
2.次承租人对出租人的租赁物返还义务
(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的,出租人有
权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转 租
出租人 承租人 次承租人
“租赁盾牌”
(2)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的
占有使用费。
3.次承租人的代为履行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欲解除合同的,“合法转租”的次承租人可代承租人支付
租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以阻止合同的解除。
代为履行
出租人 承租人 次承租人
(解除权) (欠付租金) (合法转租)
专题
试一试
2024年1月5日,甲将房屋A出租给乙,租期3年,租金月交。2024年5月5日,乙已对
甲欠付3个月租金,甲反复催要无果,且得知乙擅自将房屋A转租给丙。2024年12月5日,甲
决定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正在起草解除合同的通知函。
问题:(1)2024年5月5日后,甲对乙有几项解除权?
(2)2024年12月5日,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
(3)2024年12月5日后,丙能否代乙向甲支付租金?
回答(1)两项,即迟延交租的解除权、擅自转租的解除权。
(2)是。擅自转租的解除权,因甲自知道乙擅自转租之日起6个月内未主张,该解除权
已经消灭。但是,乙迟延交租的解除权并未消灭。
(3)能。甲自知道乙擅自转租之事后6个月内未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视为同意转租,丙
转化为合法转租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履行租金债务。
(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
优先购买的权利。
租 赁
出租人 承租人
(优先购买)
转 让
买受人
1.优先购买权人
只有房屋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动产承租人并不享有此项权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出租人的事先通知义务
房屋租赁中,出租人欲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物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
知承租人。出租人事先通知的意义在于,为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提供条件。
(1)“合理期限”的界定
①原则上,出租人应当在出卖前15日通知承租人;
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2)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①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承租人无权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具备如下情况之一的,房屋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3)受让人已经登记;
(4)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张翔
(5)出租人拍卖租赁房屋,承租人未参加拍卖。
租赁
出租人 承租人
(通知后15日内未表示、未参加拍卖)
转 让
买受人
(按份共有人、近亲属、已登记)
4.部分楼层承租人,在整楼转让时,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受影响。
受让人
转 让
租赁物
出租人 承租人
(继续租赁)
1.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
(1)凡承租人,不以房屋租赁为限,均受到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
优先购买权 实卖不破租赁
房屋承租人 享 有 享 有
动产承租人 不享有 享 有
·194·第120H合同法分论
(2)承租人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需以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为
前提。
试一试
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房屋A出租给乙。合同订立后,甲、丙订立房屋买卖
合同,约定甲将房屋A出卖给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随后,甲将房屋A交付给乙。现丙
请求乙返还房屋A。乙能否对丙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回答不能。承租人未占有租赁物时,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
保护。
2.买卖不破租赁的限制
(1)租赁物上抵押权的限制
①租赁之前,租赁物上已经成立抵押权。
②承租人知道租赁物上已经成立抵押权,表现为:
第一,抵押权已经登记;
第二,承租人知情。
在上述条件下,抵押权的行使中,承租人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专题
①抵押 ②出租
抵押权人 出租人 承租人
(知情)
承租人知道自己租到了抵押物的,在抵押权的行使中,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
总 结 赁之保护。
试一试
甲将汽车出租给乙,现已交付。该汽车上存在建设银行的抵押权,且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1)经查,建设银行的抵押权设立于乙租赁之后。现建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将该汽车出卖
给丙。乙能否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2)经查,建设银行的抵押权设立于乙租赁之前。
①现建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将该汽车出卖给丙。乙能否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②现甲欲将该汽车出卖给丙。乙能否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保护?
回答(1)可以。
(2)①不可以。乙知道自己租到了抵押物。
②可以。乙知道自己租到了抵押物的,仅在抵押权的行使中,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之
保护。
(2)租赁物查封、扣押的限制
租赁之前,租赁物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因法院的执行,受让人取得租赁物所有
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买卖不破租赁”。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①查封、扣押 ②出租
法院 出租人 承租人
=登记的抵押权
(当然知情)
提 示
查封、扣押、保全、执行等强制措施,在民法上的效力,相当于登记的抵押权。
(八)优先续租权和继续承租权
1.优先续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2.继续承租权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
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二、融资租赁合同
张翔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1.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
(1)三方融资租赁
①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
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②在上述三方关系中,因融资租赁物是出租人从出卖人处购买,并交予承租人使用
的,故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
出卖人
(价金=融资款)买卖
融资租赁
出租人 承租人
(所有权人) (租金=融资款本息)
(2)两方融资租赁
①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
的,即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时,依然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②在上述两方关系中,尽管融资租赁物始终在承租人的占有之下,但由于“先买后
租”之交易,因此,出租人基于占有改定取得了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
(租金=融资款本息)
出租
出租人 承租人
出卖
(占有改定,所有权人)
(价金=融资款)
些
·196·312语0合同法分论
2.融资租赁所有权登记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的所有权与动产抵押权具有相同功能,故融资租赁登记
也与动产抵押登记相同,即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3.融资租赁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
(1)出租人向出卖人交付的价金,本质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融资款;
(2)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的租金,本质为承租人所应偿付的融资款本息;
(3)融资租赁物,本质为出租人融资款本息债权的担保物;
(4)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本质为担保权,故与抵押权类似。
担保人 担保权人 担保权(登记对抗)
动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权
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 买受人 出卖人 所有权
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 出租人 所有权
(二)融资租赁物上的责任承担
1.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专题
融资租赁物存在品质瑕疵的,承租人有如下两条途径,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承租人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①前提:因融资租赁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出租人与出卖人,承租人追究出卖人
违约责任存在合同相对性上的障碍。故只有在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有明确约定的
情况下,方可由承租人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②出租人导致承租人向出卖人追究违约责任失败的赔偿责任
以下两种情况下,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向出卖人追究违约责任失败的,出租人
应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出租人未履行协助义务;
第二,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2)承租人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①前提:出租人干预承租人的选择,包括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选择租
赁物;
②后果:承租人不仅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有权请求减免租金。
条件:三方协议
找出卖人 两种情况下,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①出租人
未协助;②出租人明知有瑕疵而未告知
承租人
条件:出租人干预
找出租人
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可与主张减免租金同步 省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物上侵权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
侵权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物上维修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三)出租人租金债权的特殊保护
1.剥夺期限利益
(1)条件。承租人欠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2)措施。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的未付租金,即剥夺承租人分期支
付租金的期限利益。
2.取回权
(1)条件。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上,经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
(2)措施。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取回租
赁物,并以其价值充抵承租人所负的债务。由此可见,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以其价值充
张翔
抵承租人所欠债务的本质,就是出租人行使担保权(所有权),以租赁物价值优先受偿。
比较一:分期债权的两种特殊保护
一次付全款 取回标的物
分期付款买卖 价金违约1/5 价金违约1/5;解除合同
融资租赁 租金违约 租金违约2期或15???除合同
比较二:取回标的物
取回条件 是否需解除合同 取回后果
分期付款买卖 价金违约1/5 先解约,后取回 退货换钱,扣除使用费、赔偿金
融资租赁 租金违约2期或15% 先解约,后取回 变价受偿
保留所有权买卖 价金支付未达到75% 无需解约,直接取回 不赎再卖,变价受偿
专题三十七
37
保理合同
一、保理合同概述
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
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应.
当采取书面形式。保理合同的法律规制,除下述特别规则外,可适用债权让与的一般规则
·198·12
合同法分论
基础关系
应收账款债权人 应收账款债务人
保理合同、通知
保理人
(向债权人支付融资款)
(对债务人享有请求权)
二、保理合同的分类
(一)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1.概念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指约定保理人不仅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债务,还有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债权人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的保理合同。
基础关系
应收账款债权人 应收账款债务人
保理合同、通知 专题
③7
保理人
(对债权人有追索权)
2.规则
(1)保理人从应收账款债务人处所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额,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
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由此可见,在有追索权的保理
合同中,保理人只能取得融资款的利息收益。
(2)债务人到期未向保理人履行义务的:
①保理人以应收账款债权人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
保理人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法院可以受理。
②应收账款债权人向保理人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后,有权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其履行
应收账款债务。
(二)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1.概念
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指约定保理人只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债务,不得请
求债权人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的保理合同。
基础关系
应收账款债权人 应收账款债务人
保理合同、通知
保理人
(对债权人无追索权)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规则
在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保理人从应收账款债务人处所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额,扣
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无需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由此可见,在无
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保理人可以取得融资款的利息以外的收益。
三、基础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保理
基础关系
应收账款债权人 应收账款债务人
(不存在、已消灭)
保理合同、通知
保理人
(一)债务人确认应收账款存在
1.应收账款债权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应收账款
债务人确认应收账款存在的,应负付款责任。
张翔 2.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为虚构的除外。
试一试
甲公司对丙银行谎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与丙银行订立保理合同,
将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给丙银行。乙公司对该合同予以确认。现丙银行请求乙公司
支付价款,乙公司以其与甲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拒绝。乙公司的主张是否于法有据?
回答 否。乙公司已确认,应向丙银行负付款责任。
(二)债务人肃确认应收账歙存在
1.保理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应收账款存在的,债务人应承担付款责任。
2.保理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应收账款不存在的,债务人不承担付款责任。
试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100万元。甲公司将该应收账款保理给丙银行,并通知
了乙公司。
问题:(1)经查,甲公司对乙公司不存在应收账款关系。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丙银行付款?
(2)经查,在通知乙公司之前,甲公司免除了乙公司的债务。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丙银行付款?
(3)经查,在通知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免除了乙公司的债务。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丙银行付款?
回答(1)否。保理通知到达乙公司时,应收账款并不存在。
(2)否。保理通知到达乙公司时,应收账款并不存在。
(3)是。保理通知到达乙公司时,应收账款存在。
保理的应收账款不存在、已消灭
债务人确认 管到底,但保理人知道的除外
债务人未确认 看通知到达时,应收账款是否存在
·200·合同法分论
四、同一应收账款债权的多次保理、质押、债权转让
(一)一般规则
甲
基础关系
乙
应收账款债权人 应收账款债务人
丙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多次保理,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各保理人的
受偿顺位是: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各保理人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3.各保理人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
专题
受偿。
4.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试一试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100万元。3月1日,甲公司与A银行订立保理合同,通
知了乙公司;3月3日,甲公司与B公司订立质押合同,将债权出质给B公司,办理了质押登
记;3月5日,甲公司与C银行订立保理合同,办理了保理登记;3月7日,甲公司与D公司订
立债权让与合同,将债权转让给D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3月10日,甲公司与E公司订立债
权让与合同,将债权转让给E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现乙公司的债务到期,A银行、B公司、C
银行、D公司、E公司的受偿顺位如何确定?
回答 B公司(最先质押登记)—C银行(其次保理登记—A银行(最先保理通知)—
E公司(其次债权让与通知)—D公司(债权让与未通知)。
(二)同一债权多次转让
甲
①债权转让、通知
债权人 债务人
②债权转让、通知
乙
1.债权多次转让的,债务人应当向通知最先到达的受让人履行。
2.债务人向通知后到达的受让人履行的: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履行对象不正确,债务不消灭,故通知最先到达的受让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再次
履行。
(2)通知最先到达的受让人请求通知后到达的受让人返还财产的:
①原则上,不可以;
②但是,通知后到达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通知最先到达的受让人之存在的除外。
3.债权多次转让的,不能获得履行的受让人有权请求原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试一试
甲对乙有债权100万元。甲与丙订立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其对乙的100万元债权转让
给丙,并通知了乙。1周后,甲又与丁订立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其对乙的100万元债权转让
给丁,也通知了乙。
问题:(1)乙应向谁偿还100万元?
(2)乙向丙偿还100万元后,丁能否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向丁偿还了100万元,那么:
①丙能否请求乙再向自己偿还100万元?
②丙能否请求丁向自己返还100万元?
张翔
回答(1)丙的通知先到达,乙应向丙履行。乙向丙履行后,乙的债务消灭。
⑤
(2)能。
(3)①能。乙向丁履行,对象不正确,债务不消灭。
②原则上不能。但是丁知道或应当知道“丙的通知在先”之事的除外。
专题三十八
38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一、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概述
1.承揽合同的概念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如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
试、检验等,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均是有偿的提供劳务的关系。其不同之处在于,雇佣关系的性质
为“提供劳务”的关系,而承揽关系的性质则为“提供劳务、交付工作成果”的关系。
由此出发,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可以具体化为如下三点:
(1)支付报酬一方能否随意改变对方的工作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可以随意改
变雇员的工作内容;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不得随意改变承揽人的工作内容。
(2)劳动工具的提供者不同。雇佣关系中,由雇主(支付报酬一方)提供劳动工具;
而承揽关系中,则由承揽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劳动工具。 船
·202·合同法分论
(3)合同的履行方式不同。雇佣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而承揽合同的履行则具有一
次性。
由此可见,尽管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均以有偿的提供劳务为内容,但相较于雇员,承
揽人具有更强的独立性。
能否随意改变工作内容 劳动工具 合同履行方式 提供劳务一方的地位
承 揽 不 能 干活的自备 一次性 独立性
雇 佣 能 出钱的提供 连续性 依附性
(二)承揽合同中的特别解除权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在经承揽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定
作人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解除承揽合同。
2.定作人的解除权
(1)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违反亲自完成工作义务,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
承揽合同。在这里,“亲自完成工作义务”,是指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 专题
完成主要工作。
承揽人违反亲自完成工作义务的后果:
定作人有权解除承揽合同;
总 结
?定作人不解除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2)定作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无需任何法定事由,可以随时变更、解除合同。但是,因定作人
变更、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
立,可分为发包、分包和转包三种类型。
发 包 分包(部分)
发包人 承包人 分包人
转包(全部)
1.发包,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如甲大学与乙建筑
公司订立的教学楼施工合同。
2.分包,是指承包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承包人将其从发包人处取得的工作的一部分
交予第三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合同。例如,乙建筑公司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将其所承包的建
设工程部分发包给丙公司完成。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转包,是指承包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承包人将其从发包人处取得的工作的全部交
予第三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合同。例如,乙建筑公司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将其所承包的建设
工程全部发包给丙公司完成。
建设工程合同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一般规则,不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
殊规则相冲突的,可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1.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事由
(1)发包无效事由
①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例外有二:
第一,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第二,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②支解发包,即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
个承包人。
③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但是,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
张翔
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
④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合同。
⑤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2)分包无效事由
①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分包。
②支解分包,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第三人。
③主体工程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将主体
结构分包的,分包无效。
④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是,分包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
质等级的,分包合同有效。
⑤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转包无效事由:转包合同一律无效。
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请求权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
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
格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对建设工程价款折价补偿。实际履行的合
同难以确定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对建设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
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价款,但是修复费用自
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
者
折价补偿。
·204·第12诉合同法分论
(三)以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
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
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该合
同无效。
(四)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确定
1.工期的顺延
建设工程合同的工期是否顺延,事关承包人是否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的条件是:
(1)承包人申请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
(2)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的,
视为工期顺延;
(3)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但提出合理抗辩的,视为工期顺延;
(4)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
专题
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2.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以担保工程质量为目的的金钱。在工
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内,建设工程未发现质量瑕疵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予返还。工程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的界定方式,采取“起点+长度”的界定方式。
(1)起点
①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90日后,起算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
(2)长度
①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当事人未约定的,为2年。
A(起点) (长度) B(返还期限届满)
◎有约,从约 ◎有约,从约
通过竣工验收日 ◎无约,2年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
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
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试一试
2017年1月,甲大学与乙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大学修建教学楼。◎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公司向甲大学交付质量保证金100万元,但未约定该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
问题:(1)如果2019年5月10日该教学楼通过竣工验收,乙公司自何时起有权请求甲大学返还质
量保证金?
(2)如果乙公司完工后,于2019年5月10日向甲大学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甲大学怠于组
织竣工验收,那么:
①乙公司自何时起有权请求甲大学返还质量保证金?
②若甲大学、乙公司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为3年,乙公司自何时起有权请求甲大
学返还质量保证金?
回答(1)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返还期限届满,即2021年5月11日后。
(2)①自乙公司向甲大学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起满2年,返还期限届满,即2021年8
月11日后。
②自乙公司向甲大学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起满3年,返还期限届满,即2022年8
月11日后。
(五)建设工程优先权
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指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对所建工程变价优先受偿的
权利。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意义在于,工程款债权在建筑工程的价值上优先受偿。
张翔
1.主体
理论卷
(1)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体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
(2)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有权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
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试一试
甲与乙公司订立装修合同,将房屋A交乙公司装修。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不支付
装修工程款。
问题:(1)如果房屋A是甲的,乙公司可否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
(2)如果房屋A是甲租赁丙的,乙公司可否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
回答(1)可以。…
(2)不可以。
(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参照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债
权,依然可受到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担保。
2.权利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3.权利的效力
(1)优先受偿的范围
①承包人基于建设工程优先权可以优先受偿的工程款债权,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
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②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
法院不予支持。
粥
·206·童121合同法分论
(2)建设工程优先权与抵押权、消费者价款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①在商品房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的价款返还请求权优
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
②建筑工程优先权在“实际支出的费用”范围内,可优先于该工程上已经设立的抵押权。
试高试
甲公司欲建设商品住宅楼,与乙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张三贷款100万元购买该楼1801号
房。因甲公司欠付工程款,住宅楼烂尾。此时,甲公司已经将该楼抵押给建设银行,贷款3000万
元,且对乙公司欠付工程款1000万元,其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800万元。此外,甲公司还欠付丙
公司材料款500万元。现该楼变价若干,乙公司、建设银行、张三、丙公司的受偿顺位如何?
回答 张三的100万元购房款——乙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权800万元——建设银行的贷款3000
万元——乙公司的其他工程款债权200万元、丙公司的材料款债权500万元。
4.放弃法定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约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
该约定无效。
(六)建设工程诉讼 专题
1.工程质量诉讼 38
诉 讼
发包人 承包人 分包人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诉讼,不考虑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性限制。具体而言:
(1)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筑质量瑕疵的,发包人可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2)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建筑质量瑕疵的:
①发包人可以承包人、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承包人、分包人应对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②承包人承担责任的,有权向分包人追偿。
(3)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2.工程款诉讼
因工程款引发的诉讼,适用债权人的代位权规则。如前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涉及三
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其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对应如下:
诉 讼
发包人 承包人 分包人
(次债务人) (债务人) (债权人)
(1)分包人可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承包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债务人也有权对次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
(3)分包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债权人还有权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
诉。在建设工程合同的代位权之诉中:
①法院应当将承包人列为第三人;
②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分包人承担责任。
3.建设工程诉讼与工程款诉讼的合并审理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工程款诉讼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
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专题三十九
39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一、运输合同
张翔理论卷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
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
合同”两种类型。
(一)客运合同
1.旅客的界定
旅客,是指与承运人存在客运合同关系的人。旅客身份是追究承运人违约责任的逻辑
前提。其范围包括:
(1)持票旅客;
(2)免票旅客;
(3)持优待票旅客;
(4)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的违约赔偿责任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损害的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其
免责事由有二:
(1)旅客的人身损害,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2)旅客的人身损害,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试一试
张某乘坐甲公司的出租车,遭受人身损害。
问题:(1)如果小学生小牛用石块打出租车,致张某损害,甲公司是否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张某将头、手伸出窗外,被过往的汽车擦伤,甲公司是否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回答(1)是。张某是旅客,且甲公司没有免责事由。
妈
(2)否。尽管张某是旅客,但其有重大过失,甲公司存在免责事由。 泌
·208·B12讲合同法分论
3.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财产损害的违约赔偿责任
(1)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试一试
张某乘坐甲公司的火车。
问题:(1)如果张某随身携带的电脑因其他旅客的饮料瓶倾倒致损,甲公司是否对张某承担违约
责任?
(2)如果张某随身携带的电脑因列车管道漏水而毁损,甲公司是否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回答
(1)否。甲公司没有过错。
(2)是。甲公司有过错。
(2)在运输过程中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货物毁
损、灭失的违约赔偿责任规则。
(二)货运合同
1.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违约赔偿责任
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也采取无过错责任原 专题
则。其免责事由有三: 39
(1)货物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2)货物毁损、灭失,是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
(3)货物毁损、灭失,是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2.托运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无需任何法定事由,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
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2)托运人因行使任意变更、解除权致承运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二、技术合同
(一)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黑
1.界定标准
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技术成果,为职务成果:
(1)执行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单位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者调动
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
造,也属于原单位的职务成果。
(2)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试一试
甲是乙电器制造公司的工程师,负责电视机的研发工作。现甲研发出智能冰箱技术。
问题:(1)如果甲是受乙电器制造公司指派开发此项技术,该技术为职务成果还是非职务成果?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如果甲是出于个人爱好,但是利用了乙电器制造公司的实验室,该技术为职务成果还是
非职务成果?
回答(1)职务成果。
(2)职务成果。
2.职务成果的法律意义
(1)职务成果归属于所在单位,该单位享有该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专利申请权;
(2)单位应当从使用、转让收益中,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3)单位转让该技术成果的,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1.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委托开发
委托人 受托人
(支付报酬)
开 发
(成果)
张翔
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受托人所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1)专利申请权
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
②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试一试
甲企业委托乙研究所研发技术,对技术成果的归属未作约定。现乙研究所研发成功。
问题:(1)乙研究所是否有权请求甲企业支付报酬?
(2)乙研究所能否取得专利申请权?
回答(1)是。
(2)能。甲企业不享有专利申请权,而只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2)使用权
①委托人对该项成果享有免费使用权,包括免费实施研究开发人所取得的该项成果的
专利权;
②研究开发人也享有该项成果的免费使用权。
(3)技术秘密转让权
在这里,技术秘密,是指基于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所取得的、并未申请专利的、尚处
于保密状态的技术成果。
①当事人均享有转让的权利。
②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不得将研究开发成果转
让给第三人;否则,需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开发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技术秘密
*
转让合同有效。
·210·盛123合同法分论
试一试
甲企业委托乙研究所研发技术,对技术成果的归属未作约定。现乙研究所研发成功。乙研
究所向甲企业交付技术成果之前,将该技术转让给了丙。
问题:(1)甲企业能否追究乙研究所委托开发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2)甲企业能否主张乙研究所与丙的技术转让合同无效?
回答(1)能。
(2)不能。
委托开发合同的受托人:
有权获得报酬;
TA
总 结
?享有专利申请权、使用权、技术秘密转让权。
2.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合作开发
合作人 合作人
专题3
(成果)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1)专利申请权
①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他方不得申请专利;
②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他方申请;
③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他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
的权利。
(2)使用权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均享有免费使用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当事人一方放弃专
利申请权的,其免费使用权不受影响,包括免费实施该项合作开发技术的专利权。
(3)技术秘密转让权
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均享有技术秘密转让权。
委托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
①归各方共有;
①归受托人;
②一方不申请,他方不得申请;
专利申请权 ②受托人转让,委托人享有优
③一方放弃,他方可以申请;
先受让权。
④一方转让,他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①双方均有权使用; ①各方均有权使用;
使用权
②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专利。 ②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仍有权免费实施专利。
①当事人双方均有权转让;
技术秘密转让权 各方均有权转让。
②受托人交付前,不得转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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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秘密转让权的特殊规则
(1)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技术开发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转让权的行为,未经对方当事
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无效:
①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
②一方以独占、排他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
(2)技术转让合同中,禁止、限制技术竞争、技术发展的条款无效。
试一试
甲企业委托乙研究所研发技术,对技术成果的归属未作约定。现乙研究所研发成功后,将
该技术转让给了丙。
问题:(1)如果乙研究所、丙约定,丙可以使用该技术。乙研究所、丙的技术转让合同未经甲企业
的同意,效力如何?
(2)如果乙研究所、丙约定,丙可以转让该技术。乙研究所、丙的技术转让合同未经甲企业
的同意,效力如何?
(3)如果乙研究所、丙约定,除了丙可以使用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技术。乙研究所、丙的
技术转让合同未经甲企业的同意,效力如何?
张翔理
(4)如果乙研究所、丙约定,丙不得对该技术做任何改良,且升级的技术必须从甲企业处获
……
取。乙研究所、丙的技术转让合同未经甲企业的同意,效力如何?
…………………………
回答(1)有效。
………………………………
(2)无效。 …………
(3)无效。
(4)无效。
专题四十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仓储合同,是指
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特种保管合同,
即以“仓储商”为保管人的商事保管合同。正因为如此,对于仓储合同,法律没有规定
的,适用保管合同的一般规则。
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比较
(一)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实践合同,即以保管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
条件。
2.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并非寄存人的债务。
3.保管合同推定为无偿合同,即当事人没有对保管费进行约定的,推定为无偿保管。
德
4.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接收保管物时,可以出具保管凭证,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不出
·212·12i 合同法分论
具保管凭证。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
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以当事人之间仓储合意的达成为合同的成立条件。
2.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在合同成立后,负有交付保管物的义务。
3.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存货人负有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接收保管物时,必须出具仓单。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比较
诺成与实践 交付标的物 有偿与无偿 保管凭证与仓单
保管合同 实践合同,约定除外 非债务 无偿合同,约定除外 可出具,可不出具
仓储合同 诺成合同 债 务 有偿合同 必须出具
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寄存人(存货人)转让标的物的方式比较
专题
1.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转让,适用一般动产转让的指示交付规则,即寄存人与受让
人订立买卖合同,达成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时,受让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例如,甲将
一台电脑交由乙保管。现甲欲将该电脑出卖给丙。此时,甲、丙订立买卖合同,达成返还
请求权让与合意的,丙即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2.仓储合同中的仓储物转让,可以通过仓单的转让来完成。具体来讲,通过仓单来
实现仓储物的转让,分为两个步骤:
(1)转让人向受让人进行仓单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盖章;
(2)转让人向受让人交付仓单。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标的物转让规则比较
债权关系的产生 物权变动
保管合同 指示交付
买卖合同
仓储合同 ①背书+保管人签章;②交付仓单
三、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领取规则比较
(一)保管合同的保管物领取规则
1.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约定保管期间的: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试一试
甲将一台电脑交由乙保管,约定保管3天,每天保管费50元。
问题:(1)如果甲提前1天要求领取该电脑,如何支付保管费?
(2)如果甲迟延1天领取该电脑,如何支付保管费?
回答(1)甲只需向乙支付2天的保管费。
(2)甲需向乙加付1天的保管费。
3.领取保管物的特殊规则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以外,保管
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
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二)仓储合同的世储物领取规则
1.当事人未约定仓储期间的:
张翔
(1)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
(2)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存货人或
者仓单持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2.当事人约定仓储期间的:
(1)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领取仓储物,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2)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前领取仓储物。
(3)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试
甲公司将一批货物交由乙仓储,约定仓储30天,仓储费每天1000元。
问题:(1)如果甲公司提前10天要求提取货物,如何支付保管费?
(2)如果甲公司迟延10天提取货物,如何支付保管费?
回答(1)甲公司仍应当按照30天的仓储期限支付仓储费。
(2)甲公司应当加付10天的仓储费。
(4)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
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领取规则比较
未约定期间 约定期间 特殊规则
(1)除采取强制措施外,向寄存
保管 (1)可随时领取; (1)可随时领取;
人返还;
合同(2)可随时要求领取。 (2)原则上,不得要求提前领取。
(2)种类物保管,种类物返还。
·214·12缴 合同法分论
续表
未约定期间 约定期间 特殊规则
(1)可随时领取; (1)可随时领取;
仓储(2)可随时要求领取,(2)原则上,不得要求提前领取;
(无)
合同 但应给予必要的准备(3)逾期不领取,催告后提存;
时间。 (4)提前不减费,逾期加费。
四、寄存人、存货人的标的物事项告知义务比较
1.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标的物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定事由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
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2.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标的物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定事由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
说明该物品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保管人的及时通知义务比较 专题
1.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及时通知义务的法定事由
(1)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的;
(2)第三人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
2.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及时通知义务的法定事由
(1)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2)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
有人;
(3)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
管,因情况紧急,保管人作出必要处置的,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
有人。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事项告知、及时通知义务的法定事由比较
寄存人、存货人的
保管物有瑕疵,需要采取特殊保(1)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
保管合同
管措施。 (2)第三人对保管物申请扣押。
(1)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
储存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
(2)入库仓储物变质、损坏;
仓储合同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
(3)入库仓储物变质、损坏,情况紧急,保管人作出
并提供有关资料。
必要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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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比较
(一)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
(1)在有偿保管中,保管人因过错(即“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试一试
甲将祖传珍贵字画交由乙保管。一日,乙外出时,有小偷进入乙家,偷走了该字画。
问题:(1)如果查明,乙外出前正常锁好了门窗,但门窗之锁并不安全,可能被小偷撬开,那么:
①若乙为有偿保管,乙是否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②若乙为无偿保管,乙是否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查明,乙外出时忘记锁门,那么:
张翔 ①若乙为有偿保管,乙是否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
②若乙为无偿保管,乙是否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1)①是。乙构成保管不善。
②否。乙没有重大过失。 …………
(2)①是。乙构成保管不善。
②是。乙构成重大过失。
2.保管人应当承担保管物毁损、灭失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保管人应当承担保管物毁损、灭失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本质为保管人因“故意”致
保管物毁损、灭失。因此,无论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在如下情形下,保管人都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1)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擅自改变约定的保管场所、
方法,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2)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3)保管人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甲将祖传珍贵字画交由乙…无……偿…保…管……,…丙…见…之……,…提…出……观…赏…几……天,乙遂将字画交予丙。一日,
丙外出时正常锁好了门窗,有小偷撬门进入丙家,偷走了该字画。乙是否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是。尽管乙是无偿保管,且丙没有重大过失,但乙系擅自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故其应
承担赔偿责任。
3.保管人不承担保管物毁损、灭失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1)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的,该物品毁
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粥
X
·216·第12研口合同法分论
(2)保管物有瑕疵或者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
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一试
甲将一个上锁的箱子交给乙保管,未告知箱内有什么。
问题:(1)乙外出时忘记关门,箱子被偷。现甲告知乙箱内有5万元现金。乙对该5万元现金是否
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按照一般箱子的保管方式保管,未轻拿轻放。及至向甲返还箱子时,发现箱内的玉瓶
损坏。乙对该玉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1)否。
(2)否。
(二)仓储合同中的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
保管人因过错(即“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2.保管人应当承担仓储物毁损、灭失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专题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完成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
4
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人不承担仓储物毁损、灭失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
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一试
甲公司将一批货物交由乙仓储商储存,乙仓储商入库验货时未发现问题。在仓储期间,乙
仓储商发现该批货物存在毁损事实。乙仓储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如果乙仓储商不能证明该毁损是由于货物性质、包装不善或过期导致,乙仓储商要承担
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比较
归责原则 保管人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 保管人不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
(1)有偿:过错 (1)擅自改变约定的保管场所、方法; (1)寄存贵重物品,未作声
(保管不善); (2)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明,按照一般物品赔偿;
保管合同
(2)无偿:故意、 (3)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 (2)保管物有瑕疵或者需要
重大过失。 保管物。 采取特殊保管措施,未告知。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
对入库仓储物完成验收后,发现仓储
仓储合同过错(保管不善)。 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
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
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
粥
貌GI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专题四十一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41
中介合同
一、受托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后果承担
受托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相对人还是约束委托人与相对人,应视订
立合同时相对人是否知道受托人系办理委托人的事务而定。
(一)显名委托
委托人
张翔国论卷
受托人 相对人
(以委托人名义) (知道委托人)
显名委托,是指相对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系办理委托人的事务的委
托。例如,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
1.原则上,该合同约束委托人与相对人。
2.例外情况是,相对人与受托人明确约定,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相对人。
相对人知道委托关系的,合同约束谁,取决于相对人的意愿。
总 结
(二)隐名委托
委托人
受托人 相对人
(以自己名义) (不知道委托人)
隐名委托,是指相对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系办理委托人的事务的委
=
托。例如,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 些
·218·1合同法分论
1.合同成立时的约束力
合同成立时,约束受托人与相对人。
2.合同履行时的披露与抗辩权延续
(1)合同履行时,相对人违约。
委托人
受托人 相对人(违约)
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披露相对人,后果是:
①原则上,委托人可以向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相对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是该委
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委托人对相对人主张权利的,相对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权。
专题
试一试
乙受甲之托,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电脑买卖合同,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丙的电脑,付款
后10日内交货。现丙未如约将电脑交付给乙。
问题:(1)谁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丙未如约向乙交付电脑,乙怎么办?
(3)乙披露后,后果如何?
(4)经查,丙未如约向乙交付电脑的原因是,乙未如约向丙付款,丙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现
因乙的披露,甲请求丙交付电脑,丙怎么办?
回答(1)乙、丙。
(2)乙可向甲披露丙。
(3)甲可直接请求丙交付电脑,但丙知道委托人是甲就不会与乙订立合同的除外。本题
中,不存在例外事由。
(4)丙可依据对乙的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甲交货。
(2)合同履行时,委托人违约。
委托人 (违约)
受托人 相对人
受托人可以向相对人披露委托人,后果是:
①相对人可以在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之间选择一个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一旦选择完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成,相对人不得变更。
②相对人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相对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权以
及受托人对相对人的抗辩权。
试一试
乙受甲之托,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电脑买卖合同,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丙的电脑,交货
后10日内付款。现丙将电脑交付给乙后,因甲未将价金交付予乙,导致乙未如约向丙付款。
问题:(1)谁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因甲未向乙支付价金,导致乙未如约向丙支付价金,乙怎么办?
(3)乙披露后,后果如何?
(4)丙选择了甲作为相对人,并请求甲支付价金。
①经查,甲不付款的原因是,乙与丙订立合同时超越了委托权限。现丙请求甲支付价
金,甲怎么办?
②经查,甲不付款的原因是,丙交付给乙的电脑质量不合格。现丙请求甲支付价金,甲
怎么办?
回答(1)乙、丙。
张翔
(2)乙可向丙披露甲。
(3)丙可在甲、乙中选择主张价金债权的对象。一旦选定,不得再变更。
(4)①甲可以乙超越委托权限为由,拒绝向丙支付价金。
②甲可以丙交付给乙的电脑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向丙支付价金。
甲委托乙,与丙订立合同。
成立时的约束力 履行时的约束力
乙以甲的名义 ①约束甲、丙;②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
甲或丙违约的,乙可披露;披露后
乙以自己的名义 约束乙、丙
约束谁,依丙的意愿
二、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没有法定事由的限制。
2.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损失范围的确定规则是:
(1)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在有偿委托合同中,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需要注意
的是,这里的可得利益,仍需以“债务人缔约时的合理预见”为前提。
试一试
A地的甲公司与B地的乙公司协商约定,甲公司派人到乙公司办理手续后,即可获得乙公
司的订单。甲公司测算,此订单完成后,可以获得利润20万元。甲公司委托张三前往乙公司办
理手续,并为张三购买了赴乙公司的机票。张三与甲公司订立委托合同时,知道20万元可得利
·220·12合同法分论
益之事。张三到B地后,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委托合同,导致甲公司丧失订单。
问题:(1)如果甲公司对张三是无偿委托,那么:
①张三是否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机票损失?
②张三是否应当赔偿甲公司的20万元可得利润?
(2)如果甲公司对张三是有偿委托,那么:
①张三是否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机票…损失?…………………………
②张三是否应当赔偿甲公司的20万元可得利润?
………………………………
回答(1)①是。
②否。
………………………
(2)①是。
②是。
权利主体 权利类型 权利规则
承揽合同 定作人 解除权、变更权
①任意解除(变更),无法定事由
货运合同 托运人 解除权、变更权 限制;
②造成对方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 委托人、受托人 解除权
专题
三、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概述
1.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
合同。
2.行纪合同的“受托人”,为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行纪商,如寄卖行、商行等。
3.行纪人受委托人之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从事买卖活动。
委托人(违约)
买 卖
行纪人 相对人
(以自己名义)
(二)行纪人的买卖价格
1.行纪人低卖、高买的,超越了委托权限。
(1)经委托人同意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应补偿其差额。
2.行纪人高卖、低买的,超额完成委托。
(1)溢价利益,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归委托人;
(2)行纪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增加报酬。◎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后果承担
1.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系以自己的名义为之,第三人并不知
晓委托人。故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行纪
人应当基于行纪合同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可以基于其与第三人的合同追究第三
人的违约责任。
3.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行纪
人应当基于其与第三人的合同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可以基于行纪合同追究委托
人的违约责任。
试一试
甲委托乙寄卖行出售自己的一台电脑。现乙寄卖行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
问题:(1)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谁?
(2)如果丙不付款,乙寄卖行怎么办?
(3)如果甲不交付电脑,导致乙寄卖行无法向丙交付电脑,乙寄卖行怎么办?
张翔理论卷
回答(1)乙寄卖行、丙。
(2)乙寄卖行不能对甲披露丙后由甲直接请求丙付款,而只能自己基于买卖合同请求丙付款。
(3)乙寄卖行不能对丙披露甲后由丙直接请求甲交付电脑,而只能自己基于行纪合同请求
甲交付电脑。
行纪合同的履行强调合同的相对性,须严格按照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行
纪合同、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各自履行。换言之,委托合同中“受
总结
托人的披露规则”并不适用于行纪合同。
四、中介合同
(一)中介合同概述
中介合同,又称居间合同,是指中介(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
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的服务内容有两种:
1.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即中介人受一方之托,为其寻找合同的相对人。
2.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即中介人受双方之托,为双方牵线搭桥。
(二)中介合同之跳单
1.跳单的含义
跳单,是指中介合同中,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
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提 示
黄
委托人委托中介人后,自行寻找第三人的,不构成跳单。
·222·第12计合同法分论
2.跳单的限制
委托人跳单的,视为中介服务完成,委托人需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五、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中的费用与报酬
(一)委托合同中的费用与报酬
1.费用承担
(1)无论委托事务是否完成,委托人均应当承担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2)委托人承担费用的方式,为“预付”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垫付必要
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2.报酬支付
(1)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2)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务的:
①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导致委托事务未能完成的,受托人不得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②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导致委托事务未能完成的,受托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
“相应”的报酬。
专题
试一试
4
甲委托乙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问题:(1)乙律师承办案件所需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由谁承担?
(2)如果乙律师尽其所能,甲的案件最终仍败诉,乙律师能否请求甲支付报酬?
回答(1)甲。甲应当在代理开始前支付上述费用。如果乙律师垫付,以后甲应予偿付,且计
算利息。
(2)可以请求甲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行纪合同中的费用与报酬
1.费用承担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2.报酬支付
(1)行纪人全部、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全部、部分报酬;
(2)行纪人未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无需支付报酬。
试一试
甲委托乙寄卖行将其电脑出卖。
问题:(1)乙寄卖行为卖此电脑所支出的费用,由谁承担?
(2)如果乙寄卖行已经尽其所能,但是甲的电脑依然未能卖出,乙寄卖行能否请求甲支付报酬?
回答(1)乙寄卖行。作为商业成本,应由其自负。
(2)否。
(三)中介合同中的费用与报酬
粥
1.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是中介费用由其自负。◎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无权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是有权请求委托人依约
支付中介费用。
中介人的报酬、费用请求权的相对人:
中介人“充当媒介”,即受两方之托的,中介人有权请求两方支付报酬或
费用;
总结
?中介人“提供机会”,即受一方之托的,中介人有权请求一方支付报酬或
费用。
费用承担 报酬支付
委托合同 委托人承担。 未完成,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相应报酬。
行纪合同 行纪人承担。 完成的,全部报酬;部分完成的,部分报酬。
促成合同的,中介人承担;反之,委托人
中介合同 促成合同的,支付报酬;否则,无报酬。
承担。
张翔
专题四十二
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
一、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由物业服务人提供
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分为两类,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
后期物业服务合同。前者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后
者则是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1)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接受合同的约束;
(2)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
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2.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3.物业服务企业与第三人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将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予第三
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该委托合同无效。
(二)关于物业费
1.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仅以未享受或
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费。 为
·224·第12讲合同法分论
2.物业使用人与业主承担连带缴费义务。
试一试
“阳光家园”小区业主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合同约定由乙缴纳物业费。
问题:(1)物业服务人有权请求谁承担缴费义务?
(2)租赁合同中关于“由乙缴纳物业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回答(1)甲、乙连带。
(2)是。该约定具有内部效力。甲缴纳物业费后,有权根据此约定向乙追偿。
3.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非业主团体)主张物业费请求。
二、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是指2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一)合伙事务的执行
1.原则上,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
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专题
此时:
(1)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享有监督权。
(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
出异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试一试
甲、乙、丙共同出资,组建合伙运输队。
问题:(1)甲、乙、丙如何作出经营决策?
(2)甲、乙、丙达成补充协议:甲不再管理合伙事务,乙负责合伙的外部事务,丙负责合伙
的内部事务。那么:
①若甲认为丙内部事务的执行存在问题,可否提出异议?
②若乙认为丙内部事务的执行存在问题,可否提出异议?
回答(1)一致同意,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①不可以。甲不是执行事务的合伙人。…
②可以。乙是执行事务的合伙人。
(3)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
(二)合伙人的债权人的代位权
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共益权,如表决权、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2.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合伙人的自益权,如利润分配请求权。
试一试
甲、乙、丙共同出资,组建合伙运输队。现甲欠李四借款10万元尚未偿还。⑩I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问题:(1)李四能否代甲之位,行使甲对合伙事务的表决权?
(2)李四能否代甲之位,行使甲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回答(1)不能。对于合伙人的共益权,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2)能。对于合伙人的自益权,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
致努力中的你
如果感到疲倦了,就在中途设下目标,
暗示自已“到那里就好”。
运样真到了那里的时候,你会不由自主继续前进。
张翔理论卷
。
无
·226·第四编
担 保 法13
第十三讲
担 保 概 述
V
专题四十三
43
担保合同与担保责任
张翔
一、担保权的概念和体系
担保权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民事权利。担保权与受担保的债权为两项民事权
利,且具有主从权利的关系:受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权则为从权利。
“担保权人”与“受担保的债权人”必然是同一个人。
总结
在我国担保法上,典型的担保形式共有五类: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
抵押
物权性质 质押 担保物权(物保)
留置
担保权
担保
保证 人保
债权性质
主侦权
定金 钱保
二、担保合同的订立
(一)担保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粥
担保合同,是指主债权人与担保人所订立的、以设定担保权为目的的合同。
·228·第13语◎担保概述
主债关系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合同
担保人
在我国担保法上,担保合同共有四类:
1.抵押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抵押合同。
2.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的质押合同。
3.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
4.债务人与债权人另行订立的定金合同。
由于“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无需以当事人的约定为条件,故不存在“留置合
同”。
(二)担保人的消极条件
1.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
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专题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
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3.登记为非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担保合
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在购人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
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试一试
甲大学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
问题:(1)甲大学为获得教学实验设备,与乙公司订立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设备交付予甲
大学使用,在甲大学付清价款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甲大学为获得教学实验设备,与乙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从丙厂购买设备
后,出租给甲大学。该融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回答(1)有效。
(2)有效。
(2)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立担保物权。
需要注意的是,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
的,担保合同有效。
(三)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情况下,用以担保第三担保人对债
务人的追偿权的担保。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主债权) (追偿权)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债务人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 反担保人 反担保人
1.反担保关系中的担保权人为追偿权人,即原担保关系中的担保人。其以第三担保
人为限,包括保证人和第三物上担保人。
2.反担保关系中的债务人作为追偿权的对象,仍为原担保关系中的债务人。
3.反担保关系中的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1)第三人作为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担保的形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
(2)债务人作为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担保的形式为抵押、质押。
试一试
乙公司向甲银行贷款,丙提供保证。乙公司另将房屋A向丙抵押,用于反担保。
张翔
问题:(1)丙所提供的保证,担保谁对谁债权的实现?
(2)如果丙向甲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果如何?
(3)乙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担保谁对谁债权的实现?
(4)如果乙公司不向丙承担追偿责任,后果如何?
…………………………
(5)如果乙公司主动向甲银行偿还了债务,后果如何?
……………
回答 (1)甲银行对乙公司债权的实现。
………………………
(2)丙对乙公司享有追偿权。
…………………………
(3)丙对乙公司追偿权的实现。
(4)丙有权对房屋A行使抵押权。
(5)①因甲银行对乙公司的主债权消灭,故甲银行对丙的保证权消灭;②因丙不可能对
乙公司享有追偿权,故丙对房屋A的反担保权消灭。
三、担保合同的无效
(一)含义
1.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性质不再是“担保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责任),即在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方向对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因
此,担保合同无效时,当事人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基础。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系针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即:
(1)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抵押合同。
(2)第三人作为出质人的质押合同。
(3)保证合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能是第三人。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鲜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订立的主合同有效,而债权人与
·230·13
担保概述
保人所订立的担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甲) (乙)
债权人 债务人
主 债
担保
合同
担保人
(丙)
1.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
分的1/2。
3.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以担保主合同的实现为目的。作为“目的”的主合同无效、被撤
销,作为“手段”的担保合同即归于无效。
专题
(甲) (乙)
债权人 债务人
主 债
担保
合同
担保人
(丙)
1.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四、担保责任
(一)担保责任的从属性
担保责任的范围,以债务人的主债务为限,包括主债务人所承担的本金、利息、违约
金、应赔偿的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1.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担保人有权主张担保债务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
止计息。
2.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
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的,担保人仅需在主债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主债额的:
(1)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仅需在主债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米
(2)担保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主债额的部分。◎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试一试
乙向甲银行贷款10万元,丙与甲银行订立保证合同,约定丙对甲银行的债权承担全额保证
责任,如丙怠于承担保证责任,则其应向甲银行支付保证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2万元。现乙期
满后未向甲银行履行债务,丙也怠于承担保证责任。于是,甲银行在请求丙承担10万元主债务
的保证责任的同时,还请求丙支付保证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2万元。
问题:(1)在贷款合同中,甲银行对乙的债权额是多少?
(2)甲银行能否请求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3)甲银行能否请求丙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
(4)如果丙向甲银行支付了12万元,那么:
①丙能否向乙追偿12万元?
②丙能否请求甲银行返还2万元?
回答(1)10万元。
(2)能。
(3)不能。甲银行主张的2万元违约金超过了主债额的范围,该部分不能成立。
(4)①不能。丙只能向乙追偿10万元。…
张翔理论卷
②能。
(二)以新货偿还旧贷中的担保责任
以新贷偿还旧贷,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借款合同(新贷),约定以所借款项偿还债务
人此前所欠债务(旧贷)的情形。
(偿还旧贷)
甲 乙 丁
(新贷) (旧贷)
丙 戊
(担保新贷) (担保旧贷)
1.新贷之债的担保责任
(1)原则上,新贷的担保人有权以“所担保的主债权关系系以偿还旧贷为目的”为
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例外情况有二:
①担保人提供担保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担保的主债具有偿还旧贷的用途的;
②当初旧贷发生时,该担保人即为其提供担保的。
2.旧贷之债的担保责任
(1)新贷债权人不得直接享有旧贷债权人的担保权。
插示
“借新还旧”时,新贷债权人并不构成代为履行,故不得直接享有旧贷债权人的担
保权。
·232·第13洲担保概述
(2)旧贷的物上担保人在担保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并
办理变更担保登记手续的,新贷债权人可享有该担保物权,且其担保物权登记的时间,溯
及担保人为旧贷债权人办理登记的时间。
试一试
甲借给乙一笔款项,张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经查,2个月前,乙欠丁的债务到期未能偿
还。乙从甲处借款的目的,就是向丁还款。
问题:(1)张三可否以“甲、乙借款目的不正常”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张三与甲订立保证合同时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此笔借款的用途,张三可否以“甲、乙
借款目的不正常”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当初乙从丁处借款时也是张三提供的保证,张三可否以“甲、乙借款目的不正常”
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如果丁借款给乙时有李四的房屋A作为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因甲借钱给乙,
使乙向丁偿还了债务。那么:
①甲能否行使李四所提供的抵押权,用以担保自己对乙的债权的实现?
②若丁的抵押权登记尚未注销,李四同意继续为甲对乙的借款提供担保,与甲订立了抵
押合同,办理了抵押变更登记。李四可否以“甲、乙借款目的不正常”为由,拒绝承
专
担抵押担保责任? 题
③若丁的抵押权登记尚未注销,李四同意继续为甲对乙的借款提供担保,但李四在与甲
订立抵押合同之前,将房屋A抵押给了丙,并为丙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随后,李四
才与甲订立了抵押合同,为甲办理了抵押变更登记。房屋A上丙的抵押权与甲的抵押
…………………
权,谁优先受偿?
………………………
回答(1)可以。
………………………………
(2)不可以。
………………………………………………………………………………………………………
(3)不可以。
(4)①不能。甲借钱给乙…,使…乙…向…丁…还…款……,并…不……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甲……不…得享…有…丁…的
担保权。 ………………………………………………
②不可以。
③甲。
(三)第三担保人的债务人抗辩权与追偿权
1.第三担保人的债务人抗辩权
债权人 债务人[A抗辩权]
担保人 [A抗辩权]
(1)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第三担保人有权以之抗辩债权人,拒绝承担担保
责任;
(2)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第三担保人仍可主张该抗辩权;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第三担保人明知债务人有抗辩权仍然提供担保的,不得再主张债务人抗辩权。
2.第三担保人的追偿权
债权人 债务人 [A抗辩权]
担保人 [承担担保责任]
(1)第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可以对第三担保人继续主张抗辩权,但债务人已
经放弃其抗辩权的除外。
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抗辩权
担保人可否抗辩 可以(明知且担保的除外)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向债务人追偿 抗辩担保人 无抗辩权
张翔 3.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未申报] 债权人 债务人 [破产]
担保人
[以未来的追偿权申报]
(1)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第三担保人可以基于“将来的追
偿权”申报债权,即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2)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
保人在本可预先追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五、主债变动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一)主债权、债务的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1.主债权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受让人
债权转让
主债关系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合同
密
担保人
·234·担保概述
(1)原则上,在主债关系中,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基于担保权的从属性,
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应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因此,债务人未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
的,受让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提 示
担保责任风险大小的决定因素在于主债务人,而非主债权人。
(2)例外情况有二:
①债权转让未通知第三担保人的,第三担保人不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只向原债
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 第三担保人
债权转让未通知 债务人对受让人不承担履行责任 第三担保人对受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②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担保
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 对外效力
专题
金钱债权 不得对抗任何受让人
债权人——债务人
非金钱债权 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
债权人——担保人 受担保债权 可以对抗任何受让人
试一试
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公司,买卖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的债权均
不得转让。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甲公司的债权不得转让。
禁转
[金钱债权] 甲公司 乙公司[非金钱债权]
禁转
丙公司
问题:(1)如果甲公司将请求乙公司支付价款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受让人
债权转让
禁 转
金钱债权] 甲公司 乙公司[非金钱债权]
禁 转
丙公司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①乙公司能否根据甲、乙公司之间的禁转约定,拒绝向受让人支付价款?
②丙公司能否根据甲、丙公司之间的禁转约定,拒绝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乙公司将请求甲公司交付机器设备A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甲公司能否根据甲、乙
公司之间的禁转约定,拒绝向受让人交付机器设备A?
受让人
债权转让
禁 转
[金钱债权】 甲公司 乙公司 〔非金钱债权〕
禁 转
丙公司
回答(1)①不能。债权人、债务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该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②能。债权人、担保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该约定可以对抗第三人。
(2)受让人善意的,不能;受让人恶意的,能。债权人、债务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
张翔 让的,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主债务转让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受让人
债务转让
主债关系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合同
担保人
(1)主债务转让,未经第三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责任消灭;
(2)主债务转让,债务人提供担保的,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人担保 债务人担保
中面同 无需书面同意,
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
担保责任继续
(二)主债额变动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主债额变动,是指主债权人、主债务人通过约定增加或者减少债额。
1.主债双方约定增加债额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增加的部分不再承担
担保责任。
2.主债双方约定减少债额的,担保人对剩余的部分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36·第13讲◎担保概述
(三)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撤销权而未行使
债权人 债务人 [抵销权、撤销权]
担保人
1.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则第三担保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
责任。
试一试
甲对乙享有借款债权10万元,丙以汽车A向甲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外,
乙对甲享有货款债权8万元,已经到期。
问题:(1)如果乙对甲行使了抵销权,那么:
①甲、乙的主债关系如何?
②丙的抵押担保责任数额是多少?
(2)如果乙未对甲行使抵销权,那么:
①甲、乙的主债关系如何? 专题
4
②丙的抵押担保责任数额是多少?
回答(1)①乙对甲行使了抵销权,则乙对甲的债务被充抵了8万元,故乙对甲负债2万元。
②2万元。
(2)①乙仍对甲负债10万元。
②对于丙而言,其责任的承担与乙行使抵销权相同,故丙的担保责任数额为2万元。
2.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则第三担保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担保
责任。
试一试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批货物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丙为甲的价金债权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现乙发现,甲出卖的该批货物系以次充好。经查,丙对此事并不知情。
问题:(1)如果乙行使了撤销权,那么:
①甲、乙的主债关系如何?
②甲、丙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
③丙的缔约过失责任数额是多少?
(2)如果乙未行使撤销权,那么:
①甲、乙的主债关系如何?
②甲、丙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
③丙的保证责任数额是多少?
…………………
回答(1)①甲、乙的买卖合同无效。
②甲、乙的买卖合同无效,甲、丙的保证合同随之无效。
③丙对保证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故不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①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②甲、丙的保证合同有效。
③对于丙而言,其责任的承担与乙行使撤销权相同,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最高额担保
(一)最高额担保的一般原理
1.含义
(1)最高额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系列债权提供的担保。最高额担
保的基本特征是,以一个担保权来担保一系列主债权的实现。
(2)最高额担保有三种类型,即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和最高额保证。
2.担保范围
(1)在最高额担保中,受到担保的“系列主债权”的范围,由担保人与主债权人在
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所约定的“最高金额”和“最长时间”两个维度加以界定;超出“金
额”范围或“时间”范围的主债权,不再受到担保。
金额
张翔理论卷
A
(一系列)
担保范围
债权人——债务人
最高额担保人
时间
0
债权确定期间B
(2)原则上,最高额担保是对“未来将会发生的系列债权”提供担保。但是,经担
保人、债权人同意,最高额担保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额担保的债权范围。
试一试
2025年12月30日,因乙公司要向甲银行连续贷款,故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乙公司将
房屋A抵押给甲银行,以担保自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甲银行向其发放的所有贷款,
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日,丙与甲银行订立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范围与抵押合同相
同。2026年1月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约定,将甲银行于2025年12月1日向乙公司发放的Y
贷款债权,纳入房屋A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
问题:(1)Y贷款债权是否受到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
(2)Y贷款债权是否受到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
回答(1)是。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双方(甲银行、乙公司)达成了将Y贷款债权纳入担保的约定。
(2)否。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双方(甲银行、丙)未达成将Y贷款债权纳入担保的约定。
(二)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B点)
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系列债权的范围中的“时间”维度所确定的,即最高额担保的债
权确定期间。
·238·1354担保概述
提示
B点的法律意义:
AB点前发生的债权,在A点之下的,受担保;
BB点后发生的债权,不受担保。
1.原则
(1)担保人、债权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或者债权人自最高额担保权设
立之日起满2年后,有权请求确认期间届满。
2.以下特殊情形发生时,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1)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2)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财产被查封、扣押;
(3)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4)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最高额担保的部分主债权转让
专题
债权人将最高额担保框架范围内的部分债权对外转让,该债权是否继续受到担保,当
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转让的债权不受担保。
2.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后,部分债权转让的,转让的债权受到担保。
试一试
2024年12月25日,丙以房屋A向甲银行设立抵押,担保自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的所有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后因丙对丁欠付货款未还,丁于
2025年2月15日,申请法院将房屋A查封。2025年2月20日,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X,
金额为40万元。2025年2月25日,甲银行知道了房屋A被法院查封之事。2025年3月1日,
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Y,金额为50万元,并将贷款X债权转让给了戊资产管理公司,通知
了乙公司和丙。2025年3月10日,甲银行又将贷款Y债权转让给了戊资产管理公司,也通知了
乙公司和丙。
问题:(1)甲银行将贷款X债权转让给了戊资产管理公司后,贷款X债权是否仍受最高额抵押的担保?
(2)甲银行将贷款Y债权转让给了戊资产管理公司后,贷款Y债权是否仍受最高额抵押的担保?
回答(1)是。首先,2025年2月25日,甲银行知道了房屋A被法院查封之事,债权确定期
间于2025年2月25日届满,故2025年2月20日发放的贷款X债权,在转让之前,
受到最高额抵押的担保;其次,贷款X债权的转让时间为2025年3月1日,即债权
确定期间届满之后,故转让之后,贷款X债权依然受到最高额抵押的担保。
(2)否。2025年2月25日,甲银行知道了房屋A被法院查封之事,债权确定期间于
2025年2月25日届满,故2025年3月1日发放的贷款Y债权,在转让之前,就
不受最高额抵押的担保。因此,贷款Y债权转让之后,依然不受最高额抵押的
担保。◎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专题四十四
44
共同担保
一、共同担保的含义和分类
(一)含义
共同担保,是指2个或者2个以上的担保人,为一项债权所提供的担保。在共同担保
中,主债权人一方面享有主债权,另一方面享有2项或2项以上的担保权。
(二)分类
共同担保可以有三种形态:①共同人保,即共同保证;②共同物保;③共同人保、物
保,即混合担保。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人 债务人
张翔
保证人甲 保证人乙 担保物A 担保物B 保证人甲 担保物A
共同保证法律关系 共同物保法律关系 混合担保法律关系
二、共同担保责任
(一)概念
共同担保责任,是指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各共同担保人向债权人所应
承担的担保责任。
(二)界定方法
1.各担保人与主债权人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份额的,从其约定。
2.各担保人与主债权人没有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份额的:
(1)在共同保证、共同物保中,债权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在混合担保中,主债权人应当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第三担保
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共同物保、混合担保中的特殊规则:弃权与免责
债权人 债务人
放 弃
债务人 第三人 剩
·240·13担保概述
在既有主债务人提供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主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
的担保物上的担保物权或者担保利益时,第三担保人在主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
内,免除担保责任。
试一试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为担保乙价金债务的履行,乙以房A、房B向甲设立抵押,丙以房C
向甲设立抵押,丁提供保证。
问题:(1)如果甲放弃房A上的抵押权,甲所享有的其他担保权,能否在弃权范围内免责?
(2)如果甲放弃丙所提供的房C上的抵押权,甲所享有的其他担保权,能否在弃权范围内免责?
回答(1)房B上的抵押担保责任不受影响,但房C上的抵押担保责任、丁的保证责任,在甲
弃权范围内免责。
(2)不能。债权人未放弃债务人物保,对其他担保责任没有影响。
四、第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后果
(一)情形
债权人 债务人 专题
担保人(还钱)
1.第三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
2.第三担保人受让债权,视为承担了担保责任。
3.第三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
4.担保合同无效时,有过错的第三担保人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
提 示
上述情形均属于“第三担保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故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二)后果
债权人
债务人
债务人 第三人A 第三人B (还钱)
1.对债务人的权利
第三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1)因第三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故可向
债务人追偿;◎ 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因第三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权”,故可
享有对债务人的担保权,作为追偿权的担保;
(3)第三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的享有,不得
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对其他第三担保人的权利
第三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符合分担条件时,对其他第三担保人享有分担请求
权,即内部追偿权。第三担保人之间的分担条件是:
(1)各共同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以相互分担或者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2)各共同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三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
QO A不存在追偿权担保关系;
SI
总 结
⑧可依法存在分担关系。
案情:甲对乙有债权100万元,乙、张三提供房屋作为抵押,李四提供保证。
张翔
甲(债权人)的权利
论卷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对第三担保人的权利
①甲对乙:债权100万元 ①甲对张三:抵押权
②甲对乙:抵押权 ②甲对李四:保证权
(1)李四向甲偿还100万元。
甲(债权人)的权利 李四的权利
①甲对乙:债权消灭 ①李四对乙:债权(追偿权)100万元
②甲对乙:抵押权消灭 ②李四对乙:抵押权
③甲对张三:抵押权消灭 ③李四对张三:依法享有的分担请求权
④甲对李四:保证权消灭 ④李四对李四:(无)
(2)李四向甲偿还80万元。
甲(债权人)的权利 李四的权利
①甲对乙:债权20万元 ①李四对乙:债权(追偿权)80万元
②甲对乙:抵押权(先受偿) ②李四对乙:抵押权(后受偿)
③甲对张三:抵押权 ③李四对张三:依法享有的分担请求权
④甲对李四:保证权 ④李四对李四:(无)
粥
·242·14
第十四讲
担 保物 权
V
专题四十五
45
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
专题
担保物权,又称物保,是指物权性质的担保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类型。
一、担保物权的效力
(一)价值代位效力
担保物权 担保物
(毁损)
价值代位物
(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1.原则
担保物权的价值代位效力,又称物上代位效力,是指担保物权所具有的,能够在保险
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担保物的价值代位物上继续存在的效力。
(1)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途径,是通知给付义务人向自己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
偿金;
(3)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给付义务人的履行对象
(担保物毁损)
担保人 担保物权人
给付义务人
(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1)给付义务人接到担保物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仍向担保人给付了保险金、赔
偿金或者补偿金的,担保物权人仍有权请求给付义务人实施给付;
(2)给付义务人未接到担保物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向担保人给付了保险金、赔
偿金或者补偿金的,担保物权人不得再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
(二)价值保全效力
担保物权的价值保全效力,是指担保物权所具有的,维持、保障担保物的价值的效力。
1.抵押权的价值保全效力
张翔 抵 押 主 债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债务人
理
(抵押物毁损)
抵押人致抵押物价值毁损或有毁损可能的,抵押权人有权:
(1)请求停止侵害;
(2)请求恢复价值、另行提供担保;
(3)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2.质权的价值保全效力
质 押
出质人 质权人
(质物毁损)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致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
(1)请求另行提供担保;
(2)提前将质物变卖,所得价金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条 件 措施
抵押权 抵押物毁损 ①停止侵害;②另行担保;③提前履行债务
质 权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质物毁损 ①另行担保;②提前变价
提示
在担保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担保物权人既可主张价值代位效力(就保险金、赔偿
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也可主张价值保全效力(请求担保人另行提供担保等)。
·244·第14担保物权
试一试
甲银行借给乙公司100万元,丙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屋A为甲银行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
押登记。在抵押期间,房屋A因火灾毁损。经查,丙已经在丁保险公司为房屋A购买火灾险,
丁保险公司应当赔付80万元。
问题:(1)甲银行可否请求丁保险公司向自己赔付80万元保险金?
(2)甲银行可否请求丙另行提供担保?
回答(1)可以,凭抵押权的价值代位效力,但需通知丁保险公司。
(2)可以,凭抵押权的价值保全效力。
(三)优先受偿效力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是指担保物权所具有的、在担保物的价值上优先于“担保
人的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效力。
试一试
乙向甲银行贷款,乙以房屋A向甲银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丙以汽车B向甲银行抵
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乙到期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且乙有债权人张三,丙有债权人
专题
李四。
丙(债权人李四)
汽车B
甲银行 乙
房屋A
乙(债权人张三)
问题:(1)甲银行在房屋A上的抵押权,有权优先于谁受偿?
(2)甲银行在汽车B上的抵押权,有权优先于谁受偿?
(3)如果甲银行在汽车B上的抵押权未经登记,能否优先于李四受偿?
回答(1)担保人乙的其他债权人张三。
(2)担保人丙的其他债权人李四。 ……………………
(3)可以。物权可优先于债权,故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依然可优先于抵押人的普通
债权人受偿。
二、担保物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未能实现时,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
物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一)协商实现担保物权的当事人
担保物权的协商实现,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
DR◎ 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款优先受偿。
1.协商的当事人
担保物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有债权人)
协商实现担保物权协议的当事人,就是担保物权合同的当事人,即担保物权人与担
保人。
2.担保人的债权人对协商实现担保物权协议的撤销权
协商实现担保物权的协议损害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
撤销该协议。
试一试
乙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丙以房A向甲银行设立抵押。同时,丙欠丁50万元尚未偿还。
张翔
问题:(1)甲银行与丁在房A上的受偿关系是什么?
理
论卷 (2)如果乙逾期未偿还贷款,甲银行与丙协商,将市价150万元的房A作价100万元,由甲
银行优先受偿。那么:
①该项协议是否损害丁的利益?
②丁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1)甲银行是抵押权人,丁是抵押人的普通债权人,故甲银行优先于丁受偿。
(2)①是。丁本可就房A的价值受偿,但现在不可能了。
②丁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银行与丙之间协商实现抵押权的协议。
由此可见,在这里,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法律基础是债的保全制度中债权
人的撤销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向第三人不当处置财产行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二人
协商实现担保物权: 其他债权人 担保人 担保物权人
(二)担保物的变价方式
1.拍卖
其指通过拍卖竞价程序出卖担保物,以所获价金供担保物权人受偿的担保物变价方式。
2.变卖
其指通过普通的出卖方式出卖担保物,以所获价金供担保物权人受偿的担保物变价
方式。
3.折价 ※
其指在对担保物评估作价的基础上,由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且根据评结
·246·14进担保物权
作价多退少补的担保物变价方式。
(三)禁止流质约款
1.流质约款的含义
流质约款,是指担保人、债权人之间所达成的“债务到期不履行,担保物的所有权归
债权人”的约定。
流质约款:
A“债务到期不履行,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钱还不上,东西归你,咱俩两清”;
总 结
?“债务到期不履行,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的反义词=“就担保物变价受偿”。
2.流质约款无效
纵然在合同中约定了流质约款,当事人依然有权要求就担保财产变价受偿。
3.流质约款与合同的关系
(1)流质约款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
(2)包含流质约款的合同,流质约款无效,但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4.流质约款与折价的区别
专题
(1)流质约款: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并不以担保物的评估作价为条件,不
具有“担保物变价”的性质;
(2)折价: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则以评估作价为基础,具有“多退少补”
的担保物变价内涵。
三、担保物的孳息收取
(一)抵押物的息收取
查封、扣押前 查封、扣押后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物 抵押物
(孳息) (孳息)
1.在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之前,抵押物的孳息由抵押人收取,且不构成抵押权的客体。
2.在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之后,抵押物的孳息由抵押权人收取,构成抵押权的客体,
且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抵押权人在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如欲收取抵押物的法定孳息,必须以通知法
定孳息义务人为条件。
试禁试
甲借给乙100万元,乙遂以出租给丙的房屋A向甲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问题:(1)乙的债务到期之前:
①谁有权请求丙支付租金?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②甲能否对乙所收取的租金行使抵押权?
(2)乙的债务到期之后,房屋A被法院查封。那么:
①房屋A被查封之后,谁有权请求丙支付租金?
②如果丙未收到房屋A被查封的通知,仍将租金交付予乙,甲是否有权请求丙支付
租金?………………………………………………………………
③如果丙收到了房屋A被查封的通知,并将租金交付…予…甲,…甲…如何…处理…所…收取…的…租金…?
回答(1)①乙。 ………………………………………………………………
②不能。 ………………………………………………………
(2)①甲。
②无权。
③用于对乙债权的担保,且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质物、留置物的孳息收取
质押、留置
担保物权人 担保权人
担保物
张翔
(孳息)
1.在质押、留置期间,质物、留置物的孳息,由质权人、留置权人收取。
2.质权人、留置权人取得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担保物产生孳息
在担保人控制之下 ①担保人拿走;②孳息不是担保物。
在担保物权人控制之下 ①担保物权人拿走;②孳息是担保物;③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四、让与担保
(一)含义
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对债务的履行进行担保。
是
买卖合同+回转条款=让与担保。
2n试需试
1.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A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甲、乙之间是买卖关系还
是让与担保关系?
回答 买卖合同中没有回转条款,故甲、乙之间为买卖关系。
2.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A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若甲在1年内向乙支付了
110万元,买卖合同解除。
·248·第14担保物权
问题:(1)甲、乙之间是买卖关系还是让与担保关系?
(2)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担保的是什么?
回答(1)“若甲在1年内向乙支付了110万元,买卖合同解除”的约定,就是回转条款,故
甲、乙之间为让与担保关系。
(2)担保乙对甲的100万元借款债权。
3.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A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甲应在1年内以110万元
的价格回购房屋A。
问题:(1)甲、乙之间是买卖关系还是让与担保关系?
(2)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担保的是什么?
………………………………
回答(1)“甲应在1年内以110万元的价格回购房屋A”的约定,就是回转条款,故甲、乙之
…………………
间为让与担保关系。
(2)担保乙对甲的100万元借款债权。
(二)规则
1.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受担保的债权实现。
买卖合同按照“回转条款”的约定恢复原状。
2.债务人未如约履行债务,受担保的债权未实现。 专题
(1)债权人有权对让与担保物变价受偿;
(2)债权人能否优先受偿,看让与担保物是否交付(动产)或者登记(不动产)。
3.让与担保合同约定“债务不履行,让与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双方债权债务
两清”的,此约定为流质约款,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让与担保规则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规则相同。
本 质 担保方式 能否优先受偿 流质约款无效
让与担保 以买卖形式担保 变价受偿、 权利转移的,可以; “担保物归债权人所有”
期前以物抵债协议 以抵债形式担保 多退少补 权利未转移的,不可以 (东西归你,咱俩两清)
专题四十六
46
抵 押 权
一、抵押权概述
抵押权,是指主债权人在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上享有的在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
时,可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特征包括:
1.抵押物的提供者,即抵押人,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权的设立,无需交付标的物。
3.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公示成立”模式。这意味着:
1.抵押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成立时,产生债权效力。
(1)因“可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抵
押人承担抵押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事由,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
①原则。债权人不得请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上的违约责任;
②例外。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其
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抵押合同 债权人地位 对价值代位物的权利
未办理抵押登记 债权人 赔偿请求权:请求抵押人就价值代位物赔偿
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担保物权人) 优先受偿权:请求给付义务人向自己履行
张翔理
2.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的办理,为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履行,导致抵押权设立。
3.不动产登记簿就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所作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
致的,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二)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1.含义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是指不动产抵押合同的预告登记,其所公示的是债权人对不动
产抵押人所享有的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
2.场合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通常发生于商品房预售交易的情形,即出卖人尚未办理所有权首
次登记,便与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买受人又将该房屋向债权人抵押贷款。此时,
因买受人并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无法为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故可为债权人办理抵
押预告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抵押合同
出卖人 买受人 债权人
(未首次登记) (未过户登记) (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预告登记
3.效力
(1)出卖人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
①原则上,抵押预告登记的债权人不得对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
②例外情况是,抵押人破产,经审查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且抵押预告登记与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间隔时间超过1年。
·250·1担保物权
抵押人破产+1年外=凭抵押预告登记,优先受偿
总结
(2)出卖人办理了所有权首次登记
①办理首次登记时,抵押预告登记未失效的,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优先受偿,且
其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②办理首次登记时,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的,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A首次登记与抵押预告登记的关系思维
总 结 ?首次登记+抵押预告登记未失效=抵押预告登记视为抵押登记
试一试
甲开发商与乙公司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开发商将房屋A出卖给乙公司。乙公司
交付首期款后,为将房屋A向丙银行抵押贷款,与丙银行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因目前甲开发
商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故乙公司为丙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丙银行遂发放贷款。1个
月后,甲开发商办理了所有权首次登记。
问题:(1)如果乙公司未如约向丙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丙银行能否就房屋A的价值优先受偿? 专题
(2)如果乙公司在将房屋A的所有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将房屋A向丁银行进行抵押,并办
理了抵押登记,在房屋A的价值上,丙银行的抵押权与丁银行的抵押权的受偿顺位如何?
回答(1)可以。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时,抵押预告登记未失效的,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取得
抵押权,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2)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丁银行的抵押权受偿。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时,抵押预告登
记未失效的,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抵押权溯及抵押预告登记时设立。
4.失效
抵押预告登记的失效事由,比照买卖预告登记的失效事由确定。
(1)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权消灭的,抵押预告登记失效;
(2)自可以办理首次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抵押预告登记失效。
(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公示对抗”模式。这意味着:
1.抵押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成立时,即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效力。
2.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所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包括:
担 保
抵押人 抵押权人(抵押权未登记)
(动产A)
善意受让人 消灭,价金代位
善意承租人 买卖不破租赁
第三人
执行申请人 后顺位受偿
破产债权人 平等受偿网1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善意受让人
抵押人转让动产抵押物,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后,动产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只能
就转让所得价金主张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2)善意承租人
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给承租人并交付,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善意承租人可对抵押
物受让人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3)执行申请人
其指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在抵押物的价值上,申请保全
或者执行措施的抵押人的债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4)破产债权人
抵押人破产的,在抵押物的价值上,抵押权人与破产债权人平等受偿。
情 形 地 位 未登记的抵押权
执行申请人 抵押人的债权人+申请执行 =债权人Plus 后顺位受偿
破产债权人 抵押人的债权人+抵押人破产 = 债权人Plus 平等受偿
张翔 [比较]普通债权人 抵押人的债权人+(无) =债权人 可以优先
试一试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的原材料。同时,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书面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机器设备A向乙公司设定抵押,作为甲公司
未来支付价金的担保。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
问题:(1)如果甲公司还欠李四的借款未还,李四请求法院将机器设备A扣押,乙公司能否主张优
先于李四受偿?
(2)如果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能否对机器设备A主张优先受偿?
(3)如果甲公司对丙有货款债务到期未还,在机器设备A的价值上,乙公司能否优先于丙
受偿?
回答(1)不能。乙公司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执行申请人,故乙公司只能在法院执
行受偿后受偿。
(2)不能。乙公司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破产债权人,故乙公司只能与甲公司
的破产债权人平等受偿。
(3)能。丙为普通债权人,不属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的范围,故乙公司未
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依然可优先于丙受偿。………
(四)动产抵押对抗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适用
1.保留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合同均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与动产抵押权具有相同
的功能。
2.上述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不得对抗”规则,可适用于未经登记的保留所有
权买卖、融资租赁合同。
※
·252·14讲◎担保物权
担 保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权未登记)
买受人 出卖人 (保留所有权未登记)
承租人 出租人 (融资租赁所有权未登记)
(动产A)
善意受让人 消灭,价金代位
善意承租人 买卖不破租赁
第三人
执行申请人 后顺位受偿
破产债权人 平等受偿
三、抵押物
(一)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1.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不影响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押合同
的效力;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权设立。
专题。
2.行使抵押权时,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金,即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S Q i 0 Z 划拨地使用权抵押可以“先抵押,后变性”。
总结
(二)违法建筑抵押
1.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
手续的除外。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的,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不影响建设用地
使用权抵押合同的效力。
(三)抵押物上的新增物
1.情形
(1)土地抵押后的新增房屋;
(2)房屋抵押后的续建部分;
(3)主物抵押后的从物。
2.规则
(1)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变卖抵押物时,新增物随之转让。
(2)抵押权不及于新增物。故抵押权人对新增物的变价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试一试
甲公司的A地上有在建的B房,目前盖至10层。甲公司将A地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后,除,
建成了20层B房之外,还建成了C房。现乙银行因贷款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遂主张抵押权。经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查,甲公司对丙公司有货款债务到期未付。
问题:(1)乙银行可就哪些财产变价受偿?
(2)乙银行可就哪些财产的变价优先于丙公司受偿?
回答(1)A地、B房、C房。
(2)A地、B房的1~10层。
(四)有争议物以及被查封、扣押物的抵押
1.有争议物的抵押
抵押合同
丙 甲 乙
(抵押登记) (登记) (异议)
(1)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有效;
(2)抵押人构成无权处分,债权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
试一试
房屋A登记在甲的名下,乙对此有异议,遂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之诉。现法院确认房屋A
张翔
归乙所有,确权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在诉讼期间,甲已经与不知情的丙订立了房屋A抵押合
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1)甲、丙的房屋A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2)丙能否取得抵押权?
(3)如果乙在向法院起诉前3天办理了异议登记,丙能否取得抵押权?
回答(1)有效。无权处分不影响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债权效力。
(2)能。因房屋A登记在甲的名下,不知情的丙可以相信房屋A归甲所有,且办理了抵
押登记,故丙可善意取得抵押权。
(3)不能。丙应当知道房屋A上存在乙的异议,故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
2.被查封、扣押物的抵押
抵押合同
丙 甲 法院
(抵押登记) (登记) (强制)
(1)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有效;
(2)抵押权人只能在查封、扣押的财产受偿后,就剩余的担保物价值受偿。
(五)抵押物发生添附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即发生附合、混合、加工的:
1.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2.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中原抵押物的价值部分,
而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3.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
享有的份额。 水
·254·第14担保物权
抵押人(A) 第三人(B) 抵押权人
(AB)所有权 及于补偿金
(AB)所有权 及于原抵押物的价值
(AB)共有 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抵押物发生添附之规则的价值取向:
A不得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LI
总 结
?不得影响第三人对添附物的支配。
四、抵押权期间
(一)抵押权期间
抵押权期间届满,抵押权消灭。抵押权期间有二:
1.主债诉讼时效
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消灭。
专题
2.主债执行时效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但未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
请强制执行的,主债执行时效届满,抵押权消灭。
诉讼时效届满
执行时效届满
抵押权消灭 债权人 债务人
抵押人
试一试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机器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将机器设备出卖给
乙公司。为担保甲公司的价金债权,丙以房屋A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问题:(1)如果甲公司请求乙公司支付价款的请求权已经届满诉讼时效,现甲公司请求丙承担抵押
担保责任,丙能否拒绝?
(2)如果甲公司在主债诉讼时效内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胜诉判决生效后,却未在执行时效内
申请法院对乙公司强制执行,现甲公司请求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丙能否拒绝?
回答(1)能。甲公司的抵押权因主债届满诉讼时效,归于消灭。
(2)能。甲公司的抵押权因主债届满执行时效,归于消灭。
(二)扩张适用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包括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债权质
权,参照适用上述抵押权期限的规定。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诉讼时效届满
执行时效届满
质权消灭 债权人 债务人
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
应收账款债权质权
出质人
五、抵押人转让抵押物
①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物A)
②转让
受让人
张翔国e
(一)受让人可否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1.原则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予受让人,为有权处分。受让人可以继受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无需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只需通知抵押权人即可;
(2)受让人知道受让之物为抵押物的,也不影响其继受取得。
2.例外
抵押人、抵押权人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且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的,受让人
不能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1)该项约定已经登记的,受让人应当知道该项约定;
(2)该项约定未经登记的,推定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项约定。
受让人可以继受取得
受人知道:受让之物为抵押物
抵押物的所有权
受让人不可以继受取得
受让人知道:不得转让的约定
抵押物的所有权
试一试
乙向甲银行贷款,丙以房屋A向甲银行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查,甲银行与丙
约定,在抵押期间,丙不得将房屋A转让予他人。但是,丙却将房屋A出卖给李四,并且为李
四办理了过户登记。
问题:(1)如果李四受让房屋A时知道房屋A已经被抵押,李四能否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
(2)如果甲银行与丙关于房屋A不得转让的约定已经登记,李四能否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
(3)如果甲银行与丙关于房屋A不得转让的约定未经登记,李四能否取得房屋A的所有权?
·256·第14讲口担保物权
回答(1)能。受让人知道抵押权之存在,不影响其继受取得。
(2)不能。该项约定已经登记,李四应当知道,故其不能继受取得。
(3)能。该项约定未经登记,推定李四不知道,故其能继受取得。
(二)受让人构成动产上的“正常经营买受人”
正常经营买受人,以动产抵押物受让人为限。
1.“正常经营买受人”的积极条件
(1)在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中购买抵押物,即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
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抵押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2)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3)动产抵押物已经向买受人交付。
担 保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权)
(①产品抵押物A)
受让人 (②支付了合理对价、③交付)
专题
46
试一试
乙玩具公司向甲银行贷款,并将一批玩具、一辆汽车向甲银行抵押。在抵押期间,乙玩具
公司又将该玩具、汽车出卖给丙公司,并向丙公司交付。
问题:(1)如果丙公司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丙公司能否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
(2)如果丙公司未支付合理的对价,丙公司能否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
回答(1)丙公司对玩具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对汽车不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
(2)丙公司对玩具、汽车均不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
2.“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消极条件
抵押物买受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
(1)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2)购买抵押人的生产设备;
(3)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
(4)买受人与抵押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3.“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效力
(1)受让人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抵押权消灭;
(2)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金,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
(三)受让人不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可对受让人继续主张。
2.抵押权未经登记的,推定受让人善意。
(1)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时,抵押权消灭;
(2)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金,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抵押物转让的两种后果 情形
抵押权能对抗受让人 抵押权不受影响 受让人不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且知道抵押权
抵押权不能对抗受让人 抵押权消灭,价金代位 受让人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或不知道抵押权
试一试
甲银行向乙玩具公司发放贷款,乙玩具公司以一批玩具、一辆汽车向甲银行设立抵押,并
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乙玩具公司又将该批玩具和该辆汽车出卖给支付了合理价格的
丙公司,并向丙公司交付。
问题:(1)此事对甲银行在玩具上的抵押权有何影响?
(2)此事对甲银行在汽车上的抵押权有何影响?
(3)如果甲银行在汽车上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此事对甲银行在汽车上的抵押权有何影响?
回答(1)丙公司对玩具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故甲银行在玩具上的抵押权消灭,其只能就价
金主张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2)丙公司对汽车不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甲银行在汽车上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故其可
对抗丙公司的所有权,即甲银行在汽车上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张翔
(3)虽然丙公司对汽车不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但甲银行在汽车上的抵押权未经登记,
理
不可对抗善意受让人丙公司的所有权,故甲银行在汽车上的抵押权消灭,其只能就
论卷
价金主张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有“抵押物不得转让”之约定
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
未登记
抵押物转让
受让人恶意:不能取得所有权
无“抵押物不得转让”之约定:取得所有权 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得转让之协议”
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物是抵押物”
受让人构成“正常买受人”:抵押权消灭,价金代位
受让人取得
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不受影响
所有权
受让人不构成“正常买受人” 受让人善意:抵押权消灭,价金代位
抵押权未登记
受让人恶意:抵押权不受影响
(四)“正常经营实受人”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适用
1.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均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与动产抵押合同具
有相同功能。
2.上述“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可适用于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担 保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权)
买受人 出卖人 (保留所有权)
承租人 出租人 (融资租赁所有权)
(①产品担保物A)
判
受让人 (②支付了合理对价、③交付)
·258·绿14担保物权
试一试
甲公司是冰箱销售商,其从乙冰箱制造厂(以下简称“乙厂”)购买了10台冰箱,双方
约定在甲公司付清全款前,乙厂保留所有权。在保留所有权期间,甲公司将其中一台冰箱出卖
给丙,丙支付了合理价款后,甲公司向丙交付了该冰箱。乙厂的保留所有权会受到何种影响?
回答丙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乙厂的保留所有权消灭。乙厂只能就价金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
六、浮动抵押
(一)浮动抵押的一般原理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全部动产”作为一个物抵押给抵押权人,用以担保抵押
权人的特定债权的担保方式。
浮动抵押的特征包括:
1.浮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的范围并不确定。此时,抵押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还在
正常进行,浮动抵押物的范围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及至浮动抵押物的范围确定后,浮动抵
押物方才由流动状态转变为特定状态。
2.浮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的所有动产均为浮动抵押权的客体。
专题
3.浮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购入并取得所有权的动产,构成浮动抵押权的客体。
4.浮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将浮动抵押物对外转让的,适用前述“抵押物转让”
的法律规则。
试一试
9月1日,甲玩具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抵押给建设银行,并办理了
抵押登记。9月5日,乙公司向工商银行设立浮动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公
司将机器设备A出卖给乙公司,并交付。机器设备A上并存几项抵押权?
回答 两项:①甲公司向建设银行所设定的抵押权;②乙公司向工商银行所设定的浮动抵押权。
(二)浮动抵押权的设立
浮动抵押作为一种动产抵押,依然采取动产抵押“公示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
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书面的浮动抵押合同,浮动抵押权即可成立。
2.办理抵押登记的,浮动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三)确定浮动抵押物范围的情形
确定浮动抵押物的范围,是指将抵押物由“浮动”状态加以“凝固”,使之特定化。
其目的在于为实现抵押权创造条件。浮动抵押物确定的情形包括: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例如,因抵押人经营不善,浮动抵押物的价值急
剧减少,为保全浮动抵押权,此时浮动抵押物的范围确定。◎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专题四十七
质权
质权,又称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出质人提供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上享有的,在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就质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财产的提供者,即
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质权分为两种,即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一、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的设立采取“公示成立”模式。这意味着:
1.订立质权合同
(1)质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在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交付质物。出质人违反交付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张翔理论卷
2.交付质物
(1)质物的交付,导致动产质权的设立;
(2)质物的交付,还意味着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债务的履行。
3.质物交付的方法
(1)现实交付,即出质人将动产质物的直接占有移转予债权人。
(2)观念交付
①动产质权的设立,可以采取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的方式。
②动产质权的设立,禁止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否则,视为质物没有交付,动产质权
不能设立,但不影响质押合同的债权效力。
质押合同
出质人 质权人
交 付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试一试
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将电脑A出质给乙。
问题:(1)如果甲已经将电脑A出借给乙并交付,乙能否取得电脑A上的质权?
(2)如果甲已经将电脑A出借给丙,甲、乙约定待丙借期届满后,由乙请求丙返还电脑A,
并向丙通知了此事。乙能否取得电脑A上的质权?
(3)如果甲、乙约定,质押合同成立时,乙即取得质权;甲继续使用电脑A1个月后,将电
脑A向乙返还。乙能否取得电脑A上的质权?
回答(1)能。甲、乙达成书面质押合同时,乙即依简易交付取得电脑A上的质权。
(2)能。甲、乙达成返还请求权转让协议时,乙即依指示交付取得电脑A上的质权。
(3)不能。甲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
·260·14担保物权
(二)金钱质权的设立
1.当事人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设立专门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的,无论账户
内的款项是否浮动,债权人均有权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
2.当事人非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的,债权人不得主张就专门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
偿,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
金钱质押,以出质账户方式为之。
总 结
(三)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
出质人 质权人
(质物)
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否则,给
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专题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或已经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有权:
(1)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
(2)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3)请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物毁损原因 保全措施
①请求质物提存;
出质人保全权 质权人保管不善 ②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③请求质权人赔偿损失。
①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质权人保全权 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
②质物变价,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试一试
甲将动产A出质给乙,现动产A发生毁损。
问题:(1)如果毁损是因乙保管不善所致,甲怎么办?
(2)如果毁损是因不可归责于乙的事由所致,乙怎么办?
回答(1)甲有权请求乙将动产A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以取回动产A。此外,甲还可请求乙
赔偿损失。
(2)乙有权请求甲另行提供担保,否则,乙有权变卖动产A,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或提存。
二、权利质权
彩
权利质权,是指以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可质权利包括有价证券记载的权利、股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权、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债权四种类型。动产、不动产上的物权,必须通过抵押权或者动
产质权的形式设立担保,而不得通过权利质权的形式设立担保。
(一)有价证券权利质权
有价证券权利质权,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
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1.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设立
有价证券权利质权采取“公示成立”的物权变动模式。这意味着:
(1)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即产生债权债务
效力。
(2)出质人向债权人交付有价证券,质权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
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有价证券权利质权是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
总 结
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是向有价证券义务人主张兑现或提货。
张翔
2.先于债权到期的有价证券权利质权的实现
主债权未到期
债权人 债务人
有价证券到期
出质人
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
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试一试
甲公司从乙公司处借款100万元,并将一张定期存单出质给乙公司,用以担保乙公司对甲
公司的借款债权。该存单现已到期,而甲公司债务的履行期尚未届满。
问题:(1)甲公司是否发生“债务到期不履行”的事实?
(2)乙公司能否凭出质的存单提款?
(3)乙公司凭出质的存单所提之款项,如何处理?
回答(1)否。
(2)能。
(3)与甲公司协商,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二)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与应收账款债权质权
1.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与应收账款债权质权的设立
(1)原则
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债权质权的设立,也采取“公示成立”的物权变
动模式。这意味着:
·262·第14进担保物权
①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即产生债权债务效力。
②当事人在有关机关办理出质登记。出质登记手续完成,质权设立。
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债权质权是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
总 结 担保物权。
(2)应收账款债权质押与基础关系
出质的应收账款不存在或已消灭的,债务人是否应对质权人承担付款责任?规则如下:
①原则上,债务人不对质权人负付款义务。
②债务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的,应对质权人负付款义务,但质权人知道或应当知
道应收账款不存在的除外。
③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存在的,债务人应对
质权人负付款义务。
保理、出质的应收账款不存在或已消灭
债务人确认 管到底,但保理人、质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保理:看通知到达时,应收账款是否存在 专题
债务人未确认
质押:看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是否存在
④应收账款债权出质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责任消灭。
献一试
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保理给A银行,并通知了乙公司。1周后,
甲公司又将该应收账款债权出质给B银行,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
B银行
②质押(B时登记)
甲公司 乙公司
①保理(A时通知)
A银行
问题:(1)如果甲、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应收账款关系,但乙公司向B银行确认了应收账款的存在。
乙公司能否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拒绝对A、B银行履行债务?
(2)如果甲公司将该应收账款出质给了B银行,虽办理了质押登记,但未通知乙公司。乙公
司向A银行偿还了债务后,是否应对B银行承担付款义务?
(3)如果甲公司在通知乙公司之后、为B银行办理质押登记之前,免除了乙公司的债务。乙
公司是否应对A、B银行承担付款义务?
回答(1)因乙公司向B银行确认了应收账款的存在,故仅对B银行履行债务,但B银行知道
或应当知道该应收账款不存在的除外。◎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否。应收账款出质未通知乙公司,乙公司向A银行偿还债务的,履行对象正确,债
务消灭,乙公司不再对B银行承担付款义务。
(3)乙公司仅应对A银行承担付款义务。A银行的保理通知到达乙公司时,应收账款存
在,故乙公司应对A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甲公司为B银行办理质押登记时,应收账
款已经消灭,故乙公司不对B银行承担付款义务。
2.出质的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
(1)转让行为的性质
出质的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性质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取得出质权利的途径
①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出质后,出质人转让所出质的权利的,应经质权人
同意。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出质的权利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
偿债务或者提存。
②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质权。
出质的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
张翔
出质人转让所出质的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的行为,为无权处分。
①受让人取得该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的途径有二:
第一,质权人同意。此时,质权人可就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
总结
第二,受让人代为履行。
因出质的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均办理了出质登记,故受让人不可
善意取得。
登记公示的担保物权 担保期间 担保财产转让
抵押权 有权处分,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主债诉讼时效、
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
主债执行时效 无权处分
应收账款债权质权
专题四十八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扣留债务人的财产,并以其
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依照法定要件即可成立,
需以当事人对留置达成合意为条件。
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一)债款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1.“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对于动产的占有,是债务人基于承揽、运输、行纪等
·264·14担保物权
同关系自愿交付所致。债权人对拾得、盗抢的债务人动产,不能成立留置权。
2.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
试一试
甲的鞋遗失,乙拾得后,发现鞋底漏水,遂维修之。现甲请求乙返还该鞋。
问题:(1)乙能否请求甲支付修理费? ………………
……………
(2)乙能否留置该鞋?
回答(1)不能。恶意占有人,不得主张必要费用的返还。…
(2)不能。对非法占有之物,不得留置。
(二)同一性
1.“同一性”的含义
留置权的同一性,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原因与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原因相同,
即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所承担的“返还标的物”的义务,与债务人所承担的“支付价款、
总 结 报酬”的义务之间是一组交换。
专题
4
甲 乙
(同一法律关系)
向乙支付金钱义务 向甲返还动产义务
交 换
试一试
甲公司欠付司机乙半年工资,乙催要无果后,将所驾驶的甲公司的车A扣留。
问题:(1)乙可否凭留置权扣留车A?
(2)乙可否凭自助扣留车A?
回答(1)不可以。甲公司支付工资与乙返还车A之间,不构成一组“交换”,即不具有同一
性,故乙不享有留置权。
(2)不可以。自助需以“情况紧急”为条件,本案不具备。
2.在具有“同一性”的情况下,纵然留置物的所有权非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也可
享有留置权。
试一试
甲将一台电脑交乙运输至A地,向丙交货。乙将电脑运至A地后,甲未支付运费,乙遂扣
留该电脑。经查,该电脑是丙的。乙可否凭留置权扣留该电脑?
回答可以。甲支付运费与乙交付电脑之间,具有同一性,故纵然该电脑并非甲所有,乙仍可
留置之。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不具有“同一性”的留置要件
法律关系不具有“同一性”时,留置权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如下两个要件:
(1)符合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①主体要件。债权人、债务人均需为企业,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②债权要件。企业债权人对企业债务人的债权需为“商事营业债权”,即企业在其经
营范围内,因正常经营活动所享有的债权。
(2)动产归属于债务人
在不具有“同一性”的情况下,债权人基于商事留置权,只能留置归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同一性”与“留置物的归属”:
A有同一性,不问是谁的;
总 结
?没有同一性,要问是谁的。
条 件
双方均为企业
张翔 不具有“同一性”之留置 商事营业债权
动产归属于债务人
试一试
甲公司将车A交给乙修理厂维修。车A修好后,甲公司支付了维修费。
问题:(1)如果1个月前,甲公司的车B的修理费尚未向乙修理厂结清,乙修理厂遂扣留了车A,
那么:
①“返还车A”与“交付车B的修理费”之间有无同一性?
②乙修理厂是否有权留置车A?
③如果车A是甲公司租来的,乙修理厂是否有权留置车A?
(2)如果1个月前,乙修理厂借给甲公司的20万元已经到期,甲公司尚未偿还,乙修理厂遂
扣留了车A,那么:
①“返还车A”与“偿还借款”之间有无同一性?
②乙修理厂是否有权留置车A?
……………………………
回答(1)①无。“返还车A”是基于车A修理合同,“交付车B的修理费”是基于车B修理合
同,两者之间并非一组交换。
②有权。双方均为企业;车B的修理费债权属于“商事营业债权”;车A是甲公
司的。
③无权。留置没有同一性的动产,要以该动产归属于债务人为条件。
(2)①无。“返还车A”是基于车A修理合同,“偿还借款”是基于借款合同,两者之间
并非一组交换。
②无权。乙修理厂以修车为业,其对甲公司的借款债权不属于“商事营业债权”。
(三)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
根据债权人“返还标的物”的义务与债务人“支付价款、报酬”的义务之间的交换关
·266·担保物权
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拒绝返还债务人的动产,即成立留置权。
试一试
甲的鞋底裂开,遂将鞋交予乙维修。鞋修好后,甲未付修理费,该鞋被乙留置。
问题:(1)甲将鞋交给乙时,乙是否成立留置权?
(2)乙何时对该鞋成立留置权?
(3)如果甲、乙约定,乙修好鞋后,甲试穿1周没有问题,再行付款。乙能否对该鞋成立留
置权?
回答
(1)否。此时尚未发生“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形。
(2)甲到期不交付修理费之时。
(3)不能。在“先返还,后付款”的关系中,不可能成立留置权。
提 示
在债权人先返还标的物,债务人后支付款项的交易关系中,不可能成立留置权。
(四)留置权成立的限制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专题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即“等价留置”
规则。
3.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债权人对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
试一试
甲将汽车交由乙修理厂喷漆,约定取车时支付维修费。甲取车时,发现喷漆有色差,遂拒
绝支付维修费,于是乙修理厂主张留置权。
问题:(1)甲能否拒绝支付维修费?
(2)乙修理厂能否主张留置权?
回答(1)能。甲有权根据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维修费。
(2)不能。因甲享有抗辩权,故乙修理厂对该车不享有留置权。
二、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为留置物的占有人,承担妥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因保管不善
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
(一)留置权的实现条件
留置权的实现条件是“债务宽限期满仍不履行”。留置权的宽限期的长度规则为:
1.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债权人指定,但是不得少于60日。
2.对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宽限期可以少于60日,但是仍需具有合理性。网1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债务到期不履行”为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总 结 ?“债务宽限期满仍不履行”为留置权的实现条件。
(二)留置权的消灭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的,留置权消灭。占有不仅是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也是留置权的维持条件。
2.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试一试
甲将汽车交由乙修理厂维修,约定取车时支付维修费。甲取车时未支付维修费,乙修理厂
遂留置该汽车。甲因急需使用该汽车,遂向乙修理厂提出以笔记本电脑向乙修理厂出质,担保
维修费债务的履行。
问题:(1)如果乙修理厂接受了甲以笔记本电脑出质,乙修理厂对该汽车是否享有留置权?
(2)乙修理厂是否可以拒绝甲以笔记本电脑出质?
回答(1)否。乙修理厂对笔记本电脑的质权成立时,其对该汽车的留置权消灭。
张翔
(2)是。
四、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留置权的影响
(一)对留置权的规则
不消灭
抗辩权
(留置权人) 诉讼时效届满
债权人 债务人
(留置物)
主债诉讼时效届满,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留置物所有权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但是,留置权并不消灭,故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依然为有
权占有。这意味着:
1.留置权人有权拒绝返还留置物。
2.留置权人无权将留置物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
(二)扩张适用
上述规则适用于以交付为公示方式的其他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有价证券质权。
抗辩权
不消灭
诉讼时效届满
(担保物权人) 债权人 债务人
(留置物)
(质物)
(有价证券)
制
·268·第14饼担保物权
试一试
甲银行借给乙公司10万元,丙公司以机器设备A向甲银行设立质押,担保甲银行对乙公司
的债权,并已交付。现甲银行对乙公司的债权已经届满诉讼时效。
问题:(1)丙公司能否请求甲银行返还机器设备A?
(2)甲银行能否就机器设备A变价受偿?
回答(1)不能。甲银行的质权不因主债届满诉讼时效而消灭,故其对机器设备A为有权占有。
(2)不能。丙公司可以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的类型 后果比较
(1)抵押权 诉讼时效、执行时效届满,
“登记”
(2)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债权质权 担保物权消灭
(1)动产质权
诉讼时效届满,无需返还,
“占有” (2)有价证券质权
不得变价
(3)留置权
专题
专题四十九
担保物权竞存
担保物权竞存,是指一个担保物上并存2个或者2个以上担保物权的情形。
一、抵押权竞存
抵押权竞存,即一物多押,是指一个抵押物上并存2个或2个以上抵押权的情形。
(一)受偿顺序
抵押权竞存情况下的一般受偿顺序规则是:
1.存于一物之上的各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
2.存于一物之上的各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
间相同的,按照所担保的债权额的比例清偿。
3.存于一物之上的各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所担保的债权额的比例清偿。
提 示
上述规则的适用,不考虑后成立的抵押权人善意、恶意之问题。
试一试
甲公司为从A银行贷款,将机器设备抵押给A银行,未办理抵押登记。1周后,甲公司为
从B银行贷款,又将该机器设备抵押给B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查,B银行办理抵押凳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记时,知道该机器设备已经抵押给了A银行。A、B银行的受偿顺位如何?
回答 B银行登记的抵押权可优先于A银行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二)动产上的价款抵押权
动产上的“价款抵押权”,又称“超级抵押权”,是指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
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
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1.价款抵押权的结构
(1)主体
价款抵押权人,即“价款融资债权人”,是指为买受人购买动产提供价款融资的人。
其包括:
①赊账销售的出卖人;
②买受人价金借款的出借人。
试一试
乙公司欲从甲公司处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机器设备A,双方约定甲公司先行交付机器设
张翔
备A,乙公司1年内支付价款。
问题:(1)谁对乙公司购买机器设备A提供了价款融资?
(2)如果甲公司不同意赊账销售,马小芸借给乙公司100万元,使其向甲公司支付价款,乙
公司1年内偿还借款。谁对乙公司购买机器设备A提供了价款融资?
回答(1)甲公司。甲公司是赊账销售的出卖人。
(2)马小芸。马小芸是价金借款的出借人。
(2)客体
价款抵押权的客体,就是买受人接受价款融资后所购买的动产。
2.价款抵押权的效力
(1)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动产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价款融资债权人”办理抵
押登记的,“价款融资债权人”的抵押权可优先于买受人以该动产为其他人设立的抵押权、
质权受偿。
价款融资
价款融资债权人 买受人 其他担保物权人(抵押登记、质押交付)
(赊账销售) (交付后) 价款融资债权人(抵押登记)
(价金借款) (10日内)
条件1
条件2
(2)买受人将该动产抵押给“价款融资债权人”,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或办理抵押
登记的时间在交付之日起10日之后的,“价款融资债权人”的抵押权只能适用上述一般受
偿顺序规则。
(3)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抵押权的,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粥
·270·担保物权
试一试
1月2日,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抵押给建设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月5日,乙公司以
其现有及将有的所有动产为工商银行设立浮动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月8日,甲公司将机
器设备A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首期款40万元后,即可取
走机器设备A,余款1年内付清。马小芸借款40万元给乙公司,使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首期
款。1月10日,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交付予乙公司。1月12日,乙公司将机器设备A抵押给丙
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月15日,乙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质给丁公司并交付。1月17日,
乙公司将机器设备A抵押给马小芸,担保马小芸的40万元借款债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月
19日,乙公司将机器设备A抵押给甲公司,担保乙公司欠付的60万元价金债权,并办理了抵
押登记。1月25日,因丁公司对机器设备A保管不善,机器设备A发生毁损,丁公司遂将其交
予戊公司维修。因丁公司未支付维修费,机器设备A被戊公司留置。
①建设银行
甲公司 乙公司 ②工商银行
(交付后) ③丙公司
专题
④丁公司 ⑦戊公司
⑤马小芸
⑥甲公司
(10日内)
问题:(1)谁是“价款融资债权人”?
(2)谁是“抵押物买受人”?
(3)乙公司向谁设立了抵押权、质权?
(4)甲公司、马小芸的抵押权可否优先于工商银行、丙公司、丁公司的抵押权、质权受偿?
(5)甲公司、马小芸的抵押权可否优先于戊公司的留置权受偿?
(6)甲公司、马小芸的抵押权可否优先于建设银行的抵押权受偿?
(7)甲公司、马小芸的抵押权受偿顺位如何?
(8)本题中,竞存于机器设备A上的各担保物权受偿顺位如何?
回答(1)甲公司、马小芸。甲公司赊账销售机器设备A,马小芸提供了机器设备A的价金
借款。
(2)乙公司。
(3)工商银行、丙公司、丁公司、马小芸、甲公司。①乙公司向工商银行设立浮动抵押
后,所购入的机器设备A自动成为浮动抵押权的客体,故本质为乙公司将机器设备
A抵押给了工商银行;②乙公司以机器设备A分别向丙公司、丁公司、马小芸、甲
公司设立了抵押、质押。
(4)可以。甲公司、马小芸的抵押权担保其抵押物价款融资债权,且在向乙公司交付后
10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构成价款抵押权,可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
权”受偿。
(5)不可以。同一动产上竞存多种担保物权的,留置权最为优先。大 ◎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6)不可以。建设银行是甲公司的抵押权人,登记于交付之前,故甲公司、马小芸不得凭
价款抵押权优先于建设银行受偿,而只能适用一般受偿顺序规则,即建设银行的抵押
权登记在甲公司、马小芸的抵押权之前,其可优先于甲公司、马小芸的抵押权受偿。
(7)马小芸的抵押权优先于甲公司的抵押权受偿。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抵押权的,
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8)戊公司的留置权——建设银行的抵押权——马小芸的抵押权——甲公司的抵押
权——工商银行的浮动抵押权——丙公司的抵押权—丁公司的质权。
(三)价款抵押权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适用
1.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均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与动产抵押合同具
有相同功能。
2.上述价款抵押权规则,可适用于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价款融资
价款融资债权人 买受人 其他担保物权人(抵押登记、质押交付)
(赊账销售) (交付后) 价款融资债权人(抵押登记)
(10日内)
(价金借款) (保留所有权登记)
张翔 (代为购买)
(融资租赁所有权登记)
试一试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公司,
在乙公司支付全款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机器设备A后的第3天,乙公
司将机器设备A抵押给建设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第7天,乙公司为甲公司办理了保
留所有权登记手续。在机器设备A的价值上,建设银行与甲公司的受偿顺位如何?
回答 甲公司的保留所有权优先受偿。
(四)部分抵押权变更
一物多押时,抵押权人之间,以及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变更
部分抵押权的内容,如变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部分抵押权变更,未
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试一试
甲先后将房A抵押给乙、丙,并依次登记,分别担保乙100万元、丙150万元的债权。甲
与乙协商,将乙受担保的债权额由100万元增加至12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现
房A变价若干。乙、丙如何受偿?
回答①甲、乙增加的20万元担保责任,不得影响丙的利益。故乙只能优先于丙受偿100万元。
②丙受偿150万元。③乙再受偿20万元。由此可见,甲、乙增加的20万元担保责任依然
有效,只是不能损害丙的利益。
二、不同担保物权的竞存
不同担保物权的竞存,是指一个物之上并存多种不同的担保物权的情形。由于动产与 水
X
·272·14进担保物权
不动产所能够设立的担保物权不同,故需予以区分。
(一)动产上的不同担保物权竞存
1.存在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既可能是登记的抵押权,也可能是未登记的抵押权。
(2)质权
动产质权,既可能是占有质物的质权,也可能是不占有质物的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以动产为客体,动产上当然可以设立留置权。
2.动产上不同担保物权竞存的受偿顺位
01 03
留置权 登记的抵押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
直接占有的质权 未直接占有的质权
先公示者优先(价款未直接占有的质权优
抵押权除外) 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专题
(二)不动产上的不同优先受偿权竞存
1.存在于不动产上的优先受偿权
(1)能够存在于不动产上的担保物权,仅限于不动产抵押权;
(2)法律上依然存在不动产上并存若干类型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可并存于不
动产上的优先受偿权包括不动产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权、购房人返还房款请求权。
2.不动产上不同优先受偿权的受偿顺位
01 03
不能获得房屋的 “实际支出范围内”的 不动产抵押权
购房人的价款返 建设工程优先权
还请求权
致努力中的你
有些记忆每次回想起来,
都像珍宝一样支撑着自己。
疲惫的时候,它们就是非常管用的良药。5 第十五讲
担 保 债权
专题五十
50 保 证
张翔
印
一、保证概述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又称人保,是指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主债务的担保形式。
1.保证是一种约定的担保形式,以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为基础。
2.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中提供担保的一方,必须是主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主债务
人自己为自己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没有意义。
3.在保证的三方当事人中,并存两个债的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关系、
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之债(从债)关系。在这两个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既享有主债
的债权,也享有保证权(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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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
主债权人
主债关系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从债)权人
保证合同 保证(从债)关系
保证人
(丙)
(二)保证、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转让(免责的债务承担)
1.相同之处
判
保证、债务加入、债务转让,均会发生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形。
·274·第15进担保债权
2.区别
(1)保证与债务加入
①第三人作出“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我来履行”之意思表示的,为保证;
②第三人作出“我和债务人均负履行义务”之意思表示的,为债务加入;
③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意思 债务加入意思
保证人 加入人
(2)保证与债务转让
①依据不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源于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和债权人的保证意思表
示;债务转让中受让人承担责任,源于债务人与受让人的债务转让意思表示,以及债权人
对该意思表示的同意。
②结果不同。保证人对于保证责任的承担,并不导致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受让人受让
专题
债务,则在受让范围内,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人 债务人 (免责A)
保证意思 债务转让意思
保证人 受让人 (受让A)
试一试
乙急需资金,通过丙找到甲。经协商,甲、乙、丙订立三方协议,约定甲借给乙100万元,
丙与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丙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回答 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①丙并未作出“乙不还则我还”的意思表示,故不构成
保证;②丙作出“乙的债务我也连带”的意思表示,故构成债务加入;③丙对于债务的
承担,并不导致乙的免责,故不构成债务转让(免责的债务承担)。
二、人保与物保的区分
(一)相同之处
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涉及人保(保证)与物保(抵押、质押)的区分。两
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担保人均作出了担保的意思表示。
………………………………
提示
…………
担保意思表示的内容:
—他不还,我来还。 泌。……………………………………………………………………………
……………………………………………………………………………………………
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
……
……——他不…还,我负责。
——我担保。
(二)不同之处
1.担保人以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为物保。
2.担保人以非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为人保。
明确特定担保财产 物 保
作出担保意思表示
未明确特定担保财产 人 保
试一试
乙公司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在贷款合同上签字。
问题:(1)如果丙在签字的同时表明“本人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还款债务”,丙是否提供了担保?
张翔
(2)如果丙在签字的同时表明“若乙公司到期不偿还贷款,本人以所有财产承担还款债务”,
丙提供了何种担保?
(3)如果丙在签字的同时表明“若乙公司到期不偿还贷款,本人将本该还给李四的100万元
向甲银行担保”,丙提供了何种担保?
(4)如果丙在签字的同时表明“若乙公司到期不偿还贷款,本人以自有房屋A的价值偿还”,
丙提供了何种担保?
(5)如果丙在签字的同时表明“担保人丙”,丙提供了何种担保?
回答(1)不是。丙未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而是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2)保证。丙作出了担保的意思表示,且“所有财产”并非特定财产。
(3)保证。丙作出了担保的意思表示,且“应还之钱”并非特定财产。
(4)抵押。丙作出了担保的意思表示,但以特定财产作为物质基础,这是抵押的意思表示。
(5)保证。丙作出了担保的意思表示,且以一般财产作为物质基础。
三、保证责任
(一)全额保证与跟额保证
1.概念
(1)全额保证,是指保证责任额与主债务额相等的保证。在全额保证中,凡债务人所
承担的债务,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2)限额保证,是指保证责任额小于主债务额的保证。在限额保证中,保证人仅对债
务人债务之一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在限额保证中,债务人部分清偿的,保证人对未清偿的
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试一试
甲借给乙100万元,丙为甲提供40万元的保证。
·276·1540担保债权
问题:(1)如果乙向甲偿还了50万元,丙的保证责任数额是多少?
(2)如果乙向甲偿还了70万元,丙的保证责任数额是多少?
回答(1)40万元。
(2)30万元。
2.全额保证与限额保证的区分
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对保证责任的数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否则,推定为全额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
1.概念
(1)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的履行与保证责任的承担不
存在顺序性。
(2)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对债
务人“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后,保证人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区分
(1)保证合同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为一般保证;
(2)保证合同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专题
(3)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的,为一般保证。
提示
当事人是否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不能拘泥于当事人是否约定“连带”,而是要看当事
人的约定中是否存在“连带”的意思。
试一试
甲借给乙10万元,丙与甲订立保证合同,为甲的债权提供保证。
问题:(1)如果甲、丙之间的保证合同约定:“丙提供最充分、最全面的担保。”丙的保证为一般保
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2)如果甲、丙之间的保证合同约定:“乙到期不还钱,丙承担无条件的担保责任。”丙的保
证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3)如果甲、丙之间的保证合同并未约定丙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丙的保证为一般保证,还是
连带责任保证?
回答(1)连带责任保证。“最充分、最全面的担保”之约定,表明了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
(2)连带责任保证。“无条件的担保责任”之约定,表明了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
(3)一般保证。
(三)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1.含义
在一般保证中,基于债务的履行与保证责任承担的顺序性,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穷尽
一切法律手段”之前,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予以拒绝。此即一般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2.先诉抗辩权的例外
在以下情况下,纵然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穷尽一切法律手段”,而请求一般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也不得主张其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向债权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3.债权人怠于执行一般保证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一般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
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
产的价值范围内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A C B
张翔 保证期间
(起算点) (长度) 行使保证权
(方法)
起算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点)
(一)保证期间的计算
1.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1)原则上,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
(2)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起算
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为2个或2个以上的债权。最高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
间的起算,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在“债权确定期
间届满之日”与“最后到期的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两个时间点之间,从其后者。
金额
(A)
③
②
①
0
(B) 时间
保证期间起点(A) 保证期间长度(A~B)
普通保证 主债到期
未约定,6个月
最高额保证 “最后到期债权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从其后者 米
·278·15P担保债权
试一试
乙公司欲向甲银行连续贷款,丙公司与甲银行订立保证合同,约定为甲银行向乙公司自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放的所有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及至2020年12月31日,甲银行向乙公司发放贷款两笔,金额共计80万元,到期日分别
是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15日。
问题:(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为何时?
……………………………………………………………
(2)最后到期的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为何时?
……………………………………
(3)保证期间自何时起计算?
回答(1)2020年12月31日。 ……
……………………………………
(2)2020年8月15日。
(3)2021年1月1日。
2.保证期间的长度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的长度为6个月;
(3)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专题
以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没
有约定,保证期间的长度为6个月。
3.主债期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债权人、债务人约定延长或者缩短主债务的到期日,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
期间按照原债期起算。
案情:甲对乙有债权,A时点到期。丙向甲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后甲、乙将债期变更为B时点。
新旧债期 保证期间
A(原债期) A+6个月
丙书面同意 B+6个月
B(新债期)
丙未书面同意 A+6个月
试一试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台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应于2月1日支付
价金。丙向甲提供保证,担保乙的价金债务的履行,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问题:(1)丙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2)如果4月10日,甲、乙协商将乙的价金支付日推迟至5月1日。现因乙不支付价金,甲
欲行使保证权。那么:
①若甲行使保证权的时间为7月1日,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②若甲行使保证权的时间为9月1日,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回答(1)丙的保证期间为自2月1日起6个月,即2月2日至8月2日。 ………………………………
(2)①是。按原债期计算的保证期间并未届满。
②否。按原债期计算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 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保证期间的保证权行使方法
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在于,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否则,保证期
间届满的,保证权消灭。在此基础上,根据保证责任的不同,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方式有
所不同:
1.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方式
(1)方式
①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后,又撤诉或撤
回仲裁,但诉状或仲裁申请的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行使了保证权。
甲对乙有债权,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乙的债务到期未还,甲对丙起诉,起诉状副本送达后,甲撤诉。
事 实 后 果
甲对丙起诉又撤诉 甲对丙未起诉
起诉状副本送达 通知到达(行使保证权)
张翔 (2)共同保证
①在共同保证中,即2个或2个以上保证人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证的,债权人应当
在保证期间内请求各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
③保证人之间相互有分担请求权,因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分担请求权的,其他保证人有权主张在不能
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期间内未请求
保证人A 保证人B
(分担关系)
2.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方式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
仲裁申请的,应当认定债权人未行使保证权。
甲对乙有债权,丙提供一般保证。乙的债务到期未还,甲对乙起诉,起诉状副本送达后,甲撤诉。
事 实 后 果
甲对乙起诉又撤诉 甲对乙未起诉(未行使保证权)
起诉状副本送达 通知到达
粥
·280·第15担保债权
3.保证期间的“功成身退”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的,保证期间即丧失意义,即不再继续计算。
保证权行使方式 起诉又撤诉,起诉状副本送达 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请求保证人 保证权行使,保证期间不再计算 分担范围内免责
一般保证 起诉、仲裁债务人 保证权未行使,保证期间继续计算 (无)
4.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但未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仍应认定
保证责任已经消灭;
(2)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并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应认定债
权人与保证人达成了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试一试
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乙于2020年3月31日还款。丙、丁与甲订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为甲的债权提供共同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问题:1.如果甲于2020年9月1日请求乙偿还借款,乙仍未还款,甲遂于2020年11月1日请求
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此时:
(1)丙、丁能否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若丙、丁在甲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文件上签字、盖章,丙、丁能否以保证期间
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甲于2020年9月1日请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未还款,甲遂于2020年11月
1日再次请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丙、丁能否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拒绝?
3.如果甲于2030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9月5日,
起诉状副本送达丙、丁,甲又于2020年9月15日撤诉。现甲于2020年11月1日再次请求
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丙、丁能否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拒绝?
4.如果甲于2020年9月1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并于2020年11月1日请求丁承担保证责
任,此时:
(1)丁能否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拒绝?
(2)若丙、丁约定,任何一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均有权请求对方分担一半,则:
①如丙向甲偿还了10万元,其可否依约请求丁分担5万元?
②如丙向甲偿还了10万元,其可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 1.(1)能。甲在保证期间内未行使保证权,保证权消灭。
(2)能。丙、丁并未作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达成了新的保证
合同,丙、丁的保证责任仍归于消灭。
2.不能。甲已经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了保证权,保证期间不再继续计算。
………
3.不能。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丙、丁,应认定为甲已经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了保证权。
4.(1)能。 ……
(2)①不可以。丁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
②丙可主张在5万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
保证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保证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保证诉讼时效为
普通诉讼时效,长度为3年。因不同的保证责任中,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方式不同,故保
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1.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2.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自
“债权人对债务人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之日,即“先诉抗辩权消除”之日起计算。具体来讲:
(1)原则上,保证的诉讼时效自对债务人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
(2)法院作出终结对债务人执行程序裁定的,保证的诉讼时效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
起开始计算。
(3)法院自收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申请执行书之日起1年内未作出终结执行程序裁定
的,保证的诉讼时效自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1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
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张翔
(4)存在先诉抗辩权例外事由的,保证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之日起开始计算。
行使保证权的方式 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连带责任保证 请求保证人 请求之日
一般保证 起诉、仲裁债务人 一切手段穷尽之日
(丧失意义)
C B(保证期间届满)
A(保证期间起算)
(行使保证权)
C
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
(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C C′ 一般保证诉讼时效
(对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①对主债务人执行完毕之日;
②终止执行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
③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之日满1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除外;
④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先诉抗辩权例外事由之日。
试一谎
乙公司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丙与甲银行订立保证合同,为甲银行的债权提供一般保证,
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问题:(1)丙的保证期间有多长?
(2)甲银行在丙的保证期间内应如何行使保证权? 彩
(3)如果甲银行在丙的保证期间内行使了保证权,保证的诉讼时效自何时起计算?
·282·担保债权
回答(1)丙的保证期间为自乙公司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自“一切法律手段穷尽”之日起计算,具体包括:①对主债务人执行完毕之日;
②终止执行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③法院收到执行申请之日满1年,有可供执行财
产的除外;④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先诉抗辩权例外事由之日。
(四)保证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保证期间的适用
保证合同无效时,债权人依法对保证人享有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仍需受保证期间的约
束: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自请求之日起计算赔偿损失之债的诉讼
时效;反之,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请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的赔偿责任
消灭。
债权人 债务人
(赔偿请求权)
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 专题
(有过错)
试一试
甲公司借给乙公司100万元,丙(公益性大学)与甲公司订立保证合同,为甲公司的债权
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现乙公司到期未向甲公司偿还借款。
问题:(1)甲公司与丙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
(2)甲公司能否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3)甲公司欲对丙行使赔偿责任请求权,其应在多长时间内、以何种方式行使?
(4)若甲公司行使了赔偿损失请求权,后果如何?
回答(1)无效。
(2)甲公司、丙均有过错,甲公司可请求丙赔偿其不能受偿部分的1/2。
(3)甲公司应自借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4)自甲公司对丙提出请求之日起计算赔偿损失之债的诉讼时效。
51 专题五十一
定
定金,是指基于定金合同的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担保主合
同之履行的担保形式。定金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就是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定金
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生效条件。◎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定金约定
定金约定,是指当事人约定定金担保形式的意思表示。其构成定金合同内容的核心。
(一)定金的确定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所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是否具有定金的性质,判断的方法如下: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当事人约定是定金的,如当事人在约定中使用了“定金”字样或明确了定金罚
则的内容,为定金;
(2)当事人约定不是定金的,如当事人作出了不同于定金罚则之约定,不是定金。
2.当事人未约定是否为定金的,以预约为主合同,为担保本约之订立而支付的金钱,
依法视为定金。
3.当事人未约定是否为定金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不是定金。
试一试
开发商甲与购房人乙订立“商品房认购合同”,约定待甲开盘后,乙优先选房,为此,乙向
张翔
甲支付了“订金”10万元。
问题:(1)该10万元“订金”是否为定金?
(2)若甲、乙在“商品房认购合同”中同时约定,甲开盘后,乙反悔的,10万元“订金”
退还。该10万元“订金”是否为定金?
回答(1)是。
(2)否。当事人排除了其定金的性质。
(二)定金数额
1.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以交付
额作为定金的数额。
2.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债务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
二、定金的分类
(一)违约定金
1.违约定金,是指以一方违约作为适用定金罚则条件的定金。
2.当事人对定金的性质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违约定金。
(二)解约定金
1.解约定金,是指以一方行使解除权作为适用定金罚则条件的定金。
2.当事人约定解约定金的,意味着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均可以承受定金罚则为代价,
获得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成约定金
1.成约定金,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以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条件的定金。
此时,主合同为要式合同,形式要件为定金的交付。
·284·15
担保债权
2.定金不交付,主合同不成立;但主合同的主要义务一方已经履行且对方接受的除外。
试一试
甲、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并约定乙应向甲交付定金1万元。
问题:(1)如果乙未向甲交付1万元定金。此时:
①甲、乙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②甲、乙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如果甲、乙约定,定金交付时,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现乙未向甲交付1万元定金。此时:
①甲、乙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②甲、乙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3)如果甲、乙约定,定金交付时,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现乙未向甲交付1万元定金,但甲
已经将货物交付予乙,乙也接受。此时:
①甲、乙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②甲、乙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回答(1)①否。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
②是。原则上,定金合同是否成立,对主合同没有影响。
(2)①否。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
专题
②否。当事人约定以定金的交付为主合同成立条件的,视为约定要式合同,从其
约定。
(3)①否。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
②是。当事人约定以定金的交付为主合同成立条件的,视为约定要式合同。要式合
同履行的,可以弥补形式要件的缺陷。
原则性规则 当事人另行约定
定金交付为主合同成立、生效要件:
主合同的成立、生效,不以定金交
成约定金 e 从其约定
付为条件
●但主合同履行的除外
预售登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
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不
● 从其约定
预售登记 以预售登记为条件
●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的除外
备案登记为房屋租赁合同成立、生效要件:
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生效,不以
● 从其约定
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为条件
●但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除外
三、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是指定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定金所担保的特定允诺,所应当承受的定
金处罚。
(一)违约定金罚则请求权
1.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定金罚则。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双方均违约的,任何一方不得主张定金罚则。
3.一方轻微违约,另一方严重违约的,轻微违约方有权主张定金罚则。
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构成违约,任何一方不得主张定金罚则。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
1.一方当事人全部违约的,按照定金数额的100??用定金罚则,即接受定金一方,
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丧失定金。
2.一方当事人部分违约的,按照“违约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试一试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万元的价格向乙出卖一批童装,乙向甲交付定金1000元。
问题:(1)如果甲根本违约,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2)如果乙根本违约,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
(3)如果甲违约40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4)如果乙违约40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
回答(1)甲应向乙返还2000元。 ……………
张翔 (2)乙不得请求甲返还已付的定金。 …………………………………
(3)甲应向乙返还1400元。
②明
(4)乙有权请求甲从已付定金中返还600元。
致努力中的你
如果我们随波逐流,
必然会迷失自我。
唯一能做的是不惧孤独,
继续做自已想做的事。
判
·286·第五编
人格权法第十六讲
人 格支配
√
张翔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人格权的范围并不采取法定列举主义,故而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
由、人格尊严所产生的一切人格权益,均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均可受到人格权的保护。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成立于民事主体成立之时,并伴随民事主体始终。人格权不得放
弃、转让、继承。
52 人格支配
一、肖像使用许可合同
(一)不利解释原则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使
用权人的解释。
(二)合同解除权
1.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肖像许
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的:
(1)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
病
通知对方;
·288·160
人格支配
(2)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试一试
明星甲与乙公司订立肖像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期限为5年。
问题:(1)在期限届满前,甲以“想退出娱乐圈,平静生活”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①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②甲是否需要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2)在期限届满前,甲以乙公司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其肖像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
①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②甲是否需要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
回答(1)①有权。甲有“正当事由”,可以解除合同。
……
②需要。
……………………………
(2)①有权。甲有“正当事由”,可以解除合同。
②不需要。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对身体的支配
专题
(一)器官捐献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
官、遗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订立遗嘱方式,作出同意捐献的意思
表示。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不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
遗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无需采取书面或者订立遗嘱方式。
提 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器官捐献的意思表示方法:
同意捐献,需采取书面、遗嘱方式;
①不同意捐献,无需采取书面、遗嘱方式。
3.自然人生前未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
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的意思表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试一试
甲有配偶和成年子女。现甲死亡。
问题:(1)经查,甲生前口头作出死后捐献遗体的意思表示。甲死亡后遗体的捐献,是否需要经其
配偶、子女的共同书面同意?
(2)经查,甲生前口头作出死后不捐献遗体的意思表示。甲死亡后遗体的捐献,是否需要经
其配偶、子女的共同书面同意?
回答(1)需要。捐献的意思表示需采取书面或遗嘱的方式,因甲未作出捐献或不捐献的意思
表示,故甲死亡后,其遗体的捐献由其配偶、成年子女共同书面决定。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⑩
(2)不需要。不捐献的意思表示无需采取书面或遗嘱的方式,因甲作出了不捐献的意思
表示,故甲死亡后,其遗体不得捐献。
4.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行为,均无效。
(二)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的决定
为医学事业发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
员会审查同意。
2.说明、征得同意义务
进行临床试验,应向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
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3.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张翔
致努力中的你
人类给为击退恐惧而前进的脚步
取了一个名字,叫做“勇气”。
花
·290·第十七讲
人 格 保 护
专题五十三
53
人格保护
专题
一、生命侵权、健康侵权、身体侵权与性骚扰侵权
(一)生命侵权
因过错不法致他人死亡,为生命侵权。
提示
生命侵权的构成,需以发生“死亡”之后果为条件。
(二)健康侵权
因过错不法破坏他人身心机能正常发挥作用,为健康侵权。
(三)身体侵权
1.因过错不法破坏他人身体的完整性,或不法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如非法拘禁、非
法搜查他人身体,为身体侵权。
试一试
学生赵某与同宿舍同学钱某素有仇隙。赵某寻得毒性药品,多次少量投放于钱某的水杯之
中,致钱某慢性中毒最终死亡。
问题:(1)赵某是否侵害了钱某的健康权?
(2)赵某是否侵害了钱某的生命权?
(3)赵某是否侵害了钱某的身体权?
回答(1)是。……………………………………
◎ ………………………………………
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2)是。
(3)否。
2.身体的人工组件,无法自行随意拆卸,而需由专业人员拆卸的,也是身体。
试一试
甲装有假肢,需经专业人员才能拆卸。甲与乙争执,乙将甲的假肢打坏。
问题:(1)乙对甲是否构成财产侵权?
(2)乙对甲是否构成身体侵权?
回答(1)是。甲重新安装假肢需要花钱,故乙需对甲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2)是。需经专业人员方能装卸的人体人工组件也是身体,故乙需对甲承担人身损害赔
偿责任。
(四)性骚扰侵权
1.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各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
张翔
单位承担性骚扰侵权责任的条件:
在单位发生了“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的性骚扰;
总 结
?单位未采取防范措施。
侵权要件 特殊问题
生命侵权 因过错不法致人死亡 (无)
健康侵权 因过错不法损害健康状况 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因过错不法①破坏身体完整性,
身体侵权 人体的人工组件,难以拆卸的,为身体
或②限制行动自由
性骚扰侵权 ①违背意愿;②言语、行为 上下级性骚扰,未尽保护的单位,也为侵权
二、姓名、名称侵权
(一)姓名、名称的含义
受到法律保护的姓名、名称,首先是现用姓名、名称。曾用名及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与
姓名、名称受同等保护。
提示
能够通过姓名、名称与本人建立连接,即“知道那个人是谁”的,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
姓名、名称。
·292·17人格保护
(二)姓名,名称侵权的要件
姓名、名称侵权的法定要件有三:
1.干涉,即干涉他人的姓名、名称自由。
2.盗用,如仿造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字。
3.假冒,如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
法定要件 对 象
干 涉 姓名、名称自由
姓名、名称侵权 盗 用 他人、印章签字
假 冒 他人本人
三、肖像侵权
(一)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
肖像,是指人的身体形象在其他载体上的再现。肖像的本质是他人能够通过该外部载
体的形象再现,与本人建立连接。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
专题
照片是肖像,儿时照片也是肖像;面部形象的再现是肖像,身体其他部分
SI
总 结 形象的再现,如能够使他人得知“那个人是谁”,也是肖像。
1.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的,为肖像侵权。
2.原则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为肖像
侵权;但是,依法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除外。肖像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
“已经公开”的肖像。
提 示
非营利的正常用途,无需同意即可使用他人肖像。但是,该肖像必须“已经公开”。
(2)为实施新闻报道、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4)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其他行为。
形 态
丑化、污损、伪造 (无)
肖像侵权
擅 自 合理使用
试一试
光
甲与明星宋大江长相相似,后又进行整容,导致其与宋大江长相酷似。随后,甲凭其长相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参加商演,收益颇丰。
问题:(1)经查,甲冒充宋大江参加商演。甲是否对宋大江构成侵权?
(2)经查,甲所参加的商演是模仿秀。甲是否对宋大江构成侵权?
回答(1)是。甲假冒宋大江,构成姓名侵权。
(2)否。甲对宋大江既不构成肖像侵权,也不构成姓名侵权。
)肖像权,暂作敬与照片所有权的关系
1.他人为自己拍摄照片,本人是肖像权人,拍摄者是著作权人。
2.他人为自己拍摄照片,根据承揽合同关系规则,照片的所有权依照“交付与否”
来确定:如果拍摄者尚未将照片交付给本人,拍摄者是照片的所有权人;反之,则本人为
照片的所有权人。
3.他人为自己拍摄照片,拍摄者擅自把照片出卖给第三人的:
(1)拍摄者对本人构成肖像侵权。
(2)拍摄者出卖、交付照片的行为仍属有权处分,故第三人可以继受取得照片的所有
权,无需受到善意取得法定条件的约束。
(3)拍摄者与第三人的照片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著作权的,从其约定;否则,除
张翔
展览权外,拍摄者的著作权并不发生转移。
4.第三人擅自将照片用于营利活动的,第三人对本人构成肖像侵权。
试一试
乙对甲心生爱慕,遂偷拍甲,将甲的照片贴在床头,以慰相思。
问题:(1)乙是否对甲构成肖像侵权?
(2)照片的肖像权人、著作权人、所有权人,分别是谁?
(3)如果乙将甲的照片出卖给丙,那么:
①乙是否对甲构成肖像侵权?
②丙能否取得该照片的所有权?
③丙能否取得该照片的著作权?
(4)如果丙买到该照片后,将其展览,那么:
①丙是否侵害了乙的著作权?
②丙是否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回答(1)是。乙所使用的是甲未公开的肖像。
………………
(2)肖像权人是甲,著作权人、所有权人是乙。
(3)①是。乙擅自处分甲的肖像,不存在合理使用的事由。
…………………………………
②能。乙是该照片的所有权人,其出卖该照片的行为为有权处分,丙可以继受取得
该照片的所有权。 ………………………………………
③视情况而定。乙、丙同时约定移转著作权的,丙可以取得著作权;否则,丙只能
……………………………
………………
取得展览权。
(4)①否。
②是。丙擅自使用甲的肖像,且无合理使用事由。
圈
·294·骼7人格保护
四、名誉侵权与荣誉侵权
(一)名誉侵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有二:
1.行为要件,即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2.后果要件,即造成了对受害人名声的社会评价降低。
上述两要件缺一不可。
提示
坏了他人名声,但没有侮辱、诽谤行为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试试
甲用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冒充乙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导致乙被界定为“失信人员”。
问题:(1)甲是否侵害了乙的名誉权?
(2)甲是否侵害了乙的姓名权? 专题
回答(1)否。不具备名誉侵权的行为要件。
(2)是。甲对乙构成假冒。
(二)荣誉侵权
荣誉权,是指人对其光荣称号,如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荣誉侵权:
1.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2.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试试
甲评上了市级劳模。乙冒充甲领取了劳模证书和1万元奖金。
问题:(1)乙是否侵害了甲的荣誉权?
(2)乙是否侵害了甲的人格权?
(3)乙是否侵害了甲的财产权?
………………
(4)乙是否应向甲返还1万元奖金? …………
回答 (1)否。乙并未非法剥夺甲的荣誉,也未诋毁、贬损之。
………
(2)是。乙冒充甲,属于假冒,构成姓名侵权。
……
(3)否。甲对1万元奖金,既无所有权,又无占有。
(4)是。乙对甲构成不当得利。
要
名誉侵权 ①侮辱、诽谤;②坏了名声
荣誉侵权 ①非法剥夺;②诋毁、贬损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五、隐私侵权与个人信息侵权
(一)隐私侵权
1.隐私侵权的构成要件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隐私侵权:
(1)窥探他人隐私,如窥探他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部位、私密信息;
(2)擅自公开他人隐私,如擅自公开他人的日记、裸体照片;
(3)侵扰他人私生活安宁,如擅自进入他人私密空间,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
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隐私侵权 窥探:公 仅状
2.肖像侵权、名誉侵权与隐私侵权的关系
(1)肖像侵权与隐私侵权的关系
张翔
①肖像的内容未包含隐私信息的,侵害肖像权,但不构成隐私侵权;
②肖像的内容包含隐私信息的,侵害肖像权,同时构成隐私侵权。
试一试
甲到乙影楼拍摄艺术照,乙影楼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照片出卖给丙公司。
问题:(1)如果该艺术照为一般艺术照,那么:
①乙影楼是否对甲构成肖像侵权?
②乙影楼是否对甲构成隐私侵权?
(2)如果该艺术照为人体艺术照,那么:
①乙影楼是否对甲构成肖像侵权?
②乙影楼是否对甲构成隐私侵权?
回答(1)①是。乙影楼构成擅自转让他人肖像,且无合理使用事由。
②否。该肖像中并无隐私信息。
(2)①是。乙影楼构成擅自转让他人肖像,且无合理使用事由。
②是。乙影楼构成擅自公开甲的隐私。
(2)名誉侵权与隐私侵权的关系
在擅自公开他人隐私并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情况下:
①如果致害人有侮辱、诽谤等行为,则其既构成名誉侵权,又构成隐私侵权;
②如果致害人没有侮辱、诽谤等行为,则其仅构成隐私侵权,而不构成名誉侵权。
快试
甲将乙的“婚外恋”信息在网络上公开爆料,导致乙名声败坏。
问题:(1)经查,甲在公开该信息的过程中,使用了侮辱性的词句。
光
①甲是否对乙构成隐私侵权? :※
·296·第17讲人格保护
②甲是否对乙构成名誉侵权?
(2)经查,甲的爆料真实,且在公开该信息的过程中,未使用侮辱性的词句。
①甲是否对乙构成隐私侵权?
②甲是否对乙构成名誉侵权?
(3)经查,甲的爆料虚假,乙并无婚外恋。
①甲是否对乙构成隐私侵权?
……………
②甲是否对乙构成名誉侵权?
………………
回答(1)①是。甲构成擅自公开他人隐私。
………
②是。甲有侮辱行为,且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
………
(2)①是。甲构成擅自公开他人隐私。 …………
②否。甲没有侮辱、诽谤等名誉侵权的行为要件。 ………
(3)①否。乙并无此隐私。
②是。甲有诽谤行为,且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
(二)个人信息侵权
1.个人信息的含义
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拥有的、能够识别特定主体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电话
号码、家庭住址等。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不是个人信息。自然人有权保有、控制其个人信 专题
息,并有权向信息控制者依法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
2.不同意与撤回同意
(1)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
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
理活动的效力。
(2)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
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3.再次同意
(1)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
知接收方的情况,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2)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
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六、人格保护的特殊手段
(一)法院强制性措施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
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
关行为的措施。
(二)非财产性侵权责任的执行
行为人拒不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采取在报
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第六编
侵权责任第十八讲
侵权责任一般理论
V
专题五十四
54
侵权责任概述
专题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一)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绝对权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
行为。
1.侵权行为的性质是事实行为,其不以致害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2.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包括两类:
(1)绝对权,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
(2)受法律保护的非权利性质的利益,如侵害他人的占有。
提示
侵权不以“侵害权利”为限,也包括“侵害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3.侵权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因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私力救济、执行
公务等行为,纵然侵害了他人的绝对权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也不构成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即致害人违反不得侵害他人的绝对权、
受法律保护之法益的法定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形态共计有八种:
1.停止侵害。⑥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一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提示
侵权责任,不以损害赔偿责任为限。
甲、乙为邻居。甲的院墙因罕见台风垮塌,砸坏了乙停在自家院中的摩托车,并致乙的院
子一片狼藉。
问题:(1)甲是否应承担摩托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张翔
(2)甲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回答(1)否。甲没有过错,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是。甲应承担排除妨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致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当具备的要
件。一般情况下,其包括四个方面:
1.侵权行为。
2.侵权后果。
3.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侵权人具有过错。
上述构成要件,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最为完整的要件。
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责任的承担是否应当以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为要件的
归责原则。通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针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侵权之债而言的。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致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以其具有过错为条件的归责原
则;反之,致害人无过错,则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过错和意外
(1)区分标准
①当事人可以预见其行为会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的,为过错;
来
②当事人不能预见其行为会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的,为意外。 吵
·300·第18 i侵权责任一般理论
提 示
过错的内涵,不是“做错了”,而是“可预见”。
(2)区分意义
①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之场合,当事人具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②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之场合,当事人没有过错的:
第一,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有因果关系的,需承担公平责任,即酌情、适当分担责任。
试一试
甲在小区占道停车,堵住了乙回家的道路。乙绕道而行,丙骑车突然犯病摔倒,将乙撞伤。
问题:(1)甲、丙对乙的损害,是否具有过错?
(2)甲、丙对乙的损害,是否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3)甲、丙对乙的损害,是否承担酌情、适当分担责任?
回答(1)否。甲无法预见自己占道停车会导致乙的损害,丙无法预见自己犯病。
(2)否。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甲、丙没有过错。
专题
(3)甲不承担,丙承担。甲占道停车和乙损害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甲不承担公平责任。
54
丙犯病摔倒和乙被撞伤具有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公平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的分类
(1)过错认定原则
在过错认定原则下,致害人的过错应当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不能证明致害人有
过错的,致害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
在过错推定原则下,致害人的过错无需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应当由致害人举反证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法律将推定致害人具有过错,致害人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致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
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并不是“没有过错的责任”,而是“不问过错的责任”。
2.法定减责、免责事由
民法对于无过错责任的侵权,一般规定有法定的减责、免责事由。因此,在无过错责
任原则之下,致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不能导致其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只有证明存在
法定的减责、免责事由,其侵权责任才能减免。
试一试
甲烟花销售点储存的烟花爆炸,致乙的房屋受损。本案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定减
免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受害人重大过失。
问题:(1)乙需要证明的事项有哪些?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甲烟花销售点需要证明的事项有哪些?
(3)如果甲烟花销售点证明了自己储存烟花的方式并无不当,其能否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回答(1)①甲烟花销售点储存的烟花爆炸;②乙的房屋受损;③甲烟花销售点的烟花爆炸导
致了乙的房屋受损。
(2)存在法定减免事由。
(3)不能。无过错责任中,过错之有无,在所不问。
(三)公平责任原则
1.要件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致害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分担致害行为所造成
的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是:
(1)致害人、受害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不
能通过过错责任原则加以救济。
(2)具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是由致害人造成的。这意味着,如果由受害人独
自承受损害,则会违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2.后果
张翔
具备上述条件的,根据致害人、受害人双方的实际情况,由双方酌情、适当分担损害。
适 用 要 件 证明贲任
过错认定原则 一般情形 有过错 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法定情形 才有责任 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定情形 不问过错 被告证明:存在减责、免责事由
公平责任原则 双方无过错+有因果关系
55 专题五十五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
致害人的同一行为在致人损害的同时,也构成行政违法或者犯罪的,就会涉及私法上
的侵权责任与公法上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
1.致害人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影响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2.致害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先承担侵
权责任。
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省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害的,致室人所应承担的侵数
·302·侵权责任一般理论
损害赔偿责任。
1.财产损害数额的确定方法
(1)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试一试
甲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一个玉镯,现市价20万元。乙将该玉镯打碎。乙该赔给甲多少钱?
回答20万元。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
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侵权对象 人身权益
以获利额为赔偿额 损失后果 财产损失
损害数额 无法证明
专题
试一试
甲假冒名师乙的姓名,出版法考指导用书,获利100万元,且导致乙自己的指导用书滞销。
问题:(1)甲侵害了乙的什么民事权利?
(2)甲对乙造成了什么损害?
…………………………
(3)乙能否证明自己损害的数额?
(4)乙的财产损害数额如何确定?
回答(1)姓名权。甲构成人身侵权。
(2)甲导致乙的图书滞销,对乙造成了财产损害。
…
(3)不能。乙无法证明自己的图书“应该”卖出多少。
(4)甲的获利额100万元,即为乙的损失额。
2.惩罚性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1)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法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
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
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主 观 行 为 后 果
知识产权侵权 侵害知识产权 情节严重
产品侵权 故 意 生产、销售缺陷产品 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
环境侵权 违法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后果严重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指因致人死亡所应赔偿的死者近亲属可得财产利益的损失。死亡赔偿
金的计算方法是: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
计算。
(2)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例如,甲煤
矿公司的矿井发生坍塌,致5名工人死亡。此时,甲煤矿公司可以按照统一标准,确定死
亡赔偿金。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主体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主张精神损害
赔偿。
试一试
张翔
甲捏造事实,诽谤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贪污、受贿,乙公司包庇、纵容。
理时
问题:(1)甲侵害了谁的名誉权?
(2)谁有权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回答(1)甲既侵害了乙公司的名誉权,也侵害了丙的名誉权。
(2)只有丙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的发生情形
(1)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
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情形包括:
①侵害人格权,如身体侵权、健康侵权、名誉侵权、隐私侵权等;
②侵害身份权,如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即拐卖未成年人。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重大纪念意义物品,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①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近亲
属有权请求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②在上述情况下,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配偶、父母
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后 果
人身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故意、重大过失,人格物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致死或死后侵害 ①配偶、父母、子女;②其他近亲属,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304·18语侵权责任一般理论
试一试
甲将其父母去世后遗留的玉镯交乙保管,乙不慎将该玉镯摔碎。
问题:(1)甲能否请求乙赔偿财产损失?
(2)甲能否请求乙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回答(1)可以。侵害人格物,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不以致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条件。
(2)不可以。侵害人格物,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需以致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条件。
(三)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侵害人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分为如下两种
类型:
1.死者近亲属“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死者近亲属“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死者的死亡,而使其近亲属享有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在死者生前并不存在。
(1)近亲属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
(2)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死亡后遭受侵害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死者近亲属基于“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得的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不适用
专题
《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则。例如,赔偿金不受死者遗嘱的约束,无需向死者的债权人偿还。
生 前 死 后 后 果
甲对乙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乙应负赔偿责任 不适用继承
2.死者近亲属“继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死者近亲属“继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死者生前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因死者的死亡而成为遗产,并由其近亲属继承享有;
(2)死者近亲属基于“继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得的赔偿金,为死者遗产,适用
《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则。
生 前 死 后 后 果
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甲对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支付的赔偿金,是遗产 适用继承
试一试
甲在A医院住院治疗,A医院因手术失误,误将甲的肾脏切除。甲愤然对A医院提起损害
赔偿之诉,同时转入B医院治疗。B医院因手术失误,致甲死亡。经查,甲生前订立有效遗嘱,
且还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
问题:(1)如果甲的近亲属请求A医院赔偿损害,那么:
①甲的近亲属对A医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自己的”还是“继承的”?
②A医院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应按照甲的遗嘱分配并偿还欠乙的债务?
(2)如果甲的近亲属请求B医院赔偿损害,那么:
①甲的近亲属对B医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自己的”还是“继承的”?
②B医院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应按照甲的遗嘱分配并偿还欠乙的债务?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回答(1)①继承的。在甲死亡前,甲对A医院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甲死亡后,甲对A医
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其近亲属继承。
②是。由于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继承的”,故所得的赔偿金为甲的遗产,适用
《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则。
(2)①自己的。B医院侵权致甲死亡,甲的近亲属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
②否。由于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自己的”,故所得的赔偿金并非甲的遗产,不适
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则。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1.过失相抵
(1)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扩大也具有过错的,在致害人基于其
过错应当承担部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受害人也应当基于其过错承担部分的损失;
(2)致害人过错致受害人损害,因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导致损害扩大的,“特殊体质”
不能作为致害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2.受害人故意
张翔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第三人致损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自甘冒险
(1)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
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
组织者责任条件 参加者责任条件
在自甘冒险的 未尽到安保义务 故意、重大过失
文体活动中遭受损害
致努力中的你 因
有些事不是看到了希望才去坚持,
而是因为坚持才会看到希望。
光
·306·第十九讲
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56 专题五十六
共同侵权与行为结合
专题
一、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是指具有意思联络的2个或2个以上致害人所共同实施的,导致一个损害
后果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可以分为共同加害侵权,教唆、帮助侵权与共同危险侵权三种
类型。
(一)共同加害侵权
共同加害侵权,是指具有意思联络的2个或2个以上致害人,基于共同的过错,共同
实施加害,导致一个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侵权的各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损
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教唆、帮助侵权
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承担连
带责任。
2.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1)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教唆、帮助者是否知道或应知道对方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所不问。
(2)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教唆、帮助者承担连带责任。
(3)监护人先行承担责任后,可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教唆、帮助者追偿。
部分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者 全部责任
有过错的监护人 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额可追偿◎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试一试
甲递给未成年人乙一把弹弓,让乙打丙家的玻璃。乙大功告成,造成丙损失1000元。乙母
在场观看,含笑不语,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400元。
问题:(1)丙如何索赔?
(2)如果乙母向丙赔偿1000元,可否向甲追偿?
回答(1)丙可请求甲赔偿1000元,并可在400元的范围内,请求乙母承担连带责任。
(2)可以。乙母可向甲追偿600元。
3.教唆、帮助者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侵权的,性质是共同加害,而非教唆、帮助。
试一试
甲的汽车停在路边,15岁的丙递给12岁的乙一把螺丝刀,并对乙说:“这辆车就是训斥过
你的那个人的,去报仇吧!”乙遂用该螺丝刀划伤了甲的汽车。本案构成教唆、帮助侵权还是共
同加害侵权?
张翔 回答教唆、帮助侵权需以教唆、帮助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前提,故本案构成共同加害
侵权。
(三)共同危险侵权
共同危险侵权,是指2个或2个以上致害人,基于意思联络,共同实施有可能致人损
害的危险行为,其中部分行为致人损害,但是哪一行为致人损害不能查明(即因果关系不
明)的共同侵权行为。
1.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
(1)2个或2个以上行为人均实施了有可能导致受害人损害发生的危险行为;
(2)只有部分危险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因果关系不明,即导致损害发生的
行为人不能查明。
提 宗
多个危险行为人、一个不确定的因果关系,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核心特征。
2.共同危险行为的后果
共同危险行为人不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试一试
甲、乙、丙三人共同殴打李四,不知是谁踢出的一脚致李四死亡。甲、乙、丙构成何种侵权?
回答 共同危险侵权,负连带责任。
二、行为结合
行为结合,又称无意思联络的行为结合,是指2个或2个以上致害人,在没有意思联
络的情况下,各自实施侵害行为,且导致一个损害后果的侵权情形。“无意思联络的行为
·308·第19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结合”与“共同加害侵权”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以“多个行为人基于过错导致一个
损害结果”为特征;二者的根本区别则在于,前者不存在行为人的意思联络。
(一)直接结合
直接结合,是指各个行为人,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实施侵害行为,导致一
个损害后果的发生,且在原因力上,每一个侵害行为均可单独导致该损害后果发生的情
形。直接结合下的因果关系模式,可通过下图表示:
行为A
损害
(无意思联络)
行为B
1.特征:在直接结合情况下,假设部分行为未曾实施,该损害后果依然无法避免。
2.责任:在直接结合情况下,各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间接结合
间接结合,是指各个行为人,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实施侵害行为,导致一
个损害后果的发生,且在原因力上,每一个侵害行为均不可能单独导致该损害后果发生, 蠢
而必须结合起来才能引起损害的情形。间接结合下的因果关系模式,可通过下图表示: 5
损害
行为A 行为B
(无意思联络)
1.特征:在间接结合情况下,假设部分行为未曾实施,损害后果即可避免。
2.责任:在间接结合情况下,各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
按份赔偿责任。
试一试
甲、乙致丙损害。
问题:(1)如果甲、乙商量好,甲将丙骗到树林中,乙举枪对丙射击,致丙死亡。
①甲、乙构成何种侵权?
②甲、乙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甲将一把枪交给乙,对乙说:“对丙此仇不报,何以为人?”乙举枪对丙射击,致丙
死亡。
①甲、乙构成何种侵权?
②甲、乙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3)如果甲、乙共同对丙射击,只有一颗子弹致丙死亡,但无法查明是谁开枪所致。
①甲、乙构成何种侵权?
②甲、乙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4)如果甲、乙分别在山中打猎,互不知晓对方的存在。二人发现“猎物”后,无暇细看,
不约而同地举枪射击,打中正在草丛中方便的丙,且均打中丙的要害,致丙死亡。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①甲、乙构成何种侵权?
②甲、乙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5)如果甲在山中打猎,发现“猎物”后,无暇细看,举枪射击,将正在草丛中方便的丙打
伤。甲送丙去乙医院急救,乙医院手术消毒不当,致丙感染后死亡。
①甲、乙医院构成何种侵权?
②甲、乙医院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回答(1)①共同加害侵权。 …………………………………………………………
②连带赔偿。
(2)①教唆、帮助侵权。
②原则上,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甲承担赔偿责任;乙的监护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3)①共同危险侵权。
②连带赔偿。
…………………………………………………
(4)①无意思联络的直接结合侵权。
②连带赔偿。
…………………………………
(5)①无意思联络的间接结合侵权。
张翔 ②按份赔偿。
专题五十七
57
特别侵权
一、职务侵权责任
职务侵权责任,是指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工伤)
时,雇主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的雇主责任
雇 主
致人损害
雇 员 受害人
(雇主的职务行为)
1.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时,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雇员对受害人不承担责任。
(1)雇主替代责任的承担,不问过错。即雇主是否对雇员尽到考察、培训、监督、教
育义务,不影响雇主替代责任的承担。
(2)雇主替代责任的承担,以雇员的过错为条件。即雇主是为雇员的过错负责,雇员
过错的大小,直接决定雇主替代责任的多少。
省
2.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后.有权向。
·310·19
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雇员追偿。
(二)劳务派遮中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赍任
劳务派遣中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指根据派遣方与接受派遣方之间的
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方的雇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因执行接受派遣方职务而致人损害时,派
遣方与接受派遣方各自所应承担的替代责任。
劳务派遣
派遣方 接受派遣方
致人损害
雇 员 受害人
(接受派遣方的职务行为)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雇员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方承
担全部侵权责任。
2.派遣方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接受派遣方承担连带责任。
3.派遣方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对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有权向接受派遣方
追偿。
专题
部分连带责任
接受派遣方 全部责任
有过错的派遣方 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额可追偿
票选
甲公司将其工作人员张三派遣到乙公司。张三因执行乙公司职务,致李四损失1000元。经
查,甲公司未对张三进行培训,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400元。
问题:(1)对于李四的损失,责任如何承担?
(2)如果甲公司向李四赔偿了1000元,可否向乙公司追偿?
回答(1)乙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其中,在400元的范围内,甲、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可以。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偿600元。
(三)庭员工伤责任
1.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得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
(2)因执行职务被第三人行为侵害,构成工伤的,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
伤保险救济的同时,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甲公司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现甲公司员工乙因执行职务,受到丙的侵害,遭受工伤。
问题:(1)乙能否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2)乙申请工伤保险救济后,是否还有权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回答(1)不能。
(2)是。
2.依法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务关系,即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雇员因
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
(1)非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雇员损害的,个人雇主与个人雇员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
各自的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雇员损害的,雇员有权请求第三人赔偿,也有权请求雇主补
偿。雇主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自行受损 第三人致损
可请求第三人赔偿,
雇主、雇员过错分担。 也可请求雇主补偿。
雇主补偿后,可向
第三人追偿。
张翔
试一试
甲雇用的保姆乙因工作遭受损害。
问题:(1)如果乙系在洗衣服时,被甲家的洗衣机电伤。对于乙的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2)如果乙系去菜市场买菜时,被小贩丙打伤。对于乙的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回答(1)甲、乙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2)乙可请求丙赔偿,也可请求甲补偿。甲补偿后,可向丙追偿。
(四)职务行为的界定
在职务侵权中,无论是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还是雇主对雇员的工伤责
任,均需以雇员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作为前提。
职务行为的判断方式是:
1.职务行为是具有职务目的的行为,即雇员致人损害的行为或者导致工伤的行为,
目的在于完成工作任务。
2.职务行为所应具有的职务目的,判断的角度在于行为的外观,即从不知情的第三
人角度以观,具有职务目的的行为即为职务行为。至于行为人的内部意思及单位的内部关
系如何,在所不问。
试一试
甲搬家公司员工孙某、王某、赵某为乙搬家。
问题:(1)如果孙某趁机将乙的手机偷走,孙某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
(2)如果王某、赵某搬衣柜时,将乙的衣柜碰坏,王某、赵某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
(3)如果王某、赵某搬衣柜时,将乙的衣柜碰坏。经查,王某是甲搬家公司雇用的临时工。
省
王某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
·312·……………………………………………………第…19…调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
回答(1)否。
……
(2)是。
(3)是。
二、无偿帮工责任
无偿帮工,是指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基于帮工协议而形成的,帮工人向被帮工人无
偿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此项劳务的关系。
(一)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致人人身损害
1.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被帮工人赔偿后,可向帮工人追偿。
3.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帮工人因帮工行为遭受人身损害
1.被帮工人与帮工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帮工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
请求被帮工人适当补偿。被帮工人适当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专题
⑦
试一试
甲举办结婚宴席,乙前来帮忙。
问题:(1)乙端汤时将宾客丙烫伤。
①谁对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②如果甲明确谢绝乙的帮忙,乙仍坚持帮甲端汤,将丙烫伤。谁对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③如果乙一边端汤一边玩手机,将丙烫伤。谁对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乙端汤时将自己烫伤。
①谁对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②如果甲明确谢绝乙的帮忙,乙仍坚持帮甲端汤,致自己烫伤。谁对乙的损害承担赔偿
责任?
③如果乙端汤时,丙醉酒打闹碰撞乙,致乙被烫伤。谁对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1)①甲。
②乙。甲不承担责任。
③甲赔偿后,可向乙追偿。
(2)①甲、乙过错分担。
②原则上,乙自负其责。但是,甲因此受益的,可在受益范围内对乙适当补偿。
③乙可请求丙赔偿,也可请求甲适当补偿。甲适当补偿后,有权向丙追偿。
职务侵权 无偿帮工侵权 拒绝帮工
致人损害 用工人替代责任;行为人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受追偿 不 赔
自行受到损害 过错分担
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受到第三人损害 第三人赔偿,用工人适当补偿,并可向第三人追偿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定作人责任
定作人责任,是指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因承揽行为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时,
定作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定作人责任
1.承揽人承担全部责任。
2.定作人有指示、选任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有权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承揽人追偿。
部分连带贲任
承揽人 全部责任
有过错的定作人 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额可追偿
(二)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
如前所述,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不同,提供劳务方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张翔 的承担也随之不同。
的
随意改变工作 劳动工具 合同履行 提供劳务方致人损害
承揽关系 不 能 干活的自备 一次性 承揽人责任;定作人有过错的,部分连带
雇佣关系 可 以 出钱的提供 连续性 雇主承担替代责任,雇员对外无责任
试一试
甲公司与乙约定,乙负责甲公司空调产品的售后维修。乙在给客户张三维修空调时,冲击
钻掉落,将李四的汽车砸坏,造成损失1万元。
问题:(1)如果经查,甲公司与乙约定,乙长期为甲公司工作,且维修空调的工具由甲公司提供。
有时,乙也承担甲公司的客户电话回访工作。李四的损失如何赔偿?
(2)如果经查,甲公司与乙约定,乙临时负责甲公司空调产品的售后维修工作,且维修空调
的工具由乙自备。又查,乙并无从事空调维修工作的资质,且甲公司知情。据此,甲公
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000元。
①李四的损失如何赔偿?
②如果甲公司向李四赔偿了1万元,可否向乙追偿?
回答(1)甲公司赔偿。甲公司与乙为雇佣关系,因甲公司为雇主,故承担替代责任。
(2)①甲公司与乙为承揽关系,乙对李四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甲公司有选任过错,在
4000元的范围内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②可以。甲公司可向乙追偿6000元。
四、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致害人因污染环境,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
责任。 水
·314·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一)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法定免责事由
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不存在因果关系”。
1.受害人要追究致害人污染环境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无需对“污染”和“损害”
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
2.致害人需举反证,证明“污染”和“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法
律将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证明责任
侵害行为 受害人证明
损害后果 受害人证明
因果关系 致害人证明
过 错 无需证明
专题
试一试
甲造纸厂在河流上游排污,乙在河流下游进行鱼类养殖。一日,乙发现自己所养的鱼类全
部死亡。现乙对甲造纸厂起诉索赔。
问题:(1)乙的举证责任包括哪些?
(2)甲造纸厂的举证责任包括哪些?
(3)“过错”谁来证明?
回答(1)乙需就以下两项事实举证:①甲造纸厂实施了污染行为;②自己遭受了损害。
(2)甲造纸厂需对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即证明乙的损害并非自己污染所致。如果甲造
纸厂举证不能,法院则推定乙的损害就是甲造纸厂造成的。
(3)环境污染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过错”不是责任构成要件,无需证明。
(三)2个或2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责任
2个或2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区分不同类型,确定不同责任。
1.无意思联络的直接行为结合
2个或2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行为
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无意思联络的间接行为结合
2个或2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每一个侵权人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
全部损害的,各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3.部分连带责任
2个或2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部分侵权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
害,部分侵权人的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的,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
任,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来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相互作用责任
2个或2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排放的物质相互作用产生污染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各侵权
人承担连带责任。
5.先后污染责任
2个或2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部分侵权人能够证明其他侵权人的
侵权行为已先行造成全部或者部分损害的,可以在相应范围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情 形 甲 乙 责 任
直接结合 全 部 全 部 连带责任
间接结合 部 分 部 分 按份责任
部分连带 全 部 部 分 甲全部责任,乙在致损范围内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相互作用 相互作用 连带责任
先后污染 先污染 后污染 乙在甲致损范围内免责或减责
四)第三人原因致环境污梁致人损害的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与污染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具体来讲:
张翔
1.受害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2.污染者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试一试
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打破了乙化工厂密封的排污管道,导致污水流出,毒死了丙所养殖
的鱼类。
问题:(1)丙可以请求谁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丙请求乙化工厂赔偿损失,乙化工厂赔偿后,是否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3)如果丙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甲公司赔偿后,是否有权向乙化工厂追偿?
回答(1)丙既可以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乙化工厂赔偿损失。
(2)有权。
(3)无权。
(五)环境公益代理人
1.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
负担。
2.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
求侵权人赔偿相关的损失和费用。
五、物品掉落致损责任
(一)高空坠物责任
1.概念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
·316·第19口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权人。
2.责任承担
(1)有过错的建筑物管理人与可能加害业主承担按份责任;
(2)可能加害业主内部承担按份补偿责任;
(3)有过错的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业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试一试
李四经过幸福小区10号楼东北角时,被楼上掉落的烟灰缸砸伤,遭受损失10万元。公安
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尚不能查明烟灰缸是几楼掉落的。
问题:(1)李四的损失如何赔偿?
(2)经查,10号楼东北角曾多次发生物品掉落事件,业主曾向物业反映,物业置之不理。据
此,物业应承担4万元的赔偿责任。李四的损失如何赔偿?
(3)后经公安机关查明,烟灰缸是10号楼8层业主张三所扔。后果如何?
回答(1)李四有权请求10号楼东北角不能证明自己未扔下烟灰缸的业主,就10万元损失按
份补偿。
(2)李四有权请求物业赔偿4万元,并可请求10号楼东北角不能证明自己未扔下烟灰缸
的业主,就剩余的6万元损失按份补偿。 专
题
(3)向李四承担责任的物业、业主,有权向张三追偿。
(二)共同危险责任
1.概念
2个或2个以上行为人实施了危险行为,其中部分行为导致物品掉落致损,但行为人
无法确定。
2.责任承担
各危险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三)脱落、坠落责任
1.含义
脱落、坠落责任,是指因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引起的侵
权责任。脱落、坠落责任不存在任何的“不确定性”。
2.责任
(1)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承担补充责任;
(3)有其他责任人的,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
物业,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试一试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房屋阳台上的晾衣杆被大风吹落,将丙砸伤。经查,该晾衣杆是丁厂
出售并安装的,其安装具有瑕疵。在甲居住房屋期间,曾发生过晾衣杆掉落事件,幸未伤人伤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物,但甲并未予加固,且物业对此置之不理,但乙对此并不知情。
问题:(1)丙能否请求甲赔偿损失?
(2)丙能否请求乙赔偿损失?
(3)丙能否请求物业赔偿损失?
(4)甲、物业对丙承担责任后,可否向丁厂追偿?
回答(1)可以。甲是所有人,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不可以。乙虽是使用人,但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可以。物业有过错,在丙不能获得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4)可以。
综上所述,物品掉落致损责任,可以包括高空坠物、共同危险和脱落、坠落三种情形,
其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各不相同。兹总结如下:
不确定性 贲 任
①建筑物管理人有过错的,与可能加害业主整体按份;②可能加害业主责
高空坠物 窗 口
任范围内,按份补偿;③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张翔 共同危险 因果关系 连带赔偿。
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过错推定责任;②物业:过错补充责任;
脱落、坠落 无
③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六、其他物件致损责任
(一)建筑物倒塌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时,能够查明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
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时,不能查明责任人的:
(1)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
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能查明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堆放物倒塌、林市折断、公共场所施工、地下设施致损责任
1.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堆放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不能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的,施工人承担过
错推定责任,即不能证明设置了明显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不能证明尽到管
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米
这
·318·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01物胸乐
堆放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02术折所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03
施工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04
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三)妨碍通行的物品致损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1.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2.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
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题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一)饲养人、管理人的界定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第一责任人为该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
1.饲养人、管理人是所有权人。临时管理、喂养动物的人,并非饲养人、管理人。
2.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管理人,也需对该动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二)一般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其免责事由包括:
1.受害人故意
(1)受害人具有故意的,饲养人、管理人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2)受害人具有故意,但饲养人、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
饲养人、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
2.受害人重大过失
(1)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的,饲养人、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
(2)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但饲养人、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的,饲养人、管理人不得减免责任。
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没有免责事
由的无过错责任。
受害人 恂养人、管理人 饲养人、管理人未拴绳 饲养人、管理人养藏笑
故 意 免 责- →减 责
全 责
重大过失 减 责- →全 责
判◎1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试一试
甲的狗将乙咬伤。
问题:(1)如果是因乙用力拽狗尾巴导致的损害:
①责任怎么承担?
②若甲同时未拴绳,责任怎么承担?
(2)如果是因乙走路看手机踩到狗尾巴导致的损害:
①责任怎么承担?
……………………………………………………………
②若甲同时未拴绳,责任怎么承担?
…………………………………………
(3)经查,甲的狗是藏獒。责任怎么承担?
回答(1)①甲免责。 ………………………………………
②甲减责。
………………………
(2)①甲减责。
………………………………
②甲全责。
(3)甲全责。
4.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时的免责事由
张翔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
动物园的免责事由只能是“尽到管理职责”,“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并非动物园的
减免事由。
试一试
甲逛动物园时,用竹竿捅铁笼中的狗熊,狗熊掰开铁笼走出,将甲打伤。
问题:(1)甲捅狗熊的事实,能否作为动物园的免责或减责事由?
(2)责任如何承担?
回答(1)不能。
(2)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全部责任。
(三)第三人过错致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1.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2.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试一试
甲将狗借给乙玩,乙看管不周致狗将丙咬伤。责任如何承担?
回答 丙可以请求甲赔偿,也可以请求乙赔偿。甲向丙赔偿后,可以向乙追偿。
八、监护人责任与教育机构责任
(一)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人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是指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为被监护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物。
·320·1900
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于承担赔偿责任时,行为人是否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所
不问。
监护人
致人损害
被监护人 受害人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之责任承担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适
当减轻其责任。
(2)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被监护人并非责
任人。
提 示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责任人与承担责任的财产所有人,应严格区分。
专题
2.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之诉讼的判决
⑨
(1)诉讼当事人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法院应当将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2)法院的判决方式
①法院应当判决“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
护人财产中支付”;
②法院不应判决“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或“被监护人先承担赔偿责任”。
3.父母间的责任关系
(1)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
部分,可向对方追偿。
(2)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受托人责任
监护受托人,是指受监护人的委托,暂时代行监护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如幼儿园、学
校、亲朋好友等。
委托关系
监护人 监护受托人
致人损害
被监护人 受害人
1.外部责任
(1)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2)监护受托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监护人与监护受托人之间的追偿关系
(1)监护人向监护受托人追偿
①有偿委托,监护受托人有过错的,对外承担责任的监护人有权向监护受托人追偿;
②无偿委托,监护受托人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对外承担责任的监护人有权向监护受
托人追偿。
提 示
对外承担责任的监护人向监护受托人追偿,本质是追究监护受托人“委托合同上的违约
责任”。
(2)监护受托人向监护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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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委托,仅具有一般过失的监护受托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监护人追偿。
外部责任 内部责任
有偿委托 监护受托人有过错:①内部担责;②监护人赔偿后,可追偿。
①监护人责任; (1)监护受托人有故意、重大过失:①内部担责;②监护人赔偿后,
张翔
②监护受托人过错可追偿。
无偿委托
范围内连带。 (2)监护受托人仅具有一般过失:①内部不担责;②监护受托人赔
偿后,可追偿。
n试一试
1.甲出差,将5岁的孩子小甲交予邻居乙无偿代为照顾。乙带小甲在小区玩耍时,稍不留神,小
甲将李四的汽车划伤,造成损失1000元。
问题:(1)李四应当如何索赔?
(2)甲向李四赔偿1000元后,可否向乙追偿?
(3)乙向李四赔偿1000元后,可否向甲追偿?
(4)如果乙带小甲在小区玩耍时,对小甲不管不顾,小甲将李四的汽车划伤,造成损失1000元。
①李四应当如何索赔?
②甲向李四赔偿1000元后,可否向乙追偿?
③乙向李四赔偿1000元后,可否向甲追偿?
回答(1)李四可请求甲赔偿1000元,并可在乙的过错范围内,请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2)不可以。无偿委托,乙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内部无责任。
(3)可以。无偿委托,乙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内部无责任。
(4)①李四可请求甲赔偿1000元,并可在乙的过错范围内,请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②可以。无偿委托,乙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内部有责任。
③不可以。无偿委托,乙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内部有责任。
2.甲出差,将5岁的孩子小甲交予邻居乙代为照顾,并支付报酬500元。乙带小甲在小区玩要时,
因看管不善,小甲将李四的汽车划伤,造成损失1000元。
问题:(1)李四应当如何索赔? 判
·322·第19 1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2)甲向李四赔偿1000元后,可否向乙追偿?
(3)乙向李四赔偿1000元后,可否向甲追偿?
回答(1)李四可请求甲赔偿1000元,并可在乙的过错范围内,请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2)可以。有偿委托,乙有过错,内部有责任。
(3)不可以。有偿委托,乙有过错,内部有责任。
(三)被监护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教育机构责任
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
过错推定责任,即能够证明尽到监护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
担过错认定责任,即未尽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未成年人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
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侵 害
第三人 被监护人
未尽监护职责 专题
教育机构
试一试
小学生甲在学校自由活动期间,摔倒受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
问题:(1)现甲父欲代理甲起诉学校索赔。
①如果甲7周岁,甲父是否需要证明学校未尽监护职责?
②如果甲9周岁,甲父是否需要证明学校未尽监护职责?
(2)经查,甲是被校外人员李四推倒受的伤。
①如果查明,学校已尽到监护职责,责任如何承担?
②如果查明,学校未尽到监护职责,责任如何承担? ………………………………
回答(1)①不需要。学校应当证明自己已尽到监护职责。
……
②需要。
……………………………………………………
(2)①李四承担侵权责任。
②李四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李四逃逸或无力赔偿,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并有权向李
四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教育机构责任,也适用于对精神病人负有监护职责的精神病医院。
九、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承担的,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安保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经营者、管理者。
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3.因先行行为引起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
提 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为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不
以受害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合同关系为条件。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1.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受害人自身也有过错的,双方应当分担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
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
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侵 害
张翔 第三人 受害人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人
试一试
甲公司组织员工野外拓展训练。过吊桥时,甲公司未提示安全事项。现员工乙摔下受伤。
问题:(1)乙的损害如何赔偿?
(2)如果乙系爬到吊桥护栏外照相,掉到桥下受伤,乙的损害如何赔偿?
(3)如果系因员工丙恶作剧,猛推乙,致乙掉到桥下受伤,乙的损害如何赔偿?
回答(1)甲公司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公司、乙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各自的责任。
(3)丙对乙承担赔偿责任。丙无力赔偿的,由甲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责
任后,可以向丙追偿。
十、网络侵权责任
1.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的,承
担连带侵权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人利用其网络实
施侵权行为,且未采取必要措施。
网络过错= 知情+不管= 连带责任。
总 结
指
·324·第19讲口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十一、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所引起的侵权责任。
(一)外部:对消费者的责任
1.产品缺陷致损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
销售者请求赔偿。
(1)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无需以其与受害人具有合同关系为条件;
(2)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不问过错;
(3)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范围,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失。
试一试
甲从乙商场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丙厂生产的电热水壶,无偿借给丁使用。因电热水壶爆
炸,丁被烫伤,花去医疗费1000元。
问题:(1)丁可否请求乙商场、丙厂承担侵权责任?
(2)甲可否请求乙商场、丙厂承担侵权责任?
专题
回答(1)可以。丁就自己的1000元医疗费损失,既可请求销售者乙商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
5
请求生产者丙厂承担侵权责任。
(2)可以。甲就自己的500元产品损失,既可请求销售者乙商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请
求生产者丙厂承担侵权责任。
2.产品缺陷补救义务
(1)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
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并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2)生产者、销售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
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内部:追偿责任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没有过错的生
产者、销售者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过错方追偿。
十二、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因交通事故造成
财产、人身损害时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一)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
1.保险优先赔付
(1)交通事故损害,首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商业保险赔付;不足部分,适用侵权损
害赔偿责任。
(2)驾驶人停车时未制动,在车外被本车致害: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①驾驶人不得请求机动车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
②驾驶人可以请求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
2.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
任人不是同一人的:
(1)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2)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3)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有权就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
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全部责任 过错范围内连带责任 内部追偿权
教唆、帮助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教唆、帮助者 监护人
部分连带责任人
劳务派遣侵权 接受派遣方 派遣方
对外赔偿超过自
承揽人侵权 承揽人 定作人 己内部责任份额
监护受托人监管下被监护人侵权 监护人 监护受托人 的,可以向对方
追偿
未买保险车辆侵权 交通事故责任人 投保义务人
张翔
(二)“驾驶人责任原则”
1.机动车租赁、借用
租赁、借用 致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 使用人 受害人
(1)机动车租赁、借用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
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买卖
交付未登记 致人损害
转让人 受让人 受害人
(1)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
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损害的:
①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多次转让的,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转让人、受让人是否知道机动车为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在所不问。
3.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
(1)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
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
※。
·326·19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盗 抢 租赁、借用 致人损害
转让人 盗抢人 使用人 受害人
(3)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
任人追偿。
4.机动车肇事逃逸
致人损害
驾驶人 受害人
(肇事逃逸)
(1)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
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金垫付;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专题,
责任人 其他
租 借 租借者 所有人:过错相应责任
买卖交付未登记 买受人 拼装、应报废车买卖:连带责任
盗 抢 盗抢者 ①盗抢后出借,致损连带责任;②保险垫付可追偿
肇事逃逸 驾驶人 紧急费用,基金垫付;基金垫付可追偿
(三)“驾驶人责任原则”的例外
1.职务侵权
在机动车驾驶人为车辆所有人的雇员、驾驶人为完成职务而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情
况下,驾驶人的行为性质为职务侵权。由雇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员
(机动车使用人)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
2.共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1)在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为车辆使用人的情况下,适用“驾驶人责任原则”。共有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使用人赔偿损害,各共有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共有人有
过错的,与使用人承担按份责任。
(2)在部分共有人驾驶共有车辆致人损害的情况下,不适用“驾驶人责任原则”。共
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各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试
甲、乙、丙共有一辆汽车。
问题:(1)如果甲、乙、丙出借汽车给丁,丁驾车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光
(2)如果甲驾车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回答(1)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丁承担侵权责任;甲、乙、丙有过错的,与丁承担按份
责任。
(2)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3.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4.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因致患者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医疗机构的过错认定责任
1.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为过错认定责任。故患者需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
过错负证明责任。患者不能证明的,可依法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2.认定医疗机构过错的事由
张翔 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具有如下行为的,可认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1)违法诊疗。即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诊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
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违法保管病历。即医疗机构隐匿、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3)未尽必要的诊疗义务。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
诊疗义务。
(二)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医疗机构可举证证明如下免责事由:
1.患者的损害是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所致。但是,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
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三)医疗机构的“说明、征得同意”义务及其责任
1.“说明、征得同意”义务的含义
(1)应予说明的内容,包括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2)应予说明的对象,为患者。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3)说明义务的目的在于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2.医疗机构未尽“说明、征得同意”义务的法律后果
(1)原则上,医务人员未尽“说明、征得同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
构成违法诊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例外情况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
踏
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在这
·328·第19o共同侵权与特别侵权
里,“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包括:
①近亲属不明,或无法联系;
②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或达不成一致意见。
(四)医疗机构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1.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
求赔偿。
2.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致努力中的你
专题
⑤
能够创造朱来的是
那些能够享受改变的第七编
家 事 法第二十讲
婚 姻 法
V
专题五十
58
亲属关系与结婚
专题
一、亲属关系
(一)亲子关系
1.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
(1)父母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父或者母,作为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
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2)成年子女主张确认亲子关系
成年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没有相
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情 形 可提诉求 原告胜诉条件
父母——子女 确认、否认 原告已提供必要举证,
子女—父母 确 认 被告无反证且拒绝做亲子鉴定
2.婚内人工授精子女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女方怀孕后,男方反悔的,
不影响婚生子女关系的成立。
(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省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界定如下:
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②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
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死亡或者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
母,有赡养义务。
3.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
义务;
(2)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
兄、姐,有扶养义务。
情 形 条 件
张翔理论卷 父母—→子女 子女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
祖←→孙 中间一辈管不了
兄、姐—→弟、妹 父母管不了
弟、妹—→兄、姐 由兄、姐扶养长大
二、结婚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以结为夫妻、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为内容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一)结婚的条件
1.双方自愿。
2.符合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二)婚姻关系的成立
1.原则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
2.双方共同生活时,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从双方均符
合前述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试一试
甲(男)、乙(女)于2014年1月1日共同生活时,甲23周岁,乙19周岁。至2018年3
月1日,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乙何时具有婚姻关系?
回答 乙年满20周岁之时。
三、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因违反结婚的实质性要件,自结婚时即不存在
·332·第20讲◎婚姻法
婚姻效力的瑕疵情形。
(一)婚姻无效的事由
1.重婚
(1)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第二个婚姻无效;
(2)重婚后,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第二个婚姻依然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婚姻无效。
3.未到法定婚龄
申请人以“结婚时一方未达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申请时该方已达婚龄的,其婚
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二)婚姻无效的申请
1.申请机关
婚姻无效的申请,向法院提出。
2.申请人
(1)无效婚姻的双方。
专题
(2)无效婚姻双方之外的“法定利害关系人”,包括:
①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当事人死亡与婚姻无效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仍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四)婚姻无效之诉的审理
1.婚姻效力认定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1)婚姻效力认定:不适用调解,不得撤诉;
(2)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可以调解。
2.婚姻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
(1)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离婚案件中止
审理,先行审理婚姻无效之诉。
(2)婚姻关系确认有效的,继续审理离婚案件。
(3)如果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不再审理离婚案件。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
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试一试
甲、乙发生争执。甲诉诸法院请求离婚,乙则诉诸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问题:(1)法院如何处理甲、乙分别提起的诉讼?
(2)如果效力之诉审结,法院认定婚姻有效,怎么办?
(3)如果效力之诉审结,法院认定婚姻无效,怎么办?◎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回答(1)法院审理效力之诉,中止审理离婚之诉。
(2)继续审理离婚之诉。
(3)继续审理无效之诉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离婚之诉不再审理。
(五)婚姻无效之诉的当事人排列
1.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
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2.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
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具有婚姻关系,但是该关系有依法可予以撤销的婚姻效力
瑕疵。
(一)撤销事由
1.胁迫,包括限制人身自由。
张翔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二)撤销权人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人,为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
(三)撤销机关
撤销婚姻之申请,向法院提出。
(四)撤销期间
1.胁迫
(1)撤销期间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撤销期间为恢
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2)被胁迫方的撤销权,不适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的限制。
2.婚前重大疾病未告知
(1)撤销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2)自结婚登记之日起5年内撤销权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事 由 撒销权人 描销机关 撤销期间 登记后5年内未行使
胁迫终止之日
胁 迫 被胁迫方 法 院 撤销权不消灭
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1年
隐瞒重大疾病 被隐瞒方 法 院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1年 撤销权消灭
(五)婚姻登记程序瑕疵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并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撤销结婚
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粥
·334·20进婚姻法
试一试
甲欲与乙结婚,因甲临时有事,遂让其双胞胎弟弟小甲冒充甲与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
乙的婚姻效力如何?
回答 有效。
五、婚姻无效、被撤销的后果
(一)财产分割
1.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根据照顾无过
错方的原则分割。
2.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其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二)赔偿损失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试一试
甲与乙结婚后,甲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又与丙结婚。
专题
问题:(1)甲、丙的婚姻效力如何?
(2)甲、丙未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作出约定,该财产如何分割?
(3)因甲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给丙造成了损害,丙该怎么办? …………
(4)甲与丙结婚,给乙造成了损害,乙该怎么办?
回答(1)无效。
(2)①按照有利于丙的原则分割;②不得损害乙的利益。
(3)丙有权请求甲进行损害赔偿。
(4)若甲、乙离婚,乙可以请求甲进行损害赔偿。
59 专题五十九
夫妻财产关系
一、一般原理
(一)夫妻财产的归属
1.原则
(1)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2)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共同共有。
2.例外
(1)因身体伤害所取得的财产,纵然于婚内取得,也为个人财产;
(2)为一方专用之物品,纵然于婚内取得,也为个人财产;
(3)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财产协议来约定财产的归属。◎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提 示
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加名字”,构成对不动产归属的另行约定。
(二)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
1.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
(1)原则上,归个人所有;
(2)共同购买的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二、一方继承、受遗赠的财产
(一)婚前一方继承、受遗赠的财产归属
1.原则上,婚前继承、受遗赠的财产,归继承人、受遗赠人个人所有。
2.例外是,被继承人、遗赠人明示归双方的,从其明示。
试一试
张翔
理e 甲、乙结婚前,甲父去世,留有房屋一套,甲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现甲、乙结婚。
问题:(1)该房屋是谁的?
………
(2)如果甲父订立遗嘱,明确将房屋给予甲、乙二人。…该房…屋…是谁的?
回答(1)甲的个人财产。
(2)甲、乙的共有财产。
(二)婚后一方继承、受遗赠的财产归属
1.原则上,婚后继承、受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有。
2.例外是,被继承人、遗赠人明示归一方的,从其明示。
试一试
甲、乙结婚后,甲父去世,留有房屋一套,甲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问题:(1)该房屋是谁的?
(2)如果甲父订立遗嘱,明确将房屋给予甲。该房屋是谁的?
回答(1)甲、乙的共有财产。
(2)甲的个人财产。
取得的时间 归 属
婚 前 原则:归一方;明示归双方的除外
婚 后 原则:归双方;明示归一方的除外
三、购买房屋的归属
(一)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的归属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或者以个人名义从银行懲
·336·第20计口婚姻法
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1.当事人无约定的,该房屋视为婚前财产,归登记人。
2.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
(1)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
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试一试
甲婚前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处房屋,房屋价格为100万元。
甲以个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以个人财产交首付后,与乙结婚,甲、乙未约定该房屋的
归属。甲、乙婚后,开发商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问题:(1)该房屋是谁的?
(2)就尚未偿还之房贷,谁是债务人?
(3)现甲、乙离婚。经查,甲、乙婚后,乙个人支付房贷10万元,且该房屋现增值20万元。
乙所偿还的10万元房贷,如何处理?
回答(1)该房屋为甲的个人财产。
(2)该房贷为甲的个人债务。 专题
(3)①乙偿还的10万元,甲应向乙返还;②乙偿还的10万元,占房屋价款的10故 5
就该房屋的20万元增值,甲应向乙补偿10即2万元。
(二)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的归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购房人名下的,房屋
归购房人一方所有。
(三)婚后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
1.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纵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
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
(1)该房屋归父母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
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2)另一方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即有权请求对方予以返还。
出 资 登 记 归 属 例 外
个人财产 一方名下 个 人 另有约定
共同财产 (不看) 共 有 另有约定
四、个人财产于婚后所生的新物及增值
(一)收益
1.收益,是指经营所得、投资回报。6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个人财产于婚后取得的收益,归双方共有。
(二)孳息
1.孳息,是指天然孳息、租金、利息、中奖等。
2.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归属于原物一方所有。
(三)增值
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增值,仍归属于原物一方。
五、财产的“可以取得”与“实际取得”
(一)含义
1.可以取得,是指虽未实际取得,但已经可以确定未来会实际取得的情形。
2.实际取得,是指已经取得的情形。
(二)适用情形
1.知识产权的收益。
2.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张翔
3.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规则
上述财产的“可以取得”或“实际取得”,任何一个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为
夫妻共有。
试一试
甲婚前享有某技术的专利权。现甲、乙结婚后又离婚。
问题:(1)如果甲婚前与丙订立专利使用许可合同,婚前取得专利使用费。该笔专利使用费是谁的?
(2)如果甲婚前与丙订立专利使用许可合同,婚后取得专利使用费。该笔专利使用费是谁的?
(3)如果甲婚后与丙订立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离婚后取得专利使用费。该笔专利使用费是
谁的?
(4)如果甲离婚后与丙订立专利使用许可合同,后来取得专利使用费。该笔专利使用费是谁的?
回答(1)该笔专利使用费的可以取得、实际取得均在婚前,为甲的个人财产。
(2)该笔专利使用费的实际取得在婚内,为甲、乙的共有财产。
(3)该笔专利使用费的可以取得在婚内,为甲、乙的共有财产。
(4)该笔专利使用费的可以取得、实际取得均在离婚后,为甲的个人财产。
六、夫妻负债
(一)婚前负债的归属
1.原则上,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2.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为共同债务。
(二)婚后负债的归属
%
1.有外部约定的,按照外部约定。
·338·第20让婚姻法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为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为共同债务。
①追认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同意该债务为共同债务;
②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代为履行的,不构成追认;
③一方举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不构成追认。
(3)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为个人债务。
(4)夫妻双方内部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为个人债务。
2.无外部约定的,适用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或“夫妻共同经营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1.夫妻对其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不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
2.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
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七、家庭赠与
(一)夫妻间的赠与 专题
1.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 ⑤9
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的,法院酌情确定房屋的归属以及取得
房屋一方是否需向对方作出补偿。
2.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
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的:
(1)原则上,该房屋归属于受赠人;
(2)但是,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赠与人无重大过错,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
归赠与人所有;
(3)取得方是否需向对方作出补偿,仍由法院酌定。
归属于谁 是否补偿
未登记 酌 定 酌 定
原则:受赠人
已登记 酌 定
例外: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②赠与人对离婚无重大过错
3.以下情况,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1)赠与人受到欺诈、胁迫等的,有权行使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撤销权;
(2)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的,赠与人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
”
(二)夫妻对子女的赠与
夫妻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财产权利尚未转移:
1.夫妻双方均同意撤销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之约定的,可以撤销。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一方单方不履行赠与约定的:
(1)另一方有权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责任;
(2)约定为利他合同的,子女有权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责任。
试一试
甲、乙婚后生子丙,婚后第8年,双方约定:①甲将自有的房屋A过户到乙名下;②将夫
妻共有的房屋B过户到丙名下。在房屋A、B所有权过户之前,甲、乙诉讼离婚,法院欲判决
准予离婚。
问题:(1)乙主张房屋A应由自己取得,法院是否应根据甲、乙的协议,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2)如果甲、乙均同意撤销将房屋B过户到丙名下的约定,法院是否应支持甲、乙的主张?
(3)如果甲主张撤销将房屋B过户到丙名下的约定,乙表示反对,法院是否应支持甲的主张?
(4)乙、丙二人谁有权请求甲履行将房屋B过户给丙的约定?
回答(1)未必,应由法院酌定。
(2)是。
(3)否。夫妻双方均同意撤销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之约定的,才可以撤销之。
(4)乙。甲、乙的约定中,并未明确丙对甲、乙享有请求权,即并非利他合同。
张翔理论卷
(三)父母出资购房赠与
1.婚内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没有约定的,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离婚
时取得方是否需向对方作出补偿,由法院酌定。
2.婚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没有约定的,以出资为基
础确定房屋为夫妻按份共有。这意味着:
(1)离婚时,可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
(2)取得房屋一方,向对方作出财产补偿。
父母出资购房 归属
婚内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 归出资人子女;离婚时是否向对方补偿,酌定
婚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 基于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离婚后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 房屋归一方的,向对方补偿
八、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离婚时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应予分割。离婚时的共有财产分割方式,本书将在“离婚”专
题详细阐述。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夫妻一方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有下列重大理由的
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
%
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对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以保全其财产利益。※
·340·2090婚姻法
(1)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
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转移”;
(2)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
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
用的,对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以支付必须支付的费用。
3.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对方可以请求分
割共有财产,以支付必须支付的费用。
除上述情形以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三)离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1.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该财
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再次分割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即自发现尚未分割的共有财产之日起3年。
九、彩礼的返还
(一)彩礼的概念和特征 专题
彩礼,是指婚前一方按照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表明娶嫁允诺的财产。彩礼具有
“婚前给付”“转移所有权”“娶嫁允诺”三项基本特征。
(二)彩礼的返还条件
具备如下情况之一,支付彩礼一方有权请求接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支付彩礼一方可请求对方返还彩礼。需要注意的是,
因我国民法上并不认可订婚的法律效力,故任何一方“悔婚”的,支付彩礼一方均有权请
求返还彩礼。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支付彩礼一方可请求对方返
还彩礼。同样,无论是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的,支付彩礼一方均
有权请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双方离婚时,支付彩礼一方可请求对方返还
彩礼。
没登记
登记了,没过
返还彩礼
日子,离婚了
登记了,彩礼
导致生活困难, 。
离婚了 上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专题六十
60
离 婚
一、离婚的途径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能够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在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从而消灭婚姻关系的离婚途径。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以
“离婚”事实的成就为生效要件。因此:
(1)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
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
张翔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当事人达成以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协议
后,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
同财产进行分割。
(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订立后、办理离婚手续前,该协议履行的,视为当事人双方处
分共有财产,履行后果有效。
2.子女抚养的合意。在离婚后,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发生争议的,可以随时通过诉讼
解决。
3.离婚协议中“同意离婚”之意思表示,不考虑虚假意思表示的问题。
提示
假离婚,也是离婚。
4.协议离婚的冷静期
(1)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均
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届满后,双方未在30日内亲自到婚
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个30天(冷静期) 第二个30天
一方可撤回 双方未亲自到场办
离婚证,视为撤回
试
米
甲、乙婚后,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二人一怒之下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了离婚申请。
·342·第20讲婚姻法
问题:(1)如果第10天,甲反悔,怎么办?
(2)如果第40天,甲反悔,怎么办?
回答(1)甲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申请。
(2)甲可以在20天内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以诉讼的方式,通过生效的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终止婚姻关
系的离婚途径。
1.法定离婚事由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
起离婚诉讼;
(5)一方被宣告失踪;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符合上述法定离婚事由的,法院不应当因原告有过错而判决 专
题
不准离婚。
60
2.对女方与现役军人的保护
(1)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①原则。女方在如下三个期间内的,男方不得起诉离婚:
第一,怀孕期间;
第二,分娩后1年内;
第三,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②例外情况有二:
第一,女方提出离婚的;
第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
(2)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①原则。现役军人的配偶起诉离婚的,未经军人同意,法院不得判决离婚。
②例外。现役军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一)抚养权
1.对不满2周岁子女的抚养权
(1)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除母亲有不宜抚养子女的事由外,以由母亲直接抚
养为原则;◎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父母双方另有约定,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从其约定。
2.对已满2周岁子女的抚养权
(1)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
(2)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从其约定。
3.抚养权的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
康确有不利影响;
(2)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3)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抚养费
1.抚养费义务人
(1)原则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支付抚养费义务。
(2)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不
张翔
予支持。
2.抚养费数额的增加
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中对抚养费的确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
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欠付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一方欠付抚养费的,纵然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
女一方”仍有权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
4.子女姓氏变更与抚养费的支付
(1)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2)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
姓氏。
三、离婚时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夫妻双方离婚时,共有财产应予分割。当事人双方能够约定财产的分割方式的,从其
约定。如果不能达成合意,其分割方式如下:
(一)一方名义享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分割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且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配偶可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2.其他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配偶可取得公司的股权。
病
·344·第20进婚姻法
(二)一方名义享有的合伙企业份额的分割方式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
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
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
(1)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2)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
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
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全体同意 配偶取得合伙份额
出资购买 配偶分钱
有人不同意 同意离婚的合伙人退伙 配偶分钱
既不出资,又不同意退伙 配偶取得合伙份额
专题
60
试一试
甲、乙、丙、丁为A合伙企业合伙人。现甲离婚,欲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其配偶戊。
问题:(1)如果乙不同意戊取得合伙份额,怎么办?
(2)如果乙不同意购买,怎么办?
(3)如果乙既不同意购买又不同意甲退伙,怎么办?
回答(1)乙应购买。此时,戊可分得价金。
(2)同意甲退伙,向甲退回其出资财产。此时,戊可以取得甲合伙份额的变价。
(3)视为乙同意戊取得合伙份额,戊成为新的合伙人。
(三)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
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
处理。
(四)财产分割的比例
1.财产分割的原则
(1)离婚时,夫妻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
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股权的,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持股比例,不构成夫妻间股权分割
比例的约定。
2.少分或者不分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
¥
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后果:
SI A对方可主张婚内分割;
总 结
B对方可主张离婚时给其少分或不分。
四、离婚财产补偿、离婚财产帮助与离婚损害赔偿
(一)离婚财产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
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二)离婚财产帮助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
帮助。
(三)离婚损害赔偿
1.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张翔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如赌博、酗酒、吸毒导致离婚。
提 示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行为性质 婚内分割 少分或不分 效 力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为重婚、与他人同居,赠与或以
转 移 无 效 可 以
不合理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 可以
擅自超能力打赏 挥 霍 有 效 不可以
2.离婚损害赔偿的当事人
(1)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人,为无过错方,即不具有上述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一方;
(2)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人,为过错方,即具有上述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一方。
夫妻双方均有上述过错,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3.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类型
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类型,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4.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前提
省
(1)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时,不得主张损害赔偿;
·346·20婚姻法
(2)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不得主张损害赔偿;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提
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5.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的,其离婚请求与损害赔偿请求应同时提出;否则,
离婚之后,其不得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其损害赔偿请求没有在离婚之诉中主张的,可单独
诉请损害赔偿。
(3)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
①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并不影响其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
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专题
致努力中的你
你是你梦想路上唯一的高墙,
越过去,全世界都能看见你的光亮。第二十一讲
收养法与继承法
V
专题六十一
张翔 61
收 养 法
收养,是指送养人与收养人订立收养协议,将被收养人交收养人收养的行为。
一、收养的条件
(一)被收养人
被收养人,需为未成年人。
(二)送养人
以下个人、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2.生父母外的监护人
(1)孤儿的监护人。但是,孤儿有其他抚养义务人,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
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
应当另行确定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3.儿童福利机构。
试一试
甲、乙婚后生子小甲。
问题:(1)如果甲、乙之家庭为小康之家,甲、乙能否将小甲送养予他人?
·348·第21收养法与继承法
(2)如果甲、乙均患有精神病,甲父担任小甲的监护人,那么:
①甲父能否将小甲送养予他人?
②若甲、乙严重危害小甲的人身安全,甲父欲将小甲送养予他人,是否应征得乙母的
同意?
(3)如果甲死亡,乙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小甲,欲将小甲送养予丙,乙是否应征得甲父的
同意?
-
(4)如果甲、乙均死亡,甲父担任小甲的监护人,欲将小甲送养予他人,甲父是否应征得乙
母的同意?
回答(1)不能。
(2)①不能。
②否。只有监护人送养孤儿,方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3)是。甲父享有优先抚养权。
(4)是。监护人送养孤儿,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三)收养人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能力
(1)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专题
(2)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⑥
2.无子女或只有1名子女。
3.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2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四)收养条件的例外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3)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的,还不受“无子女或只有1名子女”
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
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1)无子女或只有1名子女;
(2)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2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试一试
甲、乙婚后生子大甲、小甲。
问题:(1)如果甲兄已有2名子女,甲、乙能否将大甲、小甲送养予甲兄?
(2)如果甲兄是华侨,且已有2名子女,甲、乙能否将大甲、小甲送养予甲兄?
(3)如果大甲、小甲为残疾儿童,而丙已有2名子女,甲、乙能否将大甲、小甲送养予丙?
回答(1)不能。甲兄不具备收养人条件。⑩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不能。甲兄只能收养1名子女。
(3)能。
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需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除此之外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
二、收养的成立
(一)达成收养合意
收养,是送养人与收养人订立的,以被收养人的收养为内容的身份法律行为。收养合
意的意思表示规则是:
1.送养的决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
的,另一方可以单方送养。
2.收养的决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3.被收养人的意见。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办理收养登记
1.程序
张翔望④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
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提示
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不成立。
(2)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2.收养的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
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需要注意的是,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制度的规定。
三、收养的解除
收养的解除,是指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归于消灭。收养的解除,涉及解除条件、解除
方式以及解除后果等问题。
(一)收养解除的方式
1.协商解除
(1)收养人、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
人同意。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
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350·第21语收养法与继承法
2.解除权解除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
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
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1.亲属法律关系后果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
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财产法律关系后果
(1)养子女未成年
①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
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②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得请求偿付收养期间所承担的监护人责任。 专
题
(2)养子女成年
①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
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②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
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在收养解除中,收养人的抚养费请求权的成立条件:
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
总 结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的除外。
专题六十二
62
继 承 法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享有的、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法
律上,继承权涉及权利人、权利的放弃、权利的消灭等问题。
一、继承权
(一)继承人
1.第一顺序继承人
(1)父母、配偶、子女;6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2.第二顺序继承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
(二)“养”与“继”
1.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生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间的继承权消灭。
甲 乙 丙 丁
A B C
(送养给丙、丁)
2.继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张翔
(1)继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2)生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关系继续存在。
婚姻关系终止 再 婚
甲 乙 丙
A B C
(与乙、丙、C共同生活)
(3)生父母、继父母离婚的:
①原则
第一,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
第二,继父母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并曾对继子女抚养、教育,且无虐待、遗弃
等情形的,有权请求继子女给付生活费。
②以下情形,生父母、继父母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续:
第一,继父母子女形成收养关系;
第二,离婚后,继父母子女依然共同生活。
(三)丧失继承权与受遗赠权
1.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法定事由
(1)绝对事由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故意杀害
甲 乙
第一,主观上,系故意为之,但不问动机为何;
·352·第21讲口收养法与继承法
第二,不问既遂还是未遂。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老甲
大甲 小甲
为继承老甲,故意杀害小甲
第一,主观上,不仅系故意为之,而且具有争夺遗产的目的;
第二,不问既遂还是未遂。
试一试
老甲有大甲、小甲二子,均已成家。老甲死亡后,大甲为争夺老甲的遗产,故意将小甲杀害。
问题:(1)大甲是否丧失对小甲的继承权?
(2)大甲是否丧失对老甲的继承权?
回答(1)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是。大甲为争夺遗产杀害小甲,丧失对老甲的继承权。
专题
(2)相对事由 62
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②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例如,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
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③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2.法律后果
(1)对继承人的后果
①继承人有绝对事由的,丧失继承权。纵然被继承人表示宽宥,或以遗嘱将遗产指定
由该继承人继承,其也不得享有继承权。
②继承人有相对事由的,原则上,丧失继承权。但是,在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时,该继
承人可不丧失继承权:第一,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第二,被继承人表示宽宥或者事后在
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2)对受遗赠人的后果。受遗赠人有上述行为的,均绝对丧失受遗赠权。
(四)放弃继承权
1.放弃继承权的方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2.放弃继承权的限制
(1)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
表示放弃的,涉及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3.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认为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
同财产利益,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案惰:甲、乙婚后,甲父去世
继承开始 继承权归属于甲,与乙无关
遗产分割 所得遗产,甲父未作相反表示的,归甲、乙双方共有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不能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顺序、继
承份额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继承人顺序、份额的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
1.存在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遗嘱无法适用。
(二)遗瞩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瞩人死亡
1.先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据遗嘱可得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2.先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对立遗嘱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由其“后人”代位继承
张翔
试一试
甲生子大甲、小甲,二人均已成年。甲订立遗嘱,将40??遗产给大甲、60??遗产给小
甲。但小甲先于甲死亡。
问题:(1)甲死亡后,大甲是否可依遗嘱继承甲40??遗产?
(2)甲死亡后,小甲本可依遗嘱继承的甲60??遗产,如何处理?
(3)法定继承怎么进行?
回答(1)可以。
(2)小甲先于甲死亡,意味着小甲死亡后,甲遗嘱中“60??遗产给小甲”这一部分失
效,故该部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3)甲的法定继承人为大甲、小甲。小甲的法定继承权由其“后人”代位继承。故大甲
法定继承甲30??遗产,小甲的“后人”代位继承甲30??遗产。
三、代位继承
(一)结构
1.被继承人死亡,其遗产需要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有“后人”。
3.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后人”代位行使其法定继承权。
提示
代位继承思维——“椅子”与“椅子上的人”相区分:
A“椅子”:被继承人死亡后,有几把“法定继承权椅子”,看生前。
⑧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活着的,即“椅子在,有人坐”,该法定继承人参与法
定继承。
·354·2进收养法与继承法
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即“椅子在,但空着”。此时,该法定继
承人的“后人”坐上去,参与法定继承,即代位继承。
(二)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
老甲 ②(后死)
甲 ①(先死)
代位继承
(老甲的子女)
小甲
(甲的直系晚辈血亲)
1.当事人关系
(1)甲是老甲的“子女”。
(2)小甲是甲的“直系晚辈血亲”。有第一代直系晚辈血亲的,由其代位继承;没有
的,由下一代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以此类推,不受辈数限制。 专题
2.死亡顺序及逻辑
(1)老甲死亡,其遗产需要法定继承。
(2)甲已经死亡。甲本有“法定继承权”,但“椅子在,空着”。
(3)小甲坐到甲“法定继承权”的“椅子”上,行使甲对老甲的法定继承权,即代
位继承。
3.小甲是老甲的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需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A继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总结 ③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再婚后所生子女不得代位
继承。
狱一试
老王生子王美、王帅。王帅与安红结婚后,生子小帅,安红与前夫苏超还生子小超,与王
帅、安红共同生活。王帅死亡后,因王美在外地上学,安红对老王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带着
两个孩子与郭大海再婚,婚后生子小海。后来,安红死亡,老王随后死亡。经查,老王生前订
立遗嘱:遗产的50??王美继承、50??王帅继承。
老王 [③] 郭大海
(小海)
王美 王帅 安红 苏超
省
[①] (小帅) [②] (小超)身 ◎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问题:(1)老王的遗嘱可否适用?
(2)老王有几个法定继承人?
(3)小帅能否代位继承老王的遗产?
(4)小超、小海能否代安红之位,继承老王的遗产?
(5)老王的遗产如何继承?
(6)如果老王生前订立遗嘱:遗产全部由王美继承。老王死亡后,其遗产如何继承?
回答 (1)老王遗嘱中“遗产的50??王美继承”,可以适用;“遗产的50??王帅继承”,因
王帅已经死亡,不能适用,故需要法定继承。
(2)三个。王美、王帅、安红。王帅、安红先于老王死亡,“三把椅子,两把空着”。
(3)可以。小帅是王帅的直系晚辈血亲,可行使王帅对老王的法定继承权,代位继承老
王的遗产。
(4)不可以。尽管安红对老王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其并非老王的子女,小超、小海也
非王帅的直系晚辈血亲,不可代位继承老王的遗产。
(5)王美遗嘱继承50??法定继承25???帅代位继承25??
(6)王美遗嘱继承100小帅无位可代。
(三)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
张翔围卷
②(后死) ①(先死)
甲 乙(甲的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
小乙
(乙的子女)
1.当事人关系
(1)甲、乙为兄弟姐妹;
(2)小乙是乙的“子女”。
2.死亡顺序及逻辑
(1)甲死亡,其遗产需要法定继承。
(2)乙已经死亡。乙本有“法定继承权”,但“椅子在,空着”。
(3)小乙坐到乙“法定继承权”的“椅子”上,行使乙对甲的法定继承权,即代位
继承。
3.小乙是甲的继承人。
试一试
1.甲、乙、丙是兄弟 丙生子A、甲死亡时,丙已经死亡。经查,甲未订立遗嘱。甲的遗产如何
继承?
回答 乙法定继承50?代位继承50%
2.甲、乙、丙是兄弟 丙生子A,甲娶妻B。甲死亡时,丙已经死亡。经查,甲已订立遗嘱,将遗粥
※
·356·第219收养法与继承法
产的50??乙、50??丙。甲的遗产如何继承?
回答 乙遗嘱继承50???本可遗嘱继承的50因其已经死亡,适用法定继承,归B;A无位
可代。
四、转继承
②(后死)—→继承乙对甲的继承权
甲 乙 丙
①(先死)——→享有甲的继承权
(一)当事人关系
1.乙对甲享有继承权。
2.丙对乙享有继承权。
(二)死亡顺序
1.甲先死亡,故乙对甲享有继承权。
2.乙在取得甲的遗产前也死亡,故乙对甲享有的继承权由丙继承,此即转继承。
3.丙是乙的继承人。 专题
62
转继承的本质,是“丙继承了乙对甲的继承权”。
总结
试一试
1.甲、乙为夫妻,甲有个人财产房屋A。甲死亡后,乙母从甲处继承房屋A的条件是什么?
回答 在甲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乙也死亡。具体来讲:①甲死亡,乙取得甲的房屋A的继承
权;②在遗产分割前,乙死亡,乙母即继承乙已经享有的房屋A的继承权;③乙母据此
可从甲处继承房屋A,即转继承。
2.老甲生子大甲、小甲。小甲与小丫婚后生子A。老甲死亡时,小甲已经死亡。经查,老甲未订
立遗嘱。A在取得老甲的遗产前也死亡。
问题:(1)老甲死亡时,A能否继承老甲的遗产?
(2)A死亡后,小甲的代位继承权怎么办?
回答(1)能。A可代小甲法定继承权之位,继承老甲的遗产
(2)由小丫转继承。
五、非继承人的适当分予权
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过程中,不享有继承权的非继承人,具备法定事由的,可以适
当分予被继承人的遗产。
(一)享有适当分予权的非继承人范围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非继承人。
粉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适当分予”的含义
对于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非继承人,分给其遗产时,按照具体情况,可多于或者少于
继承人。
(三)适当分予权的消灭
适当分予权人明知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的,其适当分予权消灭。
六、遗嘱
(一)遗嘱的形式
遗嘱作为要式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遗嘱的形式包括:
1.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种遗嘱要求立遗嘱人签名,注明立遗
嘱时间。
2.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记录的遗嘱。该种遗嘱要求2个以上见证人在
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立遗嘱时间。
3.打印遗嘱,即打印的遗嘱。该种遗嘱要求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
张翔 人在每一页签名,注明立遗嘱时间。
4.录音录像遗嘱,即立遗嘱人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该种遗嘱要求2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及立遗嘱时间。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立的遗嘱。
(1)立遗嘱人只有在生命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
(2)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
嘱无效。
A只有“自书遗嘱”不要求有见证人;
00
i
总结 ⑧“口头遗嘱”不仅要求有见证人,还要求“危急情况”。
(二)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需要2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下列人
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
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财产上或者身份上的利害关系
的人。
(三)遗瞩的不成立
遗嘱是法定要式法律行为,故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不成立;在遗嘱不成立的
情况下,视为没有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提宗
不具备形式要件的遗嘱,是“不成立”,而非“无效”。 火
·358·第214收养法与继承法
(四)遗嘱的无效
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瑕疵只有无效一种。
1.遗嘱全部无效
(1)主体瑕疵,即遗嘱订立时,立遗嘱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遗嘱全部无效;
(2)意思表示瑕疵,即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全
部无效;
(3)口头遗嘱订立后,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
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5)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遗嘱无效;
(6)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时,被继承人以遗嘱将
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
在上述遗嘱全部无效的情况下,视为没有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2.遗嘱部分无效
(1)遗嘱人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
部分无效。
专
题
试一试
甲、乙结婚后,生子大甲、小甲。大甲4岁、小甲2岁时,甲订立自书遗嘱,指定甲个人
所有的500万元财产,在其死亡后,全部由大甲继承。1年后,甲死亡。
问题:(1)甲的遗嘱效力如何?
(2)甲的遗产如何处理?
回答(1)部分无效,即未为小甲安排继承份额的部分无效。
(2)大甲、小甲有权继承甲的遗产,但是乙依然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部分无效。其他部
分,可参照遗嘱处理。
在上述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视为存在遗嘱,不适用法定继承。
(五)遗嘱的变更与撤回
遗嘱的变更、撤回,是指立遗嘱人在订立有效遗嘱之后,又变更该遗嘱的内容,或者
撤回该遗嘱的行为。
1.遗嘱变更、撤回的方法
(1)立遗嘱人通过生前处分行为,变更、撤回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
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
的,应视为遗嘱被撤回或部分被撤回。
(2)通过另行订立遗嘱,变更、撤回以前的遗嘱。
2.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
由上述方法以另行订立遗嘱来变更、撤回原遗嘱的规则可知,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
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⑩1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七、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
1.遗嘱与遗嘱继承、遗赠的关系
(1)遗嘱,是指立遗嘱人所订立的,明确在其死亡后遗产取得人的民事行为。遗嘱在
订立行为完成时成立,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2)遗嘱是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共同前提。遗嘱将遗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立遗
嘱人死亡后,引起遗嘱继承。遗嘱将遗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组织取得的,
立遗嘱人死亡后,引起遗赠。
2.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1)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必须采取明示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为之;否
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2)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期间为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
张翔 接受:默示 继承权 ?放弃:明示 明示放弃: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放弃:默示 受遗赠权 接受:明示 明示接受:主观标准60日
3.受遗赠权的继承
继承开始,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后,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
给他的继承人。
(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扶养人与遗赠人所订立的,约定扶养人对遗赠人生养死葬,并在
遗赠人死亡后,取得遗赠人特定财产的协议。
1.扶养人资格
对遗赠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即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近亲属,不得与遗赠人订
立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义务
(1)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方能取得约定的遗赠人财产。
试一试
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在乙将房屋A赠与甲后,甲对乙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甲、乙的合
同是否为遗赠扶养协议?
回答 否,该合同为附义务的赠与
(2)在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人的遗赠义务,性质为其生前所欠的债务。故扶养人取
淡
·360·第21讲收养法与继承法
得遗赠财产的债权,优先于继承权、受遗赠权。
试一试
甲、乙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对乙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乙死亡后将房屋A、汽车B
遗赠给甲。随后,乙订立遗嘱,将房屋A指定给其子丙继承、汽车B遗赠给朋友丁。现乙死亡。
谁有权取得房屋A、汽车B?
回答甲。甲的遗赠扶养协议债权优先于丙的遗嘱继承权和丁的受遗赠权。
八、遗产的处理
(一)死亡时间的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都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其死亡时
间的推定规则是:
1.推定没有“活着的”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活着的”继承人的:
(1)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2)如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
专
分别继承。 题
试一试
老甲生子大甲、小甲。大乙、小乙为姐妹。小甲与小乙婚后生子A。一日,老甲、小甲、
小乙、A外出发生意外,均死亡,且无法查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经查,老甲有财产40万元,小
甲、小乙有共有财产30万元,A有财产20万元,且各当事人均未订立遗嘱。
问题:(1)推定谁最先死亡?
(2)A死亡后,推定谁死亡?
(3)老甲死亡后,推定谁死亡?
回答(1)A。A没有“活着的”继承人,故推定A先死亡。A的20万元遗产,由小甲、小乙
继承。
(2)老甲。老甲、小甲、小乙均有“活着的”继承人,老甲为长辈,故推定老甲先死
亡。老甲的40万元遗产中的20万元由大甲继承,20万元由小甲、小乙继承。
(3)小甲、小乙。小甲、小乙为平辈,故推定其同时死亡。小甲、小乙之间不发生继承,
其各自的遗产分别由大甲、大乙继承。
(二)遗产的确定
1.土地承包收益与承包权
(1)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2)个人承包经营权,依法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3)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且依照法律、承包合同不得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的,可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
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章
◎民法62专题?2026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遗产的价值代位物
(1)遗产的价值代位物,是指遗产在分割之前受到侵害、毁损、灭失、被征收时,遗
产原物价值的再现,包括遗产的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价值代位物具有遗产的性质。
(2)与遗产价值无关的其他赔偿或补偿,不具有遗产的性质。
试一试
甲死亡,房屋A为甲的遗产。甲未订立遗嘱,大甲、小甲是甲仅有的继承人。房屋A在分
割前,被乙失火烧毁。现乙赔偿损失100万元。
问题:(1)该100万元赔偿金是否为遗产?
(2)大甲找乙索赔,支出了必要费用。现乙向大甲赔偿其支出的必要费用1万元。该1万元
费用是否为遗产?
回答(1)是。其由大甲、小甲分割。
(2)否。其由大甲取得。
3.以下致害人向死者近亲属赔偿的财产,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近亲
张翔 属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2)死亡赔偿金。
(三)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指保管、清理遗产,结清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执行遗嘱并处理
其他继承事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1.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
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2.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与责任
(1)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2)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四)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是遗产处理过程中的必要环节。被继承人生前债
务的清偿,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概括继承原则
遗产的继承,不仅包括被继承人积极遗产的继承,也包括其消极遗产(即债务)的继
承。相应地,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62·第21讲◎收养法与继承法
2.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
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保护继承人生存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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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
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
4.顺序清偿原则
遗产分割后,债务尚未清偿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1)有2个或2个以上法定继承人,且法定继承所得的遗产额大于债务额的,各法定
继承人按照各自法定继承遗产的比例偿还;
(2)法定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
以所得遗产偿还。
试一试
甲死亡。根据甲生前订立的遗嘱,其长子乙、次子丙各继承10万元,5万元遗赠给其侄女
丁。另有10万元,因遗嘱未处置,由乙和丙法定继承,各得5万元。现甲生前的债权人请求清
专题
偿债务。
问题:(1)如果甲生前所欠债务为8万元,乙、丙、丁如何偿还?
(2)如果甲生前所欠债务为30万元,乙、丙、丁如何偿还?
回答(1)乙、丙按照1:1的比例,各偿还4万元。
(2)乙、丙法定继承的10万元偿还后,剩余的20万元,由乙、丙、丁按照2:2:1的
比例,分别偿还8万元、8万元、4万元。
(五)无人继承、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
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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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理论卷·民法62专题/张翔编著.--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5.10.-- ISBN
978-7-5764-2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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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版本馆CIP数据核字第20259RL200号
出版 者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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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细则,详见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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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主观题考前
*适用于2026年所有法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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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科答疑 八科专业讲师进群答疑,及时解决学习中的困惑
小组抽背 各科专业讲师不定期抽查,检测学员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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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批改 专业讲师1V1人工精细化批改,及时纠正,从容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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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回访
筐程周期:2125年915B-2026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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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一体至尊班
扫码购买了解详情 班型 客观题至牌班 主客一体至尊班 主客一体尊享双年班
定价 13800 18800 19800
课程阶段 客观 客观+主观
普通模式 重读模式 重读模式
若2026年客观题考试未通过,
学习模式 可免费重读2027年客观题在职先锋班
备注 具体要求与细则,详见相关协议
主客一体尊享双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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