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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核心源码都没拿到,照样判侵权:把别家软件的接口留着继续用,代价是什么?(判例拆解)

一行核心源码都没拿到,照样判侵权:把别家软件的接口留着继续用,代价是什么?(判例拆解)

软著维权实战案例系列 · 第 8 篇(系列持续更新中)

合作谈崩了,接口没关。被告全程只做一件事,通过 API 接口调用对方部署在云端的软件,从未拿到、也没复制核心源代码。两级法院仍然认定:这构成对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四项权利的侵害,赔偿 40 万元加合理开支 17.1 万元。而原告主张的"必须做源代码同一性鉴定",法院明确回答:没有必要。


案情回顾

北京理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理某公司")自 2017 年起研发"IN课堂"中文作文智能批改系统,主张的权利版本为 V3.5,是一个拥有 60 亿字标注语料、数以十万计评测规则、40 多万行源代码的智能测评体系,2019 年曾获吴文俊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4 月,理某公司就 11 款作文批改软件做了著作权登记,并留存了源代码、历史版本备份、语料建设与模型开发的沟通记录。

2020 年 6 月起,京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京某公司")的发起人侯某亮、刘某蛟等人与理某公司员工洽谈合作。谈判期间,理某公司提供了产品界面层面的源代码、技术文档,并开通了两个 API 接口供对方调用;但对核心分析引擎,理某公司的态度是"绝对不给内核"。

谈判最终没成。2020 年 11 月 16 日,侯某亮要求理某公司员工退出"京某妙笔"项目群,合作破裂;同年 12 月 12 日,理某公司关闭了自己名下的 139.196.16.6 接口(该服务器 2021 年 2 月 9 日因未续费注销)。但另一个 47.93.123.68 接口,直到 2021 年 9 月 27 日之后才不再有登录记录,此时京某公司的"妙笔超脑"作文智能测评系统已经上线,并完成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开发完成日 2021 年 1 月 10 日)。

理某公司从 2021 年 1 月起多次公证取证,主张两套系统"软件基本架构及功能模板一致、拓展学习模块完全一致、软件 BUG 一致、语料及评价触发机制一致、得分点与提分点推荐机理一致",且京某公司对批改评语作了修改,必然掌握了源代码。遂起诉京某公司,并将提供云服务器的阿某计算有限公司(下称"阿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京某公司的抗辩核心是两点:第一,技术来自发起股东,自己"仅通过接口调用",从未接触、复制或修改源代码,部分评语差异用前端界面软件调整即可,无须改动服务器端程序;第二,原告既然主张抄袭,就必须做源代码同一性鉴定,原告不肯鉴定,说明其自知理亏。


案情结果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 73 民初 154 号民事判决(2023 年 3 月 24 日)认定京某公司侵害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停止侵害、在网站及微信小程序显著位置连续 48 小时致歉并在《中国教育报》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 40 万元、合理开支 171,070 元;认定阿某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
二审:双方均上诉。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1号民事判决(2025 年 12 月 26 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嫌 40 万太少,被告嫌 40 万太多,结果谁也没能改动一个字。这份判决把"API 接口调用"这个长期模糊的地带说清楚了。


裁判规则分层解读

第一层:调用接口,本身就是复制 + 信息网络传播

很多人以为"侵权"必须是"我把你的代码拷进我的硬盘"。本案把这个理解纠正了,权利客体是部署在云服务器中的服务器端程序,用户通过网站、小程序等客户端入口使用它。调用接口时,服务器端程序被运行、被复制到内存中执行,输出结果通过信息网络传回客户端,公众因此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软件的功能。

裁判要点: 京某公司未经许可调用权利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并未体现理某公司署名。使用权利软件的过程中,存在对权利软件的复制行为,并且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权利软件。京某公司还修改了权利软件代码。综上,京某公司侵害了理某公司对权利软件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注意这里的逻辑链:调用 = 使用 = 复制,不署名 = 侵害署名权,改输出 = 侵害修改权,云端提供 = 信息网络传播。四项权利一次性落地,而且全部不需要拿到对方的源代码。

第二层:授权随合作终止而终止,"某个人同意了"不等于权利人同意了

被告的第二个抗辩是"两个接口我都拿到了许可"。法院把两个接口拆开看:

139.196.16.6 是理某公司购买并持有的服务器,接口由理某公司员工开通、费用由理某公司报销,对应软件就是权利软件,合作终止后,这项许可随之终止;
47.93.123.68 是手写的备用地址,未列入移交清单,理某公司否认授权。被告称"是某位个人同意开放的",但该个人无权代表理某公司处分软件著作权。

裁判要点: 主要沟通人员刘某娜、郭某都是以理某公司员工的身份与京某公司的侯某亮、刘某蛟等人进行沟通,且在沟通内容中也多次提及中文智能批改核心属于理某公司。因此,京某公司应明确知晓其合作沟通对象是理某公司而非智某。

判决还确认了一个对赔偿极重要的细节:在 2021 年 2 月 9 日 139.196.16.6 接口关闭之前,京某公司对该接口的使用属于获得许可的使用行为;侵权期间应从合作破裂、授权终止之后起算。这一点直接压缩了赔偿基数,授权期内的使用不算侵权,授权终止后的每一天都算。

给企业的提醒很直白:API 合作一定要落到书面,写清"谁授权、授权哪个接口(IP/域名/密钥)、什么用途、多少调用量、什么时候终止"。合作一结束,停密钥、关白名单、保全日志、书面确认数据删除——只靠微信聊天记录里某人一句"你用吧",挡不住侵权认定。

第三层:源代码比对不是必经程序,三层理由层层递进

这是本案最值得记的一条。被告把"原告不肯做源代码鉴定"当成杀手锏,法院直接把这把刀放下了:

裁判要点: 本案中理某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主要是京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服务器调用接口的行为。而通过理某公司一审提交的多份公证书已经可以证明该调用接口所使用的分析软件与权利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故并无进一步进行源代码比对的必要。另一方面……在京某公司无法提交 2021 年 4 月之前源代码的情形下,也无法取得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源代码进行比对。因此,一审法院未进行源代码比对,并无不当。

拆开看是三层:

  1. 行为定性上不需要
    被诉行为是"调用",公证测试已经能证明调用的就是权利软件(评分规律、批改文字、段评句评、评价点乃至相同的错误与瑕疵),实质性相似已成立;
  2. 对方自认上不需要
    京某公司"从未否认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实质相同",只辩称自己有权使用。既然同一性不争,比对什么?
  3. 客观条件上不可能
    检材应当是 2021 年 1 月至迟 4 月的源代码,但被告只提交了 2021 年 4 月之后的版本,双方都不认可,比对在技术上已经不可能完成。

举证妨碍的方向也要看清:不是"原告不鉴定所以败诉",而是"被告拿不出侵权期间的源代码,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谁掌握证据、谁承担后果。

第四层:修改权可以用"高度盖然性"证明,不必抓到改代码的手

被告说:评语差异是前端界面改的,服务器端程序没动。法院从三个细节反推:

裁判要点: 从京某公司一审提交的对于证据 14 证明目的的说明中可以看出,京某公司提交第 54700 号公证书并不是为了证明其是通过界面软件修改作文批改结果……而从理某公司一审提交的权利软件评语库的截图可以看出,直接对代码评语库中的内容进行修改即可改变相关评语。

裁判要点: 京某公司的评语,存在 2021 年 1 月取证时即与理某公司评语不同的情形,还存在 2021 年 2 月取证时与理某公司评语相同但一段时间后不同的情形,上述不同之处并未超出评价的核心意思,也即属于在同源范围内的细节差异……能够体现端口对应服务器中的权利软件源代码经过修改。

翻成大白话:评语是硬编码在源代码里的,前端界面只管交互和显示,改不了具体文字内容;而被告的评语出现了"核心意思不变、细节表述变化"的漂移——这正是"同一套代码被局部改写"的典型特征。加上被告自己提交的公证书没公证网站搭建过程、无法证明该网站调用了涉案接口,证明力被削弱,法院据此认定"修改源代码的可能性更高,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附带两点:云平台不背锅,赔偿看许可费

云服务商(IaaS)的责任边界。 阿某公司提供的是云服务器租赁,"未经用户授权,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客户数据",收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向用户转通知,用户也回了反通知。法院认定其不构成帮助侵权,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阿某公司解释未提供服务器源代码是"没有能力提供,而非故意不提供",法院也未据此课以责任。

这条对平台方是定心丸,对权利人是提醒:要拿服务器里的东西,得走证据保全、调查令、责令提交的正规路径,指望平台"帮你打开看看"不现实。

赔偿:许可费是最好用的锚。 原告拿审计报告主张年度收益 500 多万,法院认为数据系单方提交、疫情期间营收下降存在多重归因;主张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未达"情节严重"——双方曾有真实合作磋商、亦有一段合法调用期。最终一审以历史合同许可费(2018 年 10.5 万元/年、2020 年底 14.64 万元授权许可)为参照,结合"不仅未经许可使用、还修改了源代码"这一情节,酌定 40 万元并获二审维持。


三句话记住

  1. 调接口 ≠ 不侵权
    未经许可调用他人云端软件,构成复制与信息网络传播;不署名、改输出还分别侵害署名权和修改权。没拿到源代码,一样能判。
  2. 授权有边界、有期限
    许可只覆盖明确授权的接口、主体和期间;合作一终止,继续调用就是侵权,别人口头同意代替不了权利人授权。
  3. 源代码比对不是软著维权的必经程序
    调用行为 + 公证输出同源 + 对方不否认同源性,就能认定实质性相似;掌握源代码却交不出侵权期间版本的,自己承担后果。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权利。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向公众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等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与法定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来源声明:本文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北京理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阿某计算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 1591 号,2025 年 12 月 26 日判决;一审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 73 民初 154 号),并经判决书公开转载文本及澎湃新闻等公开报道交叉核对。文中当事人名称已作脱敏处理;本文仅为一般性案例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事务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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