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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与婚姻
01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一、家和万事兴
(一)育小职责大
1.依据: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2.责任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抚养义务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
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教育义务
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
辍学
(2)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
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教育权利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二)敬老是义务
1.赡养义务
(1)内容: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要求: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赡养父
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1)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主要有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
(2)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的含义和作用
(1)含义: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2.继承的形式
(1)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2)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3.法定继承的顺序
(1)适用条件: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
(2)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3.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
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
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
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法律效力: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2.分类: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
种。
3.意义: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
家庭的和睦。
特别提醒:
1.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区别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依据
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
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
份额
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
遗嘱关于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
继承人
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法定继承人不一
定都是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
人或若干人
优先原则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
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2.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
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
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
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02 珍惜婚姻关系
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1.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2.结婚的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结婚的程序
申请
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
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登记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
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离婚要慎重
1.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2.方式: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离婚。
(1)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
议。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
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夫妻地位平等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2.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3.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
志。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体现: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
理。
3.原则: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4.处理好夫妻关系财产的关键:相互坦荡,遇事商量。
特别提醒: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和处置方法
内
容
内涵或范围
处置
共
同
财
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
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
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
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个
人
财
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
方的财产
夫妻的个人财产,处
理权应该归财产的所
有者
约
定
财
产
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果夫妻有了约定,
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
夫妻财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