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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方鹏刑法客观“冲刺背多分”: 最后冲刺一星期,多背才能得高分
2026年方鹏刑法《客观冲刺背多分》
★客观题刑法必考考点列表★
1、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7、财产犯罪四步法+占有
解释方法
类犯罪+破坏公共设施;恐怖
认定
犯罪
2、刑法、解释的时间效
15、汽车肇事(交通肇事罪、
28、抢劫罪;抢夺罪;敲诈
勒索罪
力
危险驾驶罪);生产安全
29、盗窃罪;诈骗罪;侵占
16、药品、食品犯罪(伪劣产
3、不作为行为
品犯罪)
罪
31、信息网络犯罪
17、走私犯罪
4、因果关系
18、修十二罪名(民营企业保
5、刑事责任年龄、能力
30、袭警罪(与妨害公务
罪);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护)
伪造犯罪
32、妨害司法犯罪
6、事实认识错误
19、洗钱罪(赃物犯罪)
7、正当防卫
20、信用卡犯罪;金融诈骗犯
33、环境犯罪(林木); 淫
秽物品犯罪;文物犯罪;卫
罪(特别是贷款)
生犯罪
34、毒品犯罪
8、犯罪形态(既遂、中
21、税收犯罪;串通投标罪;
止、预备、未遂)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
22、非法经营罪(及放高利
9、共同犯罪
35、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贷); 套路贷(诈骗罪等); 强
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迫交易
23、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类
10、单位犯罪
36、贿赂犯罪(连环贿赂、
犯罪;性犯罪(未成年人保护)
中间人;数额、追赃)
24、非法拘禁罪(与催收非法
11、罪数规则(法条竟合、
37、渎职犯罪(徇私枉法罪)
债务罪); 绑架罪
结果加重犯、分则规定+
总论)
12、主刑(死刑)、附加
25、刑讯、虐待被监管人;诬
刑(财产性判项)
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网
络)
13、累犯;自首(坦白)、
26、婚姻家庭:虐待罪、虐待
被监护、看护人、遗弃罪;重
立功;缓刑、减刑、假释;
追诉时效
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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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作为受贿。明知特定关系人收贿而不退还,也成立受贿。不知特定关系人收贿,
关系人可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
5、贿赂(财物) 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只要可折算为货币,均为贿赂。
6、无受贿故意及时退还,不是受贿;有受贿故意事后退赃,仍为既遂。
7、受贿既遂后将赃物用于公务、捐赠,不影响犯罪成立。
★8、收受银行卡型受贿:案发时,随时可取的数额,既遂;不可取的数额,未遂。
9、数额计算:
(1) 一般按收受时计算;
(2) 以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按案发时实际获利计算;
(3) 珠石字画贵金属,按价格认定计算;授意购买的,按实际支付购买金额计算。
10、追赃挽损:追原物、转化物、份额;形成贿赂合意、退还的,可向行贿人追。
“中间人” 定性
★1、中间人(以下渐次判断) :
(1) 利用“官位” 影响+收钱+不当利益=斡旋型受贿罪。
(2) 与受贿人通谋(收不收钱均可) =受贿罪共犯(同时介绍贿赂,择一重处) 。
(3) 利用人身影响+收钱+不当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 帮行贿人送钱(收不收钱均可) =行贿罪共犯(同时介绍贿赂,择一重处) 。
(5) 居中介绍(一般不收钱) =介绍贿赂。
★2、(关系密切人) 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通谋为受贿罪共犯,无通谋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中间人(如不属斡旋受贿) 得财行为的定性(依照请托人给予钱款的意愿认定):
(1) 请托人给的介绍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得。
(2) 截贿=侵占罪。
(3) 诈骗的(谎报数额、虚构亲密关系等) =诈骗罪。
行贿罪
★1、为了“不当利益” (主观目的) 有三种:内容违法、程序违法、不当竞争。
2、
(1) 想谋正当利益+送钱=无罪。
(2) 想谋不当利益+被勒索+没有实际获取不当利益
=无罪。
(3) 想谋不当利益+主动送+无论有无实际获取=行贿罪。
3、追诉前交待,一般只从、减;重大才减、免。
4、认识错误:客观上对影响力行贿行为+主观上对国工行贿故意=对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考点7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不作为犯,差额巨大以家庭计,国家工作人员有说明义务,非国
工无说明义务。
贪污贿赂犯罪习题
【方鹏“客观背多分” 冲刺题1-1】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A、律师丙送给某法院副院长甲100万元,让甲帮忙给负责某民事案件审理的主审法
官乙打招呼,让乙违法判决律师丙代理的原告胜诉。则甲构成斡旋型受贿罪(刑法第388
条),而不是普通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B、某“雅贿” 市市长甲指示某公司老板乙,先向某“书法大师” 丙,以500万元购
买其书写的一幅“狂草”,再赠送给甲,以将一个项目批给乙;案发后经鉴定该幅“狂草”
没有艺术价值,同类作品市场价格为300元。则甲不构成受贿罪
C、丙为升职,找到中间人乙,请其帮助联络某市书记甲,乙向甲打听,得到甲的答
复“可办事,30万辛苦费” 后;却向丙谎称甲索到100万。丙信以为真,遂给乙100万
元,让乙转送给甲。乙将其中30万给了甲,自己留下70万。则对乙应以利用影响力受
贿罪、受贿罪的共犯,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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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归还,并给了甲5万好处费。
则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构成受贿罪;乙构成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应当两罪并
罚;二人是共同犯罪(对客观上挪作私用行为)
D.朱某被国务院派驻到某国有参股公司中担任国有股监事,吴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朱某与吴某合谋,未经合法程序,两人私自决定将公司自有资金200万借与另一国有公
司,为此两人收受该国有公司好处费20万元均分,则朱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两罪,
吴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
【方鹏“客观背多分” 冲刺题1-5】关于贿赂犯罪,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A. 某县科员甲到县委书记乙家中“拜年”,欲图在组织人事管理中谋取竞争优势,
主动送给乙一张价值50万元的购物卡,希望乙在人事提拔中能够优先考虑其;乙虽答应,
但并未在之后的人事任用中提拔甲。则乙可构成受贿罪,但甲不能构成行贿罪
B. 房产开发商A 公司经理乙向B银行(国有银行) 信贷部主任甲申请贷款,甲帮乙
办好贷款,乙表示要感谢,甲说“以后再说吧”。甲退休后,乙遂按市场价5折的价格(价
差100 万) 将A 公司开发的1 套房卖给甲。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李某(国家工作人员) 的妻子钱某10万元,让其帮忙
代为转交给李某。钱某给李某说起此事,李某(觉得钱太少) 拒绝,让钱某将钱退还给
张某。但钱某谎称钱已退回,实际并未退钱,而是将其用于家庭生活。张某见李某没有
办成事,向钱某要钱,钱某拒绝。由此张某向监察委控告李某收钱不办事,导致案发。
则张某以行贿罪既遂论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钱某构成受贿罪共犯
D. 武某因涉嫌集资诈骗数额巨大,被某市公安经侦调查。武某遂找到该市财政局局
长张某,将其控制下的某房产公司三成“干股”(价值500万元) 送给张某,让张某想办
法“捞人”。张某找到该市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傅某,约傅某打麻将,故意输给傅某100
万元,求傅某帮忙。傅某遂滥用职权,指令侦办此案的警察孙某,让孙某将武某之案销
案。则张某构成介绍贿赂罪
【方鹏“客观背多分”冲刺题1-6】甲的女儿不符合资格,但想进入A 市某知名国有
三甲医院。于是甲找A市某区卫健委主任乙帮助,表达事成后定有重谢。乙找到的熟人
丙是自己原来的老上级,原为A市卫健委主任,现已退休,丙答应“找找管事的人帮忙”。
于是丙给找到该三甲医院院长丁,丁系丙提拔上来的干部。丁利用职权伪造成绩,利用
“4+4” 特招渠道,将不符合招录资格的甲的女儿录取。甲送给乙10万元,另给乙10万
作为“打点”; 乙将“打点” 10万转给丙。丙自己留下5 万,另5 万给丁,但丁表示只是
帮忙,没有收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则对于本案,说法不正确的有()
A、甲构成行贿罪 B、乙属于斡旋型的受贿罪
C、丙构成(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 D、丁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方鹏“客观背多分” 冲刺题1-7】甲男与乙女是夫妻,甲是某公立高校校长,乙是
该校普通教师。甲与该校十名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决定将该校基建节余款项100 万,分
给领导成员和另外十名中层干部,甲男分得10万。因被人举报而案发。
监察委查证,发现甲、乙家庭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500万元,甲、乙均
拒绝说明财产合法来源;其中10万是甲前述情况分得。则关于甲、乙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说法不正确的有()
A. 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两罪并罚
B. 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是500万;贪污罪,数额是10万;应两罪并罚
C.甲、乙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
D.乙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附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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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第十二条【珠石字画贵金属】对于真伪不明的财物和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
属等特定财物,应当进行真伪鉴定。
对于价值不明的财物,应当进行价格认定。对于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
特定财物,一般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但是购买票据齐全,能够有效证明收受财物当时真实价
格,行受贿双方无异议的,不作价格认定。
经过价格认定的财物,一般以认定价格认定受贿数额,但是行贿人按照受贿人授意购买
特定物品后给予受贿人的,应当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第十三条【斡旋受贿亦承诺即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件,收受请托人财物,向请托人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受贿论处。明知请托人有不正当的具体
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向其他国家
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斡旋受贿中职权上便利VS普通受贿中职务便利】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
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普通受贿)。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主管关系,也不限于直接上下级关系,应
当结合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单位的性质、职能、所任职务以及法律规定、制度安排、政策影响、
实践惯例等具体认定。
第385条(普通受贿)
第388条(斡旋受贿)
刑法规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1、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
1、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
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
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
2、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
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司法解释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2、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
3、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不限
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
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于主管关系,也不限于直接上下级
关系,应当结合实际情况。
请托事务:归该国工管,或者归该
请托事务:不归该国工管,也不归该国工所在单位
大白话
国工所在单位的下属管
的下属管;而是别人管,或别的单位管
第十五条【单位名义+个人目的=个人受贿】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但以个人非法占有为
目的或者收受的财物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单位行贿罪中为单位谋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
(一) 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二) 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个人行贿】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高度混同,单位通过行贿获得
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介绍贿赂”】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介绍贿赂”,是指在请托人和
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同时触犯多罪、择一重处】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又与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
施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同时构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犯罪或者受贿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
【介绍贿赂与它罪关系】介绍贿赂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请托人
的财物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在
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部分财物占为已有,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其他犯
罪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事实,骗取请托人财物的,以诈骗
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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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二般应当追缴原物。行受贿双方形成贿赂房屋合意的,应当追缴
房屋。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转化后的财物。犯罪分子违
法所得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对应的份额及其收
益。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
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向谁追缴】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
赃款赃物由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依法向第三人追缴。
原物情况
追缴的对象
原物还在
原物
形成贿赂房屋合意
房屋
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
转化后的财物
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转化为其他财物
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
原物无法找到、被善意取得、灭失减损、不可分
其他等值财产
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9号,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贿赂犯罪中的“财物”, 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
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
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
算。
第十三条【“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 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
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赃物用途不影响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
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不作为受贿】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
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罪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
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 22号,2007年7月8 日)
贿赂形式
界定
受贿数额计算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
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
交易形式的受贿
购买;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
的差额计算
托人出售
收受干股形式的受贿
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
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
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
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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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
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
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 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 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
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22 号,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
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条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
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 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
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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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主体: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
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企业(国有) 资产罪(第169
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
主管人员
条)
管人员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修正法定刑档次及幅度:三年以下;三
法定刑:五年以下
年以上十年以下
行贿罪(第390条)
法定刑:五年以下;五年以上
修正法定刑幅度:三年以下;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十年以上
十年以下;十年以上。增设从重情节
法定刑:三年以下
对单位行贿罪(第391 条)
增加法定刑档次:三年以下;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法定刑:五年以下
修正法定刑档次及幅度:三年以下;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
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形式三
行为形式一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主体身
份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员,利用职务便利
行为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结果
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
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
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 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1移交盈利业务: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行为
2高买、低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以明
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接受服务的
3买不合格商品、服务: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服务
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特别) 重大损失
结果
与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的关系:本罪是利用交易行为使亲友获利、本单位受损;如直接贪利给本人
(或财产共有人) , 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
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
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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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必考“小罪”
★必考“小罪” ★
一、网络犯罪(尤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韭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1、侵入三领域[国家、国防、尖端],构成侵入…罪。侵入其它领域,构成获取、控制…罪。
破坏系统、数据,构成破坏…罪。为前述提供程序工具,构成提供…程序、工具罪。
2、网络手段(侵入、获取控制、破坏…罪)、目的行为(盗窃、金融诈骗、窃秘等), 以
且的行为论。
3、为犯罪设立网组、发布信息,构成非法利用…罪。帮助网络犯罪,构成帮信…罪。
4、认识错误:先客观,后主观,客观主观相统一。
5、主观:片面帮助:构成帮助犯(通说); 概括故意:有故意(通说) 。
6、想象竞合:利用、帮信…罪,同时触犯它罪(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等共犯),
择一重处。
7、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电脑、手机、服务器等;网组包括网站、群组。
8、掐卡:侵占罪(通说) 。
二、毒品犯罪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其它毒品犯罪(如持有),需要数量。
★2、吸毒者:(1) 购买、存储,定非法持有毒品罪;(2) 运输,定运输毒品罪(需数量
较大); (3) 为实施贩卖毒品等他罪而购买,或有偿转出,定贩卖毒品罪。
★3、代购托购者:(1) 变相加价,定贩卖;(2) 未加价,与吸毒者构成共同犯罪,定持
有、运输。
4、既遂标准:走私过境,贩卖卖出,运输出发,制造出半成品。
★5、数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不同种毒品,定一罪、折算为海洛因。
6、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需要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
7、自首、立功:上家、下家,虽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提供毒品共同犯罪人、上下家的姓
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也不构成立功,系自首(坦白)。
8、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毒品犯罪,不是事后不可罚,应该数罪并罚。
9、毒品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2种罪名、5种行为) 被判过
刑,又犯任何毒品犯罪。
三、洗钱罪(以及赃物犯罪): 掩饰、隐瞒+7种上游犯罪所得、收益
0、逻辑顺序: (1) 是否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加入时行为有无终了) ; (2) 是否构成
洗钱罪(本犯可以构成=自洗钱) ;
(3) 是否构成掩隐罪(本犯不能构成) ;
(4) 罪数。
1、7种脏钱(想一个黑帮:走私、毒品、黑社会;恐怖;假币等、金融诈骗;贪腐) 。
2、上游犯罪事实行为存在,无需考虑责任、判决、罪名。
3、掩饰、隐瞒行为:协助流动、转移、洗白等(想一下资金流动过程) 。
4、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这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不同) 。
5、认识错误:县体错误(7种脏钱之内的错误),仍有故意。
6、法条竟合:洗钱罪(特别法) ,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般法)。
7、想象竞合:触犯洗钱罪,同时触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经营罪;妨
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择一重处。
四、袭警罪:暴力袭击(没有威胁)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警察=袭警罪。
1、各种警察(民警、交警、刑警、国安警、狱警、法警等) 。
2、辅警(协警):
①妨害公务罪;
②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
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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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方鹏刑法客观“冲刺背多分”: 最后冲刺一星期,多背才能得高分
“必考小罪” 习题
【方鹏“客观背多分”冲刺题1-9】关于信息网络犯罪以及罪数,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某网站经营甲某为了使自己的网站访问量增多,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
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进行“DNS劫持” , 强制网络用户访问其指定的自己
的网站,甲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某商家乙某为了减少“差评” 增加“好评”, 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
内部评价系统,将购物评价中的“差评” 数据删除,增加“好评” 数据,数量巨大,则
乙某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C、甲侵入我国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考试前属
国家机密), 出售给十名考生用于考试作弊。则甲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
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罪,应当三罪并罚
D、甲为销售毒品而设立网站,发布销售毒品的信息,尚未将毒品卖出即被抓获,甲
触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贩卖毒品罪(未遂), 应当择一重处
E、乙骗甲说利用网络组织卖淫,需要收取嫖资,让甲把信用卡出租给乙,甲信以为
真;实际上乙用甲的信用卡进行网络诈骗、收取诈骗赃款。则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活动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未遂), 应当择一重处
【方鹏“客观背多分” 冲刺题1-10】有关毒品犯罪,说法正确的有() ABC
A. 甲医院将医用吗啡高价出售给数十名吸毒者,以牟取高额利润,该医院可构成贩
卖毒品罪(是单位犯罪)
B. 吸毒者甲为吸毒者乙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海洛因500 克,除了收取了实际支出的食
宿、交通费开销费用300元以外,还“抽头” 10克自己吸食。则甲构成贩卖毒品罪
C. 甲抢劫毒贩乙的冰毒300克,在网上寻找买家,尚未售出即被抓获,在其住宅中
搜出这批冰毒。则甲构成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未遂), 两罪并罚
D.甲走私海洛因1 公斤,又制造冰毒2 公斤,还运输鸦片3公斤,应以走私毒品罪、
制造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三罪并罚
E、钱某为了贩卖毒品,而向其上家周某购买毒品1 千克,是钱某、周某构成共同犯
罪;钱某被抓后,检举并揭发了周某贩卖给其以及其他人毒品的事实,不构成自首,也
不构成立功
【方鹏“客观背多分” 冲刺题1-11】以下关于洗钱罪认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C
A. 13周岁的乙将其运输毒品挣得的100万美元交给在证券公司的好友甲,称自己靠
走私发了财,想投资股市。甲为其所骗,遂为其代买某公司股票若干;后乙亡故。则甲
可构成洗钱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三罪并罚
B. 贷款诈骗犯罪分子李四与在银行工作的好友乙事先约定,由乙利用自己职务便利
帮李四将贷款诈骗所得汇往国外,每笔加收20%的手续费。于是,在李四贷款诈骗后,
乙遂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协助李四分三次将犯罪所得1000万元汇往境外。则乙只构成
贷款诈骗的共犯,不构成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 甲请求乙帮忙将50 万元进行转账,谎称该钱款为伪造货币出售所得,并许诺给
乙高于市场5 倍的“手续费”, 乙信以为真帮忙转账;事后查明该款项实系甲盗窃信用卡
并冒用所得。则乙可构成洗钱罪
D.我国澳门特区公民周某在菲律宾取得网络赌场牌照,设置网络赌博平台,在中国
内地发展赌博代理1. 2 万余人,发展赌客会员8 万余人,在内地获赌资100 亿元;周某
对地下钱庄的老板林某称该钱款系官员受贿所得,让林某帮忙汇向境外;林某信以为真,
通过换成比特币的方式,汇至英国、并兑换为英镑。则周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林某构成洗钱罪
E、甲为了获得某个开发项目,打算向某市市委书记丁送钱200万元。为了掩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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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方鹏刑法客观“冲刺背多分”: 最后冲刺一星期,多背才能得高分
罪,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方鹏“客观背多分” 冲刺题1-14】以下犯罪认定,说法正确的有()
A、吴某为了顺利中标甲市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其实际控制的A公司和B公司,以及
借用资质的C公司,一共三个独立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名,结果B公司经过评审中标。则
吴某构成串通投标罪
B、A会计师事务所明知某上市公司B公司财务报表重大造假,其注册会计师仍然出
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虚增收入和利润数额特别巨大。则A 会计师事务所构成提
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系单位犯罪
C、杨某下载某手机麻将App并获得该平台代理资格,随后创建微信群,邀约、组织
人员下载该麻将App后进入平台虚拟房间参与赌博。参赌人员自行约定输赢自动记分,
杨某某则收取5元的“房费” 。共邀约、组织参赌人员22 人,赌资流水累计16万元。
则杨某构成开设赌场罪
D、陈某等通过国内的即时通信应用软件建立网络赌博平台,组织我国公民在境内通
过直播网站观看境外赌博实况(在当场合法) 视频并接受投注,以赌场洗码(给赌徒提
供相应金额的筹码) 返水(赌场返利提成) 的方式获利746 万。因赌博在当地合法,故
陈某不构成犯罪
【方鹏“客观背多分” 冲刺题1-15】下列涉及税收的犯罪行为,说法不正确的有()
A. 某直播带货网红李某劳务报酬所得1.6 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为5000万元,
逃税4000万元,占应缴80%。虽经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
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但因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恶劣,应当追究逃税罪的责任
B. “刘氏文化公司” (系扣缴义务人) 的总经理靖某、财务部主管刘小妹合谋,采用
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偷逃税1458万元。事后查明其法定代表人刘大姐对
公司逃税事并不知情,但其个人逃税180万元。经税务机关下达通知后,刘大姐和“晓
庆文化公司” 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五年内并无其他逃税。则刘大姐
不构成逃税罪;但靖某、刘小妹仍需追究刑事责任
C、甲、乙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增加各自公司的业绩,双方以相同的数额
相互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按规定向本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甲、乙仍然
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D、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 缴纳200万元增值税后,没
有任何出口而谎报有出口,向税务机关申请获得出口退税款300 万元;税务工作人员前
来稽查时,丁组织员工将税务工作人员打成轻伤。则A公司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
罪、抗税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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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方鹏刑法客观“冲刺背多分”: 最后冲刺一星期,多背才能得高分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因运输毒品被查获,没
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运输毒品罪
定罪处罚。
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
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
物流寄递的是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共同故意,毒
品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制造毒品,除传统、典型的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以外,
还包括以改变毒品的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为欺骗购毒者或者逃避查缉等,
对毒品掺杂使假,通过物理方法使毒品溶解、混合、吸附于某种物质,或者以自用为目的对少量毒品添加
其他物质、改变形态的,不认定为制造毒品。
(二) 关于代购毒品行为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
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代购
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托购者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并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
食的,一般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没有证据证明代购者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代购者亦未从中牟利,代购毒品数量达
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代购者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处罚;因运输毒品被查获的,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辩称系代购毒品者,应当全面审查其所辩称的托购者、贩毒者身份、购毒目的、毒品价格及其实
际获利等情况,综合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代购,并依照前述规定处理。向购毒者收取毒资并提供毒品,但
购毒者无明确的托购意思表示,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代购行为的,一般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四、共同犯罪问题
(一) 一般规定
对于毒品共同犯罪,根据现有证据能够区分主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不能因为涉案毒品数量巨大,
就不加区分一律将在案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部分涉案人员未到案,根据现有证
据能够认定系共同犯罪,或者能够认定在案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应当依法认定。确有证据证明
在案被告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认定为主犯或
者实际上按主犯处罚。
区分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应当从犯意提起、具体分工、出资或者占有毒品的比例、约定或
者实际分得毒赃的多少及共犯之间的相互关系等方面,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出资者、
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指使、雇用他人参与犯罪等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
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指使、雇用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发挥的作用准确认
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被告人,不能因其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从
重处罚情节,而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按主犯处罚。
应当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涉案毒品数量,并非对所有共同犯罪人均按照涉案毒品的总数量认定处罚。
对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认定处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
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的数量认定处罚。对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
认定处罚。
毒品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的,应当在全面考察各主犯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具体犯罪情节、危害后
果的差异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同的基础上,对其中罪行更为严重者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对于从犯的处罚,不同的毒品案件不能简单类比。本案从犯的涉案毒品数量可能大于他案主犯,但对
本案从犯的处罚并非必然重于他案主犯。依法认定为从犯的,无论主犯是否到案,也无论其涉案毒品数量
是否大于他案主犯,均应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 关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应当准确认定,并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相区别。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
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受购毒者或
者贩毒者委托,为其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居中协调交易数量、价格,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
毒品交易的,属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居中倒卖者则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
关系,直接与上家、下家联系,自主决定交易毒品的数量、价格并赚取差价。
受贩毒者委托,为其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
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
委托,为其提供购毒信息或者介绍认识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
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与贩毒者构
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
居间介绍者实施帮助行为,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一般应当认定为从犯。以居间介绍
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实际已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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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方鹏刑法客观“冲刺背多分”: 最后冲刺一星期,多背才能得高分
犯不能构成) , 以洗钱罪论处
触犯洗钱罪,同时触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
想象竞合
管理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择一重处
【金点口诀】7种脏钱(想一个黑帮:走私、毒品、黑社会;恐怖;假币、金融诈骗;贪腐); 任何协
助流动、洗白行为(想一下资金流动过程) 。自洗钱也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 10 号)
第三条第三款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认作该条规定的上
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的认定。
第六条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刑法第一
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行为,构成选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
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或
者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认定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一)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
(二) 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
(三) 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黑社会性质组
织及其成员实施相关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
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
四、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第277条第5款【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
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袭警罪
暴力袭击:(1)人身暴力,撕咬、掌捆、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
行为
上后果;(2) 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
身安全。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1、各种警察(民警、交警、刑警、国安警、狱警、法警等)。
对象人
2、辅警(协警): (2) 妨害公务罪;(2) 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
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袭警罪。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加重犯
法条竞合
触犯本罪又触犯妨害公务罪的,以本罪即袭警罪论处
触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同时触犯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
想象竞合
事罪等),择一重处
同时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
想象竟合
财产罪等犯罪,择一重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25) 1 号)
第七条
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
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
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依照相应犯罪从重处罚。
第八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
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刑法第二
直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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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刑法学人方鹏”: 学好真刑法,仗剑走天涯
小瑞资料VX:2075556867
2026年方鹏刑法客观“冲刺背多分”: 最后冲刺一星期,多背才能得高分
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八条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不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但对共同犯罪以外
的犯罪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以所犯共同犯罪和窝藏、包庇罪并罚。
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
…
… 。
【罪数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附录3: 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 17号)
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
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
提起民事诉讼” 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
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
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 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
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 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 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 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
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丛重处罚。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
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
十条(伪造证件、印章犯罪)、第三百零七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
附录4: 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 13号)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
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
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第六条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
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
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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