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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高频考点(上)
(讲义+笔记)
主讲教师:潘琪
授课时间:2022.08.01
粉笔公考·官方微信民法典高频考点(上)(讲义)
高频考点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堂小思考: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能成为平等主体?
2.情谊行为是否归民法调整?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帝王原则)
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
口诀:绿萍儿(二),自诚德
【真题演练】
1.(2019 江苏公安—单选)民法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
为调整对象。下列应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
A.民警赵某邀请同学钱某来家里吃饭,钱某应允
B.职员董某与同事李某互有好感,确定恋爱关系
C.市民胡某为刚出生的儿子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D.副乡长施某带领工作人员到超市购买办公用品
2.(2017北京—单选)张家欲购买刘家的老宅,刘家一直没有同意,后张家
见刘家人老势弱,迫使刘家在自己起草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了字。张家的行为主
1要违背了下列哪项民法原则?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信原则
高频考点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
2.开始与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
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2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包括以下三方面。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
(2)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随堂小思考:
①15 岁自己挣钱自己花?
②17 岁,依靠继承,赠与获得巨额财产?
③17 岁,自己挣钱自己花的聋哑人或者盲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把握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1)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
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
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真题演练】
1.(2019四川职测—判断)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婴儿不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 )
2.(2019安徽职测—判断)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满 18 周岁的
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3.(2019河北职测—单选)李某16岁,继承遗产 10万元,根据民法规定,
他是(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可视为完全行为民事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高频考点三:监护制度
(一)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定
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法定监护
1.监护人范围
(1)未成年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当然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
序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4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
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
子女。
2.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
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
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三)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真题演练】
1.(2021 广东选调—单选)根据民法典,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
时,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中,应优先担任监护人的是( )。
A.兄、姐
5B.其他近亲属
C.祖父母、外祖父母
D.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2.(2022陕西职测—单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
确定有争议的,下列哪一个机构不具有指定监护人的权力?( )
A.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B.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C.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D.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2021江苏公安—单选)社区民警上门服务时发现,阿尔茨海默症患者沈
某独居。经了解,沈某与妻子分居,其病重前与侄子书面约定,“失智”后由侄
子对其监护,遭沈某妻子反对。关于沈某监护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沈某妻子监护
B.由沈某侄子监护
C.由当地养老院监护
D.由沈某住所地居委会监护
高频考点四:宣告制度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
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4)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间为 3个月)。
63.效力(财产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述规定的人,或者前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4.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宣告死亡
1.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
院推定其死亡的制度。
2.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普通期间为 4年;
意外事件为 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
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
宣告死亡。
随堂小思考:
①张三失踪 5年,其妻申请宣告失踪,其父申请宣告死亡。则法院如何判决?
②判断: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4)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为 1年/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
7告期间为三个月。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效力(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从形式上来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4.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死亡宣告。
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如下。
(1)人身关系方面。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
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
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2)财产关系方面。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民法典》有关继承的规定取得其财产的
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8【真题演练】
1.(2021安徽职测—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
落不明满(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依次
填入横线部分正确的是( )。
A.一年;公安机关 B.二年;人民法院
C.三年;人民法院 D.四年;公安机关
2.(2018北京公安—单选)根据民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可以向法院申请
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情况是( )。
A.下落不明满 4 年 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年
C.丧失意识满 5 年 D.被宣告失踪满 2年
3.(2016江西法检—单选)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
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 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
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
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乙恢复
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关于甲可否与乙自动
恢复婚姻关系及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行为是否无效,下列正确的是( )。
A.不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行为有效
B.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行为无效
9C.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行为有效
D.不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行为无效
高频考点五: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
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口诀:真实有能力,守法守道德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
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口诀: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补充说明: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有两种情形
1.法律规范直接禁止的行为。
2.法律规范并未禁止,但是需要进行备案登记。若无备案登记,虽然行为本
10身违法,但是涉及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
常考误解:对方当事人、品种、价格等的错误认识
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显失公平。(常考:利用他人处于危困状态)
口诀:大瓶(平)炸(诈)破(迫)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3.债务承担。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
口诀:限人欠债
【真题演练】
1.(2019 联考—单选)6 岁的小凡身高 1.05 米,某日他瞒着父母独自去商
场购买 4000 元的平板电脑。当天,其父母将一切完好的平板电脑退还并要求退
还全款。商场以“电子商品一经使用,只换不退”为由拒绝。根据相关法律,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商场既不用退货退款,也不用换货
B.商场做法正确,电子产品只换不退
C.商场做法缺少法律依据,应全额退款
D.商场应收取平板电脑原价 50的折旧费
2.(2015联考—单选)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15 岁的乙与某销售公司签订购买 2部手机的合同
11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与他人签订房屋购买合同
C.丙雇佣丁的商船走私品牌手机,并与丁达成利润分成协议
D.戊通过向领导行贿的方式与某国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121314民法典高频考点(上)(笔记)
【注意】《民法典》在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
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共 1000 多条法律条文,被誉为百科全书式的立法,
包含七大版块,简称七大编,民法典的高频课程也是按照七大编进行讲解,高频
考点上学习总则,高频考点中学习物权、合同、人格,高频考点下学习婚姻家庭、
继承、侵权责任。
本节课内容——民法典总则高频考点
一、讲解内容
(一)民法概述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监护制度
(四)宣告制度
15(五)民事法律行为
二、讲解思路
知识点—真题演练—思维导图
【解析】先分析知识点的考点和考法,通过真题进行验证大家的学习情况,
最后通过思维导图整体梳理。
高频考点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堂小思考: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能成为平等主体?
2.情谊行为是否归民法调整?
【解析】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
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关键词“平等主体、人身关系、财产关
系”。
(1)平等主体:主体的地位平等,这些主体可以协商来;不平等指一方具
有强制性,可以命令另外一方做某事。民法包括三类,即自然人(大活人)、法
人(如公司)、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
(2)人身关系:民法典中会学习到,如人格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份权
(配偶权、亲权)。
(3)财产关系:如物权、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民法典中会学习。
2.考查方式:
(1)考查法条原文:问调什么是民法。
(2)考查案例:
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平等主体: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他
们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如罚款、征税、给某公司办理登记、给某人办理许可
证件,此时具有强制性,不归民法调整,由行政类的法律规范调整;若他们未行
16使职权,如生活化的行为,购买柴米油盐、办公用品等,可以选择拼多多购买、
团购、可以选择和老板讨价还价,此时协商着来,归民法调整。
②情谊行为是否归民法调整:情谊行为如谈恋爱、请客吃饭、约看电影,这
些行为的目的在于维系之间的感情,不是为了设立法律义务而约束自己,这些关
系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所以也不归民法调整。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始终,每个人都要遵守。考查方式:
1.直接考查种类:给一个表述问是否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2.间接考查内涵:给一个表述问对应/违背哪项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帝王原则)
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
口诀:绿萍儿(二),自诚德
【解析】
1.平等原则:强调地位平等。若出现“歧视”“特权”意味着违背平等。
(1)如某饭店贴告示“禁止甲和狗进入我饭店进食”,该告示将甲和动物
划等号,有歧视的含义,违背了平等原则;某商店贴告示表示“本店的狗粮只有
省部级以上的干部才有资格购买,其他百姓不可以”,赋予省部级干部特权,违
背平等原则。
(2)判断:只要出现特权,一律违背平等(错误),原因:过于绝对,生活
中经常看见给老弱病残孕让座、购票窗口有军人优先的字样,这种弘扬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的,是允许合理的差别。
2.自愿原则:在法律范围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处置自己的行为,也称
为“意思自治”。比如甲今年30多岁,有结婚自由的权利,想结婚就结婚,不想
17结婚就不结婚,体现了自愿原则;如果甲的父母硬要、迫使甲结婚,甲父母的行
为违背了甲的意思自治,违反民法中的自愿原则。题目中出现“硬要”“迫使”
字眼,对应违反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考查较少,了解。
(1)公正持平,指在具体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要合理、均衡,
没有一方存在欺负另一方的现象。
(2)比如甲乙合伙开了一家炸鸡店,约定挣的钱都归甲、出事由乙负责,
该协议中该权利义务分配不合理、不均衡,违背了公平原则。
(3)公平VS平等:平等更多是从门槛角度出发,是否可以踏入民法的门槛
中,对方是否对其有歧视、是否赋予他人特权;公平更多是从结果层面,在具体
的关系里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合理。
4.诚信原则:
(1)地位:帝王原则/帝王条款。
(2)何时违背诚信原则:
①主动欺骗他人:比如中介明知房子不是学区房,而骗乙房子是学区房,中
介违反诚信原则。
②应当告知但没有说,恶意隐瞒的情形:比如明知道房子漏雨却不说,是恶
意隐瞒。
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1)不得违反法律: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公序”即公共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是社会道德的
最低底线不能突破。如小三争遗产案,某老汉在去世的之前写了一份遗赠,将自
己的遗产赠与给小三,老汉去世后,小三将原配和孩子告上法院,请求执行老汉
的遗赠,不能将遗产给小三,否则会助长小三的风气,法官依据该原则驳回了小
三的请求,是我国史上第一个违背公序良俗的案件。
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1)又称绿色原则。
(2)2017年第一次规定在我国的民事条文中,因为我国现在资源浪费严重、
环境破坏严重,因此加入该原则,倡导人们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87.口诀:绿萍儿(二),自诚德。“绿”对应绿色原则;“萍儿”对应两个
平,即平等、公平;“自”对应自愿原则;“诚”对应诚实信用原则;“德”对
应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真题演练】
1.(2019 江苏公安—单选)民法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
为调整对象。下列应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 )。
A.民警赵某邀请同学钱某来家里吃饭,钱某应允
B.职员董某与同事李某互有好感,确定恋爱关系
C.市民胡某为刚出生的儿子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D.副乡长施某带领工作人员到超市购买办公用品
【解析】1.A项:来家吃饭即请客吃饭,是情谊行为,不归法律调整,排除。
B项:谈恋爱属于情谊行为,不归法律调整,排除。
C项:办理户口登记是派出所的职责,具有强制性,不能无故不给其办理户
口登记,不归民法调整,归行政类的法律规范调整,排除。
D项:虽然出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在购买办公用品,是生活化的行
为,没有行使职权,可以协商着来,作为平等主体,由民法调整,当选。【选D】
2.(2017北京—单选)张家欲购买刘家的老宅,刘家一直没有同意,后张家
见刘家人老势弱,迫使刘家在自己起草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了字。张家的行为主
要违背了下列哪项民法原则?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信原则
【解析】2.A项:题眼“迫使、硬要”,干涉他人意思自治,违背自愿原则,
当选。
B项:从门槛角度看一个人的地位是否平等、是否有特权、是否有歧视,本
题未体现,排除。
C项:公平是从结果层面看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均衡,虽然是迫使的,但房屋
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等同题干未体现,排除。
19D项:要求主动欺骗或恶意隐瞒,题干未体现,排除。
【答案汇总】1-2:DA
【注意】民法概述:
1.概念:
(1)考查法条原文,出现“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对应的是
民法。
(2)涉及案例:
①给出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其在行使职权,具有命
令性、强制性,不归民法调整;若没有行使职权,此时与百姓没有差别,购买办
公用品的时候可以作为平等主体,归民法调整。
②情谊行为:如请客吃饭、谈恋爱、约看电影,是在维系感情,不属于法律
调整的范畴,不归民法调整。
2.原则:
(1)考查种类:口诀“绿萍儿(二),自诚德”。
(2)考查内涵:特权、歧视一般违背平等原则,我国允许合理的区别对待;
出现了硬要、迫使,违背意思自治、自愿原则;出现了帝王条款、帝王原则,对
20应的是诚信原则,典型的表现包括主动骗、恶意隐瞒;我国在 2017 年将绿色原
则纳入民事条文中。
高频考点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
【解析】
1.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了解,指生物学
上的人,通俗意义上的大活人,剖腹产、试管婴儿、植物人都属于大活人,克隆
人在我国法律中的被禁止的,不再此处的讨论范畴。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是一张入场券,自然人拥有了权利能力相当于拥有了
一张入场券,可以参与民事活动,不论是自己参与还是别人帮忙,对应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1)该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给人们的,是一律平等、没有优劣之分的。
(2)该资格禁止转让,比如甲去世,乙不能将自己的权利能力转让给甲,
让甲诈尸出来参与民事权利能力。
2.开始与终止(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
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1【解析】
1.开始与终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记忆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主要是个大活人,
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出生的标准:独立呼吸。当一个主体脱离母体、独立呼吸说明其出生了,
如果胎儿出生后1天后去世,在这1天中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死亡的标准(了解):2种。
(1)自然死亡/生理死亡:一般由医院的医生进行鉴定,通说标准是心脏停
止跳动、血压为0、自主呼吸消失。
(2)宣告死亡: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推定某人死亡(稍后讲解)。
4.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1)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
载的时间为准(第一效力)。
(2)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如户口本上登记的时间)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如身份证、护照)记载的时间为准(第二效力)。假如
一个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的时候需要拿着医院出具的医学出生证明,记忆为证明
效力第一、登记效力第二。
(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比
如甲拿着视频证据,法院鉴定该证据是真的,且该证据可以推翻医学证明和户籍
22登记证明,则以证据为准。注意“足以推翻”。实践的认定标准很复杂,会走访、
翻看资料、测骨龄等,但考试的时候只看题干,若题干写了“足以推翻”则属于,
若题干没有写“足以推翻”则不属于;若题干写了“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力”,
此时也属于足以推翻。
5.胎儿指其还在母体内,还没有出生,比如甲去世,妻子正在怀孕,肚子里
的宝宝是胎儿,但胎儿尚未出生,按照“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
标准,胎儿没有权利能力,但该规定对胎儿不公平,故法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等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
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比如甲去世、妻子怀孕,此时胎
儿视为有权利能力,有继承的资格参与继承,保留胎儿的份额,但最终能否给胎
儿有条件。
(1)胎儿需要活着从妈妈肚子里出来。
(2)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自始即一开始就
没有,意味着份额是谁的就要还给谁。
(3)考查方式:
①原文考查: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正确)。
②通过案例考查,根据胎儿娩出时的状态,问保留权利的归属。
a.娩出时为活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应该归已经出生的婴儿,由母亲代
理。
b.娩出时为死体: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是谁的还给谁,张三的遗产,因此
由张三的继承人继承。
c.娩出时为活体然后又去世:活着出来给婴儿,但婴儿去世会伴随继承的发
生,归胎儿的部分给其继承人。
民事权利能力考点归纳
1.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禁止转让。
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出生标准:独立呼吸。
234.出生(死亡)时间排序:证明>登记;足以推翻的证据,以证据为准。
5.胎儿涉及利益保护视为有权利能力,但是娩出为死体,权利能力自始不存
在。
【解析】民事权利能力考点归纳:
1.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禁止转让。
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出生标准:独立呼吸。
4.出生(死亡)时间排序:证明>登记;足以推翻的证据,以证据为准。
5.胎儿涉及利益保护视为有权利能力,但是娩出为死体,权利能力自始不存
在,从一开始就没有。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包括以下三方面。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单独干)——完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部分能够单独干)——限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所有都不能单独干)——无人
【解析】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是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可以是自己参与的,也可
以是别人帮忙的;行为能力的核心在行为,即该人能否独立做某事。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包括以下三方面: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有的事都能单独干):完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部分的事能单独干):被限制,即限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所有的事都不能单独干):没有行为能力,无人。
24【注意】
1.划分标准:两个标准,即该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将其划分为三类。
2.年龄、智力的角度:
(1)无人(X<8):不满8周岁。
(2)限人(8≤X<18):已满8周岁,不满 18周岁。
(3)完人(两类):
①年满 18周岁。
②已满 16周岁,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自己挣钱养活自己,视为完
人。
3.精神状态:
(1)全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全疯,是无人。
(2)半疯:知道一点但不能完全辨认,是限人。
(3)不疯:是正常人,从精神状态看是完人。
4.注意:选项中如果年龄和精神状态同时出现,采取就低原则。比如 9岁的
全疯,9 岁是限人、全疯是无人,此时无人更低,认定为无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
(2)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随堂小思考:
①15 岁自己挣钱自己花?
25②17 岁,依靠继承,赠与获得巨额财产?
③17 岁,自己挣钱自己花的聋哑人或者盲人?
【解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18周岁。
(1)“以上”“以下”在民法中包括本数,即 X≥18.
(2)完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做事,做事之后可以独立
担责。比如 18 周岁的大学生向同学借钱买手机,假如钱还不上,此时由大学生
自己还钱。
2.视为完人的情况:视为即等同。
(1)考查条件: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16≤x<18);以自
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视为完人。比如 17
周岁的甲辍学打工,每个月挣 5000元可以养活自己,17岁属于年满16不满 18,
辍学打工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甲视为完人。
(2)例:
①15 岁自己挣钱自己花:不能视为完人,年龄不符合要求。我国劳动类的法
律规范要求最低劳动年龄为年满16,15岁是童工。
②17 周岁,依靠继承、赠与获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满足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
活来源,不能视为完人,为限人。
③17 岁,自己挣钱自己花的聋哑人或者盲人:17 岁的年龄符合要求,收入
来源是自己挣钱自己花,符合要件,可以视为完人。行为能力与年龄智力挂钩,
与其肢体能力没有关系,不能歧视残疾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把握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1)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
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
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6【解析】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
(1)年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8≤X<18)。
(2)精神状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半疯的人)。
2.常考限人能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纯获利益:对其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典型的有接受赠与、接受报酬、
接受奖励、参与继承,比如别人给其压岁钱可以自己接、写书获得的稿酬可以自
己接,学校获得的奖励可以自己接,参与继承也可以自己决定要。
(2)与年龄、智力相适应:限人自己有认知、知轻重,比如买小零食、文
具用品、辣条、可乐等。
3.除此之外的行为限人都不可以单独实施,要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比如9岁的孩子在学习挨打,父母可以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为代理;或孩子
想做,可以事先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找法定代理人追加认可,比如某孩
子想买10万块的手表,经父母同意可以购买,也可以先斩后奏,先买 10 万块的
手表再找父母去商场追加认可。
4.半疯的人:行为能力和年龄标准没有太大差异,包括三大块,即可以独立
实施的两类活动,即纯获利、与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懂轻重、有认知),其他
的行为要么先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加、认可。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 8 周岁(X<8)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全疯)自己行为的成年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意:若表述为不能完全辨认,意味着知道一点,此时
为限人。
(2)无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通说的认
定,无人不能做纯获利的行为,也不能做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所有的行为
27都需要由法定代理人实施。
2.注意:
(1)无人不可以单独收压岁钱、单独打酱油。
(2)胎儿可以参与继承是其权利能力,涉及利益保护的时候视为具有权利
能力,参与继承的时候依然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无人什么事情都不能单独
干,无人可以参与继承,但也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真题演练】
1.(2019四川职测—判断)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婴儿不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 )
【解析】1.婴儿指出生的小孩子,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只要是大
活人就具有权利能力,婴儿是大活人,具有权利能力。【选×】
2.(2019安徽职测—判断)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满 18 周岁的
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解析】2.不满 8周岁的是无人。【选×】
3.(2019河北职测—单选)李某16岁,继承遗产 10万元,根据民法规定,
他是(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可视为完全行为民事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3.A项:完人需要年满18周岁,李某 16周岁不符合,排除。B项:
视为完人要求16-18 且自己挣钱自己花,李某是靠继承获得的钱,不能视为完人,
排除。C 项:限人指 8≤X<18,李某为限人,当选。D 项:无人指 X<8,排除。
【选C】
【答案汇总】1-3:×/×/C
28【注意】
1.民事权利能力:指一张入场券,是否有资格参与民事活动。
(1)权利能力不能转让、一律平等。
(2)起止时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出生标准:独立呼吸。
(4)出生和死亡时间的排序:出生/死亡证明>登记>其他(题干说明足以
推翻)。
(5)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时候,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且要求娩出时
为活体,若娩出时为死体,则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从一开始就没有,是谁的还
给谁。
2.民事行为能力:
(1)考查判定,给一个表述,问属于完人、无人、限人中的哪一种,依据
年龄、精神状态划分,若两个都有,则哪个更低以哪个为准。
(2)考查独立实施的:
①完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实施,自己做、自己担责。
②限人:纯获利益的、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可以单独实施。
③无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高频考点三:监护制度
29(一)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定
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解析】
1.监护是对未成年人(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的对象是被监护的人,简称被监护人)。
2.判断:只有无人和限人才需要被监护(错误),原因:表述不精准,未成
年人有16-18自己挣钱自己花,视为完人,但也是未成年人,也需要被监护。
3.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专人即
监护人,对于未成年的孩子而言其父母是其监护人,会监督其行为,如监督其写
作业,会管理其财产,如替未成年人管理其过年收到的压岁钱。
(二)法定监护
1.监护人范围
(1)未成年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当然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
序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解析】
1.法定监护:由法律明文规定。
2.未成年人: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当然监护。未成年人只要有父母,父母
有监护能力,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该监护状态不会因为父母的婚姻状
态的改变而改变。比如夫妻二人离异,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仍然是其监护人。
30(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
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该人至少是成年的完人,同时要按顺序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隔代亲,前后两者的地位平等,可以选一个担任,也
可以共同担任。
②兄、姐:没有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则轮到兄、姐,可以选一个人,也可
以一起担任。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如未成年子女的叔伯姑舅姨)或者组织(如
父母所在的单位),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
政部门同意(“三民之一”同意)。
3.假如这三类顺序都没有符合条件的人担任,则由公职监护人担任,即直接
由三民之一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
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
子女。
【解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成年的无人或限人,由
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说明是成年的完人)按顺序(有优先等级)担任监护人。
(1)配偶:成年人可能结婚,枕边人放在第一位。
(2)父母、子女:父母和子女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他们之间地位是平等的,
可以协商由一个人担任,也可以协商共同担任。
(3)其他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不包括堂表兄弟姐
31妹)、孙子女、外孙子女,他们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可以协商由一个人担任,也
可以协商共同担任。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如好友)或者组织(单位),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经“三民之一”
同意)。
2.若都没有人管,则由公职监护人担任,农村由村民委员会、城市由居民委
员会,或由民政部门担任成年无人、限人的监护人。
3.虽然法条给了优先等级,但可能出现所有的人都想担任监护人或同一顺序
中互相推诿,此时有解决争议的程序。
【解析】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1)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三民之
一)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
院指定后不服也需要服,要担责)。
(2)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指定后不服
也需要服,要担责)。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
实意愿(问一下被监护人想跟谁),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
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综合考量这些人的经济水平、健康水平、心理状况,
和被监护人的亲密程度等)。
(三)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解析】
1.意定监护:“意”指自己的意思,“定”指决定,意定监护即按照自己的
意思决定谁是自己的监护。
322.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要是成年的完人,才有资格自
己做主)。
3.何种形式操作: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
先协商,以书面形式(不能口头)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4.结果: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本来是成年完人,但现
在变为了无人、限人),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5.例:小迪和小美是成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关系亲密,小迪患有一
定的疾病,担心自己病发后会变成无人、限人,于是找到小美二人签订一份书面
协议,约定“一旦小迪变为无人、限人,由小美担任其监护人”,某天小迪病发
变为无人、限人,小迪的母亲、配偶想当其监护人,小美也想通过协议担任小迪
的监护人,此时以小美作为小迪的监护人,因为法条规定“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即当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发
生冲突的时候,以意定监护为主,若产生冲突依然听法定的,此时意定监护没有
意义,民法讲究意思自治。
【真题演练】
1.(2021 广东选调—单选)根据民法典,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
时,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中,应优先担任监护人的是( )。
A.兄、姐
B.其他近亲属
C.祖父母、外祖父母
D.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解析】1.C项:远近亲属,隔代亲,当选。【选 C】
2.(2022陕西职测—单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
确定有争议的,下列哪一个机构不具有指定监护人的权力?( )
A.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B.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C.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33D.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解析】2.A、B、D项:有争议的时候先找三民之一,三民之一不服的时候
找法院,也可以直接找法院,排除。【选 C】
3.(2021江苏公安—单选)社区民警上门服务时发现,阿尔茨海默症患者沈
某独居。经了解,沈某与妻子分居,其病重前与侄子书面约定,“失智”后由侄
子对其监护,遭沈某妻子反对。关于沈某监护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沈某妻子监护
B.由沈某侄子监护
C.由当地养老院监护
D.由沈某住所地居委会监护
【解析】3.“病重前”说明其是正常的成年完人,“其病重前与侄子书面约
定,‘失智’后由侄子对其监护”,说明沈某和侄子之间有书面协议确定监护人,
即二人之间有意定监护,意定监护无需经过配偶同意,因此是否遭受妻子反对不
影响意定监护的效力。
B项: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由意定监护为准,由沈某的侄子
监护,当选。【选B】
【答案汇总】1-3:CCB
34【注意】监护:
1.法定监护:
(1)未成年子女:
①父母:当然监护,不因父母的婚姻状况而改变。
②父母死亡或没监护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优先顺序)。
a.祖父母、外祖父母:前后地位平等。
b.兄、姐:前后地位平等。
c.其他人或组织,但是需要经三民之一同意。
(2)成年的无人、限人: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人或组织,需要经过三民之一同意。
(3)争议:
①先找三民之一指定,对其指定不服再找法院。
②可以直接找法院指定,法院指定后不能不服,否则要担责。
2.意定监护:由自己的意思决定监护人是谁。
(1)主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方式:和他人或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35(3)结果:当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发生冲突,由意定监护为准,意定监护
>法定监护。
3.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三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民政部门)之一担任。
高频考点四:宣告制度
(一)宣告失踪
1.概念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
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解析】
1.宣告制度:生活中有些人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对应的财产关系如何处理、
债权债务人找谁、配偶关系是否存在、配偶能否决定将子女单方送养给他人,这
些都是尚待决定的,长期尚未做决定的行为频繁出现的时候不利于社会稳定,因
此制定了宣告制度,包括2个,即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前提是有人失踪、有人
不见。
2.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制度由法院作出,若题干出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是错误的。
(2)判断: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有资格确定某人是失踪人(错误),原因:
有且仅有一个机关,即人民法院有资格作出判决宣告失踪。
2.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4)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间为 3个月)。
【解析】法律要件:同时满足 4个条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有人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持续下落不明。
36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具有被动性,利害关系人指与失踪
人有人身或财产关系的人,如亲属、债权债务人,这些人可以到法院申请。
4.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间为 3个月):会在人民法院官网或官报中发布
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法院收到某人的申请,某人下落不明已经达到 2年,利害关
系人到我法院申请其为失踪人,若本人或其他人看到这个人,请尽快通知人民法
院,若从公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没有人来找法院,则 3个月时间一到,依法判
决该人为失踪人。
3.效力(财产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述规定的人,或者前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4.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解析】
1.效力:财产代管(唯一),为失踪人找一个财产代管人,替失踪人管理其
财产。
(1)比如甲被依法宣告失踪,但甲还有 8 万元,此时会找一个财产代管人
管理甲的 8 万元,一般管理两项,若甲有未缴纳的税费,则从这 8 万元中缴税;
若甲欠的债没有还,则从甲的这8万元中还债。
(2)财产代管人一般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
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判断:若某人被宣告失踪,其配偶可以改嫁、子女可以被配偶单方送
养、其财产将变为遗产被继承(错误),原因:宣告失踪仅有一个法律效力,即
财产代管。
372.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法院不会自动撤销失踪宣告,需要本人或其利害
关系人到法院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撤销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撤销之后,财产代
管人管理失踪人的钱需要还回去,若钱多、钱少,财产代管情况需要进行汇报。
(二)宣告死亡
1.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
院推定其死亡的制度。
【解析】宣告死亡:重点,此处知识点更高密级。
1.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的制度。
2.考点:宣告死亡的确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干扰项:公安机关、民政部门,
它们没有资格判决一个人宣告死亡。
2.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普通期间为 4年;
意外事件为 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
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
宣告死亡。
随堂小思考:
①张三失踪 5年,其妻申请宣告失踪,其父申请宣告死亡。则法院如何判决?
②判断: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4)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为 1年/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38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
告期间为三个月。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解析】法律要件:需要同时满足。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生不见人,死不见尸。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通过“420”记忆,联想记忆为“死了都要爱你”。
(1)普通期间为 4 年:比如甲早上上班,下午没有回来,持续时间达到了
4年,此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去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2)意外事件为 2年:意外事件比如灾害、事故,由于这些事项下落不明,
生还可能性更低,所以下落不明达2年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
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机关已经确定该人不可能生存,此时不受 2年时
间的限制,即可以立刻申请,记忆为0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1)利害关系人:指与失踪人有人身或财产关系的人,如亲属、债权债务
人。
(2)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做题的时
候看是否符合宣告死亡规定的“420”,符合条件,能死则判死。
(3)命题:
①例:张三失踪 5年,其妻申请宣告失踪,其父申请宣告死亡。则法院如何
判决?答:已经下落不明满 5 年,符合“420”的要件,则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其
死亡。
②判断: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错误),原因:宣告失踪不是宣
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4.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告期为 1 年/3 个月):利害关系人到法院提交宣告
死亡的申请,法院会在官网或官报中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39(1)原则上,宣告某人死亡比较严肃,公告期间为一年(下落不明 4 年、
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2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如飞机
失事,我国相关机关出具了在该架飞机上的这些人无生还可能性的证明,则宣告
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0年)。
(3)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①普通情况: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如人民法院在5
月1日判决甲死亡,则甲的死亡日期为 5月1 日。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包括意外事件满两年、经证明不可能生
存0年的情况),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③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普通看判决,意外看事发当日。
【注意】
1.某人要想被宣告死亡,需要下落不明。普通情况 4 年、意外情况满 2 年、
意外+经证明不可能生还此时为 0年(如马航事件)。
2.由与其有人身或财产关系人来法院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会颁布寻找失踪
人的公告,普通情况 4 年、意外 2 年的公告期为 1 年,意外+经证明 0 年的公告
期为3个月。
3.公告期满该人仍然未出现,则依法作出判决,普通情况判决作出之日为死
亡日期;若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意外事件事发当日为其死亡日期。
3.效力(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40从形式上来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解析】效力:
1.从形式上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2.若一个人去世,其婚姻关系终止,其配偶可以再娶或改嫁,其子女可以由
其配偶单方符合条件送养给他人,其财产将作为遗产被继承人依法继承,即妻离
子散、家破人亡。
4.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死亡宣告。
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如下。
(1)人身关系方面。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
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
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2)财产关系方面。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民法典》有关继承的规定取得其财产的
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解析】撤销:
1.一旦该人重新出现,法院不会自动撤销死亡宣告,需要经本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2.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
(1)人身:
41①婚姻关系:
a.原则上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比如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甲亡
者归来,则甲和其妻子翠花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b.例外:配偶再婚(再婚过,只要和他人缔结过婚姻,不论现在的婚姻状况
如何,不能自行恢复,比如翠花和隔壁的二牛结婚,但后来离婚,现在翠花单身,
即使甲亡者归来,此时也不可以自行恢复,但甲可以和翠花再次去民政部门领结
婚证);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比如翠花以书面形式向婚姻
登记机关表示不想和甲继续生活,此时保护翠花,与甲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②子女: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发现儿子小张依法被隔壁二牛收
养,甲不得以未经本人(甲)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意味着小张和二牛
的收养关系继续合法有效,因为当时二牛是依法收养的,法律保护现行有效的法
律关系;若小张未满 8周岁,需要经过二牛同意才可以将小张要回来,若小张已
满8周岁,此时需要经过二牛和小张的同意,同意后孩子才可以要回来,否则孩
子就是别人的。
(2)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民法典》有关继承的
规定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比如甲亡者归来,发现自己的房子被儿子
小甲继承,其车被妻子翠花继承,甲亡者归来后可以向儿子小甲要回房屋、向妻
子翠花要回车;无法返还的,比如车子被卖掉、房子坍塌等,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适当补偿即看着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再找法院,按照继承有关规定取得财
产的民事主体一般和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正所谓“清官难断
家务事”,因此是予以适当补偿。干扰项:照价赔偿。
42【解析】
1.宣告制度的流程:有人不见、失踪了,利害关系人找到法院申请,人民法
院收到申请后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后该人未出现,依法作出判决。
2.宣告失踪的期限满2年;宣告死亡的期限是 420。都需要由利害关系人到
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 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原则上是1年,只有
是意外事件或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此时公告期为 3 个月;宣
告失踪的效力只有一个,即财产代管;宣告死亡的效力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与
自然死亡具有同等效力。
【真题演练】
1.(2021安徽职测—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
落不明满(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依次
填入横线部分正确的是( )。
A.一年;公安机关 B.二年;人民法院
C.三年;人民法院 D.四年;公安机关
【解析】1.考查宣告失踪。【选B】
2.(2018北京公安—单选)根据民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可以向法院申请
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情况是( )。
A.下落不明满 4 年 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年
C.丧失意识满 5 年 D.被宣告失踪满 2年
【解析】2.掌握宣告制度的核心。
A、B、D项:核心都是该人失踪不见,某人若被宣告失踪,说明该人下落不
明满2年,且法院发布寻找失踪人公告期3个月满之后才有可能被宣告失踪,该
人在被宣告失踪后又满2年,可以申请宣告死亡,排除。注意:虽然说宣告失踪
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申请其失踪或死亡,但当有人想
申请其宣告失踪、有人想申请其宣告死亡,此时是能死则死。
C项:如植物人,没有意识,没有任何辨认和认知的能力,但并不一定会失
踪,宣告制度的前提是有人不见、失踪,当选。【选】
433.(2016江西法检—单选)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
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 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
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
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乙恢复
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关于甲可否与乙自动
恢复婚姻关系及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行为是否无效,下列正确的是( )。
A.不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行为有效
B.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行为无效
C.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行为有效
D.不能自动恢复婚姻关系、收养行为无效
【解析】3.法官判决甲宣告死亡,乙可以再次缔结婚姻,也可以单方将孩子
送给丙收养,甲亡者归来,二人的婚姻关系原则上可以自行恢复,但有两个例外,
即配偶再婚过,乙和丁缔结过婚姻,甲乙的婚姻不能自行恢复。亡者归来后不得
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因此收养行为有效。注意:题干中“自动
恢复婚姻关系”不严谨,应该是“自行恢复”,本题对比择优。【选A】
44【注意】宣告制度:
1.宣告失踪:
(1)失踪期限:2年。
(2)程序: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法院发布公告(3个月)。
(3)效力:财产代管(唯一)。
(4)撤销: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财产代管人代管的财产需要移交,
并汇报财产代管情况。
2.宣告死亡:
(1)失踪期限:普通 4年、意外2年、意外+经证明0年。
(2)程序:
①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法院发布公告
②4 年、2年的公告期为 1年;0年的公告期为 3个月。
(3)效力:
①形式上:与自然死亡等同,即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②死亡日期:普通情况是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则是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
其死亡日期。
(4)撤销:
①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人身:
a.配偶关系原则上自行恢复,但有例外,即配偶再婚过,或书面向婚姻登记
机关表明不愿恢复。
b.子女: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③财产:一般继承而发生的财产主体可以向其要回;若无法返还的,适当补
偿。
3.两者关系: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对于同一人,有人申请宣告失踪,有人申请宣告死亡,符合宣告死亡
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即能死则判死。
45高频考点五: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
为。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
关系的行为。
1.意思表示:指将自己家想和他人达成民法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达出来,
既可以通过书面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比如甲想买乙的东西,可以找到乙问价格,
再比如甲想报培训班,可以找到工作人员问何时开班。
2.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两项,即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民法法律关
系指人身或财产关系,比如甲和万科企业签订了一份买房合同,甲想买一个住宅
房,甲和万科企业是民事主体,通过签合同的方式是以书面形式表明彼此之间想
达成法律义务关系,从而设立民法的法律义务关系,即合同关系(设立民事法律
关系);若合同签订之后甲发现自己不需要住宅,而是需要商铺,可以和万科企
业协商一致,将住宅改为同等价格的商铺(变更民事法律关系);但由于发生疫
情,双方都有难处,无法达成买买商铺的行为,于是二人协商一致后合同终止(终
止民法法律行为)。
3.注意:意思表示是核心,只有将想和别人达成权利义务关系表达出来才有
可能跟成立法律义务关系,若只是闷在脑子里,此时大家都不知道。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口诀:真实有能力,守法守道德
【解析】
461.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考查方式:
(1)原文考查:给出四种效力中的某种情形,给出法条原文,需要了解效
力如何,通过口诀记忆。
(2)通过案例考查最终的效力如何,一般考查经典案例,考试一般是经典
案例的变形,如将5 万改为3万、将走私改为贩毒、将受贿改为行贿、将张三改
为李四。
2.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三类,完人可以
做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限人可以单独做两类事情,即纯获利益的、与年龄智力
相适应的,无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可以做。
(2)意思表示真实:不是基于胁迫、没有遭遇欺诈、也没有发生误解,是
其真实想法、真实情感的表达。
(3)内容层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道德底线、
公序良俗。
(4)例:比如同学们和粉笔签订了课程服务协议,同学和粉笔都具有相应
的民事行为能力,该事情是你情我愿、意思表示真实,对于培训的内容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一经作出具有民事上
的效力。
(5)口诀:真实有能力,守法守道德。“真实”对应第二条,“有能力”
对应第一条,“守法守道德”对应第三点。
(6)命题: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若想有效,行为人需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错误),原因:此处不是完人,而是相应的行为能力,限人可以单独购买辣
条、单独接受赠与,这些与年龄智力相适应、接收赠与等纯获利的行为是可以的。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7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
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口诀: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补充说明: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有两种情形
1.法律规范直接禁止的行为。
2.法律规范并未禁止,但是需要进行备案登记。若无备案登记,虽然行为本
身违法,但是涉及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解析】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该事情从作出的一开始,从成立之初激素
无效的;当然无效即理所当然、自然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 5 岁的孩子将家里
的钢琴卖掉,签订的买买钢琴合同是无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简单记
忆为“双方虚假”,典型的是阴阳合同、挂羊头卖狗肉,比如某演员和某制片公
司签订了一份演艺合同,原本片酬为2个亿,但为了避税,二人将2个亿的合同
改为了2000万,2000 万的合同行为人演员和相对人制片公司都知道是假的,二
人都不会以 2000 万作为最终交易的金额,法律也不会承认该合同,直接认为该
事情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比如甲让乙代替自己买车,乙找打店家表示“甲人傻钱多,40 万的车向甲要 50
万,多得的10万元我们二人平分”,该协议是行为人乙和相对人店家恶意串通,
通过该协议获得的 10 万元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该协议是二人相互勾结损害他
人的行为,相当于拿着法律的武器去伤害他人,法律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合法利益,
拿着武器伤害他人法律不会认可,因此是无效的(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包养协议、赠与小三遗产的协
议、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发生在昆山的真实案例,某男子和某女子订立了一份
包养协议,该男子为该女子提供 2 年性服务,2 年期满后女子给男子一辆豪车,
482年期满后男子要求履行女子包养合同,要求女子送车,但该女子不同意,男子
将女子告上昆山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不会管该事情,包养突破道德底线,自作出
的那一刻就是无效的,人民法院驳回了该男子的请求。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
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①强制性规定:该事情法律禁止做,或该事情应当做,即法律要求必须做。
强制性规定有的时候违反是无效的,有的时候违反不无效。
②法律规范直接禁止的行为:如法律禁止贩毒、走私、行贿受贿,若有人基
于此而签订对应的合同,该行为直接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③法律规范并未禁止,但是需要进行备案登记(比如法律不禁止人们经商,
若要开公司或企业,需要进行备案登记,方便国家机关的监督)。若无备案登记
(没有按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即违法),虽然行为本身违法,但是涉及的民
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比如开店法律不禁止,但需要办理手续。
a.若甲未经许可开了一家店,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b.若顾客在甲的店里买了快餐(买卖快餐合同),意味着买卖快餐合同的行
为依然有效,为了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大家买东西的时候一般不会看其是否办
证、办证的范围是否符合经营的范围,因此为了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虽然店家
的行为违法,但普通百姓作出的行为是无辜的,该有效继续有效。
2.口诀: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小孩”对应第一条;“假”对应第二
条,“串”对应第三点,“缺德”对应第四点;“违法”对应第五条。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
常考误解:对方当事人、品种、价格等的错误认识
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显失公平。(常考:利用他人处于危困状态)
口诀:大瓶(平)炸(诈)破(迫)
49【解析】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成立之后,符合条件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
当事人,可以找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将行为撤销,一旦行为被撤销,该行为也
是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相等,无效民事法
律行为是一作出就当然无效,无需找任何机关确认;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只有被
撤销才自始无效。
(1)重大误解;各地对“重大”的认定不同,考试不考查该词语;常考误
解,即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是你骗我、我骗你,而是存在误会。
①常考误解:对方当事人(比如乙准备找甲签合同,但签约当天没有戴眼镜,
误将小甲当作甲将合同签订,乙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误解的一方乙可以申请
撤销)、品种(比如甲原本想买红木家具,但在逛商场的时候误将杉木当作红木
而买回家,误解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价格(比如甲将5000元的东西当作 500
元进行购买,刷卡的时候发现其价格是 5000 元,考试中出现“标错价”“看错
价”一般是对价格产生误解,具体谁进行举证考试一般不考)等的错误认识,产
生误解后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将行为撤销。
②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为什么、做该事情的原因错了不属于重大误解,
行为该有效依然有效。比如甲去相亲,觉得自己这次相亲一定可以成功,同时对
面的女生一直对着甲笑,于是甲买了一套房子作为自己的婚房,但买完婚房后乙
对甲说“我们做朋友更好”,此时甲不能以买房的动机错误而撤销买房合同。
③例:甲参加公务员考试后觉得自己考的非常好,于是购买一套西服作为自
己的面试正装,但笔试出来后甲落榜,甲对买西服的动机产生错误,不能称为重
大误解,该行为继续有效。
(2)欺诈:一方欺骗另一方,比如中介骗甲房子有学区,甲购买了房子。
被欺骗的甲可以找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3)胁迫:威胁他人、逼迫他人,比如中介拿着刀指着甲,表示若不买自
己的房子就捅死甲,被胁迫的一方甲可以找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撤销买房合同。
(4)显失公平。常考的是“利用他人处于危困状态”“趁人之危、趁火打
劫”,比如甲生重病急需钱,乙知道该消息后利用甲缺钱的状态主动找到甲,乙
表示“甲可以将自己家甲价值 100 万的房子,以 50 万的价格卖给乙”,若甲将
50房子卖了,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甲利用乙处于危困状态而订立的,双方之间的
权利义务失衡,受损失的一方可以找法院后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2.口诀:大瓶(平)炸(诈)破(迫)。“大”对应重大误解,“平”对应
显示公平,“炸”对应欺诈;“破”对应胁迫。
3.原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趁人之危,至少有一方主体在做该事情的
时候和其真实的意思表达不一致,即意思表示不真实,要么被误会、要么被欺诈、
要么被胁迫、要么被利用,总之即有一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不太真实,因此法律给
其选择的余地,可以选择找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有的人虽然被欺诈、被胁迫、
被利用、被误解,但其觉得该事情办的也可以,比如甲原本想买的是学区房,但
被中介欺骗,发现该房子并不是学区房,但房子周围正在修地铁,房子依然涨价,
此时甲虽然被骗,但也不会申请撤销,因为民法讲究自愿原则。
4.欺诈 VS 双方虚假:欺诈指一方骗另外一方,二人想达成合同,比如中介
虽然骗了甲,但甲真的想买房子、乙真的想卖房子,可以申请撤销;双方虚假,
如合同的片酬本身为 2个亿,但只签订了2000 万的合同,二人不想以2000 万的
价格达成交易,只是挂羊头卖狗肉。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3.债务承担。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
口诀:限人欠债
【解析】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该事情作出后其效力是有效的、无效的尚未能
决定,需要等待真正有权利的人做决定。
(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以他人的名义从事活动为代理,如甲让乙替
自己买衣服,乙以自己的名义给甲买了衣服,即代理;欠缺代理权即甲没让乙给
自己做事,乙擅作主张以甲的名义买衣服、买鞋子。
①比如甲未经乙的授权,直接以甲的名义购买了一件衣服,该行为是典型的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效力待定稿,需要等待被代理的一方甲做决定,若甲觉
51得乙的衣服买的挺好的,则该事情有效;若甲觉得不行、衣服丑,此时可以认定
为无效。
②乙在店家买衣服,但乙买衣服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店家此时也会着急买
卖行为长期处于待定的行为,店家可以催告被代理人甲予以追认,给甲 30 天的
时间思考乙给甲买衣服的事情,若 30 天内甲未作表示,则视为甲拒绝追认(追
加认可),该事情从效力待定变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①比如 9 岁的孩子将家里的钢琴以 10 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三,二人签订了买
卖合同,9 岁的孩子对 10 万元没有认知能力,卖钢琴的行为是超越其民事行为
能力范围的行为,效力是待定的,一般需要等 9岁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做
决定,父母觉得可以,该行为有效;父母觉得不可以,该行为无效,父母做决定
之前效力待定。
②若一直效力待定,此时张三也会着急,张三可以催告小孩的父母赶紧做决
定(30天),若30天内父母没有搭理张三,视为婉拒,则效力从效力待定变为
无效。
③限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效力待定(错误),原因:若限人独自实施
的纯获利益的事情,或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限人可以自己做。
(3)债务承担/债务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比如甲欠王某
5万元,甲是欠钱的一方,有义务还钱,为债务人;王某有资格要钱,为债权人。
甲找到小龙协商一致,5万元让小龙直接还钱给王某,但转移的行为是效力待定
的,需要等待债权人王某做决定。若王某觉得小龙的经济状况良好、信誉良好,
转让给小龙是可以的,则该行为有效;若小龙昨天出事,王某觉得小龙现在一分
钱都没有了,此时王某可以拒绝,债务转移的行为无效。甲和小龙可以催告王某
同意(30 天),若30 天内王某未作表示,视为王某拒绝追认。
(4)总结:欠缺代理权、限人实施的超能行为、债务转移的行为,这些人
没有资格做该事情,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限人不能实施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范围
的行为;转移债务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没有资格转移。这些行为是做这件事
的主体资格不够,因此找真正有权利的人做决定给。
522.口诀:限人欠债。“限人”对应第二条;“欠”对应第一条;“债”对应
第三条。
【真题演练】
1.(2019 联考—单选)6 岁的小凡身高 1.05 米,某日他瞒着父母独自去商
场购买 4000 元的平板电脑。当天,其父母将一切完好的平板电脑退还并要求退
还全款。商场以“电子商品一经使用,只换不退”为由拒绝。根据相关法律,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商场既不用退货退款,也不用换货
B.商场做法正确,电子产品只换不退
C.商场做法缺少法律依据,应全额退款
D.商场应收取平板电脑原价 50的折旧费
【解析】1.C 项:做事的主体是一个无人(6 岁),无人单独实施的任何法
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当选。D项:若电脑存在问题,商场可以在有问题、
贬损的范围内要求父母承担一部分责任,就损坏的部分进行相应赔偿,本题不涉
及,排除。【选C】
2.(2015联考—单选)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15 岁的乙与某销售公司签订购买 2部手机的合同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与他人签订房屋购买合同
C.丙雇佣丁的商船走私品牌手机,并与丁达成利润分成协议
D.戊通过向领导行贿的方式与某国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解析】2.A项:15岁的孩子购买两部手机超出其认知范围,需要等其父母
做决定,当选。B项:不能辨认说明是全疯的,所做的行为直接无效,排除。C项:
走私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行为一经作出直接无效,排除。D项:行贿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排除。【选A】
【答案汇总】1-2:CA
53【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核心是意思表示。
1.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不违背公序良俗。
2.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口诀“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3.效力待定:事情是否有效等待真正有权利的人做决定,都属于主体不够格,
需要真正够格的人拍板。口诀“限人欠债”,第三方主体可以催告真正有权利的
人快速做决定,一般给30天的时间,如30天内未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效力
从待定变为无效。
4.可撤销:该行为成立后,当事人可以找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情形是
“大瓶炸破”,一方或两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不是很真实,因此给其选择的余地,
选择是否认,若不认可以申请撤销。误解包括对对方当事人、对品种、对价格(看
错价、标错价)的错误认识;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因为动机错误不影响民
事法律行为的关键,找谁、东西是什么、价格多少是清楚的,只是为什么做该事
情的内心起因错误,此时法律不管,该行为该有效则继续有效)。
54遇见不一样的自己
Be your better self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