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20年
题目要点提
**案情:**2010年3月,刘某与任某擅自砍伐国有林场中的1200株林木,将砍伐的林木弃置一旁,平整该片林地后于其上种植沉香,一直未被发现。
2016年2月,森林公安局的侦查人员王某发现刘某与任某砍伐林木、种植沉香的行为,但因其与刘某是中学同学,碍于情面便未作任何处理。
2017年3月,王某购买一套房屋,要求刘某按照100万元的装修标准负责装修,但仅给付刘某50万元装修费。刘某请甲装修公司负责装修,完工后甲公司应收120万元装修费,但刘某仅支付100万元。甲公司负责人钟某执意要求刘某再付20万元,刘某说:“房主是道上混的,你再纠缠小心他砸烂你的公司。”钟某只好作罢。随后刘某告诉王某,实际装修费共计120万元。王某说:“那我再出10万元吧。”刘某收下该10万元。
2018年7月,喜欢爬野山的龚某和洪某见到沉香林后,心生盗念,龚某、洪某二人盗窃时被刘某和任某发现,洪某立即逃跑。龚某为了窝藏所盗沉香,威胁刘某、任某称,不让拿走沉香就向林业主管部门告发。刘某、任某担心自己非法砍伐林木的行为被发现,就让龚某拿走了价值2万元的沉香。
2018年8月,洪某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了有人在国有林场种植沉香的事实。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赵某与郑某上山检查时,刘某、任某为了抗拒抓捕,与郑某、赵某发生了严重的肢体冲突。赵某被刘某、任某中一人打成轻伤,不能查明是二人何人所致;刘某被赵某与郑某共同打成重伤;刘某在攻击郑某时,郑某及时躲闪,刘某击中同伙任某,造成任某轻伤。(2020年仿真题)
问题:
请按案情描述顺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与法定量刑情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陈述理由。如果就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等存在争议,请说明相关争议观点及其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点整理
2020刑法主观题完整逐段答题解析(法考标准作答)
一、2010年3月:刘某、任某砍伐国有林场林木、平整林地种植沉香
刘某、任某二人构成盗伐林木罪共同犯罪,同时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1. 盗伐林木罪:二人以非法占有之外的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场林木1200株,数量巨大,侵害国家森林资源所有权,满足盗伐林木罪构成要件,二人成立共同正犯。
2.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人砍伐林木后平整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沉香,毁坏林地,触犯本罪。
3. 罪数处理:两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4. 追诉时效:盗伐林木罪数量巨大,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15年,案件后续案发在2018年,未超过追诉时效。
二、2016年2月:侦查人员王某徇私不处理案件
王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1. 王某身为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人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明知刘某、任某实施盗伐林木的犯罪行为,碍于同学情面徇私,故意不立案、不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符合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
2. 本罪为行为犯,不作为即可成立既遂。
三、2017年3月:装修相关系列行为,分三段分析
(1)刘某对甲装修公司钟某的威胁行为
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刘某以会让王某(房主)砸毁公司为要挟,强行免除本应支付的20万元装修债务,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实施胁迫行为,因钟某被迫放弃债权,胁迫行为已经着手,但财产性利益是否既遂存在理论争议:
- 观点1(控制说):钟某放弃追索,刘某实际免除债务,成立既遂;
- 观点2(被害人处分自愿性):胁迫并未达到完全压制反抗程度,且后续王某补足费用,本次敲诈勒索未遂。
通说观点:刘某此次敲诈勒索因后续王某支付款项,最终并未实际非法获利,认定为犯罪未遂。
(2)王某低价装修、后续补付10万元的行为:王某构成受贿罪,刘某构成行贿罪
1. 王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徇私枉法包庇刘某)的便利,以明显低价获取高额装修利益,原本120万装修,王某仅实际支出60万(先付50万+后续补10万),变相收受财物,成立受贿罪既遂。
2. 刘某为感谢王某之前徇私枉法包庇自己的犯罪行为,通过免费装修的方式给予财产利益,构成行贿罪既遂。
3. 罪数:王某的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择一重罪处罚。
四、2018年7月:龚某、洪某盗窃沉香,龚某胁迫取走沉香
1. 龚某、洪某:盗窃罪共同犯罪
二人共谋盗窃沉香,着手实施盗窃后被发现,洪某当场逃跑,二人成立盗窃罪共同犯罪。
2. 龚某后续以告发胁迫取走2万元沉香:定性存在两大争议
- 观点一:抢劫罪(事后抢劫):龚某为窝藏赃物,当场以揭发犯罪相威胁,属于当场使用胁迫手段,转化型抢劫,定抢劫罪既遂。
- 观点二:敲诈勒索罪:胁迫内容是事后告发,并非当场暴力胁迫,不属于转化抢劫的暴力、胁迫,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与之前盗窃罪数罪并罚。
个人采纳观点二:转化型抢劫要求当场实施暴力/暴力性胁迫,以告发犯罪的非暴力胁迫,不能评价为抢劫罪的胁迫,因此龚某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洪某仅对盗窃罪承担责任,不对后续敲诈勒索负责。
3. 刘某、任某:不构成犯罪,二人是因自身犯罪被胁迫处分财物,无违法性。
五、2018年8月:刘某、任某抗拒抓捕引发打斗,分别认定
1. 赵某被刘某、任某二人殴打致轻伤(无法查明具体行为人)
刘某、任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共同犯罪,二人暴力抗拒林业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抓捕,成立妨害公务罪;无法查明是谁造成轻伤,基于共同正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二人均对轻伤结果负责。
2. 刘某被赵某、郑某打成重伤
赵某、郑某属于依法执行公务,合法履职的暴力行为,不构成犯罪。
3. 刘某打击郑某,误伤同伙任某致轻伤(打击错误)
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刘某主观上具有妨害公务、故意伤害执法人员的故意,客观打伤任某,仍认定刘某构成故意伤害(轻伤),该故意伤害罪与妨害公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任某自身受害,无刑事责任。
六、全案最终罪数汇总
1. 刘某:盗伐林木罪;行贿罪;敲诈勒索罪(未遂);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想象竞合),数罪并罚。
2. 任某:盗伐林木罪共同犯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3. 王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择一重罪处罚。
4. 龚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5. 洪某:仅盗窃罪既遂。
6. 赵某、郑某:执行公务行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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