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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法规增补内容(2025 年国考&江浙沪鲁京津川考)
——马克
【郑重提醒】新修法规以原文性考察为主,此部分内容较少,主要是背诵记忆,没有视频,
只有讲义。大家无需打印,考前简单过一遍(尤其是考行政执法的同学)。重点已经在讲义
中被描蓝,大家只需要看蓝色重点部分,注意的事项已用黄色高亮进行标注。
一、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注意】三个密级。注意各自对应,
关键词已描蓝。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七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注意级别权限,防止命题人张冠李
戴,规律是:级别越高,确定的密级越多。】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
密;
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注意】设区的
市级机关不得确定绝密级国家秘密。
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
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注意】不能确定期
限的情况,不是不确定期限,也不是最长期限,而是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
级不超过十年。【注意】三种密级与期限的对应。级别越高,时间越长。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
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注意】解密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注意】此处是最
1小范围,避免命题人改成“最大范围”。这句话可以结合常识进行判断。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
限定到机关、单位,由该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
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
关决定。【注意决定变更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注意】此处写的是“每年”,
避免命题人改成“三年”“五年”等。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注意】此处是“自行解密”,避免命题人改成“需
要审批后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
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
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
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注意】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
决定主体,和前面决定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主体是一样的。】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
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
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
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注意】级别是“绝密级”,避免命题人改成“机
密”和“秘密”。
第四十三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
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注意人员的分类】
二、慈善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注意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慈善工作【注意】主体与职责的对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注意日期】
2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
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注意】非营利性组织,避免命题人改成“营利性”。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大致浏览成立条件,类似于公司成立的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意登记主体】,民
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
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注意】描蓝的细节。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
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这个法条中的时间都是五年】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大致浏览组织终止的情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
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
并向社会公告。【注意】此处一定是“转给其他慈善组织”,不能分配给组织成员和发起人。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
公告。
第三章 慈善募捐
3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注意:慈善募捐分
为“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
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注意时间:满一年】。民政部门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
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
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注意场域】,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
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
地域限制。
第二十九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注意定向募捐的时间】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
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
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
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
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注意必须交付的情形:简单记为:公开承诺 + 扶贫济困 + 突发事件】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
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
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
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
行为。【注意】此处是“受托人”的名义,避免命题人改成“委托人”。
第六章 慈善财产
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
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注意】【慈善财产的用途】
第六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
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
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
百分之七十【注意数字: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
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
公开说明情况。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九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
施情况。【注意信息公开的时间:都有“三个月”】
①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
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
②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
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十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六条 ①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注意】此处是“优惠”,避
免命题人改成“免征”。
5第八十七条 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此处是“优惠”,避免命题人改成“免征”。
③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
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时间:三年内】
④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十九条 ⑤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注意】此处是“优惠”,避免
命题人改成“免征”。
第九十一条 ⑥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
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注意】此处是“免征”,避免命题人改成“减征”。
三、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粮食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
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注意:
此处可以进口,避免命题人改成“不得进口”】,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提高粮食生产、
储备、流通、加工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第三条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
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注意】党政同责。
第二章 耕地保护
第十条 国务院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注意】
此处是“总量不减少”,避免命题人改成“总量增加”。
第十二条 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注意】严格控制土地的
利用用途,确保耕地不减少,不得随意转化为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
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在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范围。
第三章 粮食生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合理布局粮食生产,粮食主产区、主销区、
产销平衡区都应当保面积、保产量。【注意】不同地区承担的粮食安全责任,注意对应,防
止命题人张冠李戴。
①粮食主产区应当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②粮食主销区应当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
③粮食产销平衡区应当确保粮食基本自给。
第四章 粮食储备
6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政府粮食储备体系。政府粮食储备分为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
【注意分类和具体用途】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
等。
中央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和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总量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政府
粮食储备的品种结构、区域布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注意】确定主体是:国务院。
第三十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
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
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承储中央政府粮食储备和省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注意级
别,一个是中央,一个是省级】
第七章 粮食应急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
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
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毁坏粮食作物青苗价值五
倍以下罚款。【注意】五倍以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谷
子、高粱、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注意】杂粮和粮食的范围。
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参照适用本法。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
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
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注意描蓝的职
能】
7(一)发包农村土地;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
(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
(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十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注意】法人的种类是特别法人,避免命题人改成“营利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
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注意】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条 【注意不同主体的职责对应,防止命题人张冠李戴】
①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
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
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成员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
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
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
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8(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
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权利。【注意】只能拥有这三项权利,无法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
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
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注意】丧失成员身份的
情形,理解记忆。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
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
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
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认本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后,应当
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9书。【注意登记的主体】
第二十三条【合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应当由各自的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注意不同主体完成的工作,成员大会决定,乡
政府审核,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合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继。
第二十四条【分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分配财产、分解债
权债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应当由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注意不同主体完成的工作,成员大会决定,乡政府审
核,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分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时已经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达成清偿债务的书面协
议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规律】职权不用每条都记,注意规律,
成员大会决定大事,只决定不执行。关键词是“决定”。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五)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
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七)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
益分配方案;
(八)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
定;
(九)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10(十)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
(十一)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注
意此处是“三分之二”,避免命题人改成“过半数”。】。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
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
员主持。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注意此处是“三分之二”,避免命题人改成“过半数”。】,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
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注意法定代表人】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
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第三十条 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规律】不用每条都记,
理事会进行具体执行,关键词“起草”“执行”。
(一)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三)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
(四)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
(五)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
(六)起草投资方案;
(七)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
(八)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
(九)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十)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
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十一)接受、处理有关质询、建议并作出答复;
11(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注意此处是“三分之二”,
避免命题人改成“过半数”。】。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
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
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注意】可以交叉任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
监事。【这句话凭借常识判断】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
得有下列行为:【重点掌握(二)(三)(七),其他内容命题人不容易出错误选项】
(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
(七)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未及时提起诉讼的,十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
的,前款规定的提出书面请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
12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六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
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
五、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
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注意】四
类事件。
第三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注意四个级别】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
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注意】
以“预防”为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
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
偿。【注意】此处是“补偿”,这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避免命题人改成“赔偿”。
第十三条 因依法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致使诉讼、监察调查、行政复议、仲裁、国家赔
偿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此处是“中止”,中间停下来等一等,等到障碍消除之后可以继续机型诉讼、仲裁
等活动,一定要小心,避免命题人改成“终止”。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注意】属地管理为主。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注意主体:县人
民政府】。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
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
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注意】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因为这属于紧急情况,
特事特办。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
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注意】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必须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13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其应对管理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
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注意主体: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
政府共同负责。共同负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
根据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立协同应对机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注意主体: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可以依法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对
的决定、命令、措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
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注意】机构
往往不独立,产生的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
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
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
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
全防范措施。【注意】县政府、设区的市政府和省级政府调查登记评估的范围不同,区分点
在于是否重大和特别重大。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综合性常备骨干力量【注意名称】,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
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其组建的应
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防范和减少应急救援人
员的人身伤害风险。【注意】此处是应当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
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
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注意】级别和颜色的对应。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14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
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
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
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
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
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
的常识,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第六十七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采取本
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
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
医疗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
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
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注意】区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警报发布后所要采取的措施,重点记一级、二级,
剩下的排除去选,一级二级警报措施中,重点记描蓝的部分。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注意四级级别】
15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九十条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工
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
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律:都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
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法律对前款行为规定了处罚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
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
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六、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注意】【此处的年龄是八
周岁,符合《民法典》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要求】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
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注意
年龄】【《民法典》中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处的分界点为16周岁】。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
16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
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注意】这是国家“双减政策”的具体落实。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注意】不得揠苗助长、
超前教育,教学内容应该符合未成年人的学习规律和成长规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四十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
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
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注意】区分哪些是免费开放,那些事优惠开放。记住免
费的情形即可,剩下的排除去选。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注意】不得非法雇佣童
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
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注意】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也不得招用已满 16 周岁
的未成年人。比如歌舞厅、酒吧、网吧等。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七十二条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
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年龄】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属于敏感信息,处理的时候一定要非常谨慎。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注意
时间段】这个时间应该是未成年人休息的时间。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
号注册服务【注意年龄】;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
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总结】【未满16周岁压
根就不能拥有网络直播发布账号,已满16周岁可以拥有直播账号,但是需要征得监护人同
意】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
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
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注意】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主体和监护资格的撤销主体是
人民法院。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17七、刑法修正案十二
①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注意罪名】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注意此处的主体新增了“监事和高管】,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
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注意】这个罪名不仅适用于
国有企业,也适用于普通的民营公司、企业。
②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注意罪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
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注意】这个罪名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也适用
于普通的民营公司、企业。
③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注意】行贿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
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
18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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