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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韩样波法考私整班主客一体班民法讲义
民法考前三小时
主讲人:韩样波
202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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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前三小时
一、应试技巧篇
一、如何读题抓重点:用好法律关系思维
1. 找主体
2.看事实(什么样的法律事实)
3.定责任(权利— —义务— —责任)
二、提高阅读效率:案例事实到规范概念之“转译”
举例:
甲购买了一部手机,第二天发现无法充电:产品不合格、瑕疵履行甲购买的热水器漏电造成甲的伤害:产品缺陷、加害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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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格外注意法条规定的原则与例外
通常例外是重点,但不能忽略原则
举例说明:
死亡宣告撤销,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例外:再婚、向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
四、遇到不会莫紧张,观察题目寻答案
考场上的最后一招:如何利用命题漏洞寻找正确答案?
举例说明:
【例题】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未经甲和其他旅游者同意,乙旅行社将本次业务转让给当地的丙旅行社。丙旅行社聘
请丁公司提供大巴运输服务。途中,由于丁公司司机黄某酒后驾驶与迎面违章变道的个体运输户刘某货车相撞,造成甲受伤。甲的下
列哪些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A. 请求丁公司和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请求黄某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请求乙旅行社和丙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请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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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考知识篇
一、总则部分重要考点
基本原则、自然人监护、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人责任、法律行为效力瑕疵、代理、时效中止和中断。强调如下:
(一) 基本原则考查角度
1. 典型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1) 违反合同订立、履行及履行完毕后应做到的通知、协助、保密、告知等义务;
(2) 虽有权利,但滥用权利;
(3) 不信守承诺,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
2.违反公序良俗的典型情形
(1) 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
(2) 危害家庭关系型,比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
(3) 违反道德型,比如开设妓院的合同,实践中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
(4) 射幸行为型,比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赌博等;
(5)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比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换取借款的情形;
(6) 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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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违反公平竞争型;比如,价格垄断协议;
(8) 违反消费者保护型;比如,剥夺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协议;
(9) 违反劳动者保护型;比如,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
(10) 暴利行为型,比如,高利贷协议等。
(二)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
院应当宣告死亡。
(三) 宜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1. 无限制的利害关系人
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丧偶后对被申请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此种利害关系人之间没有顺序先后
2.被申请人其他近亲属及代位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作为利害关系人
(1) 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2) 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3. 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
益的除外。
(四) 宜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1. 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2.失踪人的代位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 和丧偶后对被申请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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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
除外。
(五) 关于可撤销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转达错误构成重大误解。
2、欺诈
相对人欺诈与第三人欺诈【相对人的知情与例外】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
4、显失公平:不能仅仅看结果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撤销。
5、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年、90 日、5年。
6、撤销权的权利主体
欺诈、胁迫中的受害方、重大误解中的误解方和显失公平中的遭受不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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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职务代理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特别提醒】
法定限权,相对人应当知情,原则上不善意;法人内部限权,相对人应不知情,原则上构成善意。
(七) 共同代理
1. 部分代理人擅自行动造成损失要赔偿
2.部分代理人擅自行为完成法律行为的构成无权代理,具有完全代理权外观且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的,构成表见代理。
(八) 无权代理(狭义的) 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中的本人追认:(1) 明确表示承认;(2) 开始履行义务;(3) 发生时明知而没有反对。
2、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代理权外观+ 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的相信构成的二种经典情形:可归责于被代理人的原因导致相对
人合理信赖(1) 表见授权与授权不明(2) 代理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委托人曾经雇佣行为人、委托人曾经授权给行为人
(九) 表见代表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合同对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限制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权利的根据不同,对于越权行为效力进行判断时存在一定差异。
1. 法律、行政法规的限权:要求相对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1) 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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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表见代表,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内部的限权
原则上认定相对人不知情,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二、物权部分重要考点
物权变动、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地役权、居住权、担保、占有。强调如下:
(一) 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要点
第一,因继承或遗赠导致份额变动,非特别约定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二,关于“同等条件”和“行使期间”
“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日期: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通知不少于15 日;
未通知也不知,转移起6个月。
第三,行权超过期间的、未超过期间但是提出实质性变更要求的或仅主张转让人与第三人合同无效、撤销合同的,不予支持。
第四,共有人之间转让,其他共有人非特别约定,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五,两个以上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不能达成协议者,按份额的比例行权。
(二)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1、送交政府——公告1年——收归国有——交公之前或交公后领取前的妥善保管——拾得人或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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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损毁灭失,赔!
2、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3、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注意】包括拾得人归还与从交公后的国家机关领取。
4、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拾得人将遗失物转卖给第三人,不能直接够成3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动产为委托物)+合理价格+善意
(判断的时间) +交付、登记
(三) 居住权
1. 书面合同与遗嘱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此种方式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可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此种方式,继承开始
时获得居住权。
2.原则上无偿设立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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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4.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 抵押人转让权:民法典第406条之规定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
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物转让的,转让抵押物行为的效力【重点】
1.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
(1) 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有效;
(2)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转让发生物权效力,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3) 抵押权人可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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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
(1) 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有效;
(2)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六) 占有的效力
1. 权利推定——可以被事实推翻
2.无权占有的返还范围: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原物和孳息都须返还。
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区别如下:
(1) 使用利益:善意占有人无需对使用物的损耗负责;恶意占有人负物被使用、消费的赔偿责任
(2) 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的支出;恶意占有人不得请求必要费用
(3) 毁损责任:善意占有人仅在获得代位物的范围内负责任;恶意占有人负全部责任
3. 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 年
(1) 所有权人可否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如果行使,受什么限制?
【可以,受法定期间1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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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无权占有人可否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可以!】
(3) 占有返还请求权,只能向现实占有人主张,现实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4) 占有被侵夺时,方可主张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合同部分重要考点
合同成立与效力、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变更与移转、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
同、保理合同。强调如下:
(一) 预约与本约
1.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3.预约合同成立与本约合同成立的区分
何时认定本约成立?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未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
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是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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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需要审批的合同效力
1. 不办理批准手续,不生效;
2.合同不生效不影响履行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违反报批义务一方应承担责任;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应办理批准手续的,效力同上。
4. 报批前不得请求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获得批准前,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
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三) 抵债协议效力
1. 如果债务已经到期,约定用他物抵债达成协议的,为代物清偿(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
2.如果债务尚未到期,约定用他物抵债达成协议的,为设定担保(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
(四) 盖章、签字与合同效力
1. 假章真人,行为有效
2.真人无章,行为有效
【特别提醒】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按照约定来认定。
3.真章无签字,行为有效
4.上述三种情形超越权限的可能构成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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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合同履行抗辩权问题
抗辩的前提:在能履行的前提下,对待给付义务未履行或可能不履行。
【注意】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法院不支持。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且未约定履行顺序的先后;
关键要件
2.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时地阻却对方请求权的行使。
法律效果
1.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关键要件
2.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暂时不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效果
1.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关键要件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不安抗辩权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法律效果
2.如果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应继续履行。
3.如果对方不能消除不安,则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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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债权人代位权问题
1. 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
诉讼。
3.起诉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起诉次债务人,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七) 债权人撤销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
2.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1) 可撤销的行为:
①放弃债权(包括到期与未到期)、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②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此情形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何
谓不合理低价或者不合理高价?
构成要件
第一,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
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
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第二,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第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扩张适用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
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可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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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可撤销的行为——不以财产为直接标的:
①基于身份关系而为的行为,如结婚、收养或解除收养,继承的承认或抛弃;②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标的的法律行为;③以提供劳
务为标的的行为;④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⑤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起诉
债权人起诉的,应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行使方式
时间限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权利消灭;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权利消灭。
1.债务人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对债务人
2.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和受益人
3.受益人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对债务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法律效果
1.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
(无优先受偿权)。
对债权人
2.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1)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行使撤销权与主张债务人的相对
人返还财产的并用及判决执行问(2) 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
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
题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八) 并存债务承担
第三人加入原债务人一方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通知债权人后,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即
成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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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3. 债务加入后,若第三人承担了责任后,可否向债务人追偿呢?
(1) 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其履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没有约定追偿权,第三人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
(3) 债务人就其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向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 合同的变更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约定
变更2.因一方违约而协商变更合同的,不影响非违约方主张赔偿的权利。
1.合同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该情事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
情事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事变更。
变更
构成要件
5.情事发生变更后,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
6.受不利影响一方与对方协商不成。
【注意】与对方重新协商,是受不利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对方应积极回应,参与协商。但并不能由此认为,重新协商是强制
前置程序,由此将重新协商认定为受不利影响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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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
[难点]如何区分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界限,是个难点问题。简单概括,不可抗力造成的往往是合同不能履行的结果;情
典型情形
事变更虽然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但合同仍然有履行的可能,只是对于一方明显不公,成本显著上升,等价关系显著失
衡。
重新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
除。变更与解除的关系如何?
法律效果
1.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
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事先约定排除之效力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十) 格式条款
1. 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否定格式条款的,如下主张均不成立:
①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
②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
③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有证据证明
该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
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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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
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
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特别提醒】举证责任及常见的不合格提示说明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
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
两款规定的除外。
3. 无效的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 具有本法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格式条款解释(通常+不利于格式条款方+非格式条款优先)
(十一) 解除制度
协议解除
双方就解除问题达成协议,无任何一方享有解除权(562条第1款)
1.达成合同解除协议的,虽解除后责任未达成一致,无特别约定的,认定合同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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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行使解除权,但不符合解除权的条件,另一方同意解除的,认定合同解除。
3.双方均不享有可行使的解除权,但双方均主张解除的,认定合同解除。
通常订立合同时约定(第562条第2款)【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时解除】
单方解除
约定解除
1.基于当事人间的人身信任关系的合同
法定解除
任意解除权
①承揽合同的定作人(第787条)
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第829条)
③委托合同的双方(第933条)
④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和没有约定保管期限或者约定不明时的保管人(第899条)
2.持续性不定期合同(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不定期合伙、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等
违约解除权
1. 不可抗力
2. 迟延履行
(563 条第1
款)
3. 预期违约
4. 根本违约
1.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3. 除非另有约定,解除权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除非另有约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十二)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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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且履行有可能时,原则上应继续履行。
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例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014年主观题】
继续履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上述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且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
任的承担。
1.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补救措2.具体方式: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施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
责任方
1.完全赔偿:违约方对于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式
2.合理预见:以一般人的预见为标准计算。
(1) 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磋商过程等因素,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
或者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予以确定。
(2) 可能预见到的非违约方对第三人赔偿
损害赔除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外,非违约方主张还有其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请求
偿
违约方赔偿,经审理认为该损失系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违约方可主张扣除的部分
第一,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
第二,非违约方也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三,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的。
违约金
约定方式
直接约定数额或计算违约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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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过高,可请求法院予以降低。
【注意】超出损失30%,为过高。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数额限制
2.约定过低,可请求法院予以增加。
【注意】不足以弥补损失为过低。
3.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金不能调整的,无效。
1.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主张赔偿。
与其他责任
2.违约金与定金不得并用,只能择一而用。
的关系
3.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可以并用。4.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原则上不能并用,有违约金时,优先适用违约金。
(十三) 法定抵销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主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法
定
抵
销
要件3.须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4.须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注意: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或者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人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作为形成权,单方通知即可行使;
行使2.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3.主动债权未过诉讼时效;若过时效,抵销则须经对方同意,若对方提出抗辩,则不能抵销;过了时效的债权可被抵销。
(十四)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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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均以交付为标志转移风险。
不动产交付在不动产所在地完成交付,风险在不动产所在地自交付时转移。
如果约定交付地点的,风险在约定地点完成交付时转移。如果没有约定地点,则据运输方式判断:
1.如果买受人上门取货,则在出卖人提供货物的地点转移;
动产交付
2.如果出卖人送货上门,则买受人指定的收货地点为风险转移的地点;
3.如果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则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所有权保留交付给买受人之时风险转移。
尽管试用人实际占有试用物,但风险依然由所有权人承担。
试用买卖
在途货物
自买卖双方合同成立生效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订约时出卖人知道货物已经受损。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
一方严重违
约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未交付单证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资料
种类物风险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
转移
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不转移,由出卖人承担。
的特殊之处
风险转移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违约责任
[总结]在常态下(即没有出现违约时),所有权的享有者与风险的承担者一般是一致的,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会出现常态下的分离:其一,所有权保留
的买卖;其二,不动产的买卖。
(十五) 买卖中孳息归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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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规则
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交付后孳息均归买受人,有约定除外。
所有权与
不动产交付后,若未办理过户登记,孳息归买受人。
风险分离
动产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交付后孳息归买受人。
(十六) 分期付款与所有权保留买卖
风险所有无特别约定,交付时风险与所有权均转移给买受人。
权转移
分期付款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
(一定期限内至少
前提
分三次支付)
法定解除
1.可解除合同,返还标的物,并主张支付使用费;
后果
2.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1.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出卖人可取回的情形:
(1) 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所有权保留
(2) 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效力
(3)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的,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注意】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的;在上述三种可以取回的情形下,第三
人依据《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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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受人的回赎权。
(1) 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效力
(2)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出卖标的物。出卖所得价款扣除原买受人未支付的价
所有权保留
款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不足部分由原买受人清偿。
风险所有
只能适用于动产;交付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但付清价款之前所有权不转移。
权
转移
(十七) 房屋租赁规则
1.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提前通知——合理期间(拍卖方式提前5 日,若未参加拍卖视为放弃) — —否则承租人可请求赔偿——但请求出租人与第三人合
同无效者,不予支持。
2. 优先购买权的排除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3.“一房数租”时的认定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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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
的承租人:
(1)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 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和房屋承租人共同居住者、共同经营人或其他合伙人的继续承租权
5.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6.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与后果
(1) 具体情形
①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建设,租赁合同无效
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无效
③出租人超出临时建筑使用期限,订立的租赁合同,超过的部分无效以上三种,在一审期间法庭辩论终结前重新获得批准或认可
的,有效。
(2) 合同无效的后果:出租人可请求房屋的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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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抗辩权
1.可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2.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3.主债权变更时的抗辩权
(1) 债权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保
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全部
或者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就受让人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主合同债务发生免责债务承担,除非另有约定,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免责,部分转让,部分免责。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
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主合同内容变更:减轻的,保证人就减轻的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
承担保证责任
(4) 履行期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5) 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除非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
证人在该财产价值范围内免责。
5.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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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格权部分重要考点
死者利益保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
强调如下:
(一) 侵犯肖像权的方式
1、丑化、污损他人肖像;
2、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3、除法律另有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小结:上述情形构成侵权,要求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二) 合理使用不侵权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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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三) 肖像许可使用问题
1、争议条款的解释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2、解除权
(1) 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
前通知对方。
(2) 定期合同:正当理由+赔偿损害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3) 姓名许可与声音与参照肖像保护
(四) 其他人格权考查方式提示
1. 侵权导致信用评价降低:名誉权
2.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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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犯生命权:不看心态,看结果,必须产生死亡的结果。
4.侵犯身体权:完整性破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5. 侵犯健康权:身心健康。性骚扰侵犯健康权
6.侵犯姓名权:冒用、盗用、不当使用、干涉命名或改名自由等
7.个人信息权益:注意买卖,双方都侵权。
五、婚姻家庭部分重要考点
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离婚中的债务清偿财产分割与补偿赔偿。
强调如下:
(一) 夫妻债务的清偿
(1) 如果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
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 婚前一方对外举债,原则为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之债用于婚后生活的,为共同债务。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为个人债务,除非有下列例外
①另一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视为共同债务【签字追认】
②夫妻一方借债为满足家庭日常需要的,视为共同债务【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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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夫妻一方借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是共同债务,但是若债权人能举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
是夫妻共同意思的,认定为共同债务【被证共同】
(二) 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
(三) 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
(四) 重婚与虚假离婚
1. 重婚无效无补救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己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
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论:即使合法婚姻已经不在,依然无效。
2. 虚假离婚:登记作为离婚的标志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 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的,离婚时的处理
1. 未办理登记时的认定
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
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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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已经办理登记后的认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
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
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六) 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1.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
共同财产,无效。
2.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可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或者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
(七) 以股权为形式的夫妻共同财产规则
1. 股权转让效力
①原则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
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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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例外
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无效。
2.双方均登记为股东的离婚时不得主张仅仅以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
(八) 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
1.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
年子女可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
2. 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
(九)“民法典35条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滥用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
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 离婚协议约定将财产给予子女的效力
1.原则上不得撤销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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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2.拒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上述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
支持。
3.离婚协议双方约定赋予子女请求权的效力:有效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上述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该方
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民法典第522条)
六、继承编部分重要考点
法定继承、遗嘱的形式、遗嘱效力、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强调如下:
(一)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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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转继承
本质
继承权的转移
两次继承
发生时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且被继承人没有通过遗嘱另行安推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间
适用范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围
1.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限制) 。
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直系血亲无辈数限制,不包括子女的
权利主
2.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
继子女) 或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体
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二) 遗嘱问题
1. 遗嘱有六种法定的形式
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四种均需要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的限制: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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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遗嘱的优先次序: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4.遗嘱的变更与撤回
遗嘱的变更与撤回有两种方式:
(1) 明示方式
即另立新遗嘱,在新遗嘱中声明变更或者撤回原先所立的遗嘱。
(2) 默示方式
即通过行为变更、撤回原遗嘱。
①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
嘱视为被撤回或部分被撤回。
七、侵权部分重要考点
侵权构成、免责事由、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产品责任、安保义务人责任、网络侵权、交通事故侵权、动物侵权、物件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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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
强调如下:
(一)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 侵害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但是,如果侵害的是特殊财产,即人身性的财产,则有。
3.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二) 用人单位责任
1.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3.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
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侵权
过错推定责任;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责任;有第三人责任时可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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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责任:诉讼与责任分担顺序
1. 第三人、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且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教育机构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2. 被侵权人仅起诉教育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3. 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可向已经确定的第三人追偿
(五)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救济
1. 监护人可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
2.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既可以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又可以请求赔偿监护关系受侵害产生的损失(双
重损害双重救济)
(六) 教唆帮助侵权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时的相应责任。
1. 教唆帮助者不得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与
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2.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教唆人、帮助人以及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时,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监护人在未尽
到监护职责的范围内与教唆人、帮助人共同承担责任,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3. 监护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可向教唆人、帮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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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高空抛物:诉讼当事人及责任分担
1.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
2.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
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3. 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
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八) 被监护人侵权时诉讼中的问题
1. 被侵权起诉监护人或一并起诉监护人与受托人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列为共同被告。
①监护人有义务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②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③两者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④追偿
监护人承担责任后向有错的受托人追偿(无偿委托需受托人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仅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监
护人追偿。
(2) 在判决中应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
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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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护人不得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
(4) 被侵权人、监护人不得主张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
(5) 18周岁前侵权18岁之后诉
①被侵权人可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
分由监护人支付
②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2.未成年人侵权时父母对于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1)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责任
(2)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方不得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
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
(3) 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
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九) 接受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责任:诉讼当事人与责任分担
1.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合并请求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2. 派遣单位在不当选派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培训义务等过错范围内,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
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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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除非另有约定,劳务派遣单位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追偿。
(十) 定作人与承揽人责任:诉讼当事人与责任分担
1. 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造成损害的承揽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
者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2.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可向承揽人追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 未投交强险时投保人与侵权责任
未投交强险时,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
强险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1. 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
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
损失数额。
2.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可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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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增必考篇
虽然考纲没有列举新法规及司法解释,但有一个解释发生在大纲之前,具有考试价值提醒如下:
一、租赁、借用时使用人与所有人之间责任的关系
第一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
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
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核心要点】
①使用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②可一并请求使用人和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共同承担责任。
③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费用超出自己相应责任部分可想使用人追偿。
问题: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后,是否有追偿权?
(3)“开门杀”的侵权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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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
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
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
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承保交强
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核心要点】
①保险人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难点:是否构成连带责任?
判断标准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③乘车人故意时,保险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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