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常见误区说明(三):职务犯罪案件都可以通过排除非法证据翻案
续前,继续对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家属的常见误区进行梳理、说明。
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及家属认为据以定案的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全可以在司法环节通过“排非”程序翻案。
一、“非法证据”如何认定
起手式依然是列举法律条文,按各类规范的出台、修订时间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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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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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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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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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法发〔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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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法律规范,可以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以思维导图的形式归纳如下:
二、“排非”一般如何进行
上述法律规范中,有3份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是专门针对“排非”问题印发的。当属最后一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法发〔2024〕12号),最具有时效性,内容也最全面、具体。
故本文以《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为基础,将“排非”的申请方法同样以思维导图的形式归纳如下: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的第4条规定,“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程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事实上,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印发的前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还印发了一个《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具体内容可以理解为是《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4条规定的详细版本。不过根据检答网集萃观点,该意见不适用于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主要理由是“本意见适用于侦查机关侦查办理的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不能扩大解释;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等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不同”。
按照上述解答专家的逻辑,《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4条中列明的也是“侦查机关”,所以“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程序肯定也不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
本文不赞同上述解答专家的意见,理由在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全文用的都是“侦查机关”,而非“调查机关”或“监察机关”,如果不允许在刑事诉讼领域对“侦查机关”作适度扩张解释,难道要认为整个《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都不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吗?如果这样理解,明显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6条“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证据的审查判断,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的明确规定相悖。
三、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尽管本文不赞同前述答疑专家的结论,但他所说的论据是符合现实的,即“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不同”。这个现状也决定了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确实有别于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在本文所讨论的“排非”问题上,呈现出的核心特点为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外部无法介入,主要依靠内部监督。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二,被调查人如认为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只能向监察机关内部提出控告。这一点完全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其他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在侦查期间就可以自己或由辩护律师代为向监察机关提出“排非”申请。尽管职务犯罪案件也有“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情形,但众所周知,该情形中监察机关不太起监督作用,更多的是指导作用。
其三,留置措施、羁押场所高度自治,不像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中羁押场所管理单位和办案单位高度分离。
以上特点决定了职务犯罪案件的“排非”现状——被调查人很难提供“非法证据相关线索或材料”,“排非”成功可能性小之又小,所以我们通过公开途径能检索到的相关成功案例也少之又少。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编著的《职务犯罪审判指导》迄今为止已经出了4辑,其中刊载了56篇基于典型案例的法律适用分析文章,没有一篇论及过“排非”问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的近200则案例中,仅有褚某剑受贿案一则的主题为“排非”相关——“法院如何审查受贿案件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而且该案当事人最后也没有“排非”成功。
结论
尽管中央一级司法机关对“排非”问题可谓是一再强调,但因为监察机关有别于公安机关、国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特殊地位,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很难提供“排非”所需线索或材料,导致通过“排非”翻案难如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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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视为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