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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真能连上某品牌APP,凭什么还算侵权?法院按2.6倍判了
浙江衢州衢江区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商标案,把电商圈一个流行的擦边玩法拍死在了岸上。某科技公司的“某品牌”系列注册商标在智能家电领域很有名气。2025 年,它两次取证发现:电商平台上一家“某电器专营店”,在按摩器、眼部按摩仪、筋膜枪等数十款商品的链接标题和配图背景里,大量使用“某品牌”字样。公证买回一款颈椎按摩仪一验——并非授权生产。店家在法庭上理直气壮:我们的商品确实能接入“某品牌”APP,这么写只是说明功能,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没有采纳这个说法,但也没有一刀切地禁止说明功能。判词里的边界画得很清楚:为说明商品功能使用他人商标,应当完整规范地表述——比如“本产品可接入某品牌 APP”;而这家店却把“某品牌”三个字截取出来嵌进链接标题,自家品牌一个字不提,还用放大、变色突出显示,消费者很容易误以为商品来自该公司或与它有特定关系。归纳成三道线:确为说明功能,不是攀附商誉;表述完整规范,不截取不变色放大;不让人误认来源。三道线破任何一条,超出部分就是侵权。
为什么偏偏盯链接标题?因为在搜索结果页里,消费者往往只看得见标题和主图——谁截走了大牌这个词,谁就截走了本该属于正牌的点击。这也是“能连 APP”“适配 XX”“通用 XX”这类话术在数码配件圈盛行的原因:商品是真的,流量是蹭的。这个判决等于把游戏规则贴在了墙上。
真正让这个案子出圈的,是背后的操作人杜某——他此前就因同类侵权和品牌方达成过和解,赔了钱、签了停止侵权的承诺,转头就换了经营主体(从衢州某科技公司变更为金华某电子商务公司)继续卖同类产品,实际控制人始终是他自己。按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和解承诺后再犯的,可直接认定具有侵权故意;赔偿基数可以参照同期同行业利润率确定,倍数不必是整数。法院最终以侵权获利 2.4 万元为基数、按 2.6 倍计算,连同维权开支共判赔 7 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上诉,现已生效。
顺便拆解一下 2.6 倍怎么来的:惩罚性赔偿=基数×倍数,基数是查明的侵权获利 2.4 万元,倍数由法院在法定幅度内酌定——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就往高走。新解释明确倍数可以不是整数,意味着法院能按侵权恶劣程度精细裁量,而不是只能取整。换壳、再犯、承诺后食言,每一条都会让倍数往上抬。
第一,卖兼容产品不违法,违法的是写法——老老实实写“本产品可接入 XX APP”,别把大牌字样塞进标题当流量钩子。第二,别以为换个执照就安全——实控人不变的“换壳”,法庭上会被穿透,历史侵权记录照样翻出来当故意证据。第三,和解协议不是买断令——签过字再犯,就是主动把赔偿倍数往上加。已经签过和解的卖家,建议把协议翻出来逐条核对承诺范围,拿不准的条款宁可下架整改,也别赌品牌方不回头查。你在网购时见过最离谱的蹭牌写法是什么?评论区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