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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用 AI 仿名人带货,为什么判赔的是我这个委托方

主播用 AI 仿名人带货,为什么判赔的是我这个委托方

主播用 AI 仿名人带货,为什么判赔的是我这个委托方

推广可以外包,审核义务外包不了。委托方未尽审核,与主播构成共同侵权,对外要连带赔。
A 公司做家居用品电商,去年把短视频带货整体外包给一位主播:公司出产品和预算,主播负责拍、剪、发。有支视频用了某位知名人士的演讲片段,配上 AI 合成的、听着就是本人的声音,底下挂着 A 公司店铺的链接。订单来了,传票也来了。(场景已脱敏,均为化名。)
A 老板拿着合同来问我,第一句就是:「片段是主播自己找的,我一个字没改,合同里还白纸黑字写了视频侵权由他负责——凭什么判赔的是我?」
推广可以外包,审核义务不能外包。主播做了侵权素材、你没审,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对外要连带赔钱。

合同里写了「侵权由他负责」,为什么还是我赔?

2026 年 9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4 件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其中一件是「AI 仿名人带货」:某文化公司委托主播推广图书,主播未经授权截取某知名人士的演讲片段,配上音色、语调高度近似的 AI 合成音频。法院认定该公司未审核素材来源与授权,存在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19 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同法第 1023 条第 2 款把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处理。那段画面和 AI 合成声音,动之前都得有本人同意。
同法第 1165 条第 1 款: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法第 1168 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你和主播,就是法院眼里的「二人以上」。合同里那句「侵权由主播负责」,是你们内部的责任划分,对权利人不产生约束力——对方可以直接找你赔,你赔完再拿合同找他追。合同不是盾牌,是转账单的凭据。

AI 换脸拟声,为什么这两年特别容易踩?

2026 年 9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 号),5 个部分 24 条,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 AI 司法裁判规则文件。三条跟老板最相关:
  • 第(四)条: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姓名、肖像生成可识别的虚拟形象并使用、公开,或用其声音作训练语料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本人主张侵害人格权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第(十)条:经营者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第(十二)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要综合服务类型、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获利情况等因素,合理认定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
以前要「仿」一个人得请人演、搭景;现在一段素材加一句提示词,就能出一条像本人的视频。门槛降了,责任没降。

现在该做的三步

第一步,盘物料。把在投的宣传视频、图文过一遍,凡出现真人形象或声音的都单列出来,包括 AI 配音、AI 换脸、AI 生成的虚拟人。每项对应一份授权凭证:肖像许可、声音许可、素材著作权授权;拿不出凭证的先停投。
第二步,堵合同和流程的口子。跟主播、MCN、剪辑外包、代运营的合同至少补三句:素材来源合法、已取得授权,由对方承诺保证;交付须附授权凭证,作为验收付款前提;因素材侵权产生的赔偿、和解费用由对方承担,并写明追偿权。真正管用的是「没有凭证不付款」这条流程。
第三步,收到通知按顺序处置。先下架、先停投,把损害扩大的部分掐掉;再固定证据:发布记录、后台数据、合同、付款凭证;最后向主播或 MCN 发书面追偿主张。顺序别颠倒:先谈判后下架,等于自己扩大损失。
还有一种情形要留意:内容不是外包,而是公司自己的市场部、运营岗做的,责任直接落在公司头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91 条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常见问题

问:视频是 AI 生成的,能不能说「我们不认识这个人」?
答:不能。责任看的是有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不是有没有主观恶意。
问:主播承诺过「侵权我负责」,有用吗?
答:对内有追偿依据,对外不顶事——对方可以直接找你。
问:我们只是代发、挂了个链接,也算我的问题吗?
答:看你在这个链条里的角色、有没有尽审核义务,具体要结合个案情形判断。挂了自己店铺链接、投了自己预算的,很难说是无关第三方。
问:已经用出去了,现在补授权来得及吗?
答:看情形。事前拿到许可再使用是正路;已经用出去的,先下架、先固定证据,再谈处理。图片、字体、音乐同理,都属「用了就得有授权」。
内容营销链条长、外包环节多的,可以聊聊合规口子怎么收。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文中当事人与公司均为化名,案例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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