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图片、视频能否被批量下载工具搬运使用——(2022)闽民终1871号小红书视频助手案评析
内容平台上的图片、笔记、视频,通常面向用户展示。用户可以浏览、收藏、分享,部分平台也允许用户下载带水印内容。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既然用户可以看到甚至可以下载,第三方能否开发专门工具,帮助用户批量下载、修改文件识别信息,并进一步将内容搬运到其他平台。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民终1871号判决,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较有区分度的回应。
本案中,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主张,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某某电商图片助手”和“某某视频助手”两款软件,未经许可获取某某平台图片、笔记、视频等数据,并通过批量下载、修改MD5值、搬运教程等方式,为他人搬运平台内容提供便利,妨碍、破坏了平台正常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抗辩称,涉案软件只是下载工具,具有技术中立属性。平台本身已经向用户开放图片、视频下载功能,软件下载内容带有平台水印,并未割裂内容与平台之间的联系。至于用户下载后的使用行为,取决于用户意志,不应由工具提供者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
问题由此产生。平台已经向用户开放展示甚至下载功能时,第三方下载工具是否当然具有正当性。批量下载、修改MD5值、去水印、搬运教程等功能组合,是否仍可用技术中立抗辩。对图片批量下载和视频批量下载加修改MD5值,法院是否应当采用同一评价标准。
本案的特点在于,法院没有笼统否定所有下载工具,而是对两款软件作了区分评价。对于“某某电商图片助手”,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某某视频助手”,法院则认定其批量下载视频文件、修改MD5值,并结合软件宣传引导用户搬运、伪原创,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二审(2022)闽民终1871号;一审(2021)闽02民初3062号。
审理法院:二审法院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系某某平台运营者。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系“某某电商图片助手”和“某某视频助手”的开发、运营者。
原告主张,被告通过网站、淘宝店铺等渠道推广、销售“某某电商图片助手”和“某某视频助手”。
“某某电商图片助手”主要功能是批量下载某某平台及其他电商平台的图片、笔记等内容。用户复制相关页面链接至软件后,可以批量下载链接对应页面中的图片、文字等内容。
“某某视频助手”主要功能包括视频批量下载、去水印、文件MD5值查询和修改等。用户购买会员后,可以使用该软件批量下载某某平台视频,并通过内嵌的“文件MD5管理器”批量查询、修改本地视频文件MD5值。
被诉软件的宣传内容中,存在“自动去水印”“一键获取热门视频批量修改MD5”“搬运视频”“伪原创”“规避封号违规风险”等表述或相关教程。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并非单纯提供中性下载工具,而是有意服务于跨平台搬运、盗图、伪原创等行为。
涉案数据和内容类型
第一类是图片、笔记类内容。主要涉及某某平台中公开展示的图片、笔记、商品素材等。用户可以通过“图片另存”或复制粘贴等方式取得相关内容。被告“某某电商图片助手”提供了批量下载功能,但下载结果带有某某平台水印。
第二类是视频类内容。主要涉及某某平台中的短视频文件。被告“某某视频助手”不仅提供批量下载功能,还内嵌MD5值修改功能,并配合去水印、搬运教程等宣传内容,帮助用户规避平台识别机制,将视频搬运到其他平台。
这两类内容虽然都属于平台上的公开展示内容,但法院没有采用同一结论。原因在于,数据或内容是否公开,只是判断起点。后续还要结合平台限制措施、下载方式、功能组合、使用场景、宣传引导、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主要争议焦点
第一,“某某电商图片助手”批量下载某某平台图片、笔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某某视频助手”批量下载视频文件、修改MD5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一审法院确定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15万元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案件主要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电商图片助手”批量下载图片、笔记的功能,并未影响某某平台正常运营,也未对平台造成实质性妨碍或破坏。用户以批量下载方式取代逐个点击下载,可以节约时间成本,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该软件专门用于“盗图搬店”。因此,一审法院未支持原告关于“某某电商图片助手”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
对于“某某视频助手”,一审法院作出不同认定。法院认为,MD5值相当于电子数据的“指纹”,实践中可以通过检查电子数据MD5值变化判断电子数据是否被改动。“某某视频助手”通过技术手段修改视频MD5值,在用户将所下载的视频上传至其他视频平台时,可以帮助用户规避MD5检测机制,有利于用户在不同视频平台之间搬运同一视频。
一审法院进一步认为,被告官方网站发布软件操作流程、短视频搬运教程等文章,引导用户使用该软件实现视频文件下载、修改MD5值和搬运到各视频平台等操作;被告还在相关网站贴吧宣传涉案软件是搬运视频的好帮手,并指导如何进行伪原创、规避封号违规风险。由此可以认定,被告开发、运营“某某视频助手”的行为,服务于视频搬运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故意。
第一,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某某视频助手’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续三十日在其网站和淘宝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消除影响。
第三,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5万元。
第四,驳回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亮点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地方,是法院没有笼统认定下载工具一律正当或一律违法,而是分别评价两款软件的功能、使用方式和实际影响。
对于“某某电商图片助手”,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采取了必要限度的技术措施防止爬虫抓取网站信息,也不足以证明该软件对平台服务造成实质性妨碍。用户本来可以通过“图片另存”等方式下载平台上的图片,涉案图片助手下载的图片、笔记也带有平台水印,没有改变图片相关信息。因此,法院没有认定该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某某视频助手”,法院重点关注的是功能组合和使用导向。批量下载本身已经提高了搬运效率,再叠加修改MD5值、去水印宣传、搬运教程、伪原创教程等内容,就已经超出普通下载工具的合理范围。
这一裁判思路较为克制。法院没有简单把“批量下载”作为不正当竞争的充分条件,也没有把“公开可见”作为行为正当的充分理由,而是结合具体工具形态作了分层判断。
被告反复强调,平台已经开放下载功能,用户可以下载带水印内容,涉案软件只是提高下载效率。因此,被告认为其行为不会影响平台正常运营。
法院对此作了分层处理。就图片助手而言,法院认可用户便利和效率提升的因素,没有仅因“批量下载”即否定工具正当性。就视频助手而言,法院关注的重点已经不限于下载效率,而是下载后的处理方式和再传播风险。修改MD5值、自动去水印宣传、搬运教程、伪原创引导等因素叠加后,下载工具已经与规避平台识别、跨平台搬运发生直接联系。即使下载内容仍带有平台水印,也不能当然排除行为的不正当性。
这说明,在平台内容类案件中,公开展示、允许下载、保留水印都只是判断因素,不能单独决定行为性质。法院仍会继续考察第三方工具是否改变平台原有获取规则,是否降低不当使用成本,是否帮助用户规避审核机制,以及是否损害平台经营资源和竞争优势。
法院认为,MD5值相当于电子数据的“指纹”。通过修改视频MD5值,可以起到规避 MD5检测机制的作用,使同一视频在跨平台上传时更难被识别为复制、搬运内容。该功能对于视频搬运、伪原创具有明显帮助作用。
被告抗辩称,MD5修改功能是通用工具,不针对某一个平台;只要是电脑本地文件,都可以查询、修改MD5值,因此不应认定其具有不正当性。
针对该抗辩,法院并未孤立评价MD5修改功能,而是将其放在“视频批量下载、去水印、搬运教程、伪原创宣传”的整体场景中评价。单独看,MD5修改可能是中性技术;结合涉案软件的功能组合和宣传内容,已经可以反映其服务于搬运、规避审核的实际用途。
这也是本案对技术中立抗辩的核心回应。技术本身可能中立,但技术被如何组合、如何包装、如何销售、如何引导使用,会影响法律评价。
被告还提出,真正决定是否搬运视频的是用户。软件下载后如何使用,取决于用户意志。被告只是提供工具,不应为用户后续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没有接受这一抗辩。原因在于,本案并不是单纯的“用户滥用工具”问题。被告不仅提供下载工具,还提供修改MD5值等规避识别机制的功能,并通过网站、教程、宣传内容引导用户搬运视频、伪原创、规避平台规则。被告对相关行为的发生具有明显预见,甚至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因此,工具提供者虽未亲自上传、传播被搬运的视频,但其开发、运营、宣传涉案软件的行为,已经为他人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违法行为提供了重要便利,并借助平台内容资源获取商业利益。法院据此认定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正常互联网竞争秩序。
这一点对平台数据和内容治理案件具有较强参考意义。平台方在起诉工具类软件时,不能只证明工具“可能被滥用”,还应尽量证明工具的主要功能、产品卖点、宣传内容、用户教程、收费模式和实际使用场景均指向不当用途。
本案中,平台上的视频内容主要由用户创作和上传。被告可能据此主张,平台经营者并不当然享有视频内容的著作权,不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阻止下载工具。
法院的评价重点并未停留在单个视频作品权属上,而是从平台经营资源和竞争优势角度展开。某某平台上的视频内容,是平台吸引用户、维持社区生态、获取流量和增强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批量搬运会导致平台优质内容扩散至其他平台,成为竞争平台吸引用户流量的工具,进而挫伤用户发布原创内容的积极性,减损平台竞争优势。
因此,本案保护的并不是平台对全部用户内容享有绝对控制权,而是平台基于内容生态建设、运营投入、规则维护和流量经营形成的合法竞争利益。
这一思路与前面几个数据案件具有共同逻辑。法院关注的不是平台是否“拥有”每一条数据或内容,而是平台是否通过经营投入形成了可受保护的竞争性利益,以及被诉行为是否以不正当方式攫取该利益。
本案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一审和二审最终支持15万元。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了被告主观故意、软件上架时间、关联案件赔偿情况、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也考虑到被告并未直接实施视频搬运行为。
从赔偿金额看,本案支持数额并不高。但本案的规则价值主要在于,对工具型数据和内容搬运软件作出了细分评价。
一方面,法院没有把所有批量下载工具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保留了正常技术工具和效率改进的空间。
另一方面,法院明确指出,批量下载加修改MD5值、去水印、搬运教程、伪原创宣传,会使工具提供行为从中性技术服务转向帮助规避平台规则、助长内容搬运和攫取平台经营资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可以归纳为一条较清楚的规则:平台内容公开展示或允许用户下载,并不等于第三方可以开发收费工具批量下载、修改文件识别信息并引导搬运。判断工具类软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综合考察数据或内容的开放程度、平台限制措施、工具功能设计、宣传引导、用户使用场景、是否规避平台审核机制,以及是否损害平台经营资源和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