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雨聆风学习资料网

ARTICLE · 1327929

74岁老人买基金亏38万,APP里"被仲裁"?法院:强制勾选的仲裁协议无效

74岁老人买基金亏38万,APP里"被仲裁"?法院:强制勾选的仲裁协议无效

【笔者按】本文解读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10月12日联合发布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审理法院。案情与裁判理由引自最高法公开发布文本;标注"本文分析"的内容系笔者个人理解,不代表法院观点,亦不构成法律意见。

74岁老人认购100万基金,赎回亏了38万去起诉,基金公司却说"你APP升级时勾选过同意,这案子得去仲裁"。四部门金融消费保护典型案例第四件,给"技术强制型"仲裁协议画了红线。

01 裁判要旨

1. 仲裁协议的有效成立,在符合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当事人真实合意为核心要件。2. 借助技术手段、流量入口或强制前置条件达成的"合意",若缺乏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不予认可。3. 金融机构不得借技术优势变相剥夺消费者的纠纷解决选择权。

02 案情回顾

当事人:方某(74岁投资者);某基金公司。

争议:方某认购某基金公司100万元基金产品,赎回时累计亏损约38万元,遂诉至法院。基金公司主张其通过APP升级植入仲裁条款,方某登录时勾选"同意"即视为达成仲裁协议,案件应移送仲裁。

判决:法院查明,该APP仅设置"同意并签署"与"不同意并退出"两个选项,用户拒绝即无法登录查看存量产品信息,签署方式具有强制性,违背仲裁自愿原则;方某并无接受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争议仍应通过诉讼解决。上海金融法院终审维持原裁定。

03 争议焦点

焦点是:APP里"不同意就退出、同意即仲裁"的二选一强制勾选,算不算有效的仲裁协议?

04 裁判逻辑

1. 仲裁的灵魂是"自愿",不是"勾了框"。 法院明确:外在形式齐备不等于合意成立,真实意思表示才是核心。本文分析:这把实践中大量"默认勾选仲裁"的格式条款拉回了自愿原则的审查之下。

2. "不同意就退出"本质是强制。 拒绝仲裁连自己的存量产品都看不了,这种前置条件的"同意"并非自由意志,而是被技术锁死的被迫选择。

3. 不得借技术优势剥夺诉权。 本文倾向:司法对数字金融场景下的程序权利剥夺保持零容忍,机构不能把流量入口变成剥夺消费者诉讼选择权的工具。

05 实务启示

  • 给投资者:留意APP更新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强制勾选的仲裁协议可主张非真实合意、请求法院管辖。
  • 给金融机构:仲裁条款须取得消费者明示、自愿的单独确认,不得以登录、查看资产为筹码强制捆绑。
  • 给已涉诉者:核对仲裁协议签署场景是否强制,是可突破管辖、回归诉讼的关键抓手。

    以上观点不构成具体个案的法律建议,如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私信或添加徐律师微信咨询。


    作者介绍

    徐滔 律师

    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 理事

    义乌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 委员

    金华市涉外律师人才库 入库律师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 公司股权 · 破产 · 建设工程 · 涉外法律 · 海商海事 · 投资理财

    联系方式

    微信:attorneyxutao

    邮箱:xutao@zedalawyer.com

    身边的法律顾问-徐律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

    关注获取更多法律实务指导

回首页,搜索你想要的文档

在首页搜索框输入关键词,快速定位资料

文库首页搜索指引 立即搜索

相关学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