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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页 26 法考客观题912 上午卷一考点汇总(刑法) 一、受贿罪金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 条规定,受 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 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 定。 二、犯罪形态 1.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能继续犯罪而放弃,定中止;不能继续而放弃,定未遂。 (2)对于能不能继续犯罪产生认识错误,看主观,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3)中止行为的有效性 2.犯罪 遂: 既 满足所有构成要件,犯罪已经完成(财产犯罪)。 三、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是指2 年内盗窃3 次以上的行为,只要次数够了就能定罪,不要求金额达到数额较大。 达到多次盗窃,即使单次数额都很小、没到数额较大标准,也构成盗窃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 制。 四、辅助驾驶醉驾 构成危险驾驶罪,辅助驾驶不是免罪金牌。《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 驾驶主体,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驾驶人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醉驾入罪线是血液酒精 含量达到80mg/100ml 以上,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不问你手开还是系统开,醉酒后启用智驾在公共道路行驶照 判,还要吊销驾驶证。 五、商业诋毁诽谤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 誉罪。 六、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要求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的要求承诺或实 际为他人谋取利益。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按受贿罪论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而是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 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原职权地位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收受 财物。 七、共同犯罪 (1)2 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2 页 (2)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各自单独论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共同正犯中一人着手全体算着手,一人既遂全体既 遂 (3)构成犯罪中止的人必须有效阻止他人或防止结果发生才算中止。 八、实行犯过限 共同犯罪里部分人干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事,超出部分叫实行过限,只有实施者自己负责,其他人不负责。判 断标准就是看行为在不在共同故意范围内,包括概括故意和能预见的范围。 九、计算机犯罪的区分: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弄坏系统、删改数据,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2)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拿到系统控制权,但不去破坏。 (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入系统,偷取里面的数据。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别人利用网络犯罪,给对方提供帮助,情节严重。 十、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实施3 种行为: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 改措施而拒不执行。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 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注意:危险作业罪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扫码领取更多26法考客观题 真题信息 包括: 《回忆版真题》 考点汇总 陆续更新,请保持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