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钟秀勇讲民法之金题密训
瑞达组编
钟秀勇
编著
瑞达教育
出品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1.女明星甲希望拥有一个和自己具有基因关系的孩子,但不想自己生育,通过中间人介绍,甲与
23岁的乙在南京订立《协议》约定:“以甲提供的卵子和甲的丈夫提供的精子形成受精卵后,由乙代孕。
乙代孕所生的孩子属于甲的亲生子女,与乙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营养费50万元,于协议订立时一次
性支付。代孕费150万元,协议订立时支付50万元,剩余100万元于代孕完成且符合约定目的时支付。”
甲、乙订立该《协议》,违反了下列哪一(哪些) 民法的基本原则?(1)
A.平等原则
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①《民法典》第4条规定的“平等原则”, 主要包括四项内容:第一,民事主体的法律人
格平等,尤其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第二,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
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三,对各类民事主体平等对待;第四,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
益平等保护。在甲、乙订立《协议》上,双方的法人人格平等,不存在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情形,因此不违反平等原则。故A选项不当选。
②《民法典》第6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其核心内容之一为,民事主体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建构民
事法律关系时,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显著失衡。代孕所生子女,如何认定
父母子女关系,现行法未作规定。司法实务中,法院大多遵循“分娩者为母” 这一规则,填补制定法漏
洞,裁判纠纷。甲、乙《协议》中约定“乙代孕所生的孩子属于甲的亲生子女,与乙不存在法律上的关
系” 这一约定部分,对甲、乙权利义务的确定严重不合理,严重失衡,有违公平原则。故B选项当选。
③《民法典》第7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为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确
立正当的行为标准,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顾及对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实现双方当
事人合理利益的均衡。具体要求有三点:第一,不应当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第二,除非为实现自己的
合法权益不得不导致他人利益受损,否则,不应当做损人利己的事情;第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还
应当在不过分增加自己负担的前提下给予对方当事人必要的关照。仅此而已,甲、乙订立《协议》不构
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故C选项不当选。
④《民法典》第8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不得损害公共秩序、不得违背善良风俗。甲、乙订立的该《协议》,严重损害代孕母乙的人格尊严、违
反家庭伦理,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因此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故D选项当选。
2.单某居住小区的楼房于2022年夏天完成外墙保温节能、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表等供热节能改造,
并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2022年9月,为单某居住小区供暖的R热力公司发布《2022冬季一
2023春季供暖须知》( 以下简称须知),《须知》第2条载明:“供暖费按建筑面积为标准收取。” 单某以
《节约能源法》第38 条的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
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
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为由向R热力公司提出异议,认为R热力公司应当按照各户安装
的供热计量表计量的供热量收取供暖费。R热力公司坚持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否则不给单某供热,
单某只好按照住房面积缴纳了3600元的供暖费。后单某起诉,请求判令R热力公司按照自家的供热计
〔1〕答案:BD。
·1 ·
量表计量的供热量收取供热费,并返还多收取的供暖费。法院通过现场勘验和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若按照供热量计算,单某仅应当向R热力公司支付3000元的供暖费。关于该案,法院应如何裁判,下
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 为直接裁判依据,认定R热力公司负有按照
分户供热计量表计量的供热量收取供热费的强制性的节能义务
B.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 作为解释依据,认定《节约能源法》第38
条的规定,并以《节约能源法》第38条的规定为直接裁判依据,确认R热力公司负有按照分户供热计
量表计量的供热量收取供热费的强制性的节能义务
C.法院应当认定《须知》第2条的内容未订入供热合同,不成为供热合同的内容
D.法院应当认定《须知》第2条的内容已订入供热合同,但属于无效条款
E.法院应当判决R热力公司按照单某家中安装的分户供热计量表计量的供热量收取供热费,并同
时判决R热力公司向单某返还多收的600元供暖费
【考点】绿色原则;格式条款
【解析】①《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
境。” 该条规定了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绿色原则”。在功能上,民法基本原则不能作为直接的裁判
依据,因此,在民法规范的适用过程中,“绿色原则” 不能作为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不能作为涵摄之
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故A选项错误。
②在功能上,民法基本原则可以作为解释民法规范的解释依据之一。因此,在本案的裁判过程中,
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9条的规定的“绿色原则” 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判断,对《节约能源法》
第38条的规范内容予以解释,并认定R热力公司在订立供热合同时负有按照分户供热计量表计量的供
热量收取供热费的强制性的节能义务。故B选项正确。
③《民法典》第496条第1 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
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据此,《须知》第2条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
④《民法典》第496 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
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
容。”《须知》第2条的内容属于与格式条款相对人单某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即使格式条款提供
方R热力公司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单某注意,并按照单某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是,供热合同
订立时,单某对《须知》第2条的内容处于明知状态,不属于单某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的情形,同时,单
某按照《须知》第2条的内容缴纳供暖费的行为属于承诺。因此,应当认定,《须知》第2条的内容已
经订入供热合同,成为合同条款。故C选项错误。
⑤《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
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
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如前所述,根据“绿色
原则” 对《节约能源法》第38条予以解释,应当认定R热力公司在订立供热合同时负有按照分户供热
计量表计量的供热量收取供热费的强制性的节能义务,作为格式条款的《须知》第2条的内容为按照建
筑面积收取供暖费,排除单某选择按照分户供热计量表计量的供热量收取供暖费的权利,属于提供格式
〔1〕答案:BDE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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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因此,《须知》第2条的内容应认定为无效。故D、E选项正确。
3.邱小光与董莲峰于2006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董莲峰于2016年死亡,生前
订立遗嘱载明:“董莲峰婚前个人所有的A房屋由弟弟董连军遗嘱继承,邱小光拥有居住权直至其再次
结婚为止。相关事宜的处理由董连军负责。” 董莲峰离世后,董连军与邱小光就A房屋多次发生争执,
但A房屋一直由邱小光居住。2021年初,因发现董连军正委托中介出售A房屋,邱小光将董连军诉至
法院。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居住权,邱小光不能取得对A房屋的居住权
B.董莲峰死亡时,董连军取得对A房屋的所有权
C.董莲峰死亡时,邱小光取得对A房屋的居住权
D.若邱小光诉请董连军办理A房屋居住权设立登记,法院判决支持
【考点】《民法典》的时间效力;居住权
【解析】①《民法典》第368 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
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371 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
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这两条是关于在住宅上设立居住权的规定。
②《民法典》第1260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 月1 日起施行。”《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
第2 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原则上,无溯及力。
③《民法典时效效力规定》第3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
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
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对居住权没有规定,
《民法典》第368条与第371 条对居住权的设立作了规定,因此,《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可以作为
填补《民法典》施行前制定法漏洞的素材而例外地具有溯及力。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371 条的规
定认定,邱小光可以通过董莲峰订立的遗嘱取得对A房屋的居住权。故A选项错误。
④《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故B选项正确。
⑤董莲峰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在住宅A房屋为邱小光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371 条的规定,
邱小光对A房屋居住权的设立,要件有三:第一,遗嘱有效;第二,董莲峰享有相应的处分权;第三,
已经办理完毕居住权的设立登记。故C选项错误。
⑥根据《民法典》第1161 条规定的概括继承规则,继承人董连军没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清偿被继
承人董莲峰生前所负的义务,即依照生效遗嘱为邱小光办理A房屋居住权的设立登记。故D选项正确。
4.甲男与乙女于2023年9月9 日订婚后,甲男按照当地的风俗支付给乙女彩礼39万元(实际支付
彩礼的为甲的父母,实际接受彩礼的为乙的父母)。2023年11 月11 日,甲送给乙一块价值2万元的“浪
琴” 手表作为生日礼物。此后,甲提出同居,乙断然拒绝。甲多次催促办理结婚登记,乙均借故推延。
2024年4月1 日,乙闪婚丙。甲于是作为原告,以乙和乙的父母为共同被告,诉请返还39万元彩礼和
“浪琴” 手表。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
A.法院可以列乙和乙的父母为共同被告
B.法院只能列乙为被告
〔1〕答案:BD。
〔2〕答案:AC 。
·3 ·
C.法院应当判决返还39万元彩礼
D.法院应当判决返还“浪琴” 手表
【考点】彩礼返还规则
【解析】①《彩礼纠纷规定》第4条第1 款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
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故A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②甲、乙未结婚,且未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对已经支
付的39万元彩礼,乙和乙的父母应当返还。故C选项正确。
③《彩礼纠纷规定》第3 条第2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
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
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据此,甲送给乙的生日礼物“浪琴” 手表,不属于彩礼,不适用彩
礼返还规则。甲赠送给乙的“浪琴” 手表,属于普通赠与。由于甲已经向乙交付赠与的财产,根据《民
法典》第658条的规定,甲不享有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同时,不存在《民法典》第663 条第1 款规定的
三种情形,甲不享有赠与人法定撤销权。因此,甲无权请求乙返还“浪琴” 手表。故D选项错误。
5.甲,十四岁,高一学生,希望购买一款新型电动自行车作为上学的通勤工具,出于安全考虑,父
母一直坚决反对。4月1 日,甲到销售该款电动自行车的个体户乙的店内查看,乙对甲表示:“该电动车
市价4800元一台,甲是学生,可按优惠价4300元卖给甲一台,甲可在5 日内决定是否购买。” 甲考虑
了3天,4月4 日,在甲的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甲又到店对乙表示:“愿意以4300元购买一台。” 4月
1 日,乙对甲的表示属于要约,4月4 日,甲对乙的表示属于承诺。关于该要约、承诺以及所订立买卖
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4月1 日,乙对甲的要约已经生效
B.4月1 日,乙对甲的要约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C.4月4 日,甲对乙的承诺已经生效
D.4月4 日,甲对乙的承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E.4月4 日,甲、乙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F.4月4 日,甲、乙的买卖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考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合同的效力
【解析】①根据通说观点,应当区分意思表示的功能与法律行为的功能。意思表示的功能在于形成
民事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决议); 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在于引起民事权利、义
务设立、变更、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任何类型的意思表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意思表示,不因表意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具有效力瑕疵。
②4月1 日,乙以对话方式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作出要约,根据《民法典》第137条第1 款的
规定,自甲了解时,乙对甲的要约生效。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③4月4 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以对话方式对乙作出承诺,根据《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的
规定,自乙了解时,甲对乙的承诺生效。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④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独立实施有效的意思表示形成法律行为后,在认定所形成的法律
行为效力时,应当考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特别保护的理念,依照法律的规定,认定所形成的法律行
〔1〕答案:A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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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效力。4 月4 日,甲的承诺生效时,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该买卖合同将使甲负担支付价款的
义务,不属于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且与甲的行为能力人不相适应,根据
《民法典》第145条的规定,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E选项错误;F选项正确。
6.2019年1 月,甲公司依章程规定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由张某替代李某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李某不服该决议,遂拒绝移交甲公司的公章,张某于是委托他人私刻了一枚甲公司的公章。由于
甲公司不能出具与备案公章相同的公章,因此一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的甲公
司法定代表人一直为李某。2019年3月,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 张某在该
合同上加盖了私刻的公章。2019年6月,由于此前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到期,甲公司十
分依赖该专利,担心张某改弦更张不利于甲公司,李某于是代表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了一份《专利许可
合同》, 并加盖了甲公司真实的公章,合同订立时,丙公司不知李某被罢免的事实。对此,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
A.《买卖合同》应当归属于甲公司承受
B.《买卖合同》不能归属于甲公司承受
C.《专利许可合同》应当归属于甲公司承受
D.《专利许可合同》不能归属于甲公司承受
【考点】真人假章与假人真章合同的归属
【解析】①根据《民法典》第65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
效要件,而仅系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对抗要件,因此,甲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生效时,张某成为甲公司法定
代表人,李某不再享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②张某代表甲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书上加盖甲公司的公章所具有的民法意义在于表明
张某系以甲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而非以张某个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至于加盖的公章是否真实,是否与
备案的公章一致,均不影响“以甲公司的名义” 之认定。因此,该买卖合同属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
某,在代表权限内,以甲公司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即“真人假章”), 根据《民法典》第61 条第2 款的
规定,该《买卖合同》直接归属于甲公司承受。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③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时,属于无权代表,虽然加盖了甲公司真实的公
章,也只能表明李某系以甲公司的名义而非以李某个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不能改变无权代表的事实(即
“假人真章”), 但是,工商登记的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根据《民法典》第65 条的规定,应当推定
相对人丙公司为善意,甲公司不能提供反证证明丙公司为恶意,成立表见代表,该《专利许可合同》直
接归属于甲公司承受。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7.乙欲将其婚前培养的耕地能手A牛以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甲(由甲在一周内决定是否购买), 因
是亲戚,不好意思当面说,乙于是委托甲的邻居丙向甲传这个话,4月1 日,丙向甲传了这个话,但是,
丙因记性不好,错误将售价传为2万元。4月7 日,甲见到乙妻子丁后,对丁说:“嫂子呀! 帮我向大哥
乙传个话,A牛按大哥说的价,我要了。” 不想,丁的记性更不好,完全忘了,一直没有告诉乙。对此,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
A.甲、乙间的A牛买卖合同未成立
B.甲、乙间的A牛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售价为3万元
〔1〕答案:AC。
〔2〕答案:CE。
·5·
C.甲、乙间的A牛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售价为2万元
D. 甲、乙间的A牛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E. 甲、乙间的A牛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考点】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使者传达;重大误解
【解析】①乙对甲作出买卖要约时,丙属于乙的使者,表示使者,表示使者丙因过失错误传达售价,
根据通说观点,要约的表意人乙应当承担表示使者丙过失传达错误的风险,乙对甲的要约按照表示使者
丙过失错误传达的售价2万元对甲、乙生效。
②甲对乙作出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A牛的承诺时,委托承诺意思表示相对人乙配偶丁作为使者传
达,根据通说,丁属于乙的使者,受领使者,虽然受领使者丁未将甲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乙,但是,
根据通说观点,依照交易观念,受领使者丁能够将甲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乙时,甲承诺的意思表示到
达乙,甲的承诺生效,甲、乙间的A牛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售价为2万元。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
误;C选项正确。
③《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0条规定:“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
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乙对甲作出要约时,因表示使者丙过失将售价错误传达
为2 万元,乙的要约按照售价2 万元对甲、乙生效;甲对乙作出承诺,甲承诺的意思是以2万元的价格
购买A 牛,自受领使者丁能够将甲的承诺传达给乙时,甲的承诺生效,甲、乙间A 牛买卖合同成立并
生效,售价为2万元。这样,根据《民法典》第147条的规定,乙成立重大误解,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
撤销;而甲的内心意思与成立并生效买卖合同内容完全一致,甲不成立重大误解。故D选项错误;E选
项正确。
8.4月1 日,甲与法考培训班同学乙订立一份书面《委托合同》约定:“①2024年5月1 日至2026
年5 月1 日期间,甲投资并控股的所有公司的全部民事纠纷均交给乙全权处理。②乙不收取报酬,由此
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承担。③乙因过错造成的损害,甲、乙对半承担。④该《委托合同》自双方
签名时成立,自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 当日,甲、乙在《委托合同》上签名,但一直未办理公证手续。
4月5 日,甲将其控股的A公司和B公司各一个合同纠纷交给乙处理。7月1 日,两个纠纷均以A公司
和B公司胜诉告终。8月1 日,甲在课间休息时与授课教师权威民法学者刘二娃老师讨论后确认,乙在
处理A公司的合同纠纷时,因轻微过失少主张了50万元的赔偿责任,且已经丧失了重新主张的机会。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委托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
B.《委托合同》已经成立且已经生效
C.甲有权请求乙赔偿25万元
D.甲无权请求乙赔偿25万元
【考点】合同的解释
【解析】①《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
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
效。”《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解释确定甲、乙订
立的《委托合同》是否已经生效时,有两种可能的解释结论,并且两种可能的解释结论均具有合理性。
〔1〕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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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委托合同》未生效,理由在于,双方约定《委托合同》以办理完毕公证手续为生效条件,双
方一直没有办理公证,所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第二种,《委托合同》已生效,理由在于,虽未办理公
证,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490条的规定,认定《委托
合同》已经生效。
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1条第3款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
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据此,在解释确定《委托合同》是否已经生效时,为了鼓励交易,应当依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1 条第3款的规定,采用《委托合同》已经生效的解释结论。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③乙在受托为甲处理A公司的合同纠纷时,因轻微过失少主张了50 万元的损害赔偿,因此给A公
司造成50万元的损失。在解释确定乙应否对甲承担一半的责任时,有两种可能的解释结论,并且两种
可能的解释结论均具有合理性。第一种,乙应对甲承担一半(25 万元) 的赔偿责任,理由在于:因双
方约定,乙因过错给甲造成损失的,乙承担一半的责任。第二种,乙不应对甲承担一半的责任,理由在
于,该《委托合同》为无偿委托合同,《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乙因轻微过失给甲造成损失的,乙不应当承
担责任。对此,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 条第3款规定的,为了公平起见,无偿的《委托合
同》, 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结论,即乙无须按约向甲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
D选项正确。
9.甲不爱读书,独好杯中物。甲的书房只有漫画、科普小说等数十本书,甲多年不曾翻阅。甲在
地下室建造的酒窖藏酒丰富,价值数十万元,甲一直戏谑性地将该酒窖称为自己的“图书馆”, 甲的家
人以及常与甲饮酒的朋友尽人皆知。甲于2023年4月死亡时,家人整理甲的遗物发现甲生前订立的唯
一一份自书遗嘱,该遗嘱仅仅载明:“甲死后,甲的‘图书馆’ 遗赠给好友兼酒友乙。” 乙知情后,立即
表示欣然接受。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
A.该自书遗嘱无效,因系戏谑行为
B.该自书遗嘱未成立,因内容不确定
C.乙有权主张通过受遗赠取得甲藏书的所有权
D.乙有权主张通过受遗赠取得甲藏酒的所有权
【考点】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误载不害真意的解释规则
【解析】①遗嘱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42条的规定,甲死亡时,解释确定
甲订立的自书遗嘱的内容时,在方向上,采意思主义,甲死亡时,甲生前订立的自书遗嘱按照能证明的
甲订立遗嘱的内心真意生效。
②由于能够证明,甲生前将其酒窖中的藏酒戏称为“图书馆”, 因此,应当通过解释确定,甲遗赠
给乙的为甲酒窖中的藏酒,而并非甲的书房中的藏书。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10.甲拟将其收藏的署名著名画家冷军的A画原件出卖给乙,甲、乙于是共同委托艺术品专业鉴定
机构丙对A画原件的真伪以及市场价格予以鉴定和评估,丙出具鉴定和评估报告认为“A画原件为冷军
的真迹,市场价格约2000万元”。甲、乙于是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A画原件以1900万元出卖
给乙。” 事后,甲得知,丙出具的评估报告严重偏离A画原件的真实市场价格,A画原件的真实市场价
〔1〕答案:D。
·7·
格在6000万元左右。关于甲能否主张救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
A.甲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甲不享有废止《买卖合同》的权利
B. 甲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买卖合同》
C. 甲有权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买卖合同》
D.甲有权主张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寻求救济
【考点】共同计算错误(共同的动机错误)
【解析】①根据通说观点,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买卖合同》订立时,甲对A画原价
市场价格的认识错误,属于动机错误,但是,与此同时,相对人乙也发生了相同的动机错误,甲、乙基
于共同的动机错误订立《买卖合同》, 因此,不能按照“狭义的动机错误” 处理,而应当按照“共同的
动机错误” ( 或者说“共同计算错误”) 予以处理,提供相应的救济。故A选项错误。
②甲、乙基于“共同的动机错误” 订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订立时,甲、乙的内心意思与外
在表达均属一致,因此,甲、乙均不成立重大误解。故B选项错误。
③出于对专业鉴定机构丙出具的A画原件市场价格评估报告的合理信赖,《买卖合同》订立时,甲、
乙在主观上均认为,1900 万元的售价,属于等价交换,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因此,不成立《民法典》第
151 条规定的“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故C选项错误。
11.甲、乙结婚后,甲经商五年。甲对自己经商的自我总结是“凭运气赚的钱都凭能力亏光了”。为
了避免继续经商拖累乙,甲、乙决定假离婚。甲、乙于是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约定:“因感情破裂,
甲、乙协议离婚。主要财产即夫妻共同所有的A房屋归乙一人所有。” 甲、乙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将A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为乙一人所有。五个月后,甲与丙登记结婚,办理登记时丙知道甲、乙系假离婚。
10个月后,甲因与乙离婚后经商欠丁5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丁申请法院对甲强制执行,丁向执行法院
提供了甲、乙系假离婚的证据,法院于是查封了登记在乙一人名下的A房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
是?(2
④甲、乙基于“共同的动机错误”(或者说“共同的计算错误”) 订立《买卖合同》,事后发现,双
方共同信赖的2000万元评估价格严重偏离6000 万元的真实市场价格,这种情形,在学理上称为“法律
行为主观基础的根本丧失”, 又称“法律行为主观基础根本动摇”。《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甲确
切了解到A 画真实市场价格为6000万元,该《买卖合同》的主观基础根本丧失,应如何救济,现行法
未作规定。《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客观基础根本丧失” ( 又
称为“法律行为客观基础根本动摇”)。本题所述的情形,属于甲、乙《买卖合同》主观基础根本丧失的
情形,根据通说观点,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33 条的规定,受有不利益的甲享有司法变更权或者司
法解除权,甲可以诉请法院判决变更或者解除该《买卖合同》。故D选项正确。
)
A.甲、丙属于重婚,甲、丙的婚姻无效
B. 甲、丙不属于重婚,甲、丙的婚姻有效
C.若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查封A房屋的裁定
D.若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A房屋的强制执行
【考点】协议假离婚
【解析】①《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1〕答案:D。
〔2〕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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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二)》第2 条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
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
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②甲、乙属于协议假离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条规定,甲、乙订立的《离
婚协议》,其中约定“解除甲、乙婚姻关系” 的约定部分属于“身份关系协议”,虽属双方虚假行为,关
于其效力,《民法典》第1080条作了特别规定,不适用《民法典》第146 条第1 款这个关于双方虚假行
为的一般规定,因此,“解除甲、乙婚姻关系” 的约定部分并不基于《民法典》第146条第1 款而无效,
“解除甲、乙婚姻关系” 的约定部分有效,自甲、乙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时,甲、乙解除婚姻关系,此后,
甲与丙结婚,不属于重婚。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③甲、乙订立的《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A房屋归乙一人所有” 的约定部分属于
“财产分割协议”,且属于双方虚假行为,关于其效力,原婚姻法未作特别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第
146条第1 款的规定,因此,“夫妻共同所有的A房屋归乙一人所有” 的约定部分无效,虽然办理了所
有权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A房屋仍属甲、乙共同所有的财产。
④虽然《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25 条第1 款第1 项规定,法院在执行中决定能否裁定查封A 房
屋时,应当以A 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权属登记作为判断依据,但是,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与此同时,
《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26 条至第29 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还规定了作为例外规则的判断依据。由于
丁向执行法院提供了甲、乙系假离婚的证据,因此,法院应当认定A房屋仍属甲、乙共同所有的财产,
执行法院裁定查封A 房屋的,该执行行为合法,若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6 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乙的异议不成立,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故C选项错误。
⑤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2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甲和案外人乙共同所有的A房屋,
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查封的A房屋,其中甲享有的潜在的二分之一的共有份额,属于甲的责任财产,可
以变价用于清偿甲对丁负担的借款债务,其中属于案外人乙享有的潜在的二分之一的共有份额,不属于
甲的责任财产,不能用于清偿甲对丁负担的借款债务。换言之,乙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查封的A 房
屋,不享有排除全部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只享有排除部分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因此,若乙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238条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对执行标的查封的A房屋进行析产分割,分割后,
甲分得的部分用于清偿甲对丁的借债债务,乙分得的部分解除查封,返还给乙。故D选项错误。
12. 甲公司有一批1000 吨的原材料需要紧急由B市公路运输至A市,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于
是通知正在B市出差的业务员李某在B市联系运输公司并签订运输合同,并特别强调未经张某事先同
意,李某订立运输合同时约定的运费不得超过350元每吨。由于正赶上物流旺季,B市汽运货车供不应
求,李某联系的几家运输公司开出的价格均超过350元每吨。由于担心若不能及时将原材料运送到A市,
可能严重影响甲公司的经营,至于运费可以慢慢给领导解释清楚,于是,未经张某事先同意,李某以甲
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费为385元每吨。乙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载,被
交警扣留。关于甲、乙间的这一运输合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1
A.因乙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规定严重超载,运输合同因此无效
B.虽然乙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规定严重超载,运输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C.因约定的运费超过甲公司规定的上限,若甲公司未予追认,运输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D.虽然约定的运费超过甲公司规定的上限,即使甲公司未予追认,运输合同也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1〕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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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无效的合同;越权职务代理
【解析】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该条关于“严禁超载” 的规定,属于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②《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
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当事人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认
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同履行必然导致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
规定的除外。” 甲、乙的运输合同订立,乙公司在承运时严重超载,乙公司的履行行为违反了《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48条第1 款的规定,同时,不属于“甲在合同订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乙只有严重超载
才能履行承运义务” 的情形,也不属于“运输合同约定甲有权请求乙以严重超载的方式履行承运义务”
的情形,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甲、乙间的运输合同并不基于《民法典》
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无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③《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 条第3 款规定:“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依据前款
确定的职权范围,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
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
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张某安排业务员李某联系并订立运输合同,属于职务授权行为,
李某因此享有相应的职务代理权限,张某对李某基于职务授权享有的职务代理权限作了内部限制( 意定
限制),该内部限制对内具有效力,未经张某事前同意,李某代理甲公司订立运输合同时约定的运费超
过350 元每吨,李某的行为属于越权职务代理;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和《民法典合同
编通则解释》第21条第3款的规定,该内部限制,在对外效力上,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在证明
责任的分配上,推定相对人乙公司于合同成立时善意,并且甲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为恶意,因
此,无须甲公司追偿,约定385 元每吨的货物运输合同直接归属甲公司承受,对甲公司发生效力。故C
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3.丙自中东引进汗血宝马繁育、训练并销售,甲想购买其中的A马,因与丙结过梁子,担心自己
亲自去买,丙不愿意出卖。甲于是与乙订立《协议》约定:“甲委托乙以乙的名义向丙购买A马,所需
价款甲全额支付给乙。乙不得向丙披露甲。丙向乙交付A马时,由甲取得A马的所有权。” 3月25 日,
乙以乙的名义与丙订立了A马买卖合同,丙不知乙受甲委托的事实。4月1 日,丙将A马交付给乙。4
月10 日,乙将A马交付给甲。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丙
B.买卖合同只能约束乙和丙
C.4月1 日,甲取得对A马的所有权
D.4月10 日,甲取得对A马的所有权
【考点】间接代理;预定的占有改定
【解析】①基于甲的授权,乙享有代甲购买A马的委托代理权,为了委托人甲的计算,乙以乙自
己的名义与丙订立A马买卖合同,属于间接代理,同时,丙不知乙受甲委托的事实,属于隐名的间接
〔1〕答案: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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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同时不存在甲行使介入权的事实,也不存在丙行使选择权重新选择甲为合同相对人的事实,根据
《民法典》第926 条的规定,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该买卖合同只能约束乙和丙。故A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②《协议》中“丙向乙交付A马时,由甲取得A马的所有权” 这一约定部分,其实包含两方面的
内容:第一,所有权变动的约定,即由甲按照约定取得对A马的所有权;第二,占有媒介关系的约定,
即约定甲基于委托这一占有媒介关系仅取得对A 马的间接占有,以代替乙向甲完成A马的现实交付。
这一约定部分,性质上属于“预定的占有改定”, 因为约定了“预定的占有改定”, 因此,4 月1 日,丙
向乙交付A马时,甲依照约定的“预定的占有改定” 取得对A马的所有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14.雷某在上海创立的企业“小米银行” 成为世界500强后,雷某响应家乡政府的号召,决定“小
米银行” 预备20亿元作为“红虾米专项基金”, 借贷给家乡小龙虾养殖企业,支持家乡小龙虾养殖业的
发展。由于“小米银行” 在雷某的家乡没有营业点,在取得家乡的金融营业执照后,“小米银行” 委托
家乡的“兴业银行” 作为名义上的贷款人向养殖企业发放“小米银行” 的贷款。“大拿公司” 听说“红
虾米专项基金” 的来龙去脉后,与“兴业银行” 订立合同借了500万元的“红虾米专项基金”,“大拿公
司” 以其A房和B房抵押担保,A房和B房的抵押权均登记在“兴业银行” 的名下。借款到期,“大拿
公司” 一直没有偿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
A.对A房与B房的抵押权未设立
B.对A房与B房的抵押权已设立
C.“小米银行” 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A房与B房行使抵押权
D.“小米银行” 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A房与B房行使抵押权
【考点】担保物权借名登记
【解析】①《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
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
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 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下;( 二) 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 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
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②“小米银行” 委托“兴业银行” 代为向“大拿公司” 发放贷款,将为委托人“小米银行” 提供的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在受托人“兴业银行” 名下,抵押人“大拿公司” 提供抵押时知道“小米银行” 与“兴
业银行” 之间的委托关系,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条的规定,借款人到期未还款的,委托人
“小米银行” 和受托人“兴业银行” 均有权对A房和B房行使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
D选项错误。
15.甲公司对乙银行负担本金为538万元的借款债务,借款于1997年6月30 日到期,甲公司未还
款。1998年12月12 日,乙银行向甲公司发送《催收通知书》, 甲公司加盖公章并签署“情况属实” 字
样。此后,因甲公司仍未还借款,乙银行每隔一年半左右向甲公司发送《催收通知书》, 甲公司均签收
并加盖公章,乙银行最后一次发送《催收通知书》的时间为2014年10月8 日。2016年8月,乙银行将
该借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乙银行通知了甲公司。2017年9月,丙公司将该借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丙
公司通知了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均未催收,甲公司亦未还款,2018年8月,丁公司诉请甲公司还
款,甲公司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抗辩。关于法院应如何认定该借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
〔1〕答案: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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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 )
A. 因不断发生中断的效果,该债权的短期时效期间尚未经过
B.因债权转让后未予催收,该债权的短期时效期间已经经过
C.借款到期至起诉已经超过20年,该债权的20年最长时效期间已经经过
D.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该债权不适用20年最长时效期间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①原则上,自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无溯及力。依照《民法通则》第
135条的规定,乙银行对甲公司借款债权的短期时效期间为2年,自1997年7月1 日至1999年6月30 日。
在2年时效期间内,乙银行在诉讼外提出履行请求,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2 年时效期间
发生中断的效果,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时效期间。因乙银行最后一次催收发生中断而重新起算的
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2014年10 月9 日至2016年10 月8 日。
②《时效规定》第17条第1 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
之日起中断。” 据此,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乙银行将对甲公司的借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
转让给丁公司,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甲公司之日起,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2018年8月,丁公司
诉请甲公司还款之时,仍在因中断重新起算的2年时效期间内。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③《民法通则》第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间。”《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
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
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参照指导案例249号认可的
裁判要点,20年最长时效期间适用的情形为,权利遭受侵害后,权利人长时间不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或
者不知道义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本题所述情形为,借款到期后,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导致短期
时效期间连续中断,虽然借款到期至债权人起诉已经超过20年,但不适用20年最长时效期间。故C选
项错误;D选项正确。
16.乌有海湾沿岸风景秀丽,但人迹罕至,土地归乌有村集体所有。未经乌有村同意,甲擅自在一
块土地上建造了一栋两层的别墅,时常邀请好友到该别墅聚会,一时风光无两。甲出国观看“美加墨世
界杯” 足球比赛期间,乙带人霸占了该别墅,两个半月后甲回国,发现其事,带人赶走乙,并派人看守
该别墅。乙于是起诉,就该别墅对甲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乙还多次带人将垃圾、粪便等物抛掷在别墅
周围(有摄像头拍摄的视频为证),甲于是起诉,就该别墅对乙行使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对此,下列
表述正确的是?(2)
A.甲对该别墅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
B. 乙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判决支持
C.乙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判决驳回
D. 甲对乙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判决支持
E. 甲对乙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判决驳回
【考点】占有保护请求权;交互侵夺
〔1〕答案:AD。
〔2〕答案:A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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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①甲未取得别墅占有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甲不能取得所建造别墅的所有权,甲
对别墅的占有无占有的本权,属于无权占有,并且,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本权,属于恶
意占有。故A选项正确。
②甲对别墅的占有虽属无权占有,但受民法保护,乙霸占该别墅,乙侵夺了甲对该别墅的占有。乙
侵夺后,乙对该别墅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亦受民法保护,甲带人赶走乙,甲侵夺了乙对该别墅的占
有。属于民法上所谓的“交互侵夺”。问题在于,就该别墅,乙对甲是否享有《民法典》第462 条规定
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从《民法典》第462条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乙应当对甲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但
是,乙、甲均实施侵夺行为,属于交互侵夺,如果承认乙对甲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乙对甲行使占有
返还请求权恢复对该别墅的占有后,甲对乙也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甲还可以再对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
权,恢复对该别墅的占有,如此一来,在诉讼上甚不经济,且无谓地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通说观点认
为,此种“交互侵夺” 情形,甲对该别墅的占有被乙侵夺后一年内,甲又侵夺乙对该别墅的占有,应当
认为,乙对甲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③如前所述,甲对该别墅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但仍受民法一定程度的保护,乙带人将
垃圾、粪便等物抛掷在别墅周围,属于对甲对该别墅无权占有的不法妨害,不法妨害仍在持续中,乙属
于行为妨害人,因此,根据《民法典》第462条第1 款的规定,就此,甲对乙享有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故D选项正确;E选项错误。
17.2025年4月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约定:“为担保甲对乙的借款债务
(2026年3月10 日到期),甲以其A仓库中现有以及将有的动产为乙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 2025年4
月10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25年5月1 日,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订立《动产流动质押合同》约
定:“为担保甲对丙的借款债务,甲以其A仓库中现有以及将有的动产为丙设立动产流动质权。丙委托
丁履行监管义务。” 2025年5月5 日,丁开始履行监管义务,对甲移交的A仓库中的动产取得直接管领
控制的地位。因甲未偿还到期借款,丙申请对甲强制执行,2026年3月1 日,法院应丙的申请查封了A
仓库中的全部动产。因甲亦未偿还对乙的到期借款,2026年3月15 日,乙亦申请法院对A仓库中的动
产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
A.2025年4月1 日,乙的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
B.2026年3 月1 日,乙的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特定
C.2025年5月1 日,丙的动产流动质权设立
D.2025年5月5 日,丙的动产流动质权的客体特定
E.就查封的A仓库中的全部动产,乙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内容实现的顺位优先
F.就查封的A仓库中的全部动产,丙的动产流动质权内容实现的顺位优先
【考点】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流动质权;竞合动产担保物权内容实现的顺位规则
【解析】①《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乙的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要件有二:第一,甲、乙间的抵押合同有
效;第二,休眠期结束时,甲对抵押的动产享有相应的处分权。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登记,仅为对抗
要件,而非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故A选项正确。
②《民法典》第411条规定:“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
一发生时确定:( 一)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 当事人
〔1 〕答案: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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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乙的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以后,《民法
典》第411 条规定的情形出现之前,乙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处于休眠期,在休眠期内,乙的动产浮动抵押
权的客体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民法典》第411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休眠期结束,乙的动产浮动抵
押权的客体特定(又称“结晶”)。2026年3 月1 日,执行法院查封了动产浮动抵押的客体,出现了抵
押人甲可能不能有效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不安抗辩情形( 即《民法典》第411 条第( 四) 项规定的“严
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乙的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确定。故B选项正确。
③《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5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出质人以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
确定范围的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
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或者其他
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5 条第2 款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下,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出质人
委托监管该货物,或者虽然受债权人委托但是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仍由出质人实际控制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未设立。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得超
过质权有效设立时出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责任
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是关于“动产流动质权” 的规定。
④根据《民法典》第429条以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5 条的规定,丙的动产流动质权的设
立,要件有三:第一,甲、丙间的质押合同有效;第二,抵押人甲拥有相应的处分权;第三,抵押人甲
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方式向债权人丙完成出质动产的交付( 若以占有规定的方式完成
交付,公示的手段不充分,占有改定之时,不发生动产流动质权设立的效果)。由于监管人丁系受债权
人丙的委托履行监管义务,因此,2025年5 月5 日,丁开始履行监管义务,对甲移交的A仓库中的动
产取得直接管领控制的地位之时,应当认定出质人甲以现实交付的方式(属于“经由占有媒介关系的现
实交付”) 向丙完成了出质动产的交付,2025年5月5 日,符合前述三个条件,丙的动产流动质权设立。
需要注意:虽然丙的动产流动质权设立以后,丙行使动产流动质权之前,丙的动产流动质权的大客体也
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但是,由于监管人丁始终直接占有出质的动产,因此,丙的动产流动质权的客体
始终是确定的。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⑤《民法典》第415 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
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据此,同一动产上发生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的竞合时,
各动产担保物权内容实现的顺位规则是:第一,公示的优先于未公示的;第二,公示的有两个以上的,
先公示的优先于后公示的。乙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于2025 年4月10 日完成抵押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丙
的动产流动质权于2025 年5 月5 日完成出质动产现实交付的方式予以公示,丙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公示
在先,因此,乙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内容实现的顺位优先。故E选项正确;F选项错误。
18.钟某在其A车上先后为甲、乙、丙设立第一、第二、第三顺位动产抵押权,分别担保150万元、
100万元、50万元债权。后,甲、乙、丙的债权到期均未获清偿,A车变卖得款250万元,甲表示:“甲
仅对丙抛弃优先受偿顺位”。钟某在其B车上先后为丁、戊、己设立第一、第二、第三顺位动产抵押权,
分别担保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债权。后丁、戊、已的债权到期均未获清偿,B车变卖得款250
万元,丁表示:“丁对戊、己均抛弃优先受偿顺位”。关于甲、乙、丙对A车行使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的
数额,以及关于丁、戊、己对B车行使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的数额,下列表示正确的是?(1
〔1〕答案:ABCD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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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可优先受偿112.5万元
B.乙可优先受偿100万元
C.丙可优先受偿37.5万元
D.丁可优先受偿100万元
E.戊可优先受偿100万元
F.己可优先受偿50万元
【考点】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抛弃;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抛弃
【解析】①对A车行使抵押权时,甲表示“甲仅对丙抛弃优先受偿顺位”, 即甲仅对特定的后顺位
抵押权人抛弃优先受偿顺位,属于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抛弃,其法律效果是:第一,对外,甲、乙、丙的
顺位不变,甲作为第一顺位可以分得150 万元,乙作为第二顺位可以分得100万元,丙作为第三顺位可
以分得0 万元。第二,对内,甲、丙为同一顺位,将甲可以分得的150万元和丙可以分得的0 万元,合
计在一起,由甲、丙按照被担保债权的比例优先受偿,结果,甲优先受偿150/( 150÷200) =112.5 万元,
丙首先受偿150 (50÷200) =37.5 万元。故A、B、C选项正确。
②对B 车行使抵押权时,丁表示:“丁对戊、已均抛弃优先受偿顺位”, 即丁对所有的后顺位抵押权
人抛弃优先受偿顺位,属于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抛弃,其法律效果是:第一,戊、己的顺位依次升近,戊
升进为第一顺位,己升进为第二顺位;第二,丁退处于最后顺位,第三顺位。因此,B 车变卖得款250
万元,戊优先受偿100 万元,己优先受偿50 万元,丁优先受偿100 万元。故D、E、F选项正确。
19.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将拟建造的A楼(位于H省) 发包给乙公司。A楼封顶时,因甲公司向
丙银行贷款2000万元,双方约定甲将A楼抵押给丙担保借款债务,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北京已有两
套住房的丁回老家(H省) 创业,2022年12月,丁向甲购买了A楼中的1808号房作为自己在H省的
居住用房,丁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后,甲向丁交付了房屋,但一直未给丁办理过户登记。A楼竣工验
收合格后,甲为A楼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因甲未向乙支付2600万元到期工程款且经催告后经过合
理期间仍未支付,乙申请法院查封A楼并主张就变卖A楼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023年8月,法院应
乙的申请查封了A楼。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若丁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1808号房的查封,法院应予支持
B.若丁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1808号房的查封,法院应予驳回
C.若甲未清偿对丙的借款并且丙主张就变卖A楼所得价款优先于乙受偿,法院应予支持
D.若甲未清偿对丙的借款并且丙主张就变卖A楼所得价款优先于乙受偿,法院不应支持
【考点】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
【解析】①依照《民法典》第807 条的规定,承包人乙公司对建设工程A楼享有承包人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6条的规定,在内容实现的顺位上,乙公司对A楼
的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丙银行的不动产抵押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②丁自甲处购买的商品房1808号房屋,虽然尚登记在甲名下,但是,符合下列四个条件:(a) 1808
号房屋属于新建商品房;(b) 查封前,甲、丁已经就1808 号房屋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c) 丁
已经支付全部价款;(d) 丁购买1808 号房屋的目的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根据《执行异议制度
解释》第11 条的规定,丁对1808 号房屋享有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该权利优先于乙公司的承包人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丁的执行异议成立,法院裁定中止对1808 号房屋的查封。故A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
〔1〕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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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甲将A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20万元,乙分20期支付。乙付清全部价款前,甲保留A车的
所有权。” 当日,甲将A车交付给乙,但一直未办理约定保留所有权的登记。后,乙、丙订立书面租赁
合同约定:“乙将A车出租给丙,租期2年,自2023年3月2 日至2025年3月1 日。” 租赁合同订立时,
丙不知甲对A车保留所有权。乙向丙交付了A车,丙一直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因乙不支付4期到期的
价款且经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仍不支付,甲申请法院拍卖A车并就变卖价款优先受偿,2024年2月1 日,
法院裁定查封A车,并裁定不带租赁合同拍卖A车。丙向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对此,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A.甲不得对A车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未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
B.若法院拍卖A车,乙、丙间的A车租赁合同应当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C.对丙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A车的强制执行
D.对丙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应当裁定变更为带租赁合同拍卖
【考点】保留所有权买卖;执行标的异议
【解析】①《民法典》第388条第1 款第1、2分句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
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据此,动产
担保物权的立法模式,《民法典》采用“功能主义”, 动产担保物权,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类型,虽非
法律明文规定的动产担保物权,但只要依照现行法的规定具有物权效力的动产担保交易安排,均应当认
定为动产担保物权(属于“非典型担保物权”)。此种模式下,《民法典》第641 条规定的保留所有权买卖,
为出卖人约定保留的所有权,便不属于“真正的动产所有权”, 而属于“担保性所有权” 或者说属于“非
典型担保物权”。
②《民法典》第641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
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民法典》第641 条第2 款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
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4条第1款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
卖中,出卖人依法有权取回标的物,但是与买受人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
权案件” 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据此,甲对A车约定保留的所有权,
属于非典型担保物权,保留所有权登记,不是约定保留所有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仅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对抗要件。因此,当被担保的债务人乙不支付到期价款时,甲可对A车行使非典型担保物权,参照《民
事诉讼法》第207条与第208条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的特别程序,申请法院拍卖A车,并就变
卖A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A选项错误。
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7条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
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 的范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第(2) 项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
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 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
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20条第1 款规定:“不带租拍卖、变卖等情况下的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在查封
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
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在租赁期内排除一般债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及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均在抵押权设立之前,请求在
租赁期内排除抵押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乙、丙间的A 车租赁合同,丙
〔1〕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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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第一,查封前,已经订立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第二,查封前,已经合法占有使用
租赁财产A 车;第三,丙已经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第四,在先为甲约定保留的所有权未办理登记;第
五,租赁合同成立,丙为善意(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不知甲对A 车享有未登记的保留所有权)。因此,
若法院拍卖A车,乙、丙间的A车租赁合同应当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故B选项正确。
④对执行标的A车,甲享有的为非典型担保物权,丙享有的为承租权,且法院拍卖A车时,乙、
丙间的A车租赁合同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作为案外人,丙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民事权利,在效力
上,不能排除执行法院对A车的拍卖,只能排除拍卖后执行法院将A车移转他人占有的强制执行行为。
换言之,只能排除执行法院的“不带租赁合同拍卖的执行行为”,不能排除执行法院的“带租赁拍卖的
执行行为”。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1.2023年3月1 日,甲地产公司开始预售商品房,当日,乙和甲签订了A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并办理完毕A房屋所有权移转的预告登记。此后,乙一直按约支付购房款。2024年2月1 日,甲办理
完毕新建商品房所有权的初始登记。2024年2月5 日,未经乙同意,甲又将A房屋出卖给丙,并托关
系为丙办理完毕所有权过户登记。但甲一直未给乙办理A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因甲不偿还对丁的到
期借款债务(无担保),丁申请对甲强制执行,2024年4月1 日,法院查封了A房屋。对此,下列表述
正确的是?(”
)
A.若丙向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A房屋的强制执行
B.若乙向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并请求排除强制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A房屋的强制执行
C.乙有权请求甲办理丙对A房屋所有权的涂销登记
D.乙有权请求甲为乙办理A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
【考点】不动产移转的预告登记
【解析】①《民法典》第221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
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
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按照约定,为乙办理A房屋所有权移转的预告登记
后,在乙的预告登记有效期限内,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乙的同意,甲将A房屋出卖给丙,不发生物权效
力,虽然托关系给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丙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在对A房屋的执行程序
中,案外人丙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丙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的,异议不成立,
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故A选项错误。
②《执行异议制度解释》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
案外人以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已办理了
合法有效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处分,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符合物权登记条件,案外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对A房屋的执行程序中,乙
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查封前,甲、乙已经就A房屋订立了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第二,查封前,
乙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第三,已经办理完毕A房屋所有权移转的预告登记,且该预告登记
仍在有效期限内;第四,申请执行人据以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项下的请求权为普通金钱债权。因此,乙
对A房屋所有权移转的预告登记,作为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请求权,其内容实现的顺位,优先于申请执
行人丁普通金钱债权,乙对执行标的A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民事权益。故B、C、D选项
正确。
〔1〕答案: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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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甲将其A车出租给丙,租期于2023年3月1 日届满。2022年12月1 日,甲将A车出卖给乙,
并于当日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丙于2023年4月1 日才接到甲作出的已将A车出卖给乙的通知。对此,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于2022年12月1 日取得A车的所有权
B.乙于2023年4月1 日取得A车的所有权
C.乙有权于2023年3月1 日就A车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D. 乙有权于2023 年4月1 日就A车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考点】指示交付
【解析】①甲将A车租赁给丙期间,甲将A车出卖给乙,买卖合同有效,甲拥有相应的处分权,于
2022年12 月1 日以指示交付方式交付,根据通说观点,指示交付完成之时,发生《民法典》第224条
规定的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乙取得A 车的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②根据通说观点,以指示交付方式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效果,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在通知到达直接占有人之前,对直接占有人不发生效力。因此,通知到达直
接占有人丙的2023年4月1 日,乙才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3. 甲婚前与弟弟乙共同购得A别墅,约定甲与乙等额按份共有,轮流居住,但登记在甲一人名下。
甲多次向同事丙表达爱意,丙均以甲属于已婚人士为由断然拒绝。甲居住A别墅期间,甲请几个同事
到A别墅聚会期间,甲谎称A别墅为其一人所有,丙特别喜欢A别墅,于是提出以市价购买。甲则提
出自己忍痛割爱按市价将稀缺资源A别墅出卖给丙的附加条件是丙在未来两年内做甲的婚外情人,丙同
意。于是,未经乙同意,甲将A别墅以市价出卖给丙,交付丙后又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一直不知A
房屋为甲、乙共有)。三个月后,乙知情。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
A.甲将A别墅出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
B. 甲、丙间的A别墅买卖合同有效
C.乙有权请求丙返还A别墅
D. 乙无权请求丙返还A别墅
【考点】善意取得
【解析】①A别墅为甲、乙等额按份共有,甲、乙未约定处分规则,甲的份额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
上,未经乙同意,甲以自己的名义将A别墅出卖给丙,根据《民法典》第301 条的规定,属于无权处分。
故A选项正确。
②虽然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 款的规定,无权处分的事实不影响因无权处分所订立的买卖合
同的效力,但是,甲、丙间的A房屋买卖合同,以维持甲婚外与丙的性关系为负担,违反性道德,违背
善良风俗,依照《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甲、丙间的A别墅买卖合同无效。故B选项错误。
③如前所述,甲以自己的名义将A别墅出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311 条的规定,
丙符合善意取得A别墅所有权的全部五个构成要件。但是,甲、丙间的A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依照《民
法典》第153 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事由,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解释( 一)》第20条的规定,应当例外排
除丙的善意取得,丙不能善意取得对A别墅的所有权。房屋仍归甲、乙按份共有。乙有权请求无权占有
人丙向按份共有人甲、乙返还。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1〕答案:AD 。
〔2〕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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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为担保甲对乙的10万元债务,3月1 日,甲将其一块价值15万元的玉石抵押给乙,办理了抵
押登记。后,该玉石被丙盗走。丙谎称己有,以14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丁(玉石雕刻工艺美术
大师), 并于4月1 日交付给丁。5月1 日,丁将该玉石雕刻成价值50万元的玉雕。丙被抓后,甲知道
了玉石的下落。9月1 日,因甲到期无力清偿对乙的10万元债务,乙欲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A.4月1 日,丁取得对玉石的所有权
B.5月1 日,丁取得对玉雕的所有权
C.9月1 日,乙可对玉雕行使抵押权
D.9月1 日,就甲对丁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乙可主张优先受偿
【考点】添附;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解析】①丙盗得玉石后,出卖给丁,属于无权处分,丁受让时为善意,但是,因标的物为盗赃,
根据《民法典》第312 条的规定,原则上,丁不能善意取得。故A选项错误。
②丁将甲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玉石加工成价值50万元的玉雕,丁加工的价值显著超过原材料的价
值,同时,丁加工时为善意(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玉石不归丁所有),根据通说,加工物(价值50万元
的玉雕) 归善意的加工人丁取得所有权,甲对玉石的所有权消灭。故B选项正确。
③乙对玉石享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期间,因加工,抵押人甲对玉石的所有权消灭,由于加工物( 玉
雕) 归丁所有,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1 条的规定,玉石的原动产抵押权人乙主张物上代位
权时,不能对丁取得所有权的玉雕主张优先受偿,只能就甲对丁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主张优先受偿。故
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5.3月1 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200万元,借期1 年,利息20万元。甲以其A房
屋为乙提供抵押担保。乙对A房屋享有抵押权期间,未经乙同意,禁止甲转让抵押的A房屋。” 3月5 日,
甲为乙办理了A房屋的抵押登记,但一直未将禁止甲转让A房屋的约定办理登记。7月1 日,未经乙同
意,甲将A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当日为丙办理了A房屋的过户登记。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
A. 甲、丙A房屋买卖有效
B. 甲、丙A房屋买卖无效
C.丙已经取得对A房屋的所有权
D.丙没有取得对A房屋的所有权
E.若甲到期未偿还对乙的借款债务,乙有权对A房屋行使抵押权
F.若甲到期未偿还对乙的借款债务,乙无权对A房屋行使抵押权
【考点】抵押财产的转让
【解析】①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乙同意,抵押人甲违反禁转约定,将抵押财产A房屋出卖给丙,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的规定,甲违反禁转约定,不影响甲、丙间的A房屋买卖合同的
效力。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②由于未将禁转约定在相应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且受让人丙受让A房屋时为善意(不知道亦不应
当知道未登记的禁转约定),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 条的规定,自为善意的丙办理A房屋所
有权过户登记时,丙取得对A房屋的所有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1〕答案:BD。
〔2〕答案: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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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第1 款的规定,善意受让人丙取得对A房屋的所有权的,乙的抵押权
不受影响,对丙取得所有权的A房屋,乙继续享有不动产抵押权。故E选项正确;F选项错误。
26.为担保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债务,丙以其价值60万元的A车对乙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
押登记), 未约定A车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丁以其价值50万元的B车质押担保(丁向乙交付了B车),
未约定B车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丙、丁约定一方对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二分之一。
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乙协议A车折价归乙所有,抵偿甲对乙的60万元借款债务。对此,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A.丙有权向甲追偿100万元
B.丙有权向甲追偿60万元
C.丙有权对B车行使质权并优先受偿30万元
D.丙有权对B车行使质权并优先受偿10万元
【考点】共同担保
【解析】①根据《民法典》第700条与《民法典担保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第三人担保人丙对债
权人承担了60万元的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甲追偿。故A选项
错误;B选项正确。
②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规定,由于丙、丁约定相互有追偿权且约定了按二分之
一的分担份额追偿,因此,丙对乙承担60万元的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按照约定向丁追偿30万元。同
时,根据《民法典》第524条第2款的规定,丙作为代为清偿甲对乙60万元债务的有法律上利益关系
的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偿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乙的法律地位,享有乙对丁的B 车质权,可对B 车
行使质权优先受偿。但是,根据《民法典》第700条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0条的规定,丙行
使代位求偿权不得损害债权人乙的利益,由于乙还有40万元债务未获清偿,乙对丁的B 车仍享有质权,
并且,乙对B 车质权实现的顺位优先于丙。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7.3月1 日,张某将其A房屋抵押给甲,担保甲的80万元债权,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4月1 日,
张某又将A房屋抵押给乙,担保乙的70万元债权,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6月1 日,未经乙同意,张
某将A房屋出卖给甲,当日为甲办理了过户登记。9月1 日,A房屋因意外被焚毁,因张某为A房屋投
保了意外毁损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可获保险金100万元。因甲的80万元债权与乙的70万元债权
到期均未获清偿,甲、乙均通知保险公司并主张对保险金优先受偿。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
A.6月1 日,甲对A房屋的抵押权已消灭
B.6月1 日,甲对A房屋的抵押权未消灭
C.100万元保险金,甲可主张优先受偿80万元
D. 100万元保险金,乙可主张优先受偿70万元
【考点】混同;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解析】①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第1 款的规定,甲对A房屋的抵押权为第一顺位,乙对A房屋
的抵押权为第二顺位。6 月1 日,未经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同意,张某将A房屋出卖给甲,属于有权处
分,买卖合同有效,已经为甲办理完毕A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自
为甲办理过户登记时,甲取得对A房屋的所有权。
〔1〕答案:BD 。
〔2〕答案: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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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甲成为A房屋的所有权人后,甲既是A房屋的所有权人,又是A房屋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发
生了混同。根据通说,由于甲对A 房屋第一顺位抵押权继续存在对甲具有法律意义,因此,虽发生混
同,甲对A房屋的第一顺位抵押权并不消灭。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③抵押期间,抵押财产A房屋毁损灭失,对于因A房屋毁损灭失所能获得的保险金,根据《民法
典》第390条的规定,抵押权人甲、乙可主张物上代位性。同时,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2
条的规定,甲、乙主张物上代位时,应当按照约定抵押权顺位对保险金主张优先受偿。故C选项正确;
D选项错误。
28.3月1 日,甲、乙、丙订立《三方协议》约定:“乙将其向银行贷款取得的借款中的100万元出
借给甲,借期1 年;丙以其A房屋抵押担保,丙与乙A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甲与乙借款合同效力
的影响。” 三方协议订立后,丙为乙办理了A房屋的抵押登记。3月2 日,丙、丁订立《担保合同》约定:
“就丙基于《三方协议》对乙提供的抵押担保,由丁对丙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借
期届满,甲无力偿还乙提供的借款。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
A.乙有权对A房屋行使抵押权
B. 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C.若丙对乙承担了责任,丙有权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D. 即使丙对乙承担了责任,丙亦无权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担保合同效力上的从属性;反担保合同的属性
【解析】①乙将向银行贷款取得的借款转贷给甲,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3 条第( 1 ) 项的规定,
甲、乙间的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无效。
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
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
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丙、乙间的A房屋抵押合同,不属于法律例外规定具有效力上
独立性的担保合同,丙、乙约定该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上的从属性,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条
第1 款的规定,该有关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上的从属性的约定部分无效,同时,应当认定,丙、乙间的A
房屋抵押合同属于具有效力上从属性的抵押合同。
③《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因主合同甲、乙间的借款
合同无效,基于从合同效力上的从属性,丙、乙间的抵押合同亦因此无效,乙对A房屋的不动产抵押权
未设立。故A选项错误。
④《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
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三分之一。” 据此,因抵押人丙对抵押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具有过错,抵押人丙应对债权人乙承担
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但在范围上,不应当超过债务人甲不能履行部分的三分之一。故B选项正确。
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
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答案: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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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丙与丁之间的保证合同属于反担保合同,这一反担保合同,并不以担保合同( 丙、乙间的抵押
合同) 为主合同,因此,担保合同( 丙、乙间的抵押合同) 无效的,反担保合同(丙、丁间的保证合
同) 并不因此无效,丙对乙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后,有权依照有效的反担保合同,请求丁承担保证责
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29.为担保甲对乙本息共计90万元的借款债务,甲以虚构的甲对丙的1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为不知
情的乙设立权利质权担保,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丙向乙确认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后,甲为
乙办理了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质押登记。甲、乙、丙、丁未作其他约定。后,甲到期无力偿还对乙的90
万元借款债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
A.甲、乙间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无效
B.乙有权对丙行使权利质权,请求丙向乙支付90万元,由乙优先受偿
C.乙仅有权请求丙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D.乙可不对丙主张权利,仅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应收账款质权;混合担保
【解析】①《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1 条第1 条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
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9 条第2 款规定:“受让人基于债务人对债权真实存在的
确认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又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受让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权不存在的除外。” 甲以虚构的甲对丙的100 万元应收账款债权为乙设立权利
质权,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债权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时乙为善意,为
了保护乙的合理信赖,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1 条第1 款的规定,参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
解释》第49条第2款的规定,甲、乙间的质押合同有效,乙的权利质权已经设立。甲不履行到期债务,
乙有权对出质的应收账款债务行使权利质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②甲对乙的90万元借款债务,甲以应收账款债权为乙设立了有效的权利质权,丁提供保证担保,
属于混合担保。未与债权人乙约定乙行使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的顺序,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
甲不履行到期的债务时,乙行使权利有顺序上的限制,乙应当先对债务人甲提供的物保行使担保物权。
故D选项错误。
30.3月1 日,甲公司将其所有的A车送乙4S店修理。3月5日,甲支付全部修理费后,乙对账发现,
甲以分期付款方式自乙4S店购买B车后,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合计已达12万元,同时,甲因向乙4S店
借款负担的20万元借款债务到期后,甲亦未偿还。因此,乙公司表示留置A车,拒绝甲取回修好的A
车。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
A.若乙仅仅主张为担保12万元到期价款债权的履行,乙有权留置A车
B.若乙仅仅主张为担保20万元到期借款债权的履行,乙有权留置A车
C.若乙于3月10 日将对甲的12万元价款债权转让给丙,丙有权继续留置A车
D.若乙于3月10 日将对甲的20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丁,丁有权继续留置A车
【考点】商事留置权
【解析】①乙对甲的12万元价款债权,系乙在企业持续经营中对甲享有的债权,若乙为担保12万
〔1 〕答案:B。
〔2〕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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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价款债权,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 条第2款的规定,乙对A 车成立商事留置权。故A选
项正确。
②乙对甲的20万元借款债权,不属于乙在企业持续经营中对甲享有的债权,若乙为担保20万元借
款债权,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2款的规定,乙对A车不成立商事留置权。同时,由
于乙合法占有的A车与20万元借款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无牵连性,乙对A车亦不成立民事留置
权。故B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③如前所述,若乙为担保12 万元价款债权,乙对A车成立商事留置权。但是,商事留置权只能于
特定的企业之间成立,只能由特定的债权人专属享有,不具有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移转上的从属性。因
此,若乙将甲对的12 万元价款债权转让给丙,丙不得取得对A 车的商事留置权。故C选项错误。
31.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对丁公司负担300万元的连带债务(约定内部份额均等), 2021 年9
月1 日到期。戊公司以其A房屋为丙公司对丁公司的连带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下列
针对四种假设情形所作的表述,正确的是?(1
A.若丁公司于2021年3月1 日免除甲公司的全部债务,则乙公司、丙公司仅在200万元范围内对
丁公司负担连带债务
B.若丁公司于2021 年4月1 日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了甲公司,则乙公司、丙公司仅在200万元
范围内对丁公司负担连带债务
C.若甲公司于2021年9月1 日向丁公司履行了300万元的债务,甲公司因此取得对戊公司A房屋
的抵押权
D.若甲公司于2021 年9月1 日向丁公司履行了300万元的债务,因乙公司破产,甲公司仅向乙公
司追偿了20万元,则甲公司可向丙公司追偿140万元
【考点】连带债务
【解析】①《民法典》第520条第2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
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故A选项正确。
②《民法典》第520条第3 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
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故B选项正确。
③若连带债务人甲对债权人丁清偿全部300万元连带债务,根据《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的规定,
就超出甲内部份额的部分,甲有权按照各连带债务人的内部份额比例,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乙、丙各追偿
100万元;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的规定,甲还享有代为求偿权,依法取得原债权人丁
享有的权利,包括丁对戊A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故C选项正确。
④《民法典》第519条第3款规定:“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
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据此,若甲对丁清偿了300万元的连带债务后,向连带债务人乙
追偿100万元时,因乙破产而仅向乙追偿了20万元,对与甲不能向乙追偿的80万元,甲享有二次分担
请求权,甲有权请求丙与自己按比例分担这80 万元。故D选项正确。
32.3月1 日,因甲无力偿还对乙本息共计1000万元的到期借款。甲、乙订立《以物抵债协议》约定:
“①甲对乙的1000万元借款债务延期6个月,甲于9月1 日偿还,延期利息50万元。②甲将其A房屋
以10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并于3月5 日前为乙办理过户登记。③若甲于9月1 日偿还1050万元借款,
乙在5 日内为甲办理反转让过户登记。④若甲未于9月1 日偿还借款,乙终局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抵
〔1〕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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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1050万元借款,甲向乙交付A房屋。” 3月5 日,甲按约为乙办理了A房屋的过户登记。后,甲无力
于9月1 日偿还借款。对此,下列表示正确的是?(”
A.《以物抵债协议》于3月1 日生效
B.《以物抵债协议》于3月5 日生效
C.乙于9月1 日终局取得对A房屋的所有权
D.9月1 日后,若甲、乙重新协议A房屋折价归乙所有,乙可按约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
【考点】以物抵债;让与担保
【解析】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第1 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
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
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债权
人请求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28 条第3 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
权人名下,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已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
名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
规定处理。”
②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1 款的规定,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自甲、乙
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并生效。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③甲对乙的原债1000万元借款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前,甲、乙订立《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甲以
将A房屋出卖给乙的方式,清偿甲对乙的借款债务,并且已经为乙办理完毕A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的规定,甲、乙间的《以物抵债协议》,虽名为“以物抵债协议”,
实为协议以A房屋为乙设立让与担保担保物权,因已经完成公示,乙对担保财产A房屋享有让与担保
担保物权。甲到期未偿还借款时,乙有权对A房屋行使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行使的方式包括A房屋折
价归乙所有以优先清偿借款债务。故D选项正确。
④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 条第2款的规定,甲、乙间让与担保合同中的流担保条款无
效,因此,甲未偿还到期借款时,乙不能依照无效的流担保条款终局确定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故C
选项错误。
33.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到期不还,李某起诉获得执行根据后,张某仍不偿还,李某申请对张
某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2024年3 月1 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24年4月1 日前,
张某将其收藏的A画交付给李某,抵偿100万元借款债务”。2024年3月3 日,执行员将该《执行和解
协议》记入笔录,两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名确认。同日,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张某未按约交付A画,
经李某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仍未交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
A.2024年3月3 日,李某取得对A画的所有权
B.法院可以根据李某的申请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C.若李某选择向执行法院诉请张某交付A画,法院应予支持
D.若李某选择申请执行法院恢复对借款债务的强制执行,法院应予支持
〔1〕答案:AD。
〔2〕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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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
【解析】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3 款规定:“前款规定的
以物抵债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成调解书,债权人主张
财产权利自确认书、调解书生效时发生变动或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
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订立内容为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并且,以物抵债协议
在类型上属于新债清偿,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3 款的规定,须张某向李某履行新
债,交付A画时,李某才取得对A画的所有权,2024年3月3 日,执行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予以确认时,
李某尚未取得A 画的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
②《执行和解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
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李某与张某订立的内容为新债清偿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属于执行根据,尚不具
有执行力,执行法院不得基于《执行和解协议》制作以物抵债裁定。故B选项错误。
③《民事诉讼法》第241 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
行和解规定》第9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
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
人张某订立内容为新债清偿的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张某不履行到期的和解债务( 交付A 画), 李
某享有选择权,李某既可以向执行法院诉请张某履行和解债务(交付A 画), 李某也可以选择申请执行
法院恢复对执行债务(100万元借款债务) 的强制执行。故C、D选项正确。
34.2021年3月1 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对乙的100万元货款债务于2022年3月1 日到期,
甲以其A房屋抵押担保。” 甲当日为乙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 年4月1 日,甲、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
其A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 年,自2021 年4月2 日至2024年4月1 日。年租金15 万元,于4月10 日
一次支付。” 甲当日向丙交付了A房屋。甲未于2022年3 月1 日支付到期货款,乙通知甲在3月10 日
前支付,否则对A房屋行使抵押权。丙知情后,于3月5 日向乙提出由丙代为清偿甲对乙的100万元货
款债务,因与丙素有嫌隙,乙明确拒绝。丙于是因此于3月6日向公证机关提存了100万元。甲知情后,
一直未向乙支付货款。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
A.3月11 日后,乙有权对A房屋行使抵押权,申请法院拍卖A房屋
B.3月7 日后,丙有权对甲追偿100万元,若甲拒绝履行或者无力履行,丙有权对A房屋行使抵押
权优先受偿
C.3月7 日后,甲有权通知丙以甲对丙未来2年的租金债权(共30万元) 相抵销
D.3月7 日后,丙有权通知甲以甲对丙未来2年的租金债权(共30万元) 相抵销
【考点】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
【解析】①A房屋上先设立不动产抵押权并登记,后订立租赁合同向承租人丙交付租赁财产,租赁
期间,因抵押权人乙行使抵押权导致A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甲、丙间的A房屋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
则。因此,对甲对乙100万元货款债务的清偿,丙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24条第
〔1〕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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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款的规定,丙享有代为清偿请求权。乙拒绝受领丙提出的代为清偿时,属于债权人乙无正当理由拒绝
受领,根据《民法典》第507 条的规定,丙有权提存。自丙提存时,甲对乙的100 万元货款债务因有法
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丙的代为清偿而消灭。基于抵押权所具有的消灭上的从属性,乙对A房屋的抵押权
亦消灭。故A选项错误。
②根据《民法典》第524条第2款以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丙代为清
偿后,享有代位求偿权,依法取代原债权人乙的法律地位,享有乙对甲的货款债权和乙对甲A房屋的抵
押权。故B选项正确。
③根据《民法典》第524条第2款的规定,丙代为清偿后,对甲享有追偿权,且该追偿权已经到期;
同时,甲对丙享有支付租金的合同债权,但该债权尚未到期。根据《民法典》第568 条的规定,丙有权
主张抵销,但是甲无权主张抵销。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35.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于2021 年3月1 日到期。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丁也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1 年。丙、丁约定一方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二分之一的比例
向对方追偿。甲到期无力还款,乙于2021年11月1 日请求丁对100万元借款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此
前,乙未以任何方式对丙行使权利。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
A.丁应当对乙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B.丁有权主张仅对乙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
C.丁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无须向甲追偿,即可向丙追偿
D.丁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甲追偿,无权向丙追偿
【考点】共同保证;保证期间
【解析】①保证人丙未与债务人乙约定丙的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丙的保证
期间为6个月,自2021年3 月2 日至2021年9月1 日,乙未于保证期间内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的
保证期间经过,丙的保证责任消灭。约定丁的保证期间为1 年,自2021 年3 月2 日至2022年3 月1 日,
乙于丁的保证期间内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丙的保证期间未经过。
②共同保证人丙、丁约定相互有追偿权,且约定相互追偿时的分担份额比例为各二分之一,根据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规定,丙、丁任何一人对债权人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无需向债务人甲
追偿,借款向对方追偿二分之一。由于丙的保证期间经过,丙的保证责任消灭,因此,若丁仍然对全部
100 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丁不能向丙追偿50 万元,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的规定,
丁有权对乙主张相应的抗辩,有权主张在丁不能向丙追偿的50 万元范围内对债权人乙免责。故A选项
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36.甲对乙负担100万元的借款债务,由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到期未履行借款债务,乙请求丙
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了解到,乙因买卖对甲负担的40万元价款支付义务已经到期亦未履行,
但甲未采取任何措施。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
A.丙有权通知乙以甲对乙的40万元债权抵销乙对丙的100万元保证债权中的40万元
B.丙有权主张仅对乙承担60万元的保证责任
C.若丙对乙承担100万元的责任,丙仅有权向甲追偿60万元
D.若丙对乙承担100万元的责任,丙仍有权向甲追偿100万元
〔1〕答案:BD。
〔2〕答案:B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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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解析】①甲对乙负担100万元借款债务,乙对甲负担40万元价款债务已经到期,根据《民法典》
第568条的规定,甲享有法定抵销权,甲可通知乙抵销40万元。但是,甲未行使该法定抵销权,未发
生抵销的效果。
②乙请求丙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时,根据《民法典》第702条的规定,保证人丙有权对债权人
乙主张相应的抗辫,丙有权主张在债务人甲享有法定抵销权的范围内(40万元),不对乙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丙不享有以甲对乙的40万元价款债权抵销乙对丙的100万元保证债权中的40万元的抵销权。故
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③乙请求丙承担100万元保证责任时,若丙未主张基于《民法典》第702条对乙享有的抗辩( 即若
丙放弃自己享有的抗辩), 在甲对乙负担的100 万元债务范围内对乙承担100万元责任,丙承担的100
万元责任均属保证责任,使债务人甲因此免责100万元,根据《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丙有权向债
务人甲追偿100万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37.8月15 日,甲前往张家港组织“阳澄湖” 大闸蟹的货源前,给本市的乙打电话,问乙今年是否
自甲处购买,乙表示今年自甲处购买300 只(每只3两重), 但双方未就价格进行约定。10月15 日,甲
向乙交付大闸蟹时,由于双方对价格的争议太大,乙遂拒绝接受。经查,3两重的大闸蟹,8月15 日的
预售价格为每只20元;10月15日的销售价格为每只25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
A.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因双方未就价格达成合意
B.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因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C.乙应当按照8月15 日的价格(每只20元) 向乙支付价款
D.乙应当按照10月15 日的价格(每只25元) 向乙支付价款
【考点】合同的成立
【解析】①8月15 日,甲、乙间就买卖大闸蟹所做的约定,已经就标的和数量达成合意,同时,标
的物的价格可以依法确定,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 条的规定,甲、乙已经就买卖合同的主
要条款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②甲、乙间的大闸蟹买卖合同,就买卖标的物的价格未作约定,存有合同漏洞。由于依照《民法
典》第510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应当依照《民法典》第511条第(2) 项的规定,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
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38.3 月1 日,北京的甲在家中宴请上海的乙之时,乙见到甲刚刚创作完成的A画后十分喜爱,甲
表示有意出售,双方一致认为A画交易的市价不低于500万元,但碍于情面,甲、乙当日对A画的买
卖未提一字。此后,虽未直接沟通过,甲、乙心中都想着A画的事。“深情的惦记把人变憔悴! ” 按捺
不住的甲于3月10 日寄给乙一封信,内容为:“甲以500万元的价格将A画出卖给乙,一手交钱一手
交货。” 该信于3月12 日到达乙。巧的是,难以平静的乙也于3月11 日寄给甲一封信,内容为:“乙以
50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创作的A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该信于3月13 日到达甲。甲、乙收信后均未
置可否。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
A.甲、乙间不成立A画买卖合同,因双方未经要约与承诺过程形成合意
B.3月12 日,甲、乙间成立A画买卖合同
〔1〕答案:BC。
〔2〕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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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月13 日,甲、乙间成立A画买卖合同
D.若乙3月12 日给甲打电话表示取消交易,则甲、乙间不成立A画买卖合同
【考点】交叉要约
【解析】①《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471条所谓的“其他方式”,包括采用交叉要约的方式。
②甲、乙以非对话的方式,相互作出实质内容与非实质内容均完全相同但方向完全相反的两个要
约,属于交叉要约,甲的要约于3 月12 日生效后,乙的要约于3 月13 日生效时,甲、乙通过交叉要约
成立A画买卖合同。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③乙的要约于3 月11 日作出后,于3 月13 日到达甲之前,若乙于3 月12 日向甲打电话表示取消
交易,根据《民法典》第141条的规定,乙撤回了乙的要约,乙的要约确定不再生效,甲、乙间未通过
交叉要约成立A 画买卖合同。故D选项正确。
39.为偿还甲对丙的50万元借款,甲决定售画筹款。3月1 日,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
将A画出卖给乙,价款50万元。首付款10万元,乙于3月5 日前支付给丙。甲于3月15 日前交付A
画。余款40万元,乙于3月30日前支付给丙。丙有权请求乙履行。” 当日,甲电话告知丙,丙表示同意。
《买卖合同》订立后,乙向丙支付了10万元首付款,甲按约交付了A画,但乙一直未按约向丙支付余款
40万元,甲催告后经过1个月,乙仍未支付。5月5 日,甲电话通知乙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于
甲作出解除通知后,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有权请求乙对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 甲有权请求乙对甲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C.乙有权请求丙返还乙支付给丙的10万元首付款
D.乙有权请求甲返还乙支付给丙的10万元首付款
【考点】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解析】①乙不按约支付到期的40 万元价款,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并且经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
仍不履行,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甲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甲以诉讼外通知的
方式行使法定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到达乙时,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被
解除。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受影响。
②解除前,基于甲、乙间有效的买卖合同,乙对甲负担支付50万元价款的债务,乙和甲约定乙向
第三人丙履行支付50 万元的债务,第三人丙对乙享有履行请求权,并且第三人丙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
拒绝,根据《民法典》第522 条第2 款的规定,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乙不按照约定向第三人丙支付40 万元价款,买卖合同因乙违约解除后,丙有权请求乙对丙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赔偿因乙未按约支付40 万元给丙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 比如丙为安排如何使用这40 万元所
支持的合理费用)。故A选项正确。
③纯正的利益三人合同,虽然第三人丙对合同债务人乙享有履行请求权,但并非债权转让,买卖
合同的当事人仍为甲、乙,依然是甲对乙享有50 万元的价款债权,因此,乙按照约定向第三人丙支付
40万元价款,买卖合同因乙违约解除后,甲有权请求乙对甲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因乙未按约支
付40 万元给甲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 比如甲因此对丙承担的基于借款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需注
意:此种情形下,乙对丙的违约责任和乙对甲的违约责任,救济对象不同,不构成重复赔偿,可以并行
〔1〕答案:AB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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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悖。故B选项正确。
④《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9条第1 款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请
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请求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9条第2 款规定:“合同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解除,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前所述,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属
于“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乙按照约定已经向丙支付的10万元价款,虽然在事实层面上,是乙支付
给丙,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必须看成是,在同一个法学上的瞬间,乙基于买卖合同给付甲10 万元,甲
基于借款合同给付丙10万元,给付关系依序发生在乙甲间、甲丙间,乙丙间并无给付关系。因此,甲、
乙间的买卖合同因违约被解除的,乙已经支付的10 万元,若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根据《民法典合同
编通则解释》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乙只有权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乙无权请求丙返还不当得
利10 万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40.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购买乙的A画。双方均于4月1 日履行。” 后甲、
乙均未履行,亦未提出履行。6月1 日,甲诉请乙履行交付A画的义务,乙以甲未支付价款为由抗辩。
6月5 日,乙提起反诉,诉请甲履行支付30万元价款的义务,甲以乙未交付A画为由抗辩。对此,下
列表述正确的是?(1)
A.针对甲6月1 日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作出交换给付判决
B.针对甲6月1 日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判决乙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C.针对乙6月5 日提起的反诉,法院应当作出同时履行判决
D.针对乙6月5 日提起的反诉,法院应当判决甲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考点】同时履行抗辩权
【解析】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
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
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
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
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②甲6 月1 日提起的诉讼,因甲未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被告乙
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告乙主张了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告乙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能够发生行
使的效力,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 条第2款的规定,针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作出
交付给付的判决;同时,根据通说,法院作出交付给付判决的诉讼,属于被告乙完全败诉的诉讼,全部
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的被告乙承担。故A、B选项正确。
③乙于6 月5 日提起的反诉,因乙未履行交付A 画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反
诉被告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反诉被告甲主张了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反诉被告甲享有的同时履行
抗辩权能够发生行使的效力,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 条第2款的规定,针对反诉原告乙
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作出同时履行判决;同时,根据通说,法院作出同时履行判决的反诉,属于反诉
被告甲完全败诉的诉讼,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反诉被告甲承担。故C、D选项正确。
〔1〕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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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月1 日,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大米10000斤,甲于3月25 日前交付,
若甲交付的数量短少,乙享有解除权。价款3万元,合同订立之日乙支付2.5万元,余款0.5万元,乙
于4月1 日前支付。” 甲于3月25 日向乙交付大米,乙收货后确认短少900斤,乙遂未支付余款0.5万
元。甲通知乙在4月10日前支付,否则甲解除合同,乙一直未按通知支付。4月15 日,甲诉请A法院
判决认定该《买卖合同》解除,4月20 日,乙否认甲主张的事实,但乙反诉请求A法院判决认定该《买
卖合同》解除。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
A.甲享有法定解除权
B.乙享有约定解除权
C.法院不能判决认定该《买卖合同》解除
D.法院可以判决认定该《买卖合同》解除
【考点】合同的解除
【解析】①《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
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九民纪要》第47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
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
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
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出卖人甲交付的大米
短少900斤,甲、乙约定的乙享有约定解除权的事由出现,但是,甲瑕疵履行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
影响守约方乙合同目的实现,参照《九民纪要》第47 条规定的精神,乙不享有约定解除权。故B选项
错误。
②乙不支付余款0.5 万元,其中与甲少交付的900斤大米相应的价款,乙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属
于违约,其余的部分,乙未支付,属于迟延履行次要债务,不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甲催告后,乙经
过合理期限仍未履行,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三) 项的规定,甲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故A
选项错误。
③《民法典》第471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据
此,除了通过要约与承诺,当事人双方还可以通过交叉要约、同时表示、实际履行等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协议) 。
④《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2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
示外,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 一) 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
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 二) 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是均主张
解除合同。” 据此,甲诉请法院判决认定合同解除的请求属于甲作了协议解除合同的要约,同样,乙反
诉请求法院判决认定合同解除的请求属于乙作出了协议解除合同的要约,甲、乙通过交叉要约的方式达
成了解除合同的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认定合同解除。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42.败北2025法考后,蔡某决定再战。由于A学校2026法考“基础强化阶段” 课程的内容、师资
与蔡某接受培训的A学校2025法考“基础强化阶段” 课程完全相同。2025年10月10 日,蔡某与A培
训学校订立《培训合同》约定:“A学校提供2026法考‘基础强化阶段’ 的课程,课时1000小时,费用
为10000元。A学校赠送价值2000元的课时200小时的‘考前冲刺阶段’ 的课程。” 当日,蔡某支付了
全部培训费用。2025年10月13 日,蔡某主张7 日内无理由退款,被A学校拒绝。此后,蔡某按约在
〔1〕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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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学校接受培训。2026年5月30 日,A学校通知蔡某,A学校已将法考业务转让给B学校,剩余课程
由B学校向蔡某提供。此时,A学校已经向蔡某提供了600小时的课程。蔡某接到通知后的当日,通知
A学校解除《培训合同》并要求A学校返还剩余预付款。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2025年10月13 日,蔡某享有主张7 日内无理由退款的权利
B.2026年5月30 日,蔡某享有解除《培训合同》的权利
C.蔡某有权请求A学校退还剩余预付款的本金数额为4000元
D.蔡某有权请求A学校退还剩余预付款的本金数额为5000元
【考点】预付式消费合同
【解析】①《预付式消费纠纷解释》第14条第1 款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
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
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二) 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
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预付式消费纠纷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
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由于蔡某在订立《培训合同》时已经从A学校处获得过
相同的服务,因此,蔡某不享有7 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
②《预付式消费纠纷解释》第13条第1 款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 二) 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 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
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 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由于经营者
A 学校擅自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B 学校,消费者蔡某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有权行使法
定解除权,解除《培训合同》。故B选项正确。
③《预付式消费纠纷解释》第18条第1 款规定:“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
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
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
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预付式消
费纠纷解释》第18 条第2 款规定:“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
的,按照约定处理。” 由于A学校赠送价值2000元的课时200小时的课程,因为经营者A学校根本违约,
蔡某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培训合同》后,应当按优惠比例计算A学校已经提供服务的价款数额,因此,
蔡某有权请求A 学校返还的剩余预付款的数额为:10000-10000 (600÷1200)=5000 元。故C 选项错误;
D选项正确。
43.甲系经营水产品的个体户。2019年3月,甲与乙餐馆订立《草鱼供应合同》约定:“每月的1 号
与15号,甲向乙餐馆供应草鱼2000斤,价格随行就市。” 甲、乙未约定该合同履行的期限。因决定转
行,2022年2月28 日,乙书面通知甲:“甲、乙间的《草鱼供应合同》终止。” 3 月1 日,甲向乙供应
2000斤草鱼时,乙拒绝接受,致使甲预备的鱼无法出手腐烂变质遭受3000元的损失,同时,甲因此丧
失转售利润1500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
A.2022年3月1 日,甲有权请求乙受领2000斤草鱼
B.2022年3月1 日,甲无权请求乙受领2000斤草鱼
C.甲有权请求乙赔偿因草鱼腐烂变质遭受的3000元损失
〔1 〕答案:BD。
〔2〕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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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有权请求乙赔偿自己所遭受的1500元的转售利润损失
【考点】任意解除权
【解析】①甲、乙间的《草鱼供应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且未约定履行期限,属于不定期期限的
继续性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乙行使该
任意解除权的通知到达甲时,甲、乙间的《草鱼供应合同》被解除。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②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63 条第2 款的规定,乙行使该任意解除权时,应当提前合理期限通知
甲。乙在甲应当交货之日(3月1 日) 的前一天(2月28 日) 行使该任意解除权,未遵守“提前合理期
限” 这一义务,因可归责于乙的事由给甲造成损失,同时,乙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的是一个有偿合同,
类推《民法典》第933 条的规定,乙应当赔偿因行使任意解除权给甲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故C、D选项正确。
44.2022年3月1 日,甲村与乙公司订立《旅游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甲村以其村域范围内的旅游
资源出资,乙公司投资5亿元,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合作期限为50年。甲、乙按四六分成分配纯收益。”
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按约履行。2024年3月1 日,市水务局将甲、乙所开发范围内的河沟两侧划定为城
市蓝线(划定为城市蓝线后,须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并按要求采取水体保护措施后才能继续开放建设,但
须增加一定费用)。乙因此通知甲解除《开发合同》,甲不同意,并请求乙按约履行《开发合同》, 乙一
直拒绝履行。由于始终无法达成协议,甲、乙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
A.法院应当判决乙公司继续履行《开发合同》
B.法院可以情势变更为由判决解除《开发合同》
C.法院可以合同僵局为由判决解除《开发合同》
D.法院应当判决乙公司对甲村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情势变更;合同僵局的司法解除
【解析】①《民法典》第580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
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基于《开
发合同》, 乙公司对甲村负担的非金钱合同债务,在性质上不适合直接强制履行,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
绝履行,虽成立违约,但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的规定,甲村不得请求乙公司承担实际履行的
违约责任。故A选项错误。
②《开发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甲、乙所开发范围内的河沟两侧划定为城市蓝线,这一客
观情事的变化,属于甲、乙订立合同能够预见的重大变化,并且,这一变化出现后,继续按照约定履行
《合作开发合同》不会对乙公司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不成立《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事变
更(又称“情势变更”),法院不得以情事变更为由判决解除《合作开发合同》。故B选项错误。
③《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开
发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长期性合同,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成立违约后,《开发合同》具有以
下两个特点:第一,乙公司对甲村负担的非金钱债务,甲村不得请求乙公司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二,双方因此丧失继续合作的基础,且因此导致订立《开发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
第580 条第1 款的规定,成立合同僵局,法院可以合同僵局为由判决解除《开发合同》, 同时,乙公司
〔1〕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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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甲村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受影响。故C、D选项正确。
45. 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债权到期后,乙未按约偿还( 甲、乙的住所地均为A市)。甲了解到,
乙除了基于《A买卖合同》对丙享有的已经到期的150万元价款债权外,乙的其他财产不足以偿还对甲
的借款,《A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基于该买卖合同的纠纷均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乙一直
未申请仲裁。未起诉乙,3 月1 日,甲以丙为被告,向丙住所地B市的法院提起代位之诉,诉请代位行
使乙对丙的部分价款债权。法院受理甲的起诉后,开庭审理前,丙就《A买卖合同》向A市仲裁委员会
提出仲裁申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答辩期间,若丙以《A买卖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应予支持
B.答辩期间,若丙以甲对乙的借款债权未经生效判决确认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予支持
C.A市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丙的仲裁申请
D.B市法院可以裁定中止甲提起的代位权诉讼
【考点】代位权
【解析】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
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
定的除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5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A选项错误。
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0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相对人仅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由,主张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代位权
行使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B选项错误。
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
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
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
诉讼。” 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46.甲对乙享有200万元借款债权,乙到期未履行,甲起诉获得执行根据后,乙仍未履行。甲发现
乙无力偿还借款的原因是,乙对甲负担借款债务后,乙、丙订立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将乙的A房屋折抵归
丙所有,抵偿乙欠丙的80万元债务,已经为丙办理了A房屋的过户登记,办理过户登记时,A房屋的
市价约为380万元。甲于是以乙、丙为共同被告,诉请法院判决撤销乙、丙的以物抵债协议。对此,下
列表述正确的是?(2)
A.法院应当判决乙、丙以物抵债协议全部被撤销
B.法院只能判决乙、丙以物抵债协议部分被撤销
C.若甲基于借款债权申请对乙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可依甲的申请查封、变卖A房屋,并以所得价
款清偿甲对乙的借款债权
D.若甲基于借款债权申请对乙强制执行,执行中,甲与乙、丙达成以A房屋折抵乙对甲的借款债
务的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可依甲的申请制作以物抵债裁定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①《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1〕答案:D。
〔2〕答案:A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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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据此,乙对甲负担借款债务后,以明显不合
理的价格协议以乙所有的A房屋折抵乙对丙负担的债务,因此影响甲对乙借款债权的实现,且丙受让A
房屋时为恶意,根据《民法典》第539条的规定,甲享有债权人撤销权,法院应当依甲的诉讼请求判决
撤销乙、丙间的以物抵债协议。
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5 条第1 款规定:“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
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
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乙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协议以乙
所有的A房屋折抵乙对丙负担的债务,甲对乙借款债权因此受影响的数额( 范围) 为200 万元,但是,
乙、丙间订立的以A房屋抵债的协议其标的不可分,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乙、丙的以物抵债协议时,应
当判决将乙、丙间的以物抵债协议全部撤销。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
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第3 款规定:“债
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
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申请对相对人的
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若甲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胜诉,并且,甲基于借
款债权申请对乙强制执行,甲有权申请法院查封A房屋,并以变卖A房屋所得借款清偿甲对乙的借款
债权。故C选项正确。
④《执行和解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
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故D选项错误。
47.3月1 日,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鲜大蒜10000斤,价格每斤5元。甲于
6月1 日前送货上门,货到时乙付款。” 5月30 日,甲电话通知乙,无力履行交付10000斤鲜大蒜的合
同义务;乙当即在电话中通过甲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5 月31 日,乙决定到当地市场购买鲜大蒜
10000斤,因鲜大蒜价格上涨,95% 的卖家出售鲜大蒜的价格为每斤8元,乙跑遍县城,最终向出价最
低的卖家以每斤7元的价格购得鲜大蒜10000斤。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5月30 日,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被解除
B.5月30 日,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未解除
C.若乙诉请甲承担2万元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D.若乙诉请甲承担3万元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①《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63条第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
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 月30 日,甲基于买卖合同向乙交付大蒜的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尚未届至,
〔1〕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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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交付大蒜的义务,属于预期违约,且为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63 条第1 款
第(2) 项的规定,乙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5 月30 日,乙以对话方式行使法定解除权,根据《民法典》
第137 条第1 款的规定,自甲了解时,甲、乙间的大蒜买卖合同被解除。故A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
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
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
第2款规定:“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
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
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3款规定:“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
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
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第1 款、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作为守约方
可得利益损失数额计算规则的“利润计算法”“替代交易计算法”“市场价格计算法”。这三种计算规则,
乙作为守约方,有权择一主张。
③甲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后,乙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买卖合同,并及时以合理的价格安排了替代交
易,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所计算的乙的可以利益损失为2 万元。若乙选择以“替代交易
计算法” 计算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并诉请甲赔偿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
④但是,若依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 条第3 款规定的“市场价格计算法”,乙遭受的可
得利益损失为3 万元。虽然,乙安排了替代交易,但是选择权在乙,若乙选择以“市场价格计算法” 计
算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并诉请甲赔偿3 万元,法院应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
48.崔某与乙公司订立《房屋管理服务合同》约定:“2021 年3月2 日至2025年3月1 日期间,崔
某将其A房屋交付给乙公司管理出租,乙公司每月支付崔某1万元租金。” 崔某按约交付A房屋,乙公
司按约支付了前两年的租金24万元。因租赁市场疲软难以为继,2023年2月,乙公司几次提出,协议
解除《房屋管理服务合同》, 剩余两年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崔某均不同意。2023年2月15 日,乙公司
将A房屋返还给崔某并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崔某仍表示反对。见崔某一直未有所行动,A房屋一直
处于空置状态,2023年3月15 日,乙公司诉请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管理服务合同》, 崔某则反诉乙公
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后,法院确定,自2023年2月15 日起,崔
某可将A房屋重新出租给他人需要的期限为6个月。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
A.法院可以判决解除《房屋管理服务合同》
B.法院不能判决解除《房屋管理服务合同》
C.法院可以判决乙公司赔偿崔某24万元
D.法院只能判决乙公司赔偿崔某6万元
【考点】合同僵局的司法解除;持续性定期合同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
【解析】①《九民纪要》第48条第1 款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
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
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
支持:( 1 ) 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 守约方拒绝解
〔1〕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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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九民纪要》第48 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
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基于《房屋管理服务合同》, 乙公司对崔某负担
支付租金的金钱债务,2023年2 月15 日,乙公司单方面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剩余2年的租赁合同,乙构
成违约,但是,乙公司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乙公司不属于恶意违约( 因租赁市场疲软难以为继);
第二,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对乙公司显失公平;第三,崔某拒绝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参照
《九民纪要》第48条规定的精神,成立合同僵局,违约方乙公司以合同僵局为由诉请法院判决解除《房
屋管理服务合同》的,法院可以合同僵局为由诉请法院判决解除。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第1款规定:“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
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
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确
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 条第2款规定:“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
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 虽因租赁市场疲软难以为继,
2023 年2 月15 日,乙公司单方面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剩余2年的租赁合同,乙构成违约,崔某有权请求
乙公司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由于《房屋管理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定期合同,且法院认
定合同解除后,崔某安排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为6个月,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 条的规定,
崔某有权请求乙公司因违约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为6 万元,而非24 万元。故C选项错误;D选
项正确。
49.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A车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乙分30期支付价款,每期1
万元。若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总额达到3万元,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仍未支付的,甲有权解除买卖合同
或者选择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买卖合同订立后,甲按约向乙交付了A车,乙按约支付
了前六期价款,但未支付已经到期的第七期、第八期和第九期价款共计3万元。经甲催告后,乙仍未在
合理期限内支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
A.甲有权通知乙解除A车买卖合同
B.甲无权通知乙解除A车买卖合同
C.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D. 甲无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
【解析】《民法典》第634条第1 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
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
除合同。”《买卖合同解释》第27条第1 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第1 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甲、乙间的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乙未支付的价款达到总价款的十分之一且经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仍不支
付的,甲享有约定解除权或者有权主张加速到期。该约定低于《民法典》第634条的规定的五分之一这
一法定最低比例,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该约定无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正确。
〔1〕答案:B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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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甲将其所有的A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为2021年3月2 日至2025年3月1 日。经甲同意,乙将
A房屋转租给丙,租期为2021 年6月2 日至2025年3月1 日。均约定按季预先支付租金。2022年6月
2 日乙因故未能按约预付下一季的租金,甲催告乙在15 日内支付。一周后,丙知情,丙立即向甲提出代
为清偿乙对甲的到期租金,因甲打算收回A房屋另作他用,甲于是拒绝受领丙代为支付的租金,丙于是
向公证机关提存了相应数额的租金。乙知情后,未再向甲支付租金。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
A.丙的提存有效
B.甲有权通知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有权请求丙向甲返还A房屋
C.甲无权通知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亦无权请求丙向甲返还A房屋
D.丙有权通知乙在提存数额内抵销丙应向乙支付的租金
【考点】合法转租中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
【解析】①经甲同意,乙转租给丙,属于合法转租,丙基于转租合同享有的承租权这一债权对A房
屋成立的有权占有,不仅对乙属于有权占有,同时亦基于有权占有的连续,对甲亦属于有权占有,甲对
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若乙不支付到期租金,甲催告后乙经过合理期间仍未支付,根据《民法典》
第722 条的规定,甲享有法定解除权,甲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丙对A房屋的占有由原来的基于有权占
有连续的有权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A房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因此,乙对甲到期租金
支付义务的清偿,丙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24条第1 款和《民法典》第719 条第
1 款的规定,丙享有代为清偿请求权,丙向甲提出代为清偿乙对甲的到期租金支付义务时,甲应当受领,
甲拒绝受领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根据《民法典》第570条的规定,丙有权提存。故A选项正确。
②丙提存相应数额租金时,乙对甲的到期租金支付义务因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三人丙的代为清偿而
消灭,甲不再享有法定解除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③丙代为清偿后,根据《民法典》第524条第2款与《民法典》第719条第2款的规定,丙有权对
乙追偿,若丙须对乙支付租金,丙可主张以对乙的追偿权相抵销。故D选项正确。
51.A公司与“蜂鸟” 小区业主委员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的届满日为2024年12月31
日。2024年10月,“蜂鸟” 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B公司为新的物业服务人,并与B公司签订物
业服务合同,期限3年,自2025年1月1 日至2027年12月31 日。作出该业主大会决定时,参与表决
的业主其占有面积占比和人数占比,不符合《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了解这一情况后,A公司起诉,
诉请判决确认该业主大会决定无效。直到2025年5月1 日,A公司一直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并拒绝退场,
致使B公司无法进场服务。因业主何某某拒绝向A公司支付2025年1 月至3月的物业费,A公司起诉
何某某,诉请判令何某某支付物业费。A公司先后提起的两个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2)
A.诉请确认业主大会决定无效的诉讼,法院应当判决支持
B.诉请确认业主大会决定无效的诉讼,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C.诉请何某某支付物业费的诉讼,法院应当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D.诉请何某某支付物业费的诉讼,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考点】物业服务合同
【解析】①《民法典》第280条第1 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
〔1〕答案:ACD 。
〔2〕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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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力。”《民法典》第280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
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A公司不是该小区业主,不受该业主大会决定的约束,与该
被诉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A公司诉请判决撤销该业主大会决定或者诉请判决确认该
业主大会决定无效,无诉的利益,所提起的诉讼不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法院应
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②《民法典》第949条第1 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
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
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
和管理状况。”《民法典》第949 条第2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
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A 公司与“蜂鸟” 小区的物业服务合
同因期限届满终止后,A公司负有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人B公司进行物业交接的后合同义务,A公司不履
行配合物业交接的合同义务,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故C选项错误;D选项
正确。
52. 甲到乙医院的消化内科看病时,根据乙医院的安排部署,消化内科提出需收集甲的人脸识别信
息,甲不同意,消化内科表示若不同意则不对甲提供医疗服务,甲只好签署了书面的同意意见。消化内
科收集甲的人脸识别信息后,按乙医院的要求提供给乙医院的医疗美容科。医疗美容科于是定期向甲发
送医疗整容的广告,广告中包含根据甲的人脸识别信息所制作的甲整容后的效果图。对此,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A.消化内科收集甲的人脸识别信息不成立对甲个人信息的侵害,因为已经经过甲的同意
B.虽然经过了甲的同意,消化内科收集甲的人脸识别信息仍成立对甲个人信息的侵害
C.医疗美容科给甲发送医疗整容的广告属于侵害甲个人信息的行为
D.甲有权请求乙医院删除存储的甲的人脸识别信息
【考点】个人信息
【解析】①乙医院为甲提供消化科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服务中,处理甲的人脸信息并非必需,乙医院
以不提供消化科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服务为手段强迫甲同意处理甲的人脸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16条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民事案件规定》第4条的规定,强迫同意无效,乙医
院处理甲人脸信息的行为缺乏合法基础,不属于不法处理,成立对甲个人信息的侵害。故A选项错误;
B、C选项正确。
②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甲享有删除权。故D选项正确。
53.甲、乙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其中第九条约定:“A房屋为甲、乙共有,登记在甲一人名下。A
房屋给予独生子女丙。由甲承担为丙办理过户登记的责任。丙对甲享有履行请求权。” 甲、乙办理离婚
登记后,甲一直没有为丙办理A房屋的过户登记。关于将A房屋给予丙的这一协议,下列表述正确的
是?(2)
A.若甲不顾乙的反对诉请法院撤销该协议,法院应当判决支持
B.若甲和乙一并诉请法院撤销该协议,法院应当判决支持
C.若乙诉求甲为丙办理A房屋的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判决支持
〔1〕答案:BCD 。
〔2〕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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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若丙诉求甲为丙办理A房屋的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判决支持
【考点】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效力
【解析】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0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
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
一方同意的除外。” 甲、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甲、乙共有的A 房屋给予子女丙的约定,不具有无偿性,
不属于赠与合同,给予方甲( 乙) 不享有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故A选项错误。
②《民法典》第543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将A房屋给予丙的协议,协议双
方当事人为甲和乙,若达成将A房屋给予丙的协议后,甲、乙又重新达成不再将A房屋给予丙的协议,
则原协议因变更而终止,甲、乙基于达成的新协议请求法院撤销之前的协议,法院应当判决支持。故B
选项正确。
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二)》第20条第3 条规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
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
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
法予以支持。” 将A 房屋给予丙的协议,约定由甲承担为丙办理过户登记的责任,还约定丙对甲享有履
行请求权,因此属于《民法典》第522 条第2款规定的“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乙有权请求甲为丙
办理A房屋的过户登记,丙也有权请求甲为丙办理A房屋的过户登记。故C、D选项正确。
54.丁丁与沙莎于2016年3月结婚,于2018年1月生子丁苗苗。2018年7月,丁丁因意外死亡,
丁苗苗随母亲沙莎共同生活。丁丁的父亲丁静与母亲陈波多次欲探望丁苗苗,沙莎均予拒绝。丁静与陈
波于是对沙莎提起诉讼。诉讼中,法院查明,丁静与陈波身体健康且经济条件好,沙莎身体孱弱且收入
微薄。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
A.若丁静与陈波申请撤销沙莎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应当判决驳回
B.若丁静与陈波申请指定自己为丁苗苗的监护人,法院可以判决支持
C.若丁静与陈波诉请对丁苗苗定期探望,因现行法未作规定,法院应当判决驳回
D.若丁静与陈波诉请对丁苗苗定期探望,因符合中国风俗习惯,法院应当判决支持
【考点】监护;探望权
【解析】①沙莎作为丁苗苗的法定监护人,不存在《民法典》第36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情形,若丁
静与陈波申请法院撤销沙莎的监护人资格,该请求无理由,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故A选项正确。
②根据《民法典》第27条第1 款的规定,沙莎作为未成年子女丁苗苗的母亲,不仅是丁苗苗的法
定监护人,而且还是当然法定监护人,若沙莎拥有监护能力,不得启动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将丁苗苗的
祖父丁静和祖母陈波指定为监护人。故B选项错误。
③《民法典》第1086条第1 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依照现行制定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
亲或者母亲享有探望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后,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现行法未作规定。
④《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
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隔代探望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获
〔1〕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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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因此,若丁静与陈波诉请对丁苗苗定期探望,法院可以《民法典》第10
条的规定为依据,判决支持。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55.段某与长子段松、次子段竹的住所地均为A市。女儿段梅的住所地为B市,2023年与2024年,
段某一直在B市段梅家中居住治病。2024年11 月11 日,段某在B市订立一份自书遗嘱载明:“①段某
与亡妻的主要财产为位于A市的五套商品房,以及在A市银行的400万元存款。②段某死后,存款400
万元,天生残疾的段松继承200万元,段竹和段梅各继承100万元;五套商品房由三个孩子按照市价平
分。③段竹为遗嘱执行人。④段某对段竹的妻弟李某的80万元欠款,由段竹以遗产偿还。” 2024年12
月12 日,段某因病于B市去世。后,段竹与李某订立协议约定以甲房屋(五套商品房中的一套) 抵偿
段某对李某的80万元欠款,并为李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段梅知情后,认为甲房屋市价约180万元,抵
债协议价格过低,欲申请法院撤销段竹的遗产管理人资格并指定自己为遗产管理人。对此,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1)
A.段某死亡后,由段松、段竹、段梅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B.段梅应当向A市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C.段梅应当向B市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D.若段梅一并诉请段竹就因与李某订立并履行抵债协议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司法指定
【解析】①《民法典》第1145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
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因被继
承人段某在遗嘱中指定段竹为遗嘱执行人,段某死亡后,应当由遗嘱执行人段竹担任遗产管理人。故A
选项错误。
②《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
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段某死亡时,住所地以
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A市,因此,段梅申请重新司法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应当向A市有管辖权的基
层法院提出。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③《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
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段竹担任遗产管理人期间,以市价180 万元的
房屋折抵被继承人段某生前对李某负担的80万元债务,属于故意给继承人段松、段梅造成损害,段竹
应当就此对段松、段梅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56.甲夫妻因调往外地工作,与乙夫妻口头约定:“甲夫妻将13岁的儿子丙寄养在乙夫妻家二年。
甲夫妻每年支付乙夫妻5万元的生活费,但不支持报酬。” 一日,丙再次偷开乙夫妻的A车时与丁驾驶
的B车相撞,给丁造成20万元的损失,交警认定丙负全责。丁仅诉请乙夫妻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审
理中认定乙夫妻仅有一般过失而无重大过失。对这一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
A.法院应当追加甲夫妻、丙为共同被告
B.法院可以判决甲夫妻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
C.法院可以判决乙夫妻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
〔1〕答案:BD。
〔2〕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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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若法院判决乙夫妻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5万元赔偿责任,乙夫妻对丁承担5万元赔偿责任后,乙
夫妻有权向甲夫妻追偿5万元
【考点】委托监护期间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解析】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
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共同被告。” 根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方式为过错责任。丙驾
驶A 车与丁驾驶的B 车相撞给丁造成20 万元损失,丙有过错,丁无过错,丁遭受的20 万元损失,由
丙一方承担。同时,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夫妻为监护人,乙夫妻为受托监护人,根据《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解释( 一)》第4条的规定,丁起诉时,法院应当列丙、甲夫妻、乙夫妻为共同被告。
②《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
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侵权
责任编解释(一)》第10条第1 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
侵权人合并请求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
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据此,委托监护期间,被监护人丙因机
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给丁造成20 万元的损失,监护人甲夫妻应当对全部损失20 万元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
任;受托监护人乙夫妻有过错( 一般过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比如5 万元); 但是,丁总
共只能获得20万元的赔偿;在对外关系上(对丁承担赔偿责任), 在客观重叠的范围内( 与乙夫妻过错
相应的5 万元责任范围内), 甲夫妻与乙夫妻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本质上属于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故
B 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③《民法典》第929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
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
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 一)》第10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承担责任后向受托人追
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 一)》第10条
第3款规定:“仅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承担责任后向监护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受托
监护人乙夫妻仅有一般过失,但是,在对外关系上(对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过错的乙夫妻应当对
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比如5 万元); 同时,甲夫妻与乙夫妻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无偿委托合同,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 一)》第10 条第3 款的规定,仅有一般过失的受托监护人乙夫妻,若对
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5 万元赔偿责任,有权基于该无偿委托合同,向委托人甲夫妻全额追偿。故D选
项正确。
57. 甲公司将建设工程A楼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乙公司。乙公司施工期间,因乙公司安装的施工
脚手架存在缺陷,乙公司的雇员丙不慎自脚手架坠落,丙因此遭受严重人身损害。乙公司未依法为丙缴
纳工伤保险金。对于丙因此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的救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
A.丙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B.丙有权请求甲承担公平责任适当补偿
C.丙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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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丙有权请求乙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考点】独立契约人致人损害的责任;工伤
【解析】①《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
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甲公司与乙公司间成立建设施工合同,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致丙遭受人身损害,甲公司应否承担
侵权责任,法律未作规定。根据通说,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93 条的规定,由于发包人甲公司
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均无过错,因此,甲公司不对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
③依照《民法典》第1186条的规定,公平责任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本题所述情形,不属
于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或者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甲公司不对丙承担公平责任。故B选项
错误。
④丙系乙公司的雇员,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丙遭受工伤的,根据《人
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丙无权对用人单位乙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丙只能请求乙公
司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乙公司未依法为丙缴纳工伤保险金,因此,丙请求乙公司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
由乙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付标准向丙支付工伤保险金。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58. 甲在乙商场购买了一个丙公司生产的高压锅。一日,甲正常使用该高压锅时,因缺陷,该高压
锅爆炸,所幸除了高压锅全毁外,没有造成其他财产损害,亦未造成人身损害。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
是?
)
A.若甲诉请乙商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B.若甲诉请乙商场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应予驳回
C.若甲诉请丙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应予驳回
D.若甲诉请丙公司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产品责任
【解析】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
买受人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据此,因产品缺陷造成缺陷产品本身损害的,
亦成立产品侵权责任。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9条对产品责任的概念所作的重大突破
性规定。
②出卖人乙商场交付给买受人甲的买卖标的物(高压锅) 质量不符合约定,具有瑕疵,乙商场对
甲成立瑕疵履行,构成违约。同时,该高压锅因缺陷造成缺陷产品高压锅本身的损害,成立产品侵权责
任。因此,属于《民法典》第186条规定的加害给付,甲有权择一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③甲选择主张违约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相对性规则,甲只有权请求
乙商场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A、C选项正确。
④甲选择主张产品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第1203 条的规定,对外,生产者丙公司和销售者乙商
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59.张某与冯某同桌饮酒后,张某将其所有的A车借给明知已经醉酒的冯某使用。冯某因醉酒发生
交通事故,A车撞伤李某,交管部门认定冯某负全责。李某诉请救济,法院确认以下事实:第一,为A
车承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向李某赔付保险金后,李某还应获得50万元的赔偿;第
〔1〕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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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20万元的赔偿责任。关于张某与冯某应如
何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 )
A.李某有权请求冯某赔偿50万元
B.李某有权请求张某赔偿50万元
C.若冯某对李某赔偿50万元,冯某有权向张某追偿20万元
D.若张某向李某先行支付50万元赔偿费用,张某有权向冯某追偿50万元
【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解析】①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二)》第1 条的规定,机动
车使用人冯某应当就全部50万元的损害对李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张某应当在
其过错范围内对李某承担20万元的侵权赔偿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张某、冯某共同对李某承担的侵权损
害赔偿责任,在责任形态上,属于部分连带责任,在对外、对内关系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李某总
共只能获得50 万元的赔偿。第二,冯某最多应对李某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张某最多应对李某承担
20 万元的赔偿责任。第三,张某应当对李某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20 万元赔偿责任,在对外关系上,
张某与冯某对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在对内关系上,由张某承担全部的最终责任,冯某不承担最终责任。
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60.辛某某驾驶A车载客,未按照交通规则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致
使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撞上陈某打开的车门,周某某因此受重伤。交管部门认定,辛某某、陈某负
同等责任,周某某无责任。A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辛某某、陈某、B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关于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
是?(2)
A.B保险公司应当就周某某遭受的全部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向周某某赔偿保险金
B.B保险公司应仅就辛某某承担的责任(50%) 依照法律规定向周某某赔偿保险金
C.B保险公司向周某某赔付交强险的保险金后,有权向陈某追偿
D.保险金不能弥补的损害,辛某某、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E.保险金不能弥补的损害,辛某某、陈某承担按份责任
【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解析】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二)》第2条第1 款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
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
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
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
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乘车人“开门杀” 致人损害,对受害人周某某而言,驾驶人辛某某与乘客陈某均为机动车一方的
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在对外关系上(对受害人周某某赔偿责任的承担上),乘客陈某的过错,亦属
〔1〕答案:AC。
〔2〕答案:A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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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因此,B保险公司应当就周某某遭受的全部损害而非仅在驾驶人辛某某责任范围
内(50%) 向受害人周某某赔偿保险金。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 二)》第2条第2款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
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乘客陈某对损害的发生
仅为过失,而非故意,因此,B 保险公司向周某某赔偿交强险的保险金后,对乘客陈某不享有追偿权。
故C选项错误。
③辛某某、陈某主观上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 辛某某的过失为未依照交通规则规范停车,陈
某的过失为开门前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属于因共同行为产生共同防范损害的共同注意义务的情形,
不成立共同过失), 不成立《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的共同加害行为。辛某某、陈某属于分别实施的加
害行为因偶然因素相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由于辛某某、陈某单独实施的行为单独均不足以造成该损害,
因此,不成立《民法典》第1171 条规定的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在因果关系上,辛某某、陈某分
别实施的行为均非损害的充分条件,但均为损害的必要条件,因此,成立《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的
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保险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害,辛某某、陈某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72条的
规定承担按份责任。故D选项错误;E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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