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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9-第2篇-第8章-8.2.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8.2.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2026年一级建造师_2026年一建矿业_2025年一建矿业SVIP_08.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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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9-第2篇-第8章-8.2.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8.2.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_2026年一级建造师_2026年一建矿业_2025年一建矿业SVIP_08.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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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05年国务院令第446号,2024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公 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同时废 止 另,此规定是针对生产矿井的规定,2025年本目内容整体更换,实际为“《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要求 考点一、基本要求 (1)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2)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地方人民政府煤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国家实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考点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1)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工程项目(统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 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 冲击地压、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报审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2)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分别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 (3)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 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 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5)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考点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和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4)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恢复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本部门主要负责 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 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 向社会公告;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恢复生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 公告 (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立即排 除或者限期排除 典型例题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整顿或者关闭 的煤矿企业,应当在( )。 A.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B.5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C.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D.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答案:D 解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企业,应当在5个 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8.2.4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考点一、尾矿库设置的安全规定 (1)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 级或者特级资质。 ②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 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4)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 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5)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 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的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考点二、尾矿库运行要求(1)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 行变更: (2)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考点三、尾矿库闭库规定 (1)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 (2)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 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 查批准。 (3)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模拟题: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 )。 A.1周 B.1月 C.3月 D.6月 答案:D 解析: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8.2 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相关法规小结 1.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破碎带,应当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 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2.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 溜灰管输送 3.立井施工时,应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应不小于5t。 4.吊桶提升的安全要求包括: (1)吊桶上方应设坚固的保护伞; (2)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 (3)吊桶内的岩渣应低于桶口边缘0.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4)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应检查一次。 (6)吊桶须沿导向钢丝绳子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的升降距离不得超过 40m 5.维修斜井和平巷,应遵守的规定包括有:(1)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时,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需要修理或扩大断面的巷道支架; (2)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不得超过两架; (3)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4)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得有人。 6.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2)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 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3)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 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 4)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 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 7.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1)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图纸; 2)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3)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 8.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2)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9.尾矿库安全施工管理 1)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 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2)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 放不得超过初期坝的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0.《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工程项目(统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设计 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 冲击地压、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报审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恢复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完 毕,验收合格的,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