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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提升|行政法】法院管辖
1. 【单选题】
10、迅驰公司老板戴某将左某打伤,市公安局将戴某强制传唤8小时,后对其罚款
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如果左某起诉,管辖法院应当是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
·
B. 如果戴某就传唤和罚款起诉,管辖法院应当是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
法院
·
C. 如果戴某就罚款起诉,管辖法院应当是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
·
D. 如果戴某之妻就传唤和罚款起诉,管辖法院应当是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
在地法院
【答案】B
【解析】
本案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被强制传唤的戴某如果对强制传唤行为不服起
诉显然满足“基于同一事实,被关了的人诉关了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原告所在地或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构成要件,但是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应
注意下列要求:第一,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
施。第二,原告必须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受害人作原告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
辖。第三,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本题中左某作为受害人,并非被限制人身自由人,不享受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豪华待遇”,A 项错误。戴某作为被强制传唤的人如果就传唤行为起诉,可以由
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管辖,但是若仅就罚款起诉,则只能由被告所在地管
辖。B项正确,C 项错误。戴某之妻也并非是被强制传唤的人,即使对传唤行为和
罚款行为一起起诉,仍然不能由原告所在地管辖。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2. 【多选题】
8、迅驰公司于2004年4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4月4日,某县
土地局发布《通告》,为实现城市规划而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决定征收迅驰公
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迅驰公司对征收决定不服,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政府
认为县土地局证据不足,在补充了相应证据后,驳回了迅驰公司的复议请求。但迅
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本案的被告是县政府
·
B. 本案的被告是县政府和县土地局
· C. 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D. 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 D
【解析】
(1)本案由于县政府只是增加了证据,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原机关的处理结
果,所以,县政府的复议结果不属于复议改变,其本质属于“审过且结果没变”的
复议维持,当事人再起诉被告是县政府和县土地局。所以,A选项错误,B 选项正
确。
(2)本案的被告是行政层级不同的两个行政机关(县政府和县土地局),那以哪
个行政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呢?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
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在本案
中,如果以县土地局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就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如果以复议
机关县政府来确定,就应当由中院管辖。最终,在级别管辖上,中国立法者选择了
“就低原则”,以原机关的行政级别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于是,在本案中,应
该由基层法院管辖,C 选项错误,D选项表述正确。
但是本案最终会出现县法院审理县政府的情况,这就很容易出现司法审理不公正。
既然如此,为什么立法者会选择“就低原则”呢?
第一,如果以复议机关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复议机关行政级别较高,很容易出现水
涨船高的现象,导致案件大量涌入中级人民法院,势必对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
人民法院造成极大的案件压力。特别是2017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再审
提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也呈现爆炸式增长。
第二,复议维持后再起诉,之所以把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是为了避免复议机关
假借维持逃避作被告,但法院本质上审理的还是原机关的原行为,所以,以原机关
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较为适宜。[江必新、梁凤云著:《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
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82、83页。]
综上,本题答案为BD。
3. 【多选题】
9、甲律所于2024年2月获得了市司法局发放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2024
年4月4日市司法局发布《通告》,决定撤销《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甲律所对
《通告》决定不服,向省司法厅提起行政复议,省司法厅以法律依据适用错误为
由,撤销了《通告》决定。但甲律所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 A. 本案的被告是市司法局
·
B. 本案的被告是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
· C. 本案可以由市司法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D. 本案可以由省司法厅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答案】C,D
【解析】
本案中,复议机关撤销了《通告》决定,属于复议改变行为,此时被告应为省
司法厅。A项错误,B 项错误。
如前述所言,本案被告为省司法厅,先确定级别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
为省司法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再确定地域管辖,本案属于经过复议再起
诉的案件,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因
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市司法局所在地基层法院或者省司法厅所在地的基层法
院。C 项正确,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CD。
4. 【不定项选择题】
11、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
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
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
第98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关于本
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 B. 若原告以药监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直接追加县政府为共同
被告
·
C. 被告为乙县药监局和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
D. 被告为乙县药监局和县政府,由乙县法院管辖
【答案】D
【解析】
本案“审过且结果没变”,属于复议维持。只改变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并未
触及根本,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将其视为维持。所以,被告为原机关
乙县药监局和复议机关县政府。首先确定级别管辖,本案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况,以
作出行政行为的原机关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再确定地域管辖,本案属于经过复议再起诉的案件,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乙县药监局
所在地基层法院或者县政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即乙县法院。A项错误,C 项错
误,D项正确。
复议维持“告漏了”的情况,法院的正确处理方法是:
第一步,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第二步,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注意,这里并不
是将另一机关列为第三人,而是列为共同被告,这是和“共同行为告漏了”有所不
同的。所以B项中直接追加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