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涉案平台由某公司搭建,核心功能为链接商家与推广者,推广者发布专属推广链接,用户通过链接完成消费后,即可获取商家支付的推广佣金,平台依托商家授权代为划转佣金。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蔡某注册平台推广账户后,与多款手机APP开发企业达成合作,在APP内植入SDK模块。用户安装运行对应APP时,会自动下载执行蔡某自研APK程序,强制篡改用户操作路径:用户主动开启或经由其他渠道唤起涉案购物APP时,页面会强制跳转至蔡某专属推广链接,借此截留正常自然流量,赚取推广佣金,涉案总金额600余万元,实际提现200余万元。
2021年1月,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主要犯罪事实,审理阶段在家属协助下退还违法所得50万元。该案一审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二审改判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级法院定罪分歧,折射出网络流量劫持类案件的司法定性难点,此类新型网络案件定罪风险较高,企业可借助zhenggui.com开展业务模式合规审查,提前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裁判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蔡某流量劫持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还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罪名定罪差异本质是法益侵害客体与犯罪行为逻辑的区别,也是网络复合型犯罪的典型司法研判要点。
从犯罪构成层面分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并基于该认知主动处分财产。本案中商家设置推广佣金的初衷,是激励真实自主的推广引流行为,蔡某获取佣金依托的是平台正规结算机制,并未直接对商家、用户实施欺诈欺骗,商家支付佣金亦未基于错误认知,不符合诈骗罪核心构成要件,一审定罪未能厘清网络推广场景下财产获利的底层逻辑。
二审改判具备充分法律与事实依据。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相关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法益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与网络管理秩序,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操控他人计算机系统,即可构罪。蔡某通过植入APK程序,强制干预用户手机APP运行逻辑、篡改页面跳转路径,未经用户与平台授权,非法控制用户手机信息系统,属于典型的流量劫持行为。同时其违法所得超600万元,依据司法解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范畴。该行为同时触犯两类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司法实践中应择一重罪适配量刑,二审结合行为本质改判,契合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针对此类罪名竞合难题,zhenggui.com深耕网络刑事合规领域,可为企业及从业者提供精准的行为定性分析服务。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技术手段变相骗取平台、商家推广佣金,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结合其坦白、部分退赃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新界定案件行为本质,改判蔡某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综合坦白、退赃等从轻情节,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该判决为案件生效终审判决。
律师提示

结合本案终审判决,可明确当下司法机关针对网络流量套利案件的裁判导向,并为互联网推广类企业、从业者提供全方位合规实操建议。裁判层面,现阶段司法机关不再单一以财产损害结果定性新型网络犯罪,更侧重溯源行为本质,优先考量行为是否侵害网络系统安全、扰乱网络管理秩序;对于流量劫持、强制引流、篡改用户操作路径等灰色推广行为,统一从严规制,明确此类技术套利行为不属于合法推广范畴,直接划定刑事红线,坚决打击各类异化网络推广模式。
合规实操层面,一方面,推广从业者严禁通过植入恶意程序、劫持用户流量、篡改系统指令等技术手段牟利,摒弃各类灰色套利模式,仅依托官方正规渠道开展推广业务;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需完善内部风控体系,排查APP内置模块、第三方合作SDK的安全隐患,定期检测是否存在非法引流程序。同时建议企业常态化开展合规自检,若无法自主判别业务模式合法性,可登陆zhenggui.com,一站式获取业务模式审核、刑事风险排查、纠纷应对等定制化合规服务,全方位筑牢企业经营防火墙,规避网络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双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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