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3〕37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
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淄博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监督管理,进一步
畅通企业和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规范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事项办理
工作,保障反映诉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诉求
人)合法权益,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热
线),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由 12345 电话、微信小程序、手机客户
端、网站、《直播 12345》节目、《12345 周末对话》节目、省级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来件等组成的,专门受理诉求人诉求的服务平
台。
第三条 热线受理辖区内诉求人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
和意见建议等非紧急诉求;不受理应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
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解决的事项和已经进入诉讼、信
访渠道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事项,以及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
— 2 —第四条 热线按照“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分类处置、统一
协调、各方联动、限时办结”的运转模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负责热线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
理,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导和监督全市热线工作。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市级热线转办的属
于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及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热线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热线的建设、指导和评价等工作;
(二)负责热线运行管理、统一受理、分类处置和督促办理
工作;
(三)组织建设热线知识库,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时
对热线知识库进行更新、维护,提升知识库应用水平;
(四)指导全市热线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区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的热线管理工作,对本级承办单位进行指
导和评价;
(二)负责市级热线交办事项的办理或转办、督办,并及时
向市级热线反馈办理情况;
— 3 —(三)指导本辖区热线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人员培训;
(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一)完善热线事项办理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专(兼)
职工作人员;
(二)按时办理、答复、反馈热线转办事项;
(三)负责及时更新和维护热线知识库中的相关政策内容,
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准确。
第三章 运转流程
第九条 热线实行“7×24 小时”全时段人工服务。
第十条 热线负责受理并分类处置诉求人提出的诉求,不代
替部门职能。
第十一条 经核实,诉求人诉求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予
受理情形的,承办单位应向诉求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热线事项办理流程:
(一)受理。对诉求人反映的热线事项,热线受理人员能够
直接答复或处理的,应直接答复或处理;不能直接答复或处理的,
即时形成工单转至相应承办单位办理;对于已经进入诉讼、仲裁、
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信访等程序且未终结的,
应告知来电人按原途径解决。热线事项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
— 4 —政策规定办理完毕并回复后,诉求人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
复反映的,不再受理。
(二)转办。市级热线应按照承办单位职责,在 1 个工作日
内通过热线办理系统将工单转办至有关单位办理,紧急事项及时
转办。
(三)办理。承办单位自接到转办工单之日起,按照热线工
作要求,一般事项 5 个工作日、紧急事项 3 个工作日、特急事项 1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诉求人提出的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
政策规定的,应向诉求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延期。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事项,承办
单位应当在办理期限内(省级工单在办理期限前 1 个工作日)通
过热线办理系统提出延期申请,并注明延期理由,延期时限一般
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五)续报。通过延期仍无法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制定具体
措施,明确办理时限,并将办理进度、解决措施及明确的解决时
限告知诉求人。该事项不办结,由市级热线发回承办单位进入续
报程序。
(六)反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反馈至诉
求人,同时将办理情况和回复诉求人情况反馈至市级热线。
(七)回退。转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
— 5 —应当自收到转办工单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省级工单 1 个工作日)
通过热线办理系统申请回退,同时注明回退理由、依据和建议承
办单位,超期回退的视为超期办理件。
(八)回访。市级热线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审核,对办
理情况回复明确、详实的,以电话形式向诉求人核实办理情况,
并由诉求人对服务过程和办理结果满意情况、问题解决情况予以
评价。
(九)重办。经审核,办理情况回复不明确、不详实或经回
访后承办单位对转办事项应办未办、诉求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
诉求合理的,市级热线应将热线事项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十)办结。经回访,诉求人对热线事项服务过程和办理结
果满意、问题已解决,或者答复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
定的,该事项办结。
第十三条 对于超过办理时限未回复的热线事项,热线办理
系统自动显示黄灯或红灯提示:距离办结时限剩余 1 个工作日未
回复办理结果的显示黄灯,提示承办单位尽快办理;超过办结时
限 1 个工作日未回复办理结果的显示红灯并自动发送催办单,提
示承办单位已超期,应尽快办结。
第十四条 建立热线突发事项快速处置机制,涉及较大规模
停水、停电、停气、停暖,发生灾情、疫情、环境污染、公共安
— 6 —全事件等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项, 市级热线要迅速生
成快速处置工单,第一时间转办至相关单位进行快速处理,并向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承办单位在收到快速处置工单后,要
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2 小时内通过热线办理系统反馈初步处置
情况,并在工单办理时限内通过热线办理系统反馈处置结果。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应定期分析涉及本单位的热线事项,
对反映比较集中或多次重复反映的热线事项要开展专题研究,建
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切实防范类似问题重复发生;对于
需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
研究处理。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市民投诉
中心进行督办:
(一)超出办理时限未办理的;
(二)多次或集中反映且承办单位未作出合理处置的;
(三)拒不受理转派职责范围内事项的;
(四)热线事项办结率、群众满意率不高,排名靠后的;
(五)热线知识库维护更新不及时或更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十七条 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热线事项,市政府市民
— 7 —投诉中心应召集有关方面协调解决,确定一个主办单位,其他单
位应予配合。承办单位对责任认定存在争议的,由市政府市民投
诉中心提请市委编办对部门职责进行确认;对经确认后仍未解决
到位的热线事项,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及时梳理汇总,报市政
府分管负责同志并按要求抓好督办落实;经市领导签批后仍未解
决到位的热线事项,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提报市纪委监委核查
处理;情况特别复杂的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因热线事项办理质量差、推诿扯皮、弄虚作
假或谎报瞒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进行督促
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通报。
第十九条 各级热线工作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本级
及下级热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开展评价应以市级热线统计
数据以及第三方抽测结果为基础,坚持标准统一,做到客观全面
准确、公开公平公正,重点对按时办结率、服务过程满意率、办
理结果满意率和问题解决率等进行评价,并定期通报评价结果。
对每季度累积两个月及以上排名后 3 位的,以及不作为、慢作为
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约谈相关承办单位负责人。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热线工作机构应当不断完善热线大数据分析
应用系统,对社情民意和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线数据进行分析
— 8 —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 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其他参与热线事项
办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落实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个人
隐私,不得将诉求人信息、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
被投诉人及无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
门单位、本系统热线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热线工作,及时解决
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热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抓好热线队伍建设,
保持热线队伍稳定性,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服务意识强的
人员负责热线办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诉求人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热线
资源,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工作人员,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热线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 27 日。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要求发生变化,按上级
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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