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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时代下著作权保护挑战

AI 时代下著作权保护挑战

一、事件概述

2026 年 10 月 6 日日本读卖新闻报道,日本图书发行龙头企业日贩集团(Nippan)子公司未经许可,向美国人工智能(AI)开发公司 Anthropic 批量出售日本出版物。根据报道资料显示,Anthropic 正在推进大规模书籍扫描项目,购入的日本图书存在被提取文本、用于AI 模型训练的可能性,该事件在日本出版行业引发强烈震动。

日本书籍出版协会向日贩集团核实相关情况,日贩承认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向Anthropic出售书籍,但主张在交易当时并未认识到采购方购书目的是AI训练。出版界对此提出严厉批评:日贩作为支撑日本图书流通的核心主体,本应承担守护本土出版文化的责任,大批量向AI企业供给出版物的行为,被出版社相关负责人评价为“无法容忍”。

该事件的争议焦点并非实体图书本身的买卖行为。实体图书交易转移的是书籍物权,著作权并不会随实体商品的交付而转让;真正的法律争议,集中在书籍被扫描提取文本、投入AI训练这一后续利用行为,本质是AI数据利用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二、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之4(第30条の4)(2018年修订)

为应对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日本于2018年修订著作权法,增设第30条之4,对不以欣赏作品为目的的著作物使用设立权利限制规则。

(中文翻译)

第30条之4已发表的著作物,在下列情形下,可在认定必要的限度内对其进行利用:

(一)用于开发、实用化著作物录音、录像及其他相关利用技术的试验;

(二)用于信息解析;

(三)用于计算机信息处理过程,且不伴随人的感官感知识别;

(四)除前三项所列情形之外,不以本人享受、或使他人享受该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或情感为目的的情形。

但该利用行为不当损害著作权人利益时,不适用本条。

依据本条,将已发表作品作为AI训练数据进行复制、解析,原则上无需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存在关键限制条件:一旦该利用行为不当损害著作权人利益,则不能适用本条款免责。

三、日本文化厅对第30条之4修正案的官方解释

日本文化厅在2018年著作权法修订说明文件中阐释本条立法意图: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大量自动化信息解析、模型训练行为,并不以阅读、欣赏作品内容为目的。若要求此类计算机自动化处理行为全部事先获取著作权人授权,会极大阻碍技术研发。

文化厅明确,第30条之4的适用核心是使用目的区分:

如果行为目的是欣赏作品承载的思想与情感,则不在免责范围;若仅为计算机自动化信息处理、信息解析、AI 模型训练,原则上允许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已发表作品。 同时文化厅强调,本条并非无条件放开AI对作品的利用。但书条款(不当损害著作权人利益)是权利保护的底线,防止AI企业借助本条款无限制使用作品,严重冲击作者、出版社的商业利益。

四、文化厅《日本AI与著作权相关基本见解》中关于“欣赏”的定义及侵权情形

日本文化厅2024年发布的《AIと著作権に関する考え方について》(《日本AI与著作权相关基本见解》)(注:该文件属于文化审议会的参考见解,不具备法律强制约束力,法律判断以成文法条及司法判例为准)文档进一步细化条款内涵。文档界定,本条所指“享受/欣赏作品表达的思想或情感”,是指人通过阅读、观看等感官方式,体会作品本身的表达内容。单纯将书籍文本录入数据库,由计算机自动提取特征、训练模型,整个过程不涉及人类阅读欣赏,满足第30条之4的前提要件。同时该文件划定风险边界:即便使用行为不属于“欣赏”,如果利用行为不当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将丧失免责资格,构成侵权风险。典型情形包括:

· 市场上存在可商用授权的数据库版本,AI 企业仍然直接扫描原版出版物,刻意替代授权商用数据库,抢夺著作权人授权业务;

· 大规模复制作品用于训练,挤压原作的销售、二次授权市场,给作者、出版社带来显著商业损失;

· 超出 “必要限度” 进行复制,无限制存储、传播数字化作品副本。

回到日贩与 Anthropic 事件:AI 企业扫描图书训练模型的行为,需要判断是否落入“不当损害著作权人利益”。而图书经销商的风险,则来自交易环节的注意义务争议 —— 经销商若明知采购方目的是大规模扫描、AI训练,仍持续大批量供给出版物,将面临行业伦理层面的质疑;在法律层面,只有能够证明经销商主观明知买方将实施著作权侵害行为,才存在成立帮助侵权的风险。

五、AI 时代著作权保护困难重重,任重道远1. 日贩与 Anthropic 的纠纷,是全球AI著作权矛盾在日本的缩影。AI大模型训练需要海量文本素材,旧有著作权体系建立在传统出版、影音传播场景之上,面对机器自动化批量抓取、复制作品的新模式,法律条文边界模糊,判定标准存在大量灰色地带。2. 在立法方面,既需要为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保留发展空间,避免严苛的授权门槛阻碍技术研发;又需要保障创作者、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AI无偿利用大量作品,侵蚀创作回报,打击持续创作的动力。日本著作权法30条之4 设置了原则许可+ 例外限制的框架,但“不当损害权利人利益”缺乏清晰、可直接套用的量化判定标准,最终依赖后续判例逐步细化。3. 技术迭代速度持续快于立法修订节奏。AI 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构、出版行业、AI企业持续博弈、协商,在技术创新与著作权保护之间寻找平衡点。著作权治理无法一蹴而就,相关规则的完善、行业共识的建立,注定是一条漫长的道路。

(个人意见,不构成任何建议)

信源1. 读卖新闻报道:https://www.yomiuri.co.jp/culture/20261006-GYT1T00335/2/

2. e-Gov 日本政府法令库|日本著作権法:(昭和 45 年法律第 48 号):https://laws.e-gov.go.jp/law/345AC0000000048

3. 日本文化厅|平成 30 年(2018)著作权法修正案官方说明:https://www.bunka.go.jp/seisaku/chosakuken/hokaisei/h30_hokaisei/

4. 日本文化厅 2024 英文概要文档《General Understanding on AI and Copyright in Japan –Overview-》:

https://www.bunka.go.jp/english/policy/copyright/pdf/94055801_01.pdf

5. 日本文化厅《AI と著作権に関する考え方について》日文文档:https://www.bunka.go.jp/seisaku/bunkashingikai/chosakuken/pdf/9403790101.pdf

6. 文化厅 AI 与著作权专题首页,汇总全部相关资料入口 

https://www.bunka.go.jp/seisaku/chosakuken/aiandcopyrigh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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