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时未说明具体事由,可能要赔赔偿金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解除通知里写什么,并不只是形式问题。如果解除时没有把理由写清楚,到了庭审中再补充,往往会直接影响解除行为能否成立。
某能源服务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员工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的解除理由,是员工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并要求其于2016年12月19日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员工签收通知后,对该解除决定提出异议,双方因此进入劳动争议程序。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又进一步提出,员工还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捏造和散布不利于公司的言论、不认真工作等问题,希望以此证明解除行为合法。
但法院没有支持这一主张。原因在于,这些内容并不是公司在作出解除决定时就已经明确告知员工的解除事由,而是进入庭审后才继续补充提出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时将具体解除事由明确告知劳动者。若解除通知中仅作概括表述,未将具体事实说清,之后又在仲裁、诉讼阶段继续补充其他理由,用人单位就要承担更重的证明责任;对补充提出的事实,若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补充的事由是解除时的事由,相关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最终,一审未支持公司的解除行为,认定解除缺乏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里,法院没有支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结果。对用人单位来说,解除通知中是否已经把具体解除理由说明清楚,以及庭审中补充理由后能否完成举证,都会直接影响解除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