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 1162007
上海74岁老人被误导买基金亏38万,APP里点过“同意”就不能起诉了?法院这么判!
上海74岁老人被误导买基金亏38万,APP里点过“同意”就不能起诉了?法院这么判!
很多人买基金、理财时,都会在APP里点过“同意协议”。 几十页条款,几乎没人认真看。可真出了纠纷,机构突然拿出其中一条:“双方约定仲裁,法院无权处理。” 这时候很多投资者第一反应就是:完了,我确实点过“同意”,是不是只能去仲裁? 最近,上海一个入选全国典型案例的案件,把这个问题讲得很清楚: 点过“同意”,不等于一定存在真实、自愿的仲裁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就收录了上海虹口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方某 74 岁。2015 年 12 月,他经某基金公司业务员线下推介,认购了 100 万元基金产品。 此后产品持续亏损。到 2024 年 12 月,方某通过该基金公司 APP 赎回时,累计亏损约 38 万元。 方某认为,当初业务员是以"低风险、高回报"的承诺把他引进去的,属于误导,基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2025 年 9 月,他把基金公司告上法院。 开庭前,基金公司提出主管异议:这案子不该法院管,应该由仲裁机构处理。 它的依据是这样的:此前同类案件中,基金公司提过主管异议,没被法院支持。于是它对 APP 做了系统升级,调整了争议解决条款。 方某 2025 年 10 月登录升级后的 APP,在线勾选了系列服务协议,其中仲裁条款明确"效力溯及既往",还用加粗方式提醒。基金公司据此主张:双方已达成有效仲裁协议。 方某这边的主张也很关键:他买产品时根本没约定过争议解决方式;基金公司 2018 年前后撤销了他所在地的线下办事机构,APP 成了他查产品信息、办申购赎回的主要渠道;他为准备这次庭审才登录 APP,勾选协议只是为了能登录查看,属于被动操作,不能算同意仲裁。 虹口法院一审的思路非常清晰,值得每一个投资者记住: 第一,仲裁主管以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第二,基金公司虽然做了"功课"——弹窗提示阅读、加粗显示仲裁条款——但页面只给两个选项:"同意并签署"和"不同意并退出"。不同意,就没法继续用 APP。 第三,问题在于:方某哪怕只是想查看自己已经买入的基金产品信息,也必须先点选"同意并签署"才能登录。 法院据此认定:这种签署方式具有强制性,违背了仲裁自愿原则。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方某有"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对方某不具有约束力。本案应通过诉讼解决。 法院裁定:驳回基金公司的主管异议。基金公司不服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 规则一:仲裁必须"自愿",不是"形式上让你点过"。 《仲裁法》第四条明确,选择仲裁要遵循自愿原则,仲裁协议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法院的落点很关键——仲裁协议有效成立,不仅要有外在形式,更须以当事人具有请求仲裁的真实合意为核心要件。 加粗、弹窗、签名,都只是形式。没有真实合意,形式做得再足也白搭。 规则二:把仲裁条款设成"登录前置条件",本身就是问题。 基金公司把"接受仲裁条款"设置为投资人查阅存量产品信息的登录前置条件——你想看自己已经买了的产品,都得先接受仲裁。法院认定这种缔约模式违背自愿原则,形成的仲裁协议对投资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规则三:技术优势,不能变成权力优势。 这个案子入选典型案例的意义就在这:数字金融时代,金融机构掌握技术主动权,容易借 APP 优势单方变更争议解决方式。这次司法给出了明确态度——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纠纷解决选择权,是刚性保护。 要注意:这起案子目前裁定的是"争议该怎么解决"(诉讼而非仲裁),不等于已经判基金公司赔 38 万。 关于"低风险高回报"是否构成误导、基金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后续实体审理要解决的问题,尚未有最终结果。 这点必须讲清楚——否则容易让人误以为"已经赢了赔偿"。维权路上,先把"进得了法院的门"解决,才有后面的实体裁判。 这案子最典型的警示,不是给机构的,是给投资者的: 很多人看到自己确实在 APP 上点过"同意并签署",就自认倒霉,觉得只能去仲裁,甚至干脆放弃维权。 方某这个案子告诉你——那种被迫勾选的协议,法院会审查你是不是真的自愿。别因为一个被动点下去的勾选框,就放弃自己进法院的门。 这起案件由虹口法院一审、上海金融法院二审,最终入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全国典型案例。 上海是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最密集的城市之一,也是金融审判专业力量最强的城市之一(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金融案件)。这类案件在上海出现并成为全国样本,对上海本地的金融消费者来说,维权规则更明确、路径更可预期。 如果你是投资者(尤其是替家里老人问): 如果你是金融机构或相关经营者:

一、案情:74 岁老人,100 万买基金,赎回时亏了 38 万
二、基金公司的"反击":你签过仲裁协议
三、法院怎么裁:形式合规,不等于自愿
四、这个案子的三个规则,划得很硬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专业细节
一个容易踩的坑:被"你签过了"吓退
三件事,现在就能做
把当初的推介记录找出来:业务员的口头承诺、"低风险高回报"的说法,有没有聊天记录、宣传材料、录音?方某索赔的核心依据就是误导。 被"你签了仲裁协议"挡驾时别慌:先看条款是不是在 APP 升级后被动勾选的、是不是不同意就不能用。这类可以主张无效。 投诉和起诉可以并行:金融机构投诉、监管举报、直接起诉,不必等某一个走完。
别用"不同意就不能用"的方式让用户接受仲裁条款,这已被司法明确否定。 存量产品信息的查询,不应作为登录前置的交换条件——这是本案被点名的核心问题。 条款溯及既往要格外谨慎,对存量用户、存量业务单方变更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风险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