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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适用法律上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上是不平等的。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取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获的自由。言论自由
6
居于首要地位。
6
n
3.宗教信仰自由 e
r
g
4.人身自由权
n
a
(1)生命权 h
n
(2)人身自由
y
i
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微
②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加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
题
行,不受逮捕;
押
③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过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
包
民的身体。
密
(3)人格尊严绝
前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考
(4)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
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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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
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6.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1)劳动权、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取
享有。
获
6
二、国家机关
6
n
e
r
g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n
a
h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
n
i
y
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信
重要职权: 微
加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题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押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过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包
4.决定国家的重大密事项。
绝
(1)全国人大有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前
审查和批准中考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4)决定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5)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最高监督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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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职权:
1.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3.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解释的法律,并不限于它自己制定的法律,也包
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4.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权。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取
5.预算管理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获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6
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
n
6.重大事务决定权。 e
r
g
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n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
a
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批准h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
n
i
定。 y
信
微
(三)国家主席
加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
押
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过届任期相同。
包
重要职权:
密
1.公布法律、发绝布命令;
前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考
3.外交权;
4.荣典权。
(四)国务院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总理、副总理、
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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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职权:
1.立法权。
2.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
事务的管理权。
3.重大事项决定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
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
进入紧急状态。
取
(五)监察委员会
获
6
1.性质、地位 6
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e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
r
g
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各级监察n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
a
责机关。 h
n
i
2.组成和任期 y
信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微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加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
题
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押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过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包
3.监察权的行使
密
监察委员会依照绝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前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
考
相配合,互相制约。
试题演练
(多选)下列属于国务院职权的有:
A.修改完善经济发展政策 B.修改宪法和法律
C.对各地工作进行督查 D.对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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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
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取
平等原则 主体的身份平等 自愿原则 意获思自治
6
6
公平原则 利益均衡 诚实信用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n
e
不违法和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 有g利r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n
公序良俗 a
h
n
i
y
信
二、民事法律关系
微
加
(一)概述 题
押
过
包
密
绝
前
考
(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
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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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取
•①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获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6
6
n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e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
r
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g
n
a
h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法人 n
i
y
信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微
义务的组织。 加
题
我国民法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其中,机关法人、农村集
押
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
过
法人。 包
密
绝
三、民事法律行为
前
考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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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取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获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
无效。以虚假的意思
6
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n
e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r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
g
n
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a
h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n
i
y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信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微
加
四、物权的变动
题
押
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过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包
(一)不动产物密权的变动
绝
不动产物权前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
考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动产物权的变动
1.一般动产
对于一般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
对于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由于其价值较大,其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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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付方式: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的方式有: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
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
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
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取
获
6
五、所有权
6
n
e
r
g
(一)所有权的概念
n
a
h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n
i
y
处分的权利。
信
微
(二)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加
题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押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
过
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包
1.条件 密
绝
(1)出让人无处分权;
前
(2)受考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2.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
失。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
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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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
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
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3.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1)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2)遗失物、盗脏物、埋藏物等;
(3)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
(4)禁止流通物。 取
获
注意: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追回。因此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
6
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6有。
n
e
r
g
六、担保物权 n
a
h
n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
i
y
的一种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信。
微
加
(一)抵押权
题
押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抵押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
过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包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抵押物变价并优先受偿。
密
绝
(1)土地所有权;
不
前
可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考
以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抵
他公益设施;
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的
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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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权
1.质权的概念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质权的分类
动产质权 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取
①汇票、支票、本票; 获
6
②债券、存款单; 6
n
质权 ③仓单、提单;e
r
权利质权 g
④可以转让的基n金份额、股权;
a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h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n
i
⑥现有y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信
⑦法律、微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加
(三)留置权 题
押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过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
包
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密
绝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前
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行使的条考
债权的发生须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即债的发生与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合同
件
关系。但企业之间的商事留置除外;
标的物可以被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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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
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其中,债最主要、
最常见的发生原因是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财产性协议。该协
议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合同具有相对性。
取
获
(二)合同订立
6
6
n
1.一般情况下,合同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e
r
g
概念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n
a
①要约是由特定人h作出的意思表示;
n
②要约必须y具i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信
要约 ③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微
特征
加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题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
押
谓确定,过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包
概念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密
绝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前
②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考
承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特征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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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链接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
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
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
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取
(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获约人承诺之前撤销
6
要约,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6
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e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r
g
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n
a
h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n
i
y
信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微
(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加成立。
题
(2)特殊规定:
押
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
过
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
密
合同成立。
绝
②当事人采前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考
③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
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陷阱提示
合同的成立≠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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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特殊规定:
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
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
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没有约定签订地,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或按
指印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取
获
(四)合同的履行 6
6
n
1.合同履行的概念 e
r
g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完成其合同义务n,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
a
现。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全面,诚实信用,避免浪费h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原则。
n
i
2.对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的履y行
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微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加
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题
根据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押,适用下列规定:
过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
包
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密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绝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前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
考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
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
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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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合同的履行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的:
(1)商品的交付时间: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
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服务的交付时间: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
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
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取
(3)在线传输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获交付的,合同标的
6
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6时间。
n
e
4.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r
g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n当事人一方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
a
h
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
n
i
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y
信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微
加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履行义务以前,可拒绝履
题
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所谓同时履押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同时提出,相互交
过
换。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所有权移转应同时进
包
行。 密
绝
(2)先履行抗辩权
前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
考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
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
暂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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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
责任。其中,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2.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规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
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六)典型合同 取
获
1.买卖合同 6
6
n
(1)买卖合同的概念
e
r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g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
n
a
人有交付标的物及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有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及及时检查通知的义
h
n
务。 i
y
信
(2)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微
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加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
题
一方当事人负担。
押
一般 标的物毁损、灭失过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规定 包
标
密
第一,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
的
绝
物 受人承担
前
的 第考二,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
风 特殊
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险 规定
第三,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
承
担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15专注于精准押题 考前绝密包过押题加微内信部y资in料ha免ng费r交en流66获取
2.租赁合同
取
获
6
6
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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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n
a
h
n
i
y
信
微
加
题
押
过
知识链接
包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密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
绝
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前
3.自然人考借贷合同
(1)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利息
①自然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③年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法律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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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合同
(1)概念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债务的协议。
(2)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取
(3)保证方式 获
6
①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负补充责6任的保证。一般保证人
n
享有先诉抗辩权。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一般e保证。
r
g
②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n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a
方式。 h
n
i
y
信
八、准合同
微
加
题
(一)无因管理
押
过
1.无因管理的概念
包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
密
的行为。管理他人事绝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前
2.无因管考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
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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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
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2)通知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
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3)报告和交付义务
取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获管理事务取得的财
6
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6
n
e
r
(二)不当得利 g
n
a
1.不当得利的概念 h
n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y到i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信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微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加;
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押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过进行的债务清偿。
包
2.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密
不当得利成立后绝,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
前
的义务。
考
(1)善意得利人: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
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2)恶意得利人: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
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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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
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原则 概念 适用范围
过错 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
一般侵权行为
责任原则 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①环境污染责任;
取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 ②高度危获险责任;
6
无过错 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有无 ③个人饲6养动物致损责任;
n
责任原则 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 e④监护人责任;
r
g
原则 n ⑤用人者责任;
a
h ⑥产品缺陷责任等
n
i
y
信
非独立 概念 微 适用范围
归责原则 加
题
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 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押
过错推定 主观上有过错,除非 过 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 ②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责任 过错,包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
密
身损害责任等
绝
损害前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 例如:见义勇为中的公平责任
考
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公平责任 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当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
原则 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
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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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婚姻继承关系
1.结婚需满足: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一夫一妻、非直系或三代内旁系血亲+依法
登记。
2.因胁迫结婚,或有重大疾病未告知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婚姻。
3.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取
获
6
6
n
e
r
g
n
a
h
n
i
y
信
微
加
题
押
过
包
密
绝
4.法定继承顺序
前
(1)第考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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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演练】
1.(单选)有学者称,“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
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由此可以推知,他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A.公平原则 B.平等原则
C.私法自治原则 D.互不干扰原则
2.(多选)下列财产中不得抵押的是:
取
获
A.股票 B.个人享有的房屋产权
6
6
C.企业所有的汽车 D.公立幼儿n园的教学楼
e
r
g
n
a
h
n
i
y
信
微
加
题
押
过
包
密
绝
前
考
21专注于精准押题 考前绝密包过押题加微内信部y资in料ha免ng费r交en流66获取
商法
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取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获公司承担责任;股
6
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6
n
e
知识链接 r
g
n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a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h
n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i
y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信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微
加
(二)营业执照
题
押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过
公司成立日期。 包
密
(三)公司向绝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前
公司可以向其他考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
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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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股东
(一)股东的权利
财产权 管理参与权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1.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2.股份转让权; 2.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管理者的权利;
取
4.优先认购新股权; 3.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
获
会计账簿的查阅权;
5.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4.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6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6
n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
e
r
限公g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
n
a
5.权
h
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n
i 6.公司重整申请权;
y
信
7.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微
加
(二)股东的义务
题
押
1.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股东若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过
还应包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密
2.不得抽逃出资:所谓抽逃出资是指向公司出资后又以各种名义或者手段将出资从公司转移。包括下
绝
列情形:(1)制作前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考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4.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5.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6.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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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对比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
公司股东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
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
合伙企业合伙人
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取
(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获
6
1.概念 6
n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e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
r
g
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n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
a
讼制度。 h
n
i
2.诉因 y
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其他微人侵害了公司的权利和利益而公司却怠于起诉
加
(穷尽内部救济程序)。
题
3.当事人
押
(1)原告:有限责任公过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包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密
(2)被告:实绝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人。
前
4.诉讼后果: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考
三、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之股东会
1.性质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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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会的召开
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临时会议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自由,无需经过同意、
取
通知)。 获
6
2.对外转让 6
n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其行使 e
r
g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n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
a
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h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
n
i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y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
信
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微
加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题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押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过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
包
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密
绝
3.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
考
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
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提出收购请求,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
购协议的,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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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变更
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 1.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的公司解散。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合并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
2.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取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获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6
6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 1.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n
e
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r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g
公司,原公司存续。 知债权人,并n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a
分立
h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 2.公司分立前的债
n
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i
y
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信
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微 除外。
加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
题
押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增资
过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
包
密 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绝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前
决议之考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减资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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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概述
1.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
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本票、支票的
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2.功能
这是票据的原始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现代经济生活中,异地转移金取钱的需要,以减少
汇兑功能 获
现金的往返运送,从而避免风险、节约费用。
6
6
支付功能 票据最简单、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作为支付手段,代替现金的使用。
n
e
信用功能 票据的核心功能。r
g
n
结算功能 又叫债务抵销功能。简单的结算就是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票据给对方,待
a
h
两张票据都届到期日即可抵销债务n,差额部分,仅一方以现金支付。
i
y
融资功能 就是利用票据筹集、融通或调度信资金。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完成的。
微
3.票据的特征
加
要式证券 对票据的制 题 作格式和记载事项,票据法律法规有严格要求。
无因证券 即使原因押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无因性的例外:(1)
直接当事过人之间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
包
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密
特征 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即使票据
绝
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
前
设权证考券 无票据即无权利。
流通证券 流通性是票据最本质的特征,票据贵在流通,票据法上的所有设计都为了
流通。
六、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
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顺序请
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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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
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
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
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
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取拒绝付款之日起
获
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6
6
n
七、汇票 e
r
g
n
1.我国票据法中的汇票种类 a
h
(1)银行汇票 n
i
y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信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
微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银行汇票的用途,可将银行汇票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帐银行
加
汇票两种。 题
押
(2)商业汇票
过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包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密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
绝
汇票,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商业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
前
业汇票,称为考商业承兑汇票。
2.汇票的背书
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
的,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一种附属
的票据行为。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
日前背书。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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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
得转让。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
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
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
(4)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
的效力。
取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获将汇票金额分别转
6
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6
n
(6)期后背书。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e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
r
g
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须承n担票据责任。
a
h
3.汇票的保证 n
i
y
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
信
的票据行为。当被担保的票据债务人不能微履行票据义务时,保证人承担向票据权利人支
加
付款项的义务。
题
(1)汇票保证的成立:保押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而是另行签
过
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
包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密任。
绝
(2)被保证人的确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
前
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考
(3)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而且票据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是一
种法定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所以对于票据保证人来说,不享有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
催告抗辩权或先诉抗辩权。在保证人为二人以上时,保证人之间亦须承担连带责任,对
票据权利人来说,不分第一保证人或第二保证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或全体保证人
请求履行保证义务。
(4)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
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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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演练】
1.(单选)由于某种原因,甲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律规定,该公司必须
编制的表是:
(1)资产负债表 (2)期末福利表
(3)期末股东权益表 (4)财产清单
A.只有(3)和(4)
取
获
B.只有(1)和(2)
6
6
C.只有(1)和(4) n
e
r
D.只有(2)和(3) g
n
a
2.(多选)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电子产品h,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
n
i
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丙公司。后甲公司发y现乙公司提供的电子产品为假冒伪劣产
信
品。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微
加
A.甲公司可以拒绝向丙公司付题款
押
B.甲公司不可以拒绝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过
包
C.该票据无效
密
D.该票据有效绝
前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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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一、反垄断法
(一)垄断行为的表现
取
获
6
6
n
e
r
g
n
a
h
n
i
y
信
微
加
题
押
过
包
(二)反垄断委密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
绝
1.反垄断委前员会
考
国务院设置反垄断委员会,主要从事协调性的工作,并不具体执行执法工作。主要
职责有:
(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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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垄断执法机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有关反
垄断执法工作。
反垄断执法机构是系列具有反垄断执法权的机构的总称,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工商部。
知识链接
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获、滥用行政权力排
6
除限制竞争的审查与执法工作。
6
n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价格方面的垄断审查与执e法工作,主要是垄断协议。
r
g
商务部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n
a
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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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i
y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信
微
加
(一)混淆行为 题
押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过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包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密
2.擅自使用他人绝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
前
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考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
1.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
竞争优势: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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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2.关于折扣、佣金的规定: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
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
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三)虚假宣传
1.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
取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获
6
2.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6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
n
商业宣传。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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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n
(四)侵犯商业秘密 a
h
n
i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y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信
微
侵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加
犯
题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
商 押
业 过 的商业秘密
秘 4.教唆、引诱、帮助他 包 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
密
密
绝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的
前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所列违法
情
考
形 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6.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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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诋毁商誉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
声誉。
(七)利用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
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取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
获
,插入链接、强制进
行目标跳转; 6
6
n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
e
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
r
务;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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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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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实施不兼容;
n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i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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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微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加
题
押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过
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密
动议的,用人单位应绝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前
(二)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性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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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
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取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获能胜任工作的;
6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6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n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e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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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性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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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h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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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y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
信
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微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加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题
(2)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押
过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
包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密
无法履行的。 绝
前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
考
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
人的人员。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41条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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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
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获
6
1.预告解除 6
n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e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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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n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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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h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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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y者劳动条件的;
信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微
加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题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押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过、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包
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密
(6)法律、行绝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前
对劳动者依据上述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考
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
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
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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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
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1.设立条件
取
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第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获法》规定的章程;第
6
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三,有具6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
n
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e和管理制度;第五,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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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n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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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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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y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
信
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微农村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为5000万
加
元人民币。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
题
3.分支机构的设立 押
过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
包
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密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绝
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前
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考
4.银行变更
下列事项变更应当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1)变更银行的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
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银行变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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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了银行董事、高管的变更也属于需要审批的变
更事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变更申请前,需要先就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
(二)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以及业务范围
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安全性原则;(2)流动性原则;(3)效益性原则。
2.商业银行的业务 取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获办理国内外结算、票
6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6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n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e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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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 n
a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h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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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y结汇、售汇业务。
信
3.对存款人的保护 微
加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
题
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押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
过
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包
对单位存款,商业密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绝
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
考
公告。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
付金。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4.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
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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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
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
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
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知识链接
取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获向关系人发放担保
6
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6
n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e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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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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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h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
n
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i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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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借款
微
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加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题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
押
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过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包
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即贷款人的资本充
密
足率不得低于8%,
绝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
款人的贷款余额前与贷款人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考
5.同业拆借业务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
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
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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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演练】
1.(单选)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我国《反垄断法》设计的执法体制
可概括为“双层次多机构”。这里的“双层次”指的是:
A.人民政府主导、商会辅助
B.国务院与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
取
获
D.专门的反垄断机构与反垄断立法机构
6
6
2.(单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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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g
n
a
B.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h
n
i
C.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y
信
D.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致残被微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加
3.(单选)下列属于商业贿赂题行为的是:
押
A.入账的折扣行为
过
包
B.给中间人佣金
密
C.将商品打折卖绝给对方但不入账
前
D.低于成
考
本价打折
4.(多选)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
A.变更名称
B.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C.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D.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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