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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辅版2026年精讲卷每日计划-刑诉(完结,17天)_2026法考客观_众-H_2026ZH法考专题讲座精讲卷8科合集视频+讲义+每日计划+打卡表_26年精讲卷视频刑诉法-左宁视频+讲义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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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计划是26 年学习计划
学习步骤(每个步骤都要做!):
第一步:快速回顾前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二步:预习当日知识点;
第三步:观看当日视频课程;
第四步:回顾当日知识点;
第五步:做对应真题;
第六步:回顾重点知识点
视频学习路径:众合在线APP/竹马APP/众合官网—公开课—精讲卷—刑诉法
刷题路径:竹马APP/竹马官网(题库)—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取近6 年题型20 年-25 年-
选择简单、较简单模式)—客观题—章节练习—刑诉法
刑诉法精讲卷每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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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天 
【今日学习内容】
刑事诉讼三大逻辑
第01 编 专题01 第01-03 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基本理念
第01 编 专题01 第04 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第01 编 专题02 第01-10 节:基本原则概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P26
二、观看视频课程:
刑事诉讼三大逻辑
29min
第01 编 专题01 第01-03 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基本理念
43min
第01 编 专题01 第04 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58min
第01 编 专题02 第01-10 节:基本原则概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
权利
38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2.刑事诉讼价值
四、真题练习:
刑事诉讼法概述【2 道】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 道】
3
五、每日一问
  控诉、辩护和审判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三大诉讼职能,证人出庭作证陈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
证言属于行使辩护职能?
答:错误,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证人的功能是向公安司法人员就自
己了解的案件情况进行客观陈述,证人不具备控诉、辩护或者审判功能,所以该说法错误。
六、当日必背:
1.刑事诉讼法对于刑法而言,既具有工具价值,又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
2.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是指程序与实体之间的关系。程序和实体一共可有 4 种搭配 
方式: 
(1)实体——实体 
例:法院发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2)实体——程序 
例:被告人提出自己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3)程序——实体 
例: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不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4)程序——程序 
3.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刑诉法》第 12 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 
(1)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
人都无权行使。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
统一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 
(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
权的基础上,依法组成审判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 
第2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刑事诉讼三大逻辑
4
第01 编 专题01 第01-03 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基本理念
第01 编 专题01 第04 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第01 编 专题02 第01-10 节:基本原则概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今日学习内容】
第01 编 专题02 第11-13 节: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
事诉讼法
第02 编 专题01 第01 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02 编 专题01 第02 节:诉讼参与人(01)
第02 编 专题01 第02 节:诉讼参与人(02)
第02 编 专题02 第01 节:立案管辖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6-P58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1 编 专题02 第11-13 节: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61min
第02 编 专题01 第01 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4min
第02 编 专题01 第02 节:诉讼参与人(01)
53min
第02 编 专题01 第02 节:诉讼参与人(02)
44min
第02 编 专题02 第01 节:立案管辖
38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3.鉴定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区别
四、真题练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 道】
五、每日一问:
 在袁某涉嫌故意杀害范某的案件中,法庭调查阶段就范某死因鉴定意见出庭发表意见的
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否属于诉讼参与人?
答: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
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5
六、当日必背:
(一)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1、基础内容
(1)适用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
阶段。
(2)案件范围:不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
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
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3)基本含义:
a. 认罪: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的。
注意不必然要求认可指控的罪名。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对个别情节提出
异议,或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②一人犯数罪案件,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但
可以酌情对认罪部分从轻处罚。
③被追诉人表示认罪,但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的,不适用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
b. 认罚:
①被告人表示认罚,但却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拒不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
失的,不认定为“认罚”
②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
序审理。(《高法解释》第348 条)被追诉人不同意适用简易、速裁程序的,不影响“认罚”
的认定。
③认罪认罚,但拒不悔罪,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c. 从宽:
①“可以”而非“应当”从宽
②实体上,给予量刑优惠;程序上,适用简化程序
③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
罪行较轻,釆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
措施。(《刑诉解释》第350 条)
6
④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
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刑诉解释》第355 条)
⑤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
罪, 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⑥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d. 被害方异议
(1)听取意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追诉人是否与被害
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
因素。公安机关、检察院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2)被害方异议的处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
①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的适用。
②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
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
③被追诉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
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e. 反悔认罪认罚
(1)不起诉后反悔:(《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十一条)
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
实或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
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①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
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②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③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提起公诉。
(2)起诉前反悔:(《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
效,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7
(3)审判阶段反悔:(《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
判。
(二)单位被告人
(1)诉讼代表人
①老大: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若
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可以拘传其到庭。
②其他职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
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
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③律师:依据前述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
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
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刑诉解释》第336 条)
④检察院另行确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诉
讼代表人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或者拒不出庭的,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
[复习注意]对诉讼代表人可以“拘传”,但是,该诉讼代表人必须是被告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 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如果诉讼代表人是由单位的普通员工或者律师担任,不
愿出庭的,不可对其适用拘传措施,即只能拘传单位“老大”
第3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01 编 专题02 第11-13 节: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
事诉讼法
第02 编 专题01 第01 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02 编 专题01 第02 节:诉讼参与人(01)
第02 编 专题01 第02 节:诉讼参与人(02)
第02 编 专题02 第01 节:立案管辖
【今日学习内容】
8
第02 编 专题02 第02 节:审判管辖(01)
第02 编 专题02 第02 节:审判管辖(02)
第02 编 专题03 :回避
第02 编 专题04 第01 节:辩护制度概述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58-P78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2 编 专题02 第02 节:审判管辖(01)
50min
第02 编 专题02 第02 节:审判管辖(02)
61min
第02 编 专题03 :回避
59min
第02 编 专题04 第01 节:辩护制度概述
6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管辖竞合
2.级别管辖
3.地区管辖
四、真题练习:
管辖【3 道】
回避【2 道】
五、每日一问
犯罪嫌疑人张三、李四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张三委托了辩护律师王五,李四逃匿
故而另案处理。张三被法院判处刑罚后,李四到案,被提起公诉。审判时,李四可否委托王
五担任辩护人?
答:不可以。依据《刑诉解释》第43 条第2 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
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李四与张三犯罪事实存在关
联,虽未被同案处理,但辩护律师王五不得同时担任辩护人进行辩护。
六、当日必背:
(一)立案管辖
9
(1)检察院自侦案件
①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
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
查。(《高检规则》第 13 条第 1 款)
[考点提示]
1.具体来说,包含:(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
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刑诉枉法裁判
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司法工作人员,指具有侦查、起诉、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可以包含狱警、人
民陪审员,但不包含监委会的监察人员。
3.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存在”利用职权”实施的特点,否则不归检察院立案侦查。
②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
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侦查
机关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
判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暴虐侵)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1)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2)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
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刑诉解释》第 1 条)
4.侵占案(不含职务侵占)
b.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 234 条第 1 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 245 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 252 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 258 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 261 条规定的)
10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 3 章第 1 节规定的,但严重
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 3 章第 7 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 4 章、第 5 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案件
上述 8 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1)证据
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2)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自诉转公诉)
c.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
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级别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
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国恐无死缺没收,证券期货中院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恐怖活动案件。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4.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6.缺席审判程序 
7.证券期货犯罪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除上述外的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
第4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11
第02 编 专题02 第02 节:审判管辖(01)
第02 编 专题02 第02 节:审判管辖(02)
第02 编 专题03 :回避
第02 编 专题04 第01 节:辩护制度概述
【今日学习内容】
第02 编 专题04 第02 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01)
第02 编 专题04 第02 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02)
第02 编 专题04 第02 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03)
第02 编 专题04 第03 节:刑事代理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78-P92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2 编 专题04 第02 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01)
38min
第02 编 专题04 第02 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02)
69min
第02 编 专题04 第02 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03)
19min
第02 编 专题04 第03 节:刑事代理
9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辩护人的权利
2.辩护人的义务
四、真题练习:
辩护与代理【7 道】
五、每日一问
犯罪嫌疑人张三、李四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张三委托了辩护律师王五,李四逃匿
故而另案处理。张三被法院判处刑罚后,李四到案,被提起公诉。审判时,李四可否委托王
五担任辩护人?
答:不可以。依据《刑诉解释》第43 条第2 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
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李四与张三犯罪事实存在关
联,虽未被同案处理,但辩护律师王五不得同时担任辩护人进行辩护。
六、当日必背:
1.辩护人的权利
12
(1)阅卷权
①阅卷批准:辩护律师无需办案机关批准,其他辩护人需要批准方可查阅、复制、摘
抄;
②阅卷时间:审查起诉之日。侦查阶段禁止阅卷,但可以了解案件情况,譬如:提供法
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
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
(2)会见、通信权
①律师会见需持三证:(《刑诉法》第39 条)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②会见看守所安排,不超48 小时。(《刑诉法》第39 条)
[复习注意]48 小时你不仅要安排会见,还要保证见到
③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
关侦查工作相协调。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
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限制会见仅限于侦查阶段,案件若发展至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
嫌何罪,都不能限制会见权。
⑥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査起诉阶段,侦査阶段不可以。
[复习注意]侦查阶段也不允许阅卷
⑦通信权: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
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1.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2.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
容,但信件内容涉及(1)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2)涉嫌
串供、毁灭 证据等情形的除外。
2.辩护人的义务
(1)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
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2)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
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
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13
第5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02 编 专题04 第02 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01)
第02 编 专题04 第02 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02)
第02 编 专题04 第02 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03)
第02 编 专题04 第03 节:刑事代理
【今日学习内容】
第02 编 专题05 第01 节:刑事证据(01)
第02 编 专题05 第01 节:刑事证据(02)
第02 编 专题05 第01 节:刑事证据(03)
第02 编 专题05 第01 节:刑事证据(04)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93-P112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2 编 专题05 第01 节:刑事证据(01)
55min
第02 编 专题05 第01 节:刑事证据(02)
33min
第02 编 专题05 第01 节:刑事证据(03)
44min
第02 编 专题05 第01 节:刑事证据(04)
43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证据的法定种类
2.具体证据规则
四、真题练习:
刑事证据【9 道】
五、每日一问
14
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
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
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本案中,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是否
具有关联性?
答:不具有。关联性是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指的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
系,对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某种实际意义。甲垫付医疗费与甲是否交通肇事没有任何联
系,不具有关联性。
六、当日必背:
1.刑事证据共有八种。《刑诉法》第50 条第2 款规定:“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査、辨认、侦査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6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02 编 专题05 第01 节:刑事证据(01)
第02 编 专题05 第01 节:刑事证据(02)
第02 编 专题05 第01 节:刑事证据(03)
第02 编 专题05 第01 节:刑事证据(04)
【今日学习内容】
第02 编 专题05 第01 节:刑事证据(05)
第02 编 专题05 第01 节:刑事证据(06)
第02 编 专题05 第02 节:刑事证明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12-P125
15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2 编 专题05 第01 节:刑事证据(05)
65min
第02 编 专题05 第01 节:刑事证据(06)
64min
第02 编 专题05 第02 节:刑事证明
66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瑕疵证据
3.刑事证明责任
四、真题练习:
刑事证据【9 道】(同昨日)
五、每日一问
李某涉嫌妨碍公务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赵某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
罪情况出庭作证。赵某是否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主体?
答:不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
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证人作证的有关规定。因此,赵某的身份性质属于证人。而刑事诉
讼中的证明主体主要是公诉机关与当事人,证人不属于证明主体,在诉讼中既无自己的诉讼
主张,也不承担证明不力的不利诉讼后果。
六、当日必背: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
求达到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7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02 编 专题05 第01 节:刑事证据(05)
第02 编 专题05 第01 节:刑事证据(06)
第02 编 专题05 第02 节:刑事证明
【今日学习内容】
第02 编 专题06 第01 节:强制措施概述
第02 编 专题06 第02 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01)
第02 编 专题06 第02 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02)
16
第02 编 专题06 第03 节:拘留
第02 编 专题06 第04 节:逮捕(01)
第02 编 专题06 第04 节:逮捕(02)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26-P149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2 编 专题06 第01 节:强制措施概述
9min
第02 编 专题06 第02 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01)
58min
第02 编 专题06 第02 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02)
40min
第02 编 专题06 第03 节:拘留
33min
第02 编 专题06 第04 节:逮捕(01)
55min
第02 编 专题06 第04 节:逮捕(02)
31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拘留的条件
2.逮捕的条件
3.羁押必要性审查
四、真题练习:
强制措施【4 道】
五、每日一问
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拘留。拘留章某后,公安机关应在何时将犯罪
嫌疑人移送至看守所羁押?公安机关执行拘留还应当遵循何种程序规定?
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5 条第2 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
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
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
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所以拘留章某后,应在24 小时内将其送
看守所羁押,并进行讯问,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通知其家属。
六、当日必背:
一、拘留的条件
1.公安机关拘留条件。(《公安部规定》第124 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人民警察
证)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17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检察院自侦案件拘留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复习注意]
1.先行拘留与拘留不同。一般的拘留必须持有拘留证,先行拘留可以先抓人后办理手
续。
2.“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 续
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3 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2 人以上共同作案。
3.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口诀: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
4.检察院侦办的职务犯罪一般没有现行犯,因此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不能先行拘留。
二、拘留的机关
1.决定机关:公、检。
 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査过程中可决定拘留,法院不可以决定刑事拘留(但法院可以决
定司法拘留)。
2.执行机关:公。刑事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3.拘留后,应当在24 小时内:
 ⑴送看(送入看守所;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
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 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
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2)讯问(可在送看之前讯问,目的在于审查是否抓对了人)
(3)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
查的情形以外)
18
[复习注意]拘留后,送看、讯问和通知需要同时进行。不可以在送看之后再讯问,只
要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即讯问犯罪嫌疑人。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送看前,也可以讯问犯罪
嫌疑人。
逮捕
一、机关
1.决定机关:检察院、法院
2.批准机关:检察院
3.执行机关:公安
二、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
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
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
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决定逮捕
(一)审查批准逮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88 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査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
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査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19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的;
(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的 。
2.听取律师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
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审查批捕期限
(1)已被拘留: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7 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2)未被拘留:
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15 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
复杂案件, 不得超过20 日。
第8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02 编 专题06 第01 节:强制措施概述
第02 编 专题06 第02 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01)
第02 编 专题06 第02 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02)
第02 编 专题06 第03 节:拘留
第02 编 专题06 第04 节:逮捕(01)
第02 编 专题06 第04 节:逮捕(02)
【今日学习内容】
第02 编 专题07 第01-02 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02 编 专题07 第03 节: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
第02 编 专题08 :期间、送达
第03 编 专题01 :立案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50-P175
20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2 编 专题07 第01-02 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提
起
48min
第02 编 专题07 第03 节: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
34min
第02 编 专题08 :期间、送达
58min
第03 编 专题01 :立案
50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
四、真题练习:
五、每日一问
甲系某地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执法时致一辆出租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司
机乙重伤,出租车严重受损。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本案中乙可否成为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
答:不可以。依据《刑诉解释》第177 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
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此案中甲系某地交通运输管理所
工作人员, 且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所以乙不得提起附带民诉,而是可以依法申请国
家赔偿。
六、当日必背:
(一)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
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考点提示]可以刑民一并审理,也可以先刑后民,但不可以先审民再审刑。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放弃
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2.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
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3.被害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1
4.被害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宣判后,若反悔,只能另行提起
民事诉讼。
[考点提示]
1.尊重附民原告人的对诉权的处分,附民原告人可以选择告诉的对象。
2.共同犯罪中,在逃的同案犯不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三)立案的材料来源 
注意区分报案、举报和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
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报案
举报
控告
主体
一切单位和个人
被害人以外
只能是被害人
内容
有犯罪事实发生
事实+人
事实+人
(四)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内容
立案阶段
对不立案
决定不服
(1)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处理不服的,还可以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控告人也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3)控告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侦查阶段
对撤销案件 
决定不服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起诉阶段
对不起诉
决定不服
(1) 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 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2) 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审判阶段
对无罪判决
不服
(1)对未生效判决,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2)对已生效判决,可以向检察院或者法院申诉。
做题时,首先要判断案件发生于哪一个诉讼阶段,再决定采取何种救济方式
第9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02 编 专题07 第01-02 节: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02 编 专题07 第03 节: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
第02 编 专题08 :期间、送达
22
第03 编 专题01 :立案
【今日学习内容】
第03 编 专题02 第01 节: 概述
第03 编 专题02 第02 节:侦查行为(01)
第03 编 专题02 第02 节:侦查行为(02)
第03 编 专题02 第03 节 :侦查终结
第03 编 专题02 第04 节 :侦查监督
第03 编 专题03 第01 节 :起诉概述
第03 编 专题03 第02 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01)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176-P203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3 编 专题02 第01 节: 概述
4min
第03 编 专题02 第02 节:侦查行为(01)
44min
第03 编 专题02 第02 节:侦查行为(02)
61min
第03 编 专题02 第03 节 :侦查终结
42min
第03 编 专题02 第04 节 :侦查监督
20min
第03 编 专题03 第01 节 :起诉概述
3min
第03 编 专题03 第02 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01)
42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技术侦查措施
3.不起诉的种类
四、真题练习:
侦查【4 道】
起诉【3 道】
五、每日一问
甲、乙涉嫌共同实施抢劫犯罪,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再
次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抢劫罪的事实已经查清,但甲另在两年前曾实施诈骗犯罪。
此时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高检规则》第349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或者
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
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此,检察院应当将抢
23
劫案提起公诉,将诈骗案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其立案侦查。
六、当日必背:
(一)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救济:
1. 申诉控告的主体: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2. 申诉控告的条件:(1)期满不放人;(2)应退不退还;(3)无关查冻扣;(4)应解不
解除;(5)违规用财物。再简单点总结: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
3. 申诉控告的程序:(1)先向作出行为的机关申诉、控告,不服再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2)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先向作出行为的检察院申诉、控告,不服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关于讯问地点,口诀是:一般公安讯问室,特定情况就地问。已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可
在家。
讯问时录音录像:
(1)公安机关并非每个案件的讯问都需要录音录像,但对于“无死重”的案件,应当录音录像。
检察院侦查时对每个案件的讯问都需要录音录像。
(2)录音录像需要同时进行,不是录音或者录像。
(三)技术侦查
1.可以适用技术侦查
(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
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
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
行。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
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考点提示]
(1)技术侦查属于强制性措施,只能发生于立案后,在立案前不得适用。
(2)技术侦查是“可以”适用,不是“应当”适用。
(3)技术侦查只能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对于轻微案件不得适用。
(4)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主要针对“国恐黑毒”案件可以技侦,但对于“其他严重危害社
会的”案件,也可以适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是指: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②集
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③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
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④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
法可能判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5)检察院自侦案件,检察院可以决定技侦,但不能实施技侦,应当交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
全机关实施。
2.技术侦查的机关
(1)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24
(2)实施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考点提示]
(1)检察院可以决定技侦,不能实施技侦。
(2)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技术调查,交有关机关执行,但不属于技术侦查
3.技术侦查的对象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考点提示]技术侦查不仅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在法定情形下,对非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也可以适用。
(四)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
1.侦查终结,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
辩护律师。注意是公安机关告知,不是检察院告知。此外,只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不包含其他辩护人。
2.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需要报检察院审查批捕。但公安机关有权释放,只需通知检察院
即可。简言之,抓人需批准,放人只通知。
3.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五)侦查羁押期限
(六)起诉
1. 审查起诉-审查方法--有新事实时怎样------径行起诉
2. 审查起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
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
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
(2)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①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的;
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③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3)有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高检规则》第 272 条)
[考点提示]
(1)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
(2)无需签署的情况: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
(3)因“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的原因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
从宽。换言之,若不是“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不认罪认罚,拒不签署认罪认罚具
结书的,会影响认罚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4)关于“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中的“大人不同意”,需要注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定代理人、
25
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高检规则》第 468 条第 1 款)换言
之,未成年人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需要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均在场。
第10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03 编 专题02 第01 节:概述
第03 编 专题02 第02 节:侦查行为(01)
第03 编 专题02 第02 节:侦查行为(02)
第03 编 专题02 第03 节 :侦查终结
第03 编 专题02 第04 节 :侦查监督
第03 编 专题03 第01 节 :起诉概述
第03 编 专题03 第02 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01)
【今日学习内容】
第03 编 专题03 第02 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02)
第03 编 专题03 第02 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03)
第03 编 专题04 第01-03 节 :刑事审判的概念 - 审级制度
第03 编 专题04 第04 节 :审判组织(01)
第03 编 专题04 第04 节 :审判组织(02)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03-P222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3 编 专题03 第02 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02)
51min
第03 编 专题03 第02 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03)
23min
第03 编 专题04 第01-03 节 :刑事审判的概念 - 审级制度
25min
第03 编 专题04 第04 节 :审判组织(01)
33min
第03 编 专题04 第04 节 :审判组织(02)
30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两审终审制
2.合议制
四、真题练习:
第一审程序【8 道】(可等学完“第一审程序”之后一起做,也可先尝试着做一遍)
26
五、每日一问
被告人王某为了骗取巨额保险金,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其妻子骗保,社会影响恶劣,
某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本案中的人民陪审员可否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发表意见,参与表决?
答:本案人民陪审员有权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
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
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本案符合七人合议庭的适用条件。
又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22 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
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所以
本案人民陪审员对事实问题可以参与表决,对法律适用问题无权进行表决。
六、当日必背:
(一)刑事审判的原则
1.直接言词原则
2.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 
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不换庭) 
(2)法庭成员不可更换。(不换人) 
(3)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4)庭审不中断并迅速做出裁判。(不中断)
(二)两审终审的例外:最高法、死复核、减轻判
(三)审判组织(合议制)
口诀:基、中、三、三、七
三、五、七、三、七
复、三、上、三、五
最、高、三、五、七
27
第11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03 编 专题03 第02 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02)
第03 编 专题03 第02 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03)
第03 编 专题04 第01-03 节 :刑事审判的概念 - 审级制度
第03 编 专题04 第04 节 :审判组织(01)
第03 编 专题04 第04 节 :审判组织(02)
【今日学习内容】
第03 编 专题05 第01 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01)
第03 编 专题05 第01 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02)
第03 编 专题05 第01 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03)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23-P246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3 编 专题05 第01 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01)
48min
第03 编 专题05 第01 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02)
62min
第03 编 专题05 第01 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03)
72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四、真题练习:
第一审程序【8 道】(可等学完“第一审程序”之后一起做,也可先尝试着做一遍)
五、每日一问
甲抢劫案,可能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县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关于本案,县
法院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答:可以。《刑事诉讼法》第214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
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
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
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对于符合适用条件的案
件,人民检察院在简易程序适用上有建议权,最终是否适用法院有独立决定权,不以检察院
28
建议为前提。因此即使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仍然可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六、当日必背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1.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审查处理)
重点掌握应当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可以用口诀总结为:亲告不管不在,又来时特告死。
亲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不管、不在: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
又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时特告死:《刑诉法》第 16 条第(二)~(六)项。
因证据不足曾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随后发现新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无需启动再
审,只需重新起诉。重新审理判决被告人有罪后,原无罪判决无需撤销。
2.庭前会议
(1)开庭 10 日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请注意:若没有按时送达,辩护人可以与法官沟通变更开庭时间或者申请延期审理,但不可
因此拒绝出庭辩护。若使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理,因程序简化,无需按时送达。
(2)开庭 5 日以前: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
(3)开庭 3 日以前: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开庭前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1)注意变更起诉与补充或者追加起诉的区别:
变更起诉:起诉 A 罪,变起诉 B 罪。
补充或者追加起诉:起诉 A 人或者 A 罪,变起诉 A+B 人或者 A+B 罪。
(2)补充起诉需要补充新的罪名或者同一罪名中新的事实,对同一罪名的同一事实进行
补充不属于补充起诉,而属于补充说明。譬如,大俊涉嫌盗窃罪,盗窃了大漂亮一个包包和 
5 万元现金。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补充被盗的包包为香奈儿牌,价值 5 万元。公诉人的这
一补充属于补充说明,不属于补充起诉。
第12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03 编 专题05 第01 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01)
第03 编 专题05 第01 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02)
第03 编 专题05 第01 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03)
【今日学习内容】
29
第03 编 专题05 第02 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03 编 专题05 第03-05 节 :简易程序 - 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03 编 专题06 第01-02 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特点、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46-P263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3 编 专题05 第02 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38min
第03 编 专题05 第03-05 节 :简易程序 - 判决、裁定和决定
72min
第03 编 专题06 第01-02 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特点、第二审
程序的提起
30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自诉案件的特点
2.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和不适用条件
3.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区别
四、真题练习:
第一审程序【8 道】(同昨日)
五、每日一问
宋某(17 周岁)涉嫌盗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宋某认罪认罚,且针
对民事赔偿问题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针对本案,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适用速裁
程序的,可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答:不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
序:……(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本案中被告人宋某属于未成年人,所以该案不得适
用速裁程序。
六、当日必背
一、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
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延期审理的开庭日期,可以当庭确定,
也可以另行确定。当庭确定的,应公开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当庭不能确定的,可以另行确
定并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中止审理
30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
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1. 中止审理原因的口诀:疾病、脱逃、不能抗拒。可能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非常多,不
容易背过,请考生背过中止审理的情形,剩下的绝大部分即为延期审理的情形。
2. 中止审理的原因多为“疾病、脱逃、不能抗拒“等“天灾人祸”的不可抗力或者正当理
由。但是有一个例外需要注意:如果鉴定人经法庭通知,因正当理由或者不可抗力无法到庭
的,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注意这里用的不是中止审理。
(三)终止审理
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诉法》第 16 条第(二)~(六)项所规定的内容。终止
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因为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
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2.法律后果不同。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
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第13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03 编 专题05 第02 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03 编 专题05 第03-05 节 :简易程序 - 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03 编 专题06 第01-02 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特点、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今日学习内容】
第03 编 专题06 第03 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01)
第03 编 专题06 第03 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02)
第03 编 专题06 第03 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03)
第03 编 专题06 第04 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63-P276
二、观看视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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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 编 专题06 第03 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01)
64min
第03 编 专题06 第03 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02)
44min
第03 编 专题06 第03 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03)
44min
第03 编 专题06 第04 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6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2.上诉不加刑原则
四、真题练习:
第二审程序【3 道】
五、每日一问
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 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
行完毕之日起3 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发
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
答: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对于仅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若第二审法院将案件撤销原
判,发回重审,第一审法院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并且检察院补充起诉的,第一审法院可以
加重被告人刑罚。本案中,第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题目没有说明第一审法院发现了新
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也没有补充起诉,此时第一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仅有被告人上
诉的案件,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
得加重刑罚。因此,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但不
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六、当日必背:

自诉案件
提起反诉要注意结合第二审自诉案件的相关程序学习:
(1)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2)第二审期间,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
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
简易程序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基层法院管辖;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2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考点提示]
1.口诀:基清认同。
2.简易程序是可以适用,而非强制适用。
3.简易程序在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程序中才能适用。
4.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不能适用。但被害人不同意的,不影响简易程序适用。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考点提示]
1.口诀:盲精重,许无罪。
2.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需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都同意。
(三)简易程序VS 速裁程序(重点掌握)

注意二审抗诉程序的流程:
[案例释义]
譬如,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处张三盗窃罪,福田区检察院认为判轻了,应当向深圳市中
级法院抗诉。但福田区检察院与深圳中级法院不是一个级别,根据法检系统移送案件材料应
当遵循同级对同级的要求,福田区检察院应当将抗诉书交给福田区法院,再由福田区法院将
抗诉书移送给深圳市中级法院。此时,深圳市中级法院应当开庭二审,根据同级对同级要求,
应当由深圳市检察院出庭支持二审抗诉。因此,福田区检察院应当将抗诉书抄送一份给深圳
市检察院,由深圳市检察院代表福田区检察院出席深圳市中级法院支持二审抗诉。

上诉不加刑原则:
1. 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没
有例外。
2. 有可能发生加刑的情形有三:
(1)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
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对上述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
33
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
一次判处的刑罚。(《刑诉解释》第 403 条)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3)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
3.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
出实质不利的改判,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
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
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
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
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7)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
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
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刑诉解
释》第 401 条)
4.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
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刑诉解释》第 402 条)
第14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03 编 专题06 第03 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01)
第03 编 专题06 第03 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02)
第03 编 专题06 第03 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03)
第03 编 专题06 第04 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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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学习内容】
第03 编 专题07 第01 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
第03 编 专题07 第02 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01)
第03 编 专题07 第02 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02)
第03 编 专题07 第03 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03 编 专题08 第01 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01)
第03 编 专题08 第01 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02)
第03 编 专题08 第02 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77-P298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3 编 专题07 第01 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
6min
第03 编 专题07 第02 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01)
38min
第03 编 专题07 第02 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02)
25min
第03 编 专题07 第03 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
序
15min
第03 编 专题08 第01 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01)
33min
第03 编 专题08 第01 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02)
37min
第03 编 专题08 第02 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37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后的处理
2.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具体程序
四、真题练习:
死刑复核程序【1 道】
审判监督程序【2 道】
五、每日一问
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 年执行。王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
诉。判决生效后,乙市中院发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是否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答:无权。依据《刑诉解释》第460 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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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本案王某被一审判
处死刑缓期执行后,虽然未上诉、抗诉,但本案经过上、抗诉期后并不生效,而需要报请甲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所以本案中生效裁判是由甲省高院作出的。因此,有权决定再审的法
院只能是甲省高院和最高院。
六、当日必背:
(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请注意以下基本程序: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
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3.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
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
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
回重新审判,或者审理后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
重新审判。
(二)向谁抗诉?
(1)生效法的同级检无权抗诉。
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2)上对下,同级抗。
上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向
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36
(三)注意熟悉申诉与上诉制度的区别: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
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2.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
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
及近亲属。
3.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
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
院。
4.期限不同。对于申诉,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后 2 年内;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即
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 10 日和 5 日。
5.后果不同。申诉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导致一审
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四)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
1.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刑诉法》第 254 条第 1 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
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诉法》第 254 条第 2 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第 254 条第 3 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
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15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03 编 专题07 第01 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
第03 编 专题07 第02 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01)
第03 编 专题07 第02 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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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 编 专题07 第03 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03 编 专题08 第01 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01)
第03 编 专题08 第01 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02)
第03 编 专题08 第02 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今日学习内容】
第03 编 专题09 第01-02 节 :执行概述、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03 编 专题09 第03-04 节 :执行的变更程序、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299-P316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3 编 专题09 第01-02 节 :执行概述、各种判决、裁定的执
行程序
44min
第03 编 专题09 第03-04 节 :执行的变更程序、对新罪和申诉
的处理
70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四、真题练习:
执行【4 道】
五、每日一问
张某居住于某省甲市A 区,因受贿罪被B 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 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
疾病,如果需要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由谁决定?
答:不正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5 条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
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
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案属于交付执行后决定暂予监
外执行,所以是由执行机关决定,而非法院。本案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执行机关为监狱,
所以是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六、当日必背:
(一)注意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制度的区别:
1.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
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38
2.抗诉的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
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
3. 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4.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起没有规定期
限。
5.抗诉的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
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
第16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03 编 专题09 第01-02 节 :执行概述、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03 编 专题09 第03-04 节 :执行的变更程序、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今日学习内容】
第04 编 专题01 第01 节 :一般规定
第04 编 专题01 第02-03 节 :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
第04 编 专题02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04 编 专题03:缺席审判程序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319-P341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4 编 专题01 第01 节 :一般规定
39min
第04 编 专题01 第02-03 节 :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
56min
第04 编 专题02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32min
第04 编 专题03:缺席审判程序
22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1.减刑假释的审理
2.当事人和解的条件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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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真题练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6 道】
缺席审判程序【1 道】
五、每日一问
成年人钱甲教唆未成年人小沈实施诈骗犯罪,小沈由法律援助律师武某担任辩护人。在
本案中,若检察院讯问小沈,武某是否有权要求在场?
答:无权。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的在场权,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281 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
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因此,检察院讯问小沈时,只
有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合适成年人可以到场,辩护律师无权到场。
六、当日必背:
(一)减刑假释的审理

死缓期满又犯罪的处理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缓期执行期
满后,应当裁定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当在依法减刑
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刑诉解释》第 533 条 )
(二)当事人和解的条件和结果

前提条件
1.公诉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3.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4.被害人自愿和解。
[考点提示]自诉案件可以和解,但不属于特别程序,本程序仅适用于公诉案件和解。

实质条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 4 章、第 5 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
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 7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民间三四五(针对故意犯罪),渎职七以下(针对过失犯罪)】
(三)缺席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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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诀:国恐贪,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
2.“国恐贪”中,对于“国恐”案件,需要同时具备 4 个条件才能缺席审判:重国恐,在境外,
及时审,高检核(最高检检察长决定)。
3.“国恐贪”的,中级法院一审。“病半年、死无罪、死再审”的,既可在基层法院一审,也可在
中级法院一审。
4.对于“死无罪”的,“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这里的“无罪”包括: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刑诉解释》第 606 条第 2 款)
第17 天 
【回顾昨日学习的知识点】
第04 编 专题01 第01 节 :一般规定
第04 编 专题01 第02-03 节 :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
第04 编 专题02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04 编 专题03:缺席审判程序
【今日学习内容】
第04 编 专题0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04 编 专题05: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录:《监察法》特色规定
一、预习知识点:精讲卷P342-P357
二、观看视频课程:
第04 编 专题0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
得的没收程序
30min
第04 编 专题05: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
序
51min
附录:《监察法》特色规定
40min
三、重点知识点大纲:
留置
41
四、真题练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1 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 道】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4 道】
五、每日一问
甲涉嫌恐怖活动犯罪被立案侦查,甲逃往境外,侦查机关对甲发布通缉令,2 年后,某市
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请没收甲的违法所得,某市中级法院可以对甲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答:适用缺席审判程序需要同时具备“重国恐、在境外、及时审、高检核”4 个条件。此外,
还需要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本题中,甲涉嫌恐怖活动犯罪,但没有说明是否严重,题目
中也缺失“及时审”和“高检核”的条件,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的是没收财产申请,也
不是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因此,某市中级法院不可以对甲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该说
法错误。
六、当日必背:
(一)留置
1.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
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
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2.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上述规定采取留置措
施。
3.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
1.留置可以对行贿人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
2.留置场所不是看守所,有专门的办案地点。
留置程序的批准
1.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不是单个领导决定)
2.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3.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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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