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档>2023.08.30+刑法高频考点(上)+陆川+(讲义+笔记)(高分常识分专项课)_2026考公资料_(10)粉笔_2025粉笔国考省考980(课+笔记)_粉笔980(25多省)_02025年980系统班补充课程FB_讲义

2023.08.30+刑法高频考点(上)+陆川+(讲义+笔记)(高分常识分专项课)_2026考公资料_(10)粉笔_2025粉笔国考省考980(课+笔记)_粉笔980(25多省)_02025年980系统班补充课程FB_讲义

  • 2026-03-11 19:06:24 2026-02-05 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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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高频考点(上) (讲义+笔记) 主讲教师:陆川 授课时间:2023.08.30 粉笔公考·官方微信刑法高频考点(上)(讲义) 考点一、基本原则和管辖 一、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 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 则 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罪责刑相适应原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则 相适应。 二、管辖 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 空器。 (2)犯罪地,指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属人管辖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 追究。 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 前提: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1 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普遍管辖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 【真题演练】 1.(单选)Jack,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年5月14日以旅 游者的身份到中国旅游,6月3日,施某在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新 加坡途中,因琐事而与邻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 右眼刺伤致失明。关于本案是否可是适用我国刑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1A.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且受害人亦为外国人。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 适用我国刑法 B.该案中涉案人员施某是外国政府职员,依照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因而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 C.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施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该飞机正在中国领空,则 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领空则适用他国法律 D.施某杀人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飞机内,是在中国刑法规定的领域效力范围内, 触犯了中国刑法,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2.(多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以外, 都适用本法。这里的“领域”包括: A.领陆、领水、领空 B.我国的船舶、航空器 C.我国驻外使、领馆 D.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 3.(单选)我国刑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对 法律没有规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 A.不定罪 B.依照习惯定罪 C.依照法律定罪 D.依照以往判例定罪 考点二: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 ①年满16周岁。 完全刑事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责任能力 ③醉酒的人。 主体 自然人 完全无刑 ①不满12周岁的人。 事责任能力 ②精神病人。 相对无刑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 事责任能力 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 2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 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已满75周 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 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减轻刑事 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责任能力 不满十八过失翁 应从减 老翁故意半癫疯 可从减 又聋又哑或盲人 可从减免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直接故意 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间接故意 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心理态度。 主观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方面 疏忽大意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 的过失 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过于自信 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的过失 心理状态。 【真题演练】 31.(单选)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结果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 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 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2.(单选)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A.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 B.十五周岁的李某,因过失导致他人伤残 C.二十周岁的周某,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 D.三十五周岁的聋哑人宋某,入户盗窃现金5000元 3.(单选)醉酒的人犯罪: A.应负刑事责任 B.不负刑事责任 C.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D.情节严重的才负刑事责任 考点三:排除犯罪的情形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 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 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过当防卫(又称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 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 紧急避险 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 4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真题演练】 1.(单选)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 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 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单选)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 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 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 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 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 性( )。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3.(单选)甲某的邻居乙某患有精神病,某日乙某乘家人看管不严之机,溜 出家门,随即持菜刀追砍甲某年仅7岁的儿子。甲某情急之中,顺手拿起一根铁 棍追赶过去,并将乙某打倒在地,致乙某重伤。甲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5C.防卫过当 D.避险过当 4.(单选)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 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 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A.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C.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 法权益 D.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 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考点四、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 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意表示:将犯罪意图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表达出来。 犯罪未遂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 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 当减轻处罚。 【真题演练】 1.(单选)杨某欠张某一笔4万元的旧债拒绝偿还,杨某心起歹意想刺杀张 某,于是准备好了剪刀、麻袋、麻绳。但在刺杀张某的路上,杨某接到母亲的电 话说父亲腿骨折需要送医院,就立即赶回家中。杨某的行为属于: 6A.犯罪中止 B.犯罪停止 C.犯罪预备 D.犯罪准备 2.(单选)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 制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 没有窃取现金。李军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3.(单选)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表示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7刑法高频考点(上)(笔记) 【注意】 1.本节课主要讲解四部分的内容,即刑法的概述、刑法的犯罪主体及其主观 方面、刑法排除犯罪的行为、刑法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课程时长:2小时。因为是录播课,听课过程中遇到问题无法及时问老师, 为了防止大家有问题无法解决,课上会将同学们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讲解。 考点一、基本原则和管辖 一、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 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 则 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罪责刑相适应原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则 相适应。 【解析】 1.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有且仅有这三个。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只要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能定罪、不能处罚。假如单独的吸毒、嫖娼则不构成该 罪,我国刑法有400多条罪名,没有吸毒罪和嫖娼罪,所以就不能定该罪,会构 成行政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常考表述,也表述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 何人在适用刑法时都是平等的,不因漂亮还是丑陋或者高矮胖瘦等而区别对待。 比如甲与王某一起杀人,不能因为王某胖就多定几年罪,甲瘦就少定几年罪。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表述为罪刑相当/罪刑相适应,常考表述。即犯 多大的罪,就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比 如:故意杀人罪比重婚罪判得更重,因为相对于重婚罪,故意杀人罪是要了别人 的命,一般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轻也要三到十年有期徒刑,重婚罪最高法 8定刑是两年有期徒刑。 2.考查方式: (1)直接考查:问哪些属于/不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且仅有罪刑法定原 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三个。 (2)间接考查:给出例子或者一句话,考查对应关系。如“王子犯法与庶 民同罪”,王子和庶民都是同罪的,对应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区分:“放火罪要比失火罪承担更重的刑”,对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侧重是否要定罪、是否要处罚,即强调要不要的问题;“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侧重轻或是重点量刑的问题,即强调轻重的问题。 3.干扰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属于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管辖 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1)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驻外使领馆、船舶、航 空器。 (2)犯罪地,指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属人管辖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 追究。 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 前提: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3 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普遍管辖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 【解析】 1.管辖:即我国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可以管的问题。判断依据是看是否有相 应的管辖权,如果有就可以管,否则不能管。刑法的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属 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属地管辖权:看“主权”,即“在我的地盘我能管”。 9(1)领域范围: ①三领:领陆、领水、领空。 ②驻外使领馆:即领土延伸。比如中国驻美国的大使馆,视为我国的领土延 伸,视为我国的领域,若在驻美国的大使馆中发生刑事凶杀案,依据我国刑法可 以管辖。 ③船舶、航空器:旗国主义;船舶和航空器悬挂哪国的国旗就归哪国管辖。 如中国的船舶行驶到日本领域,上面一个德国人杀了美国人,适用旗国主义,我 国刑法可以管辖。 a.做题技巧:只要是我国的飞机、船舶、航空器,适用旗国主义,无论飞(行 使)到了哪里、上面发生了什么,都属地管辖。如果考试时遇到题目经过分析, 某事外国可以管,我国也可以管,考试按照理论选择我可以管即可,不考虑外国 能否管的情况。 b.国际列车不适用旗国主义,如果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了相关协定则按照协 定进行管辖,如果没有协定就看最初停靠地或者目的地在哪里,若一直没有停靠, 目的地是俄罗斯,则归俄罗斯管辖。 (2)犯罪地:犯罪的行为地或结果地之一的(关键词“或”,若改成“和” 则错误),只要有之一发生在我国,我国就可以管辖。比如:某河流经过中甲边 境线,A在甲国的河流投放毒药,毒药顺着河流流到我国毒死了中国人,此时属 于犯罪地在我国,虽然行为地在甲国,但结果地在我国,依照属地管辖权,适用 我国刑法管辖。途径地:刑法中只有行为地和结果地的说法,无途径地一说,行 政法中会涉及途径地。实际中按照擦边主义处理,即只要擦边我国就可以管。 3.属人管辖权:看国籍,中国公民跑到外国犯罪(前提),依据属人管辖权 我国可以管;如果我国的人在国内犯罪,为属地管辖权。区分情况: (1)普通百姓:到国外犯了轻罪,即最高刑为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常考 的典型轻罪是侮辱罪),可以不予追究。 (2)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无论犯了轻罪还是重罪,一律追究(无 条件适用)。一律:必须、一定;“可以不予追究”意味着可以追究,也可以不追 究,司法机关有选择的余地。比如:张三在日本大骂日本人,若触犯侮辱罪,这 是典型的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他是普通百姓,此时“可以不予追究”; 10若他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此时代表国家形象,则一律追究。 4.保护管辖:侵犯了我的利益我可以管,即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 犯罪(如果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欺负我国公民,为属地管辖;中国人在国外侵犯 了中国人自己的利益,依据属人管辖进行管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是“且”的关系。 (1)外国人所犯之罪是重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是典型的重罪,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都是典型的重罪。 (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当受到刑法处罚:典型如组织 买卖器官罪,在我国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在伊朗是合法的,且有买卖器官的中介 所。如果伊朗人在伊朗本地单纯买卖中国公民的器官,不适用保护管辖权。若在 买卖器官的过程中涉及到其他的行为,如强迫、杀害、伤害中国公民等,涉及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此时我国可以管。 (3)比如:张三去泰国找人妖玩,被缅甸人杀害,则依据保护管辖权我国 可以管辖。即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故意杀人在我国是典型的重 罪,且纵观世界各国,故意杀人都要受到刑罚处罚,故我国可以运用保护管辖权 进行管辖。 5.普遍管辖权: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 规定的犯罪,典型的有海盗、贩毒、贩奴、劫持航空器、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等。 如某外国贩毒的毒枭,虽然没有在中国贩毒,但某天到中国旅游了,此时依据普 遍管辖权,中国可以管。 11【真题演练】 1.(单选)Jack,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年5月14日以旅 游者的身份到中国旅游,6月3日,施某在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新 加坡途中,因琐事而与邻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 右眼刺伤致失明。关于本案是否可是适用我国刑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且受害人亦为外国人。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 适用我国刑法 B.该案中涉案人员施某是外国政府职员,依照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因而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 C.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施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该飞机正在中国领空,则 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领空则适用他国法律 D.施某杀人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飞机内,是在中国刑法规定的领域效力范围内, 触犯了中国刑法,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解析】1.D 项:乘坐中国航空,适用“旗国主义”,依据属地管辖我国可 以管,当选。B项:“外国政府职员”在题干中并没有说明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权, 所以不予考虑,排除。【选D】 2.(多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以外, 都适用本法。这里的“领域”包括: 12A.领陆、领水、领空 B.我国的船舶、航空器 C.我国驻外使、领馆 D.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 【解析】2.D项:视为外国的领土延伸,排除。【选ABC】 3.(单选)我国刑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对 法律没有规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 A.不定罪 B.依照习惯定罪 C.依照法律定罪 D.依照以往判例定罪 【解析】3.“法律没有规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则不定罪。【选A】 【答案汇总】 1-3:D/ABC/A 考点二: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自然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解析】 1.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常考)和单位犯罪(考查较少),重点讲解 自然人的问题。 2.自然人:重点是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中有两个重要时间节点,12周岁和1 6周岁。 (1)完全无刑责:不满12周岁,对一切行为不担刑事责任,但可能要承担 民事责任,如父母担责。如十岁的孩子杀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3(2)相对无刑责:已满 12 不满 16周岁,只对部分行为承担责任。具体分 为2种情况: ①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是刑修十一降责的情形。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只对八种严重的行为承担刑责。 (3)完全刑责:已满16周岁,对一切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4)注意:“已满”包含本数,“不满”则不包含本数。做题时具体看题干 的表述,如题干说明张三是年满12周岁的少年,此时认定张三已经年满12周岁, 属于相对无刑责;李四是年满16周岁的少年,属于完全刑责。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①年满16周岁。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 ③醉酒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①不满12周岁的人。 ②精神病人。 【解析】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一切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1)年满16周岁:“年满”的界限是从16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过了生日当 天晚上的24点)开始计算。 (2)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间歇性精神病人”是精神病的一种,指 一会儿完全正常、一会完全疯。看犯罪时的精神状态,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完全正 常,应当负刑责;如果犯罪时是完全疯的状态,无需负刑责。题干一般会说明, 如张三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杀人时精神完全正常,警察抓时他就完全疯掉,则要 负刑责。实践中是生理+医学进行判断,具体由法官进行考量。 (3)醉酒的人:应当一样,“应当”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样”处罚标 准与正常人一样,不能从重也不能从轻。判断:醉酒的人在量刑时应当从重(错 误),原因:与正常人一样处罚。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14(1)不满12周岁的人:截止到12周岁生日当天,不需要负刑责。假如12 周岁生日当天干什么坏事,如故意杀10人等,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精神病人:纯疯子,无时无刻都是疯的状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修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 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析】 1.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1)刑修十一做出的降责规定,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我国以前不满14 周岁的都属于完全无刑责,后发生如 13岁的小孩故意杀人等事件,孩子越来越 早熟,所以进行了降责,从不满14周岁降为不满12周岁。12-14周岁之间的可 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2)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两种行 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要有后果),情节恶 劣(情节,由司法机关认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有程序上的限制), 应当负刑事责任,要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需要负刑责。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1)针对八种严重的行为负刑责:“烧杀奸抢,伤贩爆投”,记忆“日本鬼 子,烧杀奸抢;城管,伤贩爆投”。 ①日本鬼子:对应烧杀奸抢。当年日本侵华时,“烧了房子、杀了老百姓、 奸了花姑娘、抢了金元宝”,对应“烧(放火)杀(故意杀人)奸(强奸)抢(抢 劫)”。 ②城管:城管一出现,小商小贩抱头鼠窜,对应“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15死亡)贩(贩卖毒品)爆(爆炸)投(投放危险物质)”。 (2)细节: ①绑架:不在八种行为范围之内。如果一个 15 岁小孩单纯绑架别人,不承 担刑事责任;如果他不仅绑架了人质,还撕票(杀死人质),此时需要承担刑事 责任,八种行为中有故意杀人,需要对故意杀人承担刑责,定故意杀人罪。 ②贩卖毒品VS走私毒品:如果一个15岁小孩单纯走私毒品不负刑责。走私 毒品指违背相应的边境管理制度,将一个国家的毒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贩卖” 指贩卖毒品。 ③放火VS失火:15岁的小孩对失火罪不需要担责,因为主观恶性不同,放 火是故意犯罪,失火是过失犯罪。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已满 75 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 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 【解析】 1.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在担责的前提下,法官在审理 案件后量刑时可以宽大处理。如张三故意杀人,被定故意杀人罪,这是担责问题; 在我国,故意杀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这是量刑问题。 (1)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12-18周岁之间。 (2)已满75周岁的人。 (3)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必须是聋哑双全,不能是“或”。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半迷糊,可 以理解为半疯的状态,一直处于有点意识,但不完全清醒的状态。区分:间歇性 精神病人与半迷糊。 ①间歇性精神病人:要么完全疯,要么完全正常。 ②半迷糊:一直处于有一点意识,但处于不完全清醒的状态。 2.口诀: (1)不满十八过失翁,应从减: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6①不满十八: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过失翁:“翁”指已满75周岁的老人,“过失”指过失性犯罪。 (2)老翁故意半癫疯,可从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①老翁故意:已满75周岁的老人故意犯罪,主观恶性比较强。 ②半癫疯:半迷糊的人。 (3)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从减免:可以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 (4)判断:老人是过失性犯罪,是可从减(错误),原因:是应当,而不是 可以。区分:“可以”指有选择,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有选择的权力; “应当”指必须、一定要这样做。 3.区分: (1)不担刑责:不需要定罪,也不需要量刑,无刑事案底。 (2)免除:指不需要处罚,但需要定罪,只是不蹲监狱。 (3)从轻或减轻:比如一个人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被判处 3~10年有 期徒刑,从轻是从3~10年任选一个较小的数,比如判3年有期徒刑或者4年有 期徒刑;而减轻是从3~10年外选择更小的数,比如判处2年或1年有期徒刑, 即减轻的优惠力度更大。免除处罚优惠力度最大,其次是减轻处罚,优惠力度最 小的是从轻处罚。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 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 【解析】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时候的一种心理态度,即犯罪时候心里是如何 想的,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1.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17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 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解析】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希望:指追求这种结果发生,明知+希望/追求。 2.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 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有意放任:对结果的发生是无所谓、听之任之的态 度。 3.比如: (1)张三想毒死老公李四,于是在李四的饭力下毒,最终导致李四死亡, 张三对于李四死亡的心理态度是明知道他会死并希望他死,为直接故意。 (2)若李四带了邻居王五回家吃饭,张三为了杀死李四,对于王五吃了有 毒的饭菜也没有阻止,此时对于王五的死亡是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张三明知道 王五会死,但是为了杀死李四,对王五是否死亡无所谓,听之任之,为间接故意。 2.犯罪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 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解析】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18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 能够避免,最终没有避免成功。 3.比如: (1)张三是一个有着20年驾龄的老司机,一次倒车时因为接电话而忘记看 后视镜,一脚油门之下压死了车后的一个小孩。张三作为老司机应当预见,而由 于接打电话而疏忽了看后视镜,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2)张三是一个有着20年驾龄的老司机,一次倒车时通过后视镜看到车后 有小孩了,但他认为自己车技好,因此没有让孩子靠边,结果一脚油门之下压死 了小孩。此时张三看到了小孩,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却没有避免成功,为过于 自信的过失。 4.补充:意外事件。当事人根据当时的各种情况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 对意外事件,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不构成犯罪。如有一天甲走在路上,一个鸡毛 掉在头上,甲用尽全身力气打了一个喷嚏,而旁边的老头因此被吓死。甲作为一 个正常人,正常走在路上,打了一个喷嚏,不应当、不可能想到会把别人吓死, 此时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不构成犯罪,定性为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毕竟 把人吓死了,需要在民事上给予补偿。 【注意】 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间接故意:明知(可能会)+放任。比如:张三看 到自己两岁的儿子,越看越不像自己的,像隔壁老王的,于是动了杀念,把孩子 带到河边,一把推到河里,孩子淹死,属于直接故意(明知+希望)。张三把孩子 19带到河边后不忍心让孩子死亡,于是放任小孩在河边走,结果小孩掉到河里淹死 了,此时对于小孩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2.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由于疏忽了,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最终没有避免成。比如: (1)张三是给锅炉加开水的工人,有一天因为看电视忘记给锅炉加开水, 导致锅炉爆炸,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由于疏忽,没有预见)。 (2)张三是一个20年驾龄的老司机,一直觉得自己的车技非常好,在应当 减速的路口没有减速,结果撞了人,此时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 能够避免,最终没有避免成功)。 3.意外事件:不可能也不应当预见,不构成犯罪。 【注意】 1.刑法中,年满指生日当天(错误),原因:指生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张三是个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杀人时偶尔正常,在警察抓时疯掉了,则需 要承担刑责。 3.对醉酒的人要从重处罚(错误),原因:应当一样。 4.13周岁的少年杀人一定要承担刑责(错误),原因:要满足行为、后果、 情节、程序四个条件才承担。 5.15周岁的少年,对单纯的绑架不承担刑责;对绑架+撕票则需要承担刑责, 定故意杀人罪。 206.对意外事件,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不需要承担刑责。 【真题演练】 1.(单选)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结果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 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 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解析】1.甲明知丙吃了有毒的饭菜会死,放任他死亡,无所谓的态度,为 间接故意。【选C】 2.(单选)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A.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 B.十五周岁的李某,因过失导致他人伤残 C.二十周岁的周某,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 D.三十五周岁的聋哑人宋某,入户盗窃现金5000元 【解析】2.选非题。A项:14周岁认为年满十四周岁,是相对无,对八种行 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贩卖毒品需要担责,当选。B项:“过失”无需承担刑责, 排除。C项:醉酒的人“应当一样”承担刑责,当选。D 项:需要承担刑责,只 是量刑上可以宽大处理,当选。【选B】 3.(单选)醉酒的人犯罪: A.应负刑事责任 B.不负刑事责任 C.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D.情节严重的才负刑事责任 【解析】3.A项:醉酒的人“应当一样”承担刑责,当选。【选A】 【答案汇总】 1-4:CBA 21考点三:排除犯罪的情形 【解析】排除犯罪的行为:指不是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讲解正 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于防卫过 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1.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他人”:意味着正当防卫可以为了他人的利益,如见义勇为的行为可 以构成正当防卫。 (2)正在进行:是时间要件,“ing”状态,事前、事后行为都不能构成正 当防卫。 ①事前:如张三对甲说“你等着,明天我弄死你”,甲今天晚上提前弄死张 三,属于事前先下手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若杀人了,构成故意杀人。 ②事后: a.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如张三前天在街上揍了李四,今天李四在路上看 到张三于是回揍了他,此时不满足正在进行,不属于正当防卫。暂停行为不是结 束:暂停即暂时停下来,假如张三想要强奸李四,摁倒李四后接到了一个电话, 此种暂停行为不是结束,意味着接电话的暂停间隙,该女子可以正当防卫。 b.不法侵害人已经放弃犯罪:认定为事后,不成立正当防卫。比如张三某天 22晚上看到前面有一个有着曼妙身影的女子,于是想要上前实施强奸,该女子回眸, 张三被吓住了,于是撒腿就跑,“撒腿就跑”意味着放弃了犯罪,属于事后行为, 此时女子不能将张三抓回揍一顿。 c.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如张三想要抢劫女子李四,结果李 四一脚把张三踹倒在地,张三晕倒了,此时李四不能再拿刀捅张三,张三没有继 续犯罪的能力,属于事后。关键词:晕了、昏了、被捆住;若只是表达为“踹到 在地”不能算事后,有可能爬起来继续侵害。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能是假想、误会的。比如甲有被害 妄想症,总认为有人想要害自己,一天晚上走在路上,一个人拍了甲的肩膀,想 要问路,结果甲以为是要猥亵自己,于是打了对方,此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是假 象的、误会的。不法侵害必须达到紧迫性,侵害要达到一定的紧迫程度才可以防 卫,否则就不能防卫,典型的如侮辱,假如甲是张三与村头寡妇偷鸡摸狗,此时 虽然也属于一种侵害,但对于张三而言没有紧迫性,可以通过报警等方式防卫。 (4)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防卫的目的:注意常见的干扰项。 ①打架斗殴:你打我,我打你,本身是违法行为,目的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 害,而是为了满足打架的私欲,不构成正当防卫。 ②挑拨防卫:如打架的时候谁都不愿意先动手,总觉得先动手的人理亏,于 是甲为了打张三,就在那骂张三说“你个小瘪三,买方便面没有调料包、出去买 菜必涨价、玩游戏上不了王者等,有能耐你就过来打我”,张三生气后想要打甲, 于是甲说是张三先动手的,于是将张三打了一顿,此时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挑 拨防卫,甲的目的是想要打张三,而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 构成什么罪、定什么罪。 (5)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造成损害的:本人。比如张三打甲,甲打不过张三, 于是甲打了张三的妻子,则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2.防卫过当: (1)正当防卫需要有限度,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属 于防卫过当。比如张三在甲地里面偷瓜,甲看到后一脚踹死了张三,张三只是想 要偷瓜,结果甲要了张三的命,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属于防卫过当。 23(2)注意: ①我国没有防卫过当罪,按照刑法分则的罪名,构成哪个罪名,定哪个罪; 构成故意杀人,定故意杀人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②防卫过当属于防卫,只是下手过重,法官可以宽大处理,应当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典型的如“于欢辱母案”,要账的人对于欢的母亲实施了一些不法行为, 于欢一气之下杀死了人并致几人重伤,最后定性为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最终减为5年有期徒刑,目前已经出狱。 无过当防卫(又称特殊的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 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 1.无过当防卫(又称特殊防卫):如甲拿着刀追在乙后面想要杀乙,乙在防 卫过程中无需考虑是否防卫过当,此时属于无过当防卫,打死勿论。 2.情形:针对正在进行行凶(可以认为是兜底的,假如某人拿刀走向自己, 不清楚他是要杀自己还是要干啥,所以用行凶进行兜底)、杀人、抢劫(可能会 拿凶器抢劫)、强奸、绑架(绑架可能撕票)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构成无过当防卫,理解为打死无论。即在遇到暴力犯罪中,若在防卫过程 中将侵害自己利益的人打死,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构成无过当防卫,不负刑 责。注意:无过当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情形。典型案例:昆山宝马龙哥案, 宝马男拿刀要去砍于海明,正在进行杀人,刀掉在地上,属于暂停的状态,结果 刀被于海明捡起来,将龙哥反杀,最终定性为无过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 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 24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1.紧急避险:“保大放小”,即为了较大的权益侵犯了第三方较小的利益。比 如:张三拿着刀杀乙,乙拼命跑,当乙跑不动的时候,发现路边李四的车在那里, 乙骑着李四的车就跑了,成功规避了张三的追杀,此时对于骑车的行为称为紧急 避险,张三要杀乙,乙为了保护自己的命,侵犯了第三方的车,为了较大的权益 侵犯了第三方较小的利益,属于紧急避险。 (1)遇到危险:可以来源于人(如张三要杀甲)、动物(如老虎要吃甲)、 自然界(比如山崩、地震、海啸等),都可以紧急避险。 (2)不得已: ①紧急避险强调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够实施:正当防卫中不要求不得已, 因为正当防卫打击的是不法侵害人(坏人),没有必要不得已。 ②紧急避险针对的是无辜的第三方,比如张三追杀甲,甲骑走了李四的车, 李四人在家中坐,车却被人骑走,相当于将一个人的危险转到了另一个人身上, 此种情形法律要有限制,不能滥用权力,紧急避险针对无辜第三方,一定要强调 不得已情形下才可以实施。 ③考点:区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针对不 法侵害人(坏人),紧急避险针对无辜的第三方。 (3)较小的权益:“保大放小”,保护的利益和损害的利益二者不能相等, 如张三要杀乙,乙拉起李四挡刀,最终导致李四死亡,此时两个人的命都是命, 不能让别人替自己挡刀,明知拉李四挡刀他会死,还去拉,则属于故意杀人。一 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如抖音上有老师举例,假如要饿死时可以吃大熊猫,因 为人的生命权处于最高地位。 (4)民事责任: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一般情况下既不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由引起危险的人来承担。如张三追杀甲,甲 骑走了李四的车,损失由张三承担。如果危险来源于动物、自然界,避险人进行 适当补偿。 (5)限制: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比如消 防员、警察、医护人员等不能紧急避险,消防员接到报警后救火,看到现场后, 25于是跟领导说“里面都是钱,自己进去可能会丧命,保大放小,想要紧急避险”, 此时不可以。 (6)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没有防卫过当罪和避险过当罪,构成什么罪,定什 么罪,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是应减免。 【注意】 1.正当防卫只能为了本人的利益才能进行防卫(错误),原因:为了他人、 国家、公共利益都可以。 2.正当防卫可以针对不法侵法人家属进行(错误),原因:只能针对不法侵 害人本人。 3.先发制人的也能够构成正当防卫(错误),原因:事前、事后都不可以。 4.若造成防卫过当的定防卫过当罪(错误),原因:没有防卫过当罪,构成 什么定什么。 5.针对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防卫过程中将抢劫人员杀死,属于防卫过当(错 误),原因:抢劫、行凶、杀人、强奸、绑架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 罪,是打死勿论。 266.紧急避险是针对无辜的第三方(正确)。 7.任何人都适用紧急避险(错误),原因,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 上有特定责任的人(正确)。 【真题演练】 1.(单选)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 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 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析】1.关键词“昏迷”,属于事后,构成什么定什么,“导致王某死亡” 属于故意杀人。若将题干中的“昏迷”删除,则对应正当防卫。【选D】 2.(单选)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 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 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 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 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 性( )。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2.乙“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是正在进行的行凶,甲打晕乙 是见义勇为,属于正当防卫;“将乙打昏在地上”属于事后,张某再拿石头砸乙 构成犯罪,属于故意杀人。【选A】 273.(单选)甲某的邻居乙某患有精神病,某日乙某乘家人看管不严之机,溜 出家门,随即持菜刀追砍甲某年仅7岁的儿子。甲某情急之中,顺手拿起一根铁 棍追赶过去,并将乙某打倒在地,致乙某重伤。甲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避险过当 【解析】3.“持菜刀追砍甲”属于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性犯罪,打死勿论, 属于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选A】 4.(单选)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 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 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A.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C.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 法权益 D.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 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解析】4.题干符合“保大放小”,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责。【选D】 【答案汇总】 1-4:DAAD 考点四、犯罪形态 28【解析】 1.犯罪形态:分为两种,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1)完成的形态:犯罪的既遂。比如李四想要杀张三,一刀下去将张三杀 死,李四杀人的行为已经完成,构成故意杀人的完成形态,也是既遂。 (2)未完成的形态:只要张三没有死,李四的犯罪行为就没有完成,是犯 罪的未完成形态。未完成的形态包括预备、未遂、中止三种情况。 2.未完成形态:犯罪行为分为准备阶段和实行阶段。 (1)犯罪预备:准备阶段+意志以外。如为了杀人去买刀、买枪、买毒药的 行为;甲准备好刀要杀张三(准备阶段),准备杀的时候发现刀丢了,在准备阶 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被迫停下来),所以属于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实行阶段+意志以外。在实行阶段,甲买了刀准备杀张三, 正在真刀真枪的杀,张三一脚把甲的刀踹飞,这是实行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被迫停下来,属于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即准备或实行阶段+意志以内。即犯罪 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都可以,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 比如:甲想要杀张三,准备杀的时候张三哭了,此时甲觉得张三可怜,放弃杀人 转而回家,此时甲在犯罪过程中由于主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29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踩点、蹲点、买凶器、苦练技术、出发前往犯罪地点 【解析】 1.犯罪预备:准备阶段+意志以外,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1)常见的情形: ①踩点:为了偷东西先去勘测地形。 ②蹲点:守在某地等待被害人的出现。 ③买凶器:为了杀人买刀、买枪、买毒药。 ④苦练技术:比如为了杀人苦练飞龙在天、排山倒海等。 ⑤出发前往犯罪地点(重点):如前往被害人的家中、向被害人家中走去, 是常见的准备阶段。 (2)准备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预备。如果属于意志以 内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中止。意志以外:属于被迫放弃,如甲去张三家偷东西, 正往张三家走时(出发在路上),被乙走漏风声,在路上后被警察抓住(意志以 外的原因)。 (3)量刑: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意表示:将犯罪意图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表达出来。如甲当着100 多人的面表示自己要杀死张三,甲不构成犯罪,因为只是思想上的想法,没有实 质性行为,法律只管各种行为不约束想法(不惩治思想犯),法律惩治各种行为, 所以法律又叫行为规范。但犯罪预备构成犯罪,因为实实在在在准备了。 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情形。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1.犯罪未遂:实行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已经着手实施,即已经真 刀真枪的干)。 (1)区分:买毒药是准备阶段,甲趁乙上洗手间时将毒药放在杯子中是着 30手阶段。 (2)意志以外的原因: ①被第三人发现:如甲要去张三家偷东西,正在撬锁的过程中,被保安发现 后逃跑,属于意志以外的情形。 ②自己能力不足:甲去张三家偷东西,提前配好钥匙,撬门的过程中发现钥 匙不对,打不开门,属于意志以外的情形。 2.量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未遂犯不 能免除处罚,预备犯可以免除。因为预备犯是准备阶段,还没有做实际的事情, 未遂犯已经真刀真枪做了一些事情,所以不能免除。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解析】 1.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意志以内。 (1)发生在整个犯罪的过程中,是未完成的时候;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不能 成立犯罪中止,完成属于既遂。比如:甲去张三家将其祖传宝贝偷走,第二天发 现宝贝不值钱,于是将宝贝又送回去了,此时不成立犯罪中止;已经偷回家是犯 罪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再返还不成立中止(事后返还赃物的行为)。 (2)自动放弃犯罪: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主动放弃犯罪,比如甲要杀张三, 甲想到自己要担刑责,不值得,于是主动放弃杀张三,属于意志以内的主动放弃。 (3)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效性):犯罪中止要想成立必须具备 有效性。比如甲要杀张三,几刀捅下去后就后悔了,想要把张三救活,于是送张 三去医院。两个结果: ①如果医生将其救活,具有有效性,成立犯罪中止。 ②如果医生没有将其救活,不具有有效性,属于犯罪既遂。 2.量刑: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中止犯量刑较轻,因为是主动放弃犯罪的。 3.区分: 31(1)犯罪未遂:欲而不能,想要做,但客观上做不到。 (2)犯罪中止:能而不欲,客观上能做,但是主观上不想做。 【注意】 1.故意犯罪形态: (1)考试给出案例判断属于既遂、预备、未遂还是中止: ①犯罪预备:准备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下来。 ②犯罪未遂:着手实行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下来。 ③犯罪中止:无论是准备阶段还是着手实行阶段,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停下 来。 (2)考查量刑: ①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②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免除。 ③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2.细节考点: (1)犯罪预备:出发在路上属于准备阶段。 (2)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事后补救的(如事后返还赃物)不成立中止, 32成立犯罪既遂。中止犯必须具备有效性。 【真题演练】 1.(单选)杨某欠张某一笔4万元的旧债拒绝偿还,杨某心起歹意想刺杀张 某,于是准备好了剪刀、麻袋、麻绳。但在刺杀张某的路上,杨某接到母亲的电 话说父亲腿骨折需要送医院,就立即赶回家中。杨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停止 C.犯罪预备 D.犯罪准备 【解析】1.“在刺杀张某的路上”为准备阶段,“杨某接到母亲的电话说父 亲腿骨折需要送医院,就立即赶回家中”为意志以外,构成犯罪预备。【选C】 2.(单选)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 制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 没有窃取现金。李军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解析】2.“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下来, 主观上放弃,是能而不欲,成立犯罪中止。区分:如果是因为外界的因素干扰导 致害怕,如听到警笛声、看到摄像头等而害怕(即害怕当下被抓),属于意志以 外。如果只是单纯因为心内的害怕,或者想到刑法杀人害怕而放弃杀人(害怕未 来被抓),属于意志以内。【选C】 3.(单选)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表示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解析】3.“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为意志以内的原因主动放弃犯罪,成立犯 罪中止。【选D】 【答案汇总】 1-3:CCD 33遇见不一样的自己 Be your better self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