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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第八章|考点总结归纳+高频易错点整理

税务师《税法二》第八章|考点总结归纳+高频易错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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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考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目的:调节土地级差收入,鼓励合理利用城镇土地。

(二)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按各自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
  2.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农村土地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三)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 城市:市区和郊区;
  • 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 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 工矿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集中,符合规定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四)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
  2. 尚未组织测量,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五)税率

采用定额幅度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适用税额。
  • 大城市:1.5元~30元
  • 中等城市:1.2元~24元
  • 小城市:0.9元~18元
  •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六)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免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税。生产经营用地不免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农副产品加工场地、生活办公用地不免税。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5-10年。
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政策性减免。

特殊减免

  1.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纳税单位正常缴税。
  3. 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厂区内绿化用地正常征税。
  4.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次月;合同未约定,合同签订次月。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
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开始缴纳。

2. 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3. 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土地跨地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二、高频易错点汇总

公园、名胜古迹中,办公、参观游览自用土地免税,内部附设的商店、餐厅等经营用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用地免税,但是农场、林场的办公用地、职工生活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企业厂区内绿化用地征税;厂区以外,对外开放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二者不要混淆。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分别纳税,不是由其中一方全额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多是次月;只有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农村土地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
免税单位无偿占用纳税单位土地,免税;反过来纳税单位占用免税单位土地,纳税单位要交税。
尚未取得土地证书的,按实际申报面积先纳税,后续发证之后再调整,不是等拿到证书才交税。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半征收优惠,仅限仓储设施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不能享受该减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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