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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归属】原告提交源代码 + 登记证书初步举证后,被告拿不出反证就推翻不了最高法最新案例|黄继保律师团队

【软件著作权归属】原告提交源代码 + 登记证书初步举证后,被告拿不出反证就推翻不了最高法最新案例|黄继保律师团队

入库编号:2026-13-2-164-001 

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3149号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1知民初190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3149号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4日


一、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提交了软件源代码、开发文档、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其为软件著作权人的,被告主张原告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被告仅口头主张而未提供任何反证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其软件系独立开发的,亦应提供相应的开发过程证据予以证明。

关联法条: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

    •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

角色

主体

原告

长沙东某软件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人)

被告1

湖南华某软件有限公司(被诉侵权)

被告2-4

原东某软件员工(后入职华某软件)

涉案软件

  • 软件名称: 某行业管理系统 V1.0

  • 权利登记: 东某软件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 开发主体: 东某软件员工在职期间开发

原告起诉

原告诉请:

  1. 四被告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 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原告主张:

  1. 东某软件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

  2. 被告2-4原系东某软件员工,在职期间参与涉案软件开发

  3. 被告2-4离职后入职华某软件,华某软件推出了功能高度相似的软件

  4.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

原告提交证据:

  1. 软件源代码

  2. 开发文档(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详细设计、测试报告)

  3.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 员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

被告抗辩

被告抗辩理由:

  1. 东某软件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涉案软件系东某软件受托为第三方开发,真正的著作权人应为委托方

  2. 华某软件的涉案软件系独立开发,与原告软件不同

  3. 被告2-4离职时已办理交接,未带走原告代码

被告提交证据: 无(被告未提交任何反证)

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侵权成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理由:

  1. 原告提交了源代码、开发文档、著作权登记证书——初步完成著作权归属举证

  2. 被告主张原告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但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

  3. 被告主张独立开发,但未提供自身开发过程证据

  4. 结合被告2-4曾在原告处任职的事实,认定侵权成立

华某软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侵权成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一审裁判逻辑:

  1. 软件著作权自动取得,登记证书是初步证据

  2. 原告提交源代码+开发文档——形成完整证据链

  3. 被告提抗辩但无证据——抗辩不成立

  4. 员工跳槽+产品相似——推定侵权

(二)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裁定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最高法核心裁判观点:

观点一: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举证责任分配

【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

最高法首先明确: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也就是说,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举证责任是这样分配的:

步骤

举证方

举证内容

第一步

原告

初步证明自己是开发者(源代码、登记证书等)

第二步

被告

如有相反主张,拿出反证推翻原告

第三步

法院

看谁的证据更有说服力

原告只要完成第一步的初步证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一方——被告要拿出反证。

观点二: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初步证明著作权归属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

华某软件主张:东某软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它是真正的著作权人。

最高法逐项审查了原告的证据:

证据

证明对象

证明力分析

软件源代码

原告持有涉案软件的代码

谁持有源代码,谁大概率是开发者

开发文档(需求/设计/测试)

完整的开发过程记录

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开发过程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国家版权局登记

行政机关登记,证据效力较高

员工劳动合同

开发人员是原告员工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

最高法指出: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初步证明东某软件是涉案软件的开发者,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

观点三:被告的"原告不是真正权利人"抗辩不成立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

华某软件主张:涉案软件是东某软件受托为第三方开发的,真正的著作权人是委托方。

最高法指出:

被告提出"原告不是真正的著作权人"这一积极抗辩,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分析:

  1. 被告说软件是受托开发的——那委托开发合同呢?

  2. 被告说真正的权利人是第三方——那第三方是谁?有什么证据?

  3. 被告拿不出任何证据——只是口头主张

  4. 口头主张不构成证据——法院无法采信

"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初步证明——原告的著作权归属主张成立。"

观点四:被告的"独立开发"抗辩亦不成立

华某软件还主张:我们的软件是自己独立开发的,跟原告的不一样。

最高法指出:

被告主张独立开发,应当提供其自身的开发过程证据——如开发文档、源代码提交记录、版本管理记录等。

关键分析:

  1. 被告说自己是独立开发的——这也是一个积极抗辩

  2. 你说你自己写的——那你得拿出你写的过程证据

  3. 被告拿不出自己的开发文档——怎么证明你是独立开发的?

  4. 而且,被告2-4原系原告员工——他们带着原告代码入职被告公司的可能性很大

"被告未能提供其独立开发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诉讼实战指南

(一)软件著作权人:维权怎么准备证据?

错误做法:

  • 只拿个著作权登记证书就去告——被告提抗辩你就慌了

  • 只保存源代码——没有开发文档链

  • 员工离职不做交接审计——不知道他带走了什么

正确做法:

  1. 保存完整的开发证据链:

    1. 源代码(带版本管理记录)

    2. 开发文档(需求说明书、设计文档、测试报告)

    3. 著作权登记证书

    4. 员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

  2. 员工离职做代码审计:

    1. 确认他带走了什么

    2. 有没有带走核心代码

  3. 发现侵权及时公证购买:

    1. 公证购买被告的软件产品

    2. 固定侵权证据

(二)被告:被诉软件著作权侵权,怎么抗辩?

 错误抗辩:

  • 口头说"原告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拿不出反证

  • 口头说"我们是独立开发的"——拿不出开发文档

正确抗辩:

  1. 著作权归属抗辩: 如果原告真的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拿出委托开发合同、真正权利人的证据

  2. 独立开发抗辩: 拿出你自己的开发文档、版本管理记录、提交记录

  3. 合法来源抗辩: 如果你是从别人那里拿到的代码——拿出进货/授权合同

(三)企业:软件著作权管理的正确姿势

  1. 核心软件及时做著作权登记——证据效力最强

  2. 开发过程留痕——需求、设计、测试都要有文档

  3. 员工签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明确在职开发的软件归公司

  4. 离职做代码审计——防止员工带走核心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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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继保

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

律师 · 专利代理师 · 商标代理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

业务专长:

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擅长AI算法、软件、数据合规、医疗器械等硬科技领域知产保护与争议解决;在京执业逾十八年,办案逾千件。

教育背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吉林大学 理学学士

社会职务:

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历任公司法、商标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员

电话:15011586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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