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民法(一)
(讲义+笔记)
主讲教师:马双
授课时间:2022.04.14
粉笔公考·官方微信民法(一)(讲义)
民法(一)
考点 1: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帝王原则);
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倡导性原则)。
【强化练习】
张家欲购买刘家的老宅,刘家一直没有同意,后张家见刘家人老势弱,迫使
刘家在自己起草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了字。张家的行为主要违背了下列哪项民法
原则?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信原则
考点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出生、死亡证明:以出生、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死亡证
明的以户籍登记、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足以推翻上述记载时间的证据,
以该证据为准。
13.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定义: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划分:
(1)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
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
(3)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
2.行为效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
律行为有效,其余行为效力待定。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3.侵权责任的承担: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自己有
财产先由自己的财产支付。
【强化练习】
17 岁的刘某在工厂打工,月收入 3000 元。某日,刘某外出忘关水龙头导致
租住屋浸水,房东要求赔偿遭拒,遂将其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
是:
A.法院应判决刘某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B.法院应判决刘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C.法院应判决刘某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因刘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D.法院应判决刘某家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刘某是部分行为能力人
考点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
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 2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4)由人民法院宣告。(3个月)
3.效力:财产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代管。
4.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
1.概念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
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普通期间为四年;
意外事件为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
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3(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
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由人民法院宣告。(1年、3个月)
(5)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
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效力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4.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1)在人身关系方面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
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
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2)在财产关系方面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强化练习】
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
就与丁结婚,并将一 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
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
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乙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
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关于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及甲的儿子与
丙间的收养行为是否无效,下列正确的是:
A.不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行为有效
4B.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行为无效
C.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行为有效
D.不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行为无效
考点 4: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
为。
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违背公序良俗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
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口诀: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类型: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口诀:大瓶(平)炸(诈)破(迫);
2.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3.明知或应知有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为 90日),行
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5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①无代理权②超越代理权③代理权终止;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3.债务承担。
口诀:限人欠债
六.瑕疵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
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强化练习】
1.某首饰店误将一枚银戒指当作铂金戒指卖给李某。首饰店的这一行为属于:
A.犯罪行为
B.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6 岁的小凡身高 1.05米,某日他瞒着父母独自去商场购买 4000 元的平板
电脑。当天,其父母将一切完好的平板电脑退还并要求退还全款。商场以“电子
商品一经使用,只换不退”为由拒绝。根据相关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商场既不用退货退款,也不用换货
B.商场做法正确,电子产品只换不退
C.商场做法缺少法律依据,应全额退款
D.商场应收取平板电脑原价 50%的折旧费
63.某日,甲通过“代刷好评”网页广告找到乙,二人合同约定,由乙以每单
0.5元的价格为甲的网店“刷好评”,服务费按月结算。三个月后,当乙向甲催收
共计 13000 元服务费时,甲仅向其转账 3000 元,并以网店销量不好为由,拒绝
支付余款。关于该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B.“刷好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C.“刷好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其已经支付的 3000 元
7民法(一)(笔记)
【注意】民法课程一共 3 节课,每节课约 2 小时,民法典有 1000 多条,不
会全部考查,把民法法条、相关规定总结为考点形式,帮助同学们学习民法常识。
民法(一)
考点 1: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情谊行为、恋爱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犯罪不归民法调整。
【解析】
1.民法概述:学习民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民法的概述,有两大问题需要掌
握。
2.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考查案例:通过案例的形式考查有关民法概念的两个问题。
(2)平等主体:
①考试给出两个主体,问这两个主体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例如你和你的父母
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你和你的学校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你和行政机关之间是否属
于平等主体。
②判断两个主体是否平等主体,看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大家做事能互相商量
就说这几方是平等主体。和父母可以成为平等主体,如甲囊中羞涩问父亲借钱,
可以互相商量借钱的数目、时间、利息等;和学校可以成为平等主体,如在学校
食堂打饭、在学校超市买东西,向学校订购教材等都可以互相商量。
③考试常考行政机关:老百姓和行政机关有可能成为平等主体。
a.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行政机关与公民/行政相对人之间不是平
等主体。例如交警查酒驾时,不能互相商量;又如税务部门去公司征税,公司想
不交税,这也是不能互相商量的。
8b.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可能会和公民成为平等主体。例如交警查酒驾,
需要购买酒精测试仪,老百姓可以商量;又如税务部门办公桌椅需要购买,老百
姓也可以商量。
(3)常见行为、常见关系不归民法调整:情谊行为、恋爱关系、行政法律
关系、刑事犯罪不归民法调整。
a.行政法律关系:如税务部门征税、行政机关罚款不归民法调整,行政机关
对某公司罚款是不能商量的。
b.刑事犯罪:法院判处被告人罚金,罚金是附加刑的一种,罚金数额不能商
量。
c.恋爱关系:谈恋爱的男女在谈恋爱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不归民法调整,
如签订忠诚协议,分手后需要给对方手续费,或者两年之后必须结婚。
d.情谊行为:为了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实施的行为。有些行为是为了设立、
变更、消除一些权利义务关系,如学员购买粉笔的课程,学员是想和粉笔之间设
立一个权利义务关系,粉笔提供课程,学员给钱;但有些行为纯属是为了增进情
感,如帮同事拿外卖,出门时顺手帮邻居丢垃圾,此时并不是为了与同事或邻居
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更多的是为了增进同事之间或邻里之间的情感,这些为了增
进情感所实施的行为,就是情谊行为,是不归民法调整的。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地位平等;(甲命令乙将房子卖给自己)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甲强迫乙将房子卖给自己)
3.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权利义务;(甲乙约定赚的钱只归甲,亏的钱由乙承
担)
4.诚实信用原则:帝王原则;
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断绝父子关系协议)
6.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倡导性原则。(签合同时,每页 A4纸只
打印10 个字)
【解析】第二大问题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1.考查:
9(1)下列哪些原则是民法原则或不是民法原则?要记住民法原则的名字。
(2)给出例子,问体现/违背了民法的哪些原则。要记住每个原则的含义和
内容。
2.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地位平等。如甲命令乙将房子卖给自己,“命令”说明甲乙
之间不平等,违反了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如甲
强迫乙将房子卖给自己,违反了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权利义务,一方或某几方不能过多的享受权利,
另一方或是某几方不能过多的承担义务。如甲乙约定赚的钱只归甲,亏的钱由乙
承担,甲享受了过多的权利,乙承担了过多的义务,甲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分担
明显不公平,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要讲诚信说实话,不能欺骗、不能隐瞒,是帝王原则,
因为在很多国家的民法典或民法中,都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①不得违反法律:例如甲乙不能签订买卖毒品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②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简称公序良俗,等同于道德,如
果一些行为明显违背了道德,那么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如现在的年轻人和父母之
间会因为工作、学业等问题闹的不可开交,比较极端的会签订断绝父子关系协议,
这就明显违背了道德,父子之间的血缘关系不是一纸协议就能断开的。
(6)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倡导性原则,民法典倡导大家在进
行民事活动时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如甲破坏环境、浪费资源,在签合同时,
每页A4 纸只打印10 个字,但合同不受影响,因为绿色原则是倡导性原则。
【强化练习】
张家欲购买刘家的老宅,刘家一直没有同意,后张家见刘家人老势弱,迫使
刘家在自己起草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了字。张家的行为主要违背了下列哪项民法
原则?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10C.公平原则 D.诚信原则
【解析】A项:张家想买刘家不想卖,违背了自愿原则,当选。【选A】
考点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期限:始于出生(独立呼吸)、终于死亡(心脏停止跳动)
相关材料效力:足以推翻记载时间的证据>出生、死亡证明>户籍登记、身
份登记
【解析】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重点,既是高频考点,也
是学习后续民法内容的基础。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一个人配不配享受
权利,配不配履行义务。只要是活人,都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人生来平等。
(2)期限:
①始于出生(独立呼吸):一个婴儿独立呼吸了,即出生了。
②终于死亡(心脏停止跳动):我国目前心脏停止跳动是死亡标准,一个人
只要独立呼吸、心脏仍然跳动,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③植物人有民事权利能力,植物人脑死亡,但有独立呼吸,心脏仍然跳动。
(3)相关材料效力:
①原则上看出生和死亡证明,一个人出生会有出生的医学证明,死亡也有死
亡的证明,证明就记载这个人出生和死亡的时间。
②有些人缺失证明,在户籍证明(户口本)上也会记载这个人的出生时间和
死亡时间,或者身份登记(身份证)上也有正常的登记。
③以证据为准:足以推翻记载时间的证据>出生、死亡证明>户籍登记、身
份登记。如一个人的出生证明上写着是2000 年9月10日出生,但有足以推翻记
载时间的证据,如接生医生的证词,医院的录像,相关的笔记、记录,证据记载
这个人的出生时间是 2000年9月9日出生的,那么以 9月9日为准。
113.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析】胎儿利益保护:
1.胎儿原则上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因为胎儿没有出生,没有独立呼吸,但遗
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涉及胎儿利益,胎儿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受这个
权利,不能继承相关的财产,不能接受相关赠与,会损害胎儿利益,所以法律规
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例子:张三有 30 万个人财产,张三不幸去世,留下亲属包括父亲张父、
妻子翠花、以及翠花肚子里的胎儿,张三去世后涉及到财产继承,胎儿视为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张三的 30万分为 3份,一份给张父,一份给翠花,一份给胎儿,
每份10 万。
(1)胎儿出生是活的,胎儿获得 10万。
(2)胎儿出生是死的,视为从开始就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没有权利继承
遗产,张三的财产分为两份,一份给张父,一份给翠花,每份 15万。
3.考试时换汤不换药,把例子理解考试就没有问题。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定义: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划分:
18 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28~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 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定义: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权利能力
相比多了“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权利能力是配不配的问题,
人生来平等,只要是活人都配,但行为能力是行不行的问题,涉及到一个人的行
为,不同年龄情况、不同智力情况的人,他们所做出的同一行为,不能同等判断。
例如6岁的小孩花 100万买房子、一个16 岁的初中生花100万买房子、一个 60
岁老人花100万买房子,同样的100万买房子的行为,不能同等看待,所以行为
能力有划分。
2.划分:给出年龄考查是哪种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 周岁以上,简称完人。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条件如下:
a.16 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年龄在16~17岁。
b.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不能是他人的劳动收入,不能是继承的钱,接受赠与
的钱不行。
c.为主要生活来源:例如一个 17 岁孩子暑假打零工赚了二三十元,但还是
跟父母一起住,不能视为完人,虽然他有劳动有收入,但不是主要生活来源。
d.条件 b和c 同时满足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例子:17 岁的甲打工每个月挣 5000 元,吃喝拉撒都靠这 5000 元,甲能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年龄要求满 16不满18,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5000
元,是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
①8~18周岁:如10岁、11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半疯”,有些成年人尤其是有病的,有
些行为能够辨认,如买小数目金额的东西、吃饭、买汽水、买菜等于正常人一样,
但比较复杂的交易或重要事项就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了,如买房、贷款等。这类
13人即使是成年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
①不满 8周岁:如6岁、7岁。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全疯”,这个成年人自己做什么事情自己都
不清楚,即使是成年人也是“无人”。
【注意】
1.不满 8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人”。
2.8~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人”。
3.18 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16~18 周岁的自然人,
自己挣钱自己花,满足且关系,视为完人)。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效;(20岁的甲 10万元买车)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其余行为效力待定;
纯获利:只获得利益,不支付对价,例如接受赠与,继承遗产;
相适应:以普通人视角判断,例如 12 岁的甲花 1 万元买电脑是不相适应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律无效。(5岁的甲 1元钱买糖,无效)
【解析】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所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不同
的。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效。如20岁的甲花10万元买车,他所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20岁的甲是完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其余行为效力待定。
(1)纯获利:
①只获得利益,不支付对价,例如接受赠与,继承遗产。
14②判断:2块钱买彩票,中奖 2000万,是纯获利(错误),原因:有支付对
价2块钱,所以该行为不是纯获利行为。
(2)相适应:
①以普通人视角判断。例如 12 岁的甲花 1 万元买电脑,在普通人视角看来
是不相适应的。
②注意判断时一定要以普通人视角判断,不要代入个人经验,有些人认为现
代社会发展快,自己家 10 岁弟弟可以买 2 万元电脑、8 岁妹妹收红包上百万是
很正常的,从以普通人视角判断 12岁的人花 1万元买电脑是不适应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律无效。如5 岁的甲1元钱买糖,这在日常生活中
非常常见,但在法律上,这些行为是无效的,5岁的甲是无人,他所独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4.考查:给出案例,XX岁的人买东西,判断这个行为是否具有效力,此时要
判断这个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承担: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承担;
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承担,自己有财产先由自己的财产支付。
(10 岁的小甲有 1 万元压岁钱,把小乙打伤后,小乙的医药费 2 万元。由小甲
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先从小甲的 1万元支付医药费,剩下的 1万元由小甲的监护
人支付。)
【解析】侵权责任承担: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同。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承担。如 20 岁的人把人打伤了,1 万块的医
药费自己承担。
2.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承担,自己有财产先由自己的财产支付。
如 10 岁的小甲有 1 万元压岁钱,甲是限人,把小乙打伤后,小乙的医药费 2 万
元,由小甲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先从小甲的 1万元支付医药费,剩下的 1万元由
小甲的监护人支付。
【强化练习】
1517 岁的刘某在工厂打工,月收入 3000 元。某日,刘某外出忘关水龙头导致
租住屋浸水,房东要求赔偿遭拒,遂将其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
是:
A.法院应判决刘某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B.法院应判决刘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C.法院应判决刘某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因刘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法院应判决刘某家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刘某是部分行为能力人
【解析】A项:17岁的刘某在 16、17岁的年龄段,自己打工所得月收入 3000
元,是自己赚钱、劳动所得,自己住属于主要生活来源,刘某被视为完人,自己
承担责任,当选。【选 A】
考点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条件:下落不明满 2年;(下落不明指杳无音讯)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利义务关系)
公告期:3个月;
效果(唯一):财产代管;
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撤销。
【解析】
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日常实践中涉及较少,但考试会考查,而且容易
设坑。
2.宣告失踪:
(1)条件:下落不明满 2 年。下落不明指杳无音讯,人是活着或死了都不
知道,如果一个人长时间没联系,但知道这个人的信息,知道这个人在哪里干什
么活得好好的,这不叫下落不明。例如初中同学、小学同学是活在朋友圈的人,
可能与这些人 20 年都没有联系,但他们不是杳无音信,他们仍然活着,对于这
些很久没有联系的,不能去申请宣告失踪。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只要和这个人有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利害关系
人。例如妻子、父母、子女、债权人、债务人、公司的同事、领导等。申请人的
16范围广泛。
(3)公告期:3 个月。宣告一个人失踪或死亡是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死
亡,并不是一申请法院就会宣告,例如一个人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条件,利害关系
人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法院门口公告栏、相关报纸、网站上发布公告,内
容为“某某,现有人申请宣告已失踪案,如果你看到这个公告,马上和本院联系,
或相关人看到某某也请与本院联系”,公告时间3个月。
(4)效果(唯一):财产代管。一个人被宣告失踪,只会产生唯一的效果,
就是财产被他人代为管理,但婚姻关系没有消除,财产也不会被继承。
(5)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很忙,不会主动
找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也没有能力去找,只能是本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动向法院
申请撤销。
二、宣告死亡
条件:下落不明满 4 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 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证
明无法生存0年;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失踪有的申请死亡,符合死亡条件的宣告死
亡;(甲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年,甲父申请宣告失踪,甲妻申请宣告死亡)
公告期:4年、2年——1年,0年——3个月;
死亡日期: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效果:同自然死亡一致。
【解析】宣告死亡:
1.条件:符合其中一种就可以宣告死亡。
(1)下落不明满 4年。
(2)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年。例如水灾、火灾、地震等。
(3)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证明无法生存 0 年:不用等时间,马上宣告死亡,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和证明无法生存是且关系。例如一个人因为火灾失去联系,且
相关机关证明这个人不可能生存,马上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2.申请人:
(1)利害关系人。
17(2)有的申请失踪有的申请死亡,符合死亡条件的宣告死亡:看是否宣告
死亡条件,如果符合宣告死亡条件,就要宣告死亡。例如甲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满 2 年,甲父申请宣告失踪,甲妻申请宣告死亡,“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 年”
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法院宣告死亡。
3.公告期:
(1)下落不明满 4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年:公告期1年。
(2)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证明无法生存:公告期3个月。
4.死亡日期: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一个人被判决宣告死亡,
死亡日期非常重要,确定死亡日期才能确定遗产从哪天开始被继承。
(1)下落不明满 4年被判决宣告死亡:判决作出之日。
(2)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证明无法生存:意外事
件发生之日。例如一个人因为水灾、火灾下落不明满 2年被宣告死亡,死亡日期
是发生水灾、火灾那天。
5.效果:同自然死亡一致。一般来讲,婚姻关系消灭,财产开始被继承。
重新出现:
1.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2.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结过婚或书面申明不愿恢复的除外;
3.子女被收养的,不得以未经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4.继承人/受遗赠人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适当补偿。
【解析】重新出现:一个人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
1.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2.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结过婚或书面申明不愿恢复的除外:一个人被宣
告死亡和自然死亡一致,死亡后婚姻关系消除,这个人重新出现,婚姻关系原则
上自行恢复,但有例外,配偶结过婚或书面申明不愿恢复的除外,是或关系,二
选一。
(1)配偶结过婚:例如甲被宣告死亡,乙和丙结婚,丙自然死亡,甲重新
回来了,甲和乙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因为乙和丙结过婚,即使乙是单身状
态,也不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
18(2)书面申明不愿恢复:例如甲被宣告死亡,乙一直单身,甲回来后,乙
除了一个书面申明说明不愿意和甲恢复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不能恢复婚姻关系。
3.子女被收养的,不得以未经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例如甲被宣告死
亡,甲的儿子小甲被乙收养,乙在正常情况下收养小甲要经过甲同意,但甲被宣
告死亡,乙找不到甲,所以乙在收养小甲时不涉及甲同意的问题;甲回来后不能
对乙说收养小甲时没有经过甲的同意,乙的收养无效,甲不能这么主张。
4.继承人/受遗赠人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适当补偿:例如甲的财产被儿子
小甲继承,如车给小甲继承,甲重新出现后车要还给甲,如果小甲把车卖了,要
适当补偿甲。注意是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侵权行为,如甲把乙打伤了要赔
偿,补偿一般是从公平角度要补偿。小甲卖车后适当补偿甲,小甲卖车不是侵权
行为,小甲继承甲的财产,按法律规定继承车,那小甲就是车的所有权人,可以
把车卖了,甲回来后基于公平的角度给予补偿。
宣告失踪 VS宣告死亡
【注意】宣告失踪 VS宣告死亡:
1.条件:
(1)宣告失踪:下落不明 2年。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 4 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 年;意外事件下
落不明+证明无法生存 0年;符合其一即可。
2.公告期:
(1)宣告失踪:3个月。
19(2)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 4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年:公告期1年。
②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证明无法生存:公告期 3个月。
3.效果:
(1)宣告失踪:唯一效果,财产被代管。
(2)宣告死亡:同自然死亡,如婚姻关系消除,财产被继承。
【强化练习】
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
就与丁结婚,并将一 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
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
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乙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
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关于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及甲的儿子与
丙间的收养行为是否无效,下列正确的是:
A.不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行为有效
B.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行为无效
C.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行为有效
D.不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行为无效
【解析】A项:乙虽然单身,但和丁结过婚,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不能
主张收养行为无效,收养行为无效是耍赖皮的行为,法律不允许这种耍赖皮的行
为,所以收养行为有效,当选。【选A】
考点 4: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
为。
意思表示:心里想发生某种法律效果,向外部表明
【解析】
1.民事法律行为(重点):
20(1)考查:既可能单独考查,也可能和其他民法内容一起考查。可能给出
案例,判断相关内容;也可以把内容杂糅在一起,A、B 项考查民事法律行为内
容,C、D项考查其他民法知识内容。
(2)民事法律行为,是高频考点,也是学习其他民法规则、民法制度的基
础,非常重要。
2.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
关系的行为。
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买粉笔的课就是设立关系;买粉笔 30
天课程,想换成60 天的课程,就是变更;买粉笔 30天课程,学到一半不想学了,
和粉笔协商一致解除,就是终止。
②意思表示:心里想发生某种法律效果,向外部表明。例如心里想和粉笔设
立这种关系,向外表明了,如想购买粉笔980课程,相当于表明;点击了线上购
买键,就是意思表现。
3.民事法律行为在考试中约等于合同行为:考试时给出例子,问是否属于民
事法律行为,要判断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的行为来设立、变更、终止一些民事法
律关系,或是否是典型的订立合同的行为。常见的典型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有以
下几种:
(1)侵权行为:如老师打学生一拳,并不是想和学生设立民事法律关系,
而是因为老师嫉妒学生长得帅。
(2)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拾遗失物:如拾遗失物,并不是想和失主设立民
事法律关系。
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同时具备):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解析】
1.民事法律行为考查:给出行为判断属于哪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有效、无效、
21可撤销、效力待定等,需要把情形记住。
2.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记忆为主):情形(同时具备)。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买 100 万的房子应该是完人,买
5块钱的糖是限人。
(2)意思表示真实:心里想发生什么效果,就要向外部表明。如心里想买
980的课程,表明的时候就要表达说自己买 980课程。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符合其中 1种即可):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甲乙约定甲向乙支付 1 千万
演出费,为少交税,甲乙之间又签署合同约定演出费为 1百万,以防税务部门检
查。)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甲委托乙去丙处买高级茶叶,乙丙串通一致由丙以高级茶叶价格将低级茶
叶卖给乙。)
4.违背公序良俗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
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超越经营范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例如甲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卖网课,
甲公司卖给乙一包火锅底料的行为有效。
口诀: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解析】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解为主):情形(符合其中1 种即可)。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一律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意思表
示真实,意思表示虚假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如阴阳合同,甲乙约定甲实际向乙
支付 1000 万演出费,为少交税,甲乙之间又签署合同约定甲只需要付乙的演出
费为100万,以防税务部门检查,甲乙之间 100万的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现,真正
22的费用是1000万,所以甲乙之间 100万的合同就是阳合同,1000万合同是阴合
同,1000 万合同才是有效的。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如甲委托乙去丙处买高
级茶叶,乙丙串通一致由丙以高级茶叶价格将低级茶叶卖给乙,说白了卖的茶叶
是低级的,乙丙串通买卖低级茶叶的行为是典型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
为,损害了甲的权益,所以乙丙串通买卖低级茶叶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背公序良俗的:如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是无效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
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如甲乙签订买卖毒品的协议是无效的。
(2)超越经营范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例如甲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卖
网课,不仅卖网课还卖火锅底料,甲公司卖给乙一包火锅底料,这个行为违反了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定企业只能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甲只能
卖网课,但甲卖火锅底料的行为有效,这主要是为了保障交易,大多数人网上购
物时一般不看卖家的营业执照,如果说卖火锅底料的行为无效,会涉及后续很多
问题处理非常麻烦,所以超越经营范围所实施的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6.口诀: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小孩买”对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独
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假”是虚假的意思;“串”对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缺德”违背公序良俗;“违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情形(符合其中 1种即可):
重大误解(甲想买黄金饰品,乙错把黄铜饰品卖给甲。)
欺诈(虚构事实:甲将自己画的画谎称为名家所作卖给乙。隐瞒真相:甲的
汽车换过发动机,甲谎称该车辆无任何维修记录卖给乙。)
胁迫(张家强迫刘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将刘家老宅卖给自己。)
显失公平(利用危困状态实施的显失公平行为,例如甲急需 10 万做手术,
乙称可以给甲10万元,但甲要把价值 100 万的车给自己。)
口诀:大瓶(平)炸(诈)破(迫)
23【解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情形(符合其中 1种即可)。
1.重大误解:对民事法律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如甲想买黄金饰品,乙错把
黄铜饰品卖给甲,乙对内容产生错误认识,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可以撤销。
2.欺诈:无论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相,只有被骗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行为。
(1)虚构事实:如甲将自己画的画谎称为名家所作卖给乙。
(2)隐瞒真相:甲的汽车换过发动机,甲谎称该车辆无任何维修记录卖给
乙,如二贩子常说“女士精品二手车,原版原型”,是典型隐瞒真相的行为,隐
瞒车换过发动车的真相,这个合同可以撤销。
3.胁迫:这有被胁迫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张家强迫刘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
字将刘家老宅卖给自己,只有刘家可以申请撤销,张家不可以申请撤销。
4.显失公平:利用危困状态实施的显失公平行为,只有不公平的一方可以申
请撤销。例如甲急需 10万做手术,乙称可以给甲10万元,但甲要把价值 100万
的车给自己,即乙想用 10 万元买甲 100 万的车,甲承担过多义务,乙享受过多
权利,这个买卖行为显失公平,甲可以撤销这个行为。
5.口诀:大瓶(平)炸(诈)破(迫)。“大”重大误解,“炸”欺诈,“破”
胁迫,“瓶”显失公平。
2.撤销机关: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3.效力:撤销之前有效,撤销之后无效。(张家强迫刘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
签字将刘家老宅卖给自己,在刘家撤销该买卖合同前该合同有效,张刘两家应按
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4.期间:明知或应知之日起 1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为 90 日),发生之
日起5年内不行使即消灭。
【解析】
1.撤销机关: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1)区别:无效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这个行为一做出来就无效,如 5 岁小
孩买5块钱的本子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2)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发生事后,双方约定仲裁机构仲裁。
(3)向法院申请撤销:大部分向法院申请撤销。
242.效力:撤销之前有效,撤销之后无效,即这个行为被撤销前,双方仍要按
照这个行为所约定的一些事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张家强迫刘家在房屋买卖
合同上签字将刘家老宅卖给自己,在刘家撤销该买卖合同前该合同有效,张刘两
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张家要按合同约定把房款给刘家,刘家要按合同把
房子过户给张家;如果在房子过户前合同被撤销了,撤销后合同无效,张家不需
要支付房款,刘家不需要过户。
3.期间:被胁迫方、重大误解一方、显失公平方或被骗的一方有权利撤销,
在明知或应知之日起 1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为 90日),发生之日起 5年内
不行使即消灭。例如甲卖给乙凶宅,在2021 年9月10日卖出,乙在 2021年10
月 9 日经过各方打听知道自己被骗了,那在 2022 年 10 月 9 日前乙都可以行使
撤销前。又如在2021 年9月10日甲卖给乙凶宅,乙直到 2031年9 月10日才知
道买到了凶宅,超过了 5年,乙没有权利撤销。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
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①无代理权:甲私自以其父老甲的名义将老甲的车卖给乙
②超越代理权:甲委托乙买茶叶,乙买茶叶的同时买了糖果
③代理权终止:甲的委托授权到期后,乙仍以甲的名义买茶叶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12岁的甲
1万元买电脑。)
3.债务承担。(甲欠乙 10 万元,甲将该笔债务转移给丙,由丙向甲偿还 10
万元。)
口诀:限人欠债
【解析】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待第三方确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
行为做事情是两方负责,但事情是否发生效力要等待第三方确定,第三方确定
追认就发生效力,第三方不确定不追人就发生效力,有3种情形。
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1)无代理权:如甲私自以其父老甲的名义将老甲的车卖给乙,甲没有老
25甲授权,甲卖车行为是典型的欠缺代理权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如果老甲认了
买卖行为有效,如果老甲不认行为不发生效力,在老甲做出确认或不确认前,这
个买卖行为效力待定。
(2)超越代理权:如甲委托乙买茶叶,乙买茶叶的同时买了糖果,买糖果
的行为是否有效要看甲的意思,甲认了有效,甲不认这个行为不发生效力,在甲
做出确认或不确认前,这个买卖糖果行为效力待定。
(3)代理权终止:如甲的委托授权到期后,乙仍以甲的名义买茶叶。例如
乙委托甲在 2021 年 9 月 10 日到期,但甲在 2022 年 1 月 5 日仍然以乙的名义买
茶叶,这一天买茶叶的行为是否有效就要看甲的意思,甲认了就是有效的,甲不
认就是不发生效力,在甲做出确认或不确认前,这个买茶叶的行为效力待定。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强调以普通
人视角,如 12 岁的甲 1 万元买电脑,以普通人视角甲的行为超越了民事行为能
力,对于家要看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父母)确认,那么买电脑行为
有效,如果父母不认,买电脑行为不发生效力,在父母做出确认或不确认前,这
个买电脑的行为效力待定。
3.债务承担:如甲欠乙10万元,甲将该笔债务转移给丙,由丙向甲偿还 10
万元,转移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要看乙,如果乙认了那么转移债务行为有效,乙
不认那么转移债务行为不发生效力,在乙做出确认或不确认前,这个债务转移的
行为效力待定。
4.口诀:限人欠债。“限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
的行为,“欠”欠缺代理权的行为,“债”债务承担。
5.考查:给出例子判断是有效、无效、可撤销或待定的,要把老师给出的案
例理解。
六.瑕疵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
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6【解析】瑕疵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
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
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返还:5岁的甲花 2元钱买笔,甲将笔还给卖家,卖家将 2元钱还给甲。
补偿:5岁的甲花 2元钱买糖吃了,卖家将 2元钱还给甲,甲按照糖的价格
补偿卖家。
赔偿:甲将凶宅卖给乙并隐瞒该事实,乙向银行贷款后支付了房款,该买卖
合同被撤销后甲应将房款还给乙,乙遂向银行提前还款,甲应赔偿乙提前还款的
违约金等损失。
【解析】
1.返还:5 岁的甲花 2 元钱买笔,甲将笔还给卖家,卖家将 2 元钱还给甲。
2.补偿:5岁的甲花 2元钱买糖吃了,卖家将 2元钱还给甲,甲的父母按照
糖的价格补偿卖家 2块钱,注意这是补偿不是赔偿。
3.赔偿:甲将凶宅卖给乙并隐瞒该事实,乙向银行贷款后支付了房款,该买
卖合同被撤销后甲应将房款还给乙,乙遂向银行提前还款,如房款 1000万,300
万是乙给的,700 万是乙向银行借的贷款,合同被撤销乙拿了 1000 万的房款,
把700万还给银行,涉及提前还款的 10万违约金损失,这10万违约金是基于甲
的过错导致,甲应赔偿乙提前还款的违约金等损失。
【强化练习】
1.某首饰店误将一枚银戒指当作铂金戒指卖给李某。首饰店的这一行为属于:
A.犯罪行为
B.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1.C 项:误将一枚银戒指当作铂金戒指属于重大误解,大瓶炸破,
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当选。【选C】
272.6 岁的小凡身高 1.05米,某日他瞒着父母独自去商场购买 4000 元的平板
电脑。当天,其父母将一切完好的平板电脑退还并要求退还全款。商场以“电子
商品一经使用,只换不退”为由拒绝。根据相关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商场既不用退货退款,也不用换货
B.商场做法正确,电子产品只换不退
C.商场做法缺少法律依据,应全额退款
D.商场应收取平板电脑原价 50%的折旧费
【解析】2.6 岁的小孩买电脑,是无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小孩买假
串,缺德又违法”,这个行为是无效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能还就还,
不能还补偿,有过错赔偿,父母把一切完好的平板电脑退还,商场应该把 4000
元退还,商场做法缺少法律依据,应全额退款,锁定C项。【选C】
3.某日,甲通过“代刷好评”网页广告找到乙,二人合同约定,由乙以每单
0.5元的价格为甲的网店“刷好评”,服务费按月结算。三个月后,当乙向甲催收
共计 13000 元服务费时,甲仅向其转账 3000 元,并以网店销量不好为由,拒绝
支付余款。关于该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B.“刷好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C.“刷好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其已经支付的 3000 元
【解析】3.选非题。“代刷好评”的约定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无效,“小
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这个行为是无效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能
还就还,不能还补偿,有过错赔偿,3000块钱要还给甲,锁定 D项。
A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刷好评后,产品的服务、质量好不好,广大消
费者不能判断,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说法正确,排除。
B、C项:根据反不正当法规定,虚假宣传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者是
包含和被包含关系,“代刷好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说法正确,排除。【选
D】
28【答案汇总】
1-3:CCD
考点05 合同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财产性协议,婚姻、继承、收养等人身性质的不适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相对性)
甲公司与乙之间签订装修合同,乙对甲公司工人不满,只能找甲公司
【解析】
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考查:合同是财产性协议,婚姻(离婚协议)、继承(遗嘱)、收养等人身
性质的不适用,因为婚姻、继承、收养是人身性质的,不能成为合同。
3.合同的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甲公司与乙之间签订装修合同,乙对甲公司工人不满,只
能找甲公司,因为合同有相对性,装修合同是甲和乙签的,只对甲和乙有法律约
束力。又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觉得合同不行,不能找丙,因为甲和乙才是合同
的相对人,甲只能找乙,乙只能找甲。
一、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解析】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
他形式。
1.书面形式:例如学员在粉笔报班,会签一个书面协议,学员签字,粉笔盖
章。
2.口头形式:一般用于小额交易,如去超市买 3块钱可乐,不会签合同,为
了方便交易,也为了生活实际,一般是口头交易。
293.其他形式:肢体动作。例如甲从小在门口早餐店吃饭,吃了 10 年,甲和
老板娘熟悉,到店里就不用跟老板娘说自己要吃啥,甲给老板娘一个眼神,老板
娘会把甲喜欢吃的端上来,眼神在空中接触时合同就订立了。
(二)要约、承诺和要约邀请
1.要约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
束。
(甲对乙说,这个三块钱一斤的苹果给我来三斤。)
2.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解析】合同订立是过程,包括要约、承诺。
1.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例如甲对乙说,这个三块钱一斤的苹果给我来三斤,
内容具体确定,要三块钱一斤的苹果,要3 斤。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例如甲对乙说这
个苹果来 3斤,乙答应后甲就受要约约束,甲就要付 9元给乙。
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乙同意甲提议,可以点头,或
者言语上说“行”,乙做出承诺,那么甲乙之间的合作成立。
3.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
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
约邀请。
要约:开门见山
要约邀请:含蓄委婉
【解析】区分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
30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
要约邀请。
2.区别:
(1)要约:开门见山。
(2)要约邀请:含蓄委婉,引诱对方想自己发出要约。
(3)例子1:谈恋爱,脸皮厚的男生直接对女生说我们在一起,在女生宿舍
楼下摆蜡烛喊“XXX,我们在一起吧”,这是要约,开门见山,直接表达自己想谈
恋爱的意思;有的男生脸皮薄,扭扭捏捏,想要女生主动向自己告白,没事就请
女生看电影,送礼物,看演唱会,如同要约邀请,希望女生向自己表达爱意,希
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
(4)例子2:粉笔的标志是“遇见不一样的自己”,突发奇想加了一句“来
粉笔”,变为“来粉笔遇见不一样的自己”,工作人员跟学员说“来粉笔遇见不一
样的自己”,为什么工作人员这么说,是因为他含蓄委婉,希望学员听到这句话
后产生兴趣,想让学员和粉笔发出要约,让学员和粉笔说想要报粉笔的班,属于
要约邀请。
【注意】
1.寄送的价目表:如大润发、家乐福、肯德基、麦当劳的代金券和价目表,
这些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是为了引诱消费者去超市发出的邀约;如果消费者接
31受了引诱,拿着价目表去超市跟售货员说来 3个XX苹果,消费者说的话是要约,
售货员说“好的”,超市承诺,合同订立。
2.拍卖公告:拍卖公告说今天要卖什么,在哪卖,是引诱拍卖者想去参加拍
卖;拍卖者叫价一万元,就是要约;拍卖行落锤承诺,合同订立。
3.招标公告:建设工程招标盖房子,工程队投标,工程队中标承诺,合同订
立。
4.招股说明书:买股票,股民买了一万股,“好的”承诺股票卖给股民,股
份买卖合同订立。
5.商业广告和宣传:如粉笔的“来粉笔遇见不一样的自己”商业广告,是为
了让学员报系统班,学员报了系统班,粉笔说“好的”承诺,合同成立。
6.债务募集办法:买债券,“好的”承诺,合同成立。
7.基金招募说明书:买基金,“好的”承诺,合同成立。
8.口诀:朝朝(招招)暮暮(募募)宣传卖表广告。“朝朝”对应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暮暮”对应债务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宣传”对应商业宣
传;“卖”对应拍卖公告;“表”对应寄送的价目表;“广告”对应商业广告。
9.属于“朝朝(招招)暮暮(募募)宣传卖表广告”中的一种,原则上属于
要约邀请。考题曾考查符合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属于什么,这个题目里明确是要
约。
32【注意】要约邀请 VS要约:
1.含义:要约符合明确且具体,一个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就看
含义是否明确且具体,明确且具体就是要约,不明确且具体就是要约邀请。
2.如何判断对方发出的意思是否明确、具体:站在对方的角度。题干中的意
思表示站在承诺方角度在心里表肯定、确认后,合同能够成立,题干的意思一般
是要约;如果表肯定、确认后,合同还是不能成立,题干的意思一般是邀约邀请。
3.情况:假设粉笔 APP只有左图,左图是广告,属于要约邀请;或者心里表
肯定、确认后,学员和粉笔之间笔试系统班图书大礼包不能成立,因为图上所说
的东西并不难知道合同具体的内容,图书大礼包有哪些图书不知道、系统班是什
么、有哪些老师上课都不清楚,合同不能订立。但粉笔 APP 上不止有一个图片,
可以往下滑看到很多内容,会明确说明笔试系统班是什么,图书有什么,师资有
谁,服务是什么,售后有什么,合同内容一目了然,此时这个页面是要约,心里
表肯定、确认后,点击购买健后,合同能成立。
【注意】民法(一):以记忆为主。
1.民法概述:
(1)概念:平等主体(与父母、行政机关等是否平等主体)、人身和财产关
系。
(2)情谊行为、恋爱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犯罪不归民法调整。如帮
33同事丢垃圾是情谊行为,为了增进情感实施的,不归民法调整;报粉笔班是民事
法律行为,为了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归民法调整。
(3)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不违法和公序良俗、绿色。如甲强
迫乙在房屋买卖上签字,违反了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原则。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配不配):始于出生(独立呼吸)、终于死亡(心脏停止跳
动);胎儿利益保护(张三妻子的胎儿原则上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张三死后涉及
继承,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胎儿生下来是活的,财产要给
胎儿,胎儿生下来是死的,财产不用给胎儿)。
(2)行为能力:8岁,16岁,18岁;完人有效,限人纯获利和相适应有效;
无人无效。
①20岁的甲是完人;60岁的半疯乙,是限人;70岁全疯的丙,是无人;17
岁的甲每个月赚5000 元,自己租房子自己生活,自己挣钱自己花是完人。
②完人所实施行为有效:20岁的甲花20万元买车,在民事行为能力看有效;
12 岁乙花 20 万元买车,效力待定;12 岁乙继承父亲 12 万财产,有效;5 岁的
丙花5元买了一个本子,无效。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失踪:下落不明 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告期3个月,财产代管。
①只有唯一效果财产代管。
②向法院申请。
(2)死亡:
①420:下落不明满 4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证
明无法生存马上宣告死亡,
②1 年,3 个月:下落不明满 4 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 年对应公告期 1
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证明无法生存对应公告期3个月。
③效果:同自然死亡,婚姻关系消灭,财产被继承。
④重新出现后:婚姻自行恢复,结过婚或书面声明除外,收养有效,返还或
补偿财产。
4.民事法律行为:给出例子对应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
34(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不当得利、侵权、捡到失物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2)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能力,意思真实,合法合理。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类型:大瓶(平)炸(诈)破(迫)。
②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无效。如甲强迫乙签订合同,
在合同撤销前,甲要按合同约定向乙支付价款,乙要按合同约定把房子过户给甲。
③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1 年,重大误解 90 日,最长 5 年。如甲欺骗乙签订合
同,乙过了 10年才知道,乙不能撤销。
(5)效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人欠债。
(6)6岁的孩子买了一块糖,无效;甲公司和乙签订阴阳合同,无效;甲给
乙的授权到期,乙仍以甲的名义采购,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老师画了一幅
画,骗甲是张大仙画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5.合同:
(1)概念:
①财产性协议:离婚协议、收养协议不是合同。
②相对性:只对合同各方有约束力。如甲买了粉笔的980课程,对马老师授
课不满,不能找马老师承担责任,只能找粉笔。
(2)订立:要约,承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朝朝(招招)暮暮(募
募)宣传卖表广告。如粉笔发传单原则上是要约邀请;超市发优惠券是要约邀请;
楼盘在路上的广告是要约邀请;联想 5000 的电脑售卖给甲,是要约;粉笔 APP
上有详尽的 980课程介绍,学员点击购买,合同成立。判断看内容是否具体、明
确,承认后合同能成立意思表示要约,合同不成立意思表示要约邀请。
35遇见不一样的自己
Be your better 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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