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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2026年江西省高考政治试题第13题
13. 甲急需用钱,欲变卖一祖传木雕。甲向曾求购不成的乙、丙发出邮件:"祖传木雕,2800 元出售,请于 4 月 28 日前回复,先来先得。"乙、丙分别于 4 月 26 日、29 日回复邮件同意购买。丁获悉后于 4 月 27 日向甲发邮件表示愿意购买。后甲仿制了两尊木雕,于 5 月 7 日将三尊木雕以快递寄出。5 月 10 日乙、丙收到仿制木雕,丁因快递公司遗失木雕一直未收到货。本案中
①因甲有欺诈行为,甲、乙之间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②甲、丙之间的合同成立于 5 月 10 日
③甲、丁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
④丁有权请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③④
参考答案:C
官方解析:甲发邮件的行为表明,甲具有订立售卖木雕合同的目的与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旨,并且邮件的内容具体、明确,包含了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标的、数量与价格。因此,甲给乙、丙发的邮件属于要约。该要约中明确要求受要约人须在 4 月 28 日前回复,表明该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于 4 月 28 日。否则,受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并不能发生预想中的法律效果。乙于 4 月 26 日回复同意购买,其表示内容与甲发出的要约一致,两者之间的合同成立。乙后来收到了一个仿制木雕,甲在交付木雕的环节中存在"以假替真"欺诈或错误发货之可能,未将祖传木雕交付给乙。但即便甲给付木雕的行为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也是发生在合同订立成功之后的履行阶段,该行为对甲、乙之间的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因此,甲、乙两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并有效(甲向乙给付的是一个仿制木雕,属于违约行为,乙可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①错误。丙于 4 月 29 日回复,属于迟到的承诺,在法律上被视为新要约。甲以直接发货的形式作出"承诺",该"承诺"于 5 月 10 日到达丙处,承诺此时生效,该时间点也正是两人之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故选项②正确。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甲没有向丁发出要约,丁通过其他渠道得知消息后,向甲发出了表示愿意购买木雕的邮件,丁的邮件属于要约。甲没有对丁进行回复,同样以直接发货的形式作出承诺。与丙不同的是,丁因快递公司的原因并没有收到甲的货物。换言之,丁没有收到甲的承诺,承诺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即两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故选项③正确。因木雕交付不成功,木雕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移转,丁也未能获得木雕的所有权。因此,丁不能向快递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选项④错误。所以,正确答案是 C。
今天同事发了这道高考题过来,说:"答案有没有问题?"前段时间,记得微信群里,好多政治老师也议论过,当时大家看法不一,我也没有在意,也没去看、没去关注和思考,题目对错也不好随意发表个人看法。今天上午同事还特地发来了微信公众号链接,看了和思考过后,发现高考试题没有问题,选项④是错误的,只是一些老师把生活常识/经历误认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另外,对相关课本知识也没有真正搞懂。(具体是哪个公众号和老师名字也不好讲,大家纯属教学探讨、交流、学习,促进共同进步、提高。)
以下是我个人的观点,肯请大家批评指正:
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需要区分合同效力与所有权/风险转移两个层面,索赔对象也因合同相对性而有所不同。
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已经生效。 你在下单成功时,买卖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不以收到货物为前提。
《民法典》第491条明确,网购中消费者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卖家发货、快递运输,都是在履行这份已经生效的合同。合同生效与“是否收到货”是两回事:没收到货,影响的是卖家是否构成违约,而非合同本身的效力。
商品所有权是否转移给买家?
尚未转移。 网购商品采用快递交付的,所有权与风险均以签收为转移节点,而非卖家交寄之时。
《民法典》第512条规定,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604条进一步明确,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因此,快递中途遗失时,商品所有权和风险仍归属于卖家,并未转移给买家。
(“货交承运人即转移风险”的规则主要适用于商事代办托运,在网络零售消费者合同中通常不改变“签收才转移”的特殊安排。)
买家能否向快递公司或卖家索赔?
可以向卖家主张,通常不能直接向快递公司索赔。
对卖家:你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卖家退款或重新发货。卖家尚未完成交付义务,货物遗失导致其无法履约,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快递公司:你与快递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运输合同存在于卖家与快递公司之间,你无权直接依据该合同向快递公司索赔。
有一个细节值得留意:有观点认为,作为运输合同指定的收货人,你可能享有某种“派生权利”。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主流立场,多数法院明确以合同相对性为由驳回消费者对快递公司的直接请求。对你而言,更稳妥、直接的路径始终是向卖家主张权利。
卖家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其与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另行追偿,那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简要操作建议:
你作为买家:保存订单、物流停滞或未签收的记录,直接向卖家要求退款或补发即可,无需自行与快递公司交涉。若卖家以“已交给快递”推诿,可明确援引《民法典》第512条关于签收才交付的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