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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别以为只是推广软件,提供特定网络工具也可能触犯刑法
律师提醒:别以为只是推广软件,提供特定网络工具也可能触犯刑法以为只是提供一个软件、帮别人连接境外网络,就能轻松赚钱?一旦行为触及刑法规定,所谓的“技术服务费”也可能成为违法所得,经营者甚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近日,一份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一名男子为了牟利,在网上向不特定人群提供“快连”VPN翻墙软件及电报软件,非法获利7400元。法院最终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这起案件释放了什么法律信号?普通人提供软件、推广网络工具,究竟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从律师视角,结合判决内容进行分析。 根据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鄂128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2022年至2024年10月,被告人毛某为了牟利,在互联网上向不特定人群提供“快连”VPN翻墙软件和电报软件,帮助他人访问境外受限制网络,非法获利共计7400元。 案件中,相关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快连”VPN具有绕开中国国家防火墙、访问境外受限制网络的功能。 判决书还记载,2022年12月31日,赤壁市一名徐姓人员通过毛某提供的“快连”VPN软件,进入购买气枪的相关圈子,并购买到制作气枪子弹的模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互联网上推广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同时,法院考虑到毛某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最终判决:毛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74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判决针对的是法院认定的具体行为及其证据,并不意味着只要接触或使用某一种网络软件,就必然构成同一犯罪。 很多人可能会疑惑:VPN本身是一种网络技术,为什么提供相关软件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律师角度看,关键不在于软件名称,而在于软件的实际功能、提供方式、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以及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所要求的情节和证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相关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适用的罪名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罪名的法律适用还涉及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关于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而提供程序、工具的规定。 因此,分析类似案件时,不能仅凭“提供VPN”这一事实就直接得出犯罪结论,而应当结合具体指控、程序功能、提供行为、主观认知和相关证据,判断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本案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毛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不少人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只要获利不多,就算存在问题,最多也就是罚款或者没收收入。 这种想法并不可靠。 刑事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固然可能影响案件处理,但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总是单纯由获利金额决定。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持续时间、涉及对象、实际危害、主观认知及其他法定情节。 本案中,毛某提供相关软件的时间跨度从2022年至2024年10月,服务对象是不特定人群。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其行为达到刑事追责标准。 这说明,不能因为自己只是赚取少量佣金,或者没有亲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就当然认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具体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仍须根据适用法律和案件证据依法判断,不能简单套用本案结论。 从风险防范角度看,以下几类行为尤其需要谨慎: 第一,以牟利为目的,向不特定人员推广具有特定违法用途的软件或工具。 如果相关工具可能被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经营者就应当充分审查其技术功能、使用场景及提供行为的法律风险。 第二,明知他人准备实施违法犯罪,仍然提供相关程序或技术支持。 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利用相关工具实施违法犯罪,仍然提供程序、工具或其他帮助,可能面临相应法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须结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认定。 第三,通过网络渠道持续招揽用户,并从中收取费用。 网络推广、会员收费、代理分销等商业模式,并不当然违法;但如果所提供的服务本身涉及违法犯罪风险,收费经营也不会使相关行为合法化。 第四,发现服务被用于违法犯罪后,仍继续提供支持。 面对明显异常的使用需求或违法用途,应当及时停止相关支持,依法处理风险,避免进一步扩大法律后果。 这里需要强调:以上属于一般性风险提示,并不意味着所有VPN技术、所有软件推广行为都构成犯罪。具体责任应当以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基础判断。 本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判决书载明,毛某具有以下情节: 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 自愿认罪认罚; 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调查意见,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适用缓刑。 这也提醒我们:认罪认罚、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可能依法影响量刑,但并不意味着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 缓刑也不等于无罪,更不意味着没有刑事处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须遵守缓刑考验期间的相关规定,判处的罚金等附加刑也仍须执行。 随着网络服务、软件推广和技术交易日益普遍,经营者在开展相关业务时,不能只关注市场需求和盈利模式,还应重视法律合规。 对于个人和企业,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了解软件功能。不要仅凭产品宣传或开发者说法判断工具是否合法,应当充分了解其实际功能及使用场景。 审查服务对象与用途。对明显涉及违法犯罪的需求保持警惕,避免提供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技术支持。 谨慎开展收费推广。不要认为只要是网络上可以下载的软件,推广、代理或收费提供就一定合法。 及时寻求专业意见。如果经营项目涉及网络访问、数据处理、系统控制或安全工具,应在开展业务前进行法律合规审查。 已经涉案时依法处理。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依法配合调查,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擅自删除、伪造证据或转移涉案财物。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到,网络技术并不是法律监管的盲区,技术服务也不意味着可以脱离法律边界。 对于普通人而言,不要轻信“只负责提供软件”“只是赚点小钱”“用户做什么与我无关”等说法。对于经营者而言,更应在推广产品、提供技术服务之前,认真评估潜在法律风险。 赚钱要有边界,技术服务更要守住法律底线。
**案例来源:**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26)鄂128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日期为2026年1月28日。 **法律提示:**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用于普法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法律责任应以正式裁判文书、查明的事实及适用法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