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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法考·9 月12 日法考客观题考点整理(回忆版)[公法—卷一]
科目:理论法
序号
关键词
具体考点内容
1
法治思想核心要
义
1、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2、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3、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
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结合点。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
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规治党是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二者本质一致、
目标同向、相辅相成)
2
法的价值
1、秩序,是其他价值的基础;并非是唯一价值,也不是最高价值或最根本
的价值;自由是最本质的价值,最高目标,处于法的价值的顶端,但不是
第一位的价值。
2、限制自由的原则:(1)伤害原则:不得伤害他人;(2)家长主义原则
/父爱主义:不得伤害自己;(3)道德主义原则/冒犯原则:不可违背道德,
虽然没有伤害他人,但是冒犯到了别人,冒犯了社会公众的感情。
3、价值冲突的解决:(1)个案中的比例原则,适用于同一位阶之间的价值冲
突;最小损害,禁止过度: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时,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
的手段;(2)价值位阶原则:适用于不同种类的价值之间的冲突,比如自由类
vs 秩序类;人权类vs 自由类。
3
法律规范
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1)既未指向其他机关,也未指向其他规则
的,即为确定性规则;(2)委任性规则,委托其他机关制定规范;(3)
准用性规则,援引其他规则。
4
法的要素
根据概念的功能不同的分类:(1)描述性概念,描述事实,例如是否构成
酒驾、几级伤残;(2)评价性概念,价值判断;(3)论断性概念,对某
个事实的确认来认定另一个事实的存在的概念。
5
法律关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因主体间合法行为产生,法实现的正常形式,无制裁;
2、保护性法律关系,因主体间违法行为产生,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有制
裁。
6
权利义务分类
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
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
特定的权利人。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
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
权利人。
3、有“义务本位”(义务先于权利)与“权利本位”(权利先于义务)之
分。
7
法的证成
1、内部证成:从前提(法律规范/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推出结论的
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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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部证成:对前提(法律规范/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的证成。
8
法律漏洞及填补
1、自始漏洞(明知漏洞和不明知漏洞)与嗣后漏洞(法律制定、实施后产
生,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现实的滞后而产生)。
2、目的论扩张:适用于法律之“潜在包含”、“词不达意”,即规范未能
涵盖某类案件,但依据规范的目的应当扩张规范的适用,以纳入此类案件。
目的论限缩:适用于法律之“过度包含”、“言过其实”,即规范已经涵
盖某类案件,但依据规范的目的应当限缩规范的适用,以排出此类案件。
9
法的发展
1、法的继承:不同历史时代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2、法的移植:法的移植反映一国对同时代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法律制度
的吸收和借鉴。
10
宪法的分类
1、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都更加严格;
2、柔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和一般法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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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与基本
权利
1、文化制度: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
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
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2、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
3、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在年老、
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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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结构形式
1、只有一套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它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
机关和最高国家司法机关在内。
2、按不同区域实行的不同地方制度,可将我们的行政区划分为:①普通行
政区划;②民族自治地方区划;③特别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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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制
度
1、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驻社区单位,不参加本社区的居民
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居民委员会组织讨论同驻社区
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驻社区单位参加会议时,驻社区单位应当派代表参
加。驻社区单位在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中接受居民委员会指导,
遵守居民公约,促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2、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
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3、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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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性质
(结合《民族团
结进步促进法》)
1、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
结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
2、引导各族群众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
时代精神。国家推动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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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法考·9 月12 日法考客观题考点整理(回忆版)[公法—卷一]
论体系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加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
基础性问题的研究,阐释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与内涵,
揭示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道理、学理、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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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发展规划
法》
1、党中央提议,国务院编制,国务院提请全人大审批,全人常调整。
2、国务院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在提请全国人大审
批前,应当由国务院全体会议审议研究。
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规划的初步审查和实施监督,规划实施中
期阶段,国务院应当组织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形成中
期评估报告,报党中央同意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4、国家发展规划的规划期结束前,国务院应当组织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
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党中央同意后,与提请审查和批
准的下一个规划期国家发展规划草案一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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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公开选拨与
遴选
1、公开选拔: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
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律师需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法学
教学/研究人员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且有突
出研究成果。
2、转任/再任遴选:符合特定资历条件(如资深优良专任教授、资深优良
研究员)的人员,经资格审核和遴选程序,可转任或再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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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基本权利与
法律责任
1、律师执业权利及相关规定:知情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发问、质证、辩论权、申请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请召开庭前
会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回避、申请人员出庭)、提出意见权、申
诉控告权。
2、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
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
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3、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
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4、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
师追偿。
5、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
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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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任职/辞
职/遴选
1. 本级人大选举、罢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
准;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常任免。
科目:刑法
序号
关键词
具体考点内容
1
多次盗窃
(1)多次盗窃,按照《办理盗窃案件解释》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所谓“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是指行为人在任
何时间起算的二年内盗窃了三次以上,就属于多次盗窃。
(2)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盗窃次数不能计算在内,否则就是典型的双重评
价与双重处罚。但是,仅受到治安处罚的盗窃,仍然可以计算在内。
(3)多次盗窃不以每次盗窃既遂为前提;成立多次盗窃,也不要求行为人
实施的每一次盗窃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但三次以上盗窃均未遂的,应当
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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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初任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逐
级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检察
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
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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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制约权
力
1.“牛栏关猫”:比喻制度设计存在漏洞、边界模糊、缝隙过大,就像用
牛栏去关猫,猫可以来去自如,权力容易“钻空子”。这指向制度供给层
面,问题是制度本身“粗疏宽泛”。
2.“纸笼禁虎”:比喻制度看似完备,但执行疲软、缺乏刚性约束,就像
用纸糊的笼子去关老虎,根本关不住,制度形同虚设。这指向制度执行层
面,问题是落实“宽松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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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
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
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
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
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制度和
仲裁基本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
事项。
21
《中华人民共和
国生态环境法
典》的意义
1.生态环境法典通过顶层立法,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要义、价值目标转
化为清晰可执行、可一体遵循的法律规范,把成熟的建设理念与实践成果
转化为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制度体系。
2.法典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
低碳发展”并列,确立“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核心价
值主线。
3.生态环境法典提出新的划分标准,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协调发展与保
护关系为核心,把不同法律部门的手段综合到一部法典当中,对于完善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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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法考·9 月12 日法考客观题考点整理(回忆版)[公法—卷一]
受贿罪
3
(1)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以收受股票、股权
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
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
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2)注意追缴、退赔的问题: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辆价值50 万元的轿车,使用若干年后报废处理。
对此,应当责令行为人向国库退赔50 万元。即使汽车还存在却只值5 万元,
但由于汽车价值的减损是行为人不法利用所致,也应当在追缴汽车后,再
责令行为人向国库退赔45 万元。如果追缴对象依然存在,但不是由于行为
人不法利用等原因导致价值减损,则只需要追缴该对象。再如,乙将自己
以2000 万元购买的一套房屋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甲,后房屋价格下降为1800
万元,此时案发。对此,仅追缴该房屋即可,不应责令甲另退赔200 万元。
(3)行贿人按照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后给予受贿人的,应当以行贿
非法经营罪
2
第225 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
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
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
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注意1: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必须依据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进行认
定,不得随意扩大。
注意2:对于取得了许可,只是超过经营范围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
罪。
注意3: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需要说明的是,其中的擅自销售彩票,是指销售
未经国家批准的彩票。在彩票的发行经过了国家批准的情况下,销售方式
违反部门规章的(如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不得认定为非法经营
罪。通过电脑软件对国家体彩、福彩若干彩种复式组号进行筛选,对彩民
所选的号码进行优化(彩票“优化”“缩水”),为彩民提供咨询服务的营
利活动,不得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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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3 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
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
计算机类犯罪
8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
同一案件中不可能出现既是行为人,又是被害人:
甲去乙家聚会,甲发现自己的自行车被盗,然后醉酒的乙教唆甲也去偷一
辆,然后甲就去偷了,第二天发现偷的乙的车。实行犯甲是盗窃罪既遂,
出现对象错误。乙是盗窃罪未遂,系教唆犯。
盗窃自己财物案
7
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
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收受请托人财物,向请托人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
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属于斡旋受贿,以受贿罪论处。
斡旋受贿(填空
题)
6
第三百八十八条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
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
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
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
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期限的
特殊计算
5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 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 年以上不满10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 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 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 年。如果20 年以后认为
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司法解释的时间
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为“从旧兼从轻”,因为刑法条文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司
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可以概括为“从新兼从轻”,因为司法解释原则上有溯
及力。
4
人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4)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
请托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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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法考·9 月12 日法考客观题考点整理(回忆版)[公法—卷一]
案)
9
危险驾驶罪(指
导性案例271号:
王某群危险驾驶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
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 毫克/100 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
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
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
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
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
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
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
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
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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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利用影
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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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
通说认为,受贿罪以取得财物为既遂。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以接受贿赂
为既遂具有合理性。在索取贿赂的情形下,也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贿赂
作为受贿罪的既遂标准。但命题人认为,在索取贿赂的情形下,应当以实
施了索要行为作为受贿既遂标准。
(2)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
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
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
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
信息
损害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罪与诽
谤罪
10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
节的,处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最高院指导案例指出: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
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
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
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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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法考·9 月12 日法考客观题考点整理(回忆版)[公法—卷一]
共同犯罪
甲欺骗乙要抢劫,邀请乙帮忙望风,但是甲入户后就干了盗窃。根据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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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前提“行为”是指实行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
而不包括预备行为。
(2)因果关系判断中的难点是介入因素问题。介入因素中断前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①介入因素异常或者低概率;
②独立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当不作为作为介入因素时,不会中
断因果关系的进程。
因果关系
16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所以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本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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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普通的抢劫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一定是为了获取“公私财物”,
而事后抢劫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
罪证”而非为了获取“公私财物”。
事后抢劫
14
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
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2)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
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适用《刑
法》第267 条第2 款的规定(拟制型抢劫),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再适
用《刑法》第269 条的规定(事后抢劫)。
(3)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
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事后抢劫中的“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
处。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
(1)第269 条
犯罪未遂与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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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而不欲”系中止,“欲而不能”系未遂,通说采主观说。
(2)犯罪中止中“造成损害”的行为只能是中止行为之前的犯罪行为造成,
同时该损害亦符合某种轻罪的既遂。
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
生(作为)或继续维持(不作为)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诈骗罪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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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在出现认识错误时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在轻的范围内重合认定。
【例1】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购房而挪出公款,但因为房价上涨而没有购房,
于是将公款用于赌博。对此,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例2】原本打算挪出公款赌博,但因为股市行情好而用于炒股的,应认定
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例3】原本打算挪出公款炒股,但到案发时为止一直没有利用公款炒股的,
宜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其他活动。
挪用公款罪(今
天没考,明天注
意)
1
“营利活动”,“其他活动”,同时原则上应根据客观的使用性质予以判
挪用公款罪中三种用途系包容评价关系,危害性大小依次为“非法活动”、
认识错误(今天
没考,明天注意)
(1)对象错误(亦称“着手时错误”,除了选择性罪名,具体符合说、法
定符合说结论一致)
(2)打击错误(亦称“着手后错误”、“实行失误”,具体符合说、法定
符合说结论不一致)
(3)因果关系错误:
①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存在不同观点);
②事前的故意(存在不同观点);
③结果的提前实现(存在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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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性,甲乙均构成盗窃罪,乙是帮助犯,甲是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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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法考·9 月12 日法考客观题考点整理(回忆版)[公法—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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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
1.对单独申请信息公开收费不可诉
1.要提交身份证
2.以邮寄方式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
申请信息公开
4
行政复议
1.派出所复议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2.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中鉴定费用当事人承担
4.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
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5.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
交行政复议申请
7.申请复议期限是60 日
3
从轻减轻处罚
①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1.行政处罚法是100 元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是200 元以下——当场收缴
2.对公民处200 元以下;对法人、其他组织处3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的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治安管理处罚是500 元以下当场决定,当场的决定,由经办的人民警
察签名或者盖章
4.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治安中未成年的拘留应当告知听证
6.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
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2
行政处罚和治安管
理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撤销许可不是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于
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概念
序号
关键词
具体考点内容
科目:行政法
· 12 ·
1.范围: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 元以
下的;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2.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情形有:①对
13
诉讼简易程序
1.国家赔偿的时效是2 年
2.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或决定期满之日起3 个月内提起行政赔
偿诉讼
12
国家赔偿
1.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复议维持
2.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
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
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
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3.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
的级别管辖。
4.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都有管辖权
5.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
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
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11
复议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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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物被告
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
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9
既不立案,又不作
出不予立案裁定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
级法院立案、审理
8
行政强制法
1.查封扣押的费用行政机关承担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的,
限制财产的,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后24 小时
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以及一式两份清单,当场交付,分别保存
7
1.国务院金融监管总局属于直属机构
2.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
3.国务院金融监管总局有部门规章制定权
4.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报纸上刊载
国务院金融监管总
局
2.行政协议属于受案范围
3.聘任制公务员解聘属于内部行为不可诉
4.不予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可诉
· 13 ·
厚大法考·9 月12 日法考客观题考点整理(回忆版)[公法—卷一]
1.申请再审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开庭时,应当在开庭三日
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3.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
查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
15
再审
14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先提检察院检察建议
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②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
有异议的;③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④对行政执法人员
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视为当事人陈述
· 14 ·
8
搜查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家属不是必须在场的)。
7
庭前会议
(1)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通过视
频等方式召开庭前会议;
(2)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3)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归纳控辩双方的争
议焦点。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者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在庭审中简
化审理(不是直接认定);
(4)庭前会议中可以申请回避;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证据
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社
会影响重大的
6
死刑复核程序
(1)三名被告人,均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其中一人事实清楚;两名被告事
实不清,应当全案发回;
(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职权主义(刑事
审判特征)
不允许诉讼参与人控制刑事诉讼程序,依据法官的指挥,体现了职权主义
特征
5
马克思主义刑事
诉讼观
4
被告人有权获得快速审判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刑事诉讼价值观
(1)未上诉的被告人在二审中仍然有权委托辩护人;
(2)既有法律援助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自己又委托了辩护人,法援辩护
终止;
(3)辩护人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享有阅卷权:查阅复制摘抄;
(4)辩护律师会见时,除危恐外,不需要许可;
(5)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辩护地位,犯罪嫌疑人自己认罪,辩护人也可以
做无罪辩护
3
辩护制度
一审被判盗窃12 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抢劫12 年有期徒刑,违反上诉不
加刑原则(抢劫被判10 年以上不得假释,属于变相加刑)
2
上诉不加刑
违法所得
没收程序
(1)违法所得财产证明标准是高度可能性;
(2)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上诉
1
序号
关键词
具体考点内容
科目:刑诉法
· 15 ·
厚大法考·9 月12 日法考客观题考点整理(回忆版)[公法—卷一]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
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
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
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
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
16
免证事实
15
刑事诉讼目的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14
(1)辨认时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笔录应当排除(没有侦调来主持,指示
预见个混混);
(2)鉴定意见,见错就排;
(3)视听资料被篡改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审查判断
规则
13
值班律师制度
(1)值班律师没有出庭辩护的职能,但是值班律师如果被委托为辩护人后,
基于辩护人的身份可以出庭辩护;
(2)值班律师有权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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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中,三年以下可以独任,超过三年应当合议
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诉讼程序
(1)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不能适用速裁程序;
(2)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犯罪时未满18 周岁+被判5 年以下刑罚
11
10
辨认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
议的,可以延期审理
9
补充侦查
· 16 ·
经常居住地的认
定
4
自然人连续居住1 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但就医、劳务派遣、
公务等情形除外
中国国籍制度
3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2)自动丧失:定居外国、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
(3)中国国籍的取得:血统为主: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
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
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4)中国国籍的申请恢复: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
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5)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自动丧失)的以外,
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外国不当域
外管辖条例》
(1)识别程序: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
措施识别工作,可以进行调查和对外磋商。(识别程序是否必须依申请)
(2)阻断规则(公告主体):经识别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国务
院法治部门可以予以公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
当域外管辖措施。
(3)救济: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
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否提行政复议)
2
(1)船舶挂旗规则:
①必须悬挂②只能悬挂一国③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或换旗帜,视为无国籍;
(2)国家在公海上的管辖权:
①船旗国管辖:船舶内部事务;②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贩奴和贩
毒
(3)登临权(临检权)
①对象: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②适用情形:海
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虽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实与
登临军舰属同一国籍。
(4)紧追权:①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群岛水域;②止于:他国领海;③先警告,再紧追;④在公海中可继续紧
追,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连续不断。(原则上不可以使用武
力,不得换追击工具)
公海
1
序号
关键词
具体考点内容
科目:三国法(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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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法考·9 月12 日法考客观题考点整理(回忆版)[公法—卷一]
国际法的基本原
则
7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有约必守。
条约法
6
(1)条约缔结实质要件: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权、缔约代表、
全权证书】、意思表示【欺诈贿赂强迫】、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
(2)缔约代表的形式要件——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使馆馆长、一国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正职出面时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条约的登记
5
(1)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条约应尽速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
公布;未经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机关援引,但未经登记条约本身的法
律效力并不受影响;
(2)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
合国秘书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